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规范》DB2301/T 58-2019.pdf
ICS 0 1.0 4 0.0 3A 1 2DB2301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地 方 标 准DB 2 3 0 1/T 5 8 2 0 1 9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办 理 规 范2 0 1 9-0 8-1 6 发 布 2 0 1 9-0 9-1 6 实 施哈 尔 滨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2 3 0 1/5 8 2 0 1 9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办 理 要 素.15 办 理 流 程.56 法 律 救 济.7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申 请 表.8D B 2 3 0 1/5 8 2 0 1 9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哈 尔 滨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张 劲 男、孟 炬、宋 韶 辉、史 林、李 明、季 烨、姜 滨、衣 俊 国、张 洪 斌、刘 志 伟、朱 晨 岩、胡 澍、宋 东 升、程 译、梁 惠 杰。D B 2 3 0 1/5 8 2 0 1 91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办 理 规 范 办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审 批 办 理 的 办 理 要 素、办 理 流 程、法 律 救 济。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哈 尔 滨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审 批 的 办 理。哈 尔 滨 市 新 区 可 参 照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国 务 院 令 2 0 0 5 第 4 4 9 号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2 0 1 4 年 0 7 月 2 9 日 修 订)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2 0 0 6 第 3 1 号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黑 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2 0 1 7 第 5 号 黑 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承 诺 件服 务 对 象 提 出 申 请 许 可 事 项,行 政 机 关 承 诺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办 结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4 办 理 要 素4.1 事 项 名 称4.1.1 事 项 名 称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审 批。4.2 受 理 范 围4.2.1 申 请 人销 售、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生 产、销 售、使 用 射 线 装 置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或 其 他 机 构。4.2.2 申 请 内 容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含 首 次 申 领、重 新 申 领、申 请 延 续、申 请 变 更、申 请 补 领、申 请 注 销)。4.3 办 理 依 据D B 2 3 0 1/5 8 2 0 1 92本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设 定 依 据 以 下 法 律、法 规:a)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一 款;b)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第 五 条、第 六 条;c)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d)黑 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定。4.4 实 施 机 关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4.5 办 件 类 型承 诺 件。4.6 办 理 条 件4.6.1 销 售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单 位应 当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a)设 有 专 门 的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机 构,或 者 至 少 有 1 名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技 术 人 员 专 职负 责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工 作;b)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专 业 知 识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培 训 和 考 核;c)需 要 暂 存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有 满 足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实 体 保 卫 要 求 的 暂 存 库 或 设 备;d)需 要 安 装 调 试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有 满 足 防 止 误 操 作、防 止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受 到 意 外 照 射 要 求 的安 装 调 试 场 所;e)具 有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的 贮 存、运 输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包 装 容 器;f)运 输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能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运 输 要 求 的 运 输 工 具;g)配 备 与 辐 射 类 型 和 辐 射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监 测 仪 器,包 括 个 人 剂 量 测 量 报 警、便 携 式 辐射 监 测、表 面 污 染 监 测 等 仪 器;h)有 健 全 的 操 作 规 程、岗 位 职 责、安 全 保 卫 制 度、辐 射 防 护 措 施、台 帐 管 理 制 度、人 员 培 训 计 划和 监 测 方 案;i)有 完 善 的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措 施。