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报告吧!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报告吧

换一换
首页 报告吧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成都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建设规范DB5101/T 35-2018.pdf

  • 资源ID:165465       资源大小:767.02KB        全文页数:17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9.9金币 【人民币9.9元】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9.9金币 【人民币9.9元】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说明:
本站最低充值10金币,下载本资源后余额将会存入您的账户,您可在我的个人中心查看。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下载共享资源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既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成都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建设规范DB5101/T 35-2018.pdf

DB5101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地 方 标 准DB 5 1 0 1/T 3 5 2 0 1 8成都 市养老 机构医 养结合 建设规 范2 0 1 8-1 2-2 5 发 布 2 0 1 8-1 2-3 1 实 施成 都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ICS 01.040.01 C 0 4D B 5 1 0 1/T 3 5 2 0 1 8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养 老 机 构 医 养 结 合 功 能 基 本 配 置.25 基 本 要 求.36 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47 养 老 机 构 护 理 站.58 养 老 机 构 康 复 室.69 养 老 机 构 增 设 护 理 院 或 护 理 中 心.71 0 养 老 机 构 增 设 康 复 机 构.71 1 养 老 机 构 与 医 疗 机 构 合 作.71 2 管 理 要 求.81 3 评 估 评 价.9参 考 文 献.1 1D B 5 1 0 1/T 3 5 2 0 1 8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成 都 市 民 政 局 提 出。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成 都 市 民 政 局、成 都 信 息 工 程 大 学、成 都 市 同 行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中 心。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代 曦、陈 胡 兰、余 世 容、龚 雪 萍、肖 云 忠。D B 5 1 0 1/T 3 5 2 0 1 81成 都 市 养 老 机 构 医 养 结 合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成 都 市 养 老 机 构 医 养 结 合 建 设 的 术 语 与 定 义、医 养 结 合 功 能 基 本 配 置、基 本 要 求、养老 机 构 医 务 室 基 本 标 准、养 老 机 构 护 理 站 基 本 标 准、养 老 机 构 康 复 室 基 本 标 准、养 老 机 构 增 设 护 理 院 或护 理 中 心、养 老 机 构 增 设 康 复 机 构、养 老 机 构 与 医 疗 机 构 合 作、管 理 要 求、评 估 评 价。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成 都 市 行 政 区 域 内,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登 记、提 供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的 养 老 机 构。