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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养护规范DB3301/T 0314—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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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养护规范DB3301/T 0314—2020.pdf

I C S 9 3.0 8 0.0 1P 5 1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 3 0 1/T 0 3 1 4 2 0 2 0城 市 道 路 养 护 规 范2 0 2 0-0 4-3 0 发 布 2 0 2 0-0 5-3 0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3 1 4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管 理 要 求.14 道 路 养 护 分 类.25 道 路 检 查 与 评 价.36 沥 青 路 面 预 防 性 养 护.47 沥 青 路 面 常 规 养 护.58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养 护.89 人 行 道 养 护.1 01 0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养 护.1 21 1 养 护 工 程 的 检 查 与 验 收.1 31 2 掘 路 修 复.1 71 3 文 明 施 工 与 安 全 生 产.1 91 4 信 息 化 管 理.2 0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不 同 病 害 维 修 工 艺.2 2参 考 文 献.2 6D B 3 3 0 1/T 0 3 1 4 2 0 2 0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市 政 设 施 发 展 中 心、杭 州 市 路 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王 宇 焕、汪 克 来、方 伟、杨 益 华、沈 小 红、王 荣 彦、王 健 伟、王 倩 倩、陈 昌 意、汤 金 峰、赵 强、徐 会 忠、刘 建 华、许 铁 柱。D B 3 3 0 1/T 0 3 1 4 2 0 2 01城 市 道 路 养 护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城 市 道 路 养 护 的 管 理 要 求、道 路 养 护 分 类、道 路 检 查 与 评 价、沥 青 路 面 预 防 性 养 护、沥 青 路 面 常 规 养 护、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养 护、人 行 道 养 护、道 路 附 属 设 施 养 护、养 护 工 程 的 检 查 与 验 收、文 明 施 工 与 安 全 生 产、信 息 化 管 理 等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杭 州 建 成 区 内 城 市 道 路 的 养 护 和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1 7 7 3 3-2 0 0 8 地 名 标 志C J J 1 城 镇 道 路 工 程 施 工 与 质 量 验 收 规 范C J J 3 6 城 镇 道 路 养 护 技 术 规 范C J J/T 6 6 路 面 稀 浆 罩 面 技 术 规 程J G/T 3 3 3 混 凝 土 裂 缝 修 补 灌 浆 材 料 技 术 条 件J T/T 5 8 9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嵌 缝 密 封 材 料3 管 理 要 求3.1 管 理 职 责3.1.1 市、区 市 政 设 施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城 市 道 路 的 养 护 和 管 理。市 政 设 施 监 管 机 构 应 根 据“预 防 为 主、防 治 结 合、保 证 重 点、养 好 一 般”的 原 则 对 城 市 道 路 进 行 分 级 分 类 管 理。