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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DB2306/T084-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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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DB2306/T084-2019.pdf

g u a n g g I C S 9 1.0 2 0P 5 3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B2306D B 2 3 0 6/T 0 8 4 2 0 1 9户 外 广 告 设 置 技 术 规 范2 0 1 9-0 4-1 0 发 布 2 0 1 9-0 7-1 0 实 施大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2 3 0 6/T 0 8 4 2 0 1 9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与 定 义.24 设 施 分 类.25 设 置 要 求.36 分 类 设 置 要 求.47 设 施 设 置 管 理 要 求.8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户 外 广 告 图 示.9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设 计 规 定.1 8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制 作 规 定.2 0附 录 D(规 范 性 附 录)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安 装 与 施 工 规 定.2 1附 录 E(规 范 性 附 录)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维 护 与 保 养 规 定.2 2附 录 F(规 范 性 附 录)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验 收 与 检 测 规 定.2 3D B 2 3 0 6/T 0 8 4 2 0 1 9I I前 言本 规 范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规 范 由 大 庆 市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执 法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规 范 主 要 起 草 单 位:大 庆 市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执 法 局、大 庆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规 划 建 筑 设 计 院。本 规 范 主 要 起 草 人:刘 羽、于 雷、杨 胜 利、吕 爽、孙 立 军。D B 2 3 0 6/T 0 8 4 2 0 1 91户 外 广 告 设 置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规 范 规 定 了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设 置 的 术 语 与 定 义、设 施 分 类、设 置 要 求、分 类 设 置 要 求 和 设 施 设 置 管理 要 求。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大 庆 市 市 区 建 成 区 和 县、区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建 成 区 及 其 他 实 行 城 市 化 管 理 的 区 域。大庆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大 庆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等 区 域 范 围 内 户 外 广 告 的 设 置,适 用 本 规 范。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规 范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规 范。