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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指南DB3707/T 26-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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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指南DB3707/T 26-2020.pdf

I C SDB3707潍 坊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7 0 7/T 2 6 2 0 2 0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建 设 指 南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t h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 g o v e r n m e n t a f f a i r s p u b l i s h i n g z o n e2 0 2 0-1 0-1 9 发 布 2 0 2 0-1 1-1 9 实 施潍 坊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7 0 7/T 2 6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规 划 设 计.14.1 选 址 要 求.14.2 建 筑 面 积.24.3 名 称.25 功 能 区 域 设 置.25.1 总 体 要 求.25.2 引 导 区.25.3 多 媒 体 展 示 区.25.4 自 助 查 询 区.25.5 自 助 服 务 区.35.6 等 候 区.35.7 群 众 关 切 回 应 区.35.8 其 他 区 域.36 标 识 与 标 牌.36.1 导 向 指 引.36.2 公 示 牌.36.3 警 示 类 标 志.37 设 施 设 备.47.1 基 础 设 施 设 备.47.2 服 务 设 施 设 备.48 管 理 规 范.48.1 安 全 管 理.48.2 公 开 内 容 管 理.4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市 级 服 务 设 施 设 备.6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区(县)服 务 设 施 设 备.9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乡 镇(街 道)服 务 设 施 设 备.1 1附 录 D(规 范 性 附 录)村 居(社 区)服 务 设 施 设 备.1 3D B 3 7 O 7/T 2 6 2 0 2 0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G B/T 1.1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潍 坊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潍 坊 市 坊 子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李 辉、姜 晓 虎、王 凯、李 炳 琦、高 阳。D B 3 7 O 7/T 2 6 2 0 2 01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建 设 指 南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建 设 的 规 划 设 计、功 能 区 域 设 置、标 识 与 标 牌、设 施 设 备、管 理 规 范 等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市、县(区)、乡 镇(街 道)、村 居(社 区)四 级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的 建 设。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 8 9 3.1-2 0 1 3 图 形 符 号 安 全 色 和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安 全 标 志 和 安 全 标 记 的 设 计 原 则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 1 3 4 9 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G 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 B 2 5 2 0 1-2 0 1 0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G B/T 3 6 1 1 4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进 驻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编 制 规 范G B 5 0 0 1 6-2 0 1 4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3 4-2 0 1 3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G B 5 0 1 4 0-2 0 0 5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 