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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厕所设置标准DB3301/T 0235—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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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厕所设置标准DB3301/T 0235—2018.pdf

I C S 9 1.0 4 0.1 0P 3 3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2 3 5 2 0 1 8城 市 公 共 厕 所 设 置 标 准2 0 1 8-0 7-1 0 发 布 2 0 1 8-0 8-1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2 3 5 2 0 1 8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规 划 指 标.26 固 定 式 公 共 厕 所.37 活 动 式 公 共 厕 所.1 3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厕 所 平 面 布 局 图.1 5D B 3 3 0 1/T 0 2 3 5 2 0 1 8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与 编 写 规 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监 管 中 心。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张 平、柳 青、徐 亚 琴、程 凯、葛 利 萍、宋 薇、李 白。D B 3 3 0 1/T 0 2 3 5 2 0 1 81城 市 公 共 厕 所 设 置 标 准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城 市 固 定 式 公 共 厕 所、活 动 式 公 共 厕 所 的 设 置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杭 州 市 城 镇 新 建、改 建 或 扩 建 的 公 共 厕 所 的 设 置。原 城 区 内 已 建 公 共 厕 所 的 提 升 改 造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7 9 5 9 粪 便 无 害 化 卫 生 要 求G B 8 9 7 8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 B/T 1 2 9 5 6 卫 生 间 配 套 设 备G B/T 1 7 2 1 7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卫 生 标 准G B/T 3 1 4 3 6 节 水 型 卫 生 器 具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 5 0 0 1 1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1 3 室 外 给 水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1 4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1 5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2 2 2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3 3 7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规 划 规 范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G B 5 0 9 8 1 建 筑 机 电 工 程 抗 震 设 计 规 范C J J 1 4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设 计 标 准C J J 2 7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设 置 标 准C J J/T 1 2 5 环 境 卫 生 图 形 符 号 标 准C J/T 1 6 4 节 水 型 生 活 用 水 器 具C J/T 3 7 8 活 动 厕 所C J J 4 8 公 园 设 计 规 范D B 3 3 0 1/T 7 4 公 共 厕 所 保 洁 与 服 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D B 3 3 0 1/T 0 2 3 5 2 0 1 823.1公 共 厕 所在 道 路 两 旁 或 公 共 场 所 等 处 设 置 的 供 公 众 使 用 的 厕 所。