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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核定用地技术规程DB12/T 831-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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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核定用地技术规程DB12/T 831-2018.pdf

ICS 91.020 P 5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831 2018 建设项目 核定用地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lanning land survey on construction projects 2018-11-07 发布 2018-12-01 实施 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DB12/T 831 2018 I 目 次 前言.IV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缩 略语.3 5 基 本要 求.3 5.1 坐标 和时 间系 统.3 5.2 作业 依据.3 5.3 点位 精度.3 5.4 比例 尺与 图幅.3 5.5 单位 及保 留小 数.3 5.6 垂直 空间 范围 表达.3 6 核 定用 地测 量.4 6.1 一般 规定.4 6.2 资料 收集 整理.4 6.3 现场 踏勘 及技 术方 案 制定.5 6.4 控制 测量.6 6.5 工作 底图 调绘 与测 量.6 6.6 界限 调绘 与条 件点测量.7 6.7 空间 参照 点测 量.8 6.8 测量 数据 的处 理.8 6.9 界址 点计 算.9 6.10 界限 的确 立.9 6.11 界桩 的测 设与 复核.10 6.12 核定 用地 面积 计算.10 6.13 核定 用地 空间 体积 计算.11 6.14 成果 报告 编制.11 7 核 定用 地要 素数 据表 达.12 7.1 核定 用地 图数 据表 达.12 7.2 核定SHP 数据 表达.13 8 核 定用 地成 果.13 8.1 成果 分类.13 8.2 成果 组织 与命 名.13 8.3 成果 内容.14 DB12/T 831 2018 II 8.4 成果 绘制 要求.17 9 检查.20 9.1 检查 制度.21 9.2 检查 的一 般要 求.21 9.3 检查 项目 及内 容.21 9.4 质量 评定.22 9.5 质量 问题 记录 及报 告 编写.22 9.6 质量 问题 处理.23 附 录A(规 范性 附录)要素分 类表.24 附 录B(规 范性 附录)核定用 地要 素绘 制规 格表.28 附 录C(规 范性 附录)色号定 义表.38 附 录D(规 范性 附录)字体样 式定 义表.39 附 录E(规 范性 附录)引线样 式定 义表.40 附 录F(规 范性 附录)线型样 式定 义表.41 附 录G(规 范性 附录)块符号 样式 定义 表.42 附 录H(规 范性 附录)核定SHP 数 据结 构表.43 附 录I(资 料性 附录)建设项 目核 定用 地技 术报 告样例.44 参考文 献.62 DB12/T 831 2018 III 前 言 本标准 依 据GB/T 1.1-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标准 由天 津市 规划 局提 出并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天 津市 勘察院、星 际空 间(天津)科技 发展 有限 公司。本 标准 主要 起草 人:黄恩 兴、王 珍、李威、宋 志华、刘艳 芸、杨秋 莲、周海 平、邢 炜光、程 良勇、孙铸杰、白 雪松、何 丽。DB12/T 831 2018 1 建 设项目 核定用地 技术规 程 1 范围 本 标准 规定 了核 定用 地测 量、要 素数 据表 达、成果、检查 的内 容和 要求。本标准 适用 于天 津市 行政 辖区内 建筑 工程 的城 乡规 划建设 项目 核定 用地 作业。