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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新冠肺炎防控操作规范DB3212/T 1010-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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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新冠肺炎防控操作规范DB3212/T 1010-2020.pdf

I C S 1 3.2 0 0A 2 0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3212D B 3 2 1 2/T 1 0 1 0 2 0 2 0餐 饮 服 务 单 位 新 冠 肺 炎 防 控 操 作 规 范O p e r a t i o n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P r e v e n t i o n a n d C o n t r o l o f C O V I D-1 9 f o r C a t e r i n gI n d u s t r y2 0 2 0-0 2-2 0 实 施 2 0 2 0-0 2-2 0 发 布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2 1 2/T 1 0 1 0-2 0 2 0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进 行 编 写。本 标 准 由 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由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高 新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泰 州 市 标 准 化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顾 维 中、朱 君 贤、张 洁、张 伟、张 荣、卢 斌、丁 帅、孟 健、季 保 荣、周 强、张 小 洁。D B 3 2 1 2/T 1 0 1 0-2 0 2 01餐 饮 服 务 单 位 新 冠 肺 炎 防 控 操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新 冠 肺 炎 防 控 的 术 语 和 定 义、组 织 保 障、复 工 前 防 控、复 工 后 防 控、网 络餐 饮 交 易 第 三 方 平 台 防 控、主 管 部 门 防 控 监 管、应 急 处 置 等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期 间,餐 饮 服 务 单 位 的 防 控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Z 1-2 0 1 0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G B 1 4 9 3 4-2 0 1 6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餐(饮)具W S/T 3 9 6-2 0 1 2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清 洗 消 毒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餐 饮 服 务 单 位通 过 即 时 加 工 制 作 成 品 或 半 成 品、商 业 销 售 和 服 务 性 劳 动 等,向 消 费 者 提 供 食 品 的 经 营 行 为 主 体,包括 餐 馆、快 餐 店、小 吃 店、饮 品 店、集 体 用 餐 配 送 单 位(中 央 厨 房)。3.2从 业 人 员餐 饮 服 务 单 位 从 事 食 品 加 工 制 作 的 相 关 人 员,包 括 管 理 人 员、采 购 员、库 管 员、厨 师、洗 碗 工、洗 菜工、传 菜 人 员、配 送 人 员(含 司 机)等。3.3新 冠 肺 炎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N o v e l c o r o n a v i r u s p n e u m o n i a),简 称“新 冠 肺 炎”,是 指 2 0 1 9 新 型 冠 状 病 毒感 染 导 致 的 肺 炎。2 0 1 9 年 1 2 月 以 来,湖 北 省 武 汉 市 部 分 医 院 陆 续 发 现 了 多 例 有 华 南 海 鲜 市 场 暴 露 史 的 不明 原 因 肺 炎 病 例,现 已 证 实 为 2 0 1 9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引 起 的 急 性 呼 吸 道 传 染 病。