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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态河道设施配置规范DB3301/T 0237-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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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态河道设施配置规范DB3301/T 0237-2018.pdf

I C S 9 3.1 6 0P 5 6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2 3 7 2 0 1 8城 市 生 态 河 道 设 施 配 置 规 范2 0 1 8-0 8-3 0 发 布 2 0 1 8-0 9-3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2 3 7 2 0 1 8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水 体 设 施 配 置.25.1 一 般 要 求.25.2 河 床.25.3 护 岸.25.4 断 面.35.5 管 涵、箱 涵.35.6 水 生 动 植 物.35.7 生 态 浮 岛.45.8 生 物 填 料.45.9 曝 气 机.46 景 观 生 态 设 施 配 置.46.1 一 般 要 求.46.2 绿 化 植 物.46.3 慢 行 系 统 及 园 路.56.4 景 观 平 台.56.5 廊 道 亭 楼.56.6 叠 石 雕 塑.56.7 人 行 桥 梁.56.8 栈 道 栈 桥.66.9 人 工 湿 地.66.1 0 景 观 亮 灯.67 运 行 管 理 设 施 配 置.67.1 一 般 要 求.67.2 闸 门 泵 站.77.3 管 理 用 房.7D B 3 3 0 1/T 0 2 3 7 2 0 1 8I I7.4 垃 圾 房 与 垃 圾 上 岸 平 台.77.5 公 共 厕 所.87.6 环 卫 取 水 点.88 防 护 设 施 配 置.88.1 一 般 要 求.88.2 护 栏.88.3 救 生 设 施.88.4 警 示 标 牌.99 其 他 设 施 配 置.99.1 一 般 要 求.99.2 排 水 口.99.3 标 志 标 牌.1 09.4 监 控 监 测.1 09.5 坐 椅.1 09.6 果 壳 箱.1 09.7 垂 钓 设 施.1 09.8 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1 09.9 界 桩.1 19.1 0 水 处 理 设 施.1 19.1 1 管 线 设 施.1 1D B 3 3 0 1/T 0 2 3 7 2 0 1 8I 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市 区 河 道 监 管 中 心、浙 江 省 长 三 角 标 准 技 术 研 究 院、杭 州 市 江 干 区 城 市 管理 局、杭 州 西 湖 区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蔡 国 强、王 春 华、徐 玉 裕、裘 杰、周 宇、金 炜 竑、邓 铭 庭、陈 宏、顾 为 民、刘克 贞、林 金 桃、陈 希 平、龚 月、寿 徽、李 孝 胜、钟 峥、严 鸿、叶 茂 勇、郑 建 东、叶 阳 帆、沈 航、沈 星 阳、汪 国 英、邱 蓉、陈 峰、张 子 扬、开 美 玲、李 炜、郑 淼 锋、李 慧。D B 3 3 0 1/T 0 2 3 7 2 0 1 81城 市 生 态 河 道 设 施 配 置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城 市 河 道 设 施 配 置 的 基 本 要 求、水 体 设 施 配 置、景 观 生 态 设 施 配 置、运 行 管 理 设 施 配 置、防 护 设 施 配 置、其 他 设 施 配 置 等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杭 州 市 城 市 河 道 的 设 施 配 置。