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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容貌标准DB3302/T 1001-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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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容貌标准DB3302/T 1001-2018.pdf

ICS 91.020 P 53 DB3302 浙江省宁波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2/T 1001 2018 代替 DB3302/T 1001-2003 城市容貌 标准 2018-06-21 发布 2018-06-21 实施 宁 波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3302/T 1001 2018 I 前 言 本标准 根据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定 进行 起草。本标准 代替DB3302/T 1001-2003。本标准 与DB3302/T 1001-2003相比,主要 变化 如下:增 加了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章节;增 加了 术语 和定 义章 节,对 城市 容貌、公 共设 施等标 准中 涉及 的相 关术 语进行 了规 定;将 原标 准中 建筑 景观 章节和 建筑 物附 属设 施章 节中有 关建(构)筑 物容 貌 方面的 规定 合并 成 一章,并 进行 修订 和补 充;将 原标 准 中建 筑 物附属 设 施 章节 和 公用 设 施章节 中 有 关城 市 道路 容 貌方面 的 规 定合 并 单设 一章,并 进行 修订 和补 充;将 原标 准中 公用 设施 章节的 规定 进行 修订 和补 充,并 修改 章节 名称;将 原标 准中 广告 标志 章节的 规定 进行 修订 和补 充,并 修改 章节 名称;增 加了 城市 照明 若干 规定,并单 设一 章;将 原标 准中 市场、便 民服务 点章 节的 规定 进行 修订和 补充,并 修改 章节 名称;增 加了 居住 区若 干规 定,并 单设 一章;保 留了 原标 准中 范围、园 林绿 化、城 市水 域和 建 筑工地 章节,但对 各章 节 内容进 行了 修订 和补充。本 标准 修订 由宁 波市 综合 行政执 法 局(城 市管 理局)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主要 起草 单位:宁 波市市 容环 境卫 生管 理处。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朱斌、胡逸 民、石燎 燃、张松 海、韩 啸枫、张 静静。DB3302/T 1001-2017 的历 次版本 发布 情况 为:DB3302/T 1001-2003。DB3302/T 1001 2018 1 城 市容貌 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 城 市容 貌标 准的术 语和 定义、建 筑景 观、城 市道 路、公共 设施、园林 绿化、广 告 设 施与非广 告设 施、城市 照明、城市 水域、公 共场 所、居住区 和建 筑工 地。标准适 用于 本市 行政 区域 内的城 市、镇 的建 成区,建 成区以 外的 经济 开发 区、产业园 区、旅 游 景 区、风景名 胜区,以 及县(市)人民 政府 确定 实行 城市 化管理 的其 他区 域。