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1 8 8 8 3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 B/T 2 9 3 5 3 养 老 机 构 基 本 规 范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3 4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J G J 4 5 0-2 0 1 8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建 筑 设 计 标 准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卫 医 发 1 9 9 4 3 0 号 卫 生 部 关 于 下 发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试 行)的 通 知卫 医 政 发 2 0 1 1 2 1 号 护 理 院 基 本 标 准(2 0 1 1 版)卫 医 政 发 2 0 1 2 1 7 号 康 复 医 院 基 本 标 准(2 0 1 2 年 版 本)国 卫 办 医 发 2 0 1 4 5 7 号 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基 本 标 准(试 行)国 卫 办 医 发 2 0 1 4 5 7 号 养 老 机 构 护 理 站 基 本 标 准(试 行)国 卫 医 发 2 0 1 7 5 1 号 康 复 医 疗 中 心 基 本 标 准(试 行)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老 年 人年 满 6 0 周 岁 的 自 然 人。3.2养 老 机 构为 老 年 人 提 供 集 中 居 住、生 活 照 料、膳 食、康 复、护 理、医 疗 保 健 等 综 合 服 务 的 养 老 服 务 组 织。选 自 G B/T 2 9 3 5 3-2 0 1 2 养 老 机 构 基 本 规 范 D B 5 1 0 1/T 3 5 2 0 1 823.3医 疗 机 构依 照 法 定 程 序 设 立、从 事 疾 病 诊 断、治 疗 活 动 的 卫 生 机 构。3.4医 养 结 合 服 务通 过 医 疗 资 源 与 养 老 资 源 的 整 合,实 现 医 疗 服 务 和 养 老 服 务 的 有 机 融 合,为 老 年 人 提 供 专 业 医 疗 服务 和 养 老 服 务 的 活 动。3.5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是 设 置 在 养 老 机 构 内,为 养 老 机 构 患 者 提 供 老 年 保 健,一 般 常 见 病、多 发 病 诊 疗、护 理,诊 断 明 确 的 慢 性 病 治 疗 等 服 务 的 医 疗 机 构。3.6养 老 机 构 护 理 站养 老 机 构 护 理 站 是 设 置 在 养 老 机 构 内,为 养 老 机 构 患 者 提 供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护 理、慢 性 病 护 理、康 复指 导、心 理 护 理、根 据 医 嘱 进 行 处 置、消 毒 隔 离 指 导、健 康 教 育 等 服 务 的 医 疗 机 构。3.7养 老 机 构 康 复 室(区/中 心)养 老 机 构 康 复 室 是 设 置 在 养 老 机 构 内,为 养 老 机 构 患 者 使 用 各 种 利 于 功 能 恢 复、功 能 矫 治、功 能 补偿、功 能 适 应 的 医 疗 护 理、训 练 和 教 育 手 段,恢 复 其 身 体、精 神 和 社 会 生 活 能 力,使 其 全 面 康 复。3.8养 老 机 构 增 设 康 复 院 或 康 复 中 心养 老 机 构 增 设 康 复 院 或 康 复 中 心,为 养 老 机 构 老 年 患 者 提 供 服 务 所 需 的 场 所、设 施 设 备、人 员 等 保障,满 足 老 年 人 疾 病 康 复 需 求 的 服 务。4 养 老 机 构 医 养 结 合 功 能 基 本 配 置4.1 床 位 数 量 在 1 0 0 张(含)以 下 的 养 老 机 构,可 就 近 与 医 疗 机 构 签 订 合 作 协 议,并 设 立 康 复 区,有条 件 的 可 内 设 医 务 室 或 护 理 站。医 务 室 或 护 理 站 应 符 合 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基 本 标 准(试 行)和 养 老机 构 护 理 站 基 本 标 准(试 行)的 相 关 要 求。4.2 床 位 数 量 在 1 0 0 3 0 0 张 之 间 的 养 老 机 构,应 内 设 医 务 室(护 理 站)、康 复 室。医 务 室 或 护 理 站应 符 合 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基 本 标 准(试 行)和 养 老 机 构 护 理 站 基 本 标 准(试 行)的 相 关 要 求。4.3 床 位 数 量 在 3 0 0 张(含)以 上 的 养 老 机 构 应 申 请 设 置 护 理 院 或 者 护 理 中 心。护 理 院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护 理 院 基 本 标 准(2 0 1 1 版)的 要 求。护 理 中 心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护 理 中 心 基 本 标 准 及 管 理 规 范(国 卫医 发 2 0 1 7 5 1 号)的 要 求。D B 5 1 0 1/T 3 5 2 0 1 834.4 有 条 件 的 养 老 机 构 可 申 请 开 办 老 年 病 医 院、康 复 医 院、中 医 医 院、临 终 关 怀 医 院 等 医 养 结 合 型 医疗 机 构。