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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塑墙板低层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DB22/T 5043-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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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塑墙板低层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DB22/T 5043-2020.pdf

吉林省 工程建 设地方 标准 模塑墙板低层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low-rise steel buildings with molded polystyrene panels DB22/T 5043-2020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 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施行日期:2020 年 07 月 29 日 2020 长 春 吉 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通 告 第 557 号 吉 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吉 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关 于 发 布 既 有 住 宅 加 装 电 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等 4 项 吉 林 省 工 程 建 设 地 方 标 准 的 通 告 DB22/T 5041-2020 DB22/T 5042-2020 DB22/T 5043-2020 DB22/T 5044-2020 2020 7 29 前 言 根 据 吉 林 省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厅 关于 下 达2019 省 工 程 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一)的通知(吉建标 2019 1 号)的要 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总结试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实践经验,吸收了近年来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并结合吉林省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单位,经过调查、试验研究,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 本规定;4 材料;5 建筑 设计;6 结 构设计;7 设备与管线设计;8 构 件制作与运输;9 施工 安装;10 质 量验收。本标准的部分内容涉及专利(专利号 2015 2 0419128.1;2015 2 0419199.1;2015 2 0955028.0;2015 2 0955026.1;2015 2 0955027.6;2015 2 0955029.5)的具 体技术问题,使用者可与专利权人协商处理,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 长春工程学院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积极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 519 号;电话:0431-88932615;邮 政编码:130041,电子邮箱:),供后续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长春工程学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吉林科莱达新型建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吉 林 市 第 一 建 筑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钢 结 构 公 司 吉林市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城乡 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绿地兴合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 吉林建筑大学 中天设 计集团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吉林省勘察设计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窦立军 袁 志仁 隋艳 娥 王 坦 彭 波 梁 辉 李宝 峰 邵明军 刘 卉 王 秀丽 齐 际 翟春龙 郭庆彪 宋 宇 祝 