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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化业务流程规范》DB14/T2243-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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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化业务流程规范》DB14/T2243-2020.pdf

ICS 1 3.1 0 0C 7 8DB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2 2 4 3 2 0 2 0事故 应急救 援信息 化业务 流程规 范2 0 2 0-1 2-0 8 发 布 2 0 2 1-0 3-0 8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1 4/T 2 2 4 3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业 务 流 程 规 范 框 架.15 应 急 值 守 业 务 流 程.16 应 急 指 挥 业 务 流 程.4参 考 文 献.1 0D B 1 4/T 2 2 4 3 2 0 2 0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则起 草。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安 全 生 产 科 学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尹 英 茹、王 丽 超、王 延 辉、王 波、杨 李 根、刘 艳、柳 媛 媛、王 洋、张 旭 东、朱 建 国。D B 1 4/T 2 2 4 3 2 0 2 01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信 息 化 业 务 流 程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信 息 化 业 务 流 程,包 括 应 急 值 守 管 理、应 急 指 挥 管 理 等 业 务 流 程。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山 西 省 范 围 内 应 急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应 用 系 统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的 业 务 流 程 优 化,包 括 应 急 值守、应 急 指 挥 的 分 析 和 信 息 处 理。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山 西 省 范 围 内 应 急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方、建 设 方、监 理 方 和 其 他 相 关 单 位 使用,作 为 进 行 系 统 设 计 与 建 设 的 技 术 依 据 之 一。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无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应 急 救 援在 应 急 响 应 过 程 中,为 最 大 限 度 地 降 低 事 故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危 害,防 止 事 故 扩 大,而 采 取 的 紧 急 措施 或 行 动。4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业 务 流 程 规 范 框 架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业 务 流 程 规 范 框 架 如 表 1 所 示。表 1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业 务 流 程 规 范 框 架序号 规范 名称 备注1 应急值守业务流程 具体业务流程用流程图进行说明2 应急指挥业务流程 具体业务流程用流程图进行说明5 应 急 值 守 业 务 流 程5.1 业 务 流 程 描 述5.1.1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本 单 位 负 责 人,单 位 负 责人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应 当 迅 速 采 取 有 效 措 施,组 织 抢 救,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立 即 如 实 报 告 当 地 应 急 管理 部 门 和 主 管 部 门。D B 1 4/T 2 2 4 3 2 0 2 025.1.2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应 当 立 即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上 报 事 故 情 况。5.1.3 接 报 的 紧 急 重 大 情 况 处 理 完 毕 后,应 急 值 守 人 员 要 及 时 对 接 报 的 紧 急 重 大 情 况 材 料、电 话 记 录、处 置 过 程 中 的 领 导 批 示、指 示 及 处 理 情 况 及 时 整 理 归 档 保 存。5.1.4 应 急 值 守 业 务 流 程,如 图 1 所 示。图 1 应 急 值 守 业 务 流 程5.2 业 务 流 程 参 与 者 及 其 职 责5.2.1 参 与 者D B 1 4/T 2 2 4 3 2 0 2 03应 急 值 守 业 务 流 程 参 与 者 包 括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事 故 单 位 负 责 人、应 急 管 理 部 门、有 关 地 方 人 民政 府 和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的 负 责 人。5.2.2 参 与 者 职 责5.2.2.1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本 单位 负 责 人。