G B/T 7 0 0 碳 素 结 构 钢G B/T 1 5 9 1 低 合 金 高 强 度 结 构 钢G B/T 5 1 1 7 非 合 金 钢 及 细 晶 粒 钢 焊 条G B/T 5 1 1 8 热 强 钢 焊 条G B 7 0 0 0.2 0 3 灯 具 第 2-3 部 分:特 殊 要 求 道 路 与 街 路 照 明 灯 具G B/T 8 9 2 3(所 有 部 分)涂 覆 涂 料 前 钢 材 表 面 处 理 表 面 清 洁 度 的 目 视 评 定G B/T 1 3 9 1 2 金 属 覆 盖 层 钢 铁 制 件 热 浸 镀 锌 层 技 术 要 求 及 试 验 方 法G B/T 1 4 9 5 7 熔 化 焊 用 钢 丝G B 5 0 0 0 7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0 9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规 范G B 5 0 0 1 0 混 凝 土 结 构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1 1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1 7 钢 结 构 设 计 标 准G B 5 0 0 3 4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G B 5 0 0 5 4 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7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6 9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接 地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 B 5 0 2 0 2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标 准G B 5 0 2 0 4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 B 5 0 2 0 5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 B 5 0 3 0 3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 B 5 0 4 4 9 城 市 容 貌 标 准C E C S 1 4 8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钢 结 构 技 术 规 程C J J 1 4 9 城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技 术 规 范J G J 1 6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规 范J G J 8 0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J G J 1 4 5 混 凝 土 结 构 后 锚 固 技 术 规 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法D B 2 3 0 6/T 0 8 4 2 0 1 92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黑 龙 江 省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3 术 语 与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规 范(以 下 简 称 规 范)。3.1户 外 广 告以 发 布 商 业 性 或 者 公 益 性 广 告 内 容 为 目 的,利 用 户 外 场 地、空 间 和 市 政 公 用 设 施、工 地 围 墙(挡)等 建(构)筑 物 以 及 交 通 工 具 外 部 等 户 外 设 施,以 指 示 牌、标 识 牌、展 示 牌、灯 箱、霓 虹 灯、电 子 显 示屏、电 子 翻 板、招 贴 栏、布 幅 等 为 载 体,以 实 物 造 型、图 像、文 字 及 其 他 形 式 发 布 的 广 告。3.2风 荷 载风 对 广 告 设 施 或 建 筑 物 产 生 的 作 用 力。3.3宜 设 区适 宜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的 区 域,包 括 各 类 会 展 场 地、各 类 商 业 娱 乐 区、各 类 商 贸 市 场 区、城 市 门 户 地 区、工 业 仓 储 区 等 地 区。3.4严 控 区严 格 控 制 商 业 性 户 外 广 告 体 量 和 数 量 的 区 域,包 括 建 筑 物 屋 顶、商 务 办 公 用 地、文 化 体 育 设 施 用 地、医 疗 卫 生 设 施 用 地、教 育 科 研 用 地、滨 水 周 边 地 区、城 市 广 场 周 边 地 区、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等 地 区。3.5禁 设 区严 禁 设 置 商 业 性 户 外 广 告 的 区 域,包 括 行 政 办 公 用 地、住 宅 用 地(居 住 社 区)、文 物 保 护 区、绿 地公 园、广 场 用 地、军 事 和 特 殊 用 地 等 地 区。4 设 施 分 类4.1 公 共 场 所 的 独 立 户 外 广 告 设 施指 设 置 在 城 市 道 路、广 场 及 绿 地 等 城 市 公 共 场 所 上 的 广 告 设 施,包 括 立 杆 式 和 底 座 式 户 外 广 告。4.2 墙 面 式 户 外 广 告指 附 设 在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表 面 上 的 广 告 设 施,包 括 平 行 于 建 筑 物 外 墙 的 户 外 广 告 和 垂 直 于 建 筑 物 外墙 的 户 外 广 告。