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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1050-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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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1050-2020.pdf

I C S 1 3.0 3 0.2 0C C S Z 6 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1 0 5 0-2 0 2 0榨 菜 行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2 0 2 0-1 0-2 8 发 布2 0 2 1-0 1-0 1 实 施D B 5 0发 布重 庆 市 生 态 环 境 局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D B 5 0/1 0 5 0-2 0 2 0目 次前 言.I引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25 控 盐 技 术 要 求.36 污 染 物 监 测 要 求.47 实 施 与 监 督.4D B 5 0/1 0 5 0-2 0 2 0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全 文 强 制。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大 学、重 庆 市 生 态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智、周 琼、何 强、许 林 季、封 丽、吴 家 翔、时 兴 东、姚 源、廖 伟 伶、吴 进、李 子 未、封 雷、李 亦 桃、孔 媛、余 义 昌、陈 婷 婷、白 一 力、黄 健 盛、曹 弘 毅、张 林 防、彭 亚 洲、孙 磊、潘 傲、余 里 洁、周 邦 玫、周 莹 莹。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0 年 1 0 月 2 3 日 批 准。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D B 5 0/1 0 5 0-2 0 2 0I I引 言为 规 范 重 庆 市 榨 菜 行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行 为 与 管 理 工 作,细 化 行 业 排 污 管 理,实 施 精 准 控 污,重 庆 市生 态 环 境 局 组 织 了 重 庆 大 学 及 重 庆 市 生 态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结 合 重 庆 市 榨 菜 行 业 特 点 及 水 污 染 物 治 理 现状,编 制 完 成 了 重 庆 市 榨 菜 行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本 文 件 填 补 了 榨 菜 行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空 白,为 各 级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加 强 对 榨 菜 生 产 企 业 水污 染 物 排 放 管 理 提 供 重 要 依 据。同 时,引 导 榨 菜 企 业 从 榨 菜 生 产 源 头、过 程、末 端 三 个 方 面 着 手,推 动榨 菜 行 业 废 水 减 量 与 处 理 技 术 革 新,为 榨 菜 行 业 清 洁 生 产、废 水 资 源 化 利 用、三 峡 库 区 水 环 境 保 护、全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等 方 面 奠 定 基 础。D B 5 0/1 0 5 0-2 0 2 01榨 菜 行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榨 菜 行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排 放 控 制 要 求、控 盐 技 术 要 求、污 染 物 监 测 要求、实 施 与 监 督。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榨 菜 行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行 为 及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6 9 2 0 水 质 p H 值 的 测 定 玻 璃 电 极 法G B 8 9 7 8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 B/T 1 1 8 9 3 水 质 总 磷 的 测 定 钼 酸 铵 分 光 光 度 法G B/T 1 1 8 9 6 水 质 氯 化 物 的 测 定 硝 酸 银 滴 定 法G B 1 1 9 0 1 水 质 悬 浮 物 的 测 定 重 量 法G B/T 3 1 1 9 5 高 氯 高 氨 废 水 化 学 需 氧 量 的 测 定 氯 离 子 校 正 法G B/T 3 1 9 6 2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H J/T 7 0 高 氯 废 水 化 学 需 氧 量 的 测 定 氯 气 校 正 法H J/T 8 4 水 质 无 机 阴 离 子 的 测 定 离 子 色 谱 法H J/T 9 1.1 污 水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T 9 2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 4 9 3 水 质 采 样 样 品 的 保 存 和 管 理 技 术 规 定H J 4 9 4 水 质 采 样 技 术 指 导H J 4 9 5 水 质 采 样 方 案 设 计 技 术 规 定H J 5 3 7 水 质 氨 氮 的 测 定 蒸 馏 中 和 滴 定 法H J 6 3 6 水 质 总 氮 的 测 定 碱 性 过 硫 酸 钾 消 解 紫 外 分 光 光 度 计 法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管 理 办 法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2 8 号 环 境 监 测 管 理 办 法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3 9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榨 菜 行 业 m u s t a r d t u b e r i n d u s t r y与 榨 菜 有 关 的 食 品 腌 制 加 工 产 业,生 产 产 品 包 含:全 形 榨 菜、方 便 榨 菜、其 它 腌 制 蔬 菜 产 品(如:海 带 丝、酸 萝 卜、酸 豇 豆、酸 竹 笋、酸 地 牯 牛、盐 花 生、酸 菜 等)。