5 基 本 要 求5.1 机 构 资 质 及 要 求5.1.1 医 养 结 合 养 老 机 构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时,应 当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5.1.2 养 老 机 构 增 设 医 务 室 和 护 理 站 的,向 卫 生 部 门 备 案 即 可。5.1.3 养 老 机 构 增 设 医 疗 设 施,不 必 另 行 办 理 法 人 登 记,可 与 原 养 老 机 构 共 用 事 业 单 位、社 会 服 务 机构 或 企 业 法 人。5.1.4 养 老 机 构 开 办 的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条 件 应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试 行)。5.2 人 员 资 质 及 要 求5.2.1 医 养 结 合 养 老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取 得 相 关 行 业 所 要 求 的 准 入 资 格,并 定 期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和 相 关 培 训。5.2.2 管 理 人 员 应 具 备 养 老 机 构 或 医 疗 机 构 的 管 理 经 验,并 在 任 职 前 经 过 岗 前 培 训。5.2.3 医 护 人 员 应 持 有 相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执 业 资 格 证 书,并 符 合 相 关 国 家 规 定 和 行 业 规 范 对 执 业 资 质 的要 求。医 护 人 员、康 复 医 师、康 复 治 疗 师 应 该 取 得 执 业 资 质;营 养 师、心 理 咨 询 师、社 工 等 相 关 服 务 人员 应 持 有 国 家 认 可 的 资 格 证 书,并 经 过 与 老 年 人 护 理 相 关 的 专 业 培 训。5.2.4 养 老 护 理 员 应 经 过 专 业 的 养 老 护 理 培 训 并 取 得 结 业 证 后 方 能 上 岗。养 老 护 理 员 同 时 提 供 法 律 允许 的 基 础 医 疗 护 理、康 复 护 理、失 智 症 护 理 时,应 当 接 受 专 项 技 能 培 训。5.2.5 餐 饮 工 作 人 员 均 应 持 有 A 类 健 康 证。5.2.6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建 立 专 业 技 术 档 案,定 期 参 加 继 续 教 育。5.3 场 地 建 设 要 求5.3.1 提 供 养 老 服 务 的 场 地 应 符 合 J G J 4 5 0-2 0 1 8 的 要 求。医 疗 区 域 的 设 施 设 备 应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基 本标 准(试 行)的 要 求。5.3.2 新 增 医 疗 机 构 与 原 有 同 类、同 级 别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的 最 短 距 离 应 大 于 1 0 0 0 米,与 周 围 托 幼 机 构、中 小 学 校、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肉 菜 市 场 之 间 应 物 理 分 割,符 合 卫 生 及 预 防 疾 病 的 要 求。5.3.3 所 有 服 务 场 地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6 的 消 防 要 求。5.3.4 建 筑 布 局 应 严 格 按 照 养 老 及 医 疗 功 能 作 系 统 规 划。承 担 专 护 业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设 置 医 疗 专 护 病区。承 担 院 护 业 务 的 医 养 结 合 养 老 机 构,应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医 护 型 养 老 区 域,并 有 明 显 标 识,5.3.5 养 老 区 域 的 建 筑 设 计 应 符 合 J G J 4 5 0-2 0 1 8 的 规 范,无 障 碍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7 6 3 的 要 求,并 能 满足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的 需 求。5.3.6 医 疗 区 域 应 铺 设 防 滑、防 噪 音 的 地 面,房 间 及 走 廊 墙 面 使 用 方 便 清 洗 和 消 毒 的 材 料,墙 角 采 用防 尘 设 计。5.4 设 施 设 备 配 置 要 求5.4.1 养 老 区 域 的 设 施 设 备 应 符 合 J G J 4 5 0-2 0 1 8 对 建 筑 设 备 和 室 增 设 施 的 规 范 要 求。设 施 设 备 与 服 务功 能 相 匹 配,能 够 满 足 各 种 医 疗 服 务 和 养 老 服 务。