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10001.1 公共 信息 图形符 号 第1部分:通用 符 号 GB/T 19095 生 活垃 圾分 类 标志 GB 50180 城市 居住 区规 划 设计规 范 GB 50763 无障 碍设 计规 范 CJJ 14 城 市公 共厕 所设 计 标准 CJJ 27 环 境卫 生设 施设 置标准 CJJ 149 城 市户 外广 告设 施技术 规范 HJ 554 饮 食业 环境 保护 技术规 范 DB33/T 898 城 市公 共自 行 车管理 服务 规范 DB3302/T 1015 城市 道路 清扫保 洁质 量要 求和 作业 规范 DB3302/T 1081 公共 厕所 保洁与 服务 规范 DB3302/T 1062 户外 广告 设施设 置规 范 宁波 市公 共双 语标 识英 文翻译 规则(试 行)宁波 市城 市绿 化条 例 宁波 市古 树名 木保 护管 理办法 宁波 市城 市景 观河 道建 设和管 理规 范(试行)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城市容 貌 城市外 观的 综合 反映,是 与 城市 环境 密切 相关 的城 市建筑 景观、道 路、园林 绿化、公共 设施、广 告设施与 非广 告设 施、照明、公共 场所、城 市水 域、居住区 等构 成的 城市 局部 或整体 景观。3.2 公共设 施 DB3302/T 1001 2018 2 设置在 道路 和公 共场 所的 交通、电力、通 信、热力、邮政、消 防、环卫、生 活服务、文 体休 闲 等 设施。3.3 主要街 道 商业网 点集 中的 繁华 路段 及步行 商业 街区;主 干道 及城市 出入 口道 路;主要 党政机 关所 在 地 道 路。3.4 重点区 域 设有集 会中 心、党政 机关、商业 中心、交 通枢 纽的 重要公 共区 域。3.5 建(构)筑 物 建筑物 是指 人们 进行 生产、生 活或 其他 活动 的房 屋 或场所;构筑 物是 指不 具 备、不包 含或 不提 供人类居住 功能 的人 工建 造物,人们 一般 不直 接在 内进 行生产 和生 活活 动。3.6 建(构)筑 物附 属设 施 利用公 共、自 有或 者他 人 所有的 临街 建构 筑物 设置 的自有 或公 共的 附属 设施,包 括空 调外 机、防 盗窗、遮 阳(雨)篷及 其它 附属设 施。3.7 城市道 路 城市中 供车 辆和 行人 通行 的道路,包 括桥 梁、涵洞、隧道 及其 附属 设施。3.8 果壳箱 设置于 道路 和公 共场 所等 处供行 人丢 弃废 物的 容器。3.9 垃圾桶 用于投 放生 活垃 圾的 容器。3.10 立体绿 化 充分利 用不 同的 立地 条件,选 择攀 援植 物及 其它 植 物栽植 并依 附或 者铺 贴于 各种建(构)筑 物及 其它空间 结构 上的 绿化 方式,包 括立 交桥、建筑 墙面、坡面、河 道堤 岸、屋 顶、门 庭、花架、棚架、阳 台、廊、柱、栅 栏等 建(构)筑物上 的绿 化。3.11 广告设 施 利用户 外场 所、空间 和设 施以及 公共 交通 工具 等载 体或者 影响 公共 空间 可视 视域设 立的,用 于 发 布广告内 容的 设施。3.12 非广告 设施 利用建(构)筑 物、户外 场 所和空 间设 置的,用 于识 别建筑 物名 称及 其内 部单 位名称 和信 息的 设施,主要包 括店 名招 牌、场地 指示牌 和楼 宇标 识等。3.13 店名招 牌 企事业 单位 及个 体工 商户 在经营(办 公)地借 助于 建 筑物设 置的、用 于标 明单 位 名称和 位置 的文 字、图案等 非广 告设 施。3.14 DB3302/T 1001 2018 3 场地指 示牌 企事业 单位 及 其 他组 织在 经营(办 公)地 设置 的,用 于指示 单位 或组 织名 称和 出入口 方位 等信 息 的文字、图案 等非 广告 设施。3.15 楼宇标 识 设置于 建筑 屋顶 或外 表面,用于 标示 所依 附建 筑物 名称的 文字、图 案等 设施。3.16 城市水 域 城市范 围内 的江 河、湖泊、人工 景观 水体 等由 水体、滩涂 和岸 坡组 成的 区域。4 建筑景 观 4.1 建(构)筑 物 4.1.1 现有建(构)筑 物应 保持 外形完 好、整洁 和美 观,符合所 在区 域街 景要 求;残破的 建(构)筑物外立 面应 及时 整修,危 险房屋 和结 构严 重损 坏不 能保证 使用 安全 的构 筑物,应及 时整 修或 拆除。4.1.2 新建、扩建、改 建建(构)筑物 的设 计和 建造 应注 重城市 美学,并 与周 边建 筑环境 和空 间景 观相协调。建筑 色彩 应与 自 然环境 色彩、地域 城乡 环 境色彩 以及 建筑 功能 属性 相符,色 相不 宜采 用过 多 颜色,应 严格 控制 色度 中的 艳度(彩度)要素,不宜 使用高 艳度 色调,主 调色 宜选用 中、高明 度及 低 艳 度色调。