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物电梯维护保养操作安全规范》DB14/T 2133-2020.pdf
I C S 9 1.1 4 0.9 0Q 7 8DB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2 1 3 3 2 0 2 0杂 物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操 作 安 全 规 范2 0 2 0-0 9-0 1 发 布 2 0 2 0-1 2-0 1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1 4/T 2 1 3 3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重 要 区 域 和 主 要 部 件 安 全 要 求.26 电 气 安 全.3D B 1 4/T 2 1 3 3 2 0 2 0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G B/T 1.1 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编 写。本 标 准 由 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标 准 由 山 西 省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研 究 院。本 标 准 参 与 起 草 单 位:山 西 兴 申 三 菱 电 梯 销 售 安 装 有 限 公 司、通 力 电 梯 有 限 公 司 山 西 分 公 司、山 西金 科 特 种 设 备 技 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张 志 成、姜 勇、问 来 彦、李 占 林、赵 广 立、王 雅 琴、李 晓 静、赵 世 军、王 旭 辉、王 向 华、王 斌、刘 汉 卿、周 和。D B 1 4/T 2 1 3 3 2 0 2 01杂 物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操 作 安 全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杂 物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以 下 简 称 维 保)操 作 安 全 应 遵 守 的 准 则。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杂 物 电 梯 的 维 保。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2 5 1 9 4 杂 物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G B/T 3 3 5 7 9 机 械 安 全 危 险 能 量 控 制 方 法 上 锁/挂 牌T S G T 5 0 0 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规 则D B 1 4/T 1 6 6 3 曳 引 驱 动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操 作 安 全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维 保 单 位对 电 梯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的 单 位,可 以 是 电 梯 生 产 单 位(包 括 制 造、安 装、改 造、修 理,下 同)法 人 机 构 及其 分 支 机 构。3.2作 业 人 员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取 得 与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相 应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许 可 证 的 人 员。3.3维 护 保 养对 电 梯 定 期 进 行 的 清 洁、润 滑、调 整、更 换 易 损 件 和 检 查 等 日 常 维 护 和 保 养 性 工 作,其 中 清 洁、润滑 不 包 括 部 件 的 解 体,调 整 和 更 换 易 损 件 不 会 改 变 任 何 电 梯 性 能 参 数。4 基 本 要 求4.1 作 业 前D B 1 4/T 2 1 3 3 2 0 2 024.1.1 作 业 人 员 应 经 过 适 当 的 培 训,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过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考 核 合 格,取 得 特种 设 备 作 业 许 可 证;拥 有 足 够 的 知 识 和 经 验,并 得 到 其 所 在 维 保 单 位 必 要 的 指 导 和 支 持,且 能 够 安 全 地进 行 所 要 求 的 维 护 保 养 操 作。4.1.2 维 护 保 养 前,作 业 人 员 应 对 维 保 现 场 的 温 度、湿 度、电 压、环 境 空 气 等 条 件 进 行 确 认,并 了 解作 业 内 容 和 安 全 注 意 事 项,方 可 实 施 维 保 作 业。4.1.3 维 护 保 养 前,作 业 人 员 应 配 备 满 足 维 保 要 求 的 工 具、计 量 器 具 和 仪 器 设 备。