无 障 碍 设 施 应 符 合 G B 5 0 7 6 3 的 要 求。5.4.2 设 施 设 备 的 配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公 共 区 域 和 活 动 场 所 应 配 置 座 椅、健 身 设 备、照 明 设 施;D B 5 1 0 1/T 3 5 2 0 1 84 设 置 播 报 系 统、监 控 系 统、应 配 备 适 合 老 人 的 供 暖 设 备 和 降 温 设 备;设 置 消 防 系 统、微 型 消 防 站、报 警 装 置 等 设 施。居 室 及 通 道 应 配 备 消 防 器 材、应 急 照 明 灯 和 低位 照 明 灯。消 防 设 施 设 备 应 严 格 按 照 消 防 部 门 要 求 配 置 和 使 用,并 由 有 资 质 的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维护 保 养 和 检 测;地 面 加 防 滑 垫,墙 角 加 护 角,坐 便 器 边 及 走 廊 设 有 扶 手,床 两 侧 有 护 栏,防 止 坠 床 和 跌 倒;老 年 人 床 位 应 配 备 呼 叫 对 讲 系 统、床 档、防 护 垫 和 床 头 照 明 灯。卫 生 间 及 浴 室 应 设 安 全 扶 手 和紧 急 呼 叫 按 钮;电 源 开 关 应 选 用 安 全 防 漏 电 式 按 键 开 关,高 度 离 地 面 宜 1.0 0 米 1.2 0 米。安 全 疏 散 通 道 应 设 有安 全 指 示 标 志;应 配 置 老 年 人 专 用 的 轮 椅、担 架、移 动 病 床 等 转 运 工 具 及 相 应 的 保 护 装 置;应 配 置 老 年 人 常 见 病、多 发 病、慢 性 病、突 发 病 等 疾 病 的 常 用 及 紧 急 救 治 的 设 备 和 药 品;由 其 他 合 法 机 构 提 供 临 床 检 验、消 毒 供 应 设 备 的,应 签 订 相 关 服 务 的 书 面 合 同;应 建 立 信 息 化 健 康 服 务 与 管 理 平 台,实 现 对 老 年 人 的 日 常 健 康 管 理;应 对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持 续 完 善 和 及 时 维 护、确 保 设 施 设 备 处 于 完 好 有 效 状 态,满 足 服 务 提 供 的 需要。5.5 环 境 与 卫 生5.5.1 室 内 环 境 应 符 合 J G J 4 5 0-2 0 1 8 中 的 要 求。室 内 空 气 质 量 应 符 合 G B/T 1 8 8 8 3 的 要 求。室 内 灯 光 照度 应 柔 和,灯 光 照 度 应 符 合 G B 5 0 0 3 4 的 要 求。5.5.2 室 内 环 境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冬 季 供 暖 温 度 不 低 于 1 8、夏 季 降 温 不 高 于 2 8;室 内 居 室 环 境 温 馨 舒 适,床 单 位 布 局 合 理,灯 光 柔 和;室 内 活 动 场 所 宜 配 备 空 气 调 节 设 施,保 持 空 气 流 通;5.5.3 室 内 外 活 动 场 所 布 局 合 理,干 净 整 齐,应 定 期 消 毒。5.5.4 医 养 结 合 养 老 机 构 应 设 有 垃 圾 专 门 存 放 区 域,并 分 类 管 理,并 分 类 管 理,并 符 合 相 关 医 疗 废 弃物 的 处 理 标 准。5.6 医 疗 保 险医 养 结 合 养 老 机 构 符 合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或 长 期 护 理 保 险 定 点 条 件 的,可 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医 疗 保 险 定 点 资 格 和 长 期 护 理 保 险 定 点 资 格。6 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6.1 建 筑 要 求6.1.1 整 体 设 计 应 满 足 无 障 碍 设 计 要 求。6.1.2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3 0 平 方 米。6.1.3 至 少 设 有 诊 室、治 疗 室、处 置 室。6.1.4 每 室 独 立 且 符 合 卫 生 学 布 局 及 流 程。其 中,治 疗 室、处 置 室 的 使 用 面 积 均 不 少 于 1 0 平 方 米;如设 观 察 室,其 使 用 面 积 不 少 于 1 5 平 方 米。6.1.5 应 当 设 医 疗 废 物 存 放 点,与 治 疗 区 域 隔 开。6.2 设 备 要 求D B 5 1 0 1/T 3 5 2 0 1 856.2.1 基 本 设 备6.2.1.1 诊 桌、诊 椅、诊 床、诊 察 凳、方 盘、纱 布 罐、听 诊 器、血 压 计、体 温 表、注 射 器、身 高 体 重计、视 力 卡、视 力 灯 箱、压 舌 板、药 品 柜、紫 外 线 消 毒 灯、高 压 灭 菌 设 备、处 置 台、器 械 柜、便 携 式 心电 图 机、血 糖 测 定 仪、雾 化 吸 入 器、出 诊 箱、轮 椅、输 液 椅、候 诊 椅、医 用 冰 箱、污 物 桶、转 运 平 车。