4.1.3 具有代 表性 风格 和历 史价 值的建(构)筑物(包括 历史遗 迹、名人 故居 等),应设 置专 门标 志,并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规 划保 护,保持 原有 风貌特 色,不得 擅自 拆除、改建、装 饰和 装修。4.1.4 主要街 道两 侧、重点 区域 周边临 街建(构)筑 物外 立面应 定期 清洗 和粉 饰,外墙面 砖清 洗 每 2年不少 于1 次,玻璃 幕墙 清洗每 年不 少 于 1 次;建 筑外墙 涂料 应 每 5 年粉刷 1 次,其他 材质 的,视材 质情况定 期粉 刷。4.1.5 主要街 道两 侧和 重点 区域 临街建(构)筑 物设 置用 地分界,应 采用 透景 围墙、绿篱、栅 栏、花坛(池)、草坪 等形 式;透 景围墙 高度 不宜 超 过2.5m,绿篱 高度 不宜 超过1.5m,栅栏高 度不 宜超 过 1.6m。4.2 建(构)筑 物附 属设 施 4.2.1 主要街 道两 侧和 重点 区域 临街建(构)筑 物的 阳台 外、窗 外、平台、屋 顶、外走廊,无 垃圾、杂物或 吊挂 有碍 市容、危 及安全 的物 品。4.2.2 建(构)筑 物屋 顶应 保持 整洁、美观。屋 顶上 的电 梯机房、水 箱间、冷 却塔 等辅助 用房,突 出屋面的 通风 道、烟囱、装 饰构件、通 信设 施等,应 与屋顶 造型 相协 调,并进 行隐蔽 设置。4.2.3 建(构)筑 物附 属的 防盗 窗、遮 阳(雨)篷、雨水 管道、晒衣 架、防护 栏等 应采用 不易 腐蚀、变形和 脱皮 的材 料,并保 持整洁 及正 常使 用,破损 或已丧 失功 能的 应及 时修 复或拆 除。4.2.4 主要街 道两 侧和 重点 区域 临街建 筑物 上不 得安 装外 挑式防 盗窗,同 一建 筑物 上的防 盗窗,样 式和色彩 宜统 一,并与 原建 筑物相 协调。4.2.5 空调外 机安 装应 注重 安全 实用,保持 外观 整洁;建 筑物底 层安 装空 调外 机,其下沿 高度 离地 应2.5m;二 层及 以上 安装 空调外 机应 安装 在窗 台外 墙距窗 台 0.1m 以下 中央 位 置;空 调冷 凝水 应接 入专用排水 管道,不 得直 接向 建筑物 外墙 面和 室外 地面 排放;主要 街道 两侧 和重 点区域 临街 建筑 物 的 空 调 外机应隐 蔽设 置。4.2.6 临街建(构)筑 物上 设置 遮阳(雨)篷,不得 安装 着地柱 脚,下沿 高度 应 2.5m,突出 宽度 不超过人 行道 三分 之一,最 宽处 1.5m;陈 旧污 损的 遮阳(雨)篷要 及时 清洗、维修 或更 换。DB3302/T 1001 2018 4 4.2.7 主要街 道两 侧和 重点 区域 临街建(构)筑 物上 不得 擅自设 置遮 阳(雨)篷,确需设 置的,应 不影响绿 化和 通行,并 保持 规格一 致、色彩 协调,符 合周边 环境 和街 景要 求。4.2.8 餐饮业 单位 应按 照 HJ554 的规定 安装 油烟 排放 管道 和净化 装置;临 街住 宅楼 外墙不 得安 装油 烟排放管 道和 净化 装置;油 烟排放 口不 得直 接朝 向街 道和住 宅楼;油 烟排 放污 染建(构)筑物 外 墙 的,应及时清 除,恢复 外观。5 城市道 路 5.1 道路 5.1.1 城市道 路应 保持 平整、完 好,便 于通 行;路面 出现 坑洞、碎裂、隆 起、溢水、塌陷 等情 况,应立即在 事发 地点 设置 护栏 和安全 警示 标志,并 及时 进行修 复。5.1.2 不得擅 自占 用或 挖掘 城市 道路;新建、扩 建、改建 的城市 道路 交付 使用 后 5 年内和 大修 的城 市道路竣 工 后3 年 内不 得挖 掘。5.1.3 城市道 路应 保持 整洁,无 垃圾、杂物、粪 便、污水,无涂 写、张贴、刻 画等 现象;日常 清扫 保洁应按 照DB3302/T 1015 的规定,分 等级 进行 保洁 质量控 制。5.1.4 城市道 路应 定时 进行 冲洗、清洗 等水 洗除 尘作 业;遇气温 低 于 3、台 风等 不适宜 冲洗、清 洗的天气,应 暂停 冲洗、清 洗作业;出 现冻 雨、降雪 等恶劣 天气,应 及时 清除 道路积 雪、冰冻。5.1.5 城市道 路应 按 照GB 50763 的规定 设置 盲道、坡 道等 无障碍 设施;盲 道铺 设应 连续,避 开非机 动车停放 位置,无 任何 设施 占用或 阻断;坡 道坡 面应 平整、防滑、无 反光;道 缘 石应排 列整 齐,出现 破损、缺失、移位 等现 象应 及时 修复。