石 赵研宏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 陶 乐然 王 毅 赵志贤 赵英鹏 黄 永存 胡文 武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4 材料.4 4.1 钢材及连 接件.4 4.2 其它材料.5 5 建筑设计.6 5.1 一般规定.6 5.2 建筑节能.7 5.3 建筑防火.7 5.4 防水与防 潮.8 5.5 装饰装修.9 6 结构设计.10 6.1 一般规定.10 6.2 基础.10 6.3 墙体.11 6.4 楼盖与屋 盖.16 7 设备与管 线设计.19 8 构件制作 与运输.22 8.1 一般规定.22 8.2 钢骨架模 塑墙板制作.22 8.3 构件检验.22 8.4 运输与堆 放.25 9 施工安装.26 9.1 一般规定.26 9.2 基础施工.26 9.3 钢骨架模 塑墙板安装.27 9.4 设备管线.27 9.5 装饰工程.28 10 质量验收.30 10.1 一般规 定.30 10.2 钢骨架 模塑墙板墙体.31 附录 A 钢 骨架模塑墙板构造图.34 本标准用词说明.36 引用标准名录.37 附:条文说明.39 1 1 总则 1.0.1 为规 范模塑墙板低层钢结构建筑的设计、制作、安装及验收,促进建筑产业工业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1.0.2 本 标准 适 用 于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为 8 度(0.20g)及 以 下 地 区 的 耐火等级为四级、层数不超过 2 层且檐 口高度不大于 9m 的装配 式钢骨架模塑墙板建筑。1.0.3 模塑 墙板低层钢结构建筑 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 2.0.1 低层 建筑 low-rise buildings 层数不 超过 2 层,檐口高度不超过 9 米 的 建筑。2.0.2 钢骨 架模塑墙板、屋面板 steel-plastic panels 钢骨架模塑墙板、屋面板是以冷弯薄壁型钢为受力骨架、填充阻燃型聚苯乙烯泡沫,采用专用胶黏剂复合,在工厂模压制作而成的钢塑结构板材。构造简图见附录 A。模塑墙板符合防火要求 时,可用于建筑非承重墙。2.0.3 模 塑 墙 板 低 层 钢 结 构 建 筑 low-rise steel buildings with steel-plastic panels 采用外加保护层的工厂预制钢骨架模塑墙板,和冷弯薄壁型钢楼(屋)盖,经现场装配而成的低层建筑。2.0.4 顶导 梁、底导梁或边梁 track 布置在墙的顶部或底部以及楼层系统周边的槽形或 H 型构件。2.0.5 结构 面板 structural sheathing 直接安装在立柱或梁上的面板,用以传递荷载。2.0.6 抗剪 墙体 shear wall 能够承受面内水平荷载的墙体。由立柱、顶导梁、底导梁与结构面板连接而成的组合构件,必要时也可添加斜撑,用于承受竖向及水平荷载。2.0.7 防火 保护层 fire protection layer 覆盖于 钢骨架模塑墙板外侧用于防火的面板或粉刷层,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不燃性。3 3 基本规 定 3.0.1 模塑 墙板低层钢结构建筑的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大于 50 年。3.0.2 模塑 墙板低层钢结构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建筑功能要求,且应按照集成设计原则,将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和燃气等专业协同设计。3.0.3 模塑 墙板低层钢结构建筑应按照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的要求,执行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3.0.4 模塑 墙板低层钢结构建筑的内、外装饰系统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一体化设计建造。3.0.5 设计 模塑墙板低层钢结构建筑时,应合理选用材料、结构方案和构造措施,应保证结构满足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并符合防火、防腐要求。3.0.6 模塑 墙板低层钢结构建筑的防火、防腐、防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4 4 材料 4.1 钢材及 连接件 4.1.1 钢材 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模 塑墙 板低 层 钢 结 构建 筑 所 采 用的 钢 材,应符 合 现 行国家标准 碳素结构钢 GB/T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1591规定的 Q235 级、Q345 级钢材,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连续热镀锌钢板及钢带 GB/T 2518 和 连续热 镀铝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GB/T 14978 的 规定。