3.1.2 城 市 道 路 养 护 单 位 应 每 年 测 试 道 路 的 道 路 状 况 指 数(P C I)或 道 路 行 驶 质 量 指 数(R Q I)等 指 标,根 据 相 关 指 数 确 定 道 路 维 修 对 策,同 时 将 道 路 状 况 指 数(P C I)或 道 路 行 驶 质 量 指 数(R Q I)报 市 政 设 施监 管 机 构 留 存。3.1.3 城 市 道 路 养 护 单 位 应 编 制 年 度 维 修 计 划,经 市 政 设 施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后 实 施。3.2 人 员 要 求3.2.1 市 政 设 施 监 管 机 构 应 配 备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人 员。3.2.2 城 市 道 路 养 护 单 位 应 配 备 专 职 道 路 养 护 工 程 技 术 人 员。道 路 养 护 人 员 应 具 有 道 路 养 护 作 业 的 岗位 资 格。3.3 设 备 配 置 与 管 理3.3.1 城 市 道 路 养 护 应 采 用 机 械 化 施 工 设 备 提 高 养 护 质 量 和 工 效。3.3.2 每 5 1 05m2 8 1 05m2沥 青 养 护 面 积 至 少 配 备 1 个 车 行 道 养 护 班 组 及 2 个 人 行 道 养 护 班 组。3.3.3 每 个 车 行 道 养 护 班 组 至 少 配 备 铣 刨 机 1 台、压 路 机 1 台、保 温 车 1 台、运 输 车 1 台。D B 3 3 0 1/T 0 3 1 4 2 0 2 023.4 预 防 性 养 护城 市 道 路 养 护 应 做 好 预 防 性 养 护 工 作,以 延 长 道 路 的 使 用 寿 命 及 提 高 道 路 的 使 用 性 能。3.5 市 场 化 要 求3.5.1 快 速 路、主 干 路、次 干 路 须 采 用 市 场 化 养 护 模 式,支 路 应 推 行 市 场 化 养 护 模 式。3.5.2 城 市 道 路 养 护 应 引 入 养 护 监 理 制 度。3.5.3 市 场 化 养 护 招 标 宜 以 3 至 5 年 为 一 个 周 期。4 道 路 养 护 分 类4.1 道 路 分 类4.1.1 城 市 道 路 按 照 其 在 道 路 网 中 的 地 位、交 通 功 能 以 及 对 沿 线 的 服 务 功 能 等,分 为 快 速 路、主 干 路、次 干 路 和 支 路 四 个 等 级。本 规 范 中 支 路 包 含 城 市 封 闭 式 住 宅 区 外 部 用 于 公 共 服 务 的 街 坊 路。4.1.2 根 据 各 类 道 路 在 城 市 中 的 重 要 性,宜 将 城 市 道 路 分 为 下 列 三 个 养 护 等 级:等 养 护 的 城 市 道 路:快 速 路、主 干 路、广 场、商 业 繁 华 街 道、重 要 生 产 区 道 路、外 事 活 动 路线、游 览 路 线;等 养 护 的 城 市 道 路:除 等 养 护 以 外 的 次 干 路、步 行 街、支 路 中 的 商 业 街 道;等 养 护 的 城 市 道 路:除、等 养 护 以 外 的 支 路。4.2 道 路 单 元 划 分道 路 的 每 两 个 相 邻 交 叉 口 之 间 的 路 段 应 作 为 一 个 单 元,交 叉 口 本 身 宜 作 为 一 个 单 元;当 两 个 相 邻 交叉 口 之 间 的 路 段 大 于 5 0 0 m 时,每 2 0 0 m 至 5 0 0 m 作 为 一 个 单 元,不 足 2 0 0 m 的 单 独 作 为 一 个 单 元。4.3 养 护 工 程 分 类4.3.1 保 养 小 修保 养 小 修 是 为 保 持 道 路 功 能 和 设 施 完 好,对 路 面 轻 微 损 坏 零 星 修 补 的 日 常 保 养。界 定 条 件 为 单 处 维修 面 积 1 0 m2,或 一 个 单 元 内 面 积 4 0 0 m2,或 占 道 路 面 积 比 例 3%。4.3.2 中 修 工 程中 修 工 程 是 对 一 般 性 磨 损 和 局 部 损 坏 进 行 定 期 维 修,以 恢 复 道 路 原 有 技 术 状 况 的 工 程。界 定 条 件 为单 处 维 修 面 积 在 1 0 m2 1 0 0 m2之 间,或 一 个 单 元 内 维 修 面 积 在 4 0 0 m2 8 0 0 0 m2之 间,或 占 道 路 面 积 的 3%6%。4.3.3 大 修 工 程大 修 工 程 是 对 道 路 的 较 大 损 坏 进 行 的 全 面 综 合 维 修、加 固,以 恢 复 到 原 设 计 标 准,或 进 行 局 部 改 善以 提 高 道 路 通 行 能 力 的 工 程。界 定 条 件 为 道 路 破 损 率 3 0%,基 础 强 度 临 界 率 或 不 足 率 2 0%,维 修 面 积 8 0 0 0 m2或 含 基 础 施 工 的 维 修 面 积 宜 5 0 0 0 m2。