4.6.2 生 产、销 售 射 线 装 置 的 单 位应 当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a)设 有 专 门 的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机 构,或 至 少 有 1 名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技 术 人 员 专 职 负责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工 作;b)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专 业 知 识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培 训 和 考 核;c)射 线 装 置 生 产、调 试 场 所 满 足 防 止 误 操 作、防 止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受 到 意 外 照 射 的 安 全 要 求;d)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监 测 仪 器;e)有 健 全 的 操 作 规 程、岗 位 职 责、辐 射 防 护 措 施、台 帐 管 理 制 度、培 训 计 划 和 监 测 方 案;f)有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措 施。4.6.3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射 线 装 置 的 单 位应 当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D B 2 3 0 1/5 8 2 0 1 93a)使 用 类、类 放 射 源,使 用 类 射 线 装 置 的,应 当 设 有 专 门 的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机 构,或 者 至 少 有 1 名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技 术 人 员 专 职 负 责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工 作;其 他 辐射 工 作 单 位 应 当 有 1 名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技 术 人 员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负 责 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管 理 工 作;依 据 辐 射 安 全 关 键 岗 位 名 录,应 当 设 立 辐 射 安 全 关 键 岗 位 的,该 岗 位 应 当 由 注 册 核安 全 工 程 师 担 任;b)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专 业 知 识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培 训 和 考 核;c)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单 位 应 当 有 满 足 辐 射 防 护 和 实 体 保 卫 要 求 的 放 射 源 暂 存 库 或 设 备;d)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使 用 场 所 有 防 止 误 操 作、防 止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受 到 意 外 照 射 的 安 全 措施;e)配 备 与 辐 射 类 型 和 辐 射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监 测 仪 器,包 括 个 人 剂 量 测 量 报 警、辐 射 监 测等 仪 器。使 用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单 位 还 应 当 有 表 面 污 染 监 测 仪;f)有 健 全 的 操 作 规 程、岗 位 职 责、辐 射 防 护 和 安 全 保 卫 制 度、设 备 检 修 维 护 制 度、放 射 性 同 位 素使 用 登 记 制 度、人 员 培 训 计 划、监 测 方 案 等;g)有 完 善 的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措 施;h)产 生 放 射 性 废 气、废 液、固 体 废 物 的,还 应 具 有 确 保 放 射 性 废 气、废 液、固 体 废 物 达 标 排 放 的处 理 能 力 或 可 行 的 处 理 方 案。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开 展 诊 断 和 治 疗 的 单 位,还 应 当 配备 质 量 控 制 检 测 设 备,制 定 相 应 的 质 量 保 证 大 纲 和 质 量 控 制 检 测 计 划,至 少 有 一 名 医 用 物 理 人员 负 责 质 量 保 证 与 质 量 控 制 检 测 工 作。注: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4.7 审 批 数 量无 审 批 数 量 限 制。4.8 申 请 材 料4.8.1 首 次 申 领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如 下 材 料:a)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申 请 表(3 份),见 附 录 A;b)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正、副 本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正、副 本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3 份);c)对 于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或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项 目,应 提 交 经 审 批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批 复文 件;对 于 填 报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的 项 目,应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及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登 记 表 备 案 回 执(3 份);d)满 足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至 第 十 六 条 相 应 规 定 的 证 明 材 料(3 份);e)单 位 现 存 的 和 拟 新 增 加 的 放 射 源 和 射 线 装 置 明 细 表(3 份);4.8.2 重 新 申 领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如 下 材 料:a)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重 