当有可靠依据时,可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2 方钢管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结 构用冷弯空心型钢GB/T 6728 的规定;3 热轧 H 型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轧 H 型钢和剖分 T型钢 GB/T 11263 的规 定;4 用 于 承 重结 构 的 冷 弯薄 壁 型 钢 的钢 材,应 具有 抗 拉 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冷弯试验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4.1.2 承重 冷弯薄壁型钢构件的钢板壁厚不应小于 0.75mm,冷弯薄壁型钢柱或主梁的钢板壁厚不应小于 1.5 mm,且不宜大于 6mm。4.1.3 对于 一般腐蚀性地区,结构用冷弯薄壁型钢构件镀层的镀锌量不应低于 180g m2(双面)或镀铝锌量不应低于 100gm2(双面);对于高腐蚀性地区或特殊建筑物,镀锌量不应低于 275g m2(双面)或镀铝锌量不应低于 100g m2(双面),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4.1.4 薄 钢 板、其 他 金 属 板 或 其 它 板 材 的 连 接 宜 采 用 自 钻 自 攻 螺钉,自 钻 自 攻 螺 钉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自 钻 自 攻 螺 钉 GB/T 5 15856.1GB/T 15856.5 或 自攻螺钉GB/T 5282GB/T 5285 的规定。4.1.5 普通 螺栓和锚栓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4.2 其它材 料 4.2.1 用于 钢骨架模塑墙板的阻燃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GB/T10801.1 的 规定,燃烧性能应为 B1 级。4.2.2 钢骨 架模塑墙板应选择合适的胶黏剂,冷弯薄壁型钢与保温材料的粘结强度应大于 0.1MPa。4.2.3 结构 面板可采用结构用定向刨花板、石膏 板、结构用胶合板和纤维水泥板等材料,其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4.2.4 模 塑 墙 板 低 层 钢 结 构 建 筑 楼 板 宜 采 用 钢-混 凝 土 组 合 楼 板、钢筋桁架楼承板、带模混凝土板等,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J 138 等相关标准 的规定。4.2.5 模塑 墙板低层钢结构建筑的屋面宜采用沥青瓦、金属瓦等轻质材料,屋面防水材料宜采用改性沥青或复合材料防水卷材,其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6 5 建筑设 计 5.1 一般规 定 5.1.1 模塑 墙板低层钢结构建筑应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环境舒适的前 提下降低建筑能耗,综合采取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措施,提高能源与资源利用效率。5.1.2 外 墙 和 分 户 墙 的 面 层 或 结 构 面 板 应 具 有 保 证 居 住 安 全 所 需的强度和刚度。5.1.3 模 塑 墙 板 低 层 钢 结 构 建 筑 的 热 工 设 计 应 符 合 现行 国 家 标 准 民 用 建 筑 热 工 设 计 规 范 GB 50176、现 行 行 业 标 准 严 寒 和 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的要求。5.1.4 模 塑 墙 板 低 层 钢 结 构 建 筑 的 隔 声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要求。5.1.5 建筑 模数宜按下列规定采用:1 建 筑 的开间、进 深、门 窗 洞 口 宽度 宜 采 用 水平 扩 大 模数数列 3nM(n 为自然数);2 建 筑 的高度、层 高 和门 窗 洞 口 高度 等 宜 采 用竖 向 基 本模数和竖向扩大模数数列,且竖向扩大模数数列宜采用 nM;3 建 筑 构造节 点 和 分 部件 的 接 口 尺寸 等 宜 采 用分 模 数 数列,且分模数数列宜采用 M/10、M/5、M/2。5.1.6 建筑 层高宜采用 2.8m3.3m,开间尺寸不应大于 5.4m。建筑屋顶宜采用坡顶,坡 度 可 为 1:41:1。5.1.7 模 塑 墙 板 低 层 钢 结 构 建 筑 的 外 墙 墙 板 厚 度 不 应 小 于180mm,应在钢骨架外侧设置保温层;也可模塑成型 时将外侧钢骨架内移,外侧保温层或模塑苯板层厚度不应小于 40mm,应 按墙板实际构造计算或经试验确定外墙平均传热系数。7 5.1.8 屋面 板宜采用钢骨架模塑屋面 板,其厚度由热工计算确定。在墙顶与屋盖系统连接处,应确保保温 层、隔汽层和防潮层的连续性和密闭性。5.2 建筑节 能 5.2.1 热 工 计 算 应 依 据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民 用 建 筑 热 工 设 计 规 范 GB 50176 的 规定,根据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确定冬季室外热工计算温度,并根据室内、外计算温度及湿度,验算钢构件室内表面的露点温度。