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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配眼镜企业诚信计量建设规范》DB14/T2237-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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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配眼镜企业诚信计量建设规范》DB14/T2237-2020.pdf

ICS 0 3.1 0 0.0 1A 5 0DB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B 1 4/T 2 2 3 7 2 0 2 0验配 眼镜企 业诚信 计量建 设规范2 0 2 0-1 2-0 8 发 布 2 0 2 1-0 3-0 8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1 4/T 2 2 3 7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技 术 要 求.26 管 理 要 求.37 改 进.5参 考 文 献.7D B 1 4/T 2 2 3 7 2 0 2 0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计 量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董 凤 鸾、董 莉、朱 蓉、栗 静、邢 建 全、赵 晶 丽、杨 晓 慧。D B 1 4/T 2 2 3 7 2 0 2 01验 配 眼 镜 企 业 诚 信 计 量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验 配 眼 镜 企 业 诚 信 计 量 建 设 的 基 本 要 求、技 术 要 求、管 理 要 求 和 改 进。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验 配 眼 镜 企 业 的 诚 信 计 量 建 设。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9 0 2 2 测 量 管 理 体 系 测 量 过 程 和 测 量 设 备 的 要 求G B/T 2 2 1 1 7 2 0 1 8 信 用 基 本 术 语G B/T 3 1 9 5 0 2 0 1 5 企 业 诚 信 管 理 体 系J J F 1 0 0 1 2 0 1 1 通 用 计 量 术 语 和 定 义 商 业 服 务 业 诚 信 计 量 行 为 规 范(国 家 质 检 总 局2 0 0 7 年 第 1 6 2 号 公 告)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诚 信在 社 会 领 域 中,个 人 或 组 织 对 外 表 述 的 真 实 主 观 想 法 或 观 点,与 其 对 应 行 为 相 符 合。来 源:G B/T 2 2 1 1 7 2 0 1 8,2.2 3.2计 量计 量 是 实 现 单 位 统 一、量 值 准 确 可 靠 的 活 动。来 源:J J F 1 0 0 1 2 0 1 1,4.2 3.3诚 信 计 量基 于 诚 实 守 信 之 上 的 计 量 活 动。3.4诚 信 计 量 方 针由 最 高 管 理 者 就 本 企 业 诚 信 计 量 的 价 值 追 求 表 述 的 总 体 意 图 和 方 向。D B 1 4/T 2 2 3 7 2 0 2 023.5诚 信 计 量 目 标企 业 依 据 诚 信 计 量 方 针 规 定 的 所 要 实 现 的 可 量 化、可 考 核 的 目 的 和 要 求。3.6诚 信 计 量 要 素影 响 计 量 诚 信 而 又 相 互 作 用 的 一 组 要 素。3.7诚 信 计 量 管 理 体 系制 定、实 施 诚 信 计 量 方 针 和 目 标,并 为 实 现 这 些 目 标 的 一 系 列 相 互 关 联 的 要 素 集 合。3.8验 配 眼 镜 企 业从 事 验 光、定 配 眼 镜 和 角 膜 接 触 镜 等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4 基 本 要 求4.1 应 具 有 符 合 相 关 执 照 或 许 可 证 所 规 定 的 经 营 条 件,依 法 取 得 所 必 要 的 执 照 或 许 可 证,并 保 持 有 效。