应 确 认 携 带 的 工 具完 好、检 验 仪 器 设 备 性 能 正 常、计 量 器 具 在 检 定(校 准)有 效 期 内。4.1.4 作 业 人 员 应 佩 戴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品,并 保 持 其 清 洁 有 效,以 防 护 工 作 岗 位 上 的 各 种 危 险 情 况。4.1.5 作 业 人 员 应 依 照 维 保 计 划 准 备 好 相 应 的 技 术 资 料 与 记 录。4.1.6 作 业 人 员 到 达 维 保 现 场 后,应 主 动 与 使 用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取 得 联 系,了 解 设 备 近 期 运 行 状 况,提 出 需 要 配 合 的 工 作(如 机 房 钥 匙、维 保 告 知 等)。4.1.7 作 业 人 员 应 在 使 用 单 位 停 止 使 用 杂 物 电 梯 并 清 空 货 物 后 实 施 维 保 作 业。4.1.8 在 基 站 和 工 作 区 域 等 处 应 设 置 醒 目 的 警 示 标 志 或 防 护 栏。4.2 作 业 中4.2.1 严 禁 进 入 人 员 不 可 进 入 的 机 房、轿 顶 及 井 道 进 行 维 保。4.2.2 日 常 维 保 作 业 时 应 至 少 有 一 名 有 维 保 资 质 人 员 参 与。有 两 人 以 上 参 与 作 业 时,应 明 确 其 中 仅 一人 为 主 操 作 人,其 余 皆 为 协 助 人。操 作 时 如 需 协 助 人 员 配 合,主 操 作 人 员 应 重 复 发 出 指 令,协 助 人 员 表明 其 理 解 发 出 的 信 息,严 格 服 从 主 操 作 人 的 指 令。4.2.3 应 避 免 在 机 房、井 道 及 底 坑、轿 顶、层 站 任 何 两 部 位 同 时 进 行 作 业。4.2.4 作 业 人 员 应 相 互 配 合,不 得 擅 自 操 作,当 注 意 到 相 关 人 员 有 不 安 全 行 为 时 要 立 即 制 止。4.2.5 因 杂 物 电 梯 故 障 或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未 能 完 成 时,作 业 人 员 应 确 认 所 有 的 层 门、轿 门、栅 栏、卷 帘、检 修 门 和 检 修 活 板 门 锁 紧。切 断 主 电 源,严 格 执 行 挂 牌 上 锁 程 序,并 立 即 通 知 使 用 单 位 不应 使 用 该 杂 物 电 梯。4.2.6 维 保 期 间 不 应 载 物、运 货。4.3 作 业 后4.3.1 作 业 人 员 应 清 点 工 具 及 安 全 防 护 用 品。4.3.2 作 业 人 员 应 检 查 有 无 遗 失 或 损 坏 的 工 具 设 备。遗 失 的 应 找 到 下 落,损 坏 的 应 进 行 标 识。离 开 工作 区 域 前,应 再 次 对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进 行 检 查,确 认 安 全 并 正 常 运 行 后 方 可 离 开。5 重 要 区 域 和 主 要 部 件 安 全 要 求5.1 机 房5.1.1 基 本 要 求5.1.1.1 在 旋 转 部 件 及 其 周 围 作 业 时,应 避 免 被 卷 入 或 被 夹 住。5.1.1.2 应 防 止 随 身 物 品、工 具 等 从 机 房 地 面 开 口 处 落 入 井 道。5.1.1.3 机 房 地 板 不 得 有 油 迹 和 杂 物。5.1.1.4 现 场 应 有 准 确 的 电 气 原 理 图 及 接 线 图,且 为 最 新 版 本。5.1.1.5 物 料 及 工 具 区 域 应 没 有 坠 落 危 险,地 面 干 燥,照 明 充 足 并 没 有 绊 倒 风 险 产 生。5.1.2 控 制 柜D B 1 4/T 2 1 3 3 2 0 2 035.1.2.1 在 进 行 控 制 柜 断 电 作 业 时,应 按 照 6.1 之 规 定,确 认 无 误 后 再 实 施 作 业。5.1.2.2 清 洁 污 垢 时,应 防 止 各 电 气 元 器 件 损 坏。5.1.2.3 进 行 电 路 板 操 作 时,首 先 释 放 身 体 静 电 或 戴 上 接 地 的 防 静 电 腕 带。作 业 中 应 避 免 身 体 直 接 触碰 元 件、印 刷 线 或 接 头。拆 下 的 电 路 板 应 放 置 于 接 地 并 有 静 电 防 护 的 表 面 上,如 防 静 电 袋 等。5.1.3 驱 动 主 机5.1.3.1 使 用 可 拆 卸 的 盘 车 手 轮、扳 手 后 应 及 时 拆 除 并 归 位。5.1.3.2 调 整 制 动 器 和 更 换 制 动 闸 瓦 时,严 格 按 照 制 造 单 位 提 供 的 操 作 程 序 执 行。5.1.3.3 减 速 箱 轴 伸 出 端 渗 漏 油 应 及 时 收 集 处 理,防 止 渗 漏 油 进 入 制 动 轮 表 面。5.1.4 钢 丝 绳5.1.4.1 检 查 钢 丝 绳 锈 蚀、磨 损、断 丝 等 情 况 时,应 细 心 检 查。5.1.4.2 清 洁 钢 丝 绳 时,应 确 保 杂 物 电 梯 处 于 静 止 状 态。5.2 井 道5.2.1 基 本 要 求5.2.1.1 进 入 井 道 之 前,应 确 认 该 工 作 是 否 需 要 带 电 作 业,若 不 需 要,执 行 电 源 上 锁 挂 牌 程 序。5.2.1.2 若 有 坠 落 危 险 时 应 使 用 安 全 带。使 用 安 全 带 前 应 充 分 检 查 安 全 带 及 挂 结 装 置。5.2.1.3 不 应 在 井 道 的 中 间 梁 上 站 立,或 利 用 导 轨 支 架 攀 爬。