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7 6 8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G B 1 3 8 5 1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标 志G B/T 1 8 9 2 0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城 市 杂 用 水 水 质G B 5 0 0 0 7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规 范G B 5 0 2 0 1 防 洪 标 准G B 5 0 2 8 6 堤 防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2 8 9 城 市 工 程 管 线 综 合 规 划 规 范G B 5 0 4 2 0 城 市 绿 地 设 计 规 范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G B 5 1 1 9 2 公 园 设 计 规 范C J J 1 4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设 计 标 准C J J 5 0 城 市 防 洪 工 程 设 计 规 范J G J 7 9 建 筑 地 基 处 理 技 术 规 范D B 3 3 0 1/T 0 2 3 6 城 市 河 道 标 志 系 统 设 置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生 态 河 道满 足 人 类 日 益 增 长 的 水 利 基 本 需 求 的 同 时 又 能 营 造 适 宜 的 生 物 群 落 良 好 生 长 环 境 的 河 道。3.2水 生 植 物通 过 光 合 作 用 对 水 体 内 外 源 污 染 物 质 具 有 吸 收 净 化 作 用 的 植 物。3.3水 生 动 物在 水 中 生 活,以 水 体 中 的 游 离 细 菌、浮 游 藻 类、有 机 碎 屑 等 为 食 的 动 物。D B 3 3 0 1/T 0 2 3 7 2 0 1 824 基 本 要 求4.1 应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配 备 相 应 设 施。4.2 设 施 的 配 置 应 与 区 域 建 设 规 划 相 匹 配。4.3 设 施 配 置 完 成 后 应 经 过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使 用。5 水 体 设 施 配 置5.1 一 般 要 求水 体 设 施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1 中 规 定。表 1 水 体 设 施 配 置设施类型 必备/可选河床 必备护岸(堤岸)必备断面及岸线 必备管涵、箱涵 可选水生动植物 必备生态浮岛 可选生物填料 可选曝气机 可选5.2 河 床河 床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河 床 整 体 应 平 坦、光 滑;b)不 得 出 现 冲 刷 深 坑;c)河 床 底 应 无 突 出 的 水 下 障 碍 物。5.3 护 岸(堤 岸)5.3.1 应 结 合 水 文、地 形、地 貌、地 质、河 床 形 态、建 筑 材 料、施 工 条 件、土 地 利 用、交 通、环 境、工 程造 价 和 运 行 管 理 等 因 素 选 择 护 岸 断 面 型 式。5.3.2 应 优 先 选 用 生 态 自 然 的 护 岸 型 式,采 用 生 态 保 护 或 修 复 技 术,并 宜 使 用 当 地 的、多 孔 性、透 气 性 的材 料。5.3.3 护 岸 断 面 应 满 足 抗 滑 稳 定、抗 倾 覆、渗 透 稳 定 和 防 冲 挡 浪 要 求。5.3.4 护 岸 工 程 的 防 洪 标 准 应 符 合 G B 5 0 2 0 1 和 C J J 5 0 的 规 定,护 岸 工 程 的 结 构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2 8 6 的 规 定,护 岸 基 础 处 理 应 符 合 J G J 7 9 的 规 定。5.3.5 护 岸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对 于 游 船 停 靠 点、兼 做 通 航 建 筑 物 导 航 墙、各 类 亲 水 平 台 处 的 护 岸 结 构,其 结 构 设 计 中 应 考 虑 船只 撞 击、系 缆 力 及 平 台 挑 台、人 群 荷 载 等 特 殊 情 况,并 留 有 安 全 余 度;b)排 入 河 道 的 雨 水 管 穿 越 护 岸,应 注 意 做 好 护 岸 基 础 的 抗 冲 刷 保 护;c)通 航 河 道 护 岸 应 考 虑 游 船 船 行 波 的 影 响,护 岸 结 构 应 做 好 水 土 保 持 设 计;d)护 岸 建 设 应 结 合 绿 化 种 植,营 造 自 然 生 态 景 观。对 有 条 件 的 河 道 常 水 位 以 下 应 设 置 鱼 槽 砖;D B 3 3 0 1/T 0 2 3 7 2 0 1 83e)在 人 流 密 集 区 域,易 发 生 游 人 落 水 河 道,其 护 岸 形 式 应 考 虑 游 人 落 水 后 的 自 救。