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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安全操作规范DB37/T 4126—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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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安全操作规范DB37/T 4126—2020.pdf

ICS 47.020 U 09 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4126 2020 渔船安全 操作规范 Safe operation specification of fishing vessels 2020-09-25 发布 2020-10-25 实施 山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7/T 4126 2020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基 本要 求.2 4.1 通用 要求.2 4.2 人员 要求.2 4.3 设施 设备.3 5 驾 驶安 全操 作.3 5.1 出海 前准 备.3 5.2 进出 港.3 5.3 靠泊 操作.3 5.4 对遇 会船 操作.3 5.5 交叉 对遇 操作.4 5.6 追越 操作.4 5.7 尾随 行使 操作.4 5.8 停泊 及锚 泊操 作.4 6 机 舱部 安全 操作.5 6.1 机器 运转.5 6.2 上高 和多 层作 业.5 6.3 吊运 作业.5 6.4 停车 与停 港.5 7 甲 板部 安全 操作.5 7.1 双拖 网安 全操 作.5 7.2 刺网 安全 操作.6 7.3 围网 安全 操作.7 7.4 其它 作业 操 作.7 8 恶 劣天 气安 全操 作.8 8.1 大雾 天气.8 8.2 大风 浪天 气.8 8.3 台风 天气.8 8.4 冰区 航行.9 9 应 急安 全操 作.10 9.1 失控 时应 急措 施.10 DB37/T 4126 2020 II 9.2 火灾 应急 措施.10 9.3 碰撞 应急 措施.11 9.4 搁浅 应急 措施.11 9.5 进水 堵漏 措施.11 9.6 人落 水时 的搜 救措 施.12 9.7 弃船 操作.12 附录A(资 料性 附录)渔船船 员基 本职 责.13 附录B(资 料性 附录)甲板部 船员 职责.14 附录C(资 料性 附录)轮机人 员职 责.16 附录D(资 料性 附录)开航前 检查 记录 表.18 DB37/T 4126 2020 I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这些 专利的 责任。本标准 由山 东省 农业 农村 厅提出 并组 织实 施。本标准 由山 东省 农业 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渔 业标 准化 分技术 委员 会(鲁TC17/SC03)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山东 省 海洋与 渔业 监督 监察 总队、山 东省 标准 化研 究院、烟 台市海 洋发 展和 渔业局、日 照市 海洋 发展 局。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李先 杰、翟 国印、王 波、李倩、韩小 伟、黄超、于 若诗、潘婷 婷、陈志 凯、王晖、于 智锋、齐 新涛、王 昭、李 齐森、王 洪明、张 春玉、姚殿 志、宫笑 笑。DB37/T 4126 2020 1 渔 船安全 操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渔 船安 全操 作的基 本要 求、驾驶 安全 操作、机舱 部安 全操 作、甲板部 安全 操作、恶 劣天气安 全操 作、应急 安全 操作等 要求。本标准 适用 于山 东省 辖区 内在册 渔船。