5.2.2.2 单 位 负 责 人,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启 动 应 急 响 应,实 施 应 急 预 案,组 织 成 立 现 场 指 挥部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营 救 方 案,并 统 一 指 挥 实 施;事 故 单 位 在 开 展 自 救 的 同 时,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当 地政 府 部 门 报 告。5.2.2.3 应 急 管 理 部 门,应 急 管 理 部 门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应 当 立 即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上 报 事 故 情 况。5.2.2.4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应 急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接 到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后,应 当 按 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的 要 求 立 即 赶 到 事 故 现 场,组 织 事 故 抢 救。5.3 业 务 流 程5.3.1 报 送 主 体按 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信 息 报 告 和 处 置 办 法(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 1 号),生 产 经 营单 位 是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信 息 报 告 的 责 任 主 体。各 市、各 县,各 部 门、单 位,各 企 业 要 在 事 故 发 生 或 有 重 要预 警 信 息 的 情 况 下,按 照 程 序 和 时 限 报 告。5.3.2 报 送 内 容根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信 息 报 告 和 处 置 办 法(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 1 号)及 有 关 规 定,具 体 报 送 内 容 如 下:a)报 告 事 故 信 息,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事 故 发 生 单 位 的 名 称、地 址、性 质、产 能 等 基 本 情 况;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地 点 以 及 事 故 现 场 情 况;事 故 的 简 要 经 过(包 括 应 急 救 援 情 况);事 故 已 经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包 括 下 落 不 明、涉 险 的 人 数)和 初 步 估 计 的 直 接经 济 损 失;已 经 采 取 的 措 施;其 他 应 当 报 告 的 情 况。b)使 用 电 话 快 报,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事 故 发 生 单 位 的 名 称、地 址、性 质;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地 点;事 故 已 经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包 括 下 落 不 明、涉 险 的 人 数)。5.3.3 报 送 程 序分 为 初 次 报 告、阶 段 报 告 和 总 结 评 估 报 告。a)初 次 报 告(首 报):要 求“接 报 即 报”。根 据 信 息 报 送 的 有 关 规 定,信 息 报 告 责 任 单 位 应 在 获得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信 息 后 分 以 下 情 形 按 照 程 序 和 时 限 上 报。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事 件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向 本 单 位 或 本 行 政 区 负 责 人 报 告。对 于 一 般 事 故 和 较 大 涉 险 事 故,其 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信 息 报 告 后 应 当 于 1 小 时 内 报 告 事故 发 生 地 县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逐 级 上 报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D B 1 4/T 2 2 4 3 2 0 2 04 对 于 较 大 事 故,其 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信 息 报 告 后 应 当 于 1 小 时 内 报 告 事 故 发 生 地 县 级 应急 管 理 部 门,逐 级 上 报 至 省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对 于 重 大 事 故、特 别 重 大 事 故,其 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信 息 报 告 后 应 当 于 1 小 时 内 报 告 事故 发 生 地 县 级 应 急 管 理 部 门,逐 级 上 报 至 国 家 应 急 管 理 部 门。每 一 级 上 报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2 小 时,应 急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上 报 事 故 情 况 时,应 当 同 时报 告 本 级 人 民 政 府。b)阶 段 报 告(续 报)。对 特 别 重 大、重 大 及 持 续 时 间 较 长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信 息 报 告 责 任 单 位 要将 事 件 发 展 后 续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省 政 府。