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报告吧!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报告吧

换一换
首页 报告吧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渝快办”工作规范 第5部分:政务公开工作规范DB50/T 957.5-2019.pdf

  • 资源ID:164653       资源大小:425.42KB        全文页数:11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9.9金币 【人民币9.9元】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9.9金币 【人民币9.9元】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说明:
本站最低充值10金币,下载本资源后余额将会存入您的账户,您可在我的个人中心查看。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下载共享资源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既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渝快办”工作规范 第5部分:政务公开工作规范DB50/T 957.5-2019.pdf

ICS 0 3.1 6 0L 67DB 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0/T 957.5 2 019“渝快 办”工作 规范第 5 部分:政务 公开工 作规范2 019-1 2-1 5 发布 2 020-0 3-1 5 实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B 5 0/T 95 7.5 20 19I目 次前 言.I1 范围.12 基本 要求.13 公开 内容.13.1 政务 服务 公开.13.2 政策 信息 内容 公开.24 公开 程序.24.1 分类.24.2 主动 公开.24.3 依申 请公 开.35 公开 时限.55.1 主动 公开 时限 要求.55.2 依申 请 公开 时限 要求.56 保密 要求.57 监督 保障.5DB 5 0/T 95 7.5 20 19I前 言DB 5 0/T 95 7“渝快 办”工作 规范 分 为 7 个部 分:第 1 部分:总 则;第 2 部分:政 务服 务实 体大 厅(窗口)建 设与 服务;第 3 部分:网 上政 务服 务平 台建 设与 管理;第 4 部分:政务 服务 工作 规范;第 5 部分:政 务公 开工 作规 范;第 6 部分:问 政咨 询工 作规 范;第 7 部分:效 能监 管工 作规 范。本部 分是 DB 5 0/T 95 7 的第 5 部分。本部 分 依据 GB/T 1.1-20 0 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部 分 由重 庆市 人民 政府 办公 厅 提出 并归 口。本部 分 起草 单位:重庆 市人 民政 府电 子政 务办 公室、重庆 市质 量和 标准 化研 究院、两江 新区 政务 中心、巴南 区行 政服 务和 公共 资源 交易 中心、涪陵 区人 民政 府行 政服 务中 心、璧山 区行 政服 务中 心、石柱县行 政服 务中 心、浪潮 软件 股份 有限 公司。本部 分 主要 起草 人:谢江 南、冯 骏、李宗 磊、罗先 文、张程、杨 洋、宋洁、邓 科、邵光 彩、罗霞、姜华、谭 红军、袁 家鹏、杨 春宝。DB 5 0/T 95 7.5 20 191“渝快 办”工作 规范第 5 部分:政务 公开工 作规范1 范围本部 分 规定 了政 务公 开的 基本 要求、公开 内容、公开 程序、公开 时限、保密 要求、监督 保障 等内 容。本部 分 适用 于与 政务 服务 的政 务信 息、与市 场主 体和 办事 群众 相关 的政 策信 息公 开。2 基本 要求2.1 各级 部门 应按 照“以公 开为 常态、不公 开为 例外”的原 则,依托 网上 政务 服务 平台 进行 政务 公开。2.2 政务 公开 应 坚持 方便 群众 知情、便 于群 众监 督的 原则,拓 宽工 作领 域,深化 公开 内容,丰 富公 开形式,促 进政 府自 身建 设和 管理 创新,为“渝快 办”工作 持续 深化 奠定 基础。3 公开 内容3.1 政务 服务 公开3.1.1 政务 服务 事项 公开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a)主动 公开 行政 机关 行政 许可 事项 和公 共服 务事 项的 办事 指南,包括 事项 办理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 限、申请 需要 提交 的全 部材 料目 录 及 办理 情况 等;b)政务 服务 事项 有变 化的,应 及时 更新、发 布。