5.2.1.4 不 应 把 工 具、杂 物 放 在 平 层 开 关、导 轨 支 架 等 部 件 上。5.2.2 轿 顶5.2.2.1 进 入 轿 顶 前,应 先 试 验 层 门 安 全 回 路 和 急 停 开 关 是 否 有 效。若 有 检 修 门 或 检 修 活 板 门 也 应 先验 证 其 电 气 回 路 和 锁 紧 装 置 的 有 效 性。5.2.2.2 作 业 人 员 站 立 之 处 应 有 足 够 的 面 积,脚 下 不 得 有 油 污。5.2.2.3 轿 顶 作 业 时 使 用 的 工 具 应 安 全 放 置,防 止 掉 落。5.2.3 底 坑5.2.3.1 进 入 底 坑 前,应 参 照 5.2.2.1 之 要 求 验 证。5.2.3.2 确 认 对 重(或 平 衡 重)运 行 区 域 的 防 护 设 施 齐 全 后,方 可 进 入 底 坑。5.2.3.3 底 坑 如 有 积 水 或 渗 水 现 象,应 及 时 处 理 后 方 可 进 行 维 护 保 养。5.2.3.4 进 入 底 坑 时,要 确 认 底 坑 有 足 够 的 亮 度。6 电 气 安 全6.1 基 本 要 求6.1.1 开 始 维 保 前,对 于 需 要 切 断 电 源 的 工 作,作 业 人 员 应 使 用 适 合 的 测 试 设 备(如:万 用 表)检 测和 确 认 工 作 区 域 的 电 能 处 于 零 能 量 状 态;对 于 需 要 保 留 电 源 的 工 作,维 保 单 位 应 制 定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工 作 方 案 来 保 证 杂 物 电 梯 带 电 状 态 下 的 安 全 作 业。6.1.2 应 设 置 及 保 持 合 适 的 警 示 标 识 以 消 除 任 何 与 暴 露 或 隐 藏 的 电 源 线 路 接 触 的 可 能 性。6.1.3 使 用 适 当 尺 寸、种 类 和 容 量 的 保 险,不 应 以 电 线 或 铜 丝 代 替 保 险。6.1.4 所 有 的 高 压 电 气 触 点、电 线 接 点、汇 合 点 都 应 加 以 防 护,防 止 触 电。D B 1 4/T 2 1 3 3 2 0 2 046.2 上 锁 及 恢 复 程 序6.2.1 在 进 行 工 作 前,自 动 扶 梯 与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主 电 源 开 关 和 其 它 电 源 开 关 应 置 于“关”位 置,上 锁(或是 采 用 其 它 安 全 的 方 法)设 置 警 示 标 识,并 测 试 和 验 证 其 有 效 性。a)当 进 行 工 作 时 设 备 停 止 运 行,机 器 都 应 处 于 零 能 量 状 态(彻 底 切 断 电 源),并 上 锁 和 设 置 警 示标 识,警 示 标 识 应 清 楚 地 标 明“有 人 工 作,禁 止 合 闸”。b)有 关 人 员 应 在 接 受 针 对 上 锁 及 警 示 标 识 设 置 程 序 进 行 培 训 后 方 可 获 准 使 用 安 全 锁、警 示 标 识 和器 材,有 关 人 员 只 能 配 备 一 把 开 启 使 用 中 的 锁 的 钥 匙,每 一 班 次 都 应 有 专 人 保 管 总 钥 匙 和 备 用钥 匙,以 便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使 用。6.2.2 在 所 有 的 工 作 完 成 后 应 通 过 以 下 程 序 恢 复 设 备 的 运 行:a)只 有 上 锁 人 本 人 才 有 权 除 去 锁 具 和 警 示 标 识。如 果 在 设 备 上 上 锁 的 人 员 不 止 一 人,那 么 应 由 每一 位 员 工 亲 自 开 启 各 自 的 锁。b)当 工 作 完 成,设 备 已 作 好 试 运 行 准 备 时,应 检 查 该 区 域 内 的 人 员、工 具 和 其 它 设 备,随 后 才 能去 除 锁 和 警 示 标 识。c)在 离 开 工 作 区 域 前,应 通 知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工 作 已 完 成。6.3 短 接 线 的 使 用6.3.1 作 业 时 采 取“尽 量 不 采 取 短 接 的 方 法 进 行 操 作,带 有 短 接 问 题 的 设 备 不 可 投 入 使 用”的 原 则。6.3.2 短 接 只 能 由 被 授 权 的 人 员 进 行,被 授 权 人 员 应 熟 悉 设 备,熟 悉 电 气 回 路。授 权 人 应 为 能 够 胜 任的 技 术 工 程 师 或 技 术 负 责 人。6.3.3 作 业 人 员 应 清 楚 短 接 后 对 设 备 检 修 和 正 常 运 行 造 成 的 影 响,否 则 不 应 短 接。6.3.4 短 接 线 应 采 用 绝 缘 良 好、超 出 实 际 使 用 长 度、自 身 无 打 结、颜 色 分 明 的 导 线,线 上 挂 危 险 标 签,不 可 布 置 成 与 原 有 线 相 似 的 外 观。每 个 人 持 有 的 短 接 线 数 量 应 固 定,每 次 工 作 结 束 时 都 应 认 真 检 查 短 接线 数 量,发 现 短 缺 应 立 即 查 明 原 因。6.3.5 作 业 人 员 离 开 时 应 拆 除 自 己 短 接 的 短 接 线,不 可 移 交 他 人 使 用,不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拆 除。6.3.6 短 接 后,应 进 行 标 识 并 加 挂 警 告 牌,同 时 做 好 记 录 和 跟 踪。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