4.3.4 改 扩 建 工 程改 扩 建 工 程 是 对 道 路 及 其 设 施 不 适 应 交 通 量 及 载 重 要 求 而 需 要 提 高 技 术 标 准 和 提 高 通 行 能 力 的 工程。大 修 工 程 及 改 扩 建 工 程 适 用 于 其 他 相 关 路 面 施 工 规 范 或 标 准。D B 3 3 0 1/T 0 3 1 4 2 0 2 035 道 路 检 查 与 评 价5.1 一 般 规 定5.1.1 道 路 养 护 单 位 应 对 沥 青 路 面、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和 砌 块 路 面 等 类 型 的 机 动 车 道、非 机 动 车 道 以 及沥 青 类、水 泥 类 和 石 材 类 等 铺 装 类 型 的 人 行 道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价。5.1.2 城 镇 道 路 检 查 应 分 为 日 常 巡 查、定 期 检 测 和 特 殊 检 测,宜 建 立 信 息 管 理 系 统。5.1.3 道 路 的 技 术 状 况 应 根 据 检 测 和 评 价 结 果 按 C J J 3 6-2 0 1 6 第 4 章 的 规 定 评 定 等 级,并 应 根 据 等 级制 定 养 护 对 策。5.2 日 常 巡 查5.2.1 巡 查 频 率 等 养 护 的 道 路 宜 每 日 一 巡,等 养 护 的 道 路 宜 两 日 一 巡,等 养 护 的 道 路 宜 三 日 一 巡。日 常 巡 查记 录 应 定 期 整 理 归 档,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如 遇 自 然 灾 害 或 突 发 事 件 应 适 当 增 加 巡 查 频 率。5.2.2 巡 查 内 容道 路 巡 查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路 面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外 观 是 否 完 好;路 基 是 否 发 生 沉 陷、变 形、裂 缝、破 损 等 病 害;是 否 存 在 占 用、挖 掘 城 市 道 路 行 为;道 路 范 围 内 的 施 工 作 业 对 道 路 设 施 的 影 响;道 路 积 水 及 其 他 不 正 常 损 坏 现 象。5.2.3 巡 查 要 求巡 查 人 员 认 真 负 责,掌 握 道 路 设 施 运 行 状 况,做 好 书 面 记 录。发 现 设 施 病 害 问 题 应 及 时 向 城 市 道 路养 护 单 位 报 告,发 现 破 坏 设 施 行 为 应 及 时 制 止,发 现 道 路 异 常 沉 陷、空 洞、存 在 大 于 1 0 0 m m 的 错 台 以 及井 盖、雨 水 口 篦 子 丢 失 等 影 响 道 路 安 全 运 行 情 况 时,应 设 置 警 示 防 护 标 志 并 及 时 向 城 市 道 路 养 护 单 位 报告,启 动 应 急 养 护。5.3 定 期 检 测5.3.1 定 期 检 测 分 为 常 规 检 测 和 结 构 强 度 检 测。常 规 检 测 应 每 年 一 次。结 构 强 度 检 测,等 养 护 的 道路 应 两 年 一 次,等、等 养 护 的 道 路 宜 三 年 一 次。5.3.2 定 期 检 测 的 评 价 单 元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道 路 的 每 两 个 相 邻 交 叉 口 之 间 的 路 段 应 作 为 一 个 单 元,交 叉 口 本 身 宜 作 为 一 个 单 元;当 二 个 相 邻 交叉 口 之 间 的 路 段 大 于 5 0 0 m 时,应 每 2 0 0 m 5 0 0 m 作 为 一 个 单 元,不 足 2 0 0 m 的 应 按 一 个 单 元 计。5.3.3 常 规 检 测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车 行 道、人 行 道、广 场 铺 装 的 平 整 度;车 行 道、人 行 道、广 场 设 施 的 病 害 与 缺 陷;基 层 损 坏 状 况;附 属 设 施 损 坏 状 况。