3.2城 市 公 共 厕 所在 城 市 公 共 场 所 等 处 设 置 的 供 公 众 使 用 的 厕 所。3.3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独 立 占 地 且 不 依 附 与 其 他 建 筑 物 的 固 定 式 公 共 厕 所。3.4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配 建 在 主 体 建 筑 之 内 的 公 共 厕 所。3.5第 三 卫 生 间单 独 设 置 的 无 性 别 界 定、方 便 需 要 协 助 的 人 使 用 的 厕 所 间,兼 有 无 障 碍 卫 生 间 功 能。3.6厕 所 间用 于 大 小 便、洗 漱 并 安 装 了 相 应 洁 具 的 独 立 房 间。3.7工 具 间提 供 放 置 清 洁 工 具 及 清 洗 消 毒 药 剂 的 房 间。3.8厕 位如 厕 的 位 置,根 据 便 器 的 类 别 分 为 坐 位、蹲 位 和 站 位。3.9无 性 别 厕 间男 女 通 用 标 识,无 性 别 限 定 的 如 厕 单 间,男 女 均 可 错 时 使 用,通 过 入 厕 锁 门 实 现 安 全 及 隐 私 保 护。4 基 本 要 求4.1 公 共 厕 所 的 规 划 与 设 计 应 以 人 为 本,并 应 遵 循 文 明、卫 生、方 便、安 全、节 能 的 原 则。4.2 公 共 厕 所 的 外 观 和 色 彩 设 计 应 与 周 边 环 境 协 调。4.3 公 共 厕 所 的 平 面 设 计 应 进 行 功 能 分 区,卫 生 洁 具 及 其 使 用 空 间 应 合 理 布 置,并 应 充 分 考 虑 无 障碍 通 道 和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配 置,无 障 碍 功 能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5 0 7 6 3 的 有 关 规 定。4.4 不 宜 建 设 固 定 式 公 共 厕 所 或 用 于 应 急 的 公 共 场 所,应 设 置 活 动 式 公 共 厕 所。4.5 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 的 用 地 应 包 括 公 共 厕 所 建 筑 用 地 及 附 属 化 粪 池、道 路 等 用 地。4.6 公 共 厕 所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7 6 3、G B 5 0 0 1 6 和 G B 5 0 0 1 1 的 规 定。4.7 公 共 厕 所 卫 生 设 计 应 符 合 G B/T 1 7 2 1 7 和 D B 3 3/T 3 0 0 4 的 规 定。5 规 划 指 标5.1 设 置 密 度D B 3 3 0 1/T 0 2 3 5 2 0 1 83公 共 厕 所 设 置 密 度 宜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表 1 公 共 厕 所 设 置 密 度 指 标城市用地类别设置密度(座/k m)备注居住用地 3 5 旧城区宜取密度指标的高限,新区宜取中、低限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4 1 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商 业服务业设施 用地中的商业 设施用、娱 乐康体用地等人流量大的区域取密度指标的高限;其他人流稀疏区域宜取低限交通设施用地、绿地 5 6交通设施用地中的综合交通枢纽用地、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以及绿地中的公园用地、广场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以当地公共设施的布局情况而定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1 2/注:a)城市用地类别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 B 5 0 1 3 7 的规定。