4.2 应 按 G B/T 3 1 9 5 0、G B/T 1 9 0 2 2、商 业 服 务 业 诚 信 计 量 行 为 规 范 标 准 文 件 的 要 求,制 定 诚 信计 量 方 针,明 确 诚 信 计 量 目 标,识 别 诚 信 计 量 要 素,建 立 诚 信 计 量 管 理 体 系 并 实 施 有 效 管 理、控 制 和 持续 改 进。4.3 应 确 保 验 配 眼 镜 计 量 准 确、可 靠,计 量 行 为 诚 实、守 信。4.4 应 建 立 诚 信 计 量 承 诺 制 度,公 开 公 示 收 费 标 准、诚 信 计 量 方 面 的 承 诺,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5 技 术 要 求5.1 人 员5.1.1 应 配 备 诚 信 计 量 工 作 所 需 的 管 理、技 术、监 督 等 人 员,并 按 照 诚 信 计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开 展 工 作。5.1.2 应 对 有 关 计 量 工 作 人 员 的 资 格、知 识、培 训、技 能、授 权、健 康 等 做 出 规 定,并 形 成 文 件,保证 人 员 有 能 力 执 行 分 配 的 任 务,保 存 人 员 的 相 关 记 录。5.1.3 从 事 验 配 眼 镜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备 符 合 工 作 岗 位 要 求 的 专 业 技 能,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持 证 上 岗。5.1.4 应 制 定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程 序,确 定 培 训 需 要,制 定 培 训 计 划,并 开 展 培 训 有 效 性 评 价。5.2 设 备5.2.1 应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及 标 准、规 范 的 要 求 配 备 验 光、配 镜 所 需 计 量 器 具,包 括 但 不 限 于:电 脑 验 光仪、焦 度 计、镜 片 箱、瞳 距 仪(钢 直 尺)、测 厚 仪 等。5.2.2 验 配 眼 镜 计 量 器 具 的 性 能 应 符 合 相 应 技 术 标 准 要 求。5.2.3 应 对 验 配 眼 镜 计 量 器 具 进 行 首 次 检 定、后 续 检 定、使 用 中 检 查、档 案 管 理 等。5.2.4 验 配 眼 镜 计 量 器 具 应 由 授 权 人 按 相 关 标 准 及 作 业 指 导 书 的 要 求 操 作。5.2.5 验 配 眼 镜 计 量 器 具 在 日 常 使 用 前 应 检 查,确 认 设 备 处 于 正 常 状 态。D B 1 4/T 2 2 3 7 2 0 2 035.2.6 应 建 立 验 配 眼 镜 计 量 器 具 记 录 档 案,记 录 至 少 应 包 括:设 备 名 称、型 号 规 格、制 造 商、唯 一 性标 识、安 装/保 存 地 点、检 定/校 准 周 期、检 定/校 准 日 期、检 定/校 准 证 书、维 修 维 护 计 划 及 记 录 等。5.2.7 所 有 需 要 检 定/校 准 的 验 配 眼 镜 计 量 器 具,应 使 用 标 签、编 码 或 其 它 标 识 表 明 设 备 检 定、校 准 状态,便 于 使 用 人 识 别。5.2.8 验 配 眼 镜 计 量 器 具 出 现 异 常 时,应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并 加 贴 标 签、标 记,直 至 修 复,验 证 合 格 后 再投 入 使 用。应 评 估 器 具 缺 陷、故 障 等 偏 离 规 定 要 求 的 影 响,执 行 不 符 合 工 作 程 序 文 件。5.2.9 应 制 定 验 配 眼 镜 计 量 器 具 的 使 用、存 放、维 护 与 保 养 的 程 序 文 件,保 证 其 正 常 使 用。5.3 设 施 环 境5.3.1 设 施 环 境 应 满 足 验 配 眼 镜 计 量 器 具 的 使 用 要 求。