4.3 公 共 设 施 上 附 属 的 户 外 广 告指 在 公 共 服 务 设 施(公 交 候 车 亭、单 车 服 务 亭)、报 刊 亭、路 灯 杆、高 架 道 路 桥 身、人 行 天 桥、地铁、地 下 人 行 通 道 及 其 他 各 类 公 共 设 施 上 设 置 的 广 告。4.4 地 面 上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指 在 地 面 安 装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包 括 大 型 落 地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及 大 型 高 立 柱 户 外 广 告 设 施。4.5 移 动 交 通 工 具 附 属 的 户 外 广 告指 在 机 动 车 车 体、非 机 动 车 车 体、船 体、热 气 球、飞 艇、空 中 飞 行 物 等 移 动 交 通 工 具 上 设 置 的 广 告。4.6 实 体 围 墙、围 挡 户 外 广 告指 直 接 设 置 在 建 设 及 拆 迁 工 地、居 民 住 宅 区、街 道 等 周 边 实 体 围 墙 表 面 或 直 接 设 置 在 建 设 及 拆 迁 工地 周 边 临 时 性 围 挡 表 面 的 户 外 广 告。4.7 户 外 电 子 显 示 屏 广 告指 在 户 外 电 子 显 示 屏 上 播 放 的 广 告。D B 2 3 0 6/T 0 8 4 2 0 1 934.8 临 时 性 户 外 广 告重 大 节 庆(假)日、店 庆、开 业、会 展 及 其 他 重 大 活 动 期 间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如 布 幔、横 幅、气 球、彩 虹 气 膜(包 括 拱 门)、空 飘 物(包 括 航 模 飞 行 器)、节 日 标 语、广 告 彩 旗 等。5 设 置 要 求5.1 基 本 原 则5.1.1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法 规、城 乡 规 划、安 全 和 生 态 环 保 要 求,合 理 布 局 户 外 广 告 空 间。5.1.2 应 与 周 边 的 建 筑、街 景、环 境 相 协 调,达 到 白 天 与 夜 间 美 化 城 市 景 观 的 效 果。5.1.3 应 维 护 公 共 利 益,协 调 好 户 外 广 告 与 公 众 社 会 的 关 系,合 理 分 配 公 益 性 和 商 业 性 广 告 之 间 的 比例 关 系。5.1.4 宜 采 用 新 媒 体、新 形 式、新 技 术、新 材 料,应 体 现 时 代 特 点 和 城 市 特 色。5.2 基 本 要 求5.2.1 严 禁 遮 挡 交 通 指 示 牌、信 号 灯、路 牌 等 交 通 设 施,不 应 使 用 与 交 通 设 施 易 混 淆 的 色 彩,不 应 妨碍 安 全 视 距 或 者 影 响 通 行。5.2.2 不 应 影 响 被 依 附 载 体 的 使 用 功 能,不 应 影 响 市 政 和 残 疾 人 设 施 的 使 用,不 应 妨 碍 建 筑 物、相 邻建 筑 物 或 其 它 相 邻 公 共 设 施 的 安 全 需 求,不 应 因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而 封 闭 建 筑 立 面 窗 口 和 出 入 口 或 者 调整 建 筑 檐 口、女 儿 墙 高 度,不 应 改 变 建 筑 外 形 和 影 响 建 筑 功 能。5.2.3 不 应 损 害 建 筑 物、街 景 和 城 市 轮 廓 线 的 重 要 特 征,不 应 破 坏 被 依 附 载 体 的 整 体 效 果,其 设 置 位置、形 式、大 小、色 彩、图 案 应 与 建 筑 及 其 所 依 附 的 载 体 相 协 调。5.2.4 户 外 广 告 的 空 间 布 局 应 符 合 专 项 规 划 的 要 求。5.2.5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当 制 作 精 良、安 全 牢 固、位 置 恰 当、规 格 适 宜、数 量 适 当、间 距 合 理、美 观 大 方。5.2.6 灯 光 照 明 应 有 合 理 的 光 照 强 度,尽 量 减 少 光 污 染,宜 优 先 选 用 节 能、环 保 的 新 光 源、新 灯 具,合 适 的 光 源 光 色 和 显 色 性,使 光 色 与 照 度 具 有 适 当 的 比 例,构 筑、渲 染 出 各 种 舒 适 的 色 感 环 境 氛 围。5.2.7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用 语 用 字 应 当 规 范 准 确,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法 的 规 定,使 用 的 字 母、符 号、计 量 单 位 等,应 当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5.3 禁 止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的 情 形5.3.1 在 国 家 机 关、文 化 教 育 场 所、文 物 保 护 单 位、名 胜 风 景 点 及 其 建 筑 控 制 地 带 如 下:a)国 家 机 关 包 括 各 级 党 政 机 关、人 民 代 表 大 会、人 民 政 协、司 法 机 关、军 事 机 关 等;b)户 外 广 告 禁 设 区 和 严 控 区 内,不 应 利 用 临 街 玻 璃 设 置 户 外 广 告。