2 0 2 0 年 2 月 1 1 日,世界 卫 生 组 织 将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命 名 为“C O V I D-1 9”。4 组 织 保 障4.1 工 作 机 制成 立 新 冠 肺 炎 防 控 工 作 小 组,餐 饮 服 务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任 组 长,全 面 负 责 防 控 工 作。4.2 工 作 方 案D B 3 2 1 2/T 1 0 1 0-2 0 2 02结 合 单 位 实 际,制 定 新 冠 肺 炎 防 控 工 作 方 案,明 确 工 作 职 责,确 保 落 实 到 具 体 职 能 部 门 和 具 体 责 任 人员。4.3 应 急 预 案制 定 发 生 员 工 发 烧、乏 力、干 咳 或 呼 吸 困 难 等 症 状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隔 离 措 施、定 点 医 院 联 系 等 预 案。4.4 信 息 上 报按 照 地 方 政 府 要 求,明 确 专 人 如 实 按 时 上 报 本 单 位 防 控 相 关 情 况 和 数 据。5 复 工 前 防 控5.1 健 康 排 查排 查 每 名 职 工 近 1 4 天 活 动 轨 迹,全 面 掌 握 员 工 是 否 离 苏 及 前 往 地 点、是 否 乘 坐 过 公 共 交 通 工 具(飞 机、高 铁、大 巴 等)、身 体 状 况 是 否 良 好、是 否 与 发 热 病 人 有 过 密 切 接 触、是 否 接 触 过 野 生 动 物 等 情 况,无 异常 的 有 序 安 排 复 工 时 间。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人 员,应 当 主 动 配 合 完 成 健 康 申 报、健 康 检 查 和 不 少 于 政 府 规 定 的 隔离 时 间 医 学 观 察,排 除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后,方 可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管 理 和 加 工 工 作:a)政 府 规 定 的 时 间 内,有 疫 情 重 点 地 区 停 留、旅 行、居 住 史 的;b)政 府 规 定 的 时 间 内,曾 接 触 过 来 自 疫 情 重 点 地 区 人 员 并 发 热 咳 嗽 的;c)身 边 有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疑 似、确 诊 病 人,或 有 多 名 人 员 出 现 发 热 咳 嗽 等 症 状 的。5.2 物 资 准 备加 强 口 罩、温 度 计、消 毒 药 械 等 物 资 准 备,有 集 体 宿 舍 的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要 配 置 必 要 的 临 时 隔 离 宿 舍。配 备 足 够 的 清 洗、消 毒、保 洁 设 施,确 保 清 洗、消 毒、保 洁 设 备 设 施 和 物 资 数 量 能 够 满 足 生 产、生 活 需 要。5.3 环 境 清 洁 消 毒对 所 有 区 域 全 面 开 展 环 境 清 洁 和 消 毒 灭 菌 处 理。6 复 工 后 防 控6.1 人 员 防 控6.1.1 从 业 人 员 防 控6.1.1.1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应 在 从 业 人 员 上 岗 前 对 其 进 行 疫 情 防 控 和 食 品 安 全 的 基 本 知 识 培 训、岗 位 操 作 培 训,保 留 培 训 记 录。6.1.1.2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应 每 天 开 展 晨 检,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健 康 问 询 和 一 日 两 次 体 温 检 测,并 做 好 记 录,确认 无 5.1 所 列 情 形。6.1.1.3 发 现 有 发 热、感 冒、咳 嗽 症 状、呼 吸 道 感 染 的 从 业 人 员,应 立 即 停 止 其 工 作。6.1.1.4 所 有 从 业 人 员 应 配 戴 具 有 防 护 功 能 的 口 罩 上 岗,一 般 佩 戴 4 小 时 进 行 更 换,摘 除 和 佩 戴 口 罩 前 后应 做 好 手 部 清 洁。废 弃 口 罩 放 入 指 定 密 闭 垃 圾 桶 内。6.1.1.5 从 业 人 员 实 行 外 出 登 记 制 度,登 记 外 出 地 点 和 时 间。建 立 事 假、病 假 报 告 登 记 制 度,从 业 人 员 请假 需 报 告 请 假 理 由、活 动 路 线。6.1.1.6 从 业 人 员 加 强 上、下 班 途 中 卫 生 防 护。优 先 选 择 步 行、骑 行 或 私 家 车 出 行,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时,应 全 程 佩 戴 口 罩。