c)总 结 评 估 报 告。在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处 置 结 束 后 7 日 内,要 进 行 分 析 总 结,并 向 省 政 府 报 送 总 结 评估 报 告。5.3.4 报 送 方 式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信 息 报 送 原 则 上 以 书 面 形 式(加 盖 公 章)报 送,来 不 及 形 成 文 字 的,可 先 用 电 话 口 头报 告,然 后 再 报 送 文 字 报 告;来 不 及 报 送 详 细 报 告 的,可 先 作 简 要 报 告,然 后 根 据 事 态 的 发 展 和 处 理 情况,随 时 续 报,直 至 该 事 件 全 部 处 理 完 毕。不 涉 密 信 息,可 通 过 传 真,电 子 邮 箱 报 送 省 应 急 厅。涉 密 信息,须 通 过 加 密 传 真 等 机 要 保 密 方 式 报 送,报 送 完 毕 后,要 与 省 应 急 厅 总 值 班 室 电 话 确 认 报 送 方 式 及 报送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等。5.3.5 信 息 处 理信 息 处 理 办 法 如 下:a)接 到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送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信 息,经 审 核 符 合 有 关 信 息 报 送 要 求 的,按 规 定 程 序 和 时限 上 报;接 到 以 电 话 形 式 报 告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信 息,应 完 整 做 好 记 录,按 规 定 程 序 上 报,同 时要 求 其 立 即 做 出 书 面 报 告;接 到 新 闻 单 位 和 其 他 渠 道 上 报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信 息,应 当 立 即 向 事发 地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核 实,符 合 有 关 信 息 报 送 要 求 的,注 明 核 实 情 况 后,按 规 定 程 序 和 时 限 上报;对 于 情 况 不 够 清 楚、要 素 不 全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信 息,要 及 时 向 下 级 报 送 单 位 核 实 补 充 内 容,并 按 规 定 程 序 和 时 限 上 报,但 事 件 紧 急、性 质 严 重 的,可 边 上 报、边 了 解 情 况,并 将 后 续 情 况迅 速 上 报;b)接 到 应 急 部 门 的 应 急 工 作 部 署 或 领 导 同 志 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工 作 批 示 后,应 迅 速 报 告 本 单 位 领导 并 认 真 传 达 落 实。6 应 急 指 挥 业 务 流 程6.1 业 务 流 程 描 述6.1.1 应 急 指 挥 业 务 流 程 如 图 2 所 示。D B 1 4/T 2 2 4 3 2 0 2 05图 2 应 急 指 挥 业 务 流 程 图6.1.2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事 故 和 险 情 后,生 产 现 场 带 班 人 员、班 组 长 和 调 度 人 员 立 即 下 达 停 产 撤 人 命令,组 织 现 场 人 员 及 时、有 序 撤 离 到 安 全 地 点,减 少 人 员 伤 亡。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本 单 位负 责 人。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启 动 应 急 响 应,实 施 应 急 预 案,在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组 织 抢 救 遇险 人 员,控 制 危 险 源,封 锁 危 险 场 所,杜 绝 盲 目 施 救,防 止 事 态 扩 大。6.1.3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人、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要 依 法 依 规 及 时、如 实 报 告 事 故 情 况。D B 1 4/T 2 2 4 3 2 0 2 066.1.4 事 故 发 生 地 人 民 政 府、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和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等 有 关 部 门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相 关 负 责 人要 立 即 赶 赴 事 故 现 场,按 照 有 关 应 急 预 案 规 定,成 立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现 场 指 挥 部,代 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履 行事 故 应 急 处 置 职 责,组 织 开 展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6.1.5 救 援 任 务 完 成 后,在 经 专 家 组 论 证 并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的 基 础 上,指 挥 部 要 提 出 终 止 救 援 的 意 见,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6.2 参 与 者 及 其 职 责6.2.1 山 西 省 应 急 救 援 总 指 挥 部成 立 省 应 急 救 援 总 指 挥 部,在 省 委、省 政 府 领 导 下,统 一 领 导 组 织 指 挥 全 省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灾 难 事 件防 范 应 对 工 作,负 责 落 实 党 中 央、国 务 院 对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的 要 求 和 省 委、省 政 府 关 于 事 故 防 范 应 对 工 作的 决 策 部 署,协 调 推 进 防 灾 减 灾 救 灾 工 作,负 责 制 定 修 订 全 省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统 筹 制 定 全 省 应急 管 理 政 策 措 施 和 发 展 规 划。