新 申 领 报 告(说 明 活 动 种 类 或 范 围、辐 射 设 施 或 场 所 改 变 的 具 体 内 容);b)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申 请 表(3 份),见 附 录 A;c)原 许 可 证 正、副 本;d)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正、副 本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正、副 本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3 份);D B 2 3 0 1/5 8 2 0 1 94e)对 于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或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新 建 或 改 建、扩 建 项 目,应 提 交 经 审 批 的 环 境 影响 评 价 文 件 及 批 复 文 件;对 于 填 报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的 项 目,应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及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备 案 回 执;对 于 免 于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核 技 术 利 用 项 目,应 提交 新 增 项 目 的 辐 射 安 全 分 析 材 料 和 原 许 可 项 目 辐 射 安 全 与 防 护 措 施、验 收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3份);f)满 足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至 第 十 六 条 相 应 规 定 的 证 明 材 料(3 份);g)单 位 现 存 的 和 拟 新 增 加 的 放 射 源 和 射 线 装 置 明 细 表(3 份);4.8.3 申 请 延 续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如 下 材 料:a)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延 续 申 请 表(3 份);b)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最 后 一 年 的 辐 射 环 境 监 测 报 告、辐 射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报 告;c)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的 辐 射 辐 射 安 全 防 护 总 结 报 告(3 份);d)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正、副 本 原 件。4.8.4 申 请 变 更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如 下 材 料:a)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报 告(3 份);b)变 更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正、副 本 复 印 件(3 份);c)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正、副 本 原 件;4.8.5 申 请 补 领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如 下 材 料:a)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遗 失 补 发 申 请 报 告;b)省 级 报 刊 刊 登 遗 失 公 告。4.8.6 申 请 注 销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如 下 材 料:a)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注 销 申 请 表(3 份);b)有 使 用 价 值 的 放 射 源 转 让 证 明;c)废 旧 放 射 源 回 收(收 贮)备 案 表;d)依 照 规 定 实 施 退 役 的 生 产、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的 单 位,需 提 供 相 关 退 役 手 续 证 明;e)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正、副 本 原 件。4.9 办 理 时 限法 定 时 限:自 受 理 申 请 人 申 请 之 日 起 2 0 个 工 作 日。承 诺 时 限:首 次 申 领、重 新 申 领、申 请 延 续、申 请 注 销 3 个 工 作 日,申 请 变 更、申 请 补 领 即 时 办 结。4.1 0 审 批 费 用行 政 审 批 不 收 费。4.1 1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D B 2 3 0 1/5 8 2 0 1 954.1 1.1 权 利申 请 人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a)享 有 知 情 权,实 施 机 关 应 当 将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办 理 依 据、条 件、时 限、流 程 以 及 需 要 收 取 材料 的 清 单 进 行 公 开;b)有 权 了 解 实 施 机 关 审 批 信 息 公 开 的 相 关 规 定;c)在 办 理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过 程 中,享 有 咨 询、办 理 进 程 查 询、投 诉 的 权 利;d)在 实 施 机 关 未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前,申 请 人 有 权 撤 回 审 批 申 请;e)对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办 理 结 果 有 异 议 的,有 权 寻 求 法 律 救 济。4.1 1.2 义 务申 请 人 依 法 履 行 以 下 义 务:a)应 按 照 实 施 机 关 已 公 开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办 理 依 据、条 件、流 程 以 及 需 要 收 取 材 料 的 清 单 要 求提 交 申 请 材 料;b)应 对 其 申 请 材 料 实 质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c)应 积 极 配 合 实 施 机 关 办 理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评 审 的 相 关 工 作,包 括 按 要 求 补 齐 补 正 材 料。4.1 2 咨 询4.1 2.1 咨 询 途 径可 选 择 以 下 途 径 进 行 咨 询:a)窗 口 咨 询。哈 尔 滨 各 级 生 态 环 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行 政 审 批 窗 口;b)电 话 咨 询。电 话 号 码:8 7 1 5 3 3 3 3-1 3 0 1;c)信 函 咨 询。