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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欧盟新WEEE指令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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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欧盟新WEEE指令技术指南.pdf

出口商品技术指南 欧盟新 WEEE 指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1 目 录 引言. . 2 第一章 新 WEEE 指令及对比研究 . 3 1.1 WEEE 指令的实施及修订背景 . 3 1.2 新 WEEE 指令 . 4 1.3 新 WEEE 指令主要变化 . 13 1.4 新 WEEE 指令变化分析 . 18 第二章 新 WEEE 指令对我国家电行业的影响调研及结果分析 . 20 2.1 调研概况 . 20 2.2 新 WEEE 指令对我国家电行业影响调研 . 20 第三章 针对欧盟新 WEEE 指令应对建议 . 26 3.1 企业层面 . 26 3.2 政府层面 . 33 附件一: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WEEE)的第2012/19/EU 号指令 . 36 2 引言 我国是家用电器生产大国、消费大国,同时也是家用电器的出口大国。我国家用电器行业出口依存度较高。国外家电市场的变化对我国家电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2011 年,我国家用电器产品出口额较 2010 年有所增长,但增速放缓,全年累计出口额 472.3 亿美元,同比增长 18%,较 2010 年增速下降 12 个百分点。欧洲是我国家用电器出口的重要市场。 2011 年,家用电器出口欧洲 125 亿美元,增长 19%,占出口额的 26.5%。出口额最高的产品是电冰箱和房间空调器,都在 10 亿美元以上,其次是电视机、吸尘器、微波炉、洗 衣机和咖啡壶等。 2003 年 2 月 13 日,欧盟公布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简称 WEEE 指令),和限制某些有害物质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指令(简称 RoHS 指令),并分别于 2005 年和 2006 年实施。两指令的公布和实施对全球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和回收处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作为家用电器的全球生产基地和出口大国,受到欧盟日益严格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影响更大。 根据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欧盟 WEEE 指令和 RoHS 指令影响调研, 2005 年,欧盟两指令对我国家用电器产品对欧洲的出口影响较大。以房间空调器为例, 2005 年上半年,我国出口欧盟的房间空调器出口量下降 15.5%,出口额下降 10.8%,与 2004 年上半年相比直接经济损失达 1.2亿美元。出口欧盟的主要国家都出现了负增长。意大利、希腊、法国、德国房间空调器出口数量同比增长分别为 -46.2%、 -42.8%、- 18.2%和- 26.1%,其他欧盟国家的房间空调器出口数量也有所减缓。由于我国家用电器出口以 OEM 或 ODM 为主,自主品牌出口少,受到欧盟 WEEE 指令直接影响较小,但有一些间接影响。间接影响主要是增加设备的标识和对产品进行可再生利用评估等。 2008 年,欧盟对 WEEE 指令和 RoHS 指令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对两个指令进行了修订。2011 年和 2012 年,新 RoHS 指令和新 WEEE 指令相继公布。 WEEE 指令和 RoHS 指令的调整,不仅直接影响我国家电产品对欧盟的出口,而且,欧盟新 WEEE 指令和新 RoHS 指令对全球家电市场也将产生重大的影响,进而进一步影响中国的家电行业。 本指南通过对欧盟 WEEE 指令的实施情况、修订的背景、以及新指令变化内容等进行深入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家电制造和出口的现状,调研新 WEEE 指令和新 RoHS 指令对我国家电行业的影响,提出针对新 WEEE 指 令应对建议,将有利于我国家电出口企业更好的应对新指令的变化,为我国家电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指引。