B/T 5 0 3 1 2-2 0 1 6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工 程 验 收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政 务 公 开 专 区 g o v e r n m e n t a f f a i r s p u b l i s h i n g z o n e是 指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为 全 面 推 进 决 策、执 行、管 理、服 务、结 果 全 过 程 公 开,在 政 务 服 务 大 厅、便 民服 务 中 心 等 场 所 设 立 的 线 下 政 务 公 开 区 域,加 强 政 策 解 读、回 应 关 切、平 台 建 设、数 据 开 放,保 障 公 众知 情 权、参 与 权、表 达 权 和 监 督 权,增 强 政 府 公 信 力 执 行 力。4 规 划 设 计4.1 选 址 要 求政 务 公 开 专 区 选 址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要 求,宜 选 在 政 务 服 务 大 厅、便 民 服 务 中 心、档 案 馆、图 书 馆 等服 务 部 门。D B 3 7 O 7/T 2 6 2 0 2 024.2 建 筑 面 积应 依 据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和 政 务 公 开 服 务 年 均 受 理 量,以 集 中、高 效、规 范 满 足 政 务 公 开 服 务需 求 为 原 则,确 定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面 积。并 可 参 考 如 下 指 标:市 级 宜 为 2 0 平 方 米 以 上;县(区)宜 为 1 0 平 方 米 以 上;乡 镇(街 道)宜 为 5 平 方 米 以 上;村 居(社 区)宜 为 2 平 方 米 以 上。4.3 名 称应 在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名 称 标 识 牌,市 级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名 称 应 统 一 为“X X 市 政 务 公 开 专区”,县(区)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名 称 应 统 一 为“X X 县(区)政 务 公 开 专 区”,乡 镇(街 道)政 务 公 开 专 区名 称 应 统 一 为“X X 乡、镇(街 道)政 务 公 开 专 区”、村 居(社 区)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名 称 应 统 一 为:“X X村(社 区)政 务 公 开 专 区”,字 体 统 一 为“标 宋”。示例 1:潍坊市政务公开专区。示例 2:昌乐县政务公开专区。示例 3:新安街道政务公开专区。示例 4:建华村政务公开专区。5 功 能 区 域 设 置5.1 总 体 要 求5.1.1 宜 根 据 服 务 内 容 设 置 功 能 区 域,主 要 包 括 引 导 区、多 媒 体 展 示 区、自 助 查 询 区、自 助 服 务 区、等 候 区、群 众 关 切 回 应 区 等 服 务 区 域。5.1.2 不 同 的 服 务 区 域 宜 通 过 颜 色、物 理 分 隔 等 方 式 进 行 区 分。5.2 引 导 区5.2.1 应 遵 循 实 用 原 则,可 在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入 口 处 设 置 引 导 区。5.2.2 应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识。5.2.3 宜 提 供 人 工 或 智 能 机 器 人 导 引 服 务。5.2.4 应 提 供 政 策 宣 传、服 务 指 南 等 资 料,服 务 指 南 编 制 应 符 合 G B/T 3 6 1 1 4 的 要 求。5.3 多 媒 体 展 示 区宜 设 置 多 媒 体 展 示 区,提 供 最 新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公 开 展 示、重 点 工 作、机 构 职 能、依 申 请 公 开、涉 企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展 示、政 务 服 务 二 维 码 展 示、政 策 视 频 解 读 等 功 能 板 块 服 务。5.4 自 助 查 询 区5.4.1 审 批 服 务 查 询。应 摆 放 办 理 审 批 服 务 事 项 办 事 指 南(告 知 单),公 开 办 理 项 目 的 审 批 主 体、办理 依 据、申 报 材 料、工 作 流 程、收 费 标 准、办 理 时 间 等,按 照 服 务 类 型 分 企 业 类、公 民 类,方 便 企 业 群众 办 事 查 阅。D B 3 7 O 7/T 2 6 2 0 2 035.4.2 重 点 领 域 基 本 目 录 展 示。宜 设 置 政 务 公 开 重 点 领 域 基 本 公 开 目 录 展 示 区 域,包 括 市 场 监 管 领 域、医 疗 保 险 政 策 领 域、就 业 创 业 领 域、财 政 预 决 算 领 域、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批 准 和 实 施 领 域、公 共 资 源 配 置 领域、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领 域、脱 贫 攻 坚、防 范 化 解 重 大 风 险、民 生 领 域 等,其 中 市 场 监 管 领 域、医 疗 保险 政 策 领 域、公 共 资 源 配 置 领 域、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领 域 是 重 点 展 示 领 域。5.4.3 自 助 查 询 机。