影 响 计 量 器 具 性 能 的 设 施 和 环 境 因 素 包 括 但 不限 于:电 源、温 度、湿 度、洁 净 度、振 动、辐 射、照 明、电 磁 干 扰 等。5.3.2 应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计 量 检 测 区 域 内 的 良 好 内 务,并 符 合 有 关 人 身 健 康、操 作 安 全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要求。5.4 计 量 溯 源 性5.4.1 所 有 计 量 器 具 应 溯 源 至 计 量 基 准 或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具 有 连 续、有 效 的 检 定/校 准 证 书。5.4.2 验 配 眼 镜 企 业 应 制 定 计 量 器 具 检 定/校 准 的 程 序 和 计 划,明 确 计 量 器 具 的 检 定/校 准 周 期 和 上 级溯 源 机 构。5.4.3 属 于 强 制 管 理 的 计 量 器 具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到 当 地 计 量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计 量 技 术 机构 进 行 强 制 检 定。5.5 操 作 要 求5.5.1 应 根 据 有 关 标 准、规 程、规 范、设 备 使 用 说 明 以 及 相 关 规 定,制 定 验 配 眼 镜 计 量 器 具 的 操 作 规范,保 证 操 作 过 程 和 测 量 结 果 准 确 无 误。操 作 规 范 应 保 持 有 效 版 本 并 易 于 取 阅。5.5.2 从 事 验 配 眼 镜 的 相 关 人 员 应 严 格 执 行 操 作 规 范。5.5.3 应 明 确 告 知 客 户 检 测 结 果,检 测 结 果 的 表 述 应 符 合 标 准、规 范、规 程 或 规 定 的 要 求。5.6 外 部 供 方5.6.1 应 制 定 选 择、购 买、评 价 外 部 供 方 服 务 的 相 关 文 件,外 部 供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验 配 眼 镜 计 量 器 具 采 购 或 安 装、零 部 件 采 购、设 备 维 修 维 护 服 务、计 量 器 具 溯 源 服 务、人 员 培 训 等。5.6.2 保 存 外 部 供 方 的 评 审/评 价 记 录 和 供 应 商 的 名 单。5.6.3 外 部 产 品 和 服 务 采 购 文 件(合 同),应 包 含 所 购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要 求 信 息,并 经 过 审 查 和 批 准。5.6.4 对 外 部 供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或 服 务,应 经 过 检 查 或 验 收,并 保 存 符 合 性 检 查 的 相 关 记 录。6 管 理 要 求6.1 管 理 者 职 责6.1.1 最 高 管 理 者 通 过 以 下 活 动,策 划、建 立、实 施 并 持 续 改 进 诚 信 计 量 管 理 体 系:a)向 本 企 业 传 达 遵 守 法 律 法 规、满 足 客 户 需 求 的 重 要 性;b)制 定 诚 信 计 量 方 针;c)确 定 诚 信 计 量 目 标;d)配 备 足 够 的 资 源;D B 1 4/T 2 2 3 7 2 0 2 04e)主 持 管 理 评 审;f)当 策 划 和 实 施 管 理 体 系 变 更 时,确 保 管 理 体 系 的 完 整 性。6.1.2 明 确 涉 及 诚 信 计 量 的 有 关 部 门 岗 位 职 责 及 相 互 关 系。6.1.3 明 确 各 诚 信 计 量 活 动 实 施 过 程,管 理 内 部 诚 信 计 量 信 息、处 理 投 诉 记 录 以 及 建 立 执 行、保 障 和监 督 协 调 机 制 等。6.2 体 系 文 件6.2.1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诚 信 计 量 方 针 和 目 标、公 开 承 诺、管 理 手 册、程 序 文 件、记 录等。6.2.2 文 件 应 保 证 诚 信 管 理 体 系 有 效 实 施,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应 传 达 至 有 关 人 员,并 得 到 切 实 贯 彻 执 行。