此外,研究欧盟新 WEEE 指令的变化,有助于政府主管部门更好的了解国际动态,并建立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指南完成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本指南研究人员:马德军,田晖,朱焰,何逸林,单明威,王乾,石文鹏,郭丽珍,于玲,潘晓勇,尹凤福 3 第一章 新 WEEE 指令及对比研究 1.1 WEEE 指令的实施及修订背景 1.1.1 WEEE 指令的实施情况 电子电气设备行业是制造业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技术的革新及市场的扩张不断加速产品的更新过程。电子电气设备新功能的不断增加,不仅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同时也导致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WEEE)的大量增加。在欧洲, WEEE 的增长速度高于一般市政垃圾的 3 倍;这些含有有害物质的电子电气设备在废弃时超过 90%被填埋、焚烧或者被不恰当地回收处理,成为最大的污染源之一;由于制造电子电气设备产生的环境负荷大大超过其他市政垃圾产生的环境负荷,增加 WEEE 的再生利用将是保护环境,尤其是节约能源的重要手段。 在广泛征求各相关方意见,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于 2003 年 2 月 13 日正式发布了 WEEE 指令(2002/96/EC )即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并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在 18 个月内将该指令转化成本国的法律进行实施。 WEEE 指令的目的是通过系统地、环保地回收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同时,防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不当处置对环境及人类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 WEEE FORUM 对欧盟 WEEE 回收处理的统计数据显示,欧盟大多数国家 WEEE 的收集量在逐年提高。 2011 年,除了西班牙、罗马尼亚、委托尼亚少数国家外,其他国家均完成了每人每年 4 公斤的收集量,比利时、丹麦、卢森堡、瑞典、瑞士、挪威等 国的人均年收集量超过了 10公斤。其中,挪威达到 30 公斤/ 人,是欧洲回收效率较高的国家。 图 1.1 为 2010 年和 2011 年欧洲 WEEE 的处理量。虽然, 2011 年欧洲 WEEE 的处理量比 2010年有所提高,但也仅为 WEEE 回收量的 57%。欧洲大量回收的 WEEE 并未进入 WEEE 的处理企业。 图 1.1 2010-2011 年欧洲 WEEE 处理量(吨) 4 1.1.2 WEEE 指令的修订背景 WEEE 指令实施了近 6 年后,考虑到 2003WEEE 指令缺少明确的产品及其分类、不规范的处理和非法出口问题严重、现有的收集 率标准不合理、指令中没有整机再使用的目标值、以及生产商注册要求在成员国之间脱节等主要因素,欧盟委员会于 2009 年初决定对 WEEE 指令进行修订,以应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快速增长。经过三年半的咨询、讨论、协商,最终于 2012 年 1月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相互折衷、达成一致,并且于 2012 年 7 月 4 日签署了新 WEEE 指令。 1.2 新 WEEE 指令 2012 年 7 月 4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签署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即新 WEEE 指令(2012/19/EU )。该指令针对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内所有相关方(生产商、分销商和 消费者)的环境表现提出相关规定,共包括 27 项条款和 12 项附件。新指令于 2012 年 7 月 24 日正式生效,并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在 18 个月内,即 2014 年 2 月 14 日,将该指令转化成本国的法律。 1.2.1 主旨 防止或减少产生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WEEE)以及加强对 WEEE 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通过原材料的使用,提高使用效率,及降低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最终达到可持续的发展,具体操作根据欧盟于 2010 年 12 月 12 日开始实行的新废物框架指令( 2008/98/EC)第 1 条和第 4 条。