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操作规程》DB14/T 2134-2020.pdf
ICS 9 1.1 4 0.9 0Q 7 8DB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2 1 3 4 2 0 2 0电梯 限速器 动作速 度校验 操作规 程2 0 2 0-0 9-0 1 发 布 2 0 2 0-1 2-0 1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1 4/T 2 1 3 4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现 场 校 验.16 校 验 结 果 的 判 定 依 据.3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电 梯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校 验 原 始 记 录.4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电 梯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校 验 报 告.5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电 梯 限 速 器 中 止 校 验 通 知 单.6D B 1 4/T 2 1 3 4 2 0 2 0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标 准 由 山 西 省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研 究 院。本 标 准 参 与 起 草 单 位:日 立 电 梯(山 西)工 程 有 限 公 司、太 原 市 联 诺 电 梯 有 限 公 司、太 原 市 振 华 电梯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郑 树 峰、沙 风 全、海 曼、王 嘉 祥、陈 新、赵 广 立、李 斌、王 旭 辉、王 向 华、石磊、安 黎 霞、李 学 勤、李 宇 杰、姜 勇、谢 志 民、张 利 青、李 荣 福。D B 1 4/T 2 1 3 4 2 0 2 01电 梯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校 验 操 作 规 程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电 梯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校 验 的 基 本 要 求、内 容 和 方 法、中 止 校 验 的 条 件 以 及 校 验 结 果 的判 定。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曳 引 与 强 制 驱 动 电 梯、液 压 驱 动 电 梯、其 它 类 型 电 梯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的 校 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7 5 8 8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G B/T 1 0 0 5 8 电 梯 技 术 条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限 速 器当 电 梯 的 运 行 速 度 超 过 额 定 速 度 一 定 值 时,其 动 作 能 切 断 安 全 回 路 或 进 一 步 导 致 安 全 钳 或 上 行 超 速保 护 装 置 起 作 用,使 电 梯 减 速 直 到 停 止 的 自 动 安 全 装 置。3.2电 梯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校 验对 电 梯 限 速 器 电 气 和 机 械 动 作 速 度 进 行 测 试,记 录 其 数 值 并 对 其 结 果 判 定 的 过 程。4 基 本 要 求4.1 电 梯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校 验 应 至 少 由 2 名 经 过 相 关 培 训 的 人 员 进 行。4.2 校 验 人 员 应 穿 戴 和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用 品(如 安 全 帽、工 作 服、绝 缘 鞋 等),并 在 现 场 设 置 警 示 标志。4.3 电 梯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校 验 应 配 备 限 速 器 测 试 仪、钢 卷 尺、钢 直 尺、游 标 卡 尺、脱 绳 装 置 等 器 具,需 要 检 定(校 准)的 器 具 应 在 检 定(校 准)有 效 期 内。