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 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标准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规程。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标准。GB/T 14912 1:500 1:1000 1:2000 外 业数 字测 图技 术规程 GB/T 20257.1 国家 基本 比例尺 地图 图式 第1 部分:1:500 1:1000 1:2000 地 形图图 式 GB/T 20257.2 国家 基本 比例尺 地图 图式 第2 部分:1:5000 1:10000 地 形图 图式 GB/T 24356 测 绘成 果质 量检查 与验 收 CJJ/T 8 城市 测量 规范 CJJ/T 73 卫星 定位 城市 测量技 术规 范 CH/T 1004 测 绘技 术设 计 规定 CH/Z 1001 测 绘成 果质 量 检验报 告编 写基 本规 定 DB12/T 473-2012 天 津市 基础地 理信 息要 素数 据字 典 第1 部分 1:500 1:2000 基础地 理信 息要 素 数据字典 DB12/T 538-2014 天 津 市基 础 地 理 信 息 要 素 数 据 字典 第2 部分 1:10000 基 础地 理 信 息 要 素 数 据字典 DB12/T 832 建 设项 目空 间分析 模型 绘制 技术 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核定用 地 planning land survey 核发建 设项 目规 划许 可部 门按照 城乡 规划 管理 要求,提 出建 设项 目用 地位 置、面 积、允许 建设 范围等,由 建设 单位 或土 地管 理 部门委 托具 有相 应测 绘资 质的作 业 单 位依 照本 规程 和相应 测绘 标准 进行 用地界限及 利用 空间 界限 的量 算、测 绘地 形、埋设 界桩、编制 技术 报告 等工 作。3.2 规划控 制线 planning control line DB12/T 831 2018 2 城乡规 划中 确定 的、具有 特定用 途的 需要 保护 和控 制范围 的界 线,包括 道路 用地控 制线(红 线)、绿化用 地控 制线(绿线)、水 源地 和水 系控 制线(蓝线)、基 础设 施用 地控 制线(黄 线)、历 史文 化 遗产保护 用地 控制 线(紫线)、轨 道交 通用 地控 制线(黑线)、生态 保护 红线 等。3.3 界内用 地 useland in the boundaries 按规划 许可 要求 允许 建设 的土地 范围。3.4 界内建 设用 地 construction land in the boundaries 在界内 用地 范围 中建 设项 目自身 使用 的土 地范 围。3.5 界内代 建用 地 substitute construction land in the boundaries 在界内 用地 范围 中建 设的 非本建 设项 目内 容的 公共 服务设 施等 土地 范围。3.6 界外处 理 demolition land outer the boundaries 为促进 建设 项目 按规 划实 施,协 调建 设项 目与 相邻 土地利 用关 系以 及改 善建 设项目 周边 环境,确 定与界内 用地 相邻 的土 地及 地上建(构)筑 物等 处理 范围。3.7 地上利 用空 间 overground space 建设项 目可 以利 用的 地表 以上空 间的 水平 投影 范围 和高度 范围。3.8 跨越空 间 spanning space 跨越现 状或 规划 道路、管 线、绿 化等 地面 或地 下线 性工程 范围 的地 上利 用空 间。3.9 地下利 用空 间 underground space 建设项 目可 以利 用的 地表 以下空 间的 水平 投影 范围 和深度 范围。3.10 穿越空 间 traversing space 穿越现 状或 规划 道路、管 线、绿 化等 地面 或地 下线 性工程 范围 的地 下利 用空 间。3.11 空间参 照点 spatial reference point 核发建 设项 目规 划许 可部 门下达 的核 定用 地条 件中 给定的 建设 项目 地上 利用 空间高 度、地下 利用 空间深度 的起 算点 位。