5.2.2 建筑 体型宜规则,减少立 面的凹凸变化。建筑入口应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宜设在建筑南侧。门窗应控制窗地面积比,并根据现行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 75%)DB22/T 5034的要求控制门窗的传热系数。5.2.3 建筑 物朝向宜为南偏东 30 至 南偏西 15,平面、立面的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冬季获得日照、防风及夏季自然通风。5.2.4 应合 理选用节能型电气设备,不宜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5.2.5 根据 当地气候和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屋顶宜设置太阳能热水器,屋顶宜预留太阳能热水器支座。5.2.6 楼面 宜设置厚度不小于 50mm 的混凝土 结构层,墙板保护层或面板宜采用热惰性良好的材料。采暖应采用连续供热方式。5.2.7 节能 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现行地方标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 75%)DB22/T 5034 的规定。5.3 建筑防 火 5.3.1 模 塑 墙 板 低 层 钢 结 构 建 筑 的 防 火 设 计 除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的 规8 定 外,尚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50016、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 和 建筑钢 结构防火技术规 范 GB51249的有关规定。墙板应根据耐火等级要求选用合适的防火保护层,防火保护层应在墙板两侧设置。5.3.2 经 合 理 构 造 的 钢 骨 架 模 塑 墙 板 可 用 于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房 屋 的承重墙以及三级耐火等级及以下房屋的非承重房间隔墙或外墙。5.3.3 位于 住宅单元分隔墙两侧的门窗洞口,其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1.0m。5.3.4 建筑 内管道穿过楼板、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或可燃材质时,应在贯穿部位两侧采取阻火措施。5.3.5 浴室、卫生间的垂直排风 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厨房烟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烟道与墙板之间设置隔热构造。5.3.6 室 内 火 炕、火 墙 及 炉 灶 等 设 施 与 内 外 墙 体 间 应 留 有 不 小 于120mm 的防 火空腔,空腔墙板一侧需用厚度不小于 20mm 的水泥砂浆抹面,空腔外侧采用耐火实心砌体,应加强砌筑砂浆密实度并在外侧 采用 厚度不 小于 20mm 的 水 泥砂浆 抹面;烟道 不应 横穿墙板,应独立设置烟囱;烟囱外侧壁与墙板相接处,墙板需用厚度不小于 20mm 的水泥砂浆抹面,再外贴厚度不小于 30mm 的 岩棉板。5.4 防水与 防潮 5.4.1 墙板 与墙板 之间宜采用 L 形 槽口或 企口连接,并采用发泡聚氨脂等粘接剂连接、填缝,外墙外侧应采取合理的防潮、防水构造措施。5.4.2 门窗 洞口周边、出墙面(阳台、外天沟、雨棚、外挑窗台)或屋面(女儿墙)的构件周边应做防水密封处理。5.4.3 厨房、卫生间、露台及其他有防潮、防水要求的墙体,其构9 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 墙 体 防潮层 应 采 取 聚合 物 防 水 砂浆 加 耐 碱 玻璃 纤 维 网格布抹面,厚度不小于 15mm;2 附 设水 池、水 箱、洗手 盆 等 设 施的 墙 面,采取 防 潮、防水构 造 措施 的高 度 不宜 低于 1.2m;卫 生 间 花洒 所在 墙 面及 其邻 近 墙面防水处理高度不应低于 1.8m。5.4.4 建筑 围护结构设计应防止水汽凝结的发生。建筑外墙、外挑楼板及屋顶如果不采取通风措施,宜在保温材料(冬季)温度 较高一侧设置隔汽层。5.5 装饰装 修 5.5.1 墙上 吊挂重物和安装设备处应核算墙板立柱承载力,根据需要采取增设龙骨、增加立柱厚度等加强措施;吊挂件应锚固在龙骨或型钢上,并作防腐处理。5.5.2 装饰 的金属连接件、装饰金属板材、设备金属管线等不同金属不应与钢结构构件直接相接触。10 6 结构设计 6.1 一般规 定 6.1.1 模 塑 墙 板 低 层 钢 结 构 建 筑 的 结 构 设 计 除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规 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 227 的规 定。6.1.2 墙板 进行承载力及稳定性核算时,不考虑填充材料的有利影响。立柱采用成对布置的 C 型钢时,沿高度方向设置 缀板,间距不应大于 1.2m,缀板宽度 不 宜 小于 90mm,厚度不 应小于立柱钢板,缀板与立柱采用自攻螺钉连接或电阻焊接,连接点数不宜少于 4个。结构面板对立柱计算长度的影响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227 的规定。