5.3.2 危 房 或 可 能 危 及 建(构)筑 物 和 设 施 安 全 的 位 置。5.3.3 利 用 以 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交 通 标 志 设 置 的:a)交 通 信 号 设 施(见 附 录 A 中 图 A.1);b)交 通 指 路 牌;c)交 通 标 志 牌(见 附 录 A 中 图 A.1);d)交 通 执 勤 岗 设 施;e)道 路 隔 离 栏(人 行 道 隔 离 栏、车 行 道 分 离 栏、交 通 护 栏)(见 附 录 A 中 图 A.1);f)人 行 天 桥 护 栏;g)高 架 轨 道 隔 声 窗(隔 声 墙);h)道 路 及 桥 梁 防 撞 墙 与 隔 声 窗(隔 声 墙);i)其 他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和 交 通 标 志。5.3.4 有 下 列 影 响 市 政 公 共 设 施、交 通 安 全 设 施、交 通 标 志 使 用 情 形 的:a)除 道 路 隔 离 栏 外 的 交 通 安 全 设 施、交 通 标 志 1 0 m 范 围 内(见 附 录 A 中 图 A.2);b)地 下 管 线、高 压 电 力 架 空 线 安 全 运 行 空 间(见 附 录 A 中 图 A.3);D B 2 3 0 6/T 0 8 4 2 0 1 94c)人 行 天 桥 落 地 扶 梯、过 街 地 道、公 路 收 费 站、高 架 桥 落 地 匝 道、轨 道 交 通 等 人 流 和 车 流 出 入 口1 0 m 范 围 内(见 附 录 A 中 图 A.4);d)在 大 量 车 流 集 散 的 公 共 建 筑 出 入 口 两 侧 各 5 m 范 围 内 及 其 它 影 响 消 防 安 全 区 域;e)利 用 交 通 岛、道 路 防 护 绿 地 范 围 内;f)道 路 交 叉 口 视 距 三 角 形 范 围 内 不 应 设 置 户 外 广 告;g)其 他 影 响 市 政 公 用 设 施、交 通 安 全 设 施、交 通 标 志 使 用 及 交 通 安 全 视 线 的 情 形。5.3.5 延 伸 扩 展 至 道 路 上 方 或 者 跨 越 道 路 的(见 附 录 A 中 图 A.5)。5.3.6 利 用 行 道 树 或 损 毁 绿 地,有 下 列 情 形 的:a)依 附 于 行 道 树 或 影 响 行 道 树 生 长 的(见 附 录 A 中 图 A.6);b)遮 挡 绿 化 景 观 设 置 的(见 附 录 A 中 图 A.6);c)损 坏 绿 化 植 物 及 园 林 设 施 设 置 的;d)其 他 利 用 行 道 树 或 毁 损 绿 地 的 情 形。5.3.7 有 下 列 妨 碍 居 民 正 常 生 活,损 害 城 市 容 貌 或 者 建 筑 物 形 象 情 形 的:a)妨 碍 建 筑 物、相 邻 建 筑 物 或 其 它 相 邻 公 共 设 施 的 日 常 使 用 和 安 全 需 求(如:采 光、通 风、视 线、交 通 通 行、消 防 通 道 使 用)或 者 造 成 居 民 视 觉 污 染 的;b)在 透 空 围 墙 上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的;c)其 他 妨 碍 居 民 正 常 生 活,损 害 城 市 容 貌 或 者 建 筑 物 形 象 的 情 形。5.3.8 当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禁 止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的 区 域。5.3.9 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6 分 类 设 置 要 求6.1 设 置 于 公 共 场 所 的 独 立 户 外 广 告 设 施6.1.1 立 杆 式(含 双 立 杆 式)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要 求 如 下:a)立 杆 直 径 宜 不 小 于 0.0 8 m 且 不 大 于 0.2 5 m;b)立 杆 外 缘 距 人 行 道 或 绿 化 带 侧 石 外 缘 应 不 小 于 0.4 m;c)牌 面 外 缘 距 人 行 道 或 绿 化 带 侧 石 外 缘 应 不 小 于 0.2 m;d)牌 面 底 部 离 人 行 道 地 面 的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2.5 m,离 绿 地 高 度 应 不 应 小 于 0.5 m;e)沿 主 要 商 业 街 人 行 道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纵 向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2 5 m,沿 其 他 道 路 人 行 道 设 置 的 户 外广 告 设 施 纵 向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5 0 m;f)牌 面(单 面)面 积 不 应 大 于 2,任 意 一 边 长 度 不 应 大 于 2 m,厚 度 不 应 大 于 0.3 m。