5 现 场 校 验D B 1 4/T 2 1 3 4 2 0 2 025.1 外 观 检 查5.1.1 限 速 器 上 应 有 清 晰 的 铭 牌,标 明 制 造 单 位 名 称、型 号、编 号、技 术 参 数 和 型 式 试 验 机 构 的 名 称或 者 标 志,铭 牌 和 型 式 试 验 证 书、调 试 证 书 内 容 相 符。5.1.2 限 速 器 外 观 应 清 洁,各 调 节 部 位 封 记 完 好,运 转 时 不 得 出 现 碰 擦、卡 阻、转 动 不 灵 活 等 现 象,动 作 正 常。5.1.3 限 速 器 铭 牌 上 标 注 的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应 与 电 梯 额 定 速 度 相 匹 配。5.2 动 作 速 度 校 验5.2.1 将 电 梯 轿 厢 开 至 适 当 位 置,断 开 电 梯 主 电 源 开 关。5.2.2 确 定 节 圆 直 径:a)通 过 铭 牌、相 关 资 料 确 定 限 速 器 节 圆 直 径;b)如 果 无 法 通 过 相 关 资 料 直 接 确 定 节 圆 直 径,应 通 过 测 量,按 公 式(1)计 算 得 出 节 圆 直 径,如下 图 1 所 示:图 1 电 梯 限 速 器 节 圆 直 径 测 量 图d L D.(1)式 中:D 限 速 器 节 圆 直 径,m m;L 限 速 器 钢 丝 绳 之 间 的 距 离,m m;d 限 速 器 钢 丝 绳 直 径,m m。5.2.3 利 用 脱 绳 装 置 将 限 速 器 钢 丝 绳 脱 离 限 速 器 轮。5.2.4 按 照 电 梯 限 速 器 测 试 仪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校 验,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测 量 三 次,分 别 求出 限 速 器 电 气 动 作 的 平 均 值 和 机 械 动 作 的 平 均 值。5.2.5 校 验 完 成 后 应 将 电 梯 限 速 器 钢 丝 绳 及 时 复 位(对 于 拆 卸 下 来 的 限 速 器 应 当 安 装 到 原 来 位 置,把钢 丝 绳 及 时 复 位),并 对 限 速 器、安 全 钳 拉 杆 以 及 限 速 器 张 紧 装 置 等 相 关 部 件 的 复 位 情 况 进 行 确 认。D B 1 4/T 2 1 3 4 2 0 2 035.2.6 电 梯 限 速 器 及 相 关 部 件 复 位 之 后,确 认 无 异 常 情 况 后,电 梯 方 可 投 入 正 常 运 行。5.2.7 校 验 完 成 后,校 验 人 员 应 填 写 电 梯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校 验 原 始 记 录(见 附 录 A),并 出 具 电梯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校 验 报 告(见 附 录 B)。5.3 中 止 校 验 的 条 件电 梯 限 速 器 进 行 现 场 校 验 时,如 发 现 现 场 不 具 备 校 验 条 件、继 续 校 验 有 可 能 会 导 致 危 险 情 况 的 发 生或 因 其 它 原 因 无 法 在 现 场 继 续 校 验 时,校 验 人 员 应 做 出 中 止 校 验 的 决 定,并 出 具 电 梯 限 速 器 中 止 校 验通 知 单(见 附 录 C)。6 校 验 结 果 的 判 定 依 据6.1 电 梯 限 速 器 机 械 装 置 动 作 速 度6.1.1 操 纵 轿 厢 安 全 钳 的 限 速 器6.1.1.1 操 纵 轿 厢 安 全 钳 的 限 速 器 的 动 作 应 发 生 在 速 度 至 少 等 于 额 定 速 度 的 1 1 5。但 应 小 于 下 列 各值:a)对 于 除 了 不 可 脱 落 滚 柱 式 以 外 的 瞬 时 式 安 全 钳 为 0.8 m/s;b)对 于 不 可 脱 落 滚 柱 式 瞬 时 安 全 钳 为 1 m/s;c)对 于 额 定 速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1 m/s 的 渐 进 式 安 全 钳 为 1.5 m/s;d)对 于 额 定 速 度 大 于 1 m/s 的 渐 进 式 安 全 钳 为v.v.25 025 1(m/s)。6.1.1.2 对 于 上 行 限 速 器,其 动 作 速 度 下 限 是 额 定 速 度 的 1 1 5,其 上 限 应 大 于 上 述 规 定 的 轿 厢 安 全钳 的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但 不 得 超 过 1 0。6.1.1.3 对 于 额 定 载 重 量 大,额 定 速 度 低 的 电 梯,其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的 下 限 是 额 定 速 度 的 1 1 5,其上 限 不 大 于 出 厂 标 定 值。