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17566 海洋 运输 船舶 应变部 署表 1972 年国 际海 上避 碰规 则 渔船 作业 避让 规定(1983 年9 月20 日农 牧渔 业部 83 农(管)字第28号)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渔 业船 员管理 办法(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农业 农村 部令2014 年第4 号)国内 海洋 渔船 法定 检验 技术规 则(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海 事局 公告 2018 28 号)山东 省渔 业船 舶管 理办 法(山东 省人 民政 府令 第284 号)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渔船 fishing vessel 按照渔 业规 范标 准建 造,从事捕 捞鱼 类等 水生 经济 生物资 源生 产经 营活 动的 在册船 舶。3.2 围网船 组 seine group 由 一艘 网船,若 干艘 灯船 组成的 船组。3.3 会船 encounter 两艘船 舶在 相反 的或 接近 相反的 航向 上相 遇并 通过 的情况。3.4 追越 overtaking 当一船 从他 船正 横后 大于22.5 的某 一方 向赶 上他 船 时,以 及在 夜间 只能 看见 被 追越船 的尾 灯而 不能看见 它的 任一 舷灯 时的 情况。DB37/T 4126 2020 2 3.5 对遇 head-on 当一船 看见 他船 在正 前方 或接近 正前 方,并且 在夜 间 能看见 他船 的前 后桅 灯成 一直线 或接 近一 直 线和(或)两盏 舷灯;在 白天 能看到 他船 的上 述相 应形 态时的 情况。3.6 交叉相 遇 crossing 两船的 船首 相交 叉,即 指 船首相 交叉 大于6 舷角,但小于112.5 舷角,即除 追越和 对遇 局面 以外的两艘 机动 船航 向或 者船 首交叉 的情 况。3.7 滞航 heave to 以保持 舵效 的较 低航 速,使船首 以左(或 右)舷2 3罗经 点的 方向 偏顶 浪航 行 的操纵 方法。3.8 顺航 scudding 船舶在 大风 浪中 以船 尾斜 向受浪 航行 的操 纵方 法。3.9 漂滞 drifting 船舶停 机,辅机 随风 浪漂 流的操 纵方 法。3.10 可航半 圆与 危险 半圆 navigable semicircle and dangerous semicircle 遭遇热 带气 旋时,顺着 热 带气旋 的移 动方 向往 前看,将 热带 气旋 分成 两个 半 圆,分别 称为 左半 圆和右半圆。北 半球 左半 圆为 可航半 圆,右半 圆为 危险 半圆。南半 球右 半圆 为可 航半圆,左 半圆 为危 险 半 圆。4 基本要 求 4.1 通用要 求 4.1.1 渔船应 符合 山 东省 渔业 船舶管 理办 法 规定 的适 航要求,不 应超 过核 定航 区、超 过抗 风等 级出海作 业。4.1.2 渔船应 严格 按照 1972 年 国际海 上避 碰规 则 正确 使用信 号设 备。4.1.3 渔船从 事涉 外生 产作 业,应遵守 有关 国际 公约 和我 国与有 关国 家(地区)签 订 的渔业 协定。44.1千瓦以 下的 捕捞 渔业 船舶 从事水 上作 业的,应 编队 生产,并保 持通 信畅 通。4.1.4 渔船大 小分 类按 照 山东 省渔业 船舶 管理 办法 执 行。4.2 人员要 求 4.2.1 渔船船 员配 备及 管理 应符 合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渔业 船员管 理办 法。4.2.2 应及时 掌握 气象 信息,恶 劣天气 到来 之前 应采 取有 效的安 全措 施。4.2.3 渔船船 员不 应酒 后驾 驶渔 船,在 出海 及在 港值 班期 间不应 饮酒。4.2.4 渔船船 员临 水作 业应 穿着 救生衣,吊 装作 业应 佩戴 安全帽,不 应穿 拖鞋 作业。DB37/T 4126 2020 3 4.2.5 驾驶和 轮机 岗位 应安 排专 人值班,其 他岗 位根 据需 要安排 值班 人员,值 班人 员不应 擅自 离岗,交班时 应履 行交 接手 续。4.2.6 渔船各 岗位 人员 职责 参见 附录 A、附 录B、附 录 C。4.3 设施设 备 4.3.1 渔船应 按照 国 内海 洋渔 船法定 检验 技术 规则 的 规定配 备安 全救 助信 息系 统终端 设备,并 应保持良 好使 用状 态。