6.1.3 抗 剪 墙 体 在 建 筑 平 面 内 宜 均 匀 布 置 在 建 筑 结 构 的 两 个 主 轴方向;上、下 层抗剪墙体宜对齐,不对齐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采用结构面板与型钢骨架钉接形成抗剪墙体,相关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227 的规 定。6.1.4 镀锌 钢板在剪切、孔洞等位置,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处 理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6.1.5 模 塑 墙 板 低 层 钢 结 构 建 筑 的 楼 盖 采 用 压 型 钢 板-混 凝 土 组 合楼板时,其设计计算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J 138 的 有关规定。6.2 基础 6.2.1 基础 应根 据上部结构荷载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 和 建11 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规 定进行设计计算。6.2.2 房 屋 基 础 应 结 合 结 构 特 点 采 用 合 理 的 基 础 形 式,可 采 用 桩(墩)基础、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当采用砌体条形基础时,基础顶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对基 础圈梁的要求。6.2.3 墙 体 与 基 础 相 连 的 地 脚 螺 栓 规 格 和 数 量 应 根 据 上 部 结 构 连接 计 算 和 构 造 需 要 确 定。地 脚 螺 栓 宜 均 匀 布 置,直 径 不 应 小 于12mm,间距 不应大于 1.2m,距离墙端 部或墙角不应大于 300mm。当地脚螺栓需埋入混凝土时,其埋入长度应满足抗拉锚固要求。6.3 墙体 6.3.1 钢骨 架模塑墙板的厚度应满足建筑隔声、建筑节能和防火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墙高不 大于 3.3m 的 墙体,厚度不应小于 140mm;2 对墙高大 于 3.3m 的墙 体,厚度应按 现行行业标准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 227 计算确定。6.3.2 承重 墙板立柱截面不应小于 2C9040100.75,成对 C 型钢之间设置竖向间距不大 于 1.2m 的缀 板,缀板宽度不小于 90,采用螺钉连接时每边螺钉数量不少于 5 个,立柱间距不应大于 400mm;非承重墙板立柱截面不应小于 2C9040100.60,立柱间距不应大于 400mm。钢骨架 模塑 墙板顶 部和 底部用 自攻 螺钉与 通长 角铁连接(图 6.3.2)。12 图 6.3.2 墙 板 钢骨 架 1 角钢;2 缀板;3 自攻螺钉;4 立钢 6.3.3 墙体 系统由标准墙板、门窗过梁板、窗下板、顶导梁和底 导梁、角柱、面板等部件组成(图 6.3.3)。图 6.3.3 墙 体结构 系 统 1 标准墙板;2 顶导梁;3 底导梁;4 层间导梁(顶+底导梁);5 过梁板;6 窗下板;7 小连接片;8 自攻螺钉;9 立柱;10 窗下板边立柱 10 78912345 65 13 6.3.4 钢骨 架模塑墙板与基础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底导梁与 基础连接的地脚螺栓设置应按计算确定;2 底导梁和 基础之间 宜 通长设置 厚 度不小于 1mm 的 防腐防潮垫,其宽度不小于底导梁的宽度;3 底导梁交 接时,平行搭接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200mm,垂直搭接时,垂直方向的底导梁切翼缘后与贯通导梁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墙厚;4 应在下列 位置设置抗拔锚栓(或抗拔件):1)抗剪墙 的端部和角 部;2)建筑墙体 角部;3)落地洞口 及下部墙体高度小于 900mm 的非落地 洞口,在 洞口部位的两侧。5 抗 拔 锚栓(或 抗 拔 件)大 小 及 连接 螺 钉、螺栓 的 数 量应由计算确定,抗拔锚栓的规格不宜小于 1 个 M16。抗拔件的立板钢板厚度不宜小于 3 mm,底板钢板、垫片厚度不宜小于 6mm,与立柱采用螺钉连接时螺钉不应少于 6 个 M4.2。螺 钉排列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 的要求。6.3.5 墙体 顶、底导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墙体顶、底导梁宜采用冷弯 U 型钢,层间宜采用高频焊接H 型钢代替上下层墙体的顶、底导梁,顶、底导 梁壁厚不宜小于所连接墙体立柱的壁厚;2 承 重 墙体的 顶 导 梁 可按 支 承 在 墙体 两 立 柱 之间 的 简 支梁计算,并 应 根 据 楼 面 梁 或 屋 架 传 来 的 跨 间 集 中 力 与 考 虑 施 工 时 的1.0kN 集中施 工荷载产生的较大弯矩设计值,按现行行业标准 低层 冷 弯 薄 壁型 钢 房 屋 建筑 技 术 规 程JGJ227 的规 定 验 算 其强 度 和稳定性。6.3.6 上 下 层 墙 板 宜 对 齐,立 柱 除 门 窗 洞 口 局 部 范 围 外 应 上 下 对齐。