5.3.6 复 合 式、斜 坡 式 及 直 立 式 护 岸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复 合 式 护 岸 宜 结 合 市 政 园 林 建 设,采 取 水 土 保 持 和 植 物 护 岸 措 施;b)斜 坡 式 护 岸 宜 采 用 植 物 措 施 护 坡、生 态 材 料 护 坡,减 少 河 道 两 岸 不 透 水 或 硬 化 的 面 积,减 少 工 程建 设 对 河 道 自 然 面 貌 和 生 态 环 境 的 破 坏。应 从 有 利 于 植 物 生 长、保 持 水 土、利 于 管 护 等 方 面,选择 适 宜 的 斜 坡 坡 度,宜 缓 则 缓;c)受 土 地 使 用 严 重 制 约 的 河 段,可 采 用 直 立 式 护 岸,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单 级 直 立 式 堤 防 或 护 岸 高 度 宜 低 于 2.5 m,人 群 活 动 密 集 区 宜 低 于 1.5 m;2)宜 在 直 立 式 堤 防 迎 水 面 设 置 安 全 阶 梯 或 生 物 通 道;3)应 在 直 立 式 堤 防 适 当 位 置 设 置 通 往 亲 水 平 台 或 河 床 的 台 阶;4)在 人 员 活 动 密 集 区,高 度 超 过 1.5 m 的 直 立 式 挡 墙 上 部 宜 设 置 安 全 护 栏 或 警 示 设 施;高 度 小 于1.5 m 的 直 立 式 挡 墙 上 部 宜 设 置 植 物 隔 离 带。5.4 断 面 及 岸 线断 面 及 岸 线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河 道 断 面 型 式 应 按 照 因 地 制 宜、满 足 功 能 要 求 的 原 则 进 行 选 择,保 持 河 道 形 态 的 多 样 性 和 自 然 环境 的 协 调 性,提 供 各 类 生 物 种 群 的 适 应 环 境;b)城 市 河 道 生 态 治 理 宜 保 留 城 市 河 道 天 然 的 形 态 及 断 面,城 市 河 道 断 面 宽 度 及 形 式 避 免 均 一 化、单一 化;c)难 以 保 持 天 然 河 道 断 面 时 应 综 合 地 形、地 质、水 流 等 因 素 以 及 河 道 综 合 治 理 要 求 按 复 式 断 面、混 合型 断 面、梯 形 断 面 和 矩 形 断 面 的 顺 序 选 择 人 工 河 道 断 面;d)城 镇 河 段 的 人 工 河 道 断 面 型 式 选 择,应 与 河 道 沿 线 风 貌 特 色 相 结 合,注 重 保 护 历 史 文 化 和 体 现 不 同的 特 色 风 貌。5.5 管 涵、箱 涵管 涵、箱 涵 不 宜 配 置,确 需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填 方 渠 道 跨 越 沟 溪、洼 地、道 路、渠 道 或 穿 越 填 方 道 路 时,可 在 渠 下 或 路 下 设 置 管 涵、箱 涵,设置 的 管 涵、箱 涵 满 足 日 常 河 道 管 理 和 防 汛 有 关 要 求;b)轴 线 宜 短 而 直,并 宜 与 沟 溪、道 路 中 心 线 正 交,进、出 口 应 与 上、下 游 渠 道 平 顺 连 接;c)进、出 口 应 以 圆 锥 形 护 坡、扭 曲 面 护 坡、八 字 墙、曲 线 形 翼 墙 或 走 廊 式 翼 墙 与 上、下 游 渠 道 连 接,出 口 流 速 过 大 时,应 有 消 能 防 冲 设 施;d)横 断 面 可 采 用 矩 形 或 半 圆 形。5.6 水 生 动 植 物5.6.1 水 生 植 物5.6.1.1 河 道 应 根 据 水 质 条 件 配 置 挺 水 植 物、浮 水 植 物、沉 水 植 物。5.6.1.2 水 生 植 物 栽 植 应 根 据 环 境 条 件 选 择 适 宜 种 植 的 水 生 植 物。5.6.1.3 挺 水 植 物 和 浮 水 植 物 种 植 面 积 不 宜 大 于 治 理 河 道 水 域 面 积 的 3 0%,沉 水 植 物 覆 盖 面 积 宜 控 制 在 治理 水 域 面 积 的 2 0%3 0%。5.6.1.4 挺 水 植 物 应 以 常 绿 水 生 植 物 为 主,并 应 搭 配 四 季 开 花 的 种 类。5.6.1.5 浮 水 植 物 应 选 用 根 际 泌 氧 能 力 强、四 季 常 绿 的 植 物 种 类,宜 采 用 竹 木 或 P V C 网 框 框 养。5.6.1.6 耐 寒、耐 热 沉 水 植 物 宜 混 种,且 面 积 比 例 应 适 宜。D B 3 3 0 1/T 0 2 3 7 2 0 1 845.6.2 水 生 动 物水 生 动 物 应 多 样 化,并 满 足 生 态 河 道 净 水 需 要。5.7 生 态 浮 岛生 态 浮 岛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浮 岛 宜 选 用 再 生 无 污 染 材 料;b)对 于 宽 阔 水 面,对 生 态 浮 岛 宽 度 要 求 较 大 的 场 合,可 将 多 个 拼 装 单 元 进 行 软 连 接;c)浮 岛 的 覆 盖 面 应 根 据 水 体 污 染 程 度、净 化 要 求、水 体 规 模 和 使 用 功 能 等 情 况 来 确 定;d)浮 岛 植 物 可 选 择 常 见 的 水 生 植 物 种 类,宜 选 用 与 本 土 水 文 相 适 应 的 乡 土 植 物 品 种。