4.3.2 驾驶室 的各 种仪 器、仪表、设备、航 海文 件、图书 资料等,无 关人 员不 得擅 自翻动,未 经船 长许可不 应随 意带 出驾 驶室。操舵 室和 标准 罗经 附近 不应放 置铁 质或 磁性 物件。4.3.3 配电板、电 源箱、分 电箱、插座 箱等 高压 部位 应标 示高电 压警 示标 志。4.3.4 甲板机 械和 起重 设备 应由 专人管 护,损坏 的渔 船部 件应及 时维 修。4.3.5 渔船配 备的 消防、救 生、通讯导 航设 备等 应符 合 国内海 洋渔 船法 定检 验技 术规则 等 的要 求。在非临 水作 业期 间,救生 衣应妥 善保 管,放置 在易 于取拿 之处。4.3.6 配备有 二氧 化碳 灭火 系统 的操作 室,应保 持清 洁及 良好通 风,应有 可靠 照明 和通信 设备。室 温应保持 在0 45,室 内不应 存放 其他 物品。4.3.7 配备有 冷冻 设备 的渔 船,每一独 立的 冷藏 鱼舱 应完 全为钢 质气 密结 构。应定 期检查 蒸发 器有 无发霉或 结霜 情况,定 期清 洗、保 养。5 驾驶安 全操 作 5.1 出海前 准备 5.1.1 出海前 应确 保船 舶和 船员 的证书 证件 齐全。5.1.2 应检查 航行 设备、信 号设 备、无 线电 通信 设备、机 舱机器、消 防设 备、救生 设备等 符合 使用 要求,并 保持 状态 良好。5.1.3 应将燃 料油、润 滑油、冷 却液等 的阀 门打 开;检查 油箱盖、油 柜盖 是否 紧固,防止 溢油。5.1.4 应检查 电器 设备,打 开供 电线路 开关,有 警报 装置 的应打 开开 关试 验确 保正 常使用。5.1.5 出海前 检查 记录 表参 见附 录 D。5.2 进出 港 5.2.1 进出港 时,应由 船长 本人 驾驶,加强 瞭望,严 格遵 守港章,服 从监 督管 理机 构和码 头调 度人 员的监督 和指 挥,机舱 应有 专人值 班。5.2.2 进出港 航行 应控 制航 速,不应并 行或 强行 追越 他船。5.3 靠泊操 作 5.3.1 操作前,船 长应 指挥 船员 按分工 备好 靠球、碰 垫、带缆,将伸 出舷 外设 备等 物品及 时清 理好,通知机 舱做 好准 备。5.3.2 应慢车 操作,不 应快 车停 泊;不 应跳 过他 船带 缆、解缆,人员 应站 在安 全位 置;使 用倒 缆时 不应快车,避 免拉 断本 船或 靠帮船 的带 缆。5.3.3 风流对 船舶 影响 较大 时,应考虑 采取 防风、防 流压 等措施。5.3.4 靠码头 后应 留有 足够 的值 班人员,以 备应 急时 移泊。5.4 对遇会 船操 作 DB37/T 4126 2020 4 5.4.1 应认真 瞭望,观 察周 围环 境和对 遇船 动态。5.4.2 应控制 船速,各 自向 右转 向,同 时鸣 放操 作和 警告 信号,夜间 行驶 还应 配合 显示灯 光信 号。5.4.3 当无法 判断 是否 处于 对遇 局面,应假 定确 实存 在这 种局面,及 早做 好对 遇准 备。5.4.4 当环境 和情 况不 允许 本船 采取右 转行 动时,应 尽早 与他船 建 立 VHF 通信,协 调两船 行动。5.4.5 限于吃 水的 船舶 与其 他船 舶构成 对遇 局面 时,应充 分注意 到本 船偏 离所 驶航 向能力 受到 限制,谨慎驾 驶,做好 随时 操纵 机器的 准备。5.4.6 狭长水 道宜 单船 航行 通过。5.5 交叉对 遇操 作 5.5.1 当两船 交叉 相遇 致构 成碰 撞危险 时,有他 船在 本船 右舷的 船舶 应给 他船 让路,如当 时 环 境许 可,应避免 横越 他船 的前 方。5.5.2 避让小 角度 交叉 船时,应 采取向 右转 向的 行动,并 使得他 船能 够见 到本 船的 红舷灯,使 得本 船从他船 船尾 后方 驶过。5.5.3 避让垂 直船,如 果条 件允 许,两 船相 距不 太近,让 路船可 采取 向右 转向 从他 船船尾 后驶 过。如果条件 不允 许让 路船 右转,宜减 速让 直航 船从 本船 前方通 过。5.5.4 避让大 角度 交叉 船时,如 果两船 相距 较远,让 路船 可向右 转向 从他 船尾 后驶 过。如 两船 的横 距不大,让路 船没 有足 够的 水域向 右转 向,可向 左转 一周后 再恢 复原 航向。还 可采取 减速 或停 车,或 者 可采取减 速配 合大 幅度 左转 的办法 避让。5.5.5 采取行 动时 应鸣 放相 应的 操纵声 号或 者显 示操 纵灯 号以避 免两 船行 动的 不协 调。5.6 追越操 作 5.6.1 船舶在 追越 任何 他船 时,均应给 被追 越船 让路。追 越时应 保持 足够 的横 向间 距。