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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11/T 937-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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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11/T 937-2021.pdf

ICS 03.100.01 CCS A 02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937 2021 代替 DB11/T 937 201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Enterpri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2021-03-29发布 2021-07-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937 2021 I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知识产权管理基本要求.1 5企业知识产权档案.5 6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职责.6 7企业知识产权工作.6 8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评价与持续改进.10 DB11/T 937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 DB11/T 937 201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与 DB11/T 937 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基本要求”一章(见第 4章);增加了知识产权管理战略(见 4.1.2);增加了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度(见 4.1.7.2);增加了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制度(见 4.1.7.3);增加了知识产权资源保 障(见 4.3);增加了知识产权 经费 管理(见 4.3.3.2);增加了知识产权工作 人员(见 4.3.4);增加了“知识产权工作”一章(见第 7章);增加了 专利检索时机 和 方式(见 7.1.1);增加了 商 标 检索(见 7.1.2);增加了 专利 规 避设计(见 7.1.1);增加了知识产权 申请(见 7.2);增加了知识产权 纠纷处 理(见 7.5.2);增加了知识产权 涉 外 贸易(见 7.5.4);增加了知识产权 运 用(见 7.6);增加了知识产权 风险 管理(见 7.7);删 除了 成果 保 护形式 要求(见 2012版 的 8.1.4);增加了知识产权管理评价(见 8.1);删 除了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 的持续改进(见 2012版 的第 11章)。本文件 由北京市 知识产权 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 由北京市 知识产权 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 单位:北京市 知识产权 局、北京 知识产权保 护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 人:杨东 起 李钟 周立 权 徐海龙 李军 冯忠民 张檬 韩鸿飞 倪昊 李卯 刘立堂 李东芳 陈凌男。本文件的 历次版 本 发布情况为:DB11/T 937 2012。DB11/T 937 2021 1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要求、知识产权档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管理评价与持续改进。本文件 适 用 于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 中 的 内容 通过 文 中 的规范性引用 而 构 成 本文件 必不可少 的 条款。