宜 提 供 查 询 各 类 政 策 文 件、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的 发 布、解 读、咨 询、信 息 公 开 查 询 和网 办 服 务 进 度 查 询 服 务。5.4.4 自 助 查 阅。应 将 群 众 关 注 度 较 高 的 政 府 公 报、服 务 指 南、办 事 手 册、目 录 清 单、政 策 文 件 等 重要 政 务 信 息,并 定 期、集 约 向 公 众 补 充 投 放。5.4.5 便 民 地 图。宜 提 供 政 务 公 开 便 民 地 图 服 务。主 要 围 绕 公 众 普 遍 需 求 和 重 点 民 生 事 项,将 政 务 服务 机 构、教 育 机 构、医 疗 机 构、养 老 机 构、金 融 机 构 等 数 据 点 位 集 约 向 公 众 提 供。5.5 自 助 服 务 区宜 设 置 自 助 服 务 区,为 群 众 提 供 政 策 查 阅、信 息 公 开 申 请、税 务 服 务、市 民 之 窗、港 澳 通 行 证、房产 查 询、申 报 纳 税、自 助 取 件 等 便 捷 服 务。5.6 等 候 区5.6.1 应 位 于 引 导 区 与 其 他 区 域 之 间,等 候 区 的 设 置 宜 连 成 一 片。5.6.2 应 有 醒 目 的 导 引 标 识。5.6.3 应 能 容 纳 各 功 能 服 务 区 等 待 队 列,并 提 供 舒 适 的 休 息 环 境。5.7 群 众 关 切 回 应 区应 设 置“好 差 评”二 维 码 和 意 见 簿,收 集 群 众 对 办 事 服 务 的 建 议、投 诉 及 其 他 疑 问,及 时 回 应 群 众关 切。5.8 其 他 区 域可 根 据 场 地 面 积 大 小 和 服 务 工 作 需 要 设 立 其 他 功 能 区。6 标 识 与 标 牌6.1 导 向 指 引6.1.1 应 设 置 功 能 区 域 指 引 系 统。各 类 标 识 标 牌 设 置 应 安 全、醒 目、相 互 协 调、易 于 识 别。6.1.2 应 设 置 其 他 告 知 性 标 志,包 括 但 不 限 于:无 障 碍 设 施、公 共 设 施 等 标 志。6.1.3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标 识 符 号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1 的 要 求。6.2 公 示 牌应 在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主 入 口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公 示 牌。6.3 警 示 类 标 志D B 3 7 O 7/T 2 6 2 0 2 046.3.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应 符 合 G B 1 3 4 9 5.1 的 要 求,颜 色 应 符 合 G B 2 8 9 3.1 的 要 求,设 置 应 符 合 G B1 5 6 3 0 的 要 求。6.3.2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应 醒 目、无 遮 拦,疏 散 通 道、疏 散 楼 梯、安 全 出 口 应 保 持 通 畅。7 设 施 设 备7.1 基 础 设 施 设 备7.1.1 应 尽 量 采 用 自 然 光,采 光 不 足 的,应 配 置 与 其 场 所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照 明 设 施。室 内 照 明 应 符 合 G B5 0 0 3 4 及 节 能 环 保 要 求,并 配 备 应 急 照 明 系 统,提 供 不 间 断 电 源。7.1.2 应 配 置 空 气 调 节 系 统,并 应 符 合 节 能 环 保 要 求。7.1.3 应 配 备 满 足 政 务 公 开 服 务 要 求 的 网 络 通 讯 设 施,并 按 G B/T 5 0 3 1 2 的 要 求 布 线。7.1.4 应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G B 5 0 0 1 6 和 G B 5 0 1 4 0 的 要 求,结 合 场 所 的 火 灾 类 别 和 危险 级 别 配 置 消 防 设 施,安 装 防 火 灭 火 系 统,设 置 紧 急 逃 生 通 道 等,并 按 照 G B 2 5 2 0 1 的 要 求 进 行 定 期 检查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7.1.5 应 设 置 残 疾 人 无 障 碍 通 道 和 设 备。7.1.6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应 设 置 安 全 w i f i 覆 盖 全 区 域。7.2 服 务 设 施 设 备7.2.1 市 级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的 设 置 见 附 录 A。7.2.2 县(区)政 务 公 开 专 区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的 设 置 见 附 录 B。7.2.3 乡 镇(街 道)政 务 公 开 专 区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的 设 置 见 附 录 C。7.2.4 村 居(社 区)政 务 公 开 专 区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的 设 置 见 附 录 D。7.2.5 市 级、县(区)、乡 镇(街 道)、村 居(社 区)可 根 据 经 济 条 件 及 服 务 需 求 增 加 其 他 设 施 设 备。