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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小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DB5101/T 16-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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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小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DB5101/T 16-2018.pdf

DB5101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1 0 1/T 1 6-2 0 1 8成 都 市 小 型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基 本 规 范2 0 1 8-0 9-3 0 发 布2 0 1 8-1 0-0 1 实 施成 都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5 1 0 1/T 1 6-2 0 1 8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一 般 要 求.25 目 标 职 责.26 制 度 化 管 理.37 教 育 培 训.48 现 场 管 理.59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及 隐 患 排 查 治 理.71 0 应 急 管 理.91 1 事 故 管 理.1 01 2 持 续 改 进.1 0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成 都 市 小 型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分 表.1 1参 考 文 献.5 2D B 5 1 0 1/T 1 6-2 0 1 8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成 都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成 都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成 都 市 安 全 生 产 科 学 技 术 服 务 中 心、成 都 市 标 准 化研 究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袁 海 良、周 健、金 涛、蔡 康、杨 海 静、杨 信 林、胡 海、毛 颖、余 航、王 小 琳、陈 倩、姚 武 英、文 萌 川、李 小 雯、王 可 贵、于 乾 靠。D B 5 1 0 1/T 1 6-2 0 1 81成 都 市 小 型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成 都 市 小 型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一 般 要 求 以 及 目 标 职 责、制 度 化 管 理、教 育 培 训、现 场 管 理、安 全 风 险 管 控 及 隐 患 排 查 治 理、应 急 管 理、事 故 管 理、持 续 改 进 8 个 要 素 的 技 术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冶 金、建 材、机 械、轻 工、纺 织、商 贸 等 行 业 的 小 型 企 业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工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2 8 9 3 安 全 色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4 0 5 3.1 3 固 定 式 钢 梯 及 平 台 安 全 要 求G B 5 7 6 8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G B 6 0 6 7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规 程G B 6 4 4 1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分 类G B 7 2 3 1 工 业 管 道 的 基 本 识 别 色、识 别 符 号 和 安 全 标 识G B/T 1 1 6 5 1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选 用 规 范G B 1 3 4 9 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G B/T 1 5 4 9 9 事 故 伤 害 损 失 工 作 日 标 准G B 1 8 2 1 8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G B/T 2 9 6 3 9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导 则G B 3 0 8 7 1 化 学 品 生 产 单 位 特 殊 作 业 安 全 规 程G B/T 3 3 0 0 0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 范G B 3 5 1 8 1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判 定 方 法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3 3 建 筑 采 光 设 计 标 准G B 5 0 0 3 4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8 7 工 业 企 业 总 平 面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7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A Q/T 9 0 0 7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演 练 指 南A Q/T 9 0 0 9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演 练 