其 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21374 知识产权文 献 与信 息 基本 词汇 3 术语和定义 GB/T 21374确 定的 以及 下 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在科学 技术、文 学艺 术 等领域 中,发 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 的 创造 性 劳动 成果 依法享有 的 专 有 权,其 范围 包括 专利、商 标、著 作权 及 相 关 权、集 成 电路 布 图 设计、地 理标 志、植物新品种、商 业 秘密、传统 知识、遗传 资源 以及 民 间 文 艺等。来 源:GB/T 21374 2008,3.1.1。3.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enterpri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企业 对其拥有 的知识产权按照企业的 发 展目 标、方 针、战略进 行统 计、归 纳、分 析、规 划、布局、运 用和 处 理 等 系列 活动 的 总称。4 知识产权管理基本要求 4.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4.1.1 总体要求 4.1.1.1 企业 应 按照本文件要求 根据自身 性 质、规 模建 立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4.1.1.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 应包含 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知识产权管理 方 针、知识产权管理 目 标、知识产权管理 程序以及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等 内容。DB11/T 937 2021 2 4.1.2 知识产权管理战略 4.1.2.1 管理体系要求 最高 管理 者 作 为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第一责 任 人,负 责知识产权管理规 划、知识产权管理 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评价 及 改进工作。4.1.2.2 知识产权管理规划 4.1.2.2.1 企业 应根据行 业 属 性、经 营 规 模、企业 发 展 战略 对 知识产权战略进 行 规 划。4.1.2.2.2 企业知识产权规 划应包含 知识产权的 挖掘、申请、布局、保 护、运 用和 风险 防 范 等 内容。4.1.2.2.3 初创 类 企业、知识产权 试点类 企业和知识产权 示 范 类 等 企业,可根据自身 的 需 求和性 质 制定 知识产权 短 期、中 长 期 或长 期 规 划。4.1.2.3 知识产权管理实施 4.1.2.3.1 企业 应根据 知识产权战略规 划,结 合 创新 技术,制定战略管理 实施方 案。4.1.2.3.2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 实施方 案 应明确包括 但 不 限 于:企业 研究开 发 的 内容、技术 创新 的 目标、技术 及 产 品 的 品 牌 体系 建 设、技术的保 护 策 略、管理制度规范、相 关 研 发 与管理部 门 的 组织 建 设、人 力 资源结构、信 息 服务 等 内容。4.1.3 知识产权管理方针 最高 管理 者应 批 准、发布 企业知识产权 方 针,并 确 保 方 针:a)符合 法 律 法 规的要求;b)符合 企业 经 营 发 展 要求;c)在 企业 内 部 得到 有 效 运 行;d)贯穿 在 知识产权管理 目 标 中;e)由 企业 最高 管理 者 制定和 发布;f)得到 企业 全 体员 工理 解。4.1.4 知识产权管理目标 最高 管理 者应针对 企业 内 部 有关 职 能 和 层 次,建 立并 保持知识产权 目 标,并 确 保:a)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方 针 相一 致;b)分 解落 实 到各 相 关 部 门 目 标 中,并体 现 在 相 应 的文件 中;c)可 量 化;d)被 相 关 责 任 人员 明确 知 晓;e)被 定 期 评价和改进。