6.2.1.2 开 展 中 医 药 服 务 的,还 应 当 配 备 脉 枕、针 灸 器 具、火 罐、电 针 仪、艾 灸 仪 等 等。6.2.2 急 救 设 备心 电 监 护 仪、心 脏 氧 源(氧 气 瓶/制 氧 机)、供 氧 设 备、吸 痰 器、开 口 器、牙 垫、口 腔 通 气 道、简易 呼 吸 器。6.2.3 健 康 教 育 及 其 他 设 备健 康 教 育 宣 传 栏、健 康 教 育 影 像 设 备、能 连 接 互 联 网 的 计 算 机 及 打 印 设 备、电 话 等 通 讯 设 备,健 康档 案 管 理 等 有 关 设 备。6.2.4 其 他 设 备有 与 工 作 需 要 相 应 的 其 他 设 备。6.3 人 员 配 置6.3.1 至 少 有 1 名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经 注 册 后 在 医 疗、保 健 机 构 中 执 业 满 5 年 的 执 业 医 师。执 业 医师 人 数 2 人 的,至 少 应 含 有 1 名 中 医 类 别 执 业 医 师。6.3.2 至 少 有 1 名 注 册 护 士。养 老 机 构 床 位 达 到 1 0 0 张 以 上 时,每 增 加 1 0 0 张 床 位,至 少 增 加 1 名 注册 护 士。护 理 员 按 需 配 备。6.3.3 其 他 药 学、医 技 人 员 按 需 配 备。6.4 制 度 规 范应 建 立 与 功 能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转 诊、药 品 登 记 分 发、健 康 教 育 等 各 项 规 章 制 度,以 及 急 救 流 程、技 术操 作 规 范,人 员 岗 位 职 责 等。7 养 老 机 构 护 理 站7.1 建 筑 要 求7.1.1 整 体 设 计 应 当 满 足 无 障 碍 设 计 要 求。7.1.2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3 0 平 方 米。7.1.3 至 少 设 有 治 疗 室、处 置 室。每 室 独 立 且 符 合 卫 生 学 布 局 及 流 程。7.1.4 应 当 设 医 疗 废 物 存 放 点,与 治 疗 区 域 隔 开。7.2 设 备 要 求7.2.1 基 本 设 备D B 5 1 0 1/T 3 5 2 0 1 86诊 桌、诊 椅、诊 察 凳、方 盘、纱 布 罐、听 诊 器、火 罐、刮 痧 板、血 压 计、体 温 表、身 高 体 重 计、血糖 测 定 仪、体 外 除 颤 设 备、治 疗 车、药 品 柜、紫 外 线 消 毒 灯、高 压 灭 菌 设 备、处 置 台、轮 椅、输 液 椅、医 用 冰 箱、污 物 桶。7.2.2 其 他 设 备7.2.2.1 有 必 要 的 健 康 教 育、办 公 和 通 讯 联 络 设 备,有 诊 疗 护 理 记 录 及 文 件 保 存 条 件。7.2.2.2 有 与 工 作 需 要 相 应 的 其 他 设 备。7.3 人 员 配 置7.3.1 至 少 有 2 名 具 有 护 士 以 上 职 称 的 注 册 护 士,其 中 有 1 名 具 有 主 管 护 师 及 以 上 职 称。养 老 机 构 床位 达 到 1 0 0 张 以 上 时,每 增 加 1 0 0 张 床 位,至 少 增 加 1 名 注 册 护 士。7.3.2 按 工 作 需 求 配 备 护 理 员。7.4 制 度 规 范具 有 与 功 能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转 诊 制 度、药 品 登 记 分 发 制 度、健 康 教 育 制 度 等 各 项 规 章 制 度,以 及 急 救流 程、技 术 操 作 规 范,制 定 人 员 岗 位 职 责。8 养 老 机 构 康 复 室8.1 建 筑 要 求8.1.1 整 体 设 计 应 满 足 无 障 碍 设 计 要 求。8.1.2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5 0 平 方 米。8.1.3 至 少 设 有 诊 室、治 疗 室、评 定 室、处 置 室。8.1.4 每 室 独 立 且 符 合 卫 生 学 布 局 及 流 程。其 中,治 疗 室 的 使 用 面 积 均 不 少 于 2 0 平 方 米。8.1.5 应 当 设 医 疗 废 物 存 放 点,与 治 疗 区 域 隔 开。8.2 设 备 要 求8.2.1 有 各 类 残 疾 筛 查、诊 断 设 备 及 工 具。8.2.2 躯 体 运 动 功 能 评 估 设 备。8.2.3 运 动 治 疗 设 备。8.2.4 理 疗 设 备。8.2.5 作 业 治 疗 设 备。8.2.6 传 统 康 复 治 疗 用 品。8.3 人 员 配 置8.3.1 至 少 有 1 名 康 复 医 师,负 责 医 疗 康 复。8.3.2 养 老 机 构 床 位 达 到 1 0 0 张 以 上 时,每 增 加 2 0 0 张 床 位,增 加 1 名 康 复 治 疗 人 员。8.3.3 其 他 药 学、医 技 人 员 按 需 配 备。D B 5 1 0 1/T 3 5 2 0 1 878.4 制 度 规 范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包 括 康 复 室 工 作 职 责 和 工 作 人 员 职 责、年 度 计 划 和 总 结、老 年 人 康 复 需 求情 况 和 康 复 服 务 统 计 汇 总 表、残 疾 筛 查 和 功 能 评 估 制 度、个 别 康 复 训 练 计 划 和 实 施 制 度、家 庭 康 复 病 床制 度、双 向 转 诊 制 度、康 复 训 练 技 术 规 范、康 复 服 务 档 案 制 度、质 量 管 理 与 考 核 制 度、残 疾 预 防 宣 传 制度 等。