评 估 规 范G B Z 1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G B Z 1 5 8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G B Z 1 8 8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D B 5 1 0 1/T 1 6-2 0 1 82G B Z/T 2 0 3 高 毒 物 品 作 业 岗 位 职 业 病 危 害 告 知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3 3 0 0 0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4 一 般 要 求4.1 原 则企 业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应 遵 循“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综 合 治 理”的 方 针,牢 固 树 立“以人 为 本、安 全 发 展”的 理 念,落 实 企 业 主 体 责 任。以 安 全 风 险 管 理、隐 患 排 查 治 理、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为基 础,以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为 核 心,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实 现 全 员 参 与,全 面 提 升 安 全 生 产 管理 水 平,改 善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条 件,强 化 安 全 意 识、操 作 技 术 和 防 范 技 能,持 续 改 进 安 全 生 产 工 作,不 断提 升 安 全 生 产 绩 效,预 防 和 减 少 事 故 的 发 生,保 障 人 身 安 全 健 康,保 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有 序 进 行。4.2 建 立 和 保 持企 业 应 采 用“策 划、实 施、检 查、改 进”的“P D C A”动 态 循 环 模 式,依 据 本 标 准 的 规 定,结 合 企 业自 身 特 点,自 主 建 立 并 保 持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通 过 自 我 检 查、自 我 纠 正 和 自 我 完 善,构 建 安 全生 产 长 效 机 制,持 续 提 升 安 全 生 产 绩 效。4.3 自 评 和 评 审4.3.1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的 运 行 情 况,采 用 企 业 自 评 和 评 审 单 位 评 审 的 方 式 进 行 评 定。4.3.2 成 都 市 小 型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定 内 容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第 5 章 第 1 2 章 的 规 定。4.3.3 成 都 市 小 型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定 具 体 指 标 要 求 见 附 录 A。4.3.4 评 分 表 包 括 目 标 职 责(4 0 分)、制 度 化 管 理(3 0 分)、教 育 培 训(4 0 分)、现 场 管 理(3 2 0分)、安 全 风 险 管 控 及 隐 患 排 查 治 理(9 0 分)、应 急 管 理(4 0 分)、事 故 管 理(2 0 分)、持 续 改 进(2 0分)八 个 分 项 评 价,满 分 为 6 0 0 分。最 终 标 准 化 得 分 换 算 成 百 分 制,换 算 公 式 如 下:标 准 化 得 分(百 分 制)=标 准 化 工 作 评 定 得 分(6 0 0 不 参 与 考 评 内 容 分 数 之 和)1 0 0。最 后 得分 采 用 四 舍 五 入,取 小 数 点 后 一 位 数。4.3.5 本 标 准 中 累 计 扣 分 的,均 为 直 到 该 考 评 内 容 分 数 扣 完 为 止,不 出 现 负 分。4.3.6 标 注“”符 号 的 条 款 为 必 须 整 改 项。4.3.7 小 型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依 法 取 得 营 业 执 照,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工 商 登 记 核 准 范 围;申 请 评 审 之 日 的 前 1 年 内,无 生 产 安 全 死 亡 事 故,或 经 济 损 失 超 过 1 0 0 万 元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或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不 存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评 审 得 分 在 6 0 分(含)以 上。5 目 标 职 责5.1 目 标D B 5 1 0 1/T 1 6-2 0 1 835.1.1 企 业 应 根 据 自 身 安 全 生 产 实 际,制 定 文 件 化 的 年 度 安 全 生 产1)目 标,并 纳 入 企 业 总 体 生 产 经 营 目标。5.1.2 企 业 应 定 期 对 安 全 生 产 目 标、指 标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和 考 核。5.2 机 构 和 职 责5.2.1 机 构 设 置企 业 应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组 织 领 导 机 构,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或 配 备 相 应 的 专 职 或兼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5.2.2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5.2.2.1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全 面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工 作,并 履 行 相 应 责 任 和 义 务。