8 管 理 规 范8.1 安 全 管 理8.1.1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安 全 管 理 应 遵 循 所 在 服 务 场 所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8.1.2 信 息 查 询 终 端 不 能 访 问 非 限 定 网 址 或 程 序,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政 务 公 开 数 据 分 析 平 台 的 等 级,并 依 据 G B/T 2 2 2 3 9-2 0 1 9 中 相 应 的 等 级 保 护 要 求 执 行。8.2 公 开 内 容 管 理8.2.1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所 有 信 息 不 得 选 用、发 布 与 中 央 宣 传 口 径 不 一 致、不 利 于 祖 国 统 一、攻 击 党 和 国家 领 导 人、违 反 民 族 宗 教 和 外 交 及 其 他 政 策 以 及 宣 扬 封 建 迷 信、暴 力 和 明 显 失 实、泄 密 等 稿 件,并 定 期对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公 开 内 容 进 行 安 全 巡 检。8.2.2 应 以 公 众 需 要 为 出 发 点,不 断 充 实 信 息 内 容 和 服 务 项 目,信 息 应 及 时 发 布 与 更 新。D B 3 7 O 7/T 2 6 2 0 2 058.2.3 应 避 免 知 识 性、文 字 性 差 错。D B 3 7 O 7/T 2 6 2 0 2 06A A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市 级 服 务 设 施 设 备A.1 引 导 区A.1.1 问 询 台A.1.1.1 问 询 台 宜 设 置 于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入 口 显 著 位 置。A.1.1.2 问 询 台 正 面 应 有 色 彩 醒 目 的“问 询 台”字 样。A.1.1.3 问 询 台 的 大 小 应 根 据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的 规 模 决 定,以 能 供 1 2 名 工 作 人 员 同 时 开 展 问 询 工 作 为宜。A.1.2 立 式 宣 传 资 料 架立 式 宣 传 资 料 架 应 摆 放 为 群 众 和 企 业 提 供 办 事 指 南 等 政 策 宣 传 资 料,并 及 时 进 行 更 新。A.1.3 公 示 牌A.1.3.1 公 示 牌 应 设 于 问 询 台 附 近,并 便 于 识 读。A.1.3.2 公 示 牌 可 以 采 用 书 写 白 板,也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显 示 屏,或 者 两 者 同 时 采 用。A.1.4 触 控 操 作 一 体 机应 提 供 政 务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公 开、窗 口 指 示、办 事 指 引、查 询 等 功 能。A.1.5 定 制 机 器 人提 供 政 务 公 开 定 制 机 器 人。可 通 过 语 音 交 互 实 现 政 策 展 示、视 频 和 图 文 解 读、政 务 服 务 路 线 引 领 等功 能。A.2 多 媒 体 展 示 区A.2.1 屏 幕 展 示应 配 置 整 体 展 示 墙、拼 接 屏,进 行 多 媒 体 展 示。A.2.2 数 据 分 析 平 台数 据 分 析 平 台 宜 提 供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服 务:a)可 视 化 数 据 分 析。包 括 信 息 发 布 量 统 计、政 策 文 件 分 析、互 动 交 流 分 析、意 见 征 集、政 策 文 件自 动 语 音 播 报、在 线 阅 文、便 民 服 务 地 图 等 在 线 整 合 展 示 功 能。b)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公 开 展 示。可 按 清 单、按 部 门 两 种 方 式 进 行 展 示。c)涉 企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展 示。包 括 涉 企 政 策、服 务 动 态、企 业 风 采 等 展 示。d)政 务 服 务“码”上 办 展 示。包 括 服 务 与 办 事 二 维 码 的 展 示。D B 3 7 O 7/T 2 6 2 0 2 07A.2.3 电 子 阅 报 栏提 供 电 子 阅 报 服 务,包 括 最 新 公 开 信 息、重 点 工 作、机 构 职 能、依 申 请 公 开 等 功 能 板 块,定 期 上 传群 众 关 注 度 较 高 的 最 新 时 政,播 放 政 策 解 读 视 频 等。A.3 自 助 查 询 区A.3.1 自 助 查 询 机A.3.1.1 应 设 置 自 助 查 询 操 作 指 引 界 面。A.3.1.2 应 设 置 使 用 二 代 身 份 证 查 询 功 能。A.3.2 便 民 地 图提 供 政 务 公 开 便 民 地 图 服 务。主 要 围 绕 公 众 普 遍 需 求 和 重 点 民 生 事 项,将 政 务 服 务 机 构、教 育 机 构、医 疗 机 构、养 老 机 构、金 融 机 构 等 数 据 点 位 集 约 向 公 众 提 供。A.3.3 资 料 查 询 台 面台 面 应 保 持 清 洁、整 齐,按 材 料 种 类 分 区 域 摆 放。A.4 自 助 服 务 区A.4.1 自 助 服 务 终 端 设 备摆 放 政 务 服 务、税 务 服 务、市 民 之 窗、港 澳 通 行 证、房 产 查 询、查 询、申 报 纳 税、自 助 取 件 等 设 备。A.4.2 设 备 维 护应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维 护 自 助 服 务 区 的 设 备,同 时 指 导 办 事 群 众 正 确 使 用,并 确 保 自 助 设 备 正 常 运 行。