6.2.3 文 件 的 内 容、种 类、详 略 程 度 取 决 于 本 企 业 的 规 模 大 小、服 务 和 流 程 的 复 杂 程 度 以 及 相 互 关 系、人 员 能 力 等 因 素。6.3 文 件 控 制应 控 制 和 管 理 诚 信 计 量 管 理 体 系 所 要 求 的 文 件(含 内 部 和 外 部),包 括 法 律 法 规、规 章、政 策 声 明、标 准、规 程、规 范、规 则 和 方 法、制 造 商 的 说 明 书、指 导 书、管 理 手 册、程 序 文 件、计 划 等,文 件 可 承载 在 各 种 载 体 上,例 如 硬 盘 拷 贝 或 电 子 媒 介。文 件 控 制 应 确 保:a)文 件 发 布 前 经 过 授 权 人 员 审 查 和 批 准;b)必 要 时 对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更 新,并 再 次 批 准;c)文 件 有 唯 一 的 识 别 信 息 和 描 述,包 括 标 题、日 期、编 号 等;d)有 效 识 别 文 件 更 改 和 当 前 修 订 状 态;e)在 使 用 地 点 使 用 的 文 件 是 受 控 的 有 效 版 本;f)作 废 文 件 应 具 有 适 当 标 识,防 止 误 用;g)保 持 文 件 清 晰、易 于 识 别;h)电 子 文 件 应 备 份。6.4 记 录 控 制6.4.1 应 制 作 相 关 记 录 并 编 号 存 档。6.4.2 所 有 记 录 应 予 以 安 全 保 护,必 要 时 采 取 相 应 的 保 密 措 施。6.5 服 务 客 户6.5.1 应 制 定 服 务 客 户 的 诚 信 计 量 相 关 文 件,规 定 业 务 职 责 和 受 理 范 围 等。6.5.2 应 公 开 工 作 流 程、完 成 时 限、收 费 标 准 和 投 诉 电 话 等。6.5.3 应 制 定 客 户 满 意 度 调 查 程 序 文 件,规 定 调 查 方 法 和 信 息 的 分 析、使 用 方 法,改 进 诚 信 计 量 管 理体 系。6.5.4 应 制 定 客 户 投 诉 管 理 程 序 文 件,明 确 受 理 投 诉 机 构,收 集 投 诉 信 息,进 行 分 析 后 确 定 处 理 措 施,并 保 存 投 诉 所 有 记 录。6.5.5 应 建 立 业 务 档 案,进 行 必 要 的 跟 踪 回 访。6.6 监 督 和 检 查6.6.1 应 制 定 日 常 监 督 和 检 查 工 作 程 序 文 件。6.6.2 监 督 和 检 查 的 方 式 及 时 间 间 隔 应 与 本 企 业 工 作 特 点 相 适 应。D B 1 4/T 2 2 3 7 2 0 2 056.7 诚 信 文 化 建 设6.7.1 应 开 展 诚 信 计 量 文 化 建 设,树 立 诚 信 理 念,增 强 质 量 意 识,关 注 品 牌 效 应,履 行 社 会 承 诺,参与 诚 信 文 化 传 播 活 动。6.7.2 开 展 与 诚 信 计 量 管 理 体 系 有 关 的 培 训,内 容 包 括:a)诚 信 计 量 方 针 和 诚 信 计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b)个 人 在 诚 信 计 量 方 面 的 职 责 和 作 用;c)个 人 工 作 改 进 的 正 效 应;d)违 背 诚 信 规 定 的 后 果;e)失 信 行 为 对 企 业 及 个 人 的 影 响。6.8 内 部 审 核6.8.1 应 制 定 内 部 审 核 程 序 文 件,按 照 预 定 的 计 划 表,定 期 对 诚 信 计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进 行 内 部 审 核。内 部 审 核 计 划 应 涉 及 诚 信 计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所 有 要 素。6.8.2 内 部 审 核 人 员 应 经 培 训 合 格,独 立 于 被 审 核 的 活 动,并 经 管 理 者 批 准。内 部 审 核 周 期 通 常 不 超过 1 2 个 月。6.8.3 审 核 活 动 的 领 域、审 核 发 现 的 情 况 和 因 此 采 取 的 纠 正 措 施 等,应 予 以 记 录。6.8.4 应 保 存 内 部 审 核 活 动 的 所 有 记 录,包 括 但 不 限 于:审 核 计 划、审 核 记 录、纠 正 或 纠 正 措 施、跟踪 验 证、内 部 审 核 报 告 等。