b)交通设施用地指标不含城市道路用地和轨道交通线路用地。5.2 设 置 间 距公 共 厕 所 设 置 间 距 宜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表 2 公 共 厕 所 设 置 间 距 指 标类别 设置位置 设置间距 备注城市 城市道路商业性路段 设置间距不应小于 4 0 0 m 步行(5 k m/h)3 m i n 内进入厕所生活性路段 设置间距不应小于 4 0 0 m 步行(5 k m/h)4 m i n 内进入厕所交通性路段间隔 6 0 0 m 至 1 2 0 0 m 设置一座宜设置在人群停留聚集处开放式公园(公共绿地)2 h m2应设置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公园设计规范C J J 4 8 的相关规定城市广场 设置间距不应小于 2 0 0 m城 市 广 场 至 少 应 设 置 1 座 公 共厕所,厕所数应满足广场平时人流量需求;最大人流量时可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应急其他休憩场所间 隔 6 0 0 m 8 0 0 m 的 服务半径设置一座主要是旅游景区等镇 建成区道路间 隔 4 0 0 m 5 0 0 m 设 置一座可参照城市相关规定6 固 定 式 公 共 厕 所6.1 一 般 要 求6.1.1 固 定 式 公 共 厕 所 适 用 于 城 市 固 定 式 公 共 厕 所 的 规 划、建 设 和 管 理。6.1.2 固 定 式 公 共 厕 所 按 建 筑 形 式,可 分 为 独 立 式 和 附 属 式 两 种。6.1.3 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 的 建 设 条 件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D B 3 3 0 1/T 0 2 3 5 2 0 1 84a)建 于 市 政 条 件 齐 全 的 场 所;b)主 体 建 筑 为 一 层,室 内 地 坪 标 高 应 高 于 室 外 地 坪 1 5 0 m m,厕 位 与 室 内 地 面 标 高 应 保 持 一 致,不 应 设 置 台 阶,且 建 成 后 室 内 净 高 不 应 低 于 3 5 0 0 m m。c)有 单 独 的 出 入 口 及 连 接 市 政 道 路 的 通 道。d)光 线 充 足 且 自 然 通 风。6.1.4 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 的 建 设 条 件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建 于 主 体 建 筑 的 地 面 一 层;b)层 高 随 主 体 建 筑,建 成 后 室 内 净 高 不 低 于 2 7 0 0 m m;c)有 单 独 的 出 入 口 能 连 接 市 政 道 路;d)出 入 口 应 设 于 主 体 建 筑 外 墙;e)光 线 充 足 且 自 然 通 风。6.1.5 公 共 厕 所 的 平 面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公 厕 宜 不 安 装 大 门,确 需 安 装 门 的,应 双 向 开 启;b)宜 将 大 便 间、小 便 间、洗 手 间 分 区 设 置;c)所 内 男 女 厕 间 门 应 分 开 设 置,在 男、女 进 门 处 应 设 视 线 屏 蔽;d)当 男、女 厕 所 厕 位 分 别 超 过 2 0 个 时,宜 设 双 出 入 口;e)每 个 大 便 器 应 有 一 个 独 立 的 厕 位 间;f)男、女 厕 门 洞 用 防 腐、耐 磨、易 清 洁 材 料 进 行 包 边。6.1.6 新 建 公 共 厕 所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7 5 m2;男 女 厕 位 比 例 应 达 到 2:3,人 流 密 集 区 域 男 女 厕 位 比例 应 达 到 1:2,男 厕 厕 位 数 量 应 含 站 位,且 1 个 站 位 按 1 个 厕 位 计。6.1.7 当 男 女 厕 位 比 例 达 到 2:3 时,女 厕 占 用 面 积 宜 为 男 厕 的 1.7 7 倍;当 男 女 厕 位 比 例 达 到 1:2时,女 厕 占 用 面 积 宜 为 男 厕 的 2.3 9 倍。