9 养 老 机 构 增 设 护 理 院 或 护 理 中 心9.1 基 本 要 求护 理 院 和 护 理 中 心 的 的 科 室 设 置、设 施 设 备、人 员 配 备、房 屋 面 积 等 分 别 按 照 护 理 院 基 本 标 准(2 0 1 1版)和 护 理 中 心 基 本 标 准 及 管 理 规 范 的 要 求 执 行。1 0 养 老 机 构 增 设 康 复 机 构养 老 机 构 可 以 增 设 康 复 医 院 和 康 复 医 疗 中 心。康 复 医 院、康 复 医 疗 中 心 的 科 室 设 置、设 施 设 备、人员 配 备、房 屋 面 积、床 位 要 求 等 分 别 按 照 康 复 医 院 基 本 标 准(2 0 1 2 版)和 康 复 医 疗 中 心 基 本 标 准(试行)(国 卫 医 发 2 0 1 7 5 1 号)的 要 求 执 行。1 1 养 老 机 构 与 医 疗 机 构 合 作1 1.1 总 体 要 求1 1.1.1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包 括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和 社 区 康 复 中 心,基 层 医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场 地、床 位、科 室 设 置、人 员、设 施 设 备 应 分 别 符 合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基 本 标 准 和 社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基 本 标 准 和 社 区 康 复 中 心 设 置 原 则 与 功 能 的 要 求。社 区 照 料 中 心 的 设 置 应 当 符 合 社区 照 料 中 心 设 置 试 行 标 准 的 要 求。1 1.1.2 养 老 机 构 应 依 托 各 类 服 务 平 台 与 医 疗 机 构 建 立 无 缝 对 接 机 制,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医 疗 和 养 老 相 结 合的 整 合 性 服 务。1 1.1.3 养 老 机 构 与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签 订 书 面 合 作 协 议。协 议 中 应 明 确 服 务 对 象、服 务 内 容、服 务 标 准、双 方 义 务 和 责 权 利、争 议 诉 讼 等 基 本 问 题。1 1.1.4 养 老 机 构 应 当 为 协 议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医 疗 场 所,提 供 医 疗 活 动 必 要 的 后 勤 保 障。1 1.1.5 养 老 机 构 与 医 疗 机 构 应 定 期 召 开 联 席 会 议,商 议 解 决 医 疗 和 护 理 方 面 的 有 关 问 题。1 1.2 合 作 形 式1 1.2.1 养 老 机 构 和 医 疗 机 构 签 署 合 作 协 议。1 1.2.2 社 区-居 家 养 老 机 构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或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签 署 合 作 协 议,由 社 区-居 家 养 老 机 构和 医 疗 机 构 分 别 向 老 年 人 提 供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和 医 疗 服 务。1 1.2.3 康 复 医 疗 中 心、护 理 中 心 应 当 与 区 域 内 二 级 及 以 上 综 合 医 院 建 立 协 作 关 系,不 断 提 升 医 疗 服 务能 力,确 保 医 疗 质 量 安 全。D B 5 1 0 1/T 3 5 2 0 1 881 1.2.4 加 强 康 复 医 疗 中 心 和 与 社 区 康 复、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站)、乡 镇 卫 生 院 等 基 层 康 复 与 医 疗 卫 生机 构 的 合 作,并 加 强 与 上 级 康 复 医 疗 机 构 的 协 作,将 康 复 医 疗 中 心 纳 入 医 联 体 建 设 与 管 理。(康 复 医疗 中 心 基 本 标 准(新)1 2 管 理 要 求1 2.1 资 源 管 理1 2.1.1 人 员 管 理1 2.1.1.1 人 事 管 理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应 建 立 工 作 人 员 选 聘、考 核、任 免、奖 惩 等 相 关 管 理 制 度。应 明 确 每 一 岗 位 的 人 员 职 责 和 技 术 规 范。应 建 立 工 作 人 员 的 人 事 档 案,随 时 更 新 及 完 善 档 案 内 容。