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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木耳产品标签DB22/T 1150-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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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木耳产品标签DB22/T 1150-2018.pdf

ICS 65.020.01 B 08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11502018 代替 DB22/T 1150-2009黑木耳产品标签 Label rules for wood ear products 2018-05-24发布 2018-06-22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1150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B22/T 1150-2009黑木耳产品标签。与DB22/T 1150-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范围的表述,将原“基本原则”修改为“基本要求”;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NY/T 1838-2010、GB/T 6192-2008”,删除了“DB22/T 1118-2007”;修改了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增加了 2 个术语和定义,删除了原 3 个术语,并修改了“黑木耳产品”的涵盖内容;修改了“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2 个章节的部分内容;删除了与黑木耳加工产品相关的内容;删除了附录 A。本标准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吉林省园艺特产管理站、吉林市菌草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玉琴、赵珈瑶、徐济责、张雪超、于汇。本标准代替了DB22/T 1150-2009。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22/T 1150-2009。DB22/T 11502018 1 黑木耳产品标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木耳产品标签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的黑木耳产品标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6192-2008 黑木耳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NY/T 1838-2010 黑木耳等级规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6192-2008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3.1 黑木耳 Auricularia auricular 隶属于担子菌亚门(Basidiomycotina),木耳目(Auriculariales)、木耳科(Auriculariaceae)的可食用的大型真菌。GB/T 6192-2008,定义 3.1 3.2 黑木耳产品 wood ear product 自然干燥的黑木耳子实体干品。3.3 产品标签 production label 产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3.4 代料黑木耳 substitute wood ear 以适宜阔叶杂木屑、农作物秸秆等为原料,栽培收获的黑木耳子实体。3.5 木段黑木耳 substitute wood ear 以适宜树种的木段为原料,栽培收获的黑木耳子实体。3.6 春耳 spring wood ear 在 6 月 30 日之前采收的黑木耳为春耳。DB22/T 11502018 2 3.7 秋耳 autumn wood ear 在 8 月 21 日之后采收的黑木耳为秋耳。4 基本要求 4.1 应标注的信息 4.1.1 黑木耳干品标签主要内容和方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与合法权益,满足消费者识别黑木耳产品的需要,提供黑木耳产品的质量信息等。4.1.2 黑木耳生产企业、黑木耳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黑木耳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包装销售的黑木耳产品应具有标签。4.1.3 黑木耳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具有真实、规范、准确、科学、通俗易懂等信息。4.1.4 黑木耳产品标签如使用“天然的”“有机的”“无抗的”等词汇描述黑木耳产品名称和性状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规定,同时应有相关的质量保证文件。4.1.5 黑木耳产品标签应如实标明产地、栽培基质、采收季节、产品等级等信息。4.2 不得标注的信息 4.2.1 直接或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等导致消费者对黑木耳产品混淆的信息。4.2.2 误导、欺骗消费者或给消费者留下错误印象的文字信息。4.2.3 虚假、欺骗、暗示、夸大等误导性表述的文字信息。5 基本内容 5.1 黑木耳产品名称 5.1.1 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代料黑木耳中的春耳、秋耳或木段黑木耳。5.1.2 在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不应出现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俗用名称。5.1.3 可以标示“创新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域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本标准 5.1.1 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名称。5.1.4 当“创新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域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黑木耳产品属性的文字、术语或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黑木耳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5.2 质量等级 除按 NY/T 1838-2010,4.1.2 规定标明信息外,还要符合下列要求:a)产品包装上应标明黑木耳产品执行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b)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标明黑木耳产品等级,标注信息与包装内的黑木耳产品实际情况相符;c)获得黑木耳产品认证的应标示必要的认证信息。5.3 净含量 除应符合 NY/T 1838-2010,5.4 中表 3 要求外,还要符合下列要求:a)应标明单位包装中的黑木耳产品的实际数量或质量;DB22/T 11502018 3 b)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5.4 厂名、厂址和批号 应按 GB 7718 规定,标明厂名、地址和电话,并印有防潮标记。5.5 日期标志及贮藏指南 应按 GB 7718 规定,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保存日期和贮藏指南。5.6 商标与标识 应在包装上使用正式注册的商标;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在包装上加施相应认证标识。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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