3.12 空间基 准面 spatial reference plane 建设项 目地 上利 用空 间高 度、地 下利 用空 间深 度的 起算面,该 面上 各点 高程 等于空 间参 照点 高 程。3.13 垂直空 间范 围 vertical space range 建 设 项 目地 上 利用 空 间相对 于 空 间参 照 点的 高 度范围 和 地 下利 用 空间 相 对于空 间 参 照点 的 深度 范围。3.14 界址点 boundary point 建设项 目用 地界 限的 转折 点或利 用空 间界 限的 顶点。DB12/T 831 2018 3 3.15 条件点 qualification point 根据核 定用 地条 件确 定的 对用地 界限 及利 用空 间界 限有制 约作 用的 点位。4 缩略语 下列缩 略语 适用 于本 文件。GNSS 全 球导 航卫 星系 统 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RTK 实 时动 态测 量 real time kinematic CORS 连 续运 行参 考站 continuously operating reference station 5 基本要 求 5.1 坐标 和 时间 系统 5.1.1 平面坐 标系 统应 采用 本市 测绘行 政主 管部 门发 布实 施的天 津市 地方 坐标 系。5.1.2 高程系 统应 采 用 1972 年 天 津市大 沽高 程系,高 程成 果 采用本 市测 绘行 政主 管部 门公布 启用 的高程年代 成果。5.1.3 时间系 统应 采用 公元 纪年,北京 时间。5.2 作业依 据 核定用 地应 依据 核发 建设 项目规 划许 可部 门下 达的 核定用 地条 件进 行作 业,作 业过程 及成 果标 准应满足本 规程 要求。5.3 点位精 度 核定用 地条件 点、界址点 的平面 位置精 度为 相对临 近控制 点的点 位中 误差不 大于5cm,高 程精度 为相对临 近控 制点 的高 程中 误差不 大于2cm。5.4 比例尺 与图 幅 核定用 地成果 图宜采 用1:2000 比例 尺,根据用 地范围 大小也 可采 用1:500、1:10000 比 例尺;成果图幅宜 采用A3规 格,根据 用地范 围大 小也 可采 用A2、A1、A0 等 图幅。比例 尺的 选定应 与图 幅大 小相 匹 配。5.5 单位及 保留 小数 核定用 地坐 标单 位采 用米(m),保 留3位 小数;长 度、高 度、深度、高 程单 位采用 米(m),保 留2位小数;面 积单 位采 用平 方米(m2),保 留1 位小 数;体积 单位 采用 立方 米(m3),保留1 位小 数。5.6 垂直空 间范 围表 达 核定用 地垂 直空 间范 围应 利用大 沽高 程表 示,以 空 间参照 点高 程为 依据,明 确利用 空间 的底 面、顶面高程。垂 直空 间范 围与 空间参 照点 的关 系见 图1:DB12/T 831 2018 4 注1:h1、h2 为利用空间相对于空 间参照点的高度,H1、H2 为 利用空间顶面(底面)高程。注2:地上利用空间 B 垂直空间范围 为高程 H2 H1,地下 利用空间B 垂直空间范围为高程 H2 H3,跨越空间垂直空间范围为高程 H5 H4,穿越空间 垂直空间范围为高程 H6 H7。图1 垂直空 间范 围与 空间 参照 点关系 图 6 核定用 地测 量 6.1 一般规 定 6.1.1 核定用 地工 作内 容宜 包括 资料收 集整 理、现场 踏勘、技术 方案 制定、控 制测 量、工 作底 图调 绘与测量、界 限调 绘与 条件 点测量、空 间参 照点 测量、数据 处理、界 桩测 设与 复核、面积(体 积)量算、成果报 告编 制、检查、成 果 资料 归档 等,具体 内容 应根据 建设 项目 及核 定用 地条件 情况 而定。6.1.2 核定用 地地 形应 测绘 至相 邻单位 第一 排永 久性 建(构)筑 物或 市政 道路;当 条件点 涉及 的现 状地形超 出上 述规 定时,应 测绘至 相应 的现 状地 形;当用地 界限、利用 空间 界 限退线 涉及 的规 划控 制线 超出上述 规定 时,应测 绘至 相应规 划控 制线。且 应按 照成图 比例 尺满 足以 下要 求:a)成图比 例尺 为1:500 时,测绘范 围应 不小 于建 设项 目用地 界限 以 外10 米;b)成图比 例尺 小于 等 于 1:2000 时,测 绘范 围应 不小 于 建设项 目用 地界 限以 外 50 米。6.1.3 核定用 地现 状空 间模 型数 据制作 范围 应不 小于 核定 用地地 形范 围,且应 保持 建(构)筑 物的 完整性,用地 范围 内除 需保 留 建(构)筑 物外 其他 可不 表示。