5.1.6 不得擅 自占 用城 市道 路进 行售卖、加 工、修 理、洗 车等经 营活 动,以及 堆放 物料、搭建 建(构)筑物等 行为。5.1.7 城市道 路停 车泊 位的 设置 和撤除,在 不影 响行 人、车辆通 行情 况下,按 照道 路实际 状况 施行;停车泊 位、标志、标 线的 设置应 符合 国家 标准,并 保持清 晰、完好;机 动车 和非机 动车 应按 照 划 定 停 车位有序 停放,不 得随 意占 用道路。5.1.8 道路上 行驶 的装 载砂 石、渣土、水泥 等散 装货 物和 液体、垃圾、粪 便的 车辆,应当 采取 密闭、覆盖等 措施,并 保持 车容 整洁,不得 带泥 运行、污 损路面。5.1.9 公益类 行业 作业 车辆,其 外观视 觉符 号应 统一,便 于识别,符 合行 业特 色。5.1.10 道路上 设置 的各 类地 下管 线井盖、雨 箅应 保持 齐全、完好、正位,无沉 降、缺 损、破 裂或 影响交通和 安全 的现 象;井盖 和其基 座应 标明 行业 标识,材质 应符 合国 家标 准,出现损 坏或 井盖 丢 失,应 立即在井 口周 围设 置护 栏、警示标 志,并及 时进 行补 缺和修 复。5.2 桥涵 5.2.1 跨江河 桥、立交 桥、高架 道路、人行 天桥、隧 道、过街地 道、轨道 交通 地上(下)站点、涵 洞应当保 持牢 固、整洁,完 好;其 附属 设施 应保 持洁 净、美 观,金属 主体 或构 件无锈 蚀、残损 现象。5.2.2 跨江河 桥、立交 桥、高架 道路桥 身宜 采用 垂直 绿化 或彩化,桥 下地 面应 绿化,无沙 土裸 露,无乱搭建(构)筑 物或 其他 设施。5.2.3 人行天 桥及 各类 地下 通道 应设置 扶手、盲 道、坡道 和无障 碍电 梯等 无障 碍设 施。6 公共设 施 DB3302/T 1001 2018 5 6.1 公共设 施应 布局 合理、设 置规范、造 型美 观、具有 本地特 色,不得 影响 行人 和车辆 正常 通行。闲置或废 弃的 公共 设施 应及 时拆除,不 得随 意改 作他 用。6.2 公共设 施应 标识 明显,文 字部分 采用 中文、英 文双 语,并 符合 宁 波市 公共 双语标 识英 文翻 译规则(试 行)及GB/T 10001.1 的规 定。6.3 公共设 施应 定期 清洗 和维 护,保 持整 洁,无涂 写、张贴、刻画、吊 挂,无破 损、表 面脱 落现 象。6.4 人行天 桥、人 行道 出入 口、轨道交 通站 点出 入口、公 交车站 的人 流疏 散方 向 15 米范围 内的 人行 道不得设 置信 息亭、报 刊亭、阅报 栏、宣 传栏、公 用 电话亭、配 变电 箱、弱 电 交接箱、公 共自 行车 租赁 点等。6.5 信息亭 应设 置在 宽度 3.5m 的人 行道 上;一般 道路 人行道 同侧 间隔 应 1000m。6.6 报刊亭 应设 置在 宽度 5m 的人行 道上;一 般道 路人 行道同 侧间 隔应 500m。6.7 阅报栏、宣传 栏应 根据 功 能要求 及时 更新 内容;宽 度在 3m 以 下的 人行 道上 不 得设置 阅报 栏、宣 传栏。6.8 一般道 路人 行道 上同 侧公 用电话 亭设 置间 隔应 500m;临 近铁 路客 运站、长 途 汽车站、医 院、学校等流 动人 口聚 集区 的道 路人行 道上,设 置密 度可 根据需 要适 当增 加。公用 电话亭 宜采 用封 闭 式 造 型 和透明材 质。6.9 配变电 箱、弱电 交接 箱应 设置在 道路 红线 外;无条 件设置 在道 路红 线外 的,宜设置 在绿 化隔 离带内;无 条件 设置 在绿 化 隔 离带内 的,可设 置在 人行 道内,同时 应至 少保 证 1.5m 有 效宽 度的 人行 通道,并应尽 量远 离路 口设 置,避免影 响停 车视 距、干扰 行人过 街;配变 电箱 设置 应加装 防护 设施,并 根 据 城市景观 需要 加以 装饰。6.10 公共自 行车 租赁 点的 布局 选点应 符 合 DB33/T 898 的 规定;宽 度5m 以下 的人 行 道不应 设置 公共 自行车停 车棚。6.11 公交候 车亭 造型、色 彩等 要素应 与周 边环 境相 协调;线路 指示 牌应 当清 晰醒 目,方 便阅 读,无 广告内容,无 错别 字。6.12 交通指 示杆、灯 杆、电线 杆等杆 式公 共设 施,出现 损坏、空缺、歪 倒,应及 时 更换、补充 和 校 正。