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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基层所建设和管理规范DB3212/T 1018-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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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基层所建设和管理规范DB3212/T 1018-2020.pdf

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2 0 2 0-0 8-2 6 实 施2 0 2 0-0 8-2 4 发 布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建 设 和 管 理 规 范N o r m s f o r t h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n d m a n a g e m e n t o f n a t u r a l r e s o u r c e sD B 3 2 1 2/T 1 0 1 8-2 0 2 0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I C S 0 3.1 6 0A 2 0D B 3 2 1 2/T 1 0 1 8-2 0 2 0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进 行 编 写。本 标 准 由 泰 州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泰 州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李 兴 国、黄 仲 梅、姜 惠 允、张 亚 钰、宦 亚 鹏、丁 险 峰、吕 鹏。D B 3 2 1 2/T 1 0 1 8-2 0 2 01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建 设 和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泰 州 市 自 然 资 源 系 统 基 层 所 的 组 织 机 构、工 作 场 所、信 息 管 理、工 作 设 施、应 急管 理、物 业 服 务 及 管 理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泰 州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市 直 系 统 中 心 所 和 各 市(县)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基 层 分局(所)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规 范 化 管 理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 3 8 0 9 应 急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G B 5 0 0 6 8 建 筑 结 构 可 靠 性 设 计 统 一 标 准3 组 织 机 构3.1 职 责3.1.1 宣 传、贯 彻、执 行 有 关 自 然 资 源 工 作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方 针 政 策,以 及 市(区)自 然 资 源 部门 作 出 的 相 关 部 署。3.1.2 完 成 辖 区 代 管 分 局 或 上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明 确 的 工 作 职 责。3.1.3 按 照 江 苏 省 自 然 资 源 违 法 行 为 实 时 监 管 系 统 工 作 规 则(试 行)要 求 开 展 自 然 资 源 执 法 巡查,及 时 发 现、制 止 和 报 告 自 然 资 源 违 法 行 为;配 合 做 好 卫 片 图 斑 数 据 以 及 自 然 资 源 违 法 案 件 的 检查 核 实、调 查 取 证 和 依 法 处 理 工 作。3.1.4 做 好 自 然 资 源 信 访 接 待 和 信 访 线 索 的 调 查、核 实 和 举 证,矛 盾 调 处 和 化 解。发 现 重 大 上 访 苗头,及 时 向 当 地 党 委 政 府、上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和 辖 区 代 管 分 局 报 告。