6.1.1.4 杂 物 电 梯 限 速 器 不 同 于 上 述 条 款,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应 不 小 于 额 定 速 度 的 1 1 5%且 不 大 于 下 列值:a)额 定 速 度 不 大 于 0.6 3 m/s 时,为 0.8 m/s;b)额 定 速 度 大 于 0.6 3 m/s 时,为 额 定 速 度 的 1 2 5%。6.1.2 操 纵 对 重(或 平 衡 重)安 全 钳 的 限 速 器操 纵 对 重(或 平 衡 重)安 全 钳 的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应 大 于 上 述 规 定 的 轿 厢 安 全 钳 的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但不 得 超 过 1 0。6.2 电 梯 限 速 器 电 气 安 全 装 置 动 作 速 度电 梯 限 速 器 电 气 安 全 装 置 动 作 速 度 应 当 在 轿 厢 上 行 或 下 行 速 度 达 到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之 前 动 作,使 电梯 驱 动 主 机 停 止 运 转;对 于 额 定 速 度 不 大 于 1.0 m/s 的 电 梯,其 电 气 安 全 装 置 最 迟 可 在 限 速 器 达 到 其 动 作速 度 时 起 作 用。D B 1 4/T 2 1 3 4 2 0 2 04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电 梯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校 验 原 始 记 录表 A.1 原 始 记 录使用单位名称 设备安装位置设备代码 设备品种限速器铭牌参数轿厢侧型号 编号 制造单位额定速度电气动作速度上行 机械动作速度上行下行 下行对重侧型号 编号 制造单位额定速度电气动作速度上行 机械动作速度上行下行 下行校验单位 校验单位名称 许可证编号校验仪器 校验仪器名称 型号 编号校验数据轿厢侧下行序号 电气动作速度 机械动作速度贴条处123平均值轿厢侧上行序号 电气动作速度 机械动作速度贴条处123平均值对重侧下行序号 电气动作速度 机械动作速度贴条处123平均值校验结果 符合 不符合备注校验人员 校验日期 X X 年 X X 月 X X 日注1:原始记录至少有2 名校验人员的签字,并标明校验日期。注2:对 进行 校 验 的电 梯 限 速器 测 试 三次,如果 三 次 均符 合 校 验结 果 的 判定,则在 校 验 结果 栏 勾 选符 合;如果 三 次中有一次不符合校验结果的判定,则在校验结果栏勾选不符合。注3:贴条处应当贴上限速器测试仪打印出的原始数据,并加盖校验单位公章或者校验专用章。注4:各栏目应当填写齐全,不得出现空白栏,无需填写信息时统一填写“/”。D B 1 4/T 2 1 3 4 2 0 2 05B B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电 梯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校 验 报 告表 B.1 校 验 报 告报 告 编 号:使用单位名称设备代码 设备品种设备安装位置 下次校验日期 X X 年 X X 月限速器铭牌参数轿厢侧型号 编号 制造单位名称额定速度电气动作速度上行 机械动作速度上行下行 下行对重侧型号 编号 制造单位名称额定速度电气动作速度上行 机械动作速度上行下行 下行校验单位 校验单位名称 许可证编号校验仪器 校验仪器名称 型号 编号校验数据序号轿厢侧下行 轿厢侧上行 对重侧下行电气 机械 电气 机械 电气 机械123平均值校验结论 合格 不合格备注校验人员 日期 X X 年 X X 月 X X 日校验单位许可证编号:(校验专用章或公章)X X 年 X X 月 X X 日审核人员 日期 X X 年 X X 月 X X 日注1: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手填、修改无效。注2:对 进行 校 验 的电 梯 限 速器 测 试 三次,如 果三 次 均 符合 校 验 结果 的 判 定,则 在 校验 结 论栏 划 合 格;如 果 三次 中有一次不符合校验结果的判定,则在校验结论栏勾选不合格。注3:报告必须有校验、审核人员的签字和校验单位的许可证编号、校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注4:各栏目应当填写齐全,不得出现空白栏,无需填写信息时统一填写“/”。D B 1 4/T 2 1 3 4 2 0 2 06C C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电 梯 限 速 器 中 止 校 验 通 知 单表 C.1 中 止 校 验 通 知 单使用单位校验单位校验日期校验地点中止校验的原因校验人员:X X 年 X X 月 X X 日使用单位负责人:X X 年 X X 月 X X 日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