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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陪同就医服务规范》DB14/T 2152-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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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陪同就医服务规范》DB14/T 2152-2020.pdf

ICS 0 3.0 8 0A 1 2DB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B 1 4/T 2 1 5 2 2 0 2 0居家 养老陪 同就医 服务规 范2 0 2 0-0 9-1 0 发 布 2 0 2 0-1 1-1 0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1 4/T 2 1 5 2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服 务 人 员 要 求.16 服 务 流 程 及 要 求.27 评 价 与 改 进.2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陪 同 就 医 服 务 协 议 书.3D B 1 4/T 2 1 5 2 2 0 2 0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山 西 省 民 政 厅 提 供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标 准 由 山 西 省 民 政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S X S/T C 0 4)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老 年 公 寓。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李 婷 婷、李 恒 润、张 青、王 英。D B 1 4/T 2 1 5 2 2 0 2 01居 家 养 老 陪 同 就 医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居 家 养 老 陪 同 就 医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服 务 流 程 与 要 求、评 价 与 改 进。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居 家 养 老 陪 同 就 医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D B 1 4/T 1 3 3 0-2 0 1 7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规 范D B 1 4/T 1 9 1 0-2 0 1 9 介 护 老 年 人 居 家 照 护 服 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居 家 养 老为 居 家 老 年 人 提 供 生 活 照 料、家 政 服 务、康 复 护 理、医 疗 保 健、精 神 慰 藉 等 服 务 的 一 种 养 老 模 式。3.2陪 同 就 医陪 同 老 人 到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就 医 的 服 务 活 动,包 括 预 约 挂 号、接 送 以 及 就 诊 等。4 基 本 要 求4.1 应 具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并 取 得 相 应 资 质。4.2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就 医 辅 助 设 备、医 疗 器 械 和 急 救 药 品。4.3 应 与 就 医 人 员 或 其 监 护 人 提 前 签 订 陪 同 就 医 服 务 协 议 避 免 纠 纷。参 见 附 录 A4.4 应 建 立 风 险 防 控 管 理 制 度 预 案。5 服 务 人 员 要 求5.1 服 务 人 员 应 持 有 护 士 资 格 证 或 养 老 护 理 员 证 并 经 过 陪 同 就 医 培 训 的 就 医 陪 同 服 务 人 员。5.2 应 熟 悉 目 标 区 域 医 院 的 布 局 及 就 医 流 程,了 解 医 院 各 种 就 医 终 端 设 备 的 操 作 方 法。5.3 应 统 一 着 装,言 行 举 止 得 当。D B 1 4/T 2 1 5 2 2 0 2 026 服 务 流 程 及 要 求6.1 前 期 准 备6.1.1 联 系 老 人 或 其 监 护 人,明 确 就 医 服 务 事 项,包 括:了 解 老 人 就 医 需 求,确 认 是 否 需 要 预 约 挂 号;核 对 老 人 住 址,约 定 就 医 时 间;确 定 接 送 方 式,提 前 告 知 接 送 途 中 交 通 费 用 的 承 担 主 体;询 问 是 否 需 要 轮 椅、拐 杖 等 辅 助 服 务 设 备;其 他 需 要 确 认 的 服 务 事 项。6.1.2 经 确 认 如 需 预 约 挂 号,应 遵 照 老 人 意 愿,选 择 合 适 的 预 约 方 式 挂 号 预 约。6.2 接 老 人 就 医6.2.1 应 提 前 1 0 m i n 到 达 老 人 住 所 并 签 订 陪 同 就 医 服 务 协 议 书。