D B 3 2 1 2/T 1 0 1 0-2 0 2 036.1.2 外 来 人 员 防 控6.1.2.1 防 疫 期 间 集 体 用 餐 配 送 单 位 原 则 上 只 保 留 一 个 人 员 进 出 口。6.1.2.2 集 体 用 餐 配 送 单 位 应 对 所 有 进 入 本 单 位 的 外 来 人 员 进 行 以 下 项 目 检 查:a)佩 戴 口 罩 情 况;b)体 温 检 测;c)当 地 政 府 要 求 的 相 关 证 件 检 查。6.1.2.3 对 发 热 人 员 或 可 疑 人 员 应 立 即 带 至 临 时 隔 离 区,并 向 所 在 乡 镇(街 道)报 告。对 不 配 合 者 当 场 拨打 地 方 疫 情 防 控 监 督 举 报 热 线 电 话 或 1 1 0。6.2 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6.2.1 餐 饮 具、盛 放 或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 和 工 具 使 用 前 应 消 毒,餐 用 具 使 用 后 应 及 时 洗 净。6.2.2 清 洗 消 毒 方 法 参 照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公 告 2 0 1 8 年 第 1 2 号)附 录 J 推 荐 的 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 方 法 操 作。6.2.3 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 推 荐 使 用 下 列 物 理 消 毒 法:a)采 用 蒸 汽、煮 沸 消 毒 的,温 度 一 般 控 制 在 1 0 0,并 保 持 1 5 分 钟 以 上;b)采 用 红 外 线 消 毒 的,温 度 一 般 控 制 在 1 2 0 以 上,并 保 持 1 0 分 钟 以 上;c)采 用 洗 碗 机 消 毒 的,消 毒 温 度、时 间 等 应 确 保 消 毒 效 果 满 足 国 家 相 关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要 求。6.2.4 消 毒 后 的 餐 饮 具、盛 放 或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 和 工 具,应 符 合 G B 1 4 9 3 4 的 规 定;不 得 重 复 使用 一 次 性 餐 饮 具。6.2.5 消 毒 后 的 餐 饮 具、盛 放 或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 和 工 具,应 定 位 存 放 在 专 用 的 密 闭 保 洁 设 施 内,保 持 清 洁。6.3 场 所 清 洁 消 毒6.3.1 场 所 和 设 施 设 备6.3.1.1 每 天 加 工 前 对 食 品 处 理 区、非 食 品 处 理 区 进 行 彻 底 的 清 洗 和 消 毒。清 洁 后,使 用 有 效 氯 浓 度 为5 O O m g/L 的 消 毒 剂 擦 拭 墙 面、地 面、食 品 加 工 操 作 台、扶 手、门 把 手、水 龙 头、抽 水 马 桶(便 池)等 公 用 物品 和 公 共 接 触 物 品,作 用 3 0 分 钟 后,清 水 冲 洗 或 擦 拭。6.3.1.2 每 天 餐 前 1 小 时 和 餐 后 立 即 对 餐 桌 椅、人 员 通 道 扶 手、门 把 手、水 龙 头、电 梯 间、卫 生 间 等 频 繁使 用 和 接 触 的 物 体 表 面 进 行 消 毒,使 用 有 效 氯 浓 度 为 5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用 干 净 抹 布 沾 湿 后,消 毒 作用 时 间 3 0 分 钟 后,用 抹 布 沾 清 水 擦 干 消 毒 剂 残 留。6.3.1.3 每 天 收 工 后 清 洁 墙 面、地 面、沟 渠、食 品 加 工 操 作 台、运 输 工 具、卫 生 间 等,用 有 效 氯 浓 度 为5 O O m g/L 的 消 毒 剂 擦 拭 或 喷 雾 消 毒,作 用 3 0 分 钟 后,清 水 冲 洗 或 擦 拭。6.3.1.4 餐 饮 服 务 场 所、设 施、设 备 及 工 具 清 洁 方 法 参 照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国 家 市 场 监 督管 理 总 局 公 告 2 0 1 8 年 第 1 2 号)附 录 H 推 荐 的 餐 饮 服 务 场 所、设 施、设 备 及 工 具 清 洁 方 法。6.3.1.5 对 风 机 盘 管 的 凝 结 水 盘、空 调 通 风 系 统 按 W S/T 3 9 6 规 定 进 行 常 规 消 毒 外,还 应 定 期 使 用 有 效 氯含 量 为 5 0 0 m g/L 的 消 毒 液 进 行 喷 洒、浸 泡 或 擦 拭,作 用 时 间(1 0-3 0)分 钟。