5.2.2.2 企 业 应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明 确 各 级 部 门 和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职 责,并 对 责 任 制 的落 实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考 核。5.3 安 全 生 产 投 入5.3.1 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保 障 制 度,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并 建 立 使 用 台 账。5.3.2 企 业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相 关 保 险 费 用。企 业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投 保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险。5.4 安 全 文 化 建 设企 业 应 开 展 安 全 文 化 建 设,确 立 本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理 念 及 行 为 准 则,并 教 育、引导 全 体 从 业 人 员 贯 彻 执 行。6 制 度 化 管 理6.1 法 规 标 准 识 别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规 范 的 管 理 制 度,明 确 主 管 部 门,确 定 获 取 的 渠 道、方 式,及时 识 别 和 获 取 适 用、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规 范,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规 范 清 单 和 文 本 数 据 库。6.2 规 章 制 度6.2.1 企 业 应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规 范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包 括 但 不限 于 下 列 内 容: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安 全 生 产 投 入;文 件、记 录 和 档 案 管 理;安 全 风 险 管 理;隐 患 排 査 治 理;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安 全 教 育 培 训;岗 位 达 标;1)“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D B 5 1 0 1/T 1 6-2 0 1 84 危 险 作 业 安 全 管 理;个 体 防 护 用 品 管 理;设 备 设 施 管 理;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管 理;相 关 方 安 全 管 理;消 防 安 全 管 理;应 急 管 理;事 故 管 理;安 全 生 产 奖 惩;绩 效 评 定 管 理。6.2.2 企 业 应 确 保 从 业 人 员 及 时 获 取 制 度 文 本。6.3 操 作 规 程企 业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结 合 本 企 业 生 产 工 艺、作 业 任 务 特 点 以 及 岗 位 作 业 安 全 风 险 与 职 业 病 防 护 要求,编 制 齐 全 适 用 的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发 放 至 相 关 岗 位 员 工,并 严 格 执 行。6.4 文 档 管 理6.4.1 记 录 管 理企 业 应 建 立 健 全 主 要 安 全 生 产 过 程 与 结 果 的 记 录,并 建 立 和 保 存 有 关 记 录 的 电 子 档 案,支 持 查 询 和检 索,便 于 自 身 管 理 使 用 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调 取 检 查。6.4.2 评 估企 业 应 每 年 至 少 评 估 1 次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规 范、规 章 制 度、操 作 规 程 的 适 用 性、有 效 性 和执 行 情 况。6.4.3 修 订企 业 应 根 据 评 估 结 果、安 全 检 査 情 况、自 评 结 果、评 审 情 况、事 故 情 况 等,及 时 修 订 安 全 生 产 规 章制 度、操 作 规 程。7 教 育 培 训7.1 教 育 培 训 管 理7.1.1 企 业 应 明 确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主 管 部 门,制 定、实 施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计 划,并 保 证 必 要 的 安 全 教 育 培训 资 源。7.1.2 企 业 应 如 实 记 录 全 体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建 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档 案 和 从 业 人 员 个 人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档 案。7.2 人 员 教 育 培 训7.2.1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具 备 与 本 企 业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生 产知 识 与 能 力。D B 5 1 0 1/T 1 6-2 0 1 857.2.2 从 业 人 员7.2.2.1 企 业 的 新 入 职 从 业 人 员 上 岗 前 应 按 规 定 开 展 安 全 培 训 教 育,岗 前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学 时 和 内 容 应符 合 国 家 和 行 业 的 有 关 规 定。7.2.2.2 在 新 工 艺、新 技 术、新 材 料、新 设 备 设 施 投 入 使 用 前,企 业 应 对 有 关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专 门 的 安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确 保 其 具 备 相 应 的 安 全 操 作、事 故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置 能 力。