6.2.2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的 工 作 职 责指 挥 部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应 急 管 理 厅,承 担 总 指 挥 部 日 常 工 作,督 促 落 实 总 指 挥 部 决 策 部 署,协 调 指 导全 省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对 工 作,制 定 修 订 山 西 省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和 负 责 预 案 衔 接 工 作,协 调 推 进 全省 应 急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建 设 和 防 灾 减 灾 救 灾 工 作,省 应 急 管 理 厅 厅 长 担 任 办 公 室 主 任。6.2.3 省 级 专 项 指 挥 机 构 的 工 作 职 责省 级 专 项 指 挥 机 构 工 作 职 责 如 下:a)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指 挥 部。主 要 职 责: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国 务 院 及 省 委、省 政 府 关 于 安 全生 产 工 作 的 决 策 部 署,组 织 指 挥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b)重 大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指 挥 部。主 要 职 责: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国 务 院 及 省 委、省 政 府 关 于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决 策 部 署,组 织 指 挥 重 大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c)专 项 应 急 指 挥 部。在 总 指 挥 部 具 体 指 导 下,统 筹 协 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防 范 和 组 织 应 对 工 作:一 是贯 彻 落 实 省 委、省 政 府 关 于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的 重 大 决 策 部 署;二 是 组 织 指 导 全 省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对 工 作;三 是 负 责 相 关 部 门 和 行 业 领 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体 系、应 急 预 案 体 系、责 任体 系 等 建 设;四 是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和 行 业 领 域 加 强 风 险 防 控、监 测 预 警、应 急 处 置、恢 复 重 建 全过 程 管 理;五 是 推 进 落 实 相 关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对 的 其 它 工 作;d)专 项 指 挥 部 办 公 室。办 公 室 设 在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对 的 牵 头 部 门,承 担 指 挥 部 日 常 工 作,制 定、修 订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专 项 应 急 预 案;协 调 开 展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风 险 防 控、监 测 预 警 工 作,组 织桌 面 推 演 和 实 兵 演 练;协 调 各 方 面 力 量 参 加 应 急 救 援 行 动;协 助 省 委、省 政 府 指 定 的 负 责 同 志组 织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协 调 推 进 调 查 评 估 和 善 后 处 置 工 作;报 告 和 发 布 生 产 安 全 事故 信 息,指 导 市、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对 工 作。6.2.4 现 场 指 挥 部发 生 重 大、特 别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根 据 工 作 需 要,省 政 府 设 立 应 急 处 置 现 场 指 挥 部,组 织 指 挥协 调 各 方 协 同 做 好 现 场 应 急 处 置 工 作。现 场 指 挥 部 指 挥 长 由 省 政 府 指 定 负 责 同 志 担 任,成 员 视 情 由 省 直有 关 部 门 等 单 位 领 导 同 志、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所 在 地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同 志、省 属 国 有 集 团 公 司 和 中 央驻 晋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救 援 队 伍 负 责 人 等 组 成。现 场 指 挥 部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综 合 协 调、预 警 监 测、抢 险 救援、情 报 信 息、群 众 生 活 和 基 础 设 施 保 障、医 学 救 援、社 会 治 安 和 善 后 处 置、信 息 发 布 及 新 闻 宣 传、调查 评 估、生 产 恢 复 和 灾 后 重 建、专 家 组 等 工 作。D B 1 4/T 2 2 4 3 2 0 2 076.3 业 务 流 程6.3.1 工 作 原 则工 作 原 则:以 人 为 本、安 全 第 一;坚 持 救 人 第 一,防 止 灾 害 扩 大;统 一 领 导、协 调 联 动;分 级 负 责、属 地 为 主;政 府 主 导、社 会 参 与;快 速 反 应、高 效 处 置;依 法 规 范、科 技 支 撑。