6.1.2 底 座 式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要 求 如 下:a)底 座 式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应 设 置 在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小 于 5 m 的 地 段,或 面 积 不 小 于 5 0 的 广 场(空 地)及 绿 地;b)底 座 和 牌 面 外 缘 距 人 行 道 或 绿 化 带 侧 石 外 缘 应 不 小 于 0.4 m;c)牌 面(单 面)面 积 不 大 于 2.5,底 座 和 牌 面 的 总 高 度 应 不 大 于 2.4 m,占 地 面 积 应 不 大 于 1。6.2 墙 面 式 户 外 广 告 设 施6.2.1 附 着 于 建(构)筑 物 的 户 外 广 告 应 当 平 行 或 者 垂 直 外 墙 设 置。6.2.2 平 行 建 筑 主 体 墙 面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的 要 求 如 下:a)户 外 广 告(包 括 广 告 牌 和 结 构)高 度 和 宽 度 不 应 超 出 建(构)筑 物 外 轮 廓(见 附 录 A 中 图 A.7);b)户 外 广 告(包 括 广 告 牌 和 结 构)上 沿 距 离 地 面 不 应 超 过 4 0 m;c)不 应 在 建 筑 主 体 的 层 与 层 之 间 的 窗 间 墙 上 设 置 户 外 广 告;d)底 部 净 空 高 度 应 大 于 3 m。霓 虹 灯 户 外 广 告 外 表 面 距 离 墙 面 不 应 超 过 0.6 m,其 他 户 外 广 告 外 表 面距 离 墙 面 不 应 超 过 0.3 m;D B 2 3 0 6/T 0 8 4 2 0 1 95e)在 建 筑 立 面 上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的 总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所 在 墙 面(扣 除 窗 户)面 积 的 1/3(见 附 录 A 中图 A.8)。6.2.3 平 行 门 楣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的 要 求 如 下:a)户 外 广 告 的 下 沿 不 应 低 于 门 楣 上 沿,上 沿 不 应 高 于 二 层 窗 户 下 沿,且 总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3 m(见 附录 A 中 图 A.9);b)对 于 底 层 以 上 有 出 挑 结 构 的 建 筑(包 括 骑 楼),户 外 广 告 应 设 置 在 廊 道 内 侧 和 出 挑 结 构 以 下,户 外 广 告 的 下 沿 不 应 低 于 门 楣 上 沿,且 总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3 m(见 附 录 A 中 图 A.1 0);c)对 于 底 层 以 上 有 出 挑 结 构 的 建 筑(包 括 骑 楼),且 出 挑 部 分 的 底 部 距 离 地 面 小 于 3 m 时,允 许 将户 外 广 告 设 于 建 筑 出 挑 部 分 的 墙 面 上;户 外 广 告 的 下 沿 不 应 低 于 建 筑 出 挑 部 分 的 楼 板,上 沿 不 应 高 于 二层 窗 户 下 沿,且 总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3 m(见 附 录 A 中 图 A.1 1);d)户 外 广 告 的 宽 度 应 以 建 筑 开 间 为 单 元。霓 虹 灯 户 外 广 告 外 表 面 距 离 墙 面 不 应 超 过 0.6 m,其 他 户外 广 告 外 表 面 距 离 墙 面 不 应 超 过 0.3 m。6.2.4 垂 直 于 建(构)筑 物 外 墙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要 求(见 附 录 A 中 图 A.1 2)如 下:a)广 告 的 外 沿 距 离 建(构)筑 物 的 外 墙 不 应 超 出 1.5 m,且 不 超 过 临 路 路 面 宽 度 的 1/1 0,下 沿 距 地面 不 应 少 于 4.5 m;b)街 道、消 防 通 道 上 空 4.5 m 以 下,宽 3.5 m 以 内 不 应 设 置 户 外 广 告;c)广 告 上 沿 距 地 面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2 4 m 且 不 应 高 出 附 着 墙 面,霓 虹 灯 广 告 厚 度 不 应 大 于 0.6 m,其 他 广告 牌 的 厚 度 不 应 大 于 0.3 m;d)退 让 道 路 红 线 距 离 小 于 3 m 的 沿 路 建 筑,不 应 设 置 垂 直 墙 面 的 户 外 广 告;e)相 邻 广 告 水 平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6 m 或 对 应 建 筑 开 间 设 置;f)垂 直 于 建(构)筑 物 外 墙 的 户 外 广 告,可 采 用 霓 虹 灯、灯 箱 等 形 式 制 作;g)同 一 路 段 上 垂 直 建(构)筑 物 外 墙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其 外 沿 距 建 筑 物 外 墙 的 距 离 以 及 下 沿 距 地面 的 高 度 应 保 持 一 致。广 告 形 式 和 选 材 应 协 调 统 一。