5.3.4 城 市 道 路 的 常 规 检 测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常 规 检 测 应 由 专 职 道 路 养 护 技 术 人 员 负 责;常 规 检 测 时,应 对 照 城 市 道 路 资 料 卡,现 场 校 核 城 市 道 路 基 本 数 据,资 料 卡 格 式 应 符 合 C J J-3 6D B 3 3 0 1/T 0 3 1 4 2 0 2 04附 录 B 的 规 定;常 规 检 测 中,应 检 测 损 坏 情 况、判 断 损 坏 原 因,并 应 确 定 养 护 范 围 和 方 案;对 难 以 判 断 损 坏 程度 和 原 因 的 道 路,应 提 出 进 行 特 殊 检 测 的 建 议;常 规 检 测 中,平 整 度 的 检 测 宜 采 用 激 光 平 整 度 仪 等 检 测 设 备,次 干 路 和 支 路 可 采 用 平 整 度 仪 或3 m 直 尺 等 常 规 检 测 设 备;路 面 损 坏 的 检 测 宜 采 用 路 况 摄 像 仪 等 检 测 设 备。5.3.5 城 市 道 路 的 结 构 检 测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结 构 强 度 检 测 应 由 具 有 相 应 检 测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承 担,并 应 由 具 有 城 镇 道 路 养 护、管 理、设 计和 施 工 经 验 的 技 术 人 员 参 加,检 测 负 责 人 和 参 加 人 员 应 具 有 5 年 以 上 城 镇 道 路 专 业 工 作 经 验;结 构 强 度 检 测 宜 以 路 面 回 弹 弯 沉 值 表 示。检 测 设 备 宜 采 用 落 锤 式 弯 沉 仪、贝 克 曼 梁 或 自 动 弯 沉检 测 仪 等 检 测 设 备。5.3.6 城 市 快 速 路、主 干 路 应 进 行 路 面 抗 滑 性 能 检 测,次 干 路、支 路 宜 进 行 路 面 抗 滑 性 能 检 测。检 测项 目 宜 包 括 摆 值(B P N)、构 造 深 度(T D)和 横 向 力 系 数(S F C),可 采 用 摆 式 仪、铺 砂 法 和 横 向 力 系 数 自 动 检测 车 等 进 行 检 测。5.3.7 根 据 定 期 检 测 结 果,应 按 C J J 3 6 的 相 关 规 定,对 城 市 道 路 的 路 面 行 驶 质 量 指 数(R Q I)、路 面状 况 指 数(P C I)、路 面 回 弹 弯 沉 值、抗 滑 系 数(B P N、T D 或 S F C)和 路 面 综 合 评 价 指 数(P Q I)进 行 评价,并 制 定 养 护 对 策。5.4 特 殊 检 测当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应 进 行 特 殊 检 测:道 路 进 行 改 扩 建 前;道 路 发 生 不 明 原 因 的 沉 陷、开 裂 或 冒 水;在 道 路 下 进 行 管 涵 顶 进、降 水 作 业 或 隧 道 开 挖 等 工 程 施 工 完 成 后;存 在 影 响 道 路 使 用 功 能 和 结 构 安 全 的 施 工;道 路 路 面 及 附 属 设 施 超 过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时。6 沥 青 路 面 预 防 性 养 护6.1 一 般 规 定6.1.1 在 不 增 加 路 面 结 构 承 载 力 的 前 提 下,可 对 沥 青 路 面 结 构 尚 好 时 有 计 划 地 采 取 预 防 性 养 护。6.1.2 沥 青 路 面 预 防 性 养 护 时 机 的 选 择 应 符 合 C J J 3 6-2 0 1 6 第 4 章 的 规 定,或 可 在 路 面 使 用 性 能 指 标值 加 速 衰 减 前 进 行。6.1.3 可 根 据 路 面 技 术 状 况 采 取 适 当 的 预 防 性 养 护 措 施,宜 采 用 下 列 措 施:1 再 生 处 治;2(含 砂)雾 封 层;3 碎 石 封 层;4 稀 浆 封 层;5 微 表 处;6 薄 层 热 拌 沥 青 混 凝 土 罩 面(厚 度 3 0 m m)。6.2 再 生 处 治 规 定6.2.1 沥 青 再 生 施 工 时 气 温 不 应 低 于 1 0,空 气 湿 度 不 宜 大 于 8 5%,下 雨 天 严 禁 施 工。6.2.2 路 面 干 燥 后 即 可 开 放 交 通,初 期 车 速 应 限 制 在 4 0 k m/h 以 内。D B 3 3 0 1/T 0 3 1 4 2 0 2 056.3(含 砂)雾 封 层 规 定6.3.1(含 砂)雾 封 层 宜 用 于 城 市 快 速 路 和 主 干 路 的 上 封 层。6.3.2(含 砂)雾 封 层 宜 采 用 专 用 喷 洒 设 备 施 工。施 工 前 应 清 除 路 面 的 灰 尘、砂 土 及 其 他 杂 物 等,施 工时 路 面 温 度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1 5,环 境 湿 度 宜 小 于 或 等 于 8 0%,下 雨 前 和 下 雨 过 程 中 不 得 进 行 雾 封 层 施 工。