5.6.2 追越船 应密 切注 视被 追越 船的动 态,对被 追越 船可 能采取 的不 利行 动予 以高 度戒备。应 避免 在狭水道 的弯 头地 段、通航 密 集区、习惯 转向 点或 禁止 追 越的水 域追 越。当需 要被 追 越船配 合采 取行 动时,应鸣放 相应 的声 号,不应 强行追 越。5.6.3 被追越 船发 现有 他船 追越 时,应 检查 本船 所显 示的 号灯号 型是 否正 常,密切 注视追 越船 的行 动和追越 的方 式。在狭 水道 或航道 内,如果 同意 追越,应鸣 放声 号明 确表 示,采取让 出航 道或 者 减 速 的 措施;如 果不 同意 追越,应 向追越 船发 出警 告声 号。5.6.4 当追越 船追 过前 船后,不 应立即 横越 他船 船首,以 避免形 成紧 迫局 面,而应 驶过让 清他 船后 再恢复原 航向。5.6.5 在追越 过程 中,双方 宜保 持 VHF 通信 联系,协 调行 动。5.7 尾随行 使操 作 5.7.1 尾随行 驶,后船 与前 船应 保持安 全距 离。5.7.2 后船尾 随前 船行 驶,应加 强瞭望 并保 持信 息互 通,密切注 意前 船和 前方 动态,随时 准备 减速、停车、倒车。5.7.3 前船在 行驶 中,如遇 到特 殊情况,必 须倒 车时,应 即时鸣 放号 声,通知 后船。5.8 停泊及 锚泊 操作 5.8.1 渔船应 分区 停泊,留 有疏 散和防 火通 道,并采 取有 效的防 风、防火 等安 全措 施。5.8.2 锚泊时 应按 规定 显示 信号,不应 在航 道和 禁锚 区锚 泊。5.8.3 起、抛 锚时,操 作人 员应 集中精 力,服从 指挥。DB37/T 4126 2020 5 6 机舱部 安全 操作 6.1 机器运 转 6.1.1 进出港 口、靠泊 及水 道航 行时,轮机 长或 管轮 应在 现场。6.1.2 应检查 主、辅机 运转,油 泵、马 达、绞车、离 合器 等机械 工作 情况。注 意监 听和观 察机 械设 备有无异 常响 声。6.1.3 应做到 主、辅机 无泄 漏,供水、供电、供 油正 常,各液压、气 动管 系畅 通,压力正 常,保证 生产连续 性。6.1.4 值班人 员应 巡回 检查 各类 仪表及 设备,有 异常 现象 及时排 除,并将 详细 情况 及时记 入 轮机 日志。6.1.5 航行中 无特 殊情 况不 应超 过额定 转速,拖 网转 速应 视主机 负荷 情况 而定,不 应超负 荷运 转。6.1.6 运转中 不应 对运 动件 进行 调整或 处理,经 过未 安装 防护罩 的皮 带时,应 保持 一定的 安全 距离。6.1.7 主机故 障需 停车 处理 时,应通知 驾驶 室,夜间 应保 证对号 灯、通讯 和助 航仪 器的供 电。6.2 上高和 多层 作业 6.2.1 在使用 前应 严格 检查 上高 作业用 具,确认 良好。脚 手架上 应铺 防滑 帆布 或麻 袋等。6.2.2 上高作 业人 员应 穿戴 防滑 鞋、系 好保 险带,必 要时 应在作 业处 的下 方铺 设安 全网。6.2.3 对上高 作业 的工 具、零部 件应采 取防 护措 施。6.2.4 当上层 有人 作业 时,其他 人员不 宜在 其下 方停 留或 作业。6.2.5 在恶劣 海况 时,非特 殊情 况不应 上高 作业。6.3 吊运作 业 6.3.1 作业前,应 检查 吊环、横 杆、支 架、绳索、链 环等 是否完 好、滑动 是否 灵活。6.3.2 起吊时,工 作人 员应 站在 安全处 并戴 好安 全帽,不 应在起 吊机 件下 走动 或工 作。6.3.3 被吊机 件重 量不 应超 出起 重装备 的安 全负 荷。6.3.4 操作人 员应 按指 令操 作,注意人 员和 机件 的安 全。6.4 停车与 停港 6.4.1 全负荷 长时 间运 转停 车前,应先 空车 运转 待温 度降 低后再 停车。6.4.2 关闭油、水 等报 警器 及各 系统有 关阀 门,特别 是海 底门应 关紧,避 免海 水进 入舱内。6.4.3 停车后 应检 查曲 轴轴 承、连杆轴 承的 温度 和螺 栓的 紧固情 况。进行 常规 性保 养或检 修,使机 器处于随 时启 动状 态。6.4.4 严冬季 节停 车后,应 采取 防冻措 施,必要 时放 净主、辅机 内的 冷却 水。7 甲板部 安全 操作 7.1 双拖网 安全 操作 7.1.1 放网与 带网 7.1.1.1 放网前 应检 查设 备、网具、索具 等,并将 囊网、身 网、袖 网、上下 纲等 按顺 序叠放。7.1.1.2 放网人 员应 做到 脚下 清楚,不应 站在 主要 受力 纲索 附近,避免 纲索 绷断 击伤。