4.1.5 知识产权管理手册 企业 应 编制知识产权管理 手册 并 保持 其有 效 性,具 体内容 包括:a)知识产权 机 构 设 置、职责和权 限;b)建 立 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 所 形成 文件的 程序 或 对其 引用的 程序;c)知识产权管理 程序 之 间 的相 互 作用;d)对 因特 定 目 的 需 要保 留 的 失效 文件的标 记或记录。4.1.6 知识产权管理程序 企业 应依据自身 的 行 业性 质 和 经 营 规 模,建 立 达 成 管理 目 标 所需 的知识产权管理 程序,具 体内容 包括:a)管理文件制定和 更 新 的 程序;DB11/T 937 2021 3 b)管理文件 发布 和持续改进的 程序;c)知识产权 取得、维 持、保 护、运 用、风险 管理的 程序;d)与知识产权相 关 的 其 他 管理 程序。4.1.7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4.1.7.1 管理制度要求 4.1.7.1.1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由 知识产权管理 机 构起草,经 最高 管理 者 批 准 后 发布实施,由 知识产 权 专员 或 相 关 管理 人员 负 责 执 行 和 监督。4.1.7.1.2 初创 类 企业、知识产权 试点类 企业和知识产权 示 范 类 企业,可根据自身 的 需 求和性 质 分 别 建 立 与企业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专利 管理制度、商 标管理制度、著 作权管理制度、商 业 秘密 管理制度、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制度、知识产权 奖酬 制度 以及其 他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4.1.7.2 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度 企业 应在 资产管理制度 中 包含 知识产权资产管理的 内容,并 定 期对 知识产权资产进 行 清点 和 核查。4.1.7.3 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 体系 建 设中 应包括 知识产权信用管理的 内容,以确 保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 运 用 合 法 合 规。4.1.7.4 保密管理制度 4.1.7.4.1 企业 应建 立人员 保 密 管理制度,对以 下 方 面 进 行 要求:a)在 企业与 员 工 签订 的 劳动 合同 中,应明确 知识产权 归 属 和保 密 要求;b)企业 应 要求 新 进 员 工 履 行 所 负有 的 竞 业 禁止 和保 密等 知识产权义 务,并 保 留记录;c)负有 保 密 义 务 的 员 工 离 职 时,企业 应 提 醒离 职 员 工 遵守 适 用的知识产权义 务,并 保 留记录。4.1.7.4.2 企业 应建 立 文件保 密 管理制度,对以 下 方 面 进 行 要求:a)确 定 涉 密 信 息 的范围,并 对 涉 密 信 息 采取 保 密 措 施;b)明确 文件保 密等 级、保 密期 限 以及 保 存 和 销毁 程序;c)确 定 涉 密 人员 的范围,并 根据 文件保 密 登记 设 定 接触 权 限;d)规范 电 子 信 息 的加 密、保 存、备份 及 复 制 操 作要求,明确电 子 信 息 安全核查流 程 和责 任 人。4.1.7.4.3 企业 应建 立设 备 保 密 制度,确 定保 密 设 备 的范围,明确 使 用 人员 范围和 使 用 程序,保 留 使 用记录。4.1.7.4.4 企业 应 界 定工作 环境 的保 密 区 域,制定保 密 区 域 管理制度,并 采取 保 密 措 施。4.1.7.5 知识产权奖酬制度 企业 应 制定 奖 励 管理制度,当 企业知识产权 运 用 获 得 收益 后,应 给予 知识产权 成果 完 成人 一定的 奖 励 或 者 报 酬。4.2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4.2.1 机构职责 企业 应建 立 知识产权管理 机 构 并 承担 以 下职责:a)组织 编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方 针、目 标 及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b)宣 导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 的 内容;c)建 立、实施并 且 持续改进知识产权 取得、维 护 和 运 用 所需 的 程序;DB11/T 937 2021 4 d)向 最高 管理 者 报告 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运 行 效 果,并 持续改进;e)负 责企业知识产权 培训 工作;f)参 与 监督 和 考 核 其 他 相 关 管理 机 构;g)组织实施 知识产权管理评价工作;h)负 责企业知识产权的 日 常 管理工作。