6.1.8 蹲 厕 位 和 坐 厕 位 尺 寸 应 不 小 于 1 3 0 0 m m 1 0 0 0 m m,使 用 面 积 约 为 1.3 m2/位,男 厕 站 位 间 距 应 为8 0 0 m m,使 用 面 积 约 为 0.4 m2/位。6.1.9 男 女 厕 内 设 置 厕 位 应 满 足 表 3 和 表 4 的 规 定。表 3 男 厕 位 及 数 量(个)男厕位总数 坐位 蹲位 站位1 0 1 02 0 1 13 0 2 14 0 2 25 1 0 1 2 4 2 51 1 2 0 2 4 9 5 92 0 3 0 3 9 1 3 9 1 4表 4 女 厕 位 及 数 量(个)坐位 蹲位0 11 2 5D B 3 3 0 1/T 0 2 3 5 2 0 1 852 5 83 7 1 74 1 7 2 66.1.1 0 原 有 老 旧 公 厕 进 行 提 升 改 造 时,男、女 厕 位 数 量 与 比 例 宜 根 据 区 域 人 群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征 求 意见 后 设 置。6.1.1 1 固 定 式 公 共 厕 所 及 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 的 平 面 设 计 应 参 考 附 录 A。6.1.1 2 拆 除 原 有 公 厕 需 进 行 复 建。拆 除 面 积 7 5 m2以 上 公 厕,按 原 有 面 积 复 建,拆 除 7 5 m2以 下的 公 厕 按 最 低 7 5 m2复 建。6.2 平 面 布 局6.2.1 男 厕 蹲 位 间、站 位 间 可 分 设,男 女 盥 洗 室 可 通 用,卫 生 洁 具 的 平 面 布 置 应 符 合 C J J 1 4 的 规定。6.2.2 公 共 厕 所 内 单 排 厕 位 外 开 门 走 道 宽 度 宜 为 1 3 0 0 m m,且 不 应 小 于 1 0 0 0 m m;双 排 厕 位 外 开 门 走 道宽 度 宜 为 1 5 0 0 m m 2 1 0 0 m m。6.2.3 男 女 厕、管 理 间 门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9 0 0 m m。6.2.4 管 理 房 及 工 具 间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管 理 用 房 应 布 局 合 理,且 面 积 应 6 m2 1 0 m2;b)工 具 间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2 m2,并 内 设 抹 布 分 类 挂 钩、拖 把 架、拖 把 池、固 定 工 具 架、工 具 储 物柜 等。6.2.5 城 市 公 厕 应 设 置 第 三 卫 生 间。第 三 卫 生 间 应 符 合 G B 5 0 7 6 3 的 规 定,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第 三 卫 生 间 门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 0 0 0 m m,公 共 厕 所 出 入 口 应 按 长 宽 为 1 2 0 0 m m 8 0 0 m m 的 轮 椅设 置 轮 椅 进 出 坡 道,其 回 转 直 径 不 应 少 于 1 5 0 0 m m;b)第 三 卫 生 间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6.5 m2,门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 0 0 0 m m,且 应 符 合 图 1 的 规 定;c)标 识 标 牌 尺 寸 长 宽 应 为 3 0 0 m m 2 0 0 m m,样 式 应 符 合 图 2 的 规 定;d)第 三 卫 生 间 门 开 启 方 向 不 应 影 响 人 流 走 向,当 门 向 外 开 启 时,要 求 对 外 部 行 人 没 有 影 响,且门 锁 在 内 部 控 制。1-成 人 坐 便 器;2-成 人 洗 手 盆;3-可 折 叠 的 多 功 能 台;4-儿 童 坐 便 器;5-儿 童 洗 手 盆;6-可 折 叠 的 儿 童 安 全 座 椅图 1 第 三 卫 生 间 平 面 布 局 图D B 3 3 0 1/T 0 2 3 5 2 0 1 86图 2 第 三 卫 生 间 标 识 标 牌6.2.6 无 性 别 厕 间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无 性 别 厕 间 里 应 设 一 个 大 便 器,宜 同 时 设 一 个 小 便 器;b)无 性 别 男 女 通 用 厕 间 应 注 意 隐 私 保 护,厕 间 隔 断 板(墙)上、下 不 互 通、无 间 隙;c)男 女 通 用 厕 间 净 尺 寸 长 宽 不 应 小 于 1 3 0 0 m m 1 0 0 0 m m;厕 间 内 同 时 设 大 小 便 器 时,净 尺 寸长 宽 不 应 小 于 1 5 0 0 m m 1 3 0 0 m m。