DB37/T 4126 2020 6 7.1.1.3 到达放 网地 点,放网 人员 将网囊 抛投 入海,网 具各 部分依 次入 水后,应 观察 网形是 否正 常,待网形 正常 后,主船(放 网船)通知 副船(带 网船)靠近 接缆。7.1.1.4 收到接 揽信 号后,副 船应 慢车向 主船 靠拢,两 船应 保持一 定横 距。7.1.1.5 主船接 到曳 纲头,应 用绳 索将曳 纲头 系住,不 应用 手压脚 踩;曳纲 头对 接完 毕后,通知 船长放曳纲,放 曳纲 速度 应均 匀,放 曳纲 时操 作人 员不 应跨越 横过。7.1.1.6 放曳纲 时,船员 应离 曳纲 一米以 上的 距离,放 曳纲 的一舷,不 应工 作和 停留。7.1.1.7 曳纲放 完,再通 知驾 驶室 使用加 车,逐步 将船 速增 至拖网 速度。7.1.1.8 带网时 应安 排人 员值 班,注意对 船信 号和 两船 横距,如与 其他 作业 渔船 相遇,应按 渔 船作业避让 规定 执 行。7.1.2 起网 7.1.2.1 起网前 应通 知全 体人 员做 好起网 准备,并 显示 信号 告知他 船。7.1.2.2 两船靠 近时 应谨 慎驾 驶,两船距 离以 掠过 撇缆 为限。7.1.2.3 网船接 到过 洋缆,上 稳车 绕三圈 后方 可停 车,通知 副船打 开弹 钩。7.1.2.4 稳车应 由熟 练人 员操 作,衣着利 落,思想 集中,谨 慎操作。7.1.2.5 操作稳 车人 员工 作时 应坚 守岗位,绞 缆上 网或 起吊 货物应 按 指 挥人 员的 口令 或手势 操作;任何人不 应站 在吊 杆下 或曳 纲受力 的方 向。7.1.2.6 收绞曳 纲时 两边 应均 匀绞 进,并 保持 曳纲 与船 尾有 一定斜 度;空纲 上来 后停 止绞收,进 车将网具拖 离船 尾一 定距 离后,再继 续绞 收,防止 网具 压入船 底。7.1.2.7 曳纲卷 入滚 筒时 应排 列整 齐,注 意查 看卡 环、转环 有无损 伤。7.1.2.8 大风浪 天气,起 网应 使船 处于顺 浪或 迎浪 状态,不 宜横浪 吊网;吊 底纲、网 身时应 加安 全 钩;不应脚 踩、身压,防 止网 具后退 带人 落水。7.1.2.9 吊网时,吊 钩应 有专 人负 责传递,不 应投 掷。7.1.2.10 吊包时 任何 人不 应停 留在 鱼池中,抽包 绳人 员不 应 站在舱 边、舱 口处;吊包 起 重不应 超过 吊杆和吊 钩安 全负 荷。7.1.2.11 拖到障 碍物 时,应使 用稳 车分段 绞收,不 应用 吊杆 起吊;收绞 时应 使用 卡环 倒换。7.1.2.12 起网工 作结 束后,吊 钩应 固定好,对 网具 应进 行检 查整修。7.1.2.13 单拖网 安全 操作 参照 双拖 网执行。7.2 刺网安 全操 作 7.2.1 放网 7.2.1.1 到达渔 场后,船 长应 根据 周围船 只与 海况 选择 适宜 的网档,并 避开 定置 网渔 场和航 道。7.2.1.2 放网前,应 将网 衣、上纲(浮纲)、下纲(底 脚)按顺序 叠放,通 知船 员做 好准备,穿 戴好护具,衣着 利落,脚 下清 楚,待 命下 网。7.2.1.3 放网时 下纲 应向 远处 投放,防止 网衣 压入 船底。7.2.1.4 有风天 应顺 风放 网,无风 天应横 流向 放网。7.2.1.5 放完网 后应 放出 适当 长度(根据 天气 情况 确定)的 带网纲 并与 锚缆 一端 连接 好;末 端系 于主缆桩上,用 麻袋 或网 衣包 垫,以 防磨 损。7.2.1.6 大风浪 天气 不宜 下网,防 止鱼网 缠绕 撕破,并 做好 防风抗 浪的 准备。7.2.2 起网 7.2.2.1 起网前 应通 知船 员做 好准 备,穿 戴护 具,衣着 利落。DB37/T 4126 2020 7 7.2.2.2 起网时 应将 网衣、浮 纲、下纲盘 好。7.2.2.3 起网机 应由 专人 使用,并 保持船 两舷 平衡。7.2.2.4 风浪天 气,起网 应迎 着风 浪,船 长用 车时 应听 从口 令,密 切配 合,不应 横浪 上网。7.2.2.5 起网后 应及 时修 整网 具,盖好封 牢。7.3 围网安 全操 作 7.3.1 放网前 7.3.1.1 吊放舢 板或 灯船 前应 先检 查其设 备情 况,应待 船停 稳后进 行,舢板 或灯 船内 不应留 人。7.3.1.2 人员应 在大 船停 车或 慢车 时上下,防 止人 员 落 水。7.3.1.3 拖带舢 板的 拖缆 应坚 固,弹钩应 插好 销子,不 应大 舵角转 弯,防止 拖翻 舢板。7.3.1.4 围网作 业渔 群集 中、船只 密集,探鱼 下网 时应 注意 他船动 向,防止 碰撞 事故 发生。