6.9 管 理 评 审6.9.1 应 制 定 管 理 评 审 程 序 文 件,最 高 管 理 者 应 根 据 既 定 的 日 程 表 和 形 成 文 件 的 程 序,定 期 对 管 理 体系 以 及 诚 信 计 量 活 动 进 行 评 审,以 确 保 其 持 续 的 适 宜 性、充 分 性 和 有 效 性。6.9.2 管 理 评 审 的 内 容 包 括:政 策 和 程 序 的 适 宜 性、方 针 和 目 标 的 有 效 性、目 标 的 实 现 情 况、承 诺 的履 行 情 况、内 部 审 核 和 外 部 评 审 的 结 果、纠 正 措 施 和 预 防 措 施 的 结 果、管 理 人 员 和 监 督 人 员 的 报 告、顾客 的 投 诉 处 理 情 况 和 顾 客 的 反 馈 结 果、管 理 体 系 改 进 的 建 议 等。6.9.3 管 理 评 审 的 结 果 包 括:管 理 体 系 改 进 的 决 定 和 措 施、工 作 过 程 的 改 进、资 源 的 需 求 等。6.9.4 最 高 管 理 者 应 确 保 改 进 的 措 施 在 约 定 的 或 适 当 的 时 间 内 得 到 实 施。7 改 进7.1 不 符 合 控 制7.1.1 应 制 定 不 符 合 控 制 程 序 文 件 并 实 施,及 时 发 现 与 诚 信 计 量 管 理 体 系 或 客 户 要 求 的 不 符 合。该 程序 应 能 确 保:a)确 定 对 不 符 合 工 作 的 管 理 职 责 和 权 限;b)采 取 与 风 险 相 一 致 的 措 施,包 括 暂 停 工 作、恢 复 工 作 等;c)评 价 不 符 合 工 作 的 严 重 性;d)立 即 进 行 纠 正,同 时 对 不 符 合 的 可 接 受 性 做 出 决 定;e)规 定 批 准 恢 复 工 作 的 职 责。7.1.2 应 特 别 关 注 失 信 的 评 估、处 置 和 社 会 效 果。7.1.3 当 评 价 表 明 不 符 合 可 能 再 度 发 生,或 对 诚 信 计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产 生 怀 疑 时,应 采 取 纠 正 措 施。7.2 纠 正 措 施D B 1 4/T 2 2 3 7 2 0 2 067.2.1 应 制 定 纠 正 措 施 程 序 文 件,指 定 合 适 的 人 员,识 别 不 符 合 的 原 因,对 发 现 的 不 符 合 采 取 纠 正 措施。7.2.2 纠 正 措 施 应 与 问 题 的 严 重 程 度 和 风 险 大 小 相 适 应,实 施 纠 正 措 施 后,应 能 消 除 不 符 合,并 防 止再 次 发 生。7.2.3 应 保 存 纠 正 措 施 的 所 有 记 录,包 括 但 不 限 于:不 符 合 描 述、原 因 分 析、采 取 措 施、实 施 结 果 等。7.3 预 防 措 施7.3.1 应 制 定 预 防 措 施 程 序 文 件,包 括 措 施 的 启 动 和 控 制,以 确 保 其 有 效 性。7.3.2 应 识 别 技 术 和 诚 信 计 量 体 系 方 面 所 需 要 的 改 进 和 潜 在 不 符 合 的 原 因。7.3.3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时 应 制 定 措 施 计 划 并 加 以 实 施 和 监 控,以 减 少 此 类 不 符 合 情 况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并 改进。7.4 持 续 改 进应 建 立 符 合 本 企 业 特 点 的 持 续 改 进 机 制,通 过 内 部 审 核 以 及 管 理 评 审 的 结 果,找 出 需 要 改 进 的 问 题,制 定 和 实 施 改 进 的 措 施,记 录 改 进 的 结 果,评 估 改 进 的 效 果,保 证 计 量 结 果 的 准 确 性 和 可 靠 性,不 断 提高 计 量 诚 信 管 理 体 系 的 适 宜 性 和 有 效 性。D B 1 4/T 2 2 3 7 2 0 2 07参 考 文 献 1 J J F 1 0 6 9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考 核 规 范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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