废物框架指令第 1 条主旨与本指令主旨 一致,第 4 条为废物产生的预防和管理,提出了五项操作的顺序:预防、再使用、再生利用、其他回收利用(包括能源回收利用)和处理。 1.2.2 范围 本指令适用范围按照两个时间阶段进行分类。第一个时间阶段是 2012 年 8 月 13 日至 2018年 8 月 14 日,适用原指令十类电子电气设备。第二个时间阶段是 2018 年 8 月 15 日之后,适用新指令六类电子电气设备。两个阶段适用范围如表 1.1。 表 1.1 两个时间阶段适用范围 2012 年 8 月 13 日至 2018 年 8 月 14 日 2018 年 8 月 15 日之后 1.大家电 1.温度交换设备 2.小家电 2.显示器、监视器、含有超过 100 平方厘米以上显示屏的设备 3.IT 及通讯设备 3.灯类产品 4.消费类设备和光伏太阳能板 4.大型设备(外边长超过 50 厘米) 5.照明设备 5.小型设备(外边长不超过 50 厘米) 6.电动工具(大型固定工业用工具除外) 6.小型 IT 和通讯设备(外边长不超过 50厘米) 7.玩具、休闲和运动器械 8.医疗设备(所有植入和感染性产品除外) 9.监控仪器 10自动售货机 5 第一个时间阶段, 2012 年 8 月 13 日至 2018 年 8 月 14 日,十类电子电气设备覆盖范围见指令附件二;第二个时间阶段, 2018 年 8 月 15 日后,六类电子电气设备覆盖范围见指令附件四。 对应上述两个时间阶段,本指令不适用电子电气设备范围见表 1.2。 表 1.2 不适用范围 2012 年 8 月 13 日至 2018 年 8 月 14 日 2018 年 8 月 15 日及以后 1.为了保护成员国安全和基本利益所必须的设备,包括武器、军需品和用于特殊军事用途的战争物资; 1.为了保护成员国安全和基本利益所必须的设备,包括武器、军需品和用于特殊军事用途的战争物资; 2.专业设计和安装、并且作为另一种 不在本指令管理范围的设备的一部分、并只能作为该设备的部件才能实现其功能的设备; 2.专业设计和安装、并且作为另一种不在本指令管理范围的设备的一部分、并只能作为该设备的部件才能实现其功能的设备; 3.白炽灯 3.白炽灯 4.太空设备; 5.大型固定工业工具; 6.大型固定装置,除了那些不是作为装置的一部分,并进行专门设计和安装的设备; 7.人员或货物的运输工具,不包括未经型式认证的两轮电动机动车; 8.专为专业人员使用而制造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9.基于企业对企业之间,专门 设计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 10.在报废前可能会感染细菌的医疗设备、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活性植入式医疗设备 1.2.3 指标及时限 1.2.3.1 收集率目标及时限 2016 年起,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最低收集率达到三年内在该成员国电子电气设备销售总量的45%; 2016 年至 2019 年为收集率增长过渡期; 2019 年起,最小收集率应达到前三年投放到该成员国市场上 EEE 平均总重量的 65%,或者达到该成员国境内产生的 WEEE 的 85%。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平均每年每人 4 公斤来自私人 家庭的 WEEE 的分类收集率,或者在该成员国前三年收集的 WEEE 备的平均重量的分类收集率,两种分类收集率中,数量较大的将被采用。 但由于某些成员国缺乏必要的基础设施以及较低的 EEE 消费量,例如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在此成员国范围内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收集率按照下面条文操作。 ( 1)从 2016 年 8 月 14 日,达到高于前三年投放到市场上的 EEE 平均重量的 40%,但低于45%; 6 ( 2)2021 年 8 月 14 日前,最小收集率应达到前三年投放到该 成员国市场上 EEE 平均总重量的 65%,或者达到该成员国境内产生的 WEEE 的 85%。 1.2.3.2 回收利用、再使用和再生利用目标及时限 新 WEEE 指令按照三个时间阶段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利用、再使用和再生利用目标及时限进行规范。 2018 年 8 月 15 日前,按照原指令十类电子电气设备分类。 2018 年 8 月 15 日起,按新指令六类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具体见表 1.3。 