6.13 建成区 范围 内不 宜新 建通 信、电 力等 架空 管线 设施,已有的 架空 管线 设施 应采 取隐蔽 措施 规 范 管理,并 逐步 改造 入地。6.14 果壳箱、垃 圾桶、垃圾 容 器间应 保持 洁净,无 垃圾 积存;果壳 箱应 每日 清洗,垃圾 桶、垃 圾容 器间清运 作业 后,应清 洗干 净,无 垃圾、污 水和 污迹。6.15 果壳箱 同侧 设置 间隔 应符 合 CJJ 27 的规 定;公交 车 站点、轨道 交通 站点、公 共停车 场等 公共 场所应设 置果 壳箱。6.16 公共场 所果 壳箱 应采 用可 回收物、其他 垃圾 两类 垃 圾分开 投放、收集 的分 类 果壳箱,箱体 上应 有明显标 识易 于识 别,标志 应符 合 GB/T 19095 的规 定。6.17 主次干 道沿 线不 得设 置垃 圾容器 间和 垃圾 桶。6.18 垃圾中 转站 除臭、消 毒设 施齐全,场 地内 外无 垃圾、污水 积存。6.19 新建、改 建公 共厕 所的 设计 应符 合 CJJ 14 的规 定;公 共厕所 标识 标牌 设置,应符 合 DB3302/T 1081的规定;建 筑面 积不 小 于80m2的公 共 厕 所,应配 备 母婴室。6.20 公共文 化、体育 健身 设施 应保持 完好、干 净,并按 照使用 年限 及时 更换、拆 除;出 现使 用 故 障 或安全隐 患应 及时 修复、拆 除或更 换。6.21 城市雕 塑和 各类 街景 小品 应体现 地域 文化 元素,其 造型、风 格应 与周 边环 境 相协调,保持 外观 完好。7 园林绿 化 DB3302/T 1001 2018 6 7.1 城市绿 地的 规划、建 设和 管理应 符合 城市 总体 规划 和相关 标准 规范,城 市内 新建、改 建、扩 建项目的配 套绿 地应 与建 设项 目同步 实施。7.2 主要街 道两 侧和 重点 区域 的绿地 应布 局合 理,与周 边环境 相协 调,绿地 宽度 应符合 宁 波市 城市绿化条 例 规定,绿地 中种 植的树 木或 其他 植物 应定 期修剪,不 妨碍 安全 视距,不影响 车辆、行 人通 行,不影响 路灯 照明 和交 通信 号信息 传递,不 影响 电力、通讯 等架 空管 线。7.3 城市绿 地内 植物 应遵 循生 物地域 性、多样 性原 则,以乡土 树种 为主,合 理配 置乔木、灌 木和 地 被,应推广 立体 绿化,形 成季 相分明、色 彩丰 富的 城市 绿化体 系。造型 植物、攀 缘植物 和绿 篱,应 保 持 造 型美观。7.4 城市绿 地不 得出 现单 块面 积大 于 0.5m2的泥 土裸 露现 象;花 坛(池)、树 穴内 泥土边 顶面 应低 于边缘石 顶 面0.1m;绿地 中 模纹花 坛、组字 应清 晰、完整、鲜明,围 栏、标牌 等设施 应完 好、整洁。7.5 城市绿 地中 的园 路、休闲 场地、园林 小品 及园 林建 构筑物 等景 观设 施应 保持 完好,景观 水体 应水面干净,水 内无 杂物。7.6 城市绿 地应 进行 日常 清理 保洁,保持 整洁、干 净,不得出 现晾 晒等 影响 绿地 景观的 现象;绿 地内应无杂 草、杂物 和垃 圾。7.7 城市绿 地应 定期 养护,保 持植物 生长 良好、叶 面洁 净美观,无 明显 病虫 害;绿化养 护管 理和 自然灾害所 产生 的垃 圾应 及时 清理,不得 露天 焚烧;病 死树木 要及 时补(换)种。7.8 城市行 道树 应排 列有 序,同一路 段树 木品 种和 规格 基本一 致,无缺 株、枯 枝、歪斜、死株、残桩;树穴应 无黄 土裸 露,宜采 用地被 草坪、碎 石等 覆盖;不得 依树 盖房、搭棚、架设天 线,捆绑 树身,吊 挂物品。7.9 古树名 木应 按照 宁 波市 古树名 木保 护管 理办 法)规定 进行 管理。8 广告设 施与 非广 告设 施 8.1 广告设 施设 置应 当符 合 CJJ 149 和 DB3302/T 1062 规定。8.2 店名招 牌设 置应 与所 处环 境及所 依附 建筑 物相 协调,规格 统一,外 观整 洁美 观,不 得影 响建 筑采光、通 风和 消防 功能 正常 使用;同一 街区 或路 段相 邻建筑 物上 设置 店名 招牌,其材 料、体 量、色 彩、照明等应 整体 协调;主 要街 道两侧 和重 点区 域设 置店 名招牌,应 整体 设计,店 名 招牌造 型多 样化,有 特 色。