4.2.2 机构设置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机 构 可以 是独 立 的知识产权管理部 门,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的工作 人员;也 可以 委托 专业的 服务 机 构进 行 辅助 管理。委托 专 业 机 构的,企业 应 设 置 专 职知识产权管理 人员 与 其 进 行 管理和 对 接。4.3 知识产权资源保障 4.3.1 总体要求 企业 应根据行 业 属 性、经 营 规 模 和企业 发 展 进 行 知识产权资源 配 置。初创 类、试点 和 示 范 类 等 企业 可根据自身 的 发 展 阶段 和 发 展 水平,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源、信 息 资源、财 务 资源和 其 他 配套 资源。4.3.2 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企业 应 为 知识产权管理 配 备 必 要的信 息 资源,并 确 保:a)建 立 信 息 收 集 渠道,及 时 获 取所 属领域 和 竞 争 者 的知识产权信 息;b)对 信 息 进 行 分 类 筛选 和分 析 加工,并 加 以有 效 利 用;c)在对 外信 息 发布 之 前进 行 相 应 审 批;d)企业 有条 件的 可建 立 知识产权信 息 数 据 库,并 有 效维 护 和 及 时 更 新。4.3.3 知识产权财务资源 4.3.3.1 经费预算 企业 应在 年 度 经 常 性 费 用 预算 中设立 知识产权 专 项 工作 经费,有条 件的企业 还 可以 设立风险 准 备 金。知识产权工作 经费 应明确包括 但 不 限 于:a)维 持知识产权管理 机 构 运 行 的 经费;b)知识产权 教育培训 费 用;c)取得 和 维 护、运 用知识产权 所需 支付 的 费 用;d)对 知识产权 成果 完 成人 进 行 奖 励 的 费 用;e)开 展其 他 知识产权管理 活动 所需 要的 费 用。4.3.3.2 经费管理 企业 应 按照 年 度 预算 来 使 用知识产权工作 经费,知识产权管理 人员 应 按 计 划对 每季 度的知识产权工作 经费 使 用 情况 进 行 核查。4.3.4 知识产权人力资源 4.3.4.1 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4.3.4.1.1 企业 可 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的知识产权工作 人员,以 配 合 知识产权管理 人员 开 展 知识产权工作。4.3.4.1.2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人员 应包括 知识产权 申请、知识产权分 析、知识产权 法 务、知识产权 运 营等 岗 位 的 人员,分 别 承担 知识产权 申请、注 册、登记、维 持、检索、分 析、评 估、运 营、诉讼 和 培训 等 职责。DB11/T 937 2021 5 4.3.4.2 教育与培训 企业 应 组织 开 展 知识产权 教育培训,应包括:a)规定知识产权工作 人员 的 教育培训 要求,制定 计 划 并 执 行;b)组织 对 全 体员 工按业 务 领域 和 岗 位 要求进 行 知识产权 培训,并形成 记录;c)组织 对 中、高 层 管理 人员 进 行 知识产权 培训,并形成 记录;d)组织 对 研究开 发 等 与知识产权 关 系 密 切 的 岗 位人员 进 行 知识产权 培训,并形成 记录。4.3.4.3 人事合同 企业 应通过劳动 合同、劳 务合同 等 方式 对 员 工进 行 管理,约 定知识产权权 属、保 密条款;明确 发 明创 造 人员 享有 的权 利 和 负有 的义 务;必 要 时 应 约 定 竞 业 限 制和 补偿 条款。4.3.4.4 入职 企业 应对新 入 职 员 工进 行 适 当 的知识产权 背景调 查,以 避 免侵犯 他 人 知识产权;对 于 研究开 发 等 与知 识产权 关 系 密 切 的 岗 位,应 要求 新 入 职 员 工 签 署 知识产权 声 明 文件。4.3.4.5 离 职 企业 应对 离 职的 员 工进 行 相 应 的知识产权 事项 提 醒;涉 及 核 心 知识产权的 员 工 离 职 时,应 签 署 离 职知 识产权 协 议 或执 行 竞 业 限 制 协 议。