6.3.2 应 急 响 应6.3.2.1 信 息 报 告6.3.2.1.1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有 关 部 门、社 区、村、企 业、社 会 组 织 及 相 关 专 业 机 构、监 测 网 点、基 层 网 络 员 和 公 民 个 人 等 要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情 况。6.3.2.1.2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送 突 发 事 件 信 息,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向所 在 地 县(市、区)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突 发 事 件 信 息;必 要 时 可 以 越 级 报 告。较 大 以 上 和暂 时 无 法 判 明 等 级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县(市、区)人 民 政 府 应 及 时 报 告,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省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在 两 小 时 内 报 告 省 人 民 政 府。6.3.2.1.3 在 接 到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后,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进 行 先 期 处 置。并 同时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信 息。并 报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它 有 关 部 门。6.3.2.2 分 级 响 应根 据 事 故 灾 难 的 可 控 性、严 重 程 度 和 影 响 范 围,将 山 西 省 突 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灾 难 应 急 响 应 级 别 分 为 级、级、级 和 级,分 别 用 红 色、橙 色、黄 色 和 蓝 色 标 示,级 为 最 高 响 应 级 别。事 故 发 生 后,属 上 级 政 府 组 织 应 急 救 援,但 尚 未 到 位 的,发 生 事 故 的 单 位 及 其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应 立 即 启 动 各 自 的 应 急 预案 开 展 救 援 工 作,并 根 据 事 故 等 级 及 时 上 报。a)级 应 急 响 应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实 施,省、市、县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全 力 组 织 救 援。b)级 应 急 响 应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实 施,市、县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全 力 组 织 救 援。c)级 应 急 响 应 由 区(市、县)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实 施,行 业(部 门)、企 业 按 照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全 力组 织 救 援。根 据 事 故 灾 难 或 危 险 情 况 的 严 重 程 度 启 动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超 出 本 级 应 急 救 援 处 置能 力 时,及 时 报 请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实 施 救 援。d)级 应 急 响 应 由 行 业(部 门)、企 业 组 织 实 施。6.3.2.3 现 场 紧 急 处 置6.3.2.3.1 现 场 处 置 初 始,事 发 单 位 要 立 即 组 织 本 单 位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和 工 作 人 员 营 救 受 害 人 员,疏 散、撤 离、安 置 受 威 胁 人 员;控 制 危 险 源,标 明 危 险 区 域,封 锁 危 险 场 所,并 采 取 其 它 防 止 危 害 扩 大 的 必 要 措 施;迅 速 控 制 可 疑 的 传 染 源,积 极 救 治 伤 病 员,组 织 医 学 救 援 人 员 加 强 个 人 防 护,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有 关 部 门、单 位 报 告。6.3.2.3.2 事 发 地 居 民 委 员 会、村 民 委 员 会 和 其 他 组 织 要 立 即 进 行 宣 传 动 员,组 织 群 众 开 展 自 救 和 互 救,协 助 维 护 社 会 秩 序,或 按 照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的 决 定、命 令,组 织 开 展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对 工 作。6.3.2.3.3 乡 级 政 府、街 道 办 事 处 调 动 应 急 救 援 力 量,采 取 措 施 控 制 事 态 发 展,组 织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与 救援 工 作,并 及 时 向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6.3.2.4 指 挥 协 调6.3.2.4.1 组 织 指 挥D B 1 4/T 2 2 4 3 2 0 2 08县 人 民 政 府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对 负 有 属 地 管 理 责 任,按 照 上 级 党 委、人 民 政 府 要 求 指挥 应 对,组 织 实 施 应 急 处 置 与 救 援 措 施。