6.3 内 部 设 施6.3.1 室 内 装 修 材 料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地 面 应 做 好 防 水,应 采 用 防 滑、耐 磨、耐 脏 地 砖 铺 设;b)墙 面 应 采 用 光 滑、便 于 清 洗 的 瓷 砖、石 材 或 新 型 高 科 技 材 料 铺 设 到 顶;c)吊 顶 应 采 用 防 潮 防 腐 的 环 保 耐 用 材 料。6.3.2 隔 断 板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应 采 用 防 酸、碱、刻、划、烫 的 环 保 耐 用 材 料;b)厕 位 隔 断 板 及 门 的 下 沿 与 地 面 距 离 应 为 1 0 0 m m 1 5 0 m m;隔 断 板 及 门 的 高 度 应 大 于 1 8 0 0 m m;c)站 位 隔 断 板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4 0 0 m m,高 度 应 为 8 0 0 m m,隔 板 距 地 面 高 度 应 为 6 0 0 m m。6.3.3 厕 位 间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采 用 蹲 便 器、小 便 器 的 男、女 厕 位,应 保 证 充 足 的 水 压,采 用 节 水、节 能 等 冲 洗 技 术;b)厕 位 间 门 上 应 能 显 示 占 用 与 否 标 识;c)应 采 用 虹 吸 式 座 便 器 和 具 有 存 水 弯 蹲 便 器,蹲 便 器 宜 有 前 挡 功 能;d)蹲 便 器 外 径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6 0 0 m m,内 径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4 8 0 m m,其 前 沿 离 隔 断 门 板 距 离 不 应 小 于4 0 0 m m;e)小 便 器 应 采 用 瓷 质 大 半 挂 形 式 配 置。男 厕 宜 有 一 个 小 便 站 位 设 置 成 低 位,或 设 置 成 标 准 扶 手架 的 站 位。6.3.4 盥 洗 室 洗 漱 台 盆 的 数 量 多 于 3 个 时,其 中 一 个 洗 漱 台 盆 设 置 成 低 位。6.3.5 干 手 器 应 选 用 风 量 大 的 类 型,风 速 9 0 m/s 以 上(4-9 秒 达 到 干 手 效 果),噪 音 6 2 d B(A)以 下,额 定 功 率 不 大 于 1 4 0 0 W。6.3.6 在 盥 洗 室 设 置 嵌 入 墙 的 灭 火 器 箱,安 放 至 少 2 具 2 A 手 提 式 灭 火 器;提 升 改 造 公 厕 灭 火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设 置。6.3.7 每 个 厕 位、第 三 卫 生 间 和 盥 洗 室 应 分 设 挂 衣 钩,挂 钩 应 坚 固、耐 腐 蚀 且 承 重 不 应 小 于 5 K g。6.3.8 小 便 站 位 安 装 搁 物 台,安 装 高 度 1 4 0 0 m m,宽 度 2 0 0 m m;蹲 位、坐 位 处 每 个 厕 位 侧 前 方 设 1 处转 角 搁 物 台,高 度 为 8 0 0 m m。6.3.9 男 女 厕 靠 墙 侧 应 加 装 扶 手,以 方 便 老 年 人 使 用,其 它 位 置 有 条 件 选 择 安 装。6.3.1 0 座 便 器 的 厕 位 内 应 设 置 消 毒 液 容 器 或 一 次 性 更 换 坐 便 器 套 圈。6.3.1 1 每 个 厕 位 应 设 一 个 废 纸 篓,盥 洗 室 应 设 置 垃 圾 分 类 箱。6.3.1 2 可 结 合 杭 州 元 素 和 属 地 特 色 设 置 公 益 文 化 或 商 业 文 化 宣 传 相 关 内 容,和 厕 内 环 境 相 适 应,要求 精 致、美 观。6.4 水 电 供 给6.4.1 公 共 厕 所 应 配 备 专 用 水 电 表。6.4.2 水 路 控 制 阀 门 和 电 路 集 中 控 制 开 关 应 设 在 管 理 间,且 水、电 要 求 分 路 设 置。D B 3 3 0 1/T 0 2 3 5 2 0 1 876.4.3 照 明 和 插 座 导 线 采 用 B V-4 5 0/7 5 0 V-2.5 m m2铜 芯 导 线。