7.2.2.3 从 业 人 员 在 本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内 转 岗 或 离 岗 半 年 以 上 重 新 上 岗 时,应 当 重 新 接 受 相 应 的 的 安 全培 训。7.2.2.4 从 事 特 种 作 业、特 种 设 备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经 专 门 安 全 作 业 培 训,考 核 合 格,取得 相 应 资 格 后,方 可 上 岗 作 业,并 定 期 接 受 复 审。7.2.3 其 他 人 员7.2.3.1 企 业 应 对 进 入 企 业 从 事 服 务 和 作 业 活 动 的 承 包 商、供 应 商 的 从 业 人 员 和 接 收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高 等 学 校 实 习 生,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并 保 存 记 录。7.2.3.2 外 来 作 业 人 员 进 入 作 业 现 场 前,应 由 作 业 现 场 所 在 单 位 对 其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并 保 存 记 录。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外 来 人 员 安 全 规 定、可 能 接 触 到 的 危 害 因 素、所 从 事 作 业 的 安 全 要 求、作 业 安 全 风 险 分 析及 安 全 控 制 措 施、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措 施、应 急 知 识 等。7.2.3.3 企 业 应 对 进 入 企 业 检 査、参 观、学 习 等 外 来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告 知,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安 全 规 定、可能 接 触 到 的 危 险 有 害 因 素、应 急 知 识 等。8 现 场 管 理8.1 设 备 设 施 管 理8.1.1 设 备 设 施 建 设企 业 应 依 法 开 展 新、改、扩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及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三 同 时”工 作;企 业 总 平 面 布 置应 符 合 G B 5 0 1 8 7 的 规 定,建 筑 设 计 防 火 和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应 分 别 符 合 G B 5 0 0 1 6 和 G B 5 0 1 4 0 的 规 定。8.1.2 设 备 设 施 验 收企 业 应 执 行 设 备 设 施 采 购、到 货 验 收 制 度,购 置、使 用 设 计 符 合 要 求、质 量 合 格 的 设 备 设 施。设 备设 施 安 装 后 企 业 应 进 行 验 收,并 对 相 关 过 程 及 结 果 进 行 记 录。8.1.3 设 备 设 施 运 行8.1.3.1 企 业 应 对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规 范 化 管 理,建 立 设 备 设 施 管 理 台 账。8.1.3.2 企 业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各 种 安 全 设 施 以 及 检 测 与 监 测 设 备,定 期 检 查 维 护 并 做 好 记 录。8.1.3.3 企 业 应 针 对 高 温、高 压、低 温、负 压 和 生 产、使 用、储 存 易 燃、易 爆、有 毒、有 害 物 质 等 高风 险 设 备,建 立 运 行、巡 检、保 养 的 专 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确 保 其 始 终 处 于 安 全 可 靠 的 运 行 状 态。8.1.3.4 强 检 计 量 器 具 应 按 有 关 规 定,委 托 具 有 法 定 或 授 权 资 质 的 计 量 检 定、校 准 机 构 进 行 周 期 检 定、校 准。8.1.3.5 特 种 设 备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委 托 具 有 特 种 设 备 检 验、检 测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定 期 检 验、检 测。8.1.4 设 备 设 施 检 维 修D B 5 1 0 1/T 1 6-2 0 1 868.1.4.1 企 业 应 制 定 设 备 设 施 综 合 检 维 修 计 划,加 强 日 常 检 维 修 和 定 期 检 维 修 管 理,定 检 维 修 人 员、定 安 全 措 施、定 检 维 修 质 量,并 做 好 记 录。8.1.4.2 企 业 进 行 检 维 修 应 制 定 检 维 修 方 案,检 维 修 方 案 应 包 含 作 业 安 全 风 险 分 析、控 制 措 施、应 急处 置 措 施 及 安 全 验 收 标 准。检 维 修 过 程 中 应 执 行 安 全 控 制 措 施,隔 离 能 量 和 危 险 物 质,并 进 行 监 督 检 查,检 维 修 后 应 进 行 安 全 确 认。8.1.5 设 备 设 施 拆 除、报 废企 业 应 建 立 设 备 设 施 报 废 管 理 制 度。设 备 设 施 的 报 废 应 办 理 审 批 手 续,在 报 废 设 备 设 施 拆 除 前 应 制定 方 案,并 在 现 场 设 置 明 显 的 报 废 设 备 设 施 标 志。报 废、拆 除 涉 及 许 可 作 业 的,应 按 照 8.2.1.3 执 行,并 在 作 业 前 对 相 关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8.2 作 业 安 全8.2.1 作 业 环 境 和 作 业 条 件8.2.1.1 生 产 现 场 应 实 行 定 置 管 理,保 证 安 全 通 道 畅 通,保 持 作 业 环 境 整 洁。8.2.1.2 生 产 现 场 应 配 备 相 应 的 安 全、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具)及 消 防 设 施 与 器 材,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应急 照 明、安 全 通 道,并 确 保 安 全 通 道 畅 通。