6.3 依 附 于 公 共 设 施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6.3.1 依 附 于 路 灯 杆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要 求 如 下:a)不 应 影 响 交 通、消 防、市 政 安 全;b)同 一 路 段 的 路 灯 杆 上 设 置 的 广 告 应 做 到 形 式、尺 寸、位 置 一 致,并 与 周 围 景 观 相 协 调,同 一 杆件 上 广 告 设 施 数 量 不 应 超 过 两 个,以 杆 件 为 中 心 对 称 设 置;c)当 道 路 相 邻 杆 件 距 离 小 于 5 0 m 时,不 可 连 杆 设 置;d)已 有 指 示 牌(标 识 牌)的 路 灯 杆 不 再 设 置 其 他 户 外 广 告 设 施;e)道 路 交 叉 口 处 第 一 根 路 灯 杆 不 应 设 置 广 告 设 施;f)道 路 交 通 指 示 牌 正 面 方 向 5 0 m 内 的 道 路 路 灯 杆 上,不 应 设 置 广 告 设 施;g)绿 化 带 内 的 路 灯 杆 上 设 置 的 广 告 设 施,其 外 缘 与 绿 化 带 外 缘 距 离 不 小 于 0.3 m 时,广 告 面 应 与 道路 方 向 垂 直,小 于 0.3 m 时 广 告 面 应 与 道 路 方 向 平 行;h)非 绿 化 带 内 的 路 灯 杆 上 设 置 的 广 告 设 施,其 下 缘 距 地 面 不 小 于 4.5 m 时,广 告 面 应 与 道 路 方 向 垂直,其 下 缘 距 地 面 不 小 于 3 m 且 小 于 4.5 m 时,广 告 面 应 与 道 路 方 向 平 行;i)广 告 牌 面 底 部 距 离 地 面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3 m;j)路 灯 杆 上 附 属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牌 面(单 面)面 积 不 应 大 于 2,任 意 一 边 的 长 度 不 应 大 于 2 m,厚 度 不 应 大 于 0.3 m(见 附 录 A 中 图 A.1 3)。6.3.2 依 附 于 公 交 服 务 亭、出 租 车 停 靠 站、阅 报 栏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要 求 如 下:a)公 交 服 务 亭、出 租 车 停 靠 站、阅 报 栏 等 公 共 设 施 的 顶 部 不 应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见 附 录 A 中 图A.1 4);b)不 应 有 碍 乘 客 观 看 站 牌,不 应 影 响 人 流 交 通 的 顺 畅 和 道 路 视 觉 的 通 透;c)广 告 牌 面(单 面)面 积 宜 不 大 于 5.5(见 附 录 A 中 图 A.1 4)。D B 2 3 0 6/T 0 8 4 2 0 1 966.3.3 其 他 城 市 公 共 设 施 附 属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要 求 如 下:a)地 下 人 行 通 道 附 属 户 外 广 告:地 下 人 行 通 道 附 属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仅 允 许 设 置 在 过 道 墙 面 上,单 块面 积 不 宜 超 过 6,间 距 不 宜 小 于 6 m;突 出 墙 面 距 离 不 宜 超 过 0.1 8 m,出 入 口 处 正 立 面 及 上 下 通 道 两 侧 仅允 许 设 置 名 称 牌、提 示 牌(见 附 录 A 中 图 A.1 5);b)垃 圾 箱 及 各 类 公 共 设 施 附 属 户 外 广 告:垃 圾 箱 及 各 类 公 共 设 施 附 属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面 积 不 应 大 于该 设 施 表 面 积 的 1/2,应 与 所 依 附 的 公 共 设 施 规 格 相 协 调,不 影 响 整 体 效 果 及 使 用 功 能。6.4 地 面 上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6.4.1 大 型 落 地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大 型 落 地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不 宜 设 置 在 人 口 密 度 较 大 的 城 市 中 心 区,可 设 置 在 机 场、高 速 路 入 口 及郊 区 公 路 两 侧 等 人 口 密 度 较 小 的 区 域;b)大 型 落 地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高 度 应 小 于 1 0 m,宽 度 应 与 高 度 相 适 应,不 宜 大 于 3 0 m。