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以 及 各 区、县(市)生 态 环 境 局;d)视 频 咨 询。哈 尔 滨 政 务 服 务 网-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平 台(h t t p:/2 1 8.1 0.2 2 7.9:8 0 8 8/h e b s s t h j j/i n d e x.h t m l)。4.1 2.2 咨 询 回 复4.1 2.2.1 回 复 方 式现 场、电 话、信 函、视 频 或 电 子 邮 件 回 复 均 可。4.1 2.2.2 回 复 机 构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4.1 2.2.3 回 复 时 限1 0 个 工 作 日。4.1 3 许 可 证 件许 可 证 件 为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证 件 有 效 期 5 年)。被 许 可 人 需 要 延 续 依 法 取 得 的 证 书 有 效 期 的,应 当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3 个 月 前 提 出 申 请。5 办 理 流 程D B 2 3 0 1/5 8 2 0 1 965.1 申 请5.1.1 申 请 人 应 注 册 并 登 录 全 国 核 技 术 利 用 辐 射 安 全 申 报 系 统(h t t p:/r r.m e p.g o v.c n/r s m s r e q/)进 行 网 上 申 报(申 请 补 领 除 外)。5.1.2 申 请 人 根 据 所 需 办 理 的 具 体 事 项 按 4.8 的 要 求 向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在 市 民 大 厦 设 立 的 行 政 审批 窗 口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材 料。5.2 受 理生 态 环 境 局 审 批 部 门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并 根 据 下 列 情 形 进 行 分 类 处 理:a)材 料 齐 全、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的,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3 日 受 理;b)不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的,直 接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并 说 明 理 由;c)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如 可 通 过 补 正 达 到 要 求 的,3 日 内 向 申 请 单 位 发 送 行 政 许可 申 请 材 料 补 正 告 知 书,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经 补 正 后 达 到 要 求 的,予以 受 理;补 正 后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的,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并 说 明 理 由;d)申 请 事 项 依 法 不 属 于 本 行 政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即 时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并 说 明 理 由,并 告 知 申请 单 位 向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申 请。5.3 审 批行 政 审 批 人 员 按 照 办 理 条 件 对 初 审 意 见 和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对 符 合 条 件 的,提 出 同 意 意 见,经 主管 局 长 签 批,在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审 批 时 限 内,向 申 请 人 发 放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提 出 书 面不 同 意 意 见 及 理 由(需 要 补 充、修 改 的,予 以 一 次 说 明),与 申 办 材 料 一 起 退 还 给 申 请 人。5.4 公 示办 理 过 程 中,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办 理 的 不 同 阶 段 及 时 地 对 受 理、拟 批 复 意 见 及 批 复 结 果 进 行 公示,公 示 网 址:哈 尔 滨 政 务 服 务 网-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平 台(h t t p:/2 1 8.1 0.2 2 7.9:8 0 8 8/h e b s s t h j j/i n d e x.h t m l)。5.5 送 达5.5.1 送 达 方 式5.5.1.1 窗 口 送 达申 请 人 或 被 许 可 人 自 行 到 窗 口 领 取。领 取 时,领 取 人 应 出 示 单 位 介 绍 信、身 份 证 等 身 份 证 明 文 件,并 予 以 签 收。5.5.1.2 邮 寄 送 达根 据 申 请 人 或 被 许 可 人 意 愿,采 取 邮 寄 送 达 方 式 进 行 送 达。5.5.2 送 达 时 限实 施 机 关 作 出 准 予 决 定 的,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7 日 内,按 照 5.5.1 的 方 式,将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送达 被 许 可 人;实 施 机 关 作 出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7 日 内 将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书 面 决 定送 达 申 请 人,并 说 明 理 由。5.6 事 中 事 后 监 管D B 2 3 0 1/5 8 2 0 1 97被 许 可 人 须 接 受 生 态 环 境 监 管 部 门 的 日 常 监 管,对 于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处理。6 法 律 救 济6.1 投 诉6.1.1 投 诉 方 式投 诉 时 可 通 过 窗 口、电 话 或 信 函 投 诉。6.1.2 投 诉 渠 道6.1.2.1 审 批 机 关哈 尔 滨 市 及 各 区、县(市)生 态 环 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6.1.2.2 监 察 机 关哈 尔 滨 市 纪 委 监 委 驻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纪 检 监 察 组,电 话:8 6 7 7 2 2 6 5;地 址:中 国 哈 尔 滨 市 松 北区 世 纪 大 道 1 号 西 配 楼。6.1.2.3 上 级 主 管 部 门黑 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厅,电 话:8 7 9 7 9 0 9 0,地 址: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汉 水 路 7 6 号;哈 尔 滨 市 人 民 政 府,电 话:8 4 6 6 4 1 1 1,地 址:哈 尔 滨 市 松 北 区 世 纪 大 道 1 号。