3.1.5 承 办 上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和 辖 区 代 管 分 局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3.2 机 构3.2.1 按 照“方 便 群 众、便 于 管 理”的 原 则,采 取 中 心 所、乡 镇(街 道)办 公 服 务 点 相 结 合 的 方 式设 置 基 层 机 构。3.2.2 根 据 实 际 情 况,按 照 精 简 效 能 原 则 设 立 内 设 机 构 和 工 作 岗 位,细 化 制 定 并 明 确 各 内 设 机 构、各 岗 位 的 工 作 职 责。内 设 机 构 设 置 应 规 范 合 理,体 现 综 合 监 管 与 专 业 监 管 相 结 合 以 及 条 块 结 合 的 原则。岗 位 设 置 应 细 化 明 晰,各 岗 位 的 主 要 任 务、工 作 权 限、能 力 要 求 应 形 成 职 责 清 单,制 定 岗 位 考核 标 准。示例:某自然资源基层所 内设机构设置:所长室;副所长室;D B 3 2 1 2/T 1 0 1 8-2 0 2 02综合科(窗口、审批、内部管理);业务 X 科(可按网格区分一科、二科等)。3.3 人 员3.3.1 根 据 辖 区 面 积、经 济 状 况、常 住 人 口 等 要 素 进 行 员 额 配 置 和 动 态 调 整。原 则 上 每 个 基 层 所 工作 人 员 不 少 于 5 名。3.3.2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人 员 应 具 备 与 岗 位 相 匹 配 的 基 本 工 作 能 力。其 中,从 事 党 务 工 作 的 应 熟 悉 党的 组 织 工 作 要 求;履 行 行 政 执 法 职 责 的 人 员 应 掌 握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通 用 知 识;从 事 专 业 性 强 的 业务 人 员 应 符 合 执 业 技 术 要 求,并 具 备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的 必 要 专 业 技 能 或 资 格。内 部 岗 位 应 尽 可 能 实 行A B 岗。3.3.3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人 员 应 参 加 各 类 岗 前 及 在 岗 培 训,掌 握 必 备 的 业 务 技 能 并 通 过 相 关 考 核。其中,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培 训 主 要 以 实 务 培 训 为 主。3.3.4 树 立 面 向 基 层 一 线 的 选 人 用 人 导 向,完 善 干 部 培 养、使 用 和 交 流 轮 岗 机 制。推 进 自 然 资 源 基层 所 干 部 实 行 轮 岗 交 流,基 层 所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同 一 单 位 任 职 满 5 年 应 当 交 流,任 职 满 8 年 必 须 交 流;工 作 人 员 在 同 一 岗 位 工 作 3 年 以 上 应 当 轮 岗。推 动 机 关 优 秀 年 轻 干 部 到 基 层 所 挂 职 锻 炼,市 局 和 分局 机 关 新 进 人 员 原 则 上 安 排 到 基 层 所 工 作 1 年 以 上。4 工 作 场 所4.1 选 址应 选 址 于 所 在 辖 区 位 置 适 中、交 通 便 利、方 便 服 务 对 象 的 地 点 办 公。4.2 建 筑 结 构按 照 G B 5 0 0 6 8 的 要 求 建 筑 结 构 安 全 等 级 应 为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4.3 工 作 用 房按 照 全 面 履 行 党 建 和 业 务 职 能 的 基 本 要 求,根 据 核 定 的 编 制 人 员 以 及 辖 区 人 口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水 平,可 设 立 党 建 阵 地 用 房(含 支 部 活 动 室 等,有 条 件 的 配 备 廉 政 文 化 室、文 体 活 动 室、荣 誉 室 等)、办 公 用 房(含 服 务 窗 口、办 公 室、会 议 室、档 案 室 信 访 接 待 室 等)。工 作 用 房 应 符 合 党 政 机 关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并 遵 循 精 简、高 效、节 约 原 则,努 力 实 现 布 局 优 化、集 中 管 理 和 共 享 共 用。档 案 室 等 专 业 用 房 使 用 面 积 应 按 照 实 际 需 要 合 理 确 定。有 条 件 的 基 层 所,可 根 据 需 要 配 备 廉 政 文 化室、文 体 活 动 室、荣 誉 室 等 党 建 阵 地 用 房。4.4 停 车 场 地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一 定 面 积 的 停 车 场 地。