7.3.1.5 放网前 应检 查网 具,整理 清楚,不应 有倒 压和 扭结 现象,准备 随时 放网。7.3.1.6 船长应 同瞭 望员 密切 配合,随时 注意 瞭望 员的 口令。7.3.2 放网 7.3.2.1 船长应 根据 瞭望 员所 观察 鱼群情 况下 网。首先 发出 预备信 号,通知 各就 各位。7.3.2.2 当瞭望 员确 定舢 板或 灯船 离开船 尾无 碍时,通 知船 长要车,接 对网 头人 员立 即对好;打 弹钩时,应 注意 周围 和脚 下情 况,做 好安 全措 施;如因 故不能 下网,应 解开 网头。7.3.2.3 放网时 尾部 和放 网一 舷不 应有人 员走 动,放底 纲人 员身体 应处 于绞 车外,放 网不应 忽 紧 忽 松。7.3.3 起网 7.3.3.1 起网操 作人 员应 按照 指挥 口令,动作 迅速。7.3.3.2 绞收底 纲时,各 种受 力钢 丝附近 不应 站人;底 纲遇 故障应 用足 够强 度的 链索 搭牢后 方 可 处 理。7.3.3.3 应注意 上网 速度,以 免造 成底纲 跑鱼;拉 网衣 不应 将手指 插入 网眼 或坐 在网 衣上。7.3.3.4 操纵稳 车吊 网人 员,应根 据捆网 人员 的指 挥起 吊,风浪天 气不 应吊 网过 高。7.3.3.5 网衣应 均匀 排放,分 清上 下纲网 衣,浮子 应排 整齐,穿底 环应 仔细 认真;网 衣受风 流影 响压入船底 时,应处 理妥 当方 可用车,必 要时 用舢 板拖 带。7.3.3.6 使用舢 板提 取鱼 部浮 子时,不 应 将浮 子提 入舱 内,防止鱼 太多 压翻 舢板。7.4 其它作 业操 作 7.4.1 工作艇 操作 7.4.1.1 吊放工 作艇 时,吊杆、工 作艇等 设备 下方 不应 站人,工作 艇不 应拖 航。7.4.1.2 工作艇 人员 应待 网船 停妥 后方可 上下,以 免发 生人 身事故。7.4.1.3 登工作 艇人 员应 穿好 救生 衣,提 浮时 不应 将浮 子纲 捆在艇 上,以免 压翻 工作 艇。7.4.1.4 工作艇 乘坐 人数 不应 超过 定额,大风 浪、湍急 等特 殊情况,不 应使 用工 作艇。7.4.1.5 非工作 状态,工 作艇 的橹、桨等 应固 定好,以 防丢 失。7.4.2 灯船操 作 7.4.2.1 在生产 作业 中,灯船 应服 从网船 的指 挥,灯、网船 应加强 联系,密 切配 合。7.4.2.2 灯船在 灯诱 和找 鱼群 期间,应加 强瞭 望,并由 驾驶 员轮值,探 测鱼 群及 观察 周围鱼 群起 浮情况,发 现鱼 群及 时报 告网 船。7.4.2.3 作业时 不应 抢鱼 和影 响他 船作业,在 多船 追捕 同一 鱼群时,不 应开 快车 冒险 抢鱼。DB37/T 4126 2020 8 8 恶劣天 气安 全操 作 8.1 大雾天 气 8.1.1 雾中航 行,应用 雷达 对来 船进行 连续 观测 和雷 达标 绘,及 早判 明来 船动 向,达到协 调避 让。8.1.2 宜按规 定施 放雾 号,严格 灯光管 制。施放 雾号 时,应避免 与他 船雾 号重 叠。8.1.3 应打开 驾驶 台的 门窗,保 持肃静;注 意收 听他 船雾 号、海 浪拍 击礁 石和 海岸 的声响 等。8.1.4 在听到 雾号 来自 本船 正横 前方时,应 停车,待 判明 情况后,方 可继 续航 行。8.1.5 对船位 有怀 疑时,应 立即 减速直 至停 车,按规 定施 放锚泊 声号,待 判明 情 况 后,方 可继 续 航 行。8.1.6 在狭水 道和 近岸 慢速 航行 时,应 注意 风流 压差 的影 响,保 持连 续测 深辨 识船 位。8.1.7 进出港 遇浓 雾需 抛锚 时,应避开 主航 道和 水下 设施,宜按 规定 施放 雾号。8.1.8 雾中航 行所 采取 的各 项安 全措施,均 应详 细记 入航 海日志。8.2 大风浪 天气 8.2.1 大风浪 天气 时,船 长应 加 强船员 间的 协调 和指 挥,负责做 好通 讯联 系,指 派 专人通 过天 气预 报、广播、通讯 导航 设备 等多 种形式 密切 关注 风力 动向,分析 沿途 可能 遇到 的天 气情况,跟 踪其 动态 变 化,对可能 影响 船舶 的风 级提 前做好 各项 防范 措施,及 时将风 级变 化的 信息 通知 到所有 船员。8.2.2 大风浪 来临 前应 确保 水密 及排水 通畅、固 定活 动物 体,保 证驾 驶台 和机 舱在 应急情 况下 的通 信联络畅 通。8.2.3 不应“抢风 头”“赶 风尾”出海 作业。渔 船所 有人 或经营 人在 收到 大风 预警 信号时,应 根据 渔船抗风 等级 将渔 业船 舶上 的所有 人员 转移 上岸。