6.1.4 建设项 目空 间参 照点 应依 据核定 用地 条件,按 照以 下原则 确定 坐标 和高 程:a)核定用 地条 件给 定空 间参 照点坐 标和 高程 的,应直 接利用 该点 的坐 标和 高程;b)核定用 地条 件给 定空 间参 照点位 置条 件的,按 照条 件计算 求解 或现 场实 测参 照点坐 标 和 高 程。6.2 资料收 集整 理 6.2.1 界限资 料收 集整 理 界限资 料的 收集 整理 应符 合以下 规定:a)核定建 设项 目用 地界 限的,应收 集建 设项 目用 地范 围内及 周边 核定 用地 成果、土地 使用 证等 资料,并 确定 其有 效性,作 为用地 界址 点计 算的 接边 数据;DB12/T 831 2018 5 b)核定建 设 项 目地 上、地下 利用空 间界 限的,还 应收 集本项 目范 围内 及周 边利 用空间 资料,作 为利用空 间的 接边 数据;c)如周边 用地、利 用空 间资 料与核 定用 地条 件不 一致 时,应 及时 与核 发建 设项 目规划 许可 部门 沟通确认。6.2.2 规划控 制线 收集 整理 规划控 制线 的收 集整 理应 符合以 下规 定:a)核定建 设项 目用 地界 限的,应收集 经 核 发建 设项 目规 划许可 部门 审批 的与 建设 项目相 关的 规 划红线、绿线、蓝 线、黄线、紫线、黑 线、生态 保护 红线等 规划 控制 线数 据;b)核定建 设项 目地 上、地下 利用空 间界限 的,必 要时 还应收 集周 边规 划道 路的 规划高 程数 据,作为确定 空间 参照 点的 依据 资料;如规 划 控制 线数 据与 核定 用地条 件不 一致 时,应及 时与核 发建 设项 目规 划许 可部门 沟通 确认。6.2.3 工作底 图的 收集 整理 工作底 图的 收集 整理 应符 合以下 规定:a)核定建 设项 目用 地界 限的,应收 集建 设项 目用 地范 围及周 边相 应比 例尺 的地 形图,作为 核定 用地的工 作底 图;b)核定建 设项 目地 上、地下 利用空 间界 限的,还 应收 集建设 项目 周边 满足 精度 要求的 现状 空间 模型数据;利用 空间 与现 状 建(构)筑物 进行纵 向连 接或横 向连 通时,还应 收 集现状 建(构)筑物的规 划竣 工资 料、设计 资料,作为 对其 利用 空间 范围的 检核 或测 量条 件点 的参考 资料。6.2.4 控制点 资料 的收 集整 理 控制点 的收 集 整 理应 符合 以下规 定:a)核定建 设项 目用 地界 限的,应收 集用 地范 围附 近满 足核定 用地 要求 的平 面控 制点资 料,作为 布设平面 控制 或直 接进 行核 定用地 工作 底图 测量 及核 定用地 条件 点平 面位 置测 量的起 算数 据;b)核定建 设项 目地 上、地下 利用空 间界 限的,还 应收 集用地 范围 附近 的水 准点 资料,作 为布 设 高程控制 或直 接引 测空 间参 照点及 核定 用地 条件 点高 程测量 的起 算数 据。6.3 现场踏 勘及 技术 方案 制定 6.3.1 核定建 设项 目用 地界 限的,应现场 调查 建设 项目 用地 范围附 近各 级平 面控 制点 分布及 其完 好性;了解现 场通 视情 况、土质 情况、地形 现势 情况、现 场作业 环境 情况 等。6.3.2 核定建 设 项 目地 上、地下 利用空 间界 限的,还 应调 查附近 水准 点标 石的 完好 性;利 用空 间与 现状建(构)筑 物进 行纵 向 连接或 横向 连通 的,还应 调查现 状建(构)筑物 情 况,涉 及地 下的 还应 查看 现状地下 出入 口位 置分 布情 况等。6.3.3 对于大 型项 目还 应调 查了 解交通 和地 理条 件,以便 制定合 理的 技术 方案。6.3.4 技术方 案的 内容 一般 应包 括概述、作 业区 自然 地理 概况和 已有 资料 情况、引 用文件、成 果主 要技术指 标和 规格 以及 设计 方案五 个方 面,具体 应符 合 CH/T 1004 的 要求。6.3.5 技术方 案制 定应 遵循 以下 原则:a)适用性 原则:根 据核 定用 地作业 区的 实际 情况 和核 定用地 工作 的内 容,选择 适用的 方案;b)优化设 计原 则:技术 方案 应进行 优化 设计,做 到技 术合理、内 容明 确、文字 简练;c)经济性 原则:技 术方 案应 重视经 济效 益,用最 少的 成本,设计 出满 足要 求的 产品;d)创新性 原则:技 术方 案应 积极采 用适 用的 新技 术、新方法 和新 工艺,并 进行 验证。