6.3.3(含 砂)雾 封 层 施 工 后,应 进 行 抗 滑 试 验、构 造 深 度 试 验、渗 水 试 验,检 测 结 果 不 达 标,应 采 取补 救 措 施。6.3.4(含 砂)雾 封 层 喷 洒 完 毕 后 路 面 应 封 闭 养 护,待 雾 封 层 干 涸 后 方 可 开 放 交 通。6.4 碎 石 封 层 规 定6.4.1 对 原 路 面 应 清 理 干 净,保 持 干 燥,无 杂 物 和 灰 尘。洒 布 沥 青 材 料 时 气 温 不 得 低 于 2 0,路 面 温度 不 得 低 于 2 5,严 禁 在 雾 天 或 雨 天 施 工。6.4.2 封 层 初 期 通 车,车 速 不 宜 过 快,2 h 后 可 完 全 开 放 交 通。6.5 稀 浆 封 层 规 定6.5.1 稀 浆 封 层 宜 用 于 城 市 次 干 路 和 支 路。6.5.2 稀 浆 封 层 施 工 前,原 路 面 应 有 足 够 的 结 构 强 度。稀 浆 封 层 不 得 作 为 路 面 补 强 层 使 用。6.5.3 稀 浆 封 层 施 工 时,其 施 工 和 养 生 期 内 的 气 温 应 高 于 1 0,并 不 得 在 雨 天 施 工。6.5.4 各 种 材 料 和 施 工 方 法 应 符 合 C J J/T 6 6 的 规 定。6.6 微 表 处 规 定6.6.1 微 表 处 宜 用 于 城 市 快 速 路 和 主 干 路。6.6.2 对 原 路 面 应 进 行 整 平 处 理。6.6.3 改 性 乳 化 沥 青 中 的 沥 青 应 符 合 道 路 石 油 沥 青 标 准。6.6.4 采 用 的 集 料 应 坚 硬、耐 磨、棱 角 多、表 面 粗 糙、不 含 杂 质,砂 当 量 宜 大 于 6 5%。6.6.5 微 表 处 应 采 用 稀 浆 封 层 摊 铺 机 进 行 施 工,施 工 方 法 和 质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C J J/T 6 6 的 规 定。6.7 薄 层 热 拌 沥 青 混 凝 土 罩 面 规 定6.7.1 沥 青 混 合 料 宜 采 用 改 性 沥 青、高 黏 度 改 性 沥 青 或 橡 胶 粉 改 性 沥 青,厚 度 不 宜 超 过 3 0 m m。6.7.2 薄 层 沥 青 罩 面 施 工 时 气 温 不 得 低 于 1 0,雨 天、路 面 潮 湿 或 大 风 等 情 况 下 严 禁 施 工,并 应 符 合C J J 1 的 规 定。7 沥 青 路 面 常 规 养 护7.1 一 般 规 定7.1.1 沥 青 路 面 病 害 应 及 时 处 理,结 构 性 破 坏 的 病 害 应 在 4 8 h 内,功 能 性 破 坏 的 病 害 应 在 7 2 h 内,非机 动 车 道 应 在 2 4 h 内 修 补 完 成。台 风、汛 期 和 低 温 雨 雪 期 间,城 市 道 路 养 护 宜 采 用 高 性 能 全 天 候 沥 青 冷补 料 进 行 临 时 性 修 复,待 天 气 条 件 允 许 再 按 规 范 进 行 修 复。7.1.2 快 速 路、主 干 路、次 干 路 路 面 修 补 应 采 用 保 温 设 备 保 持 沥 青 混 合 料 温 度,支 路 宜 采 用 保 温 设 备。施 工 作 业 应 做 到 卸 料 快、摊 铺 快、接 平 快、碾 压 快。雨 天 时 不 得 进 行 热 拌 沥 青 混 合 料 施 工。7.1.3 修 补 形 状 应 规 范、平 整、美 观,接 缝 应 紧 密、平 顺,烫 缝 不 应 枯 焦。面 层 与 路 缘 石 及 其 他 设 施应 接 顺,不 得 有 积 水 现 象。修 复 的 面 层 标 高 不 得 低 于 原 路 面,最 高 不 得 超 过 5 m m。D B 3 3 0 1/T 0 3 1 4 2 0 2 067.1.4 不 同 类 型 的 沥 青 混 合 料 面 层 应 采 用 相 应 材 质 的 沥 青 进 行 修 复;在 应 急 维 修 时 可 先 采 用 普 通 沥 青,待 应 急 处 置 完 成 和 天 气 好 转 后 应 按 照 标 准 再 次 修 复。7.1.5 路 面 修 补 面 积 1 0 0 m2的 宜 采 用 机 械 化 修 补,其 他 修 补 应 采 用 铣 刨 加 层 修 补,禁 止 采 用 贴 面 方 式修 补。7.1.6 沥 青 路 面 铣 刨 维 修 时,其 边 线 及 纵 横 缝 接 缝 应 使 用 机 械 切 割,做 到 边 线 齐 直,并 与 路 面 中 心 线平 行 或 垂 直。切 口 垂 直、底 面 清 洁、形 状 方 正,不 得 出 现 多 边 形。