6.4.2 大 型 高 立 柱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在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应 严 格 控 制 设 置 大 型 高 立 柱 户 外 广 告 设 施,城 市 中 心 区 严 禁 设 置 大 型 高 立 柱 户 外广 告 设 施;b)城 市 快 速 路 及 公 路 两 侧 设 置 的 大 型 高 立 柱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高 度 不 宜 超 过 2 2 m,其 规 格 尺 寸、间 距 应分 别 符 合 表 1 和 表 2 的 规 定:表 1 大 型 高 立 柱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牌 单 面 尺 寸道路类别 牌面尺寸(m m)城市快速路、主要公路、次要公路 5 1 5高速公路 6 1 8表 2 大 型 高 立 柱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最 小 间 距道路类别 最小间距(m)次要公路 3 0 0城市快速路、主要公路 4 0 0高速公路 5 0 06.4.3 大 型 高 立 柱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不 得 设 置 在 隧 道 体 及 隧 道 两 端 下 沉 地 段 两 侧,不 得 设 置 在 桥 梁 体(含主 桥、引 桥 和 匝 道)上。6.4.4 大 型 高 立 柱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牌 面 下 缘 距 离 地 面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1 0 m。6.5 依 附 于 移 动 交 通 工 具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6.5.1 车 身 上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不 得 影 响 交 通 安 全,车 头、车 尾 部(含 前 后 挡 风 玻 璃 内 外)及 车 身 两侧 车 窗 严 禁 设 置 户 外 广 告;6.5.2 车 辆 广 告 应 当 整 洁、美 观,不 得 对 原 车 颜 色 全 部 遮 盖,其 色 彩 应 与 车 体 颜 色 协 调;6.5.3 利 用 船 舶 等 水 上 各 类 交 通 工 具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不 得 影 响 船 行 安 全,宜 设 置 通 透 式 广 告 牌;6.5.4 空 中 移 动 广 告 涉 及 航 空 安 全 管 理,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6.6 围 墙、围 挡 户 外 广 告 设 施6.6.1 实 体 围 墙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要 求 如 下:a)禁 止 在 实 体 围 墙 上 再 加 高 设 置 任 何 结 构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b)五 十 年 以 上 历 史 街 区 的 实 体 围 墙 不 应 设 置 户 外 广 告;c)住 宅 区 实 体 围 墙 仅 允 许 设 置 公 益 广 告;D B 2 3 0 6/T 0 8 4 2 0 1 97d)设 置 于 实 体 围 墙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其 突 出 墙 面 的 距 离 应 小 于 0.1 m,高 度 不 应 超 出 围 墙 高 度,宽度 不 应 大 于 围 墙 柱 墩 之 间 的 实 墙 面(见 附 录 A 中 图 A.1 6);e)透 空 围 墙 不 应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见 附 录 A 中 图 A.1 6)。6.6.2 建 设 及 拆 迁 工 地 围 挡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要 求 如 下:a)危 房 或 可 能 危 及 建(构)筑 物 和 设 施 安 全 的 位 置 不 应 设 置 户 外 广 告;b)建 设 及 拆 迁 工 地 围 挡 户 外 广 告 应 直 接 落 地 设 置,广 告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6.0 m,单 幅 不 应 低 于 2.5 m,长 度 不 应 超 过 1 5.0 m,禁 止 在 实 体 围 挡 上 部 加 高 任 何 结 构 的 广 告 设 施;c)建 设 及 拆 迁 施 工 单 位 在 建 设(施 工)场 地 设 置 工 地 临 时 性 围 挡 位 置 不 应 超 越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红 线,建 设 项 目 竣 工(施 工 项 目 完 成)后 应 自 行 拆 除。6.7 户 外 电 子 显 示 屏 广 告 设 施6.7.1 电 子 显 示 屏 广 告 设 施 的 要 求 如 下:a)严 控 区 内 除 公 共 信 息 电 子 显 示 屏 外,禁 止 设 置 户 外 电 子 显 示 屏 广 告;b)设 置 城 市 户 外 电 子 显 示 屏 应 符 合 交 通 管 理 要 求,不 应 妨 碍 城 市 道 路 行 车 安 全,不 应 影 响 道 路 畅通,主 要 道 路 交 叉 口 不 应 设 置 影 响 交 通 信 号 灯 的 电 子 显 示 屏;c)在 城 市 主 干 道 两 侧(城 市 广 场 和 步 行 街 除 外)设 置 户 外 电 子 显 示 屏 的,不 应 播 放 活 动 画 面,原则 上 每 个 固 定 画 面 的 播 放 时 间 不 少 于 1 5 s,画 面 切 换 应 采 取 慢 转 换 方 式;d)户 外 电 子 显 示 屏 设 置 不 应 影 响 航 空 安 全,机 场 及 其 周 边 地 区 禁 止 使 用 户 外 电 子 显 示 屏。