门窗洞口上方采用桁架过梁时,上部墙板立柱应与桁架节点对齐。14 6.3.7 承重 墙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 筑技术规程JGJ 227 的要求设 置抗剪墙。6.3.8 墙板 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墙板平接 及阴角连接件的厚度不应小于0.8mm,宽度不应小于40mm;2 墙板平接 时在墙体两面采用连接件连接墙板边立柱,上下距顶底导梁1m,连接件不 少于2 对,每侧与立柱连接的螺钉不少于3 个;3 墙体交叉 及转角的阴角处,墙板应有临边立柱,应设置不少于2 个阴角 连接件,与顶导梁和底导梁距离1m,每侧与立柱连接的螺钉不少于4 个;4 墙体转角 处,墙板应有临边立柱,阳角应采用大包角连接板,范围应覆盖两侧墙板立柱以及顶 导梁和底导梁,两侧与墙板立柱及导梁的连接螺钉间距不大于200mm。6.3.9 墙体 开洞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墙 体 的门、窗 洞 口 上方 应 设 置 过梁,过 梁 的形 式 可 选用实腹式或桁架式;2 洞 口 两侧应 设 置 边 立柱,洞 口 边立 柱 宜 从 墙体 底 部 直通至墙体顶部,并与墙体底导梁和顶导梁相连接,边立柱规格应根据洞口宽度及负荷情况确定。6.3.10 长度 超过 6m 的 墙体中部以及楼面主梁支承处应设置型钢立柱。型钢柱宜选用冷轧或热轧成型的方钢管、热轧 H 型 钢、高频焊接或普通焊接的 H 型钢,截面尺寸应根据 现行 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 准GB50017 计算确定。6.3.11 楼 层 处 宜 采 用 平 放 的 高 频 焊 接 H 型钢构件连接上下层墙板,H 型钢翼缘厚不宜小于 1.5mm,腹板宜采取减少热桥的措施。6.3.12 当采 用 U 型槽钢做墙板上下层间导梁时,两层墙板之间应设置层拉带,层拉带厚度不应小于 0.8mm,宽度 不应小于 90mm,长度不应小于 400mm,设置间距不应超过 1.2m。层拉带除墙体端15 部外,应采用两条交叉布置。层拉带与立柱、导梁的连接螺钉,当竖 向 布 置 时 不 应 少 于 12M4.2,两条层拉带交叉布置时不应少于16M4.2,端 部不少于 3M4.2,层拉带 与立柱夹角不应小于 30 度且不应大于 60 度。(图 6.3.12)图 6.3.12 层 拉带 与 墙板 连接 1 上层墙板;2 层拉带;3 自攻螺钉;4 下层墙板 6.3.13 抗 剪 墙 体 可 在 钢 骨 架 模 塑 墙 板 两 侧 设 置 钢 丝 网 水 泥 抹 灰层,也可采用成品板材。抗剪墙体面板采用成品板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墙体面板 最小厚度应符合表 7.3.10 规定;表 7.3.10 墙 体面 板 最小 厚度 面板材料 纸面石膏板 定向刨花板 水泥纤维板 最小厚度(mm)12 9 8 2 墙 体 面板应 与 墙 体 立柱 采 用 螺 钉连 接,墙 体面 板 的 边部和接缝 处 螺钉 的间距 不宜 大于 150mm,墙体 面板 内部的 螺钉 间距不宜大于 300mm;3 墙体面板 宜错缝拼接,拼接缝应在墙板立柱上。16 6.3.14 对 无墙 体 面 板 与立 柱 相 连 的抗 剪 墙,应设 置 墙 体 支撑,其设置和构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227 的规定。6.3.15 墙上 吊挂重物和安装设备处应核算墙板立柱承载力,根据需要采取增设龙骨、增加立柱厚度等加强措施;吊挂件应锚固在龙骨或型钢上,并作防腐处理。6.4 楼盖与 屋盖 6.4.1 楼面 构件宜采用卷边槽型冷弯薄壁型钢,楼面梁跨度 较大时也可采用冷弯薄壁型钢桁架,楼盖构件之间宜用螺钉可靠连接。6.4.2 楼面 梁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 227 按受弯构 件验算其强度、整体稳定性以及支座处腹板的局部稳定性,当采用普通型钢主梁时,普通型钢主梁应按 现行 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设计计 算。6.4.3 楼面 梁的跨度超过 3.6m 时,梁跨中应设置通长的刚性撑杆,刚性撑杆截面形式应与梁相同,厚度不应小于 1.0mm,刚性撑 杆端部与梁连接螺钉不应少于 2 个。6.4.4 楼面 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压型 钢板-混凝土组合楼板时,楼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J 138 的规定;2 采用钢筋 桁架楼承板等现浇楼板时,应符合相应楼板的有关规定;3 采用加筋 纤维水泥板、加筋水泥加气发泡板、定向刨花板等板材时,应符合相应板材的有关规定。6.4.5 楼面 梁与墙板立柱宜对齐,局部不对齐时应核算墙板立柱间水平构件的承载力。6.4.6 坡屋 顶承重结构可采用桁架或斜梁,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 227 的规 定。屋17 面承重结构在墙顶支承 处应核算 墙体 立柱承载力。6.4.7 屋面 板可采用钢骨架模塑板,其钢骨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 227 的规 定。