8.2.4 在港口 内的 渔船 应遵 守 山东省 渔业 船舶 管理 办法 中的 以下 规定:a)风力五 级以 上,非机 动渔 业船舶 不得 出港;b)风力六 级以 上,44.1 千 瓦 以下渔 业船 舶不 得出 港;c)风力七 级以 上,294 千瓦 以下渔 业船 舶不 得出 港;d)风力八 级以 上,所有 渔业 船舶均 不得 出港。8.2.5 在港口 外的 渔船 应遵 守 山东省 渔业 船舶 管理 办法 中的 以下 规定:a)大风蓝 色预 警,44.1 千 瓦 以下渔 业船 舶应 立即 返港 避风;b)大风黄 色预 警,294 千瓦 以下渔 业船 舶应 立即 返港 避风;c)大风橙 色或 者红 色预 警,所有渔 业船 舶均 应立 即返 港避风。8.2.6 在大风 浪水 域中 航行 应符 合以下 要求:a)当风力 达 到89 级 时,宜 采用偏 顶浪(Z 形)或滞 航的方 法;b)当风力 超 过9 级 时,满载 大型船 舶宜 采用 顺航 的方 法;c)当主机 或舵 机发 生故 障时 或滞航 中不 能顶 浪、顺航 中 保向性 差的 船以 及老 旧渔 船应采 用漂 滞 的方法。漂滞 时应 采取 措施 避免横 浪,尽可 能保 持船 首处于 迎浪 状态。8.3 台风天 气 8.3.1 基本要 求 8.3.1.1 应每小 时记 录气 象一 次,并分析 从传 真天 气图 和航 行警告 电传(NAV-TEX)所 得到的 信息,标绘于航 行总 图上,适 时避 离台风 圈。每小 时应 探测 全船各 舱水 深一 次。8.3.1.2 机舱应 保持 主辅 机、舵机、电台 以及 电航 仪器 等的 正常运 转,紧密 配合 驾驶 台工作。8.3.1.3 在甲板 上工 作的 人员,应 穿好救 生衣,其 领口、袖 口、裤 脚均 应扎 紧,系妥 保险绳。8.3.1.4 航行中 应注 意但 不限 于以 下内容:DB37/T 4126 2020 9 a)调整航 向和 航速,避 免船 舶固有 摇摆 周期 和波 浪遭 遇周期 相一 致;b)顶浪航 行时,应 适当 降低 船速,必要 时可 滞航;c)甲板、舱内 货物 应及 时派 人检查 和加 固绑 扎;d)船舶处 于台 风的 可航 半圆 或危险 半圆 时,应避 免横 浪航行;e)顺浪航 行时,应 避免 风浪 直接冲 击船 尾。当接 近海 岸或浅 滩时,应 提高 警惕,必要 时应 减 速,谨慎驾 驶;f)台风中 心过 境时,应 利用 台风眼 内短 暂无 风的 时间,进行 必要 的抢 救和 预防 工作;g)锚泊船 舶在 台风 袭击 中,应备妥 主机;驾 驶台 应根 据锚链 方向 和受 力情 况,动车和 操舵,以 减轻锚链 负荷,避 免走 锚、断链。8.3.2 系泊抗 台 8.3.2.1 靠在码 头上 的船 舶遇 台风 时,应 听取 相关 管理 部门 的意见。如 果港 内的 防风 浪条件 良好,本船的抗 台性 能较 好,可以 留在泊 位上 抗台;反 之,应离泊 出港 抗台。8.3.2.2 在码头 上抗 台时,应 注意 做好下 列各 项工 作:a)增加带 缆,各缆 应受 力均 匀,带 缆点 尽量 分散,缆 绳的磨 损部 位 应 妥善 包扎、涂油 以 防 磨 损;b)码头与 船体 之间 增设 碰垫;c)空船应 压载,减 少受 风面 积,增 加船 体运 动的 水阻 力;d)若强风 的方 向来 自外 舷,则可在 船首、尾 外侧 抛锚 以缓和 风浪 的作 用;e)将船首 系靠 在出 港的 方向 上,做 好必 要时 能离 开码 头的准 备。8.3.3 锚泊抗 台 8.3.3.1 抛长短 八字 锚抗 台风,两 链夹角 不应 小 于 90,应 根据风 向、风 力的 变化 规 律,确 定抛锚 的顺序和 松链 的长 度。8.3.3.2 船舶处 于台 风右 半圆:在 北半球,当 船舶 处于 台风 右半圆 时,应先 抛左 锚,后抛右 锚,出链长度为 左长 右短;当 风向 变化时,逐 渐松 出右 链,保持两 链均 匀受 力。南半 球反之。8.3.3.3 船舶处 于台 风左 半圆:在 北半球,当 船舶 处于 台风 左半圆 时,应先 抛右 锚,后抛左 锚,出链右长左 短;当风 向变 化时,逐渐 松岀 左链,保 持两 链均匀 受力。南 半球 反之。8.3.3.4 台风中 心通 过锚 地,应首 先考虑 风向 的变 化。若该 锚地对 未来 的风 向是 合适 的,应 绞起 后抛的锚,同时 收短 先抛 一锚 的锚链,准 备开 车顶 风,待台风 过后,立 即按 新的 风向重 新抛 锚。若 该 锚 地 不适合未 来的 风向,应 更换 锚地,或起 锚出 港,顶风 滞航。