6.8 临 时 性 户 外 广 告 设 施6.8.1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的 类 别 及 形 式 如 下:a)党 政 机 关、社 会 团 体 和 企、事 业 单 位 举 办 大 型 文 化、旅 游、体 育、公 益、节 日 庆 典 活 动 或 者 商品 交 易 会、展 销 会 等 活 动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b)企 业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c)临 时 户 外 广 告 常 见 形 式 有 升 空 气 球(系 留 气 球)、充 气 物、布 幅、彩 旗、展 板、海 报 宣 传 画 布幔、空 飘 物(包 括 航 模 飞 行 器)、桁 架 等。6.8.2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的 一 般 要 求 如 下:a)临 时 户 外 广 告 原 则 上 应 在 临 时 活 动 举 办 场 地 内 部 设 置;b)禁 止 在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内 设 置 落 地 式 的 临 时 户 外 广 告;c)临 时 户 外 广 告 到 期 后 应 及 时 自 行 拆 除 并 恢 复 场 地 原 状。6.8.3 临 时 户 外 广 告 时 限 要 求 如 下:a)促 销 等 经 营 性 活 动 设 置 的 临 时 户 外 广 告,一 般 时 限 1 3 天;b)举 办 大 型 文 化、旅 游、体 育、公 益 活 动 或 者 商 品 交 易 会、展 销 会 等 活 动,需 设 置 临 时 户 外 广 告的,设 置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应 超 过 活 动 批 准 期 限;c)临 时 户 外 广 告 不 应 申 请 延 期,设 置 人 应 当 于 设 置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2 日 内 自 行 拆 除。6.8.4 设 置 充 气 物 的 一 般 规 定 如 下:a)在 人 行 道 上 设 置 的 充 气 物,其 宽 度(厚 度 或 支 柱 直 径)不 应 大 于 人 行 道 宽 度 的 1/4,不 应 占 用 盲道,且 应 与 设 置 单 位 的 门 面 平 行 设 置。人 行 道 宽 度 小 于 4 m 的 不 应 设 置;b)在 非 独 立 门 面 或 两 相 邻 单 位 距 离 较 近 的 位 置 设 置 充 气 物,应 紧 贴 门 前 设 置,其 跨 越 距 离 不 应 超过 门 面 宽 度;c)设 置 充 气 拱 门,跨 度 不 应 超 过 1 0 m,高 度 不 应 超 过 5 m,安 装 设 置 安 全、牢 靠。6.8.5 设 置 布 幅 的 一 般 规 定 如 下:a)布 幅 广 告 应 从 严 控 制,除 重 大 活 动 外,原 则 上 不 允 许 设 置 布 幅 形 式 的 户 外 广 告;b)广 告 幅 面 不 应 使 用 白 底 黑 字(或 黑 底 白 字),其 颜 色、字 体、内 容、规 格、设 置 方 案 等 应 与 现场 相 协 调,不 应 遮 蔽 阳 台 和 窗 户,需 紧 贴 在 建 筑 物 的 墙 上,并 确 保 稳 固、平 整;D B 2 3 0 6/T 0 8 4 2 0 1 98c)升 空 气 球 条 幅:气 球 以 及 气 球 条 幅 应 固 定 于 地 面,且 总 体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1 5 m。气 球 直 径 不 应 超 过3 m;条 幅 规 格 不 应 超 过 9 m 1 m。不 应 设 置 可 移 动 升 空 气 球 条 幅。升 空 气 球 不 应 使 用 危 险 气 体,其 所 充 气体,应 符 合 空 中 飘 浮 物 相 关 规 定 要 求。6.8.6 彩 旗、太 阳 伞、遮 阳 篷,应 在 自 有 用 地 范 围 内 设 置,不 应 占 用、破 坏 人 行 道 和 绿 地 等 公 共 设 施。6.8.7 设 置 展 牌、桁 架、导 视 牌 的 一 般 规 定 如 下:a)在 宽 度 小 于 4 m 的 人 行 道 上 不 应 设 置;b)占 地 总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所 使 用 场 地 面 积 的 1/3。6.8.8 设 置 其 他 临 时 性 户 外 广 告 的 一 般 规 定 如 下:a)需 张 贴 户 外 广 告 的,应 该 张 贴 在 公 共 信 息 栏 等 规 划 设 置 范 围 内;b)以 举 牌、摆 牌、游 走、流 动、散 发 等 形 式 发 布 户 外 广 告 的,不 应 影 响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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