A.5 群 众 关 切 区应 设 置 群 众 关 切 台 面,放 置“好 差 评”二 维 码 和 意 见 簿,收 集 群 众 对 办 事 服 务 的 建 议、投 诉 及 其 他疑 问,及 时 回 应 群 众 关 切。A.6 等 候 区A.6.1 饮 水 设 备A.6.1.1 应 根 据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规 模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饮 水 机,供 顾 客 免 费 使 用。A.6.1.2 饮 水 机 附 近 宜 配 备 一 次 性 纸 杯 供 服 务 对 象 取 用,并 配 备 对 应 的 垃 圾 箱 等 设 备。A.6.2 写 字 台应 根 据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规 模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写 字 台,并 配 备 座 椅、老 花 镜、胶 水、纸、笔 等。A.6.3 报 纸 阅 览 架D B 3 7 O 7/T 2 6 2 0 2 08应 根 据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规 模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报 纸 阅 览 架 和 报 纸,免 费 供 办 事 群 众 观 看。A.6.4 休 息 座 椅A.6.4.1 休 息 座 椅 宜 宽 敞 舒 适。A.6.4.2 应 设 置 老 弱 病 残 孕 区。A.6.5 其 它 设 备、设 施应 根 据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规 模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文 印 及 传 真 设 备、多 功 能 充 电 器 等,免 费 供 办 事 群 众 使 用。D B 3 7 O 7/T 2 6 2 0 2 09B B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区(县)服 务 设 施 设 备B.1 引 导 区B.1.1 问 询 台B.1.1.1 问 询 台 宜 设 置 于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入 口 显 著 位 置。B.1.1.2 问 询 台 正 面 应 有 色 彩 醒 目 的“问 询 台”字 样。B.1.1.3 问 询 台 的 大 小 应 根 据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的 规 模 决 定,以 能 供 1 2 名 工 作 人 员 同 时 开 展 问 询 工 作 为宜。B.1.2 立 式 宣 传 资 料 架立 式 宣 传 资 料 架 应 摆 放 为 群 众 和 企 业 提 供 办 事 指 南 等 政 策 宣 传 资 料,并 及 时 进 行 更 新。B.1.3 公 示 牌B.1.3.1 公 示 牌 应 设 于 问 询 台 附 近,并 便 于 识 读。B.1.3.2 公 示 牌 可 以 采 用 书 写 白 板,也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显 示 屏,或 者 两 者 同 时 采 用。B.1.4 触 控 操 作 一 体 机应 提 供 政 务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公 开、窗 口 指 示、办 事 指 引、查 询 等 功 能。B.2 多 媒 体 展 示 区B.2.1 屏 幕 展 示应 配 置 整 体 展 示 墙、拼 接 屏,进 行 多 媒 体 展 示。B.2.2 电 子 阅 报 栏提 供 电 子 阅 报 服 务,包 括 最 新 公 开 信 息、重 点 工 作、机 构 职 能、依 申 请 公 开 等 功 能 板 块,定 期 上 传群 众 关 注 度 较 高 的 最 新 时 政,播 放 政 策 解 读 视 频 等。B.3 自 助 查 询 区B.3.1 自 助 查 询 机B.3.1.1 应 设 置 自 助 查 询 操 作 指 引 界 面。B.3.1.2 应 设 置 使 用 二 代 身 份 证 查 询 功 能。B.3.2 便 民 地 图D B 3 7 O 7/T 2 6 2 0 2 01 0提 供 政 务 公 开 便 民 地 图 服 务。主 要 围 绕 公 众 普 遍 需 求 和 重 点 民 生 事 项,将 政 务 服 务 机 构、教 育 机 构、医 疗 机 构、养 老 机 构、金 融 机 构 等 数 据 点 位 集 约 向 公 众 提 供。B.3.3 资 料 查 询 台 面台 面 应 保 持 清 洁、整 齐,按 材 料 种 类 分 区 域 摆 放。B.4 自 助 服 务 区B.4.1 自 助 服 务 终 端 设 备摆 放 政 务 服 务、税 务 服 务、市 民 之 窗、港 澳 通 行 证、房 产 查 询、查 询、申 报 纳 税、自 助 取 件 等 设 备。B.4.2 设 备 维 护应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维 护 自 助 服 务 区 的 设 备,同 时 指 导 办 事 群 众 正 确 使 用,并 确 保 自 助 设 备 正 常 运 行。B.5 群 众 关 切 区应 设 置 群 众 关 切 台 面,放 置“好 差 评”二 维 码 和 意 见 簿,收 集 群 众 对 办 事 服 务 的 建 议、投 诉 及 其 他疑 问,及 时 回 应 群 众 关 切。B.6 等 候 区B.6.1 饮 水 设 备B.6.1.1 应 根 据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规 模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饮 水 机,供 顾 客 免 费 使 用。