市、县 组 织 指 挥 机 构 按 照 前 述 分 级 负 责、属 地 为 主 原 则,负 责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组 织 指 挥。超 出 事 发 地 人 民 政 府 处 置 能 力 的,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事 发地 政 府 的 请 求 或 和 工 作 需 要,指 挥 权 可 逐 级 提 升 至 省 级 应 急 指 挥 机 构。6.3.2.4.2 现 场 指 挥现 场 指 挥 部 统 一 指 挥 协 调 各 方 面 应 急 力 量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与 救 援 工 作。现 场 指 挥 部 要 开 设 统 一 的 救 援队 伍 集 结 点、物 资 接 收 点 和 分 发 点、新 闻 发 布 中 心,并 提 供 必 要 的 后 勤 保 障。上 级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现 场 指挥 部 的,下 级 指 挥 部 应 自 动 纳 入 上 级 现 场 指 挥 部,并 在 上 级 现 场 指 挥 机 构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组 织 开 展 生 产 安全 事 故 应 对 工 作。当 上 级 派 出 工 作 组 时,现 场 指 挥 部 要 与 其 对 接 并 接 受 业 务 指 导,做 好 相 应 的 保 障 工 作。6.3.2.4.3 协 同 联 动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武 警 部 队、民 兵、国 家 综 合 性 消 防 救 援 队 伍 等 在 地 方 党 委、人 民 政 府 的 统 一 领 导下 参 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和 救 援,由 军 队、武 警、国 家 综 合 性 消 防 救 援 队 伍 各 级 指 挥 机 构 按 规 定 的指 挥 关 系 和 指 挥 权 限 指 挥。社 会 力 量 参 与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与 救 援,纳 入 现 场 指 挥 机 构 统 一 管 理。各 级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根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现 场 实 际 情 况,及 时 调 度 指 挥 相 关 应 急 资 源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与 救 援 行动。现 场 所 有 应 急 力 量 要 服 从 现 场 指 挥 部 的 统 一 指 挥 协 调,严 格 遵 守 交 通 管 理、信 息 发 布 等 工 作 要 求,及 时 报 告 工 作 情 况,实 现 各 方 信 息 共 享。6.3.2.5 处 置 措 施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事 发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采 取 下 列 一 项 或 者 多 项 应 急 措 施。a)组 织 现 场 人 员、应 急 测 绘 和 勘 察 队 伍 等,利 用 人 工 侦 检、无 人 机、雷 达、卫 星 等 手 段 获 取 现 场信 息,分 析 研 判 现 场 情 况 及 道 路 桥 梁、通 信、电 力 等 基 础 设 施 和 居 民 住 房 损 毁 情 况,重 要 目 标 物、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和 人 口 分 布 等 信 息,提 出 初 步 评 估 意 见,并 向 现 场 指 挥 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b)组 织 营 救 受 灾 和 被 困 人 员,疏 散、撤 离 并 妥 善 安 置 受 威 胁 人 员。c)组 织 救 治 伤 员,治 疗 传 染 病 病 例 和 疑 似 病 例,隔 离 传 染 源,观 察 密 切 接 触 者,对 易 感 人 群 采 取 应急 接 种、预 防 性 服 药 和 卫 生 防 疫 知 识 宣 传。d)迅 速 组 织 开 展 抢 险 工 作,排 查 控 制 危 险 源、减 轻 或 消 除 危 害,转 移 危 险 物 品,保 护 重 要 设 施,标明 危 险 区 域,封 锁 危 险 场 所,划 定 警 戒 区,实 行 交 通 管 制 以 及 其 他 控 制 措 施。e)交 通 运 输、铁 路、民 航、公 安 等 有 关 部 门 要 保 证 紧 急 情 况 下 应 急 交 通 工 具 的 优 先 安 排、优 先 调度、优 先 放 行,确 保 抢 险 救 灾 物 资 和 人 员 能 够 及 时、安 全 送 达。f)立 即 抢 修 被 损 坏 的 交 通、通 信、供(排)水、供 电、供 气、供 热 等 公 共 设 施,短 时 难 以 恢 复 的,要 实 施 临 时 过 渡 方 案,保 障 社 会 生 产 生 活 基 本 需 要。g)禁 止 或 者 限 制 使 用 有 关 设 备、设 施,关 闭 或 者 限 制 使 用 有 关 场 所,中 止 人 员 密 集 的 活 动 或 者 可 能导 致 危 害 扩 大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以 及 采 取 其 他 保 护 措 施。h)启 用 本 级 政 府 设 置 的 财 政 预 备 经 费 和 储 备 的 应 急 救 援 和 救 灾 物 资。i)做 好 受 灾 群 众 的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工 作,提 供 食 品、饮 用 水、衣 被、燃 料 等 基 本 生 活 必 需 品 和 临 时住 所,开 展 卫 生 防 疫 工 作,确 保 灾 区 群 众 有 饭 吃、有 水 喝、有 衣 穿、有 住 处、有 病 能 及 时 医 治,确 保 大 灾 之 后 无 大 疫。j)组 织 开 展 遇 难 人 员 的 遗 体 火 化 工 作,做 好 安 抚 工 作。k)组 织 开 展 救 灾 捐 赠 活 动,接 收、管 理、分 配 救 灾 捐 赠 款 物。l)依 法 从 严 惩 处 囤 积 居 奇、哄 抬 物 价、制 假 售 假 等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的 行 为,稳 定 市 场 价 格,维 护 市 场秩 序。