5.8 生 物 填 料生 物 填 料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完 好 无 破 损,表 面 微 生 物 聚 集,无 露 出 水 面;b)选 择 附 着 力 强、水 力 学 特 性 好、具 有 多 孔 及 尽 量 大 的 比 表 面 积 和 亲 疏 水 平 衡 值 等 特 征。5.9 曝 气 机曝 气 机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曝 气 机 宜 安 装 在 河 道 中 心 或 以 河 道 中 心 为 轴 线 对 称 布 置,并 应 根 据 河 道 的 水 质 情 况 确 定 其 运 行 时间;b)以 增 氧、造 流 为 主 要 目 的 进 行 配 置;c)景 观 效 果 要 求 较 高 的 河 段,宜 配 备 喷 水 式 曝 气 机。6 景 观 生 态 设 施 配 置6.1 一 般 要 求景 观 生 态 设 施 设 置 应 符 合 表 2 中 规 定。表 2 景 观 生 态 设 施 设 置设施类型 必备/可选绿化景观 绿化植物 必备硬质景观慢行系统及园路 必备景观平台 可选廊道亭楼 可选叠石 可选人行桥梁 可选栈道栈桥 可选人工湿地 可选景观亮灯 必备6.2 绿 化 植 物绿 化 植 物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D B 3 3 0 1/T 0 2 3 7 2 0 1 85a)全 年 绿 色 期 应 大 于 2 2 0 天,河 岸 绿 化 覆 盖 率 应 达 3 0%以 上,绿 化 及 附 属 设 施 应 完 好、分 布 合 理、放置 整 齐、清 洁 美 观,且 无 明 显 空 气 污 染;b)河 道 植 物 应 群 落 完 整、品 种 丰 富,且 植 物 群 落 季 相 应 分 明 错 落 有 秩,色 彩 丰 富,生 长 茂 盛,突 出立 体 景 观 效 果;c)树 木 成 活 率 应 达 9 8 以 上,且 无 明 显 缺 株 倒 伏 的 枯 枝 和 苗 木。6.3 慢 行 系 统 及 园 路慢 行 系 统 及 园 路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与 地 形、水 体、植 物、建 筑 物、铺 装 场 地 及 其 他 设 施 结 合,满 足 交 通 和 游 览 需 要 并 形 成 完 整 的 风景 构 图;b)应 创 造 有 序 展 示 园 林 景 观 空 间 的 路 线 或 欣 赏 前 方 景 物 的 透 视 线;c)慢 行 系 统 及 园 路 的 转 折、衔 接 应 通 顺;d)在 地 形 险 要 的 地 段 应 配 有 安 全 防 护 设 施;e)步 行 园 路 宜 采 用 生 态 环 保 材 质;f)慢 行 系 统 宜 采 用 透 水 混 凝 土 或 沥 青 混 凝 土;g)慢 行 系 统 及 园 路 宽 度 可 参 考 G B 5 1 1 9 2 的 规 定;h)无 障 碍 设 施 配 置 应 符 合 G B 5 0 7 6 3 的 规 定。6.4 景 观 平 台景 观 平 台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结 构 可 靠,与 周 围 景 观 协 调 一 致;b)设 置 在 流 速 缓、水 深 浅、水 质 好 的 河 段;c)与 水 面 直 接 相 邻 处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和 警 示 标 志。6.5 廊 道 亭 楼廊 道 亭 楼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构 筑 物 应 与 地 形、地 貌、山 石、水 体、植 物 等 其 他 造 园 要 素 统 一 协 调,有 机 融 合;b)亭、廊、敞 厅 等 的 吊 顶 应 采 用 防 潮 材 料;c)供 游 人 坐 憩 之 处,不 应 采 用 粗 糙 饰 面 材 料,也 不 应 采 用 易 刮 伤 肌 肤 和 衣 物 的 构 造。6.6 叠 石叠 石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石 材 选 用 应 符 合 G B 5 0 4 2 0 的 规 定;b)体 量、形 式 和 高 度 应 与 周 围 环 境 协 调;c)考 虑 安 全、护 坡、登 高、隔 离 等 各 种 功 能 要 求;d)与 已 有 建(构)筑 物 保 持 一 定 的 距 离,紧 邻 建(构)筑 物 时,应 保 证 不 影 响 其 地 基 基 础 及 上 部 结构 的 安 全;e)叠 石 应 保 持 重 心 垂 直,注 重 整 体 性 和 稳 定 性;f)衔 接 或 悬 挑 的 山 石,相 接 部 分 结 构 应 牢 固。