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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设计指南DB4102/T 024-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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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设计指南DB4102/T 024-2021.pdf

ICS 9 3.0 1 0CCS P 0 4DB4102开 封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1 0 2/T 0 2 4 2 0 2 1海绵 城市建 设设施 设计指 南2 0 2 1-0 7-0 2 发 布2 0 2 1-0 8-0 1 实 施开 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1 0 2/T 0 2 4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编 制 内 容.24.1 一 般 规 定.24.2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分 类.24.3 海 绵 城 市 雨 水 系 统.25 海 绵 设 施 设 计.35.1 单 项 海 绵 设 施 选 用.35.2 建 筑 与 小 区(绿 色 屋 顶).45.3 建 筑 与 小 区(屋 面 雨 水 断 接 技 术).55.4 城 市 道 路.55.5 绿 地、公 园 与 广 场.65.6 河 湖 水 系.76 海 绵 设 施 植 物 选 择 与 换 填 土 要 求.86.1 植 物 选 择.86.2 换 填 土 要 求.8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单 项 海 绵 设 施 设 计 图 纸.9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建 筑 与 小 区 系 统 设 计 图 纸.3 9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城 市 道 路 系 统 设 计 图 纸.5 0附 录 D(资 料 性 附 录)绿 地、公 园 与 广 场 系 统 设 计 图 纸.6 0附 录 E(资 料 性 附 录)河 湖 水 系 系 统 设 计 图 纸.6 8附 录 F(资 料 性 附 录)海 绵 设 施 常 用 植 物 应 用 名 录.7 9D B 4 1 0 2/T 0 2 4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开 封 市 城 市 管 理 局(城 市 综 合 执 法 局)提 出。本 文 件 由 开 封 市 城 市 管 理 局(城 市 综 合 执 法 局)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开 封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有 限 公 司、苏 交 科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蔡 可 宁、郭 舒 娅、刘 培 坤、张 丽 霞、梁 志 鹏、刘 俊 鹏、王 红 霞、杨 斌、刘博、杨 楠、董 靖、王 岩、李 璐、孙 涛、赵 丽 丽、霍 文 博、王 灿、曾 瑜、王 晓 云、张 亚 平、李 芙、罗 佳欣、张 熠、姚 鑫 雨、郑 倩。D B 4 1 0 2/T 0 2 4 2 0 2 11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设 施 设 计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开 封 市 新 建、改 建、扩 建 项 目 中 的 海 绵 城 市 低 影 响 开 发 雨 水 系 统 相 关 内 容 的 设 计,用 于 指 导 相 关 设 计 人 员 进 行 设 计,部 分 内 容 可 直 接 选 用 并 指 导 施 工。本 文 件 根 据 适 用 范 围 和 技 术 措 施 分 为 建 筑 与 小 区、城 市 道 路、绿 地、公 园 与 广 场,河 湖 水 系 及 其他 单 项 通 用 设 施 五 部 分 内 容。