4.3.5 其他配套 资源 企业 应根据 企业 需 求 配套 相 关 资源,一 般 包括:a)软硬 件 设 备,如知识产权管理 软 件、计 算 机 和 网络 设施 等;b)办公场 所(地);c)其 他 知识产权管理 所需 的 配套 资源。5 企业知识产权 档案 5.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 文件 应包括:a)知识产权战略;b)知识产权管理 方 针 和管理 目 标;c)知识产权管理 手册;d)知识产权管理制度。5.2 知识产权 外来 文件与 记录 企业 应对 外 来 文件与 记录 文件,应确 保:a)编制 形成 文件的 程序,规定 记录 的标识、储 存、保 护、检索、保 存 和 处 置所需 的 控 制;b)对行 政决 定、司 法 判决、律 师 函 等 外 来 文件进 行有 效 管理,保 存 来 源与 取得 时 间可 识 别;c)外 来 文件与 记录 文件 完 整,明确 保管 方式 和保管 期 限。5.3 涉及 知识产权 的 合同管理 企业 应对 涉 及 知识产权的 合同 予 以 控 制,并 确 保:a)在 签订合同 前 针对 知识产权 条款 进 行 审 查;b)制定 合同 的知识产权 审 查 程序 并 保 留记录。DB11/T 937 2021 6 5.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 控 制 对 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 文件 予 以 控 制,并 确 保:a)发布 前 经 过 审 核 和 批 准,修 订后 在 发布 前 重 新 审 核 和 批 准;b)文件 中 的相 关 要求 明确;c)按文件 类别、保 密 级别 进 行 管理;d)易于 识 别、取 用和 阅读。6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6.1 最高 管理 者 企业 最高 管理 者 是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第一责 任 人,应通过以 下 活动,建 立、实施 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 并 持续改进 其有 效 性:a)向 企业 全 体员 工 传 达 知识产权的 重 要性;b)制定、发布 知识产权管理 方 针;c)制定知识产权管理 目 标;d)制定知识产权战略;e)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相 关程序;f)组织 进 行 知识产权管理评价;g)确 保资源的 获 得。6.2 管理 者 代 表 最高 管理 者应在 企业 最高 管理 层 中 指 定 专人 作 为 管理 者 代 表,授 权 其 承担 以 下职责:a)确 保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 的 建 立、实施 和保持;b)向 最高 管理 者 报告 知识产权管理 绩 效 和改进 需 求;c)确 保 全 体员 工 对 知识产权 方 针 和 目 标的理 解;d)落 实 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运 行 和改进 需 要的 各 项 资源;e)确 保知识产权外部 沟 通 的 有 效 性;f)配 合 最高 管理 者 开 展 管理评价;g)组织 制定 培训 计 划,监督 培训 计 划 的 实施。7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7.1 知识产权 检索 7.1.1 专利检索 企业 应 开 展 专利检索,并 确 保:a)研 发 开 始 前,根据 研 发 思 路 进 行 专利检索,根据 检索 的结 果 制定 研 发 策 略;b)研 发 过程 中,跟踪 所 在领域 的知识产权 动 态,及 时 调 整 研 发 策 略和 方 向;c)研 发成果 产 出 后,对 研 发成果 相 关 技术进 行 分 解,针对 每 一 个 技术 点 进 行 检索,确 定 可 申请专利 的技术 点;d)在 申请专利 前,对 待 申请 的技术 点 进 行 专利 查 新 检索;e)通过 检索发 现 有在 先 专利 的,可根据在 先 专利 的保 护 范围进 行 规 避设计。7.1.2 商 标 检索 DB11/T 937 2021 7 企业 应 开 展 商 标 检索,并 确 保:a)企业 在 进 行 商 标 注 册 前 应 进 行 检索,避 免 拟 注 册 商 标与 他 人 在 相 同或类 似 商 品、服务 上已 注 册商 标 或 初 步 审 定 商 标相 同或 近似;b)企业 应对 商 标的 显 著 性和 备 用 商 标进 行对 比 检索,确 定 合 理的 申请 策 略。