6.7 人 行 桥 梁人 行 桥 梁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设 置 桥 下 空 间 或 栈 道 时,应 注 重 与 桥 梁、河 道 整 体 景 观 风 貌 的 统 一 与 协 调;D B 3 3 0 1/T 0 2 3 7 2 0 1 86b)桥 下 净 空 应 考 虑 桥 下 通 船 及 排 洪 需 求;c)管 线 通 过 人 行 桥 梁 时 应 考 虑 管 道 的 隐 蔽、安 全 和 维 修 等 问 题。6.8 栈 道 栈 桥栈 道 栈 桥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结 合 景 区 的 特 色 和 特 点,因 地 制 宜,不 宜 破 坏 景 区 的 自 然 景 色 和 人 文 风 情,应 与 自 然 的 和 谐 统 一;b)外 形 色 彩 应 简 洁、美 观,与 周 边 自 然 风 景 相 适 应,并 应 保 持 洁 净;c)栈 道 栈 桥 护 栏 应 安 全 可 靠,在 危 险 处 应 加 装 防 护 装 置;d)在 无 法 直 接 通 视 的 栈 道 路 面 两 端 及 危 险 处 设 置 警 示 标 牌;e)每 条 栈 道 栈 桥 的 入 口 处 应 设 有 指 示 牌,标 明 栈 道 的 通 行 方 向 和 地 点。指 示 牌 和 警 示 牌 标 注 和 说 明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0 2 3 6 的 规 定。6.9 人 工 湿 地人 工 湿 地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根 据 人 工 湿 地 面 积 和 处 理 量 以 及 当 地 雨 水 污 染 的 情 况,与 设 计 雨 水 量 相 适 应;b)具 有 一 定 的 景 观 功 能;c)选 择 净 化 能 力 强,耐 污 能 力 和 抗 寒 能 力 强 的 植 物;d)在 填 料 选 择 的 过 程 中,应 充 分 利 用 当 地 的 自 然 资 源,选 择 多 级 填 料。6.1 0 景 观 亮 灯景 观 亮 灯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以 功 能 照 明 为 主,景 观 及 装 饰 性 照 明 应 考 虑 对 植 物 及 周 边 环 境 的 影 响。灯 具 应 选 用 高 效 率 节 能 型产 品,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宜 采 用 太 阳 能 灯 具;b)灯 具 的 造 型 及 安 装 位 置 应 与 景 观 相 结 合;c)宜 采 用 分 回 路、分 区 域、分 使 用 功 能 集 中 控 制;d)根 据 使 用 性 质,设 置 不 同 的 开 灯 模 式,宜 采 用 智 能 控 制 方 式,并 具 备 手 动 控 制 功 能;e)居 住 建 筑 应 避 免 使 用 泛 光 照 明 对 居 住 生 活 造 成 不 良 影 响;f)标 志 性 构 筑 物 应 利 用 灯 光 塑 造 构 筑 物 的 结 构;g)防 雷、接 地 应 符 合 Q X/T 2 1 0 的 规 定。7 运 行 管 理 设 施 配 置7.1 一 般 要 求运 行 管 理 设 施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3 中 规 定。表 3 运 行 管 理 设 施 配 置设施类型 必备/可选闸门泵站 可选管理用房 可选垃圾房 可选公共厕所 可选环卫取水点 可选D B 3 3 0 1/T 0 2 3 7 2 0 1 87表 3 运 行 管 理 设 施 配 置(续)设施类型 必备/可选垃圾上岸平台 必备7.2 闸 门 泵 站闸 门 泵 站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外 观 应 完 好;b)应 与 周 边 的 水 体 和 环 境 景 观 协 调 一 致;c)应 配 备 水 质、水 位、流 量、视 频 等 在 线 监 测 监 控 设 施。7.3 管 理 用 房7.3.1 养 护 基 地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在 一 个 水 系 片 区 范 围 内,以 行 政 城 区 为 单 位,每 一 行 政 区 域 应 设 置 一 处 管 理 养 护 基 地;b)养 护 基 地 内 部 包 含 管 理 办 公 用 房、河 道 管 理 三 级 监 控 中 心 站、应 急 物 资 周 转 仓 库、机 修 间、环 境卫 生 车 辆 停 车 场 等;c)养 护 基 地 应 尽 量 布 置 在 区 域 河 网 的 中 心 区 域、沿 主 干 河 道 绿 带、在 交 通 便 利 之 处。