4.5 标 识 标 志4.5.1 一 般 要 求4.5.1.1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的 办 公 场 所 空 间 环 境 及 设 备 设 施 应 具 备 统 一 的 视 觉 识 别 形 象,保 持 服 务 环境 规 范、美 观。4.5.1.2 户 外 及 室 内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名 称 标 志、服 务 时 间、服 务 内 容 等 标 志,公 共 服 务 区 域 及 服 务 窗口 的 背 景 墙 面,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使 用 统 一 的 色 彩、字 体、材 质 进 行 装 修、装 饰。D B 3 2 1 2/T 1 0 1 8-2 0 2 034.5.1.3 工 作 规 范 及 管 理 制 度 可 通 过 公 共 展 示 平 台(电 子 显 示 屏)等 载 体 进 行 公 布,并 做 到 统 一 规划、悬 挂 整 齐、书 写 规 范,并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服 务 标 语。4.5.2 标 识 设 置 要 求4.5.2.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应 根 据 建 筑 特 征、办 公 要 求 和 服 务 需 求 设 置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具 体 包 括 图 形标 志 系 统、室 外 导 向 系 统 和 室 内 导 向 系 统 三 部 分。其 中:应 统 一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门 面,在 门 头 悬 挂 主 标 志,在 外 墙 合 适 位 置 悬 挂 印 有 自 然 资 源 基 层所 全 称 的 牌 匾,并 安 装 办 公 时 间 牌。办 公 场 所 各 功 能 区 域 应 有 明 显 标 志,适 当 位 置 放 置 清 晰 的 办 公 区 域 平 面 图,并 使 用 统 一 的大 堂 指 示 牌、楼 层 指 示 牌、门 牌、桌 牌。4.5.2.2 应 急 导 向 系 统应 根 据 G B/T 2 3 8 0 9 相 关 要 求 设 置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应 急 导 向 系 统,并 保 证 系 统 安 全 有 序 运 行。4.5.3 标 识4.5.3.1 单 位 名 称 标 识单 位 名 称 以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文 件 为 准,用 统 一 规 格 字 牌 固 定 在 主 体 建 筑 正 面 显 著 位 置。4.5.3.2 公 示 牌4.5.3.2.1 服 务 大 厅 窗 口 应 设 置 窗 口 指 示 牌,内 容 包 括 窗 口 部 门 名 称,主 要 服 务 项 目 名 称、收 费 标准、承 诺 时 限 等 要 素。4.5.3.2.2 服 务 大 厅 应 设 置 首 席 代 表 公 示 牌,内 容 包 括 窗 口 部 门 名 称、首 席 代 表 姓 名、照 片。4.5.3.2.3 服 务 大 厅 应 设 置 工 作 人 员 公 示 牌,内 容 包 括 部 门 名 称、工 作 人 员 姓 名 和 照 片、工 作 状 态或 去 向 行 踪 等。4.5.3.3 岗 位 牌岗 位 牌 内 容 应 包 括 工 作 人 员 姓 名、性 别、岗 位、照 片,反 面 标 明“暂 停 服 务”等 基 本 信 息。岗位 牌 可 与 工 作 人 员 公 示 牌、首 席 代 表 公 示 牌 进 行 要 素 整 合。5 工 作 设 施5.1 服 务 大 厅 设 施5.1.1 可 视 情 况 配 置 意 见 箱(簿)以 及 用 于 滚 动 发 布 各 类 信 息 的 多 媒 体 电 视 屏 幕 等 设 施。5.1.2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配 置 触 摸 屏 式 信 息 查 询 设 备。5.1.3 合 理 配 置 窗 口 工 作 所 需 的 资 料 柜、档 案 柜、保 险 柜、物 品 柜 等。5.1.4 适 当 配 置 饮 水 机、手 机 充 电 台、排 号 机、A T M 等 便 民 设 施。5.1.5 宜 摆 放 一 定 数 量 的 盆 栽 植 物,并 保 持 盆 体 干 净 整 洁。5.2 窗 口 设 施5.2.1 窗 口 硬 件D B 3 2 1 2/T 1 0 1 8-2 0 2 045.2.1.1 工 作 台 面 高 度 宜 为 7 5 c m 左 右,宽 为 7 5 c m 1 0 0 c m,台 面 颜 色 为 深 色。