B.6.1.2 饮 水 机 附 近 宜 配 备 一 次 性 纸 杯 供 服 务 对 象 取 用,并 配 备 对 应 的 垃 圾 箱 等 设 备。B.6.2 写 字 台应 根 据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规 模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写 字 台,并 配 备 座 椅、老 花 镜、胶 水、纸、笔 等。B.6.3 报 纸 阅 览 架应 根 据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规 模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报 纸 阅 览 架 和 报 纸,免 费 供 办 事 群 众 观 看。B.6.4 休 息 座 椅B.6.4.1 休 息 座 椅 宜 宽 敞 舒 适。B.6.4.2 应 设 置 老 弱 病 残 孕 区。B.6.5 其 它 设 备、设 施应 根 据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规 模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文 印 及 传 真 设 备、多 功 能 充 电 器 等,免 费 供 办 事 群 众 使 用。D B 3 7 O 7/T 2 6 2 0 2 01 1C C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乡 镇(街 道)服 务 设 施 设 备C.1 引 导 区C.1.1 立 式 宣 传 资 料 架立 式 宣 传 资 料 架 应 摆 放 为 群 众 和 企 业 提 供 办 事 指 南 等 政 策 宣 传 资 料,并 及 时 进 行 更 新。C.1.2 公 示 牌公 示 牌 应 便 于 识 读,可 以 采 用 张 贴 栏,也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显 示 屏,或 者 两 者 同 时 采 用。C.2 多 媒 体 展 示 区应 配 置 整 体 展 示 墙、拼 接 屏,进 行 多 媒 体 展 示。C.3 自 助 查 询 区C.3.1 自 助 查 询 机C.3.2 应 设 置 自 助 查 询 操 作 指 引 界 面。C.3.3 应 设 置 使 用 二 代 身 份 证 查 询 功 能。C.3.4 资 料 查 询 台 面台 面 应 保 持 清 洁、整 齐,按 材 料 种 类 分 区 域 摆 放。C.4 等 候 区C.4.1 饮 水 设 备C.4.1.1 应 根 据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规 模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饮 水 机,供 顾 客 免 费 使 用。C.4.1.2 饮 水 机 附 近 宜 配 备 一 次 性 纸 杯 供 服 务 对 象 取 用,并 配 备 对 应 的 垃 圾 箱 等 设 备。C.4.2 写 字 台应 根 据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规 模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写 字 台,并 配 备 座 椅、老 花 镜、胶 水、纸、笔 等。C.4.3 报 纸 阅 览 架应 根 据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规 模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报 纸 阅 览 架 和 报 纸,免 费 供 办 事 群 众 观 看。C.4.4 休 息 座 椅D B 3 7 O 7/T 2 6 2 0 2 01 2C.4.4.1 休 息 座 椅 宜 宽 敞 舒 适。C.4.4.2 应 设 置 老 弱 病 残 孕 区。C.4.5 移 动 式 应 急 充 电 插 座提 供 办 事 群 众 临 时 充 电 服 务,以 备 电 动 自 行 车 匮 电 之 用。D B 3 7 O 7/T 2 6 2 0 2 01 3D D附 录 D(规 范 性 附 录)村 居(社 区)服 务 设 施 设 备D.1 引 导 区D.1.1 立 式 宣 传 资 料 架立 式 宣 传 资 料 架 应 摆 放 为 群 众 和 企 业 提 供 办 事 指 南 等 政 策 宣 传 资 料,并 及 时 进 行 更 新。D.1.2 公 示 牌公 示 牌 应 便 于 识 读,可 以 采 用 张 贴 栏,也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显 示 屏,或 者 两 者 同 时 采 用。D.2 资 料 查 询 台 面台 面 应 保 持 清 洁、整 齐,按 材 料 种 类 分 区 域 摆 放。D.3 等 候 区D.3.1 写 字 台应 根 据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规 模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写 字 台,并 配 备 座 椅、老 花 镜、胶 水、纸、笔 等。D.3.2 报 纸 阅 览 架应 根 据 政 务 公 开 专 区 规 模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报 纸 阅 览 架 和 报 纸,免 费 供 办 事 群 众 观 看。D.3.3 休 息 座 椅D.3.3.1 休 息 座 椅 宜 宽 敞 舒 适。D.3.3.2 应 设 置 老 弱 病 残 孕 区。D.3.4 移 动 式 应 急 充 电 插 座提 供 办 事 群 众 临 时 充 电 服 务,以 备 电 动 自 行 车 匮 电 之 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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