表 1.3 回收利用、再使用和再生利用目标及时限 2012 年 8 月 13 日 -2015 年8 月 14 日 2015 年 8 月 15 日 -2018 年 8 月14 日 2018 年 8 月 15 日后 老版的第 1,10 类 回收利用率 80% 老版的第 1,10 类 回收利用率 85% 新版第1, 4 类 回收利用率 85% 再生利用率 75% 准备再使用或者再生利用率 80% 准备再使用或者再生利用率 80% 老版的第 3,4 类 回收利用率 75% 老版的第 3,4 类 回收利用率 80% 新版第2 类 回收利用率 80% 再生利用率 65% 准备再使用或者再生利用率 70% 准备再使用或者再生利用率 70% 老版的第 2,5, 6, 7,8, 9 类 回收利用率 70% 老版的第 2,5, 6, 7,8, 9 类 回收利用率 75% 新版第5, 6 类 回收利用率 75% 再生利用率 50% 准备再使用或者再生利用率 55% 准备再使用或者再生利用率 55% 气体放电灯 再生利用率 80% 气体放电灯 再生利用率 80% 新版第3 类 再生利用率 80% 2012 年 8 月 13 日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的最小目标(参照原指令 10 类分类方式): ( 1)第 1 类(大家电)和第 10 类(自动售货机) WEEE 产品: - 80% 应被回收利用,并且 - 75% 应被再生利用; ( 2)第 3 类(IT 及通信设备)和第 4 类(消费类设备和光伏太阳能板) WEEE 产品: - 75% 应被回收利用,并且 - 65% 应被再生利用 ; ( 3)第 256789 类(小家电、照明设备、电动工具不包括大型固定工业用工具、玩具休闲与运动器械、医疗设备不包括所有植入和感染性产品、监控仪表)的 WEEE 产品: - 70% 应被回收利用,并且 - 50% 应被再生利用 ; 7 ( 4)对于放出气体的灯, 80% 应被再生利用。 2015 年 8 月 15 日至 2018 年 8 月 14 日的最小目标(参照原指令 10 类分类方 式): ( 1)第 1 类(大家电)或者第 10 类(自动售货机) WEEE 产品: - 85% 应被回收利用,并且 - 80% 应被准备再使用或者再生利用; ( 2)第 3 类(IT 及通信设备)和第 4 类(消费类设备和光伏太阳能板) WEEE 产品: - 80% 应被回收利用,并且 - 70% 应被准备再使用或者再生利用; ( 3)第 256789 类(小家电、照明设备、电动工具不包括大型固定工业用工具、玩具休闲与运动器械、医疗设备不包括所有植入和感染性产品、监控仪表)的 WEEE 产品: - 75% 应被回收利用,并且 - 55% 应被准备再使用或者再生利用; ( 4)对于放出气体的灯, 80% 应被再生利用。 2018 年 8 月 15 日起的最小目标(参照新指令 6 类分类方式): ( 1)第 1 类(温度交换设备)或者第 4 类(大型设备) WEEE 产品: - 85% 应被回收利用,并且 - 80% 应被准备再使用或者再生利用; ( 2)第 2 类(显示器、监视器、 100 平方厘米以上显示屏设备) WEEE 产品: - 80% 应被回收利用,并且 - 70% 应被准备再使用或者再生利用; ( 3)第 5 类(小 型设备)和第 6 类(小型 IT 和通讯设备) WEEE 产品: - 75% 应被回收利用,并且 - 55% 应被再使用或者再生利用; ( 4)第 3 类(灯类产品), 80% 应被再生利用。 1.2.3.3 指令实施时间表 2012 年 7 月 24 日,新 WEEE 指令正式生效。 2014 年 2 月 14 日,欧盟各成员国将新 WEEE 指令转化为本国法律的最后期限。 1.2.4 定义 新 WEEE 指令提供共有 25 条适用定义,具体如下。 ( 1)“ 电子电气设备 ”或者“EEE” 指需要电流或者磁场才能正常运行的设备、和依赖 设计使用电压为不超过 1000V 的交流电和不超过 1500V 的直流电来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 ( 2)“ 大型固定型工业工具 ” 指一种大型的由机器、设备和 /或部件组装在一起有特殊用途的工具,在给定的场所长期固定,必须由专业人员安装或拆卸并由专业人员使用和维护,用于工业生产或研究开发; 8 ( 3)“ 大型固定装置 ”指由多种类型的设备和其他设备由专业人员组装和安装的大型装置,设计在预先限定的专用地点长期使用并由专业人员拆卸; 1)由专业人员组装、安装和拆卸; 2)作为预先确定的、在固定位 置上的建筑物或结构的一部分,并被永久地使用;并且 3)只能被同样专门设计的设备所替换; ( 4)“ 非公路机动车 ”指的是:带有车载电源,在工作时,其运转需要机动地,或者连续不断地,或者半连续地在固定场所范围内移动; ( 5)“ 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或者 ”或者 “WEEE” 指按照第 2008/98/EC 号指令第 3 条(1 )款定义确定为废物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包括在丢弃时作为其产品的所有部件、子部件和耗材; ( 6)“ 生产者 ” 指使用任何销售技术,包括符合 1997 年 5 月 20 日发布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保护远程合同 中消费者利益的第 97/7/EC 号指令要求的远程通讯技术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1)在某成员国建立机构,并用自己品牌或商标生产、或已经设计或生产 EEE,并在该成员国领土内,以其品牌或商标销售; 2)在某成员国建立机构,用自己品牌或商标再次销售由其它供应商生产的设备,上述 1)款规定的生产者的品牌,如果出现在再次销售的设备上,那么再销售商不能被视为生产者。 