8.2.1.3 企 业 应 对 动 火 作 业、有 限 空 间 作 业、临 时 用 电 作 业、高 处 作 业、断 路 作 业、破 土 作 业、吊 装作 业、盲 板 抽 堵 作 业 等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作 业 活 动,实 施 作 业 许 可 管 理,严 格 履 行 作 业 许 可 审 批 手 续。作 业许 可 应 包 含 安 全 风 险 分 析、安 全 及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措 施、应 急 处 置 等 内 容。作 业 许 可 实 行 闭 环 管 理。涉及 危 险 化 学 品 使 用(储 存)的 特 殊 作 业,应 符 合 G B 3 0 8 7 1 的 规 定。8.2.1.4 两 个 以 上 作 业 单 位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时,可 能 危 及 对 方 生 产 安 全 的,应 当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和 应 当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并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8.2.2 作 业 行 为企 业 应 监 督、指 导 从 业 人 员 遵 守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操 作 规 程,现 场 作 业 人 员 正 确 佩 戴 和 使 用 劳 动防 护 用 品;杜 绝 违 章 指 挥、违 章 作 业 和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的“三 违”行 为。8.2.3 岗 位 达 标8.2.3.1 企 业 应 开 展 岗 位 达 标 活 动,明 确 岗 位 达 标 的 内 容 和 要 求。8.2.3.2 各 班 组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安 全 操 作 技 能 训 练、岗 位 作 业 危 险 预 知、作业 现 场 隐 患 排 查、事 故 分 析 等 工 作,并 做 好 记 录。8.2.4 相 关 方8.2.4.1 企 业 应 建 立 承 包 商、供 应 商 等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将 承 包 商、供 应 商 等 相 关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纳 入 企业 内 部 管 理。建 立 承 包 商、供 应 商 等 相 关 方 的 名 录 和 档 案。8.2.4.2 企 业 不 得 将 项 目 委 托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或 安 全 生 产、职 业 病 防 护 条 件 的 承 包 商、供 应 商 等 相关 方。企 业 应 与 承 包 商、供 应 商 等 签 订 合 作 协 议,明 确 规 定 双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和 义 务。8.3 职 业 健 康8.3.1 基 本 要 求D B 5 1 0 1/T 1 6-2 0 1 878.3.1.1 企 业 应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职 业 卫 生 要 求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条 件,为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从 业 人 员提 供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建 立、健 全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和 健 康 监 护 档 案。8.3.1.2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工 作 场 所 应 设 置 相 应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并 符 合 G B Z 1 的 规 定。8.3.1.3 企 业 应 确 保 使 用 有 毒、有 害 物 品 的 作 业 场 所 与 生 活 区、辅 助 生 产 区 分 开,作 业 场 所 不 应 住 人;将 有 害 作 业 与 无 害 作 业 分 开,高 毒 工 作 场 所 与 其 他 工 作 场 所 隔 离。8.3.1.4 对 可 能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危 害 的 有 毒、有 害 工 作 场 所,应 设 置 检 测 报 警 装 置,制 定 应 急 预 案,配置 现 场 急 救 用 品、设 备,设 置 应 急 撤 离 通 道 和 必 要 的 泄 险 区,定 期 检 查 监 测。8.3.1.5 企 业 应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上 岗 前、在 岗 期 间、特 殊 情 况 应 急 后 和 离 岗 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将检 查 结 果 书 面 如 实 告 知 从 业 人 员 并 存 档。对 检 查 结 果 有 异 常 的 从 业 人 员,应 及 时 就 医,并 定 期 复 查。企业 不 应 安 排 未 经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从 业 人 员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不 应 安 排 有 职 业 禁 忌 的 从 业 人 员从 事 禁 忌 作 业。从 业 人 员 的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应 符 合 G B Z 1 8 8 的 规 定。8.3.1.6 各 种 防 护 用 品、防 护 器 具 应 定 点 存 放 在 安 全、便 于 取 用 的 地 方,建 立 台 帐,并 有 专 人 负 责 保管,定 期 校 验 和 维 护。8.3.2 职 业 病 危 害 告 知8.3.2.1 企 业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应 将 工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及 其 后 果 和 防 护 措施 如 实 告 知 从 业 人 员,并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写 明。