屋面 板与墙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屋 面板与 屋顶承重结构应可靠连接,当屋顶承重结构无法采用螺钉直连时可采用阴角连接件连接,连接螺钉每侧不应少于 3个;2 挑檐应设 置封边滴水檐,挑檐与墙体的阴角处与墙板钢立柱对应设置阴角连接件,连接螺钉每侧不应少于 3 个(图 6.4.7a)。坡屋顶时,在墙板顶面与墙板立柱对应位置设置楔形连接件,墙顶楔形间隙采用防火棉等封 堵;3 屋面板与 外墙平齐时,板端设普通 U 形槽,并采用檐拉带与墙板连接,檐拉带间距不应大于 1.2 m(图 6.4.7b)。123453 2 a)挑 檐处连接 b)屋顶板与外墙平齐时连接 图 6.4.7 平 屋顶板 与 墙体 连接构 造 1 封边滴水檐;2 阴角连接件;3 墙顶导梁;4 封边 U 型槽 板;5 檐拉带 6.4.8 屋 盖 采 用 薄 壁 型 钢 外 覆 结 构 面 板 时,应 符 合 现 行 行 业 标 准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 227 的规定。6.4.9 屋 面 板采用钢骨架模塑板时,应设置 通长钢带,钢带间距不应大于 3m,在屋 面 板龙骨处用 2 个 螺钉连接。屋 面板交界处应采用两条钢带以 X 形连接,采用圆头自攻钉 15-20 个与龙骨连接(图6.4.8)。18 图 6.4.8 屋 面 板连 接 构造 1 屋面 板;2 角拉带;3 自攻螺钉;4 通长钢带 19 7 设备与 管线设计 7.0.1 给水、排水、供暖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与部 件的接口形式及位置应便于维修更换;2 部件内设 置分水器时,分水器与用水器具、供热回路的管道应一对一连接,管道中间不得出现接口,并宜采用装配式的管线及其配件连接。分水 器设置位置应有排水措施,并便于检修。7.0.2 设备 管线宜预留和预埋,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备管线 应进行综合设计,减少平面交叉;2 竖向管线 宜集中布置,并应满足维修更换的要求;3 竖向电气 管线宜统一设置在预制墙板内或装饰墙面内,电气管线布置应保持安全间距。4 建筑的部 件之间、部件与设备之间的连接应采用标准化接口。7.0.3 管线 穿过楼板的部位,应采取防水、防火、隔声等措施。7.0.4 预埋 水电管线的外径不宜大于墙体厚度的 1/3;墙体 中暗埋水管时,应采取防结露措施。外墙中不应暗埋 各种箱柜和上下水管线。7.0.5 预埋 管道穿墙节点应符合图 7.0.5 的规定。管道外壁与钢骨架之间的间隙不宜大于 30mm,间隙 采用水泥砂浆或岩棉填充,外侧用建筑密封胶嵌缝。20 图 7.0.5 预 埋管道 穿 墙节 点 1 自攻螺丝;2 聚苯乙烯;3 穿墙管;4 砂浆填实;5 建筑密封胶嵌缝 7.0.6 配电 箱、控制柜宜选用薄型箱体,电器开关及配电箱安装应符合图 7.0.6 的规定。21 图 7.0.6 电 器开关 及 配电 箱安装 1 自攻螺钉;2 插座盒;3 开关盒;4 接线盒;5 线管;6 暗线开关盒或插座盒;7 暗线插座;8 暗线开关 22 8 构件制 作与运输 8.1 一般规 定 8.1.1 钢骨 架模塑墙板宜在工厂按照构件设计图要求进行生产制作,生产条件及设备应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检验的要求。8.1.2 钢骨 架模塑墙板的镀锌钢板、保温材料的质量均应根据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构件生产应有完整的质量检验记录。8.1.3 钢骨 架模塑墙板生产前,应根据本标准的设计要求,拆分并编制构件制作图,构件制作图应包含下列内容:1 立柱、撑 杆、加强件等布置图;2 墙板的立 柱、撑杆等的连接构造图;3 机电设备 综合图;4 预制构件 编号。8.1.4 预制 构件验收合格后应统一进行标识,标识应满足唯一性和可追溯性的要求。8.2 钢骨架 模塑墙板制作 8.2.1 钢骨 架模塑墙板的生产应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8.2.2 冷弯 薄壁型钢的加工制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 227 的规定。8.3 构件检 验 8.3.1 钢骨 架模塑墙板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 8.3.1 的规定。23 表 8.3.1 外观 质量 项 目 要 求 板 面 板 面平整,无明显翘曲、变形,表面无胶痕、油污,无明显划痕、裂纹、损伤 切 口 切口平直,切面整齐,芯材密实 8.3.2 钢骨 架模塑墙板的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8.3.2的规定。表 8.3.2 尺寸 允许偏差(mm)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长 度-30 尺量检查 宽 度 2 钢尺量一端及中部,取其中偏差绝对值较大处 厚 度 02 对角线差 6.0 钢尺量两个对角线 板侧面平直度 h/1000 拉线、钢尺量最大侧向弯曲处 板面平整度 h/1000 2m 靠尺和塞尺 检查 注:h 为板长度。8.3.3 钢骨 架模 塑 墙 板 的性 能 指 标 及检 验 方 法 应符 合 表 8.3.3 的规定。表 8.3.8 钢骨 架模塑墙板的性能指标 项 目 单 位 性能指标 试验方法 耐火极限 隔热性 h 0.5 GB/T 9978.1、GB/T 9978.4 完整性 燃烧性能 级 不低于 B1 GB 8624 导热系数(平均温度 25)W/(m k)0.035 GB/T 10295 拉伸粘结强度(型钢与保温材料)MPa 0.10 JGJ 144 隔声 dB 40 GB/T 8485 吊挂力 N 1000 GB/T 30100 标准沙袋耐撞击性能(5 次)撞击能量 N m 150 GB/T 30100 降落高度 mm 注:钢 骨 架 模 塑 墙 板 的 导 热 系 数、隔 声 均 指 的 是 墙 板 两 侧 未 抹 砂 浆 或 面 板 材料 的 裸 墙 板 的 性 能 指 标。