8.3 建筑物 底层 店名 招牌 应设 置在一 层门 檐以 上、二层 窗户下 沿;建筑 物二 层及 以上店 名招 牌宜 设置在层与 层之 间实 墙面 上;建筑物 三层 及以 上墙 面不 宜设置 店名 招牌;建筑 物 屋顶禁 止设 置店 名招 牌;建筑物底 层出 入口 雨棚 上方 设置店 名招 牌,应采 用镂 空字形 式。8.4 医院、公厕、银 行、药店、彩票 售卖 点等 具有 便民 公益性 质行 业可 在建 筑物 底层设 置垂 直墙 面灯箱式店 名招 牌,设置 高度 不得超 过二 层窗 户下 沿,外挑距 离 0.5m,边 长 0.7m,厚度 0.3m。8.5 店名招 牌不 得 采 用电 子显 示屏形 式设 置;居住 小区 商业裙 房设 置店 名招 牌,不得采 用霓 虹灯 等高亮光源 和动 态光 源的 照明 方式。8.6 滚动字 幕LED 可 用于 商家 自身服 务信 息宣 传,应设 置在建 筑物 底层 平行 墙面 店名招 牌下 方,宽度不得超 过其 上部 平行 墙面 店名招 牌的 宽度,高 度 0.3m,下沿 净空 高度 2 m;滚动 字 幕 LED 应采 用单色纯文 字显 示方 式。8.7 场地指 示牌 应设 置在 建(构)筑 物所 在用 地红 线范 围内,设置 距离 不得 超过 建(构)筑 物 20 米范围;道 路红 线范 围内,不 得设置 场地 指示 牌。8.8 场地指 示牌 厚度 0.3m,展 示部分 距离 地面 0.8m;竖 向设置 场地 指示 牌,高度 6m,宽 度1.3m;横向设 置场 地指 示牌,高 度 3m,宽 度 4m。8.9 楼宇标 识应 平行 设置 在建 筑物墙 面、屋顶 或底 层出 入口雨 棚上 方等 位置,采 用镂空 字或 镂空 图案形式;一幢 建筑 物不 得设 置二个 及以 上名 称的 楼宇 标识。DB3302/T 1001 2018 7 8.10 楼宇标 识设 置在 多层 建筑 物屋顶,高 度 2m;楼宇 标 识设置 在高 层建 筑物 屋顶,高度 4m;车 站、机场等 公共 交通 建筑 物为 满足公 共导 向性 需求,可 适当放 大楼 宇标 识尺 寸。9 城市照 明 9.1 城市照 明设 置应 当根 据经 济社会 发展 水平,结 合城 市自然 地理 环境、人 文条 件、交 通流 量,按照城市总 体规 划确 定的 城市 功能分 区,对不 同区 域的 照明效 果提 出要 求,体现 城市夜 间空 间形 态 和 结 构。9.2 新建、改建、扩 建道 路、建(构)筑 物上 的照 明设 施应与 建设 工程 主体 同步 设计、同步 施工、同步投入 使用;灯 形外 观设 计、选 择应 与被 照明 对象 及周边 环境 相协 调,体现 被照明 对象 的特 征 及 功 能。9.3 城市功 能照 明应 保证 居民 夜晚出 行、生活 安全 以及 视觉的 舒适 性,城市 道路、桥梁、隧 道、地下通道、人行 天桥 及公 园、绿地、广场、住 宅区 必须 设置功 能照 明,其装 灯率 应达 到 100%,照明 相关 指标应符 合国 家城 市道 路照 明设计 标准。9.4 城市功 能照 明灯 杆应 沿路 缘石安 装,为驾 驶员 提供 良好的 诱导 性;机动 车道 灯具高 度应 6 米,并采用 截光 型或 半截 光型 灯具。9.5 城市功 能照 明应 每天 启闭,启闭 时间 应根 据季 节、天空亮 度及 时修 正;隧道、地下 通道 内白 天平均照度 低 于50lx 应 设置24 小时 不间 断照 明。9.6 城市主 要道 路、江河、互 通立交、出 入口 两侧 的主 要建筑 物、构筑 物及 繁华 商业区、城 市广 场、重要体 育文 化场 馆、市 级 以上文 物保 护单 位、景 观 雕塑等 应当 设置 景观 照明,并 按照 城市 照明 主管 部 门的要求 进行 启闭,遇 台风、暴雨、中 度及 以上 雾霾 等恶劣 天气 时应 停用。9.7 城市景 观照 明应 重点 突出,层次 分明,分 级控 制,相关指 标应 符合 国家 城市 夜景照 明设 计标 准且与周边 光环 境相 适应;城 市景观 照 明 设施 应控 制外 溢光及 杂散 光,避免 形成 光污染。9.8 城市照 明设 施的 设置 应兼 顾夜晚 照明 及白 昼景 观,功能照 明其 灯杆 表面 颜色 宜为深 灰色,固 定法兰及螺 丝应 低于 路面 铺装 或绿化 泥土;建(构)筑 物 上安装 的景 观照 明设 施应 隐蔽安 装并 与安 装部 位 保持同色。