应 建 立 养 老 服 务 人 员 与 医 疗 服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对 接 机 制,实 现 养 老 服 务 与 医 疗 服 务 的 有 效 结 合。未 自 建 医 疗 机 构 的 养 老 机 构 应 与 外 部 医 疗/养 老 机 构 签 订 协 议,通 过 双 向 转 诊 机 制 或 外 派 全 科医 生、护 士/养 老 护 理 员 走 进 机 构,实 现 人 力 资 源 共 享。1 2.1.1.2 人 员 培 训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应 建 立 健 全 培 训 管 理 制 度。应 确 保 养 老 人 员 和 医 护 人 员 定 期 参 加 岗 位 培 训、轮 训。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的 机 构 没 有 能 力 进 行 培 训 的,应 委 托 有 培 训 能 力、培 训 资 质 的 机 构 对 医 养 结 合 服务 人 员 进 行 培 训。与 养 老 机 构 协 议 合 作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对 养 老 机 构 人 员 开 展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培 训。1 2.1.2 信 息 管 理应 公 开 与 机 构 服 务 相 关 的 信 息,公 开 的 形 式 应 便 于 老 年 人 和 相 关 人 员 查 询 和 获 得。信 息 内 容 包 括 但不 限 于:执 业 证 照;地 理 位 置;床 位 信 息;基 本 设 施 设 备 概 况;入 住 条 件;服 务 项 目 与 内 容;收 费 方 式 与 标 准;服 务 流 程;服 务 投 诉 途 径。1 2.2 建 设1 2.2.1 制 定 服 务 技 术 操 作 规 范,并 按 规 范 要 求 提 供 服 务。1 2.2.2 建 立 服 务 协 议 签 订 制 度,明 确 双 方 法 律 责 任 及 义 务。D B 5 1 0 1/T 3 5 2 0 1 891 2.2.3 建 立 能 力 评 估 机 制,实 行 分 级 护 理 和 分 类 管 理。1 2.2.4 建 立 财 务 核 算 制 度,向 相 关 部 门 报 送 运 营 情 况 报 表,并 接 受 年 审。1 2.2.5 建 立 服 务 评 价 机 制,及 时 反 馈 客 户 的 意 见 和 建 议。1 2.2.6 建 立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突 发 事 件 报 告 制 度。1 2.3 安 全 与 风 险 管 理1 2.3.1 安 全 管 理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各 部 门、各 层 级 应 签 订 安 全 责 任 书,严 格 执 行 医 疗 护 理 安 全、消 防 安 全、食 品 安 全、设 施 设 备安 全、人 身 财 产 安 全 等 相 关 规 定,确 保 机 构 安 全。杜 绝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和 因 管 理 不 善 或 护 理 不 当 而 造 成 老 年 人 伤、亡 事 件。应 建 立 突 发 传 染 病、食 物 中 毒、火 灾 等 突 发 事 故 的 应 急 处 理 预 案。1 2.3.2 风 险 管 理成 立 医 疗、安 全/风 险 管 理 小 组,制 定 并 完 善 医 疗 风 险 和 安 全 风 险 防 范 措 施,定 期 进 行 风 险 情 况 分析,预 防 事 故 的 发 生,减 轻 事 故 的 损 害。1 3 评 估 评 价1 3.1 评 估 总 则1 3.1.1 养 老 机 构 医 养 结 合 建 设 评 估 坚 持 科 学 合 理、客 观 公 正、公 开 透 明 的 原 则。1 3.1.2 评 估 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业 资 质,并 依 据 本 标 准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开 展 服 务 评 估 工 作。1 3.2 评 估 方 式1 3.2.1 养 老 机 构 自 评医 养 结 合 养 老 机 构 对 自 身 医 养 结 合 建 设 情 况、服 务 能 力、服 务 专 业 性 和 服 务 成 效 进 行 自 评。1 3.2.2 社 会 第 三 方 评 估为 确 保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评 估 的 专 业 性 和 客 观 性,由 开 展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的 养 老 机 构 或 该 机 构 的 上 级 管 理部 门 委 托 社 会 第 三 方 评 估 机 构 负 责 评 估 工 作。1 3.2.3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直 接 评 估由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自 上 而 下,直 接 开 展 服 务 评 估,了 解 所 管 辖 养 老 机 构 的 医 养 结 合 建 设 情 况。