7.2 知识产权 申请 7.2.1 知识产权 申请策 略 企业知识产权 申请 前,应 制定 适 当 的 申请 策 略,申请 策 略 应包括 但 不 限 于:拟 申请 的知识产权 类 型、知识产权 层级、知识产权 数 量、拟 申请 的 国家 或 地 区、申请 途径 等。7.2.2 涉外 知识产权 申请 企业 应对 涉 外知识产权 申请 过程 予 以 控 制,并 确 保:a)申请 前,调 查 目 标 国家 和 地 区 的知识产权保 护 政 策 及 保 护 环境;b)明确 申请 途径 和 申请 流 程、申请时机;c)评 估 申请费 用和 申请周 期;d)向 外 国 申请专利 的,应 当事 先 报 经 国 务 院 专利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保 密 审 查。7.2.3 知识产权 申请质量控 制 企业 应对 知识产权 申请 质 量 予 以 控 制,并 确 保:a)知识产权 申请 前,对 知识产权 质 量 进 行 评 估,例 如 拟 申请专利 的技术 方 案的价 值、可 专利 性和可 能 的保 护 范围 等;b)知识产权 申请 过程 中,对 知识产权 质 量 进 行 管 控,例 如 拟 申请专利 的保 护 范围、权 利 要求 层 次、专利申请 文本 撰 写 质 量、审 查 意 见 答 复 质 量 等;c)委托 外部 服务 机 构和 人员处 理知识产权 申请 事 宜 的,应明确 知识产权 申请 质 量 控 制的要求。7.3 知识产权 取得 7.3.1 知识产权 原始取得 企业 通过自 主 研 发方式 获 取 知识产权 时,应确 保:a)明确 知识产权 成果 完 成人;b)记录 设计 研 发 过程,并 保 存 设计 研 发 记录;c)在 设计 研 发 记录 中 记录 可 识 别 的 设计(研 发)人员、时 间、地 点、设计(研 发)内容;d)及 时 对 研 发成果 进 行 评 估 和 确 认,明确 保 护方式 和权 益 归 属、专利布局 策 略 等,适时形成 知识产权;e)通过 合 作 开 发 获 取 的知识产权,应 与 受 托 方(委托 方)签订 书 面合同,合同 应明确 成果 的知识产权 归 属,注明 双 方 应 遵守 的保 密 义 务。7.3.2 知识产权 继受取得 企业 通过 继受 取得 方式 获 取 知识产权 时,应确 保:a)明确 拟 取得 的知识产权 清 单,确 认拟 取得 知识产权的 状 况,对其 进 行 评 估,并 保 留记录;b)通过 知识产权 转移 方式 获 取 知识产权的,双 方 应 订 立 书 面合同,并 在 合同 中 明确 所 转移 的知识产权的 法 律 状态、转移 范围 以及 转移 条 件;c)通过 并 购重 组 获 取 知识产权的,双 方 应 订 立 书 面合同,并 在 合同 中 明确 知识产权 归 属;d)在 合同 中 明确在 继受 取得 知识产权基 础上 所 形成 新 的知识产权的 归 属;DB11/T 937 2021 8 e)按照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办 理相 关 手 续。7.4 知识产权 维持 7.4.1 企业 应建 立 知识产权 清 单,并 定 期 资产 盘 点。7.4.2 企业 应 定 期 评 估 知识产权 维 持的 必 要性,决 定 不 再 维 持的,按照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要求 审 批。7.5 知识产权保 护 7.5.1 知识产权保 护措 施 7.5.1.1 企业 应对 涉 及 知识产权 取得 和 确 权 过程 的文件和 记录 予 以 控 制,以确 保 可 追溯 性。7.5.1.2 企业 可根据自身 情况 和 经 营目 标,在 销 售、宣 传过程 中 宣 示 自有 知识产权。7.5.1.3 企业 应建 立 产 品 销 售 市 场 监 控办 法,采取 保 护 措 施,及 时 跟踪 和 调 查 相 关 知识产权 被 侵 权 情况,建 立 和保持相 关 记录。当 存 在 他 人 侵犯 企业 自有 知识产权的 情况时,企业 应 采取 对应 措 施,减 少 知识产权 被 侵 害 的 损 失。