DB12/T 831 2018 6 6.4 控制测 量 6.4.1 一般规 定 6.4.1.1 核定用 地平 面控 制不 应低 于 CJJ/T 8 规定 的三 级精 度要求,高 程控 制的 等级 不应低 于 CJJ/T 8规定四 等精 度要 求。6.4.1.2 控制网 的布 设应 遵循“从 整体到 局部、分级 布网”的原则,GNSS 网 可逐 级布 网、越 级布网 或布设同 级全 面网。6.4.1.3 控制网 测量 方法 的选 择应 因地制 宜,做到 技术 先进,经济 合理,确 保质 量,实地点 位宜 便于长期使 用。6.4.1.4 利用已 有控 制点 资料 时,应进行 校核。6.4.2 测量方 法 根据实 际情 况可 以选 择以 下测量 方法:a)平面控 制测 量可 采用 卫星 定位测 量、导线 测量 等方 法,可 布设 卫星 定位 网、导线网 等。卫星 定位测量可 采用 静态测 量、动态测量 方式,动态 测量 可采用网 络 RTK 测 量方式 或单基准 站 RTK测量方 式,有条 件的 宜优 先采用 网 络 RTK 测量 方式;卫星 定位 静态 测量 可施 测二、三、四等 和一、二 级平 面控 制网;卫星 定位动 态测 量可 施测 一、二、三 级平 面控 制网。导线 测量可 施测 三、四等和 一、二、三级 平面 控制网;b)高程控 制测 量宜 采用 水准 测量方 法施 测。卫 星定 位静 态测量 方法 可施 测平 原和 丘陵地 区的 四 等高程控 制测 量;卫星 定位 高程测 量时,应至少 联测 一个已 知高 程控 制点 进行 校核。布 设高 程 导线时,宜与 平面 控制 网相 结合;c)用于地 下利 用空 间测 量的 导线宜 布设 成附 合导 线,地下导 线可 附合 于地 上平 面控制 点,地下 导线可同 级附 合一 次。当无 法布设 附合 导线 时,也可 布设支 导线,长度不 宜大 于附合 导线 规 定 长度的1/2。地 下导 线或 支导 线超长 时,宜在 导线 中间 或支导 线 2/3 处 采用 陀螺 经纬仪 加测 方 位角。地下 高程 控制 测量 采 用普通 水准 测量 方法 时,水准测 量路 线的 高程 闭合 差应在 12 mm之内(n 为 测站 数);d)各等级 控制 点的 选点 与埋 石、控制 网的 布设和 主要 技术指 标、测 量仪器 的选 用、测量 方法 的 选择、测量 的技 术要 求以 及 观测、记 录、数 据处 理要 求应满 足CJJ/T 8 的 规定,采 用卫 星定 位测量的还 应满 足CJJ/T 73 的 规定;e)城市 CORS 系 统提 供的 观测 数据可 作为 布设 各等 级控 制网的 起算 数据,城 市二 等、四 等全 面 网数据可 作为 相应 等级 控制 网的起 算数 据。首级 控制 点密度 不能 满足 核定 用地 测量要 求时,应 在首级控 制点 的基 础上 布设 一级或 两级 加密 控制 点;f)各级控 制点 应在 现场 做标 识,绘 制点 之记。6.5 工作底 图调 绘与 测量 核定用 地工 作底 图应 为满 足相应 比例 尺精 度的 现势 地形图 及现 状空 间模 型数 据,当 以上 数据 不能 满足核定 用地 工作 要求 时,应进行 地形 图测 量及 现状 空间模 型制 作。地形 图测 量及现 状空 间模 型制 作 应 满足以下 要求:a)建设项 目用 地界 限内 及周 边地形 应按 照 GB/T 14912 要求施 测;b)用地界 限周 边现 状空 间模 型数据 应按 照DB12/T 832 的规定 进行 现状 空间 模型 数据的 补充 制 作。DB12/T 831 2018 7 6.6 界限调 绘与 条件 点测 量 6.6.1 核定用 地条 件确 认 核定用 地条 件的 确认 应符 合下列 规定:a)核定用 地条 件涉 及现 状的,应 现场 对核 定用地 条件 进行逐 点、逐 边核实 确认,明 确界 限与 现 状的位置 关系,确 定界 限类 型并转 绘到 工作 底图 上;b)核定地 上、地下 利用 空间 界限且 与周 边已 有建(构)筑物 纵向 连接、横 向连 通时,不但 应明 确相连接、连 通平 面位 置界 限,还 应确 认与 之连 接、连通空 间部 分的 高度、深 度范围 界限;c)当由于 现状 发生 变化 等情 况,核 定用 地条 件与 现状 的关系 无法 确定 时,应提 请核发 建设 项目 规划许可 部门 组织 相关 方到 现场进 行指 界,并标 注在 工作底 图上,指 界各 方要 在工作 底图 上进 行签字或 盖章 并最 终通 过核 发建设 项目 规划 许可 部门 确认。