8.4 冰区航 行 8.4.1 驶入冰 区前,应 仔细 瞭望,可按 下列 规则,选 定入 口地点:a)冰的厚 度和 硬度 不致 损坏 船体;b)从冰区 的下 风进 入;c)当船舶 驶向 江河 口外 的冰 区时宜 选择 退潮 时间。当 厚 冰随 流快 速漂 移时,应 等待流 缓或 无 流 时进入;d)冰区的 边缘 不规 则,应选 择向内 凹进 的部 位进 入;e)进入冰 区时,应 保持 船首 与冰缘 垂直,并 使船 速降 到最低。当 船首 顶住 冰块 后,逐 渐增 加车 速,推开冰 块,向冰 块松 散的 地方航 行。8.4.2 在冰区 航行 时,应注 意下 列事项:a)当风从 岸边 吹向 海洋 时,在近岸 边常 有可 通航 的水 道。而风 从海 洋吹 向岸 边 时则相 反,此 时应远离岸 边,从冰 区边 缘上 风一侧 绕过;DB37/T 4126 2020 10 b)通过冰 区应 少改 变航 向;c)对冰的 厚度 不明,应 适当 减速,防止 盲目 快速 撞击;d)冰中无 法前 进时,应 从原 路驶出;e)在冰区 附近 应停 止夜 航,找适当 地点 锚泊。冰 区内 应 避免 抛锚,以 防船 舶被 冻结在 冰内;f)冰区或 风雪 天航 行时,应 保持甲 板排 水畅 通。若甲 板以上 船体 结冰,应 及时 除去。9 应急安 全操 作 9.1 失控时 应急 措施 9.1.1 应立即 显示 失控 信号。9.1.2 用无线 电设 备以 中、英文 方式通 告本 船失 控信 息,要求附 近船 舶宽 让。9.1.3 主机故 障时 应充 分利 用余 速,驾 驶船 舶驶 向附 近安 全水域,舵 机故 障时 应立 即停车。9.1.4 充分考 虑水 深、船舶 余速、碍航 物、通航 密度、气 象等情 况,若条 件许 可,应及早 拖锚 减速,或抛锚。9.1.5 必要时,请 示渔 船所 有人 或经营 人,请求 援助。9.2 火灾应 急措 施 9.2.1 基本要 求 9.2.1.1 船长及 负责 操作 的现 场责 任船员 应熟 悉二 氧化 碳系 统各设 备的 实际 布置 并熟 练掌握 操作 程序,消 防灭 火步 骤应 遵 守GB 17566 的要 求。若无 二 氧化碳 灭火 系统,应 按应 变部署 表灭 火。9.2.1.2 渔船船 员发 现失 火,应立 即发出 火警 警报 并报 告渔 船所有 人或 经营 人。在港 口发生 火灾 时,应报告 港口 主管 单位。9.2.1.3 全体船 员听 到警 报后(除 固定值 班人 员外),应立 即按应 变部 署表 的分 工,携带规 定的 消防器材迅 速赶 到现 场,做好 灭火准 备。9.2.1.4 现场指 挥应 迅速 查清 火警 部位、火灾 性质、火 情和 趋势,以及 火警 部位 周边 情况,制定 施救方案,按照 程序 组织 人员 投入扑 救。9.2.1.5 当失火 严重 到确 属无 力抢 救时,船长 可决 定弃 船,弃船操 作应 按照 本规 范 9.7 章节 执行。9.2.2 甲板或 货舱 失火 9.2.2.1 当发现 甲板 或货 舱失 火时,应使 用就 近的 灭火 器材 进行灭 火。若就 近灭 火器 材不能 控制 火灾时,应 立即 启动 消防 水和 大型固 定灭 火系 统,并判 明是否 存在 爆炸 危险。9.2.2.2 若火灾 发生 在装 卸货 期间,应立 即停 止所 有作 业。9.2.2.3 发生在 航行 时,应注 意减 速并操 纵船 舶使 失火 区域 处于下 风方 向。9.2.2.4 油类火 表面 应全 部用 泡沫 液覆盖,以 隔绝 氧气,周 围舱室 应保 持持 续洒 水降 温。9.2.3 机舱失 火 9.2.3.1 当机舱 失火 时,应立 即关 闭通风 系统,关 闭所 有通 风孔、水密 门,探火 人员 应在船 副或 轮机长的指 挥下,迅 速查 明火 源,掌 握燃 烧物 名称、特 性、火 烧面 积、火 势蔓 延 方向等,若 火灾 不能 用手 提灭火器 和消 防水 系统 控制 时,应 使用 机舱 大型 固定 灭火系 统采 用封 闭窒 息方 法灭火。9.2.3.2 大型灭 火系 统使 用前,应 通知机 舱人 员撤 离,清点 人数,确定 所有 人撤 离后,方可 启动 该系统。DB37/T 4126 2020 11 9.2.3.3 采用封 闭窒 息方 法灭 火,应组织 足够 的消 防力 量做 好防止 复燃 的准 备,安排 再次探 火并 确认火已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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