对 金 属 部 件 优 先 选 用 季 铵 盐类 消 毒 剂 消 毒。6.3.2 垃 圾 桶 等 废 弃 物 存 放 设 施按 照 垃 圾 分 类 要 求,对 垃 圾 桶 等 废 弃 物 存 放 设 施 每 半 天 清 理 不 少 于 2 次,清 空 后 使 用 有 效 氯 浓 度 为1 0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 进 行 全 面 喷 洒 消 毒,作 用 时 间 3 0 分 钟。D B 3 2 1 2/T 1 0 1 0-2 0 2 046.3.3 常 见 消 毒 剂 及 配 制 使 用6.3.3.1 8 4 消 毒 剂:按 照 配 制 比 例(见 表 1),将 8 4 消 毒 剂 原 液 和 冷 清 水 倒 入 消 毒 桶 中,搅 拌 后 使 用。表 1 配 制 比 例有 效 氯 含 量 m g/L配 置 5 0 0 m l(原 液+清 水)配 置 1 0 0 0 m l(原 液+清 水)配 置 2 0 0 0 m l(原 液+清 水)5 0 0 5 m l+4 9 5 m l 1 0 m l+9 9 0 m l 2 0 m l+1 9 8 0 m l1 0 0 0 1 0 m l+4 9 0 m l 2 0 m l+9 8 0 m l 4 0 m l+1 9 6 0 m l6.3.3.2 其 他 消 毒 剂 按 产 品 标 签 标 识 以 杀 灭 肠 道 致 病 菌 的 浓 度 进 行 配 制 和 使 用。6.4 通 风 透 气6.4.1 加 强 通 风,保 持 空 气 流 通,每 日 至 少 开 窗 自 然 通 风 2 次,每 次 不 少 于 3 0 分 钟。不 能 开 窗 或 通 风 不良 的,可 使 用 电 风 扇、排 风 扇 等 机 械 通 风 方 式。6.4.2 疫 情 期 间 建 议 少 用 或 停 用 空 调 通 风 系 统,确 需 使 用 的 宜 全 新 风 运 行,应 保 证 新 风 量 符 合 G B Z 1 的 要求,并 加 强 清 洗 消 毒 和 部 件 更 换。6.4.2.1 当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为 全 空 气 系 统 时,应 当 关 闭 回 风 阀,采 用 全 新 风 方 式 运 行;6.4.2.2 当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为 风 机 盘 管 加 新 风 系 统 时,应 当 满 足 下 列 条 件:a)应 当 确 保 新 风 直 接 取 自 室 外,禁 止 从 机 房、楼 道 和 天 棚 吊 顶 内 取 风;b)保 证 排 风 系 统 正 常 运 行;c)对 于 大 进 深 房 间,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内 部 区 域 的 通 风 换 气;d)新 风 系 统 宜 全 天 运 行。6.4.2.3 当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为 无 新 风 的 风 机 盘 管 系 统(类 似 于 家 庭 分 体 式 空 调)时,应 当 开 门 或 开 窗,加 强空 气 流 通。6.4.2.4 每 天 下 班 后 新 风 与 排 风 系 统 应 继 续 运 行 1 小 时 以 上,进 行 全 面 通 风 换 气。6.5 从 业 人 员 手 部 清 洗 消 毒6.5.1 从 业 人 员 手 部 清 洗 消 毒 参 照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公 告 2 0 1 8 年第 1 2 号)的 附 录 餐 饮 服 务 从 业 人 员 洗 手 消 毒 方 法,在 从 业 人 员 通 道 入 口 处 配 备 洗 手 消 毒 设 施,如 配备 免 洗 消 毒 剂 等。6.5.2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从 业 人 员,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应 洗 手 并 消 毒:a)加 工 制 作 不 同 存 在 形 式 的 食 品 前。b)接 触 受 到 污 染 的 工 具、设 备 后;c)咳 嗽、打 喷 嚏 或 擤 鼻 涕 后;d)处 理 动 物 或 废 弃 物 后;e)触 摸 耳 朵、鼻 子、头 发、面 部、口 腔 或 身 体 其 他 部 位 后;f)从 事 任 何 可 能 会 污 染 双 手 的 活 动 后。6.6 原 料 管 理6.6.1 原 料 采 购6.6.1.1 选 择 的 供 货 者 应 具 有 相 关 合 法 资 质。6.6.1.2 严 禁 采 购、出 售 野 生 动 物 及 制 品;严 禁 活 禽 销 售、宰 杀;严 禁 在 食 品 经 营 场 所 内 饲 养 野 生 动 物 和D B 3 2 1 2/T 1 0 1 0-2 0 2 05活 畜 禽。6.6.1.3 禁 止 采 购 经 营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检 验 检 疫 或 检 验 检 疫 不 合 格 或 来 源 不 明 的 畜 禽 肉 及 其 制 品。