8.3.2.2 企 业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公 告 栏,公 布 有 关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规 章 制 度、操 作 规 程、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和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结 果。对 存 在 或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工 作 场所、作 业 岗 位、设 备、设 施,应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高 毒 物 品 作 业 岗 位 职 业 病 危害 告 知 应 符 合 G B Z/T 2 0 3 的 规 定。8.3.3 职 业 病 危 害 申 报企 业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及 时、如 实 向 所 在 地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报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并 及 时 更 新 信 息,并 在 成 都 市 职 业 卫 生 预 控 服 务 系 统 中 进 行 填 报。8.3.4 职 业 病 危 害 检 测 与 评 价企 业 应 对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进 行 日 常 监 测,并 保 存 检 测 记 录。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应 委 托 具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定 期 检 测,每 年 至 少 进 行 1 次 全 面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职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应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每 3 年 至 少 进 行 1 次 职 业 病 危 害 现 状 评价。检 测、评 价 结 果 存 入 职 业 卫 生 档 案,并 向 监 管 部 门 报 告,向 从 业 人 员 公 布。8.4 警 示 标 志8.4.1 企 业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工 作 场 所 的 安 全 风 险 特 点,在 有 重 大 风 险 源、较 大 危 险 因 素 和 职 业 病 危害 因 素 的 工 作 场 所,设 置 明 显 的、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企 业 应 定期 对 警 示 标 志 进 行 检 査 维 护,确 保 其 完 好 有 效。8.4.2 企 业 应 在 设 备 设 施 施 工、吊 装、检 维 修 等 作 业 现 场 设 置 警 戒 区 域 和 警 示 标 志,在 检 维 修 现 场 的坑、井、洼、沟、陡 坡 等 场 所 设 置 围 栏 和 警 示 标 志,进 行 危 险 提 示、警 示、告 知 危 险 的 种 类、后 果 及 应急 措 施 等。9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及 隐 患 排 查 治 理9.1 安 全 风 险 管 理D B 5 1 0 1/T 1 6-2 0 1 889.1.1 安 全 风 险 辨 识9.1.1.1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范 围 应 覆 盖 本 单 位 所 有 活 动 及 区 域,并 考 虑 正 常、异 常 和 紧 急 三 种 状 态 及 过 去、现 在 和 将 来 三 种 时 态。9.1.2 安 全 风 险 评 估9.1.2.1 企 业 应 选 择 合 适 的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方 法,定 期 对 所 辨 识 出 的 存 在 安 全 风 险 的 作 业 活 动、设 备 设施、物 料 等 进 行 评 估。在 进 行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时,至 少 应 从 影 响 人、财 产 和 环 境 三 个 方 面 的 可 能 性 和 严 重程 度 进 行 分 析。9.1.2.2 金 属 冶 炼 和 涉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的 企 业,应 按 规 定 委 托 具 备 规 定 资 质 条 件 的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机构 进 行 安 全 评 价。9.1.3 安 全 风 险 控 制9.1.3.1 企 业 应 选 择 工 程 技 术 措 施、管 理 控 制 措 施、个 体 防 护 措 施 等,对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控 制。应 根 据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及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等,确 定 相 应 的 安 全 风 险 等 级,对 其 进 行 分 级 分 类 管 理,实 施 安 全 风险 差 异 化 动 态 管 理,制 定 并 落 实 相 应 的 安 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9.1.3.2 企 业 应 将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及 所 采 取 的 控 制 措 施 告 知 相 关 从 业 人 员,使 其 熟 悉 工 作 岗 位 和 作业 环 境 中 存 在 的 安 全 风 险,掌 握、落 实 应 采 取 的 控 制 措 施。9.1.4 变 更 管 理企 业 应 制 定 变 更 管 理 制 度。变 更 前 应 对 变 更 过 程 及 变 更 后 可 能 产 生 的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分 析,制 定 控 制措 施,履 行 审 批 及 验 收 程 序,并 告 知 和 培 训 相 关 从 业 人 员。