7.5.2 知识产权 纠纷处 理 企业 处 理知识产权 纠纷时,应 评 估 通过 诉讼、仲裁、和 解 等不 同 处 理 方式 对 企业的 影响,选 取 适 宜 的 争议 解 决 方式:a)企业 在 发 生 侵 权与 被 侵 权 纠纷 或 知识产权 合同 纠纷时,可 向 人民 法 院 提请 司 法 救济;b)企业 在 发 生 侵 权与 被 侵 权 纠纷 或 知识产权 合同 纠纷时,可 向 所 在地 的 市 场 监 管部 门、知识产权管理部 门 等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申请处 理,必 要 时 可 申请 调 查;c)企业 在 发 生 侵 权与 被 侵 权 纠纷 或 知识产权 合同 纠纷时,可 向 所 在地 的 仲裁 机 构 或 行 业 调 解 组织申请 仲裁 或 调 解服务;d)企业 在 发 生 侵 权与 被 侵 权 纠纷 或 知识产权 合同 纠纷时,可 与 当事 人 进 行 谈 判。7.5.3 知识产权 委外 事务 企业 委托 外部 服务 机 构 或 人员处 理知识产权保 护 事 宜 的,应 编制 形成 文件,以确 保:a)对 外部 服务 机 构进 行 资 质及 能力 的 审 查或 评价;b)与外部 服务 机 构 签订 书 面合同,明确 保 密 要求和知识产权 归 属;c)跟踪 和 监督 外部 服务 机 构的 服务 过程;d)定 期 评 估 提 供 外部 服务 机 构的 服务 质 量,并 保 留记录;e)处 理与外部 服务 机 构相 关 纠纷 的 争议 解 决 方式。7.5.4 涉外贸易中 知识产权管理 企业 在 开 展 涉 外 贸易 应确 保:a)向境 外 销 售 产 品 前,应 调 查 目 标 国家 或 地 区 的 司 法 保 护 环境、贸易 相 关法 律、知识产权 法 律、政 策 及其 执 行 情况,了 解所 在行 业 领域 的相 关 诉讼 情况;b)向境 外 销 售 产 品 前,应 适时 在目 的 地 进 行 知识产权 申请、注 册 和 登记;c)对 向境 外 销 售 的 涉 及 知识产权的产 品可 采取 相 应 的 边 境 保 护 措 施;d)涉 及 向境 外 许 可 和 转让 知识产权的,应 符合 国家 技术 贸易 政 策 的相 关 要求。7.6 知识产权 运 用 7.6.1 知识产权 运 用准 备 DB11/T 937 2021 9 企业 在 知识产权 运 用前,应确 保:a)对 知识产权 及其对应 的产 品 进 行 评 估,可 聘 请 外部评 估 机 构进 行 评 估;b)根据 市 场、政 策 环境 进 行 尽 职 调 查;c)对 知识产权的 财 务 情况 进 行 审 计。7.6.2 运 用 途径 7.6.2.1 知识产权 转让 企业进 行 知识产权 转让,应确 保:a)在 转让 前 应对 知识产权进 行 评 估,并 对 购买 方 进 行 尽 职 调 查;b)在 转让 合同 中 应 约 定知识产权 转让 后,企业 是 否仍 保 留 使 用权;c)根据 规定 在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权 属 的变 更。7.6.2.2 知识产权实施 企业进 行 知识产权 实施时,应确 保:a)评 估 通过 专利 技术 所 生 产的产 品 是 否 侵犯 其 他 专利 权;b)调 查 市 场 上 是 否 有 产 品 侵犯 本企业的知识产权。7.6.2.3 知识产权 许可 企业进 行 知识产权 许 可,应确 保:a)对 知识产权进 行 评 估,并 对 被 许 可 方 进 行 尽 职 调 查;b)在 许 可 合同 中 约 定 许 可 权 利 类 型、使 用 时 间 范围、使 用 地域 范围 等;c)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在 相 关 部 门履 行 登记手 续。7.6.2.4 知识产权作 价 入 股 企业进 行 知识产权作价 入 股,应确 保:a)通过 具 有 评 估 资 质 的评 估 企业评 估 知识产权价 值;b)在 合同 中 约 定知识产权的 使 用范围、权 属、权 益 及 所得 收益 的分 配。7.6.2.5 知识产权 并购 和 收购 企业进 行 知识产权 并 购 和 收 购,应确 保:a)对 知识产权进 行 尽 职 调 查;b)对 知识产权进 行 评 估;c)确 定知识产权权 利 状 况,包括 已 签 署 许 可 协 议项 下 付 款 义 务 等。7.6.2.6 知识产权 证券化 企业进 行 知识产权 证券 化,应确 保:a)评 估 知识产权资产 池 的 风险 及 未 来 的 收益;b)审 核 信 息 披露 的 完 整 性、财 务 报 表 及 合同 相 关 内容;c)通过 专 业的 金 融 服务 机 构进 行 证券 化 操 作。7.6.2.7 知识产权 联盟 企业 参 与 或 组 建 知识产权 联盟,应确 保:a)参 与知识产权 联盟 或 其 他 组织 前,应 了 解 其 知识产权 政 策,并 进 行 评 估;DB11/T 937 2021 10 b)组 建 知识产权 联盟 时,应 遵 循 公平、合 理 且 无歧视 的 原 则,制定 联盟 知识产权 政 策,明确 约 定知识产权的 使 用 方式、使 用范围 及 使 用 费 用,以及 退 出 联盟 后 的知识产权的 归 属 和 使 用;c)主要 涉 及 专利 合 作的 联盟,可 围 绕 核 心 技术,选 择 适 当 的 专利,建 立专利 池。