D B 1 4/T 2 2 4 3 2 0 2 09m)依 法 从 严 惩 处 哄 抢 财 物、干 扰 破 坏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等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行 为,维 护 社 会 治 安。n)采 取 防 止 发 生 次 生、衍 生 灾 害 和 事 件 的 必 要 措 施。o)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和 抢 险 救 援 实 际 需 要 的 其 他 必 要 措 施。6.3.2.6 信 息 发 布各 级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和 宣 传 部 门 要 制 定 统 一 的 信 息 发 布 与 舆 论 引 导 方 案。具 体 如 下:a)特 别 重 大、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省 人 民 政 府 或 省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部 进 行 信 息 发 布;b)较 大 或 敏 感 性 事 件 发 生 后,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市、县 人 民 政 府 或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进 行 信 息 发 布;c)信 息 发 布 形 式 主 要 包 括 授 权 发 布、提 供 新 闻 通 稿、组 织 报 道、接 受 记 者 采 访、举 行 新 闻 发 布 会等,通 过 主 要 新 闻 媒 体、重 点 新 闻 网 站、有 关 政 府 网 站、移 动 新 媒 体 和 手 机 短 信 等 发 布 信 息,具 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6.3.2.7 应 急 结 束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结 束,或 相 关 威 胁 和 危 害 得 到 控 制、消 除 后,履 行 统 一 领 导 职 责 的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应 急指 挥 机 构 可 宣 布 相 应 级 别 的 应 急 响 应 结 束,或 降 低 响 应 级 别,逐 步 停 止 有 关 应 急 处 置 措 施,根 据 现 场 情 况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和 工 作 人 员 有 序 撒 离,指 挥 权 移 交 下 级 指 挥 部。现 场 指 挥 机 构 停 止 运 行 后,通 知 相 关 方 面解 除 应 急 措 施,进 入 过 渡 时 期,逐 步 恢 复 生 产 生 活 秩 序。6.3.3 后 期 处 置6.3.3.1 善 后 处 置受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影 响 地 区 的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区 遭 受 损 失 的 情 况,制 定 救助、补 偿、抚 慰、抚 恤、安 置 等 善 后 工 作 方 案,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中 的 伤 亡 人 员 按 照 规 定 给 予 抚 恤 并 提 供心 理 咨 询 及 司 法 援 助,对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和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人 员 给 予 补 助 或 补 偿,对 紧 急 调 集、征 用 有 关 单位 及 个 人 的 物 资 进 行 归 还 和 给 予 补 偿。6.3.3.2 总 结 评 估履 行 统 一 领 导 职 责 的 事 发 地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查 明 突 发 事 件 的 发 生 经 过 和 原 因,对 突 发 事 件 造 成 的损 失 进 行 评 估;组 织 参 与 处 置 的 部 门(单 位)对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进 行 复 盘 分 析,总 结 经 验 教 训,制 定 改 进 措 施;将 调 查 与 评 估 情 况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D B 1 4/T 2 2 4 3 2 0 2 01 0参 考 文 献 1 A Q/T 9 0 0 7-2 0 1 9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演 练 基 本 规 范 2 A Q/T 9 0 0 9-2 0 1 5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演 练 评 估 规 范 3 A Q/T 9 0 1 1-2 0 1 9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评 估 指 南 4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评 审 指 南(试 行)(安 监 总 厅 应 急 2 0 0 9 7 3 号)5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信 息 报 告 和 处 置 办 法(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 1 号)6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国 办 发 2 0 1 3 1 0 1 号)7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7 0 8 号)8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应 急 管 理 部 令 第 2 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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