6.4.4 盥 洗 室 配 置 节 水 型 水 龙 头。6.4.5 给 水 管 管 径 应 为 5 0 m m 9 9 m m,所 有 地 下 排 水 管 管 径 不 应 小 于 2 0 0 m m。6.4.6 室 内 所 有 管 线 布 线 安 全、合 理。6.4.7 盥 洗 室、男 女 厕 和 第 三 卫 生 间 等 区 域 应 设 置 防 腐 水 封 地 漏。6.5 排 污 系 统6.5.1 公 共 厕 所 排 污 要 求 设 置 独 立 化 粪 池,污 水 经 过 化 粪 池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入 市 政 管 网。6.5.2 公 厕 化 粪 池 应 设 置 在 绿 化 带、后 窗 等 隐 蔽 处,并 方 便 吸 粪 车 进 入 清 理。6.5.3 化 粪 池 设 置 应 符 合 表 5 的 规 定。表 5 各 型 号 化 粪 池 容 积化粪池型号 有效容积(m)每日实际使用人数(人)1 3.7 5 1 2 02 6.2 5 1 2 0 2 0 03 1 2.5 0 2 0 0 4 0 04 2 0.0 4 0 0 6 0 05 3 0.0 6 0 0 8 0 06 4 0.0 8 0 0 1 1 0 07 5 0.0 1 1 0 0 1 4 0 06.6 采 光、通 风 和 除 臭6.6.1 男、女 厕 间 应 以 自 然 采 光 为 主,灯 具 应 采 用 L E D 等 节 能 灯 具,要 求 地 面 照 度 1 5 0 l x,照 度 均 匀度 0.6,显 色 指 数 8 0。6.6.2 公 共 厕 所 应 设 置 自 然 通 风 窗 口,并 附 设 独 立 排 风 设 备、新 风、负 压 系 统 等 机 械 通 风 方 式 净 化室 内 空 气,排 除 异 味。排 风 口 设 置 应 满 足 室 内 通 风 换 气 需 求。通 风 量 的 计 算 应 符 合 C J J 1 4 规 定。6.6.3 公 共 厕 所 男、女 厕 间 内 依 照 层 高 条 件 设 置 吊 扇 或 壁 扇 加 强 空 气 流 通。6.6.4 单 层 公 共 厕 所 窗 户 下 沿 离 地 高 度 应 大 于 1 8 0 0 m m,公 厕 通 风、采 光 面 积 之 和 与 地 面 面 积 比 不 宜小 于 1:8。6.6.5 男 厕 和 女 厕 内 宜 选 用 自 带 除 臭 功 能 的 洁 具 和 可 分 解、吸 附 异 味 的 雾 化 形 式 等 除 臭 效 果 较 好 的除 臭 设 备。6.7 无 障 碍 设 施6.7.1 公 共 厕 所 应 设 置 针 对 各 类 残 障 人 士、老 人、孕 妇、儿 童 使 用 的 无 障 碍 设 施。6.7.2 无 障 碍 间 空 间 和 门 求 设 置,样 式 应 符 合 图 3:a)门 净 宽 1 0 0 0 m m 以 上,门 开 启 方 向 不 应 影 响 人 流 走 向,当 门 向 外 开 启 时,要 求 对 外 部 行 人 没有 影 响,并 且 门 锁 在 内 部 控 制;b)应 有 放 轮 椅 的 空 间 和 直 径 1 5 0 0 m m 轮 椅 回 转 的 空 间;c)门 框 处 应 与 地 面 齐 平;d)如 果 是 无 障 碍 厕 位,洗 手 台 和 小 便 池 可 以 在 厕 位 外;e)如 果 是 无 障 碍 厕 所,要 有 座 便 器,洗 手 台,小 便 池,挂 衣 钩,多 功 能 台,警 报 按 钮 等。D B 3 3 0 1/T 0 2 3 5 2 0 1 88图 3 无 障 碍 设 施 间 图 例6.7.3 座 便 器,扶 手 及 其 他 配 套 设 置,样 式 应 符 合 图 4:a)座 便 器 中 心 离 墙 面 4 5 0 m m 以 上,离 另 一 侧 扶 手 4 0 0 m m;b)两 侧 的 横 杆 扶 手 离 地 7 0 0 m m;c)靠 墙 侧 为 L 型 扶 手,在 7 0 0 m m 的 横 杆 前 端 设 置 7 0 0 m m 的 竖 直 扶 手;d)警 报 器 和 取 纸 器 设 置 在 靠 墙 侧 高 4 0 0 m m 5 0 0 m m,在 座 便 器 前 方;e)警 报 按 钮 应 为 警 报 声,且 只 有 管 理 人 员 能 关 闭。图 4 坐 便 器 设 置 图 例6.7.4 小 便 器 及 扶 手 设 置,样 式 应 符 合 图 5:a)小 便 器 应 设 置 落 地 式,若 不 为 落 地 式,小 便 器 的 口 子 离 地 不 应 超 过 3 0 0 m m;b)两 侧 的 扶 手 应 为 不 落 地 的,节 约 空 间;c)小 便 器 扶 手 应 有 三 档,高 7 0 0 m m,9 0 0 m m 和 1 2 0 0 m m 处 的 横 杆,至 少 拥 有 9 0 0 m m 和 1 2 0 0 m m 两档。