5.2.1.2 工 作 人 员 人 均 1 台 计 算 机 并 配 备 与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打 印 设 备、电 话。5.2.1.3 配 备 数 量 适 宜 的 办 公 用 具 及 桌 椅。5.2.1.4 配 备 数 量 适 宜 的 网 络 接 口 及 电 源 插 座。5.2.1.5 适 当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办 事 所 需 的 文 具,以 及 老 花 眼 镜 等 便 民 服 务 设 施。5.2.1.6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配 置 身 份 证 读 卡 器、条 码 扫 描 器、服 务 评 价 器、扫 描 仪 等 设 备。5.2.2 窗 口 软 件5.2.2.1 窗 口 服 务 计 算 机 应 与 自 然 资 源 主 干 网 连 接,并 使 用 统 一 的 行 政 审 批 通 用 软 件。5.2.2.2 应 提 供 开 展 相 关 业 务 工 作 所 需 的 授 权 书、行 政 审 批 专 用 印 章、收 费 文 件 或 收 费 标 准,以 及收 费 专 用 票 据 和 办 事 指 南 等。6 信 息 系 统6.1 基 础 配 置6.1.1 具 备 独 立 设 置 的 网 络 机 房 或 者 远 程 共 享 系 统 网 络 机 房,配 备 必 需 的 网 络 通 信 设 备 及 通 风、防雷、防 盗、监 控、消 防 等 安 全 保 障 设 备。网 络 环 境 具 备 连 通 自 然 资 源 主 干 网 和 互 联 网 条 件,确 保 两种 网 络 完 全 物 理 隔 离。网 路 接 口 应 标 注 具 体 网 络 类 型,覆 盖 所 有 办 公 区 域;无 线 网 络 信 号 覆 盖 全 部公 共 服 务 区 域。6.1.2 满 足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行 政 执 法 和 其 他 存 在 协 同 关 系 业 务 系 统,以 及 其 他 公 共 网 络 平 台 的 稳 定运 行、集 成 对 接 要 求。6.1.3 制 定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及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制 度,明 确 兼 职 管 理 员,并 做 好 各 类 硬 件 设 备 和 业 务 系 统的 日 常 维 护 管 理。6.2 办 公 系 统6.2.1 应 基 于 统 一 平 台 为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信 息 化 的 办 公 环 境。6.2.2 为 每 位 工 作 人 员 建 立 独 立 的 系 统 登 录 账 号,并 设 置 相 应 的 访 问 与 管 理 权 限。6.2.3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为 每 位 工 作 人 员 配 备 与 上 级 沟 通 和 同 级 交 流 的 即 时 通 信 系 统。6.2.4 信 息 系 统 应 有 效 接 入 行 政 审 批、自 然 资 源 监 测、监 管 和 预 警、执 法 监 察 和 信 访 等 业 务 系 统,相 关 工 作 人 员 拥 有 独 立 的 平 台 使 用 账 号。6.2.5 充 分 发 挥“慧 眼 守 土”综 合 监 管 系 统 的 功 能 和 作 用,统 一 登 陆 账 号 编 制 规 则,及 时、便 捷、安 全 获 取 行 政 审 批、行 政 处 罚 和 行 政 监 管 等 数 据,实 现 部 门 监 管 信 息 互 联 共 享。6.2.6 业 务 系 统 功 能 模 块 应 与 市 区 两 级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平 台 等 信 息 系 统 有 效 衔 接。6.2.7 积 极 创 造 条 件,为 使 用 移 动 监 管 系 统 的 检 查 人 员 配 备 满 足 工 作 要 求 的 平 板 电 脑(或 智 能 手 机)、便 携 式 打 印 设 备 等。7 管 理 要 求7.1 工 作 指 导7.1.1 辖 区 代 管 分 局 或 上 一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应 针 对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建 立 制 度 体 系,指 导 自 然 资源 基 层 所 建 立 月 度、季 度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并 抓 实 抓 细 平 时 考 核。监 督 检 查 可 采 取 定 期 检 查 和 不 定期 检 查 相 结 合、实 地 检 查 和 网 上 督 查 相 结 合、政 府 考 评 和 群 众 评 议 相 结 合 等 方 式。