6.6.1.4 严 格 执 行 食 品 原 料 索 证 索 票 和 进 货 查 验 制 度。严 格 做 好 畜 禽 肉 及 其 制 品 的 合 格 证 明、交 易 凭 证 等票 证 查 验 和 台 帐 记 录。对 采 购 的 猪 肉 要 查 验 和 留 存“两 证 一 报 告”(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肉 品 品 质 检 验 合格 证 明、非 洲 猪 瘟 检 测 报 告)。6.6.2 原 料 贮 存6.6.2.1 按 照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贮 存 原 料。有 明 确 的 保 存 条 件 和 保 质 期 的,应 按 照 保 存 条 件 和 保 质 期 贮 存;保存 条 件、保 质 期 不 明 确 的 及 开 封 后 的,应 根 据 食 品 品 种、加 工 制 作 方 式、包 装 形 式 等 针 对 性 的 确 定 适 宜 的保 存 条 件 和 保 存 期 限,并 应 建 立 严 格 的 记 录 制 度 来 保 证 不 存 放 和 使 用 超 期 食 品 或 原 料,防 止 食 品 腐 败 变 质。6.6.2.2 遵 循 先 进、先 出、先 用 的 原 则,使 用 食 品 原 料、食 品 添 加 剂、食 品 相 关 产 品。及 时 清 理 腐 败 变 质等 感 官 性 状 异 常、超 过 保 质 期 等 的 食 品 原 料、食 品 添 加 剂、食 品 相 关 产 品。6.6.2.3 原 料 贮 存 应 做 到 生 熟 分 开、荤 素 分 开。6.7 加 工 制 作6.7.1 粗 加 工 与 切 配6.7.1.1 加 工 前 应 认 真 检 查 待 加 工 食 品,发 现 有 腐 败 变 质 迹 象 或 者 其 他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不 得 加 工 和 使 用。6.7.1.2 食 品 原 料 在 使 用 前 应 洗 净,禽 蛋 在 使 用 前 应 对 外 壳 进 行 清 洗,必 要 时 进 行 消 毒。6.7.1.3 生 熟 食 品 的 加 工 工 具 及 容 器 应 分 开 使 用 并 有 明 显 标 识,蔬 菜、畜 禽 肉 及 水 产 品 应 分 开 洗 切。6.7.2 烹 饪 制 作6.7.2.1 烹 饪 前 应 认 真 检 查 待 加 工 食 品,发 现 有 腐 败 变 质 或 者 其 他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不 得 进 行 烹 饪 加 工。6.7.2.2 需 要 熟 制 加 工 的 食 品 应 烧 熟 煮 透,其 加 工 时 食 品 中 心 温 度 应 不 低 于 7 0。6.7.2.3 加 工 后 的 成 品 应 与 半 成 品、原 料 分 开 存 放。需 要 冷 藏 的 熟 制 品,应 尽 快 冷 却 后 再 冷 藏,冷 却 应 在清 洁 操 作 区 进 行,并 标 注 加 工 时 间 等。6.7.3 备 餐 及 供 餐6.7.3.1 供 餐 前 应 认 真 检 查 待 供 应 食 品,发 现 有 腐 败 变 质 或 者 其 他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不 得 供 应。6.7.3.2 在 烹 饪 后 至 食 用 前 需 要 较 长 时 间(超 过 2 小 时)存 放 的 高 危 易 腐 食 品,应 在 高 于 6 0 或 低 于 8 的 条 件 下 存 放。6.7.3.3 严 格 落 实 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加 强 农 贸 市 场、餐 饮 单 位、零 售 药 店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的 通 告 及 各 级 防 控 指 挥 部 要 求,禁 止 任 何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举 办 任 何 形 式 的 群 体 性 聚 餐 活 动,禁 止 堂 食 和 包 厢 用 餐。6.7.3.4 鼓 励 采 用 以 扫 码 订 餐、网 上 订 餐 等 方 式 无 接 触 点 餐,结 合 实 际 增 加 打 包 服 务 和 外 卖 窗 口,倡 导 打包 带 走 就 餐。6.7.3.5 按 加 工 能 力 供 餐,不 超 负 荷 运 转。6.7.4 食 品 再 加 热6.7.4.1 高 危 易 腐 食 品 熟 制 后,在 8 6 0 条 件 下 存 放 2 小 时 以 上 且 未 发 生 感 官 性 状 变 化 的,食 用 前 应进 行 再 加 热。6.7.4.2 冷 冻 熟 食 品 应 彻 底 解 冻 后 经 充 分 加 热 方 可 食 用。6.7.4.3 再 加 热 时,食 品 中 心 温 度 应 不 低 于 7 0,不 符 合 加 热 标 准 的 食 品 不 得 食 用。