6.6.2 条件点 的选 取 6.6.2.1 核定建 设项 目用 地界 限的 条件点 选取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a)条件点 应依 据外 业调 绘后 的工作 底图 进行 施测,测 量线性 地物 时,同一 直线 段上的 条件 点个 数不应少 于 3 个,较 长时宜 适当增 加条件 点个数;测 量圆弧 形地物 时,条 件点 个数不 应少 于 4个;b)现状道 路、铁路、围 墙等 的测量 范围 不应 小于 核定 用地条 件中 指定 范围 的 2/3;c)条件点 为现 状围 墙墙 皮且 有墙垛 的应 选至 围墙 墙垛 外皮;d)条件点 为现 状建(构)筑 物外墙 的应 选至 勒脚 以上 外墙主 体;e)条件点 为现 状道 路边 线的 应选至 道路 缘石 外侧,没 有缘石 的应 至侧 石外 侧;f)条件点 为现 状河 流的 应选 至堤岸 外侧 下坡 脚,无河 堤的应 选至 河岸 线;g)条件点 为现 状铁 路的 应选 至铁路 路基 下 坡 脚或 路堑 坡顶;h)条件点 涉及 地下 管线 设施 的,建 设单 位应 委托 具有 相应管 线探 测资 质的 单位 先行进 行探 测;i)其他情 况参 考以 上规 定进 行,核 定用 地条 件有 特殊 要求的,以 核定 用地 条件 为准。6.6.2.2 核定建 设项 目地 上利 用空 间的条 件点 选取 应符 合下 列规定:a)条件点 平面 位置 选取 应符 合 6.6.2.1;b)与现状 建(构)筑物 进行 纵向连 接的,条 件点 高程 位置应 选取 至现 状建(构)筑物 主 体 顶 面。6.6.2.3 包含跨 越空 间的 条件 点选 取应符 合下 列规 定:a)条件点 为承 重墙(柱)时,平面 位置 应选 至承 重墙(柱)的外 侧;b)当相连 通的 一端 为现 状建(构)筑 物时,跨 越空 间的 底端条 件点 高程 位置 应选 至连通 楼层 下 一层的顶 面,顶端 条件 点高 程位置 选至 连通 楼层 上一 层的地 面;c)当连通 的两 端均 为现 状建(构)筑 物时,跨 越空 间的 底端条 件点 高程 位置 应选 至两侧 连通 楼 层高度较 低的 一端,顶 端条 件点高 程选 至两 侧连 通楼 层高度 较高 的一 端。6.6.2.4 核定建 设项 目地 下利 用空 间的条 件点 选取 应符 合以 下规定:a)条件点 平面 位置 选取 应符 合 6.6.2.1;b)与现状 建(构)筑物 进行 纵向连 接的,条 件点 高程 位置应 选至 现状 建(构)筑物基 础底 板垫 层的下边 缘。6.6.2.5 包含穿 越空 间的 条件 点选 取应符 合下 列规 定:a)条件点 为承 重墙(柱)时,平面 位置 应选 至墙(柱)的外 侧;b)当相连 通现 状建(构)筑 物时,穿 越空 间的底 端条 件点高 程位 置选 至连 通楼 层下一 层的 顶面 或基础底 板垫 层的 下边 缘,顶端条 件点 高程 位置 选至 连通楼 层上 一层 的地 面。DB12/T 831 2018 8 6.6.3 条件点 测量 条件点 测量 宜采 用下 列方 法:a)条件点平 面位 置可采 用极 坐标法、双极 坐标法、交 会法、导 线联 测法等 测量 方法,具 备 GNSS卫星测 量条 件的 也可 直接 利用单 基准 站 RTK、网 络RTK 等 卫星 定位 测量 法,也 可采用 各种 方 法联合作 业;b)条件点 的高 程可 采用 水准 测量、电磁 波测 距三 角高 程测量 方法 或卫 星定 位测 量法等 测 量 方 法;c)条件点平 面位 置采用 极坐 标法水平 角观 测一测 回,电磁波测 距长 度不应 大于 150m;采用双 极坐标法、交会 法时,点位 较差应 在不 大 于 5cm,成 果应取 用平 均值;采用 交 会法时,交会 角度宜在 30 150 之 间,交会距离 宜小 于 100m;采 用导线联 测法 时,作 业方 法和精度 应符 合CJJ/T 8 三 级 导 线 测 量的有 关 规 定;采 用 卫星 定 位动 态 测 量 方 法 时,作 业 方法 和 精 度 应 符合CJJ/T 8 三 级控 制点 的有 关规定;d)条件点 的平 面坐 标一 般应 直接测 定,特殊 情况 下可 采用两 直线 相交、直 线内(外)分点、点 线垂足等 方法 求定,但 待定 点到已 知点 的距 离不 得大 于测站 定向 距离 的三 分之 一;e)采用水 准测 量测 量条 件点 高程时,单独 路线每 个测 点宜作 为转 点,当条 件点 密集时,可采 用 中视法,特殊 情况 可采 用满 足精度 要求 的其 他方 法;f)对已有 资料 中存 在而 实地 无法直 接施 测的 条件 点,可 间接施 测后 利用 资料 进行 推算并 在成 果 中予以明 确说 明;g)相邻测 站至 少应 检 测 1 个 在其他 测站 已采 集的 条件 点,检 测平 面点 位误 差应 不大 于 5cm,高 程误差应 不大 于2cm。