耐 火 极 限、燃 烧 性 能、以 及 力 学 指 标 均 指 包 含 面 板或保护层的墙板。24 8.3.4 产品 出厂前应由生产单位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逐件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尺寸偏差、外观质量、保温材料密度及导热系数。8.3.5 有下 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本标准 8.3.1 条、8.3.2 条和 8.3.3 条所有项目进行型式检验:1 新产品生 产试制定型鉴定时;2 正式生产 后,原材料、配合比、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3 正常生产 时,每年进行一次;4 停产半年 以上恢复生产时;5 出厂检验 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6 用户有特 殊要求时;7 国家质量 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6 抽样 方法应符合下列方法:1 尺寸偏差 和外观检验样品,对于同一规格的板块,不超过200 块为一批,每批抽查数量为 10 块。2 性能指标 检验样品,对于同一原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尺寸,稳定连续生产的产品组成同一受检批,每个批量为 1500 块,不足 1500 块 亦作为一个批量,每批抽查数量不少于 3 块。8.3.7 判定 规则 1 外观质量 和尺寸偏差检验若 10 块 钢骨架模塑墙板中有 8块全部项目达到 8.3.1、8.3.2 的要求,则应判定该批产品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合格;若不符合的产品超过 2 块时,应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2 性能指标 检验 若受检 样品的性能指标符合表 8.3.3 中相应规 定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 2 项或 2 项以上不合 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若仅有 1 项指 标不符合规定,从原批量中加倍抽取,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仍不符合表 8.3.3 中25 相应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导热系数、拉伸粘结强度(型钢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检验项目不得复检。8.3.8 钢骨 架模塑墙板检查合格后,应在构件上设置标识,标识内容宜包括构件编号、制作日期、合格状态、生产单位等信息。8.4 运输与 堆放 8.4.1 产品 搬运、装卸过程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应将板材长 度方向作为受力边,不得相互撞击。运输工具底面必 须平整并设法使产品固定好,在运输过程中减少震动、碰撞,避 免破坏和变形,避免与油类物资混运。必要时应有遮蓬,防止雨雪淋湿,严禁烟火。8.4.2 产品 应按不同型号、规格分类放置,以单层立放为宜,倾 斜角度不大于 15,以防变 形;存放场地应坚实平整、干燥通风,防止侵蚀介质和明水侵害,远离火源。采用方木支垫时应保证产品不致变形。露天堆放时应有遮盖措施。26 9 施工安 装 9.1 一般规 定 9.1.1 钢骨 架模塑墙板建筑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9.1.2 施工 用的设备、机具、工具和计量器具,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在合格检定有效期内。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部品部件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9.1.3 施工 单位应对现场安装人员进行相应专业的培训。9.1.4 应采 取可靠措施保证施工期间结构的整体性与稳定性。9.2 基础施 工 9.2.1 钢筋 混凝土基础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建筑地 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 的规定。9.2.2 基础 预埋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墙体端头 相交或墙体正交部位中心位置预埋螺栓,门洞两侧 3040mm 应预埋螺栓,墙体拐角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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