7.3.2 垃 圾 淤 泥 中 转 站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在 一 个 水 系 片 区 范 围 内,以 行 政 城 区 为 单 位,每 一 行 政 区 域 应 设 置 一 处 垃 圾 淤 泥 中 转 站;b)垃 圾 淤 泥 中 转 站 包 含 管 理 办 公 区、淤 泥 作 业 区、垃 圾 作 业 区、道 路 及 停、回 车 场 用 地、操 作 室 等;c)垃 圾 淤 泥 中 转 站 应 尽 量 布 置 在 沿 支 河 和 支 流 绿 带 设 置,并 靠 近 主 干 河 道、尽 量 远 离 城 市 大 型 居 住区、尽 量 远 离 城 市 重 要 景 观 节 点、交 通 便 利 之 处。7.3.3 闸 站 管 理 用 房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闸 站 管 理 用 房 可 分 为 引 水 泵 站 管 理 用 房、排 涝 泵 站 管 理 用 房、船 闸 管 理 用 房 及 闸 门 管 理 用 房;b)引 水 泵 站 管 理 用 房、排 涝 泵 站 管 理 用 房 和 船 闸 管 理 用 房 可 与 相 对 应 的 设 施 用 房 合 并 设 置;c)闸 门 管 理 用 房 应 在 闸 门 附 近 就 近 设 置,均 沿 河 设 置 在 河 道 绿 化 带 内,并 与 周 边 道 路 沟 通,以 便 小型 车 辆 进 出;d)闸 站 管 理 用 房 应 由 机 房、操 作 室、办 公 室、宿 舍、淋 浴 间、卫 生 间 等 组 成。7.3.4 养 护 管 理 用 房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养 护 管 理 用 房 包 含 办 公 室、值 班 室、淋 浴 间、卫 生 间、机 房、工 具 间、清 淤 上 岸 平 台、垃 圾 临 时堆 放 区 等;b)养 护 管 理 用 房 应 沿 河 道 绿 带 内 设 置,并 与 周 边 道 路 沟 通,以 便 小 型 车 辆 进 出;c)养 护 管 理 用 房 边 的 船 只 停 泊 岸 线 不 应 小 于 3 0 m。7.4 垃 圾 房 与 垃 圾 上 岸 平 台7.4.1 垃 圾 房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垃 圾 收 集 点 的 位 置 应 固 定,其 标 志 应 清 晰、规 范、便 于 识 别;b)垃 圾 房 设 置 应 与 周 边 环 境 景 观 相 适 应;c)应 设 于 河 道 绿 化 带 内,远 离 河 边,并 与 周 边 道 路 连 通;d)垃 圾 容 器 的 容 量 和 数 量 应 根 据 日 常 河 道 垃 圾 的 产 出 量、种 类 和 收 集 频 率 合 理 设 置。垃 圾 存 放 的 总容 纳 量 应 满 足 使 用 需 要,垃 圾 不 得 溢 出 而 影 响 环 境;e)垃 圾 房 设 置 应 规 范,宜 设 有 给 排 水 和 通 风 设 施。7.4.2 垃 圾 上 岸 平 台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D B 3 3 0 1/T 0 2 3 7 2 0 1 88a)应 按 河 道 分 段 设 置,不 应 设 置 在 主 干 道,且 宜 设 置 为 港 湾 式,面 积 不 应 小 于 2 0 m2;b)根 据 河 道 走 向、水 流 变 化 规 律,宜 在 垃 圾 上 岸 平 台 附 近 水 面 垃 圾 易 聚 集 处 设 置 水 面 垃 圾 拦 截 设 施;c)宜 结 合 垃 圾 转 运 站 设 置,应 配 备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及 滤 水 设 施;d)沿 河 道 绿 化 带 内 敷 设,且 与 周 边 道 路 连 通,以 便 小 型 车 辆 进 出;e)保 洁 船 只 停 泊 岸 线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3 0 m。7.5 公 共 厕 所公 共 厕 所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应 根 据 C J J 1 4 的 规 定,结 合 周 边 实 际 情 况 及 城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划 要 求 进 行 布 点;b)应 与 周 边 的 公 共 厕 所 统 一 配 置,确 保 满 足 公 厕 设 置 的 间 距 要 求;c)公 厕 不 低 于 三 星 级 标 准;d)应 设 置 独 立 的 化 粪 池;e)各 厕 所 内 的 厕 位 数 应 与 河 道 内 的 游 人 分 布 密 度 相 适 应;f)公 园 应 设 无 障 碍 厕 所。无 障 碍 厕 位 或 无 障 碍 专 用 厕 所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7 6 3 的 规 定。