D B 3 3 0 1/T 0 2 3 5 2 0 1 89图 5 小 便 器 设 置 图 例6.7.4 无 障 碍 洗 手 台 及 扶 手 设 置,样 式 应 符 合 图 6、7:a)无 障 碍 洗 手 台 台 面 高 8 0 0 m m,下 方 空 挡 6 5 0 m m,深 度 4 5 0 m m。注 意 和 儿 童 洗 手 台 区 分;b)无 障 碍 洗 手 台 前 方 要 有 一 根 横 杆,斜 高 出 台 面 2 0 m m-3 0 m m,其 他 扶 手 用 于 固 定 这 个 横 杆;c)洗 手 台 的 龙 头 不 应 为 旋 钮 式。图 6 无 障 碍 洗 手 台 设 置 图 例图 7 儿 童 洗 手 台 设 置 图 例6.7.5 无 障 碍 坡 道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D B 3 3 0 1/T 0 2 3 5 2 0 1 81 0a)轮 椅 坡 道 坡 度 应 大 于 1:1 2;b)轮 椅 坡 道 净 宽 度 应 大 于 1 2 0 0 m m;c)坡 道 两 个 都 要 有 双 层 扶 手 上 层 高 度 8 5 0 m m 至 9 0 0 m m,下 层 6 5 0 m m 至 7 0 0 m m,下 层 扶 手 外 翻;d)有 挡 坎 或 护 栏 防 止 轮 椅 侧 滑;e)轮 椅 进 出 通 道 不 应 设 置 格 栅 排 水 井 盖。6.8 外 观 和 标 识6.8.1 公 共 厕 所 的 建 筑 外 观 形 式 应 新 颖 美 观,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并 应 结 合 周 边 环 境 进 行 绿 化 和 美化。6.8.2 外 立 面 设 置“公 共 厕 所”四 个 字,单 个 字 体 规 格 4 0 0 m m 4 0 0 m m,并 配 英 文“T O I L E T”。6.8.3 应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夜 间 灯 箱。灯 箱 颜 色 应 采 用 深 灰 色(C 0,M 0,Y 0,K 7 0),样 式 应 符 合 图 8 的 规定。图 8 公 共 厕 所 标 识 标 牌6.8.4 指 向 牌 的 设 置 应 在 距 公 共 厕 所 5 0 m 2 0 0 m 的 位 置,设 置 不 同 间 距 的 指 向 牌。应 符 合“多 杆 合一”的 要 求,安 装 位 置 应 醒 目。不 同 的 方 向 每 座 公 共 厕 所 应 设 置 不 少 于 2 块 的 指 指 向 牌。指 示 牌 的 内 容应 包 括 公 共 厕 所 的 图 形 符 号、中 英 文 符 号、方 向 和 距 离。样 式 符 合 图 9、图 1 0 的 规 定。图 9 公 共 厕 所 指 向 牌D B 3 3 0 1/T 0 2 3 5 2 0 1 81 1图 1 0 配 有 无 障 碍 设 施 公 共 厕 所 的 指 向 牌6.8.5 公 共 场 所 内 标 识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标 志 牌 应 采 用 标 准 图 案,中 英 文 对 照,材 质 防 腐、防 眩 光,安 装 位 置 醒 目。b)厕 所 门 应 设 坐、蹲 位 标 志 和“有 人”“无 人”标 志;c)公 共 厕 所 图 形 符 号 及 标 识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1 及 C J J/T 1 2 5 的 规 定,C J J/T 1 2 5 中 无 规定 的 应 按 表 6.8.5 执 行,示 例 见 表 6。表 6 公 厕 内 标 识 图序号 图形符号 名称1 男、女厕2 公共场所管理牌D B 3 3 0 1/T 0 2 3 5 2 0 1 81 23 管理间4 工具间3 坐便器4 蹲便器5 无障碍设施D B 3 3 0 1/T 0 2 3 5 2 0 1 81 36 无性别厕间7 厕所标牌6.9 建 造 方 式6.9.1 固 定 式 公 共 厕 所 根 据 施 工 方 式 可 分 为 现 浇 式 和 装 配 式 两 种。6.9.2 采 用 现 浇 方 式 施 工 时 应 符 合 G B 5 0 6 6 6 的 规 定,采 用 装 配 式 施 工 时 应 符 合 G B/T 5 1 2 3 1 的 规 定。7 活 动 式 公 共 厕 所7.1 一 般 要 求7.1.1 根 据 需 要 临 时 设 置,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应 便 于 移 动 存 储 及 安 装 拆 卸;b)应 有 通 用 或 专 用 的 运 输 工 具 及 粪 便 收 运 车 辆;c)与 外 部 配 套 设 施 的 连 接 应 快 速、简 便;d)外 观 和 色 彩 应 与 周 边 环 境 协 调。