D B 3 2 1 2/T 1 0 1 8-2 0 2 057.1.2 辖 区 代 管 分 局 或 上 一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应 建 立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行 政 职 权 和 监 督 检 查 实 施 情况 统 计 及 日 常 情 况 定 期 通 报,突 发 重 大 情 况 及 时 通 报 的 制 度。7.1.3 辖 区 代 管 分 局 或 上 一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应 针 对 各 类 评 价 和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开 展 综 合 分 析,及时 发 现 存 在 问 题 和 各 类 风 险 隐 患,并 将 其 作 为 指 导 资 源 配 置、优 化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提 高 工 作 质 量 的 重 要 依 据,持 续 提 高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行 政 效 能。7.2 内 部 管 理7.2.1 建 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的 管 理 规 范:工 作 例 会、来 信 来 访、考 勤 请 假、公 务 接 待、经 费 管 理、资 料 管 理、印 鉴 管 理 等;动 态 巡 查、服 务 承 诺、首 问 负 责、A B 岗 工 作 和 一 次 性 告 知、跟 踪 督 办 等;教 育 培 训、监 管 安 排、绩 效 管 理 考 核;民 主 议 事、组 织 生 活、党 务 公 开、述 职 述 廉。7.2.2 对 所 涉 及 的 所 有 业 务 工 作 优 化 业 务 流 程,制 定 业 务 规 范,明 确 工 作 流 程 和 工 作 要 求。7.2.3 每 年 1 月 1 5 日 前,制 定 年 度 工 作 计 划,明 确 目 标 任 务、重 点 工 作,排 定 时 间 表,分 解 任 务 到 具体 的 责 任 领 导 和 责 任 人 员。每 年 1 2 月 底 前,形 成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报 辖 区 代 管 分 局 或 上 一 级 自 然 资 源 主管 部 门。7.2.4 定 期 召 开 所 长 办 公 会、所 务 会 等 例 会,会 议 记 录 完 整 并 妥 善 保 管。7.2.5 定 期 开 展 业 务 培 训、业 务 考 试 或 操 作 技 能 比 赛 等 活 动。每 年 安 排 集 中 培 训 不 少 于 2 次,每 人 每年 轮 训 1 2 次,岗 位 练 兵 或 业 务 能 手 竞 赛 活 动 不 少 于 1 次。7.2.6 有 专 人 负 责 办 公 设 备 的 定 期 检 查 维 护,确 保 办 公 设 备 性 能 良 好、使 用 和 管 理 记 录 完 备。7.2.7 落 实 消 防、防 盗、保 密 等 安 全 管 理 措 施。7.2.8 各 类 档 案 资 料 应 收 集 齐 全、信 息 准 确、归 档 及 时。档 案 查、借 阅 制 度 完 备,各 环 节 审 批 规 范、手 续 齐 全。7.2.9 有 专 人 管 理 仓 库,物 品 进 出 库 手 续 齐 全。定 期 核 对 仓 库 账 目,确 保 账 账 相 符、账 实 相 符。涉案 物 品 仓 库 应 落 实 双 人 保 管 制 度,办 案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仓 库 保 管 员。7.2.1 0 有 专 人 负 责 收 费 工 作,落 实 收 缴 分 离。严 格 管 理 账 户,规 范 使 用 票 据。7.2.1 1 有 专 人 负 责 信 访 工 作,初 信 初 访 处 理 符 合 规 定,信 访 文 书 制 作 规 范。7.2.1 2 制 定 内 部 信 息 工 作 制 度,根 据 上 级 机 关 制 定 的 輿 情 应 对 工 作 机 制 和 渠 道 进 行 信 息 发 布 或 回 应社 会 关 切。重 大 执 法 活 动 或 重 要 工 作 信 息 及 时 上 报。7.2.1 3 建 有 完 善、具 体 的 考 核 制 度,明 确 考 核 内 容、时 间、方 法 和 要 求:日 常 表 现、书 面 考 试、操 作 技 能 与 实 地 抽 考 相 结 合;考 核 记 录 完 善 并 整 理 归 档;合 理 运 用 考 核 结 果,与 干 部 平 时 考 核 和 年 度 考 核 挂 钩,与 基 层 执 法 人 员 考 核 挂 钩。考 核 结果 作 为 评 优 评 先、绩 效 兑 现、职 务 职 级 晋 升 的 依 据 之 一。7.2.1 4 按 照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相 关 要 求 做 好 党 群 工 作,并 做 到 文 明 单 位 创 建 全 达 标。