7.6 环 卫 取 水 点环 卫 取 水 点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洒 水 车 和 冲 洗 道 路 专 用 车 辆 的 给 水,取 水 河 道 水 质 应 符 合 G B/T 1 8 9 2 0 的 规 定;b)可 设 置 在 河 道 绿 化 带 内,对 河 道 景 观 无 影 响;c)应 与 周 边 道 路 相 通,取 水 车 辆 进 出 方 便。8 防 护 设 施 配 置8.1 一 般 要 求防 护 设 施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4 的 规 定。表 4 防 护 设 施 配 置设施类型 必备/可选护栏 必备救生设施 可选警示标牌 必备8.2 护 栏护 栏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临 河 慢 行 系 统 或 园 路、栈 道、观 景 平 台、闸 站,应 设 置 防 护 性 护 栏,设 计 要 求 应 符 合 G B 5 1 1 9 2 的相 关 规 定;b)护 栏 宜 选 用 耐 用、坚 固 材 质,并 符 合 城 市 河 道 景 观 要 求;c)游 船 停 靠 点 宜 设 置 护 栏 或 其 他 隔 离 设 施;d)护 栏 应 体 现 每 条 河 道 的 独 特 性 和 文 化 性。8.3 救 生 设 施救 生 设 施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D B 3 3 0 1/T 0 2 3 7 2 0 1 89a)游 船 停 靠 点 宜 设 置 护 栏 或 其 他 隔 离 设 施。高 度 可 结 合 停 靠 点 功 能 设 计、建 设;b)游 船 码 头 应 根 据 其 规 模 配 备 适 量 救 生 衣、救 生 圈、急 救 药 箱 及 工 属 具 等 救 生 设 备 和 救 捞 设 施;c)应 根 据 水 流 湍 急、水 深 程 度,结 合 实 地 情 况,设 置 一 处 救 生 抓 手 或 救 生 爬 梯 等 救 生 设 施,且 救 生设 施 应 进 行 防 潮 防 腐 处 理,设 置 高 度 从 常 水 位 开 始 向 上 延 伸;d)亲 水 平 台、河 埠 头 等 处 应 设 置 向 外 伸 出 1 m 2 m 的 水 下 台 阶,并 应 在 台 阶 外 侧 设 置 游 船 防 触 标 志。8.4 警 示 标 牌警 示 标 牌 配 置 除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0 2 3 6 的 规 定,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通 航 城 市 河 道 内 的 水 中 岛 屿,迎 通 航 方 向 的 警 示 标 志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1 3 8 5 1 的 规 定;b)临 河 慢 行 系 统 或 园 路 采 用 绿 化 隔 离 时,应 设 置 一 处 警 示 标 牌;绿 化 隔 离 非 密 排 或 高 度 小 于 0.5 m 时,临 河 侧 路 边 应 喷 涂 警 示 黄 线;c)栈 道 穿 越 铁 路、桥 梁 等 涵 洞、桥 洞 的 高 度 警 示 标 志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5 7 6 8 的 相 关 规 定;d)居 住、旅 游 人 流 较 多 的 河 段,应 增 设 禁 止 游 泳、洗 涤 等 警 示 标 牌;e)不 应 设 置 在 无 障 碍 道 上,不 应 妨 碍 行 人 通 过。9 其 他 设 施 配 置9.1 一 般 要 求其 他 设 施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5 中 规 定。表 5 其 他 设 施 配 置设施类型 必备/可选排水口 可选标志标牌 必备监控监测 必备座椅 必备果壳箱 必备垂钓设施 可选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可选界桩 必备水处理设施 可选管线设施 必备9.2 排 水 口排 水 口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排 水 方 式 宜 采 用 暗 管(渠)排 放;b)生 活、生 产 污 水,应 经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放,不 得 直 接 排 入 水 体 或 渗 入 地 下;c)不 宜 布 设 露 于 地 表 的 大 体 量 给 水 和 污 水 处 理 设 施;d)河 道 两 侧 现 状 雨 水 排 放 口 可 根 据 河 道 整 治 实 际 情 况 保 留 或 改 建。河 道 两 侧 尚 未 开 发 的 区 块,应 结合 河 道 两 侧 区 块 相 关 排 水 规 划 预 留 雨 水 排 放 口 及 检 查 井;e)雨 水 排 放 口 宜 采 用 淹 没 式,设 置 时 管 口 顶 宜 在 常 水 位 3 0 c m 以 下。