6.2 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6.2.1 行 政 复 议对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决 定 不 服 的,申 请 人 可 向 黑 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或 哈 尔 滨 市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复 议。6.2.2 行 政 诉 讼对 许 可 决 定 不 服,也 可 直 接 向 审 批 机 关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_D B 2 3 0 1/5 8 2 0 1 98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申 请 表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申 请 表申 请 文 号:申 请 单 位(盖 章)申 请 日 期国 家 环 境 保 护 部 制填 表 说 明一、申请表封面右上角框内内容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写。二、申请 单 位 应 如实 填 写,内容 准 确 完 整,涂 改 无 效。所 附 材 料均 受理 编号:受理 日期:年 月 日D B 2 3 0 1/5 8 2 0 1 99使用 A 4 规格纸打印(宋体小 4 号)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三、申请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一)申 请 活 动 种 类 分 为 生 产、销 售、使 用。(二)申 请 活 动 范 围 分 为 类 放 射 源、类 放 射 源、类 放 射 源、类 放 射 源、类 放 射 源、类 射 线 装 置、类 射 线 装 置、类 射 线 装 置。(三)申 请 活 动 种类 和 范 围 填写 申 请 许 可种 类 和 申 请许 可 范 围 的组合,如生产 类放射源和 类放射源,使用 类射线装置。(四)特 别 的,生产、销 售、使 用 非 密 封放 射 性 物 质的,申 请 活动种 类和 范 围 填写 甲 级 非密 封 放 射性 物 质 工作 场 所、乙 级 非 密封 放 射 性物质工作场所或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建造 类 射 线 装 置 的,填 写 销 售(含 建 造)类 射 线 装 置。四、“日等效最大操作量”、“最大等效年用量”、“工作场所等级”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 B 1 8 8 7 1-2 0 0 2)确定。五、辐 射 安 全 许 可 内 容 申 请 应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中 的 放 射 性 同 位 素与 射 线 装 置 生 产、销 售、使 用 设 计 规 模 和 内 容 进 行 填 写。辐 射 工 作 单 位 基 本 情 况申 请 单 位 名 称申 请 单 位 地 址 邮 编工 作 场 所名 称 地 址 负 责 人名 称 地 址 负 责 人名 称 地 址 负 责 人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号 码辐 射 安 全 与 环 境保 护 管 理 机 构负 责 人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D B 2 3 0 1/5 8 2 0 1 91 0申 请 活 动 的 种 类和 范 围所 附 材 料:(请 在 所 提 供 材 料 前 的 内 打“”)1.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正 本 复 印 件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2.经 审 批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3.已 有 或 拟 有 放 射 源 和 射 线 装 置 明 细 表;4.满 足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至 第 十 六 条 相 应 规 定 的 证明 材 料;5.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所 附 申 报 材 料 应 按 以 上 顺 序 排 列,使 用 明 显 的 标 志 区 分,并 装 订 成 册。法 定 代 表 人 声 明:本 申 请 表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均 为 真 实 信 息。本 人 已 熟 悉 放 射 性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国 务 院 令 第 4 4 9 号)的 要 求,愿 依 法 对 本 申 请 表的 申 请 事 项 的 安 全 和 防 护 工 作 负 责,并 依 法 对 其 造 成 的 放 射 性 危 害 承 担 责 任。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日 期:辐 射 安 全 许 可 内 容 申 请(一)放 射 源(本 表 按 规 划 设 计 规 模 量 填 写)规 划 装 置名 称规 划 生 产、销 售、使 用 的 放 射 性核 素 名 称规 划 生 产、销 售、使 用 的 放 射 性核 素 类 别规 划 设 计 的放 射 性 总 活 度(贝 可)活 动 种 类工 作 场 所名 称D B 2 3 0 1/5 8 2 0 1 91 1D B 2 3 0 1/5 8 2 0 1 91 2辐 射 安 全 许 可 内 容 申 请(二)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本 表 按 规 划 设 计 规 模 量 填 写)工 作 场所 名 称工 作 场 所等 级规 划 设 计 的放 射 性 核 素 名 称规 划 设 计 的日 等 效 最 大 操 作 量(贝 可)规 划 设 计 的最 大 等 效 年 用 量(贝 可)活 动 种 类D B 2 3 0 1/5 8 2 0 1 91 3辐 射 安 全 许 可 内 容 申 请(三)射 线 装 置(本 表 按 规 划 设 计 规 模 量 填 写)规 划 装 置名 称规 划 生 产、销 售、使 用 的 射 线 装 置 类 别规 划 生 产、销 售、使 用 的 射 线 装 置 数 量活 动 种 类工 作 场 所名 称D B 2 3 0 1/5 8 2 0 1 91 4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表机 构 名 称 电 话管 理 人 员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或 职 称 工 作 部 门 专/兼 职负 责 人负 责 人负 责 人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成 员D B 2 3 0 1/5 8 2 0 1 91 5监测设备、报警仪器和辐射防护用品登记表仪 器 名 称 型 号 购 置 日 期 仪 器 状 态 备 注辐 射 防 护 用 品(含 个 人 剂 量监 测)辐 射 工 作 人 员 登 记 表D B 2 3 0 1/5 8 2 0 1 91 6姓 名性别年龄工 作 岗位毕 业 学 校 学 历 及 专 业辐 射 安 全与防 护 培 训时 间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