9.2 重 大 风 险 源 管 理9.2.1 登 记 建 档 与 备 案企 业 应 对 确 认 的 重 大 风 险 源 进 行 登 记 建 档。涉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应 按 照 G B 1 8 2 1 8 的 规 定,进 行 重大 危 险 源 辨 识 和 管 理,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所 在 地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备 案。9.2.2 监 控 与 管 理企 业 应 对 重 大 风 险 源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监 控,存 在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企 业 应 设 置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系 统,进 行 日 常 监 控,应 将 监 控 中 心(室)视 频 监 控 数 据、安 全 监 控 系 统 状 态 数 据 和 监 测 数 据 与 有 关 安全 监 管 部 门 监 管 系 统 联 网。9.3 隐 患 排 查 治 理9.3.1 隐 患 排 查9.3.1.1 企 业 应 建 立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逐 级 建 立 并 落 实 从 主 要 负 责 人 到 每 位 从 业 人 员 的 隐 患 排 查 治理 责 任 制。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及 时 发 现 并 消 除 隐 患,实 行 隐 患 闭 环 管 理。9.3.1.2 企 业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结 合 安 全 生 产 的 需 要 和 特 点,采 用 综 合 检 查、专 业 检 查、季 节 性 检 查、节 假 日 检 查、日 常 检 查 等 不 同 方 式 进 行 隐 患 排 查。对 排 查 出 的 隐 患,按 照 隐 患 的 等 级 进 行 记 录,建 立 隐患 信 息 档 案。9.3.2 隐 患 治 理D B 5 1 0 1/T 1 6-2 0 1 89企 业 应 根 据 隐 患 排 查 的 结 果,制 定 重 大 隐 患 治 理 方 案,对 隐 患 及 时 进 行 治 理。9.3.3 验 收 与 评 估隐 患 治 理 完 成 后,企 业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治 理 情 况 进 行 评 估、验 收。重 大 隐 患 治 理 完 成 后,企 业 应组 织 本 企 业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有 关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验 收 或 委 托 依 法 设 立 的 为 安 全 生 产 提 供 技 术、管 理 服 务的 机 构 进 行 评 估。9.3.4 信 息 记 录、通 报 和 报 送9.3.4.1 企 业 应 如 实 记 录 隐 患 排 査 治 理 情 況,至 少 每 月 进 行 统 计 分 析,及 时 将 隐 患 排 査 治 理 情 况 向 从业 人 员 通 报。9.3.4.2 企 业 应 运 用 隐 患 自 查、自 改、自 报 信 息 系 统,通 过 信 息 系 统 对 隐 患 排 查、报 告、治 理、销 账等 过 程 进 行 电 子 化 管 理 和 统 计 分 析,并 按 照 当 地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要 求,定 期 或 实 时 报 送 隐 患排 查 治 理 情 况。1 0 应 急 管 理1 0.1 应 急 准 备1 0.1.1 应 急 救 援 组 织企 业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应 急 管 理 组 织 机 构 或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应 急 管 理 工 作,建 立 与 本 企 业 安 全 生 产特 点 相 适 应 的 专(兼)应 急 救 援 队 伍。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不 单 独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的,应 指 定 兼 职 救 援人 员,并 与 邻 近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签 订 应 急 救 援 服 务 协 议。1 0.1.2 应 急 预 案1 0.1.2.1 企 业 应 制 定 符 合 G B/T 2 9 6 3 9 规 定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针 对 安 全 风 险 较 大 的 重 点 场 所(设 施)制 定 现 场 处 置 方 案,并 编 制 重 点 岗 位、人 员 应 急 处 置 卡。1 0.1.2.2 企 业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将 应 急 预 案 报 当 地 主 管 部 门 备 案,并 通 报 应 急 救 援 队 伍、周 边 企 业 等 有关 应 急 协 作 单 位。企 业 应 定 期 评 估 应 急 预 案,及 时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或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进 行 修 订 和 完 善,并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将 修 订 的 应 急 预 案 及 时 报 当 地 主 管 部 门 备 案。1 0.1.3 应 急 设 施、装 备、物 资企 业 应 根 据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故 种 类 特 点,按 照 规 定 设 置 应 急 设 施,配 备 应 急 装 备,储 备 应 急 物 资,建立 应 急 管 理 台 账,安 排 专 人 管 理,并 定 期 检 查、维 护、保 养,确 保 其 完 好、可 靠。1 0.1.4 应 急 演 练企 业 应 按 照 A Q/T 9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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