3.1.2 政务 服务 内容 公开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a)及时 将“渝快 办”办理 事项 向社 会公 开;b)及时 对“渝快 办”涉及 的服 务指 南、办事 进程、结 果公 开等 信息 进行 发布、更 新;c)及时 发布“渝快 办”事项 改进 和提 升情 况等;d)及时 更新“渝快 办”办理 事项 信息 情况。3.1.3 违规 办理 情况 公开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a)及时 公布 符合 申请 事项 无人 受理、申请 材料 齐全 且符 合法 定形 式和 受理 权限 的申 请事 项不 予受理的 情况;b)及时 公布 行政 机关 擅自 增加 办理 环节 和办 理条 件、对已 经受 理的 事项 无正 当理 由停 止办 理的 情况;c)及时 公布 行政 机关 逾期 未办 结的 情况;d)及时 公布 行政 机关 未按 规定 收费 的情 况;DB 5 0/T 95 7.5 20 1 92e)及时 公布 行政 机关 未向 群众 和企 业及 时送 达证 照、批准 文件 等情 况;f)及时 公布 行政 机关 对列 入“渝快 办”事项,不 实行 就近 受理 的情 况。3.1.4 投诉 处理 情况 公开应 公布 投诉 频数、对投 诉处 理结 果满 意度 进行 公示。3.1.5 基层 公共 服务 公开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a)及时 总结 推广 基层 政务 改革 的成 熟做 法;b)及时 公开 城乡 社区 居民 关心 的事 项;c)编制 并公 开基 层 办事 公开 目录,重点 公开 岗位 职责、服务 承诺、收费 项目、工作 规范、办事 纪律、监督 渠道 等。3.2 政策 信息 内容 公开3.2.1 企业 减负 政策 公开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a)重点 公开 减税、降 费、降要 素成 本等 信息;b)及时 公开 优化 营商 环境、激 发市 场主 体活 力、促进 民间 投资 等政 策文 件。3.2.2 惠民 利民 政策 公开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a)重点 公开 农业 农村、脱贫 攻坚、教育、基本 医疗 卫生、社会 保障、社会 救助 和社 会福 利等 民生领域 的政 策文 件;b)全面 公开 对象 认定、补 助标 准、申请 审批 程序 等信 息。3.2.3 财政 政策 公开重点 公开 由政 府财 政资 金对 市场 主体 予以 支持 的 政策 文件。4 公开 程序4.1 分类政务 公开 分为 主动 公开 和依 申请 公开。4.2 主动 公开4.2.1 要求4.2.1.1 应将 依法 主动 向社 会公 开的 政务 信息 编入 目录,并及 时调 整更 新。4.2.1.2 内容 包括 政务 信息 的名 称、索引、主 题、基本 内容 的基 本描 述及 其产 生日 期、查寻 途径 等。4.2.2 公开 方式4.2.2.1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政府 信息 公开 条例 的 规定,遵循 公正、公平、便民 的原 则,为 自然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依法 获取 政务 信息 提供 服务。DB 5 0/T 95 7.5 20 1934.2.2.2 主动 公开 渠道 应采 取下 列途 径:a)网站:各级 行政 机关 应在 网上 政务 服务 平台 发布 信息 公开 审批 服务 以及 与市 场主 体和 办事 群众相关 的政 策信 息;b)现 场:各 级政 务服 务实 体大 厅应 设立 公共 查阅 室、资 料索 取点、政 务信 息公 开服 务热 线、政 务公开 栏、电子 显示 屏、电子 触摸 屏等 场所 或者 设施,便 于公 众及 时准 确获 取 政务 信息;c)信 息资 料索 取点:各 级 行 政机 关 应 设置 统一 的信 息公 开查 询点 或资 料索 取点,不 少于 1 台 查询设备/终端,面 向公 众开 放,供用 户集 中索 取;d)其他 渠道:在政 府公 报或 者其 他报 刊、杂志、新闻 发布 会、广播、电视 等公 共媒 体获 取政 府主动公 开 政务 信息 服务。4.2.3 公开 流程4.2.3.1 信息 收集本单 位负 责政 务公 开 的 工作 人员 应对 拟主 动公 开的 信息、承办 事项 过程 中起 草或 产生 的信 息进 行 收集。4.2.3.2 审核上级 信息 公开 主管 单位 或保 密工 作部 门应 对下 级单 位报 送的 内容 进行 审核。4.2.3.3 发布审核 通过 后,应 立即 公开 发布。4.3 依申 请公 开4.3.1 公开 方式4.3.1.1 除行 政机 关主 动公 开的 政务 信息 外,自然 人、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可 以向 地方 各级 人民 政府、对外 以自 己名 义履 行行 政管 理职 能的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部门(含派 出机 构、内设 机构)申请 获取 相关 政务信息。4.3.1.2 相关 政府 网站 应依 托 网上 政务 服务 平台 建设 统一 网上 信息 查询 平台,畅 通群 众线 上依 申请 公开渠 道。