陪 同 就 医 服 务 协 议 书 参 见 附录 A。6.2.2 提 醒 老 人 携 带 必 要 的 就 医 资 料 和 物 品,包 括:身 份 证、医 保 卡、病 历、过 往 检 查 资 料;水 或 水 杯、保 暖 或 防 暑 用 品、日 常 用 品、必 要 的 食 品 等。6.2.3 就 医 途 中 主 动 搀 扶 老 人 上 下 车,注 意 老 人 安 全,做 好 相 应 服 务。6.3 陪 老 人 诊 疗6.3.1 到 达 医 院 后 应 安 排 老 人 在 合 适 的 座 位 等 候 就 诊。6.3.2 应 帮 助 老 人 办 理 缴 费、取 号、就 诊 卡,关 联 医 保、预 存 储 值 金 等 服 务。6.3.3 应 陪 同 老 人 到 相 关 诊 室 就 诊,视 情 况 可 协 助 老 人 陈 述 病 情。6.3.4 应 及 时 为 老 人 预 约,并 确 定 相 关 检 查 项 目 的 检 查 时 间,地 点 和 确 定 注 意 事 项。6.3.5 应 帮 老 人 及 时 取 检 查 结 果,并 返 回 诊 室 就 诊。如 检 查 结 果 当 天 不 能 取,应 确 定 领 取 报 告 时 间,与 老 人 或 其 监 护 人 确 定 是 否 要 求 代 为 领 取。6.3.6 应 陪 同 老 人 携 带 治 疗 单 到 相 应 科 室 治 疗,如:康 复 治 疗、打 针、输 液 等。6.3.7 应 密 切 关 注 老 人 在 治 疗 过 程 中 的 反 应,如 遇 异 常 及 时 反 馈 给 医 护 人 员 及 其 监 护 人。6.3.8 应 在 老 人 治 疗 过 程 中 提 供 好 协 助 服 务。6.4 送 老 人 回 家6.4.1 应 将 就 诊 携 带 的 物 品、就 诊 资 料、药 品 等 当 面 清 点 并 交 代 老 人 及 其 监 护 人。6.4.2 应 向 老 人 及 其 监 护 人 复 述 医 嘱。如 老 人 不 具 备 理 解 医 嘱 的 能 力 及 监 护 人 不 在 现 场 的 情 况 下,应将 医 嘱 以 语 音 或 书 面 的 形 式 告 知 老 人 及 其 监 护 人。6.4.3 应 与 老 人 或 其 监 护 人 签 字 确 认 服 务 结 束。6.4.4 如 医 嘱 需 住 院 治 疗,应 经 监 护 人 同 意 后,协 助 老 人 办 理 住 院 手 续。6.4.5 就 医 结 束 后 按 约 定 接 送 方 式 将 老 人 送 回 住 所。7 评 价 与 改 进7.1 应 定 期 开 展 服 务 评 价,必 要 时 引 入 第 三 方 评 价。7.2 对 服 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持 续 改 进。D B 1 4/T 2 1 5 2 2 0 2 03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陪 同 就 医 服 务 协 议 书甲 方:乙 方:甲 方 因 乙 方 有 就 医 需 求,向 乙 方 提 供 相 关 医 学 咨 询 服 务。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达 成 如 下 协 议,以 便 共同 遵 守: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甲 方 有 权 了 解 乙 方 的 病 情 的 起 因,症 状 及 原 治 疗 医 院 的 病 历 及 检 验 数 据,但 有 义 务 替 乙 方 保 密。2.甲 方 根 据 乙 方 提 供 的 病 情 资 料,为 乙 方 提 供 相 关 的 就 医 指 导(医 院,科 室,专 家 介 绍)。3.甲 方 根 据 乙 方 确 认 选 定 的 医 院,科 室,专 家,提 供 相 关 的 就 医 陪 诊 服 务(预 约 挂 号,根 据 老 人 要求 合 理 选 择 就 医 出 行 方 式,就 诊 陪 同 人 员)。4.甲 方 仅 提 供 就 医 相 关 咨 询,陪 同 服 务。不 提 供 任 何 医 疗 服 务。故 甲 方 对 可 能 产 生 的 任 何 医 疗 事 故;医 疗 纠 纷 等 情 況,不 承 担 任 何 形 式 的 法 律 责 任。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乙 方 必 须 如 实 反 映 病 情 症 状,以 及 提 供 原 治 疗 医 院 的 病 历 及 检 验 数 据,并 对 其 真 实 性 负 责。2.乙 方 有 权 根 据 自 身 需 求 选 择 就 医 医 院,科 室,专 家。3.乙 方 有 权 享 受 甲 方 提 供 的 预 约 挂 号,专 家 介 绍,就 医 陪 同 等 相 关 服 务。费 用1.甲 方 一 次 性 向 乙 方 收 取 咨 询 费 人 民 币 元,服 务 费(含 挂 号 费)人 民 币 元,共 计 人 民 币 元。2.乙 方 需 在 协 议 签 订 当 日 支 付 相 关 费 用。3.甲 方 不 承 担 其 他 任 何 就 医 产 生 的 交 通,住 宿,诊 疗 费 用。四、本 协 议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甲 方 所 有。五、本 协 议 经 甲 乙 方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六、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甲,乙 双 方 各 一 份。甲 方(签 字):日 期:年 月 日乙 方(签 字):日 期:年 月 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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