7.1.7 沥 青 路 面 的 铣 刨 范 围 应 在 病 害 范 围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延 伸,按 既 有 车 道 进 行 合 理 布 局,以 病 害 边 缘向 外 延 伸 1 5 0 m m 为 宜,相 邻 距 离 小 于 2 m 的 病 害 应 统 一 铣 刨。主 干 道、重 点 道 路 除 零 星 日 常 修 复 外,其余 中 大 修 原 则 上 按 车 道 宽 幅 进 行 修 复。7.1.8 面 层 修 复 的 铣 刨 深 度 不 得 小 于 3 0 m m。上 面 层 厚 度 大 于 3 0 m m 的,铣 刨 厚 度 以 设 计 厚 度 为 准。7.1.9 快 速 路、主 干 路 及 次 干 路 在 维 修 时 粘 层 油 应 采 用 机 械 撒 布,撒 布 前 应 对 维 修 范 围 以 外 的 面 层 进行 隔 离 保 护 防 止 油 污 污 染 路 面。支 路 宜 采 用 机 械 撒 布 粘 层 油。7.1.1 0 快 速 路、主 干 路 施 工 气 温 低 于 1 0,次 干 路、支 路 施 工 气 温 低 于 5 时,不 宜 摊 铺 热 拌 沥 青 混合 料。7.1.1 1 面 层 维 修 后 新 老 料 接 缝 宜 采 用 热 接 缝 或 灌 缝 方 式 封 边,气 温 在 3 0 及 以 上 时,可 不 进 行 封 边处 理。7.1.1 2 快 速 路、主 干 路、次 干 路 路 面 的 日 常 养 护 应 避 开 交 通 高 峰 期,支 路 路 面 的 日 常 养 护 宜 安 排 在 白天。沥 青 路 面 的 铣 刨 与 摊 铺 应 连 续 作 业。7.2 基 层 维 修7.2.1 基 层 的 修 复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对 于 面 积 不 大 于 3 m2的 基 层,应 将 破 损 部 分 挖 除,挖 除 面 积 应 满 足 夯 实 要 求,且 沿 破 损 边 缘 外扩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 5 0 m m;对 于 面 积 大 于 3 m2的 破 损 基 层,应 将 破 损 部 分 基 层 挖 出,再 按 C J J 1 进 行 基 层 施 工,挖 除 范 围宜 沿 破 损 边 缘 外 扩 宽 度 不 小 于 2 5 0 m m;基 底 清 理 干 净 后,应 分 层 填 筑、分 层 压 实,新 旧 基 层 交 界 处 宜 成 阶 梯 形,宽 度 不 小 于 2 0 0 m m;基 层 修 复 材 料 强 度 应 不 低 于 原 基 层 材 料 强 度;基 层 修 复 后,表 面 应 平 整、坚 实。7.2.2 石 灰 稳 定 类 和 水 泥 稳 定 类 基 层 修 复 后,应 采 用 碎 石 封 层 或 乳 化 沥 青 封 层 防 水。7.2.3 基 层 快 速 修 复 可 采 用 沥 青 碎 石、级 配 碎 石 及 在 半 刚 性 基 层 上 先 铺 筑 柔 性 过 渡 基 层 法。7.3 裂 缝 维 修7.3.1 对 活 动 性 裂 缝,可 采 用 裂 缝 填 封 法 控 制 路 面 裂 缝 发 展、扩 大。7.3.2 缝 宽 在 1 0 m m 及 以 内 的,应 采 用 专 用 灌 缝(封 缝)材 料 或 热 沥 青 灌 缝,缝 内 潮 湿 时 应 采 用 乳 化 沥青 灌 缝。7.3.3 缝 宽 在 1 0 m m 以 上 时,应 采 用 细 粒 式 热 拌 沥 青 混 合 料 或 乳 化 沥 青 混 合 料 填 缝。7.3.4 封 缝 料 性 能 稳 定 后 开 放 交 通,具 体 时 间 视 现 场 情 况 与 气 温 而 定。7.3.5 当 路 面 裂 缝 宽 度 超 过 2 0 m m,不 得 使 用 封 缝 措 施。7.3.6 因 基 层 及 土 基 强 度 不 足 引 起 的 裂 缝 应 先 处 理 基 层 和 土 基 后,再 修 复 面 层。7.4 拥 包 维 修D B 3 3 0 1/T 0 3 1 4 2 0 2 077.4.1 拥 包 峰 谷 高 差 不 大 于 1 5 m m 时,可 采 用 机 械 铣 刨 平 整;拥 包 峰 谷 高 差 大 于 1 5 m m 且 面 积 大 于 2 m2时,应 采 用 铣 刨 机 将 拥 包 全 部 除 去,并 应 低 于 路 表 面 至 少 3 0 m m,清 扫 干 净 后,喷 洒 粘 层 油,用 热 沥 青混 合 料 重 铺 面 层。7.4.2 基 层 稳 定,面 层 连 续 多 处 出 现 拥 包,且 面 积 较 大,应 将 有 拥 包 的 面 层 挖 除,再 重 铺 面 层。7.4.3 基 础 变 形 形 成 的 拥 包,应 更 换 已 变 形 的 基 层,再 重 铺 面 层。7.5 车 辙 维 修7.5.1 当 车 辙 在 1 5 m m 深 度 以 上 时,可 采 用 铣 刨 机 清 除。