3.2榨 菜 型 产 品 企 业 m u s t a r d t u b e r p r o d u c t e n t e r p r i s e仅 生 产 榨 菜 产 品(全 形 榨 菜 或 方 便 榨 菜)的 企 业。3.3混 合 型 产 品 企 业 h y b r i d p r o d u c t e n t e r p r i s e生 产 产 品 不 仅 包 含 榨 菜 产 品(全 形 榨 菜 或 方 便 榨 菜),还 包 含 一 种 或 多 种 榨 菜 行 业 其 它 腌 制 蔬 菜 产D B 5 0/1 0 5 0-2 0 2 02品 的 企 业。3.4其 它 腌 制 蔬 菜 产 品 企 业 o t h e r p r e s e r v e d v e g e t a b l e s p r o d u c t s e n t e r p r i s e生 产 产 品 不 含 榨 菜(全 形 榨 菜 或 方 便 榨 菜),仅 包 含 一 种 或 多 种 榨 菜 行 业 其 它 腌 制 蔬 菜 产 品 的 企 业。3.5榨 菜 废 水 m u s t a r d t u b e r w a s t e w a t e r榨 菜 行 业 企 业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水。3.6排 水 量 d r a i n a g e d i s c h a r g e榨 菜 行 业 企 业 向 其 法 定 边 界 以 外 排 放 的 废 水 的 量(即 该 企 业 内 所 有 废 水 量 总 和)。3.7单 位 产 品 基 准 排 水 量 u n i t p r o d u c t d r a i n a g e d i s c h a r g e生 产 单 位 产 品 的 废 水 排 放 量 上 限 值。3.8排 污 单 位 s e w a g e d i s p o s a l f a c i l i t y本 文 件 实 施 之 日 起,新 建、扩 建、改 建 及 已 建 成 投 产 的 榨 菜 行 业 企 业。4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4.1 控 制 要 求4.1.1 排 污 单 位 向 环 境 水 体 直 接 排 放 时,应 满 足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4.1.2 排 污 单 位 向 设 置 二 级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城 镇 排 水 系 统 排 放 经 处 理 后 的 废 水 时,应 与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协商 一 致,氯 离 子 的 排 放 限 值 应 执 行 本 文 件 要 求,其 它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应 符 合 G B/T 3 1 9 6 2 的 规 定。4.2 排 放 标 准 值4.2.1 本 文 件 实 施 之 日 起 至 2 0 2 3 年 1 2 月 3 1 日,排 污 单 位 水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限 值 应 按 照 表 1 的 规 定 执 行。4.2.2 2 0 2 4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4 年 1 2 月 3 1 日,排 污 单 位 总 氮(以 N 计)排 放 限 值 应 执 行 1 2 0 m g/L,其 它 水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限 值 应 按 照 表 1 的 规 定 执 行。4.2.3 2 0 2 5 年 前,应 对 本 文 件 进 行 复 审。复 审 通 过 后,从 2 0 2 5 年 1 月 1 日 起,排 污 单 位 水 污 染 物 的 排放 限 值 按 照 表 2 的 规 定 执 行。表 1 榨 菜 行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2 0 2 4 年 1 2 月 3 1 日 前)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p H 值 6 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 化学需氧量(C O D)m g/L 1 0 03 悬浮物(S S)m g/L 7 04 氨氮(以 N 计)m g/L 1 55 总磷(以 P 计)m g/L 0.56 氯化物(以 C l-计)榨菜型产品企业m g/L8 0 0 0混合型产品企业a5 0 0 0其它腌制蔬菜产品企业 2 0 0 0D B 5 0/1 0 5 0-2 0 2 03表 1 榨 菜 行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2 0 2 4 年 1 2 月 3 1 日 前)(续)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7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榨菜型产品企业m3/t(以产品计)1 8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混合型产品企业a1 2 1 8其它腌制蔬菜产品企业 1 2a生产混合型产品的企业废水中氯化物(以 C l-计)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要求:若榨菜产品废水与其它腌制蔬菜产品废水为分流制,则两种废水分别执行本表中榨菜型产品企业及其它腌制蔬菜产品企业要求;若榨菜产品废水与其它腌制蔬菜产品废水为合流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值则执行本表中混合型产品企业要求,其产品基准用水量按不同产品产量进行加权核算。表 2 榨 菜 行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2 0 2 5 年 1 月 1 日 起)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p H 值 6 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 化学需氧量(C O D)m g/L 8 03 悬浮物(S S)m g/L 7 04 总氮(以 N 计)m g/L 7 05 氨氮(以 N 计)am g/L 1 0(1 5)6 总磷(以 P 计)m g/L 0.57 氯化物(以 C l-计)榨菜型产品企业m g/L5 0 0 0混合型产品企业b3 0 0 0其它腌制蔬菜产品企业 1 0 0 08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榨菜型产品企业m3/t(以产品计)1 8混合型产品企业b1 2 1 8其它腌制蔬菜产品企业 1 2a括号外数值为水温大于 1 2 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小于 1 2 时的控制指标。