本 文 件 设 计 时 所 采 用 的 设 计 参 数、指 标 要 求 等 需 与 开 封 市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结 合 使 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0 0 0 9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规 范G B 5 0 0 1 4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G B 5 1 1 9 2 公 园 设 计 规 范G B/T 5 1 3 4 5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评 价 标 准C J J 1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施 工 与 质 量 验 收 规 范J T G/T D 3 2 公 路 土 工 合 成 材 料 应 用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5 1 3 4 5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绿 色 屋 顶 g r e e n r o o f又 称 种 植 屋 面 或 屋 顶 绿 化,指 在 高 出 地 面 以 上,周 边 与 自 然 土 层 不 相 连 接 的 各 类 建 筑 物、构 筑 物的 顶 部 和 天 台、露 台 上 由 表 层 植 物、覆 土 层 和 疏 水 设 施 构 建 的 具 有 一 定 景 观 效 应 的 绿 化 屋 面。3.2雨 水 花 园 r a i n g a r d e n是 自 然 形 成 或 人 工 挖 掘 的 浅 凹 绿 地,用 于 收 集 来 自 屋 顶 或 地 面 的 降 雨 径 流,种 植 灌 木、花 草,通过 植 物、土 壤 和 微 生 物 的 综 合 作 用 滞 留、渗 滤、净 化 雨 水,是 生 物 滞 留 设 施 的 一 种。3.3高 位 花 坛 h i g h l e v e l p a r t e r r e一 种 在 建 筑 周 围 设 置,作 为 雨 水 净 化 装 置 来 接 纳、净 化 屋 面 雨 水 的 海 绵 设 施。3.4生 态 树 池 e c o l o g i c a l t r e e p o o l是 树 木 生 长 的 地 下 空 间,多 采 用 适 合 树 木 生 长 的 专 用 配 方 土,底 部 设 置 有 排 水 导 管,可 消 纳 其 周边 铺 装 地 面 产 生 的 部 分 降 雨 径 流,是 生 物 滞 留 设 施 的 一 种。3.5雨 水 罐 r a i n w a t e r t a n kD B 4 1 0 2/T 0 2 4 2 0 2 12雨 水 罐 也 称 雨 水 桶,为 地 上 或 地 下 封 闭 式 的 简 易 雨 水 集 蓄 利 用 设 施,可 用 塑 料、玻 璃 钢 或 金 属 等材 料 制 成。3.6调 节 塘 r e g u l a t i n g p o n d也 称 干 塘,主 要 用 于 削 减 雨 水 管 渠 峰 值 流 量,一 般 为 地 上 敞 口 式 调 节 塘,由 进 水 口、调 节 区、出口 设 施、护 坡 及 堤 岸 构 成,也 可 通 过 合 理 设 计 使 其 具 有 渗 透 功 能,起 到 补 充 地 下 水 和 净 化 雨 水 的 作用。3.7湿 塘 w e t p o n d用 来 调 蓄 雨 水 并 具 有 生 态 净 化 功 能 的 天 然 或 人 工 水 塘,雨 水 是 主 要 补 给 水 源。4 编 制 内 容4.1 一 般 规 定4.1.1 本 指 南 采 用 的“渗、滞、蓄、净、用、排”等 各 项 技 术 措 施,通 过 总 体 设 计、海 绵 设 施 单 项 设计 及 设 施 组 合 等 方 面 提 供 满 足 设 计 不 同 阶 段 和 深 度 要 求 的 内 容。4.1.2 本 指 南 主 要 对 各 类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项 目 的 设 计 导 向、要 点 做 出 要 求,具 体 各 项 设 施 的 尺 寸、材 料等 设 计 参 数 为 建 议 值,设 计 时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参 照 本 指 南 及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进 行 实 际 取 值。4.2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分 类4.2.1 建 筑 与 小 区4.2.1.1 建 筑 与 小 区 屋 面 和 路 面 雨 水 应 通 过 有 组 织 的 汇 流 与 转 输,经 预 处 理 后 引 入 绿 地 内 的 生 物 滞 留设 施 内,对 径 流 雨 水 进 行 滞 蓄、过 滤、净 化 等 处 理 后 排 放 或 回 用。4.2.1.2 建 筑 屋 面 有 条 件 建 设 为 绿 色 屋 顶,屋 面 雨 水 宜 进 行 断 接 处 理。4.2.1.3 人 行 荷 载 道 路 和 停 车 位 宜 建 设 为 透 水 路 面 结 构。4.2.2 城 市 道 路4.2.2.1 城 市 道 路 径 流 雨 水 应 通 过 有 组 织 的 汇 流 与 转 输,经 预 处 理 后 引 入 道 路 分 隔 带 或 红 线 外 绿 地内,并 通 过 设 置 在 绿 地 内 的 生 物 滞 留 设 施,对 径 流 雨 水 进 行 滞 蓄、过 滤、净 化 等 处 理 后 排 放。4.2.2.2 高 架 道 路 雨 水 宜 进 行 断 接 处 理;人 行 荷 载 道 路 宜 建 设 为 透 水 路 面 结 构。