1 3.3 评 估 实 施 过 程1 3.3.1 评 估 工 作 由 所 选 评 估 方 式 对 应 的 评 估 主 体 负 责,成 立 评 估 工 作 小 组,负 责 所 有 评 估 工 作。1 3.3.2 评 估 工 作 小 组 按 照 本 标 准 的 评 估 要 求,通 过 审 查 相 关 资 料、现 场 评 审 等 方 式 开 展 评 估 工 作。1 3.3.3 评 估 组 提 出 评 审 意 见,形 成 评 估 结 果,公 示 评 估 报 告。1 3.3.4 评 估 结 果 公 示、奖 惩 措 施 执 行。1 3.3.5 改 进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对 出 现 的 不 合 格 建 设 进 行 纠 正,消 除 或 降 低 不 合 格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响;分 析 产 生 不 合 格 建 设 的 原 因,制 定 整 改 措 施,并 跟 踪 整 改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D B 5 1 0 1/T 3 5 2 0 1 81 01 3.3.6 整 理、归 档 和 妥 善 保 管 评 估 资 料。D B 5 1 0 1/T 3 5 2 0 1 81 1参 考 文 献 1 G Z B 7 1-2 0 0 2 养 老 护 理 员 2 H J 4 2 1-2 0 0 8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袋、容 器 和 警 示 标 志 标 准 3 W S/T 3 1 2-2 0 0 9 医 院 感 染 监 测 规 范 4 W S/T 3 1 3-2 0 0 9 医 务 人 员 手 卫 生 规 范 5 M Z/T 0 3 9-2 0 1 3 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 6 D B 3 7/T 2 7 2 1-2 0 1 5 医 疗 养 老 结 合 基 本 服 务 规 范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1 9 9 4 年 9 月 1 日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2 0 1 7 年 4 月 1 日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1 9 9 9 年 5 月 1 日 1 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2 0 0 3 年 6 月 1 6 日 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2 0 0 3 年 1 0 月 1 5 日 1 2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2 0 0 3 年 1 0 月 1 0 日 1 3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2 0 0 4 年 1 2 月 1 日 1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处 方 管 理 办 法.2 0 0 7 年 5 月 1 日 1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卫 生 档 案 管 理 暂 行 规 定.2 0 0 8 年 4 月 8 日 1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病 历 书 写 基 本 规 范.2 0 1 0 年 3 月 1 日 1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电 子 病 历 基 本 规 范.2 0 1 0 年 2 月 2 2 日 1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2 0 1 3 年 7 月 1 日 1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2 0 1 2 年 8 月 1 日 2 0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医 疗 机 构 病 历 管 理 规 定.2 0 1 4 年 1 月 1 日 2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办 法.2 0 1 3 年 7 月 1 日_

注意事项

本文(成都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建设规范DB5101/T 35-2018.pdf)为本站会员(13259592365)主动上传,报告吧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报告吧(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号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