D B 3 2 1 2/T 1 0 1 0-2 0 2 066.7.5 食 品 留 样6.7.5.1 应 将 留 样 食 品 按 照 品 种 分 别 盛 放 于 清 洗 消 毒 后 的 专 用 密 闭 容 器 内,在 专 用 冷 藏 设 备 中(温 度 在2-8)冷 藏 存 放 4 8 小 时 以 上。每 个 品 种 的 留 样 量 应 能 满 足 检 验 检 测 需 要,且 不 少 于 1 2 5 g。6.7.5.2 在 盛 放 留 样 食 品 的 容 器 上 应 标 注 留 样 食 品 名 称、留 样 时 间(月、日、时),或 者 标 注 与 留 样 记 录相 对 应 的 标 识。6.7.5.3 应 由 专 人 管 理 留 样 食 品、记 录 留 样 情 况,记 录 内 容 包 括 留 样 食 品 名 称、留 样 时 间(月、日、时)、留 样 人 员 等。6.8 食 品 配 送6.8.1 集 体 用 餐 配 送 单 位 的 食 品 配 送6.8.1.1 食 品 应 使 用 密 闭 容 器 盛 放 并 封 签。容 器 材 料 应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或 有 关 规 定。6.8.1.2 容 器 上 应 标 注 食 用 时 限 和 食 用 方 法。6.8.1.3 从 烧 熟 至 食 用 的 间 隔 时 间(食 用 时 限)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烧 熟 后 2 小 时,食 品 的 中 心 温 度 保 持 在 6 0 以 上(热 藏)的,其 食 用 时 限 为 烧 熟 后 4 小 时;b)烧 熟 后 按 照 本 规 范 高 危 易 腐 食 品 冷 却 要 求,将 食 品 的 中 心 温 度 降 至 8 并 冷 藏 保 存 的,其 食 用 时限 为 烧 熟 后 2 4 小 时。供 餐 前 应 按 本 规 范 要 求 对 食 品 进 行 再 加 热。6.8.1.4 集 体 用 餐 配 送 单 位 配 送 食 品 时 应 配 备 与 食 品 供 应 方 式、供 应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封 闭 式 专 用 运 输 车 辆 以及 专 用 密 闭 运 输 容 器,运 输 车 辆 和 容 器 内 部 材 质 和 结 构 便 于 清 洗 消 毒。6.8.1.5 提 倡 无 接 触 配 送 方 式,将 外 送 食 品 配 送 至 双 方 约 定 地 点,由 用 餐 单 位 自 行 取 餐。6.8.2 餐 饮 外 卖6.8.2.1 每 天 早 晨 对 送 餐 人 员 测 量 体 温。外 卖 箱(包)和 送 餐 工 具 应 保 持 清 洁,并 使 用 有 效 氯 浓 度 为 5 0 0 m g/L的 含 氯 消 毒 剂 每 4 小 时 消 毒 一 次 表 面。6.8.2.2 使 用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规 定 的 容 器、包 装 材 料 盛 放 食 品,避 免 食 品 受 到 污 染。6.8.2.3 疫 情 期 间 不 得 供 应 冷 食 类、生 食 类、冷 加 工 糕 点。6.8.2.4 宜 在 食 品 盛 放 容 器 或 者 包 装 上,标 注 食 品 加 工 制 作 时 间 和 食 用 时 限,并 提 醒 消 费 者 收 到 后 尽 快 食用。6.8.2.5 使 用 一 次 性 容 器、餐 饮 具 的,应 选 用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的 材 料 制 成 的 容 器、餐 饮 具,宜 采 用 可 降解 材 料 制 成 的 容 器、餐 饮 具。6.8.2.6 提 倡 无 接 触 配 送 方 式,将 外 送 食 品 配 送 至 双 方 约 定 地 点,由 用 餐 单 位 自 行 取 餐。6.8.2.7 鼓 励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经 营 场 所 入 口 处、或 是 侧 门 等 不 影 响 顾 客 点 餐 消 费 的 位 置,设 立 外 卖 骑 手取 餐 台,配 备 体 温 测 量、7 5%酒 精 消 毒、登 记 等 对 骑 手 进 行 防 控 监 测 管 理。7 网 络 餐 饮 交 易 第 三 方 平 台 防 控7.1 第 三 方 平 台 应 严 格 执 行 网 络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各 项 规 定,全 面 排 查 平 台 上 的 野 味 产品,下 线 相 关 商 品 和 商 户。7.2 第 三 方 平 台 配 送 站 点 要 每 天 对 外 送 食 品 的 保 温 箱、物 流 车 厢 及 物 流 周 转 用 具 进 行 清 洁 消 毒。7.3 加 强 配 送 人 员 管 理,督 促 配 送 人 员 每 天 进 行 体 温 检 测 并 做 好 记 录。配 送 过 程 全 程 佩 戴 口 罩,防 控 外 卖骑 手 聚 集 导 致 相 互 密 切 接 触。