7.5.2 当 联 结 层 损 坏 时,应 将 损 坏 部 位 全 部 挖 除,重 新 修 补。7.5.3 因 基 层 局 部 下 沉 而 造 成 的 车 辙,应 先 修 补 基 层。7.6 沉 陷 维 修7.6.1 当 土 基 和 基 层 已 经 密 实 稳 定 后,可 只 修 补 面 层。7.6.2 因 基 层 局 部 沉 陷 而 造 成 的 沉 陷,应 先 修 补 基 层。7.7 剥 落 维 修7.7.1 已 成 松 散 状 态 的 面 层,应 将 松 散 部 分 全 部 挖 除,重 铺 面 层,或 应 按 0.8 k g/m2 1.0 k g/m2的 用 量喷 洒 沥 青,撒 布 石 屑 或 粗 砂 进 行 处 治。7.7.2 沥 青 面 层 因 不 贫 油 出 现 的 轻 微 麻 面,可 在 高 温 季 节 撒 布 适 当 的 沥 青 嵌 缝 料 处 治。7.7.3 大 面 积 麻 面 应 喷 洒 沥 青,并 应 撒 布 适 当 粒 径 的 嵌 缝 料 处 治,或 重 设 面 层。7.7.4 封 层 的 脱 皮,应 清 除 已 脱 落 和 松 动 的 部 分,再 重 新 做 上 封 层。7.7.5 沥 青 面 层 层 间 产 生 脱 皮,应 将 脱 落 及 松 动 部 分 清 除,在 下 层 沥 青 面 上 涂 刷 粘 层 油,并 应 重 铺 沥青 层。7.8 坑 槽 维 修7.8.1 坑 槽 深 度 已 达 基 层,应 先 处 治 基 层,再 修 复 面 层。7.8.2 坑 槽 修 补 时 应 顺 路 方 向 划 定 维 修 界 面,切 缝 机 开 槽 范 围 应 在 路 面 病 害 区 外 扩 不 小 于 1 0 0 m m。按“圆 洞 方 补”的 原 则 矩 形 成 槽。7.8.3 坑 槽 开 挖 时 应 从 中 间 向 四 边 开 挖,防 止 损 坏 切 边。坑 槽 壁 面 应 垂 直 稳 定,四 壁 应 涂 刷 粘 层 油。槽 深 大 于 5 0 m m 时 应 分 层 摊 铺。7.8.4 在 应 急 情 况 下,可 采 用 沥 青 冷 补 材 料 处 治。7.9 泛 油 维 修7.9.1 轻 微 泛 油 的 路 段,可 撒 3 m m 5 m m 粒 径 的 石 屑 或 粗 砂 处 治。7.9.2 较 重 泛 油 的 路 段,可 先 撒 5 m m 1 0 m m 粒 径 的 石 屑 采 用 压 路 机 碾 压,待 稳 定 后,再 撒 3 m m 5 m m粒 径 的 石 屑 或 粗 砂 处 治。7.9.3 严 重 泛 油 路 段,应 将 含 油 量 过 高 的 软 层 铣 刨 清 除 后,重 铺 面 层。7.1 0 其 他 病 害 维 修7.1 0.1 啃 边 的 维 修 应 将 破 损 的 沥 青 面 层 挖 除,在 接 茬 处 涂 刷 粘 结 沥 青,再 恢 复 面 层。7.1 0.2 当 井 座 基 础 底 板 强 度 不 足 或 井 顶 砖 块 碎 裂 散 失 造 成 路 框 差 时,宜 更 换 安 装 改 良 型 卸 载 大 盖 板。当 井 座 周 边 路 面 下 陷 造 成 路 框 差 时,应 修 补 周 边 路 面。D B 3 3 0 1/T 0 3 1 4 2 0 2 087.1 0.3 唧 浆 的 维 修 可 采 用 注 浆 固 化 的 方 法 对 病 害 内 部 进 行 处 理,或 进 行 局 部 翻 建 改 造 处 理,同 时 应 对原 路 面 中 央 分 隔 带、路 肩、路 基 边 坡、边 沟 及 相 应 排 水 设 施 进 行 排 查,消 除 积 水 隐 患。7.1 0.4 当 路 面 抗 滑 性 能 不 满 足 C J J 3 6-2 0 1 6 第 4 章 的 要 求 时,应 重 新 恢 复 磨 耗 层。8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养 护8.1 一 般 规 定8.1.1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养 护 包 括 日 常 巡 查、日 常 养 护、路 面 病 害 及 时 维 修 及 按 周 期 有 计 划 地 安 排 中 修、大 修、改 扩 建 项 目。8.1.2、等 养 护 的 道 路 宜 采 用 专 用 机 械 及 相 应 的 快 速 维 修 方 法 施 工。8.1.3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养 护 维 修 材 料,应 满 足 强 度、耐 久 性 和 稳 定 性 要 求,主 要 材 料 应 进 行 检 验。8.1.4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不 宜 采 用 沥 青 混 合 料 修 补 或 罩 面。