4.3.2 公开 流程4.3.2.1 申请4.3.2.1.1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要求 获得 未主 动公 开的 政务 信息 的,应向 行政 机关 的政 府信 息公开工 作机 构 提出,并采 用包 括信 件、数据 电文 在内 的书 面形 式;采用 书面 形式 确有 困难 的,申请 人可 以口头 提出,由 受理 该申 请的 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机构 代为 填写 政府 信息 公开 申请。4.3.2.1.2 申请 应当 包括 下列 内容:a)申请 人的 姓名 或者 名称、身 份证 明、联系 方式;b)申请 公开 的 政务 信息 的名 称、文号 或者 便于 行政 机关 查询 的其 他特 征性 描述;c)申请 公开 的 政务 信息 的形 式要 求,包括 获取 信息 的方 式、途径。4.3.2.1.3 行政 机关 的政 府信 息公 开工 作机 构应 向申 请人 提供 申请 书的 格式 文本。格 式文 本中 不得 包含与 申请 政务 信息 公开 事项 没有 直接 关系 的内 容。4.3.2.2 审核 答复DB 5 0/T 95 7.5 20 1 944.3.2.2.1 行政 机关 收到 政务 信息 公开 申请,能 够当 场答 复的,应 当场 予以 答复。行 政机 关不 能当 场答复 的,应 在 5.2 所规 定的 时限 内予 以答 复。4.3.2.2.2 政务 信息 公开 申请 内容 不明 确的,应 给予 指导 和 解释,并 自收 到申 请之 日起 7 个工 作日 内一次 性告 知申 请人 作出 补正,说 明需 要补 正的 事项 和合 理的 补正 期限。4.3.2.2.3 行政 机关 的 政务 信息 公开 工作 机构 收到 申请 后,应当 予以 登记,并 根据 下列 情况 及时 给予答复:a)所申 请公 开信 息已 经主 动公 开的,告 知申 请人 获取 该 政务 信息 的方 式、途径;b)所申 请公 开信 息可 以公 开的,向申 请人 提供 该 政务 信息,或者 告知 申请 人获 取该 政务 信息 的方式、途径 和时 间;c)行政 机关 依据 有关 法律、行 政法 规 的规 定决 定不 予公 开的,告 知申 请人 不予 公开 并说 明理 由;d)经检 索所 申请 公开 信息 不存 在 的,告知 申请 人该 政务 信息 不存 在;e)所申 请公 开信 息不 属于 本行 政机 关负 责公 开的,告知 申请 人并 说明 理由;能够 确定 负责 公开 该政务 信息 的行 政机 关的,告 知申 请人 该行 政机 关的 名称、联 系方 式;f)行 政 机 关 已 就 申 请 人 提 出 的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作 出 答 复、申 请 人 重 复 申 请 公 开 相 同 政 务 信 息的,告知 申请 人不 予重 复处 理;g)所申 请公 开信 息属 于工 商、不动 产登 记资 料等 信息,有关 法律、行政 法规 对信 息的 获取 有特 别规定 的,告知 申请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行政 法规 的规 定办 理。4.3.2.2.4 依申 请公 开的 政务 信息 公开 会损 害第 三方 合法 权益 的,除第 三方 已经 书面 向各 级行 政机 关承诺 同意 公开 的外,行 政机 关应 书面 征求 第三 方的 意见。第 三方 应自 收到 征求 意见 书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提出 意见。第 三方 逾期 未提 出意 见的,由 行政 机关 依照 有关 法律、行 政法 规 的规 定决 定是 否公 开。第三 方不 同意 公开 且有 合理 理由 的,行政 机关 不予 公开。行政 机关 认为 不公 开可 能对 公共 利益 造成 重大影响 的,可以 决定 予以 公开,并 将决 定公 开的 政务 信息 内容 和理 由书 面告 知第 三方。4.3.2.2.5 各级 行政 机关 拒绝 公开 政务 信息,应 由本 单位 主管 领导 批准,并 向申 请人 书面 说明 理由、法律 依据、救 济途 径和 期限。4.3.2.2.6 申请 公开 的信 息中 含有 不应 当公 开或 者不 属于 政府 信息 的内 容,但是 能够 作区 分处 理的,行政 机关 应当 向申 请人 提供 可以 公开 的 政务 信息 内容,并 对不 予公 开的 内容 说明 理由。4.3.2.3 提供 依申 请 公开 政务 信息 的形 式4.3.2.3.1 行政 机关 依申 请公 开 政务 信息,应根 据申 请人 的要 求及 行政 机关 保存 政务 信息 的实 际情 况,确定 提供 政务 信息 的具 体形 式。4.3.2.3.2 按照 申请 人要 求的 形式 提供 政务 信息,可 能危 及政 府信 息载 体安 全或 者公 开成 本过 高的,可以 通过 电子 数据 以及 其他 适当 形式 提供,或者 有条 件的,可以 安排 适当 的时 间和 场所,安排 申请 人当场阅 读或 者自 行抄 录。4.3.2.3.3 各级 行政 机关 可应 申请 人的 要求,提 供打 印、复制 等服 务。