7.6.2.8 知识产权标准 化 企业 参 与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应确 保:a)参 与标准 组织 之 前,了 解 标准 组织 的知识产权 政 策;将 包含 专利 和 专利申请 的技术 方 案 向 标准组织提 案 时,应 按照知识产权 政 策 要求 披露 并 作 出 许 可 承 诺;b)牵头 制定标准 时,应 组织 制定标准工作 组 的知识产权 政 策 和工作 程序;c)在 参 与企业标准、团 体 标准、行 业标准、国家 标准、国 际 标准 等 标准起草 时,应 按照知识产权政 策 要求,及 时 披露 标准 涉 及 的 专利。7.7 风险 管理 7.7.1 风险 识 别 企业知识产权 风险 识 别,宜 确 保:a)定 期 监 控 产 品可 能 涉 及 他 人 知识产权的 状 况,分 析可 能 发 生 的 纠纷 及对 企业的 损害 程 度;b)产 品 销 售 前,对 产 品 所 涉 及 的知识产权 状 况 进 行 全面 审 查 和分 析,制定知识产权保 护 和 风险 规 避方 案;c)在 产 品 宣 传、销 售、会 展等 商 业 活动 前制定知识产权保 护 和 风险 规 避方 案;d)在 采 购 过程 中,应 检索 产 品 或 技术的知识产权信 息,以 避 免 采 购 产 品 或 技术 侵犯 他 人 知识产权,必 要 时 应 要求 供 方提 供 知识产权权 属 证 明,并 在 合同 中 约 定 供 方 需 要 承担 的知识产权 风险 责任,同 时 做好 供 方 信 息、进 货 渠道、进价 策 略 等 信 息 资 料 的管理和保 密 工作;e)在 生 产 过程 中 应确 认 产 品 与工 艺 方 法 的技术改进与 创新,明确 保 护方式,适时形成 知识产权 并 防 止 侵犯 他 人 知识产权;f)针对 合 作 开 发 的技术 或 产 品,需 确 认 其 知识产权的权 属;g)针对 被 许 可 或 者 交叉 许 可 的知识产权,需 评 估 知识产权的 稳 定性,每年 核查 该 知识产权的 有 效性;h)针对 软 件 应 核查 其 是 否 是 正 版;i)针对 办公 设 备、生 产制 造 设 备 应确 认 其 合 法来 源;j)针对 商 标的 使 用、文 字 及图 片 的引用 应 核查 来 源,确 认 是 否 侵犯 他 人 权 利。7.7.2 风险 管 控 企业 应对 已 识 别 的知识产权 风险 进 行 管理和 控 制,并 确 保:a)对 清 除知识产权 风险 的 可行 性进 行 分 析;b)对 交叉 许 可 的 可行 性进 行 分 析;c)对 主导和 解 的 可行 性进 行 分 析;d)对 产 品 或 技术的替代性进 行 分 析;e)根据 上 述 分 析 结 果,制定 风险 应对 方 案;f)筛选 合 适 的 服务 机 构 协 助 进 行 风险 管 控 工作。8 知识产权管理 评价 与 持续改进 8.1 管理 评价 DB11/T 937 2021 11 8.1.1 企业 应 每年 对 知识产权管理进 行 评价,对 评价 过程 和评价结 果形成 记录。8.1.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评价 应 由 最高 管理 者 主持、组织 开 展 评价,可以通过 企业 自行 组织,也 可以 聘 请 外部的 专 业 机 构进 行 评价。8.1.3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评价 应包含: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 与企业 发 展 的 适 应 性、知识产权管理 机 构工作 的 完 成情况、企业的资源 配套 情况、知识产权管理 人员 的工作 开 展 情况 以及 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运 行 情况。8.2 持续改进 8.2.1 企业 应对 管理评价结 果 进 行 分 析,并 制定改进 措 施。8.2.2 企业 应根据 改进 措 施,调 整 和 落 实 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知识产权管理 机 构、配套 资源 等 内容。8.2.3 企业 应根据 知识产权战略、方 针 和 目 标 并 结 合 企业 实 际 运 行 情况,分 阶段 进 行 持续的改进,以 适应 企业的 发 展 要求。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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