9.9 城市照 明设 施应 保持 整洁、完好,并 定期 维护 保养,设施 完好 率、亮灯 率应 达到 98%以 上,照明相关指 标应 维持 在国 家城 市道路 照明 设计 标准 以上 或原景 观照 明设 计效 果;设施外 表出 现污 损、油 漆 退色或剥 落等 应进 行重 新涂 装;出 现故 障、缺损 或照 度下降 时应 及时 修复 或更 换。9.10 城市功 能照 明设 施上 禁止 设置电 力及 通 讯 线缆、悬 挂或张 贴商 业广 告等 行为;禁止 利用 建 筑 物 景观照明 插播 商业 广告 及其 他有损 城市 形象 的视 频、图案或 文字。9.11 城市照 明应 节约 能源、保 护环境,应 采用 高效、节 能、美 观的 照明 灯具 及光 源。10 城市水 域 10.1 城市水 域应 力求 自然、生 态,并 与周 围人 文景 观相 协调。水面 应保 持清 洁,无 垃圾、粪便、油 污、动物尸 体、水生 植物 等漂 浮废物;水 体应 无恶 臭、无异色、无 异味,不 得超 标排放 污水。10.2 岸坡应 保持 整洁 完好,无 破损,无堆 放垃 圾,无违 章建筑 和堆 放杂 物;规定 控制范 围不 得 有 从 事污染水 体的 餐饮、食 品加 工、洗 染等 经营 活动,严 禁设置 家畜、家 禽等 养殖 场。10.3 城市河 道的 规划 和建 设,应当满 足防 洪排 涝、蓄水 调水、通航 等基 本功 能要 求;不 得擅 自 在 河 道内设置 阻水 障碍 物,经批 准设置 的临 时阻 水障 碍物,工程 结束 后应 按规 定期 限清除,恢 复河 道畅 通。10.4 城市河 道中 的各 类船 舶和 航道设 施应 保持 整洁、完 好,配置 足够 的环 卫设 施,不 得将产 生的 垃圾、粪便、污水 等废 弃物 排入 水体。10.5 船舶装 运垃 圾、粪便 和易 飞扬散 装货 物时,应 密闭 加盖,无裸 露现 象;不得 在城市 河道 中 弃 置 废船或倾 倒垃 圾、渣土、煤 灰、泥 浆和 其他 废弃 物。DB3302/T 1001 2018 8 10.6 城市河 道驳 岸应 保持 完好 无缺损,并 具有 地域 特色;河道 两岸、水 面周 围应 进行绿 化,保 持 环 境优美;河 岸 建(构)筑物 应与河 道景 观相 协调;沿 河绿化 休闲 设施 应安 全、整洁、完好。10.7 城市景 观河 道的 建设 和养 护应符 合 宁波 市城 市景 观河道 建设 和管 理规 范 规定,不得 游 泳、洗涤、垂 钓,无定 置渔 网、渔箱、网簖。11 公共场 所 11.1 公共场 所及 周边 环境 应整 洁、干 净、有序,无 违章 设摊、占道 经营、吊 挂、晾晒、搭建,无 人 员露宿和 乞讨,无 垃圾、污 水、痰 迹等 污物,果 壳箱、垃圾 桶应 做到 日产 日清,无满 溢现 象;沿街 单 位、经营户 和住 户应 实行 市容 环境卫 生责 任区 制度,保 持整洁 卫生,无 跨门 营业,不影 响周 围环 境。11.2 机动车 停车 场、非机 动车 停放点 应规 范设 置、合理 布局,车辆 停放 整齐。11.3 轨道交 通站 点、公共 交通 首末站、铁 路客 运站、长 途汽车 站等 公共 场所 出入 口周 围 5m 范围 内,无堆放 杂物、停 放车 辆、揽客拉 客或 其他 堵塞 通道、妨碍 通行 和救 援疏 散等 现象。11.4 经批准 在公 共场 所举 办节 庆、文 化、体 育、宣传、商业等 活动,应 按审 批要 求,在 指定 时间、地点进行;组 织方 应设 置环 境卫生 设施,及 时清 理活 动产生 垃圾、污 水等 废弃 物,并 保持 活动 场 地 和 周 围环境整 洁,不得 影响 车辆 和行人 通行。11.5 经批准 设置 的各 类便 民服 务点,应按 照审 批要 求,定时定 点,规范 经营;应 自备垃 圾收 集 容 器,并保持 地面 整洁、干 净。11.6 集贸市 场内 应合 理设 置 经 营设施 及垃 圾收 集点、垃 圾收集 容器 等环 卫设 施,公共厕 所应 达 到CJJ 14 中 规定 的二 类标 准,并 保持干 净、整洁、卫 生。11.7 洗车场 应按 照国 家相 关标 准设立,不得 占用 城市 道 路作业;场地 内部 地面 硬 化,设有 污水 处理 和泥沙沉 淀设 施,污水 应排 入城市 污水 管道,并 保持 排水畅 通。12 居住区 12.1 居住区 的整 体环 境应 整洁、舒适 和美 观,体现 地方 特色,并与 周围 环境 相协 调。12.2 居住区 内建 筑物 设置 防盗 门窗、遮阳 雨棚 等应 规格 统一,不宜 采用 外挑 式防 盗窗;建(构)筑 物外墙及 公共 区域 墙面 应保 持洁净,无 明显 脱落 和污 迹,无 乱张 贴、乱涂 写、乱刻画。