4.3.2.3.4 对于 适合 通过 邮寄、递 送、传真、电 子邮 件等 形式 提供 的政 务信 息,各级 行政 机关 可依 申请人 的申 请采 用其 中合 适的 形式 提供。4.3.2.3.5 申请 公开 政府 信息 的 自然 人 存在 阅读 困难 或者 视听 障碍 的,行政 机关 应为 其提 供必 要的 帮助。4.3.2.4 自身 信息 获取 和更 正自然 人、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有证 据证 明行 政机 关提 供的 与其 自身 相关 的政 府信 息记 录不 准确 的,可以要 求行 政机 关更 正。有权 更正 的行 政机 关审 核属 实的,应予 以更 正并 告知 申请 人;不属 于本 行政 机关DB 5 0/T 95 7.5 20 195职能 范围 的,行政 机关 可以 转送 有权 更正 的行 政机 关处 理并 告知 申请 人,或者 告知 申请 人向 有权 更正 的行政 机关 提出。5 公开 时限5.1 主动 公开 时限 要求属于 主动 公开 范围 的 政务 信息,应 自该 政务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 20 个工 作日 内及 时公 开。法律、法规 对 政务 信息 公开 的期 限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5.2 依申 请 公开 时限 要求5.2.1 行政 机关 收到 政务 信息 公开 申请,能 够当 场答 复的,应 当场 予以 答复。行 政机 关不 能当 场答 复的,应自 收到 申请 之日 起 20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答 复;需要 延长 答复 期限 的,应经 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机构负责 人同 意并 告知 申请 人,延长 的期 限最 长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5.2.2 收到 政府 信息 公开 申请 的时 间 印发 按下 列 规则 确定:a)申请 人当 面提 交政 府信 息公 开申 请的,以 提交 之日 为收 到申 请之 日;b)申 请人 以邮 寄方 式提 交政 府信 息公 开申 请的,以 行政 机关 签收 之日 为收 到申 请之 日;以 平常 信函等 无需 签收 的邮 寄方 式提 交政 府信 息公 开申 请的,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机构 应于 收到 申请 的当日与 申请 人确 认,确认 之日 为收 到申 请之 日;c)申请 人通 过互 联网 渠道 或者 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机构 的传 真提 交政 府信 息公 开申 请的,以双 方确认之 日为 收到 申请 之日。6 保密 要求不向 社会 公开 的信 息内 容如 下:a)依 法确 定为 国家 秘密 的 政 务信 息,法 律、行 政法 规禁 止公 开的 政 务信 息,以 及公 开后 可能 危及国家 安全、公 共安 全、经济 安全、社 会稳 定的 政务 信息,不 予公 开;b)涉及 商业 秘密、个 人隐 私等 公开 会对 第三 方合 法权 益造 成损 害的 政务 信息,不 予公 开。其中,第三 方同 意公 开或 者行 政机 关认 为不 公开 会对 公共 利益 造成 重大 影响 的,予以 公开;c)行 政机 关的 内部 事务 信息,包 括人 事管 理、后 勤管 理、内 部工 作流 程等 方面 的信 息,可 以不 予公开;d)行 政机 关在 履行 行政 管理 职能 过程 中形 成的 讨论 记录、过 程稿、磋 商信 函、请 示报 告等 过程 性信息 以及 行政 执法 案卷 信息,可以 不予 公开。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 上述 信息 应当 公开 的,从其规 定。7 监督 保障监督 保障 有 下列 方式:a)对公 开义 务人 的政 务信 息公 开实 施情 况进 行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b)在各 公开 义务 人内 部开 展评 议活 动,听取 其工 作人 员对 政务 信息 公开 工作 的意 见;c)以适 当的 方式 倾听 社会 各界 的意 见;d)设立 政务 信息 公开 投诉 电话 和信 箱,及时 查处 违法 或失 当行 为,并向 投诉 人通 报处 理情 况。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注意事项

本文(“渝快办”工作规范 第5部分:政务公开工作规范DB50/T 957.5-2019.pdf)为本站会员(13259592365)主动上传,报告吧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报告吧(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号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