6.7 空间参 照点 测量 6.7.1 核定用 地条 件明 确点 位条 件需计 算后 实地 放样 点位 的,空 间参 照点 测量 应符 合以下 要求:a)点位放 设及 复核:依 据控 制点采 用极 坐标 法进 行点 位放设;具 备 GNSS 卫 星测 量条件 的也 可 利用单基 准站 RTK、网络 RTK 等卫星 定位 测量 法直 接 放设,放设 前应 在已 知点 上进行 校核。放 设后应重 新架 设仪 器进 行复 核,复 测点 位限 差不 大 于5cm;b)高程测 量:空间 参照 点高 程应采 用不 低于 四等 水准 的测量 方法 进行 联测。6.7.2 核定用 地条 件明 确空 间参 照点点 位,可以 直接 测量 的,应 符合 以下 要求:a)平面位 置测 量参 照 6.6.3 条件点 测量 方法;b)高程测 量应 符 合 6.7.1 第b)项规 定的 测量 方法。6.8 测量数 据的 处理 6.8.1 一般规 定 6.8.1.1 核定用 地测 量数 据处 理包 括控制 测量 平差、条 件点 计算、空间 参照 点求 解、地形碎 部点 解算及地形 底图 绘制。6.8.1.2 外业原 始测 量数 据不 应随 意修改。6.8.1.3 数据处 理应 及时,一 般 当 天数据 应当 天处 理完 成,并进行 必要 的校 核。6.8.1.4 应及时 将外 业采 集的 数据 从数据 采集 器中 导入 计算 机,检 查数 据是 否齐 全、完整,并应 及时备份。6.8.2 数据处 理 6.8.2.1 用专业 软件 进行 控制 测量 的平差 计算。6.8.2.2 空间参 照点 的高 程解 算应 与高程 控制 测量 进行 整体 平差。DB12/T 831 2018 9 6.8.2.3 利用平 差后 的控 制点 坐标 进行条 件点、地 形碎 部点 的解算。直 接利 用 RTK 测 量的,应进 行坐标转换。6.8.2.4 地形图 应采 用专 业绘 制软 件,按 照 GB/T 20257 并参照 DB12/T 473-2012、DB12/T 538-2014进行绘 制。6.8.2.5 应将所 测条 件点 展绘 到地 形底图 上进 行校 核,发现 问题及 时组 织重 测。6.9 界址点 计算 6.9.1 用地界 址点 计算 核定建 设项 目用 地界 限的,根据 核定 用地 条件,利 用测量 条件 点坐 标、规划 控制线、相 邻用 地接 边数据等 计算 各界 址点 坐标,包括 界内 用地 界址 点坐 标、界 外处 理界 址点 坐标。6.9.2 空间界 址点 计算 核定建 设项 目地 上、地下 利用空 间界 限的,空 间界 址点应 按照 下列 方法 计算:a)空间界 址点 平面 坐标 计算 方法参 照 6.9.1 用地 界址 点计算;b)根据核 定用 地条 件直 接给 定的垂 直空 间范 围或 根据 条件实 测的 垂直 空间 范围,结合空 间参 照 点计算空 间界 址点 高程。6.9.3 界址点 编号 用地界 址点、空 间界 址点 的编号 应符 合以 下规 定:a)用地界 址点 的编 号原 则上 以用地 范围 为单 位,从西 北角起,按 顺时 针方 向以 字母加 数字 顺序 编号,界 内界 址点 以字 母 J 开头,界外 处理 界址 点以 字母 Y 开头;b)空间界 址点 编号 以利 用空 间为单 位,依 照先顶 面后 底面,以 其水 平投影 从西 北角起,按顺 时 针方向依 次编号,地上 利用 空间(不含跨 越)界 址点 以字母 S 开头,跨 越空间 界址点 以字 母 K开头,地下 利用 空间(不 含穿越)界 址点 以字 母 X 开头,穿越 空间 界址 点以 字母 C 开头;c)用地界 址点 重合 时只 编一 个号,具体 编号 优先 顺序 为先界 内用 地界 址点,后 界外处 理 界 址 点;d)同一利 用空 间的 界址 点水 平投影 重合 时只 编一 个号,不同利 用空 间的 界址 点水 平投影 不论 是 否重合,都应 分别 编号。6.10 界限的 确立 6.10.1 用地界 限的 确立 根据核 定用 地条 件,将 不 同用地 范围 的用 地界 址点 分别顺 序连 线,形 成的 一 个或多 个闭 合地 块,即为核定 用地 界限。