3)在某成员国建立机构,在专业的基础上,将第三国或其他成员国的 EEE 投放该国市场;或 4)在另外成员国或第三国建立机构,通过远程通信直接向某成员 国内的私人家庭或非私人家庭用户销售 EEE。 任何仅依据或按照某种资金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被视作为 “ 生产者 ” ,除非其行为符合上述(i )至( iv)款的规定。 ( 7)“ 销售商 ” 指使 EEE 流入市场的供应链上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同时,符合本条第(6 )款的生产者 也可以成为经销商; ( 8)“ 来自私人家庭的 WEEE” 指来自私人家庭的 WEEE,和来自商业、工业、机构或者其它来源的 WEEE,其性质和数量与来自私人家庭的 WEEE 相似。私人家庭或者其他非私人家庭产生的 WEEE 均被认为来自私人家庭的 WEEE。 ( 9)“ 金融协议 ”指与设备有关的任何贷款、租借、租赁或者延期销售协议或约定,不论上述协定或约定、或任何间接协定或约定的条款是否规定设备所有权的转移或可能发生转移。 ( 10)“向市场提供 ” 指利用贸易活动将产品在欧盟市场进行销售、消费或使用的任何提供方式,无论是付费还是免费的 ( 11)“投放市场 ”:首次向欧盟市场提供产品; ( 12)“移除 ” 指在处理过程中,采用人工的、机械的、化学的或者冶金的操作,使有害物质、混合物、以及组件归入可识别的物流,或在可识别的部件的物流中。可识别的物质、混合物或者部件可以通 过监测来核查是否进行对环境友好的安全处理; 9 ( 13)“医疗设备 ”指 1993 年 6 月 14 日发布关于医疗设备的第 93/42/EC 号指令的第 1(2 )条(a )或( b)规定的医疗设备或者配件,同时也是 EEE; ( 14)“体外诊断医疗设备 ”指 1998 年 10 月 27 日发布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体外诊断医疗设备的第 98/79/EC 号指令第 1(2 )条( b)或( c)规定的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或者配件,同时也是 EEE; ( 15)“活性可植入的医疗设备 ”指 1990 年 6 月 20 日发布的欧盟委员会关于成员国活性可植入的医疗设备的 第 90/385/EEC 号指令第 1( 2)条(c )规定的活性可植入的医疗设备,同时也是 EEE。 另外, “危险废物 ”、 “收集” 、“分类收集 ”、 “预防” 、“再使用 ” 、“ 处理”、“回收利用 ”、 “准备再使用 ”、“ 再生利用 ” 、 “处置 ”的定义应适用于第 2008/98/EC 号指令第 3 条的规定。 1.2.5 生产者的责任 ( 1)生产者应加强在产品设计方面与再生利用者的合作交流,提升 EEE 的设计和生产的措施,特别是促进 WEEE 以及其部件和原料再使用、拆卸和回收利用。根据指令 2009/125/EC,生产者不能通过特殊结构特 点或生产工艺阻碍 WEEE 的再使用,除非这些特殊结构特点或者生产流程具有明显的优势,例如,为了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的考虑。 ( 2)生产者有责任根据本指令建立单独的或联合性的 WEEE 回收体系,并进行分类收集。成员国可以要求存放在收集点的 WEEE 运往生产商或第三方机构,由他们继续对这些废物进行处理,或者运往指定机构。 ( 3)关于收集率目标,生产者应履行其责任。 ( 4)生产者要按照回收利用率和再生利用率指标及时限完成相关职责。 ( 5)生产者关于收集点 WEEE 处理费用的相关职责: 1)来自私人家庭的 WEEE 对于 2005 年 8 月 13 日以后投放在市场上的产品,生产者应单独或联合提供在收集点来自私人家庭 WEEE 的收集、处理、回收利用以及环境友好处置费用。 对于 2005 年 8 月 13 日或之前上市的产品所产生 WEEE 的资金筹措责任,将按产品类型,根据费用产生时所有生产者的市场份额比例共同分担。 成员国鼓励生产者承担私人家庭到 WEEE 收集点所产生的费用。 2)来自非私人家庭的 WEEE 对于 2005 年 8 月 13 日以后上市的,来自非私人家庭的 WEEE 的收集、处理、回收利用和环境友好的处置费用由生产者承担 。 对于设备更换产生的历史废物的资金筹措责任,由生产者在提供新的等效产品、或者具有相同功能的新产品时承担。成员国也可以规定,非私人家庭的用户部分地或全部地承担该设备的资金筹措责任。 对于其他历史废物,资金筹措责任应由非私人家庭用户承担。 生产者和使用者也可以根据本指令要求协商其他金融承担方案。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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