b生产混合型产品的企业废水中氯化物(以 C l-计)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要求:若榨菜产品废水与其它腌制蔬菜产品废水为分流制,则两种废水分别执行本表中榨菜型产品企业及其它腌制蔬菜产品企业要求;若榨菜产品废水与其它腌制蔬菜产品废水为合流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值则执行本表中混合型产品企业要求,其产品基准用水量按不同产品产量进行加权核算。5 控 盐 技 术 要 求5.1 源 头 控 制5.1.1 榨 菜 生 产 企 业 宜 采 用 风 脱 水、低 盐 腌 制、分 阶 段 加 盐 腌 制 工 艺,减 少 腌 制 过 程 用 盐 量,增 加 含 盐水 再 利 用 率。5.1.2 榨 菜 生 产 企 业 在 收 购 粗 加 工 产 品 时,应 一 并 收 取 相 应 的 榨 菜 废 水,输 送 至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或 园区 污 水 处 理 厂 或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处 理 达 标 后 向 排 污 许 可 证 规 定 区 域 排 放,严 禁 向 土 壤 和 农 田 排 放。5.1.3 严 禁 榨 菜 粗 加 工 个 体 经 营 户 将 榨 菜 废 水 直 接 排 向 环 境,该 部 分 榨 菜 废 水 去 向 应 向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门 申 报 得 到 批 准 后,输 送 至 园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或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进 入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榨 菜 废 水 量不 得 超 过 污 水 处 理 厂 实 际 处 理 量 的 1 0%。D B 5 0/1 0 5 0-2 0 2 045.2 过 程 控 制5.2.1 榨 菜 生 产 企 业 宜 采 用 减 少 脱 盐 用 水 量 的 技 术。5.2.2 榨 菜 生 产 企 业 宜 将 高 盐 水 进 行 回 用 或 综 合 利 用。5.3 末 端 控 制5.3.1 在 2 0 2 3 年 1 2 月 3 1 日 前,除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p H、化 学 需 氧 量、悬 浮 物、氨 氮、总 磷、氯 化 物(C l-)外,在 执 法 监 测 中,应 增 加 监 测 总 氮 指 标。5.3.2 综 合 考 虑 水 生 态 功 能 保 护 需 求、行 业 产 排 污 特 点、治 理 技 术 现 状 等,对 榨 菜 行 业 高 盐 水 实 施 精 细化 管 控 要 求,按 不 同 产 品 品 种,执 行 相 应 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6 污 染 物 监 测 要 求6.1 排 污 单 位 应 按 照 环 境 监 测 管 理 规 定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设 计、建 设、维 护 永 久 性 采 样 口 和 排 污 口 标志。6.2 排 污 单 位 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控 设 备 管 理 要 求 应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和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执 行。6.3 排 污 单 位 应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和 环 境 监 测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定,建 立 单 位 内 监 测 制 度,制 定 监 测 方 案,对 污 染 物 排 放 状 况 开 展 自 行 监 测,保 存 原 始 监 测 记 录,并 公 开 监 测 结 果。6.4 水 污 染 物 的 监 测 采 样 应 按 照 H J/T 9 1.1、H J 4 9 3、H J 4 9 4、H J 4 9 5 的 规 定 执 行。6.5 对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的 测 定 应 按 照 表 3 所 列 的 方 法 标 准 或 国 家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等 效 方 法执 行。本 文 件 实 施 后 国 家 发 布 的 污 染 物 监 测 方 法 标 准,如 适 应 性 满 足 要 求,同 样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相 应 污 染物 的 测 定。表 3 水 污 染 物 浓 度 测 定 方 法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号1 p H 值 水质 p 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 B 6 9 2 02 化学需氧量(C O D)a高氯高氨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离子校正法 G B/T 3 1 1 9 5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 J/T 7 03 悬浮物(S S)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 B 1 1 9 0 14 总氮(以 N 计)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计法 H J 6 3 65 氨氮(以 N 计)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 H J 5 3 76 总磷(以 P 计)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 B/T 1 1 8 9 37 氯离子(C l-)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 B/T 1 1 8 9 6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 J/T 8 4a在氯离子浓度不超过 2 0 0 0 0 m g/L 的废水中,其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采用氯气校正法(H J/T 7 0);在氯离子浓度不超过2 0 0 0 m g/L、铵离子浓度不超过 1 0 0 0 m g/L 的废水中,其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采用氯离子校正法(G B/T 3 1 1 9 5)或氯气校正法(H J/T 7 0)。7 实 施 与 监 督7.1 本 文 件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实 施 与 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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