12.3 居住区 内道 路路 面 应 干净 整洁、完好 通畅,机 动车 和非机 动车 停放 有序,无 乱搭建、占 道 设 摊、乱堆杂 物等 现象;道 路排 水设施 应畅 通,无堵 塞。12.4 居住区 内座 椅、凉亭、书 报亭 12.5、邮箱、阅 报栏、变 电箱、弱电 交接 箱、消防 栓等 公共设 施应 规范 设置,布 局合理,整 洁 完 好。12.6 居住区 的垃 圾房、垃 圾压 缩收集 站、公共 厕所 等应 规范设 置,定期 保洁 和维 护。12.7 居住区 内应 实行 生活 垃圾 分类投 放收 集,垃 圾桶 应 分为厨 余垃 圾、其 他垃 圾、可回收 物及 有害 垃圾四类,标 志应 符 合GB/T 19095 规 定。12.8 居住区 内公 共娱 乐、健身 休闲、绿化 等场 所无 地面 垃圾、积留 污水,无乱 晾 晒、乱 吊挂;各类 娱乐健身 设施 整洁、完 好,发现安 全隐 患,应及 时更 新、修 复或 拆除。12.9 居住区 内架 设的 各类 管线,应符 合 GB 50180 的规 定,不得 乱拉 乱设。12.10 居住区 的各 种广 告设 施、导向牌、标 志牌 和示 意地 图应规 范设 置、布局 合理、整洁 美观,高 度2.2m。12.11 居住区 内的 绿化 植物 配置,应具 有地 域特 色,以乡 土树种 为主,并 坚持 多样 化原则;绿 地内 的花草、乔灌 木等 植物 应生 长良好,无 明显 虫害,无 死树;不得 破坏 绿化、违 章搭建 或种 植农 作物;不 得随意变 更绿 化用 地性 质,挪作他 用。DB3302/T 1001 2018 9 12.12 居住区 内不 得利 用居 住建 筑从事 石材、铝 合金、防 盗窗和 木器 等经 营加 工活 动,禁 止改 变住 宅使用性 质开 设饭 店、旅馆、休闲 中心 和歌(舞)厅 等娱乐 经营 场所。12.13 居住区 内禁 止饲 养家 畜、家禽;居民 饲养 宠物、信 鸽等不 得污 染环 境。13 建筑工 地 13.1 建筑工 地实 行封 闭施 工,工地周 边应 设置 高度 统一、牢固 安全 的围 挡(墙)遮挡,并设 有 夜 间 照明装置,设 置在 主要 道路 两侧和 重点 区域 高度 2.5m,其 他区 域高 度 2m。13.2 建筑工 地出 入 口5m 内及 主 要道路 应进 行混 凝土 硬化 处理,并配 备车 辆清 洗、照明、消防 等设 施设备;应设 置排 水沟(管)网和 泥浆 沉淀 池,施 工 材料应 整齐 堆放,并 采取 遮盖等 防尘 措施;工 地醒 目处应设 置内 容全 面、详细、准确 的消 防保 卫、安 全 生产、环境 保护、文明 施 工、工 程概 况和 施工 工地 总平面图 等标 牌。13.3 建筑工 地应 当设 置符 合规 定的临 时厕 所、生活 垃圾 和餐厨 垃圾 收集 容器,并 建立清 扫保 洁 制 度,保持工 地环 境整 洁,不得 直 接将粪 便排 入下 水道 或河 道,不 得将 生活 垃圾 与建 筑 垃圾混 放;工程 结束 后,应及时 拆除 围挡、恢 复现 场,并 清运、处 置建 筑垃 圾和其 他废 弃物。13.4 建筑工 地围 挡(墙)、施 工使用 临时 住房 外墙 面不 得有污 迹,无张 贴、涂 画、刻画 等现 象;工 地宜适当 种植 绿化 植物,美 化环境。13.5 建筑工 地距 离住 宅、医院、学校 等建 筑物 不 足5m,应设置 具有 降噪 功能 的围 挡;易 产生 噪音 的作业设 备应 设置 在工 地中 远离居 民区 一侧 位置,并 在设有 隔音 功能 的临 时房(棚)内操 作;进行 电 焊 作业或夜 间施 工使 用灯 光照 明,应 采取 有效 遮光 措施。13.6 建筑工 地应 采用 洒水、清 扫、冲 洗运 输车 辆等 措施,防止 尘土 飞扬、污水 流 溢、污 染道 路;建 筑垃圾运 输车 辆驶 出工 地前,应当 采取 防止 建筑 垃圾 沿途抛、撒、滴、漏 的封 闭措施。13.7 市政设 施、道路 挖掘 工地 围挡高 度不 得低 于1.8m;日常作 业应 采用 洒水 等措 施控制 尘土 飞扬。13.8 储备或 待建 用地,临 街一 侧应设 置围 挡(墙),围 挡(墙)高 度 2.5m。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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