6.10.2 利用空 间的 确立 核定建 设项 目地 上、地下 利用空 间界 限的,利 用空 间的确 立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依据核 定用 地利 用空 间界 址点平 面坐 标,将各 点顺 序连线,并 过每 条连 线分 别做空 间基 准面 的垂面,建立 利用 空间 的各 个侧面;b)按照核 定用 地条 件中 给定 的垂直 空间 范围 分别 做空 间基准 面的 平行 面,确 立利 用空间 的底 面 和顶面;c)地上利 用空 间与 现状 进行 纵向相 接时,实 测现 状建(构)筑 物主 体顶 面为 地上 利 用空间 的底 面;d)地下利 用空 间与 现状 进行 纵向相 接时,实测地 下建(构)筑 物基 础底 板垫 层 的下边 缘为 地下 利用空间 顶面;DB12/T 831 2018 10 e)各侧面、顶 面和 底面 所围 合的空 间范 围即 为核 定用 地利用 空间。6.10.3 界限编 号 用地及 利用 空间 界限 编号 应符合 以下 规定:a)界内用 地、地上 利用 空间、地下 利用 空间 均按 照从 左到右、自 上而 下按 照字 母 A、B 顺序 单 独编号(不 含 C 和 K),其 中跨越 以 K、穿 越以 C 编 号,如 有多 个跨 越、穿越 空间,则 在 K、C后面加 数字 顺序 编号,界 外处理 不编 号;b)界内用 地范 围内 不同 用地 性质地 块能 够形 成闭 合范 围的应 单独 编号,地 上利 用空 间、地 下利 用空间等 垂直 空间 范围 不同 的应单 独编 号。6.11 界桩的 测设 与复 核 6.11.1 界桩测 设可 采用 以下 方法:a)坐标放 样法:根 据邻 近控 制点坐 标和 用地 界址 点坐 标计算 放样 数据(反 算边 长、方 位角),采用极坐 标法 放样 界桩 位置,或者 利 用 RTK 测量 方式 直接放 样界 桩位 置;b)关系距 离放 样法:利 用界 址点与 相关 地物、界 址点 的距离、夹 角关 系,采用 边交会、边 角交 会等方法 放样 界桩 位置。6.11.2 实地定 桩时,应 根据 具体 情况选 择相 应的 界桩 类型:a)混凝土 界桩:用 地范 围地 面建(构)筑物 已拆 除或 界址点 位置 在空 地上,可 埋设混 凝 土 界 桩;b)带帽钢 钉界 桩:在坚 硬的 路面、地 面或 埋设混 凝土 界桩困 难处,可钻孔 或直 接将带 帽钢 钉 界 桩钉入地 面;c)喷漆界 址标:界 址点 位置 在永久 明显 地物 上,可采 用喷漆 界桩。6.11.3 界桩测 设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采用解 析实 钉法 时,测设 界桩的 顺序 应从 要求 严格 或精度 较高 的边 开始;b)相邻单 位已 埋设 界桩,经 复测原 界桩 满足 精度 要求 的直接 利用,否 则应 重新 埋设界 桩;c)界桩埋 设后,有 条件 的地 区应在 现场 测记 界 址点 点 之记,其拴 桩参 照物 及距 离应与 核定 用地地形底 图相 符;d)若设置 界桩 有困 难时,如 界址点 在建(构)筑 物中、水域中 等,应埋设 示桩,在有关 资料 中 注明界桩 与示 桩的 方向、距 离关系,待 有条 件时 再 补 设界桩。6.11.4 界桩复 核测 量应 符合 以下 要求:a)界桩复 核的 测量 方法 和要 求应符 合 6.6.3 条件 点测 量相应 规定;b)界桩复 核测 量应 进行 坐标 校核,具备 条件 时应 进行 角度、边长、三 点验 直等 图形校 核,每个 界桩应进 行至 少一 个条 件的 校核,校核 限差 应符 合 CJJ/T 8 的规 定。6.12 核定用 地面 积计 算 6.12.1 核定用 地面 积分 类 建设项 目核 定用 地面 积计 算包括 界内 用地 面积、界 外处理 面积、地 上利 用空 间(包 括跨 越)水平 投影面积、地 下利 用空 间(包括穿 越)水平 投影 面积;其中 界内 用地 面积 根据 建设项 目具 体情 况分 为 界 内建设用 地面 积和 界内 代建 用地面 积。6.12.2 面积计 算方 法 核定用 地面 积计 算应 采用 坐标解 析法 独立 计算 两次 进行校 核,坐标 解析 法计 算面积 采用 下列 公 式:DB12/T 831 2018 11 n1 i1 i 1 i i21)(Y Y X P.(1)或 n1 i1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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