7.4 网 络 订 餐 全 面 推 行“无 接 触 配 送”;鼓 励 入 网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使 用 网 络 订 餐 平 台 提 供 的“食 安 封 签”,或 是 自 行 印 制 带 有 本 店 标 识 的“食 安 封 签”,对 外 卖 餐 品 的 外 包 装 进 行 封 口 和 粘 贴,鼓 励 送 餐 时 提 供 安 心追 溯 卡。D B 3 2 1 2/T 1 0 1 0-2 0 2 078 主 管 部 门 防 控 监 管8.1 原 料 检 查开 展“两 禁”检 查,加 强 隐 患 排 查,严 厉 打 击 违 法 违 规 行 为。8.2 职 责 落 实 检 查8.2.1 检 查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落 实 关 于 加 强 农 贸 市 场、餐 饮 单 位、零 售 药 店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的 通 告 要 求 和 疫情 防 控 主 体 责 任,严 禁 群 体 性 聚 餐。8.2.2 检 查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落 实 情 况,是 否 落 实 食 品 安 全 法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规 范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各 项 规 定。8.3 检 查 频 次各 市 场 监 管 分 局 每 日 对 辖 区 内 餐 饮 服 务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巡 查,各 市(区)市 场 监 管 局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对 辖区 内 餐 饮 服 务 经 营 单 位 检 查 督 查 比 例 不 低 于 2 0%。8.4 闭 环 监 管对 检 查 监 管 中 发 现 的 问 题,能 现 场 整 改 的,督 促 立 即 整 改 到 位;不 能 立 即 解 决 的,下 发 整 改 通 知 书,限 时 整 改,并 按 时 检 查 整 改 情 况;对 涉 嫌 违 法 行 为 的,依 法 调 查 处 理;涉 嫌 犯 罪 的,坚 决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9 应 急 处 置9.1 发 现 发 热 病 例对 发 现 发 热 人 员(体 温 高 于 3 7.3)、咳 嗽 或 可 疑 人 员 应 立 即 带 至 临 时 隔 离 区,第 一 时 间 向 所 在 乡镇(街 道)报 告,并 积 极 配 合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检 查,在 排 除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前 不 得 上 岗。对 不 配 合 者 当 场拨 打 地 方 疫 情 防 控 监 督 举 报 热 线 电 话 或 1 1 0。9.2 发 现 新 冠 肺 炎 感 染 病 例发 热 人 员 经 查 实,明 确 感 染 新 冠 肺 炎 的,所 在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应 立 即 暂 停 食 品 加 工 及 就 餐 活 动,并 及 时向 属 地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和 所 在 乡 镇(街 道)报 告,积 极 配 合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确 诊 病 例 的 密 切 接 触者 开 展 排 查。在 疾 控 机 构 的 指 导 下,严 格 做 好 消 毒 和 封 闭 等 措 施,并 视 情 况 做 好 停 产 停 业。对 涉 疫 停 产 停业、封 闭 的 企 业,符 合 复 工 条 件 的,凭 当 地 政 府 复 工 许 可 意 见 方 可 启 封 和 复 工。9.3 发 生 疑 似 食 品 安 全 事 故及 时 按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和 泰 州 市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的 有 关 要 求,及 时 向 属 地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报 告,对 导 致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食 品 及 原 料、工 具、设 备、设 施 等,立 即 采 取 封 存、召 回 等 控 制 措 施,防 止 事 故 扩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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