8.1.5 板 面 应 平 整 无 碎 裂、无 坑 洞、无 错 台、无 唧 泥、无 露 骨 剥 落、无 沉 陷 积 水。板 面 整 体 缩 缝、胀缝 整 齐 清 晰,上 下 贯 通,填 缝 料 紧 密 无 松 散。板 块 修 补 应 做 到 划 线 切 边、形 方 面 平、内 实 外 光、接 缝 紧密 平 顺。板 面 破 损 面 积 超 过 三 分 之 二 的 应 对 整 块 板 进 行 维 修。8.2 日 常 养 护8.2.1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应 及 时 清 除 泥 土、石 块、砂 砾 等 杂 物,严 禁 在 路 面 上 拌 合 砂 浆 或 混 凝 土 等 作 业。8.2.2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有 化 学 制 剂 或 油 污 污 染 的,应 及 时 清 除。8.2.3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的 缘 石 缺 失 应 及 时 补 齐。8.2.4 接 缝 的 养 护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杂 物 嵌 入 接 缝 时 应 予 清 除,填 缝 料 外 溢 流 淌 到 面 板 应 予 清 除。填 缝 料 更 换 周 期 宜 为 2 3 年;清 缝、灌 缝 宜 使 用 专 用 机 具,更 换 后 的 填 缝 料 应 与 面 板 粘 结 牢 固;填 缝 料 凸 出 板 面 时 应 及 时 处 理,城 镇 快 速 路、主 干 路 不 得 凸 出 板 面,次 干 路 和 支 路 超 过 3 m m时 应 铲 平;填 缝 料 外 溢 流 淌 到 面 板 应 清 除;填 缝 料 局 部 脱 落、缺 损 时 应 进 行 灌 缝 填 补,脱 落、缺 损 长 度 大 于 1/3 缝 长 应 及 时 进 行 整 条 接 缝的 更 换;对 接 缝 处 因 传 力 杆 设 置 不 当 所 引 起 的 损 坏,应 将 原 传 力 杆 纠 正 到 正 确 位 置;在 接 缝 修 理 时,应 先 将 热 沥 青 涂 刷 缝 壁,再 将 接 缝 板 压 入 缝 内;对 接 缝 板 接 头 及 接 缝 板 与 传 力杆 之 间 的 间 隙,应 采 用 沥 青 或 其 他 胀 缝 料 抹 平,上 部 采 用 嵌 缝 条 的 接 缝 板 应 及 时 嵌 入 嵌 缝 条;在 低 温 季 节 或 缝 内 潮 湿 时 应 将 接 缝 烘 干,当 纵 向 接 缝 张 开 宽 度 在 1 0 m m 及 以 下 时,宜 采 用 加 热式 填 缝 料,当 纵 向 接 缝 张 开 宽 度 在 1 0 m m 以 上 时,宜 采 用 聚 氨 酯 类 填 缝 料 常 温 施 工;当 纵 向 接缝 张 开 宽 度 超 过 1 5 m m 时,可 采 用 沥 青 砂 填 缝;当 接 缝 出 现 碎 裂 时,应 先 扩 缝 补 块,再 接 缝 处 理;填 缝 料 的 质 量 应 符 合 J T/T 5 8 9 的 规 定。8.3 裂 缝 维 修8.3.1 对 路 面 板 出 现 小 于 2 m m 宽 的 轻 微 裂 缝,可 采 用 直 接 灌 浆 法 处 治,灌 浆 材 料 应 符 合 J G/T 3 3 3 的 规定。8.3.2 对 裂 缝 宽 大 于 或 等 于 2 m m 且 小 于 1 5 m m 贯 穿 板 厚 的 中 等 裂 缝,可 采 取 扩 缝 补 块 的 方 法 处 治,扩 缝补 块 的 最 小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 0 0 m m。D B 3 3 0 1/T 0 3 1 4 2 0 2 098.3.3 对 大 于 或 等 于 1 5 m m 的 严 重 裂 缝,可 采 用 挖 补 法 全 深 度 补 块;当 采 用 挖 补 法 全 深 度 补 块 时,基 层强 度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8.3.4 扩 缝 补 块、挖 补 法 全 深 度 补 块 时 应 进 行 植 筋,植 筋 深 度 应 满 足 设 计 要 求,无 设 计 时 植 筋 深 度 不应 小 于 板 厚 的 2/3。8.4 板 边、板 角 维 修8.4.1 当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板 边 轻 度 剥 落 时,快 速 路 和 主 干 路 的 养 护 不 得 采 用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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