D B 3 3 0 1/T 0 2 3 7 2 0 1 81 09.3 标 志 标 牌标 志 标 牌 配 置 除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0 2 3 6 的 规 定,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标 志 标 牌 应 保 持 表 面 洁 净,牌 上 字 迹 完 整、清 晰,镶 嵌 牢 固。警 示 线 的 油 漆 应 完 整、明 亮;b)位 置 应 准 确,便 于 分 界 和 管 理,不 影 响 周 边 景 观 和 环 境;c)游 船(水 上 巴 士)沿 途 各 停 靠 点 应 设 置 站 名 牌,内 容 包 括 站 点 名、行 驶 线 路、周 边 城 市 河 道 及 道路 桥 梁、所 在 位 置 等;d)城 市 河 道 沿 河 绿 地 内 铺 设 管 道(沟、渠)、缆 线 时,产 权 单 位 应 在 其 上 方 设 置 管 线 标 志 牌;(下)穿 越 城 市 河 道 时,应 在 其 上 方、两 岸 的 慢 行 系 统 或 园 路 和 绿 地 边 线 处 设 置,内 容 包 括 管 线 类 型、竖 向 埋 深、横 向 埋 宽。9.4 监 控 监 测监 控 监 测 设 施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根 据 实 际 需 求 配 置 雨 量 计、流 量 计、水 尺 等 计 量 仪 器;b)河 道 监 测 断 面 布 设 应 包 括 河 道 入 境 和 出 境 断 面、取 水 口 以 及 河 道 其 他 敏 感 部 位;c)河 道 沿 线 宜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永 久 性 水 位 观 测 点 利 水 质 监 测 点;d)视 频 监 控 设 施 外 观 应 清 洁、无 污 损、功 能 正 常;e)结 合 信 息 化 系 统,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设 置 水 质 在 线 监 测 点、水 位 在 线 监 测 点、流 量 在 线 监 测 点、视频 在 线 监 测 点 等。9.5 座 椅座 椅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容 纳 量 应 按 游 人 容 量 进 行 设 置;b)应 考 虑 游 人 需 求 合 理 分 布;c)休 息 座 椅 旁 宜 设 置 轮 椅 停 留 位 置。9.6 果 壳 箱果 壳 箱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按 照 间 距 5 0 m 1 0 0 m 设 置 一 处,且 宜 在 座 椅、廊 亭、平 台、水 上 旅 游 停 靠 点 等 处 不 占 道 设 置;b)材 质 应 采 用 防 雨、防 腐、抗 老 化、阻 燃 材 料,内 胆 应 采 用 玻 璃 钢 等 非 金 属 材 质,外 观 应 美 观、大方;c)与 城 市 河 道 景 观 和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且 功 能 符 合 城 市 垃 圾 分 类 的 要 求;d)垃 圾 箱 宜 采 用 有 明 确 标 志 的 分 类 垃 圾 箱。9.7 垂 钓 设 施垂 钓 设 施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垂 钓 点 宜 设 置 在 注 重 景 观 性、休 闲 性 的 河 道 和 生 态 型 河 道 的 河 段;b)河 道 的 水 生 态 系 统 相 对 完 善 和 稳 定;c)有 相 对 安 全 的 配 套 设 施。9.8 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可 设 置 在 河 道 出 入 口 等 人 流 相 对 密 集 处;D B 3 3 0 1/T 0 2 3 7 2 0 1 81 1b)便 于 公 共 自 行 车 调 运;c)应 设 置 在 便 于 电 源、网 络 接 入 的 地 点;d)不 应 设 置 在 桥 梁 或 斜 坡 处;e)不 应 占 压 盲 道 和 窨 井 盖。9.9 界 桩界 桩 配 置 除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0 2 3 6 的 规 定,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河 道 的 起 终 点、边 线 的 转 折 点、桥 梁 的 起 终 点、弧 形 边 线 的 起 终 点 及 弧 顶、围 墙 及 高 大 绿 篱 两 端,应 设 置 明 显 的 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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