7.2.1 5 积 极 打 造 具 有 鲜 明 特 色 的 基 层 所 服 务 品 牌,建 设 人 民 满 意 的 基 层 所。7.3 党 建 管 理7.3.1 凡 具 备 成 立 党 支 部 条 件 的 均 应 成 立 独 立 党 支 部,暂 不 具 备 条 件 的 可 联 建 党 支 部。选 优 配 强 党支 部 书 记,支 部 书 记 一 般 由 基 层 所 主 要 负 责 人 担 任;设 立 支 部 纪 检 委 员,配 备 纪 检 监 察 员;理 顺 党组 织 关 系,加 强 对 基 层 所 党 建 工 作 的 检 查 指 导。7.3.2 压 紧 压 实 基 层 所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深 入 开 展 以 强 化 廉 洁 自 律 和 作 风 建 设 为 主 题 的 基 层 所“清风 行 动”,用 好 监 督 执 纪“四 种 形 态”,对 失 职 渎 职 行 为 严 肃 责 任 追 究。D B 3 2 1 2/T 1 0 1 8-2 0 2 067.3.3 强 化 对 权 力 的 监 督 管 理,系 统 排 查 廉 政 风 险 点,并 有 针 对 性 制 定 防 控 措 施。加 强 与 各 级 纪 检监 察 机 关 的 沟 通 协 调,建 立 责 任 明 确、上 下 贯 通 的 监 督 执 纪 工 作 组 织 体 系,形 成 覆 盖 基 层 所 的 监 督执 纪 网 络。7.3.4 积 极 探 索 与 乡 镇 党 委 共 抓 共 管 基 层 所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有 效 方 法,建 立 沟 通 及 时、监 督 有 力、衔 接 有 效 的 工 作 机 制。切 实 发 挥 党 支 部 纪 检 委 员 和 党 风 廉 政 监 督 员 的 作 用。7.3.5 建 立 党 支 部 书 记 及 支 委 党 建 工 作 责 任 清 单,健 全 并 落 实 党 员 管 理、政 治 学 习、谈 心 谈 话、党风 廉 政 建 设 等 工 作 制 度。7.3.6 认 真 开 展“三 会 一 课”、主 题 党 日、民 主 评 议 等 组 织 生 活;贯 彻 民 主 集 中 制,定 期 召 开 组 织生 活 会,积 极 开 展 批 评 和 自 我 批 评;推 进 党 务 公 开,定 期 缴 纳 党 费。7.3.7 结 合 工 作 实 际,积 极 开 展 党 支 部 结 对 共 建 活 动。在 制 定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时,同 步 签 订 廉 政 风 险防 控 承 诺 书,发 放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提 示 书。7.4 行 为 规 范7.4.1 窗 口 接 待 应 主 动 热 情,用 语 规 范,实 行 首 问 负 责 制、一 次 性 告 知 制、限 时 办 结 制、服 务 承 诺制。7.4.2 开 展 监 管、办 案 工 作 时 应 主 动 出 示 执 法 证 件,告 知 当 事 人 权 利,处 理 问 题 应 合 法 合 理 相 统 一。7.4.3 坚 持 文 明 执 法 办 案。8 应 急 管 理8.1 制 度应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制 定 相 应 工 作 制 度 和 应 急 处 置 预 案。8.2 实 施应 将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及 制 度 装 订 成 册,印 发 各 窗 口 工 作 人 员,并 定 期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学 习。每 年 应按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组 织 不 少 于 1 次 应 急 演 练,确 保 在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时 反 应 及 时、指 挥 有 力、处 置 有 效。9 物 业 服 务9.1 一 般 要 求物 业 管 理 方 面 应 按 规 定 配 备 安 保 人 员 与 安 保 设 备、保 洁 员 与 保 洁 设 备 以 及 必 要 的 后 勤 工 作 人 员。9.2 值 守应 有 完 善 的 值 班 制 度 和 交 接 班 制 度,值 守 应 有 记 录。9.3 设 备 维 护建 筑 外 立 面、给 排 水、强 电、弱 电 设 备、庭 院 绿 化 的 运 转、维 护、维 修 应 按 规 定 要 求 开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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