7.1.2 活 动 式 公 共 厕 所 按 结 构 分 为 整 体 式 和 装 配 式,配 置 时 应 符 合 表 7 的 适 用 范 围。表 7 活 动 式 公 共 厕 所 结 构 形 式 及 适 用 范 围类别 结构 名称 适用范围整体式复合框架结构式 复合钢构厕所各种大型活动,临时应急或使用位置相对固定的场合无框架轻体式 轻型厕所各种大型活动,工地,临时应急等场合D B 3 3 0 1/T 0 2 3 5 2 0 1 81 4拖动式 拖动厕所 各种大型活动,临时应急等场合自装卸式 拉臂厕所 各种大型活动,临时应急等场合自行式 汽车厕所各种大型活动,贵宾活动。临时应急等场合装配式拆卸拼装式 拆装厕所 各种大型活动,临时应急等场合箱体组合式 箱体组合厕所各种大型活动,临时应急或使用位置相对固定等场合7.1.4 活 动 式 公 共 厕 所 应 设 置 储 粪 箱 并 应 便 于 粪 便 清 运。7.1.5 活 动 式 公 共 厕 所 宜 采 用 水 冲 洗 系 统。在 给 水 排 水 条 件 不 具 备 的 地 点,应 根 据 粪 便 收 运 条 件,采 用 水 箱 给 水 冲 洗 系 统 或 面 水 冲 系 统。7.2 平 面 布 局7.2.1 活 动 式 公 共 厕 所 宜 配 置 一 个 无 障 碍 厕 位 或 第 三 卫 生 间 及 相 关 配 套 无 障 碍 设 施。7.2.2 活 动 式 公 共 厕 所 根 据 使 用 需 要 可 设 置 管 理 间 和 工 具 间,管 理 间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4 m2,工 具 间 面 积宜 为 1 m2 2 m2。7.3 内 部 设 施7.3.1 管 理 间、厕 间 外 部 的 门 楣 处 应 分 别 设 有 相 应 的 功 能 只 是 标 识,厕 门 锁 处 应 设 有 状 态 指 示 标 识。7.3.2 活 动 式 公 共 厕 所 内 应 设 置 蹲 便 器 或 坐 便 器、洗 手 盆、扶 手、挂 钩、面 镜、厕 纸 架、废 纸 容 器、防 臭 地 漏。7.3.3 活 动 式 公 共 厕 所 采 用 的 卫 生 器 具 应 节 水 防 臭、性 能 可 靠、故 障 率 低、维 修 方 便。7.3.4 内 部 设 置 的 扶 手 应 牢 固、方 便、安 全,挂 钩 应 坚 固、耐 腐 蚀 且 承 重 不 应 小 于 5 K g。7.4 采 光、通 风 和 除 臭7.4.1 厕 间 及 管 理 间 内 均 应 设 置 具 有 节 能 功 能 的 照 明 灯 具。7.4.2 厕 间 的 采 光 窗 有 效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0.2 m2,并 应 采 用 透 光 率 不 小 于 5 0%的 材 料。7.4.3 厕 间 内 应 合 理 布 置 通 风 方 式,通 风 换 气 频 率 不 应 小 于 5 次/h。D B 3 3 0 1/T 0 2 3 5 2 0 1 81 5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厕 所 平 面 布 局 图A.1 固 定 式 公 共 厕 所 方 案 图 例A.1.1 固 定 式 公 共 厕 所 总 建 筑 面 积 7 5,男 女 共 用 盥 洗 室。图 1 固 定 式 公 厕 方 案 图 例 aD B 3 3 0 1/T 0 2 3 5 2 0 1 81 6A.1.2 固 定 式 公 共 厕 所,男 女 分 设 盥 洗 室。图 2 固 定 式 公 厕 图 例 bD B 3 3 0 1/T 0 2 3 5 2 0 1 81 7A.2 无 性 别 男 女 通 用 厕 间 公 共 厕 所 方 案 图 例A.2.1 固 定 式 公 共 厕 所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7 6,配 有 无 性 别 男 女 通 用 厕 间。图 3 无 性 别 男 女 通 用 厕 间 公 共 厕 所 方 案 图 例 aD B 3 3 0 1/T 0 2 3 5 2 0 1 81 8A.2.2 固 定 式 公 共 厕 所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7 9,配 有 无 性 别 男 女 通 用 厕 间。图 4 无 性 别 男 女 通 用 厕 间 公 共 厕 所 方 案 图 例 b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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