4.2.3 绿 地、公 园 与 广 场4.2.3.1 绿 地、公 园 与 广 场 及 周 边 区 域 径 流 雨 水 应 通 过 有 组 织 的 汇 流 与 转 输,经 预 处 理 后 引 入 绿 地 内的 生 物 滞 留 设 施 中。4.2.3.2 公 园 内 建 筑 屋 面 有 条 件 建 设 为 绿 色 屋 顶,屋 面 雨 水 宜 进 行 断 接 处 理,人 行 荷 载 道 路 宜 建 设 为透 水 路 面 结 构。4.2.4 河 湖 水 系4.2.4.1 河 湖 水 系 作 为 海 绵 城 市 的 最 终 蓄 水 体,在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中 应 注 重 保 护 水 体、控 制 水 面 率;同时,在 河 湖 水 系 治 理 中,应 注 重 生 态 修 复,保 护 水 环 境。4.2.4.2 水 系 岸 线 宜 建 设 为 生 态 岸 线。4.3 海 绵 城 市 雨 水 系 统4.3.1 源 头 减 排 设 施4.3.1.1 源 头 减 排 设 施 应 有 利 于 雨 水 就 近 入 渗、调 蓄 或 收 集 利 用 降 低 雨 水 径 流 总 量 和 峰 值 流 量,控 制径 流 污 染。4.3.1.2 源 头 减 排 设 施 包 括 渗 透、滞 留、调 蓄、净 化、回 用 和 排 放,通 过 各 类 技 术 的 组 合 应 用,可 实现 径 流 总 量 控 制、峰 值 控 制、径 流 污 染 控 制、雨 水 资 源 化 利 用 等 目 标。D B 4 1 0 2/T 0 2 4 2 0 2 134.3.1.4 开 封 中 心 城 区 工 程 地 质 层 以 粉 土 与 粉 质 粘 土 为 主,土 体 透 水 性 较 好,综 合 经 济 与 可 行 性 建 议在 低 影 响 开 发 技 术 方 面,以“渗、滞、蓄、净”为 主,以“用、排”为 辅。其 他 区 域 应 结 合 本 区 域 的地 质 情 况,选 择 适 宜 的 源 头 减 排 设 施。4.3.2 排 水 管 渠 设 施4.3.2.1 排 水 管 渠 设 施 应 确 保 雨 水 管 渠 设 计 重 现 期 下 雨 水 的 转 输、调 蓄 和 排 放,并 应 考 虑 受 纳 水 体 水位 的 影 响。4.3.2.2 城 市 雨 水 管 渠 系 统,即 传 统 排 水 系 统,应 与 低 影 响 开 发 雨 水 系 统 共 同 组 织 径 流 雨 水 的 收 集、转 输 与 排 放。4.3.2.3 雨 水 管 渠 系 统 设 计 标 准 应 满 足 G B 5 0 0 1 4 和 地 方 标 准 的 要 求。4.3.3 排 涝 除 险 设 施4.3.3.1 超 标 雨 水 排 放 系 统,用 来 应 对 超 过 雨 水 管 渠 系 统 设 计 标 准 的 雨 水 径 流,一 般 通 过 综 合 选 择 自然 水 体、多 功 能 调 蓄 水 体、行 泄 通 道、调 蓄 池、深 层 隧 道 等 自 然 途 径 或 人 工 设 施 构 建,达 到 内 涝 防 治设 计 重 现 期 的 要 求。4.3.3.2 雨 水 系 统 设 计 应 采 取 工 程 性 和 非 工 程 性 措 施 加 强 城 镇 应 对 超 过 内 涝 防 治 设 计 重 现 期 降 雨 的 韧性,并 应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避 免 人 员 伤 亡。灾 后 应 迅 速 恢 复 城 镇 正 常 秩 序。4.3.3.3 受 有 害 物 质 污 染 场 地 的 雨 水 径 流 应 单 独 收 集 处 理,并 应 达 到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标 准 后 方 可 排 入 排水 管 渠。4.3.3.4 雨 水 系 统 设 计 应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洪 水 对 城 镇 排 水 工 程 的 影 响。5 海 绵 设 施 设 计5.1 单 项 海 绵 设 施 选 用在 海 绵 城 市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应 根 据 工 程 内 容、地 理 位 置 等 具 体 情 况 采 用 不 同 的 单 项 海 绵 设 施,具 体 设 施 可 根 据 表 1 推 荐 选 用。表 1 单 项 海 绵 设 施 选 用 表编号 设施名称 建筑与小区 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及广场河湖水系1 绿色屋顶 2 雨水花园 3 生态草沟 4 高位花坛 5 生物滞留带 6 下沉式绿地 7 旱溪 8 植草沟 9 调节塘 1 0 湿塘 1 1 雨水湿地 1 2 水平潜流湿地 1 3 透水路面 注:推荐选用;可选用;不宜选用。D B 4 1 0 2/T 0 2 4 2 0 2 145.2 建 筑 与 小 区(绿 色 屋 顶)5.2.1 技 术 要 求5.2.1.1 种 植 类 型 可 分 为 简 单 式、花 园 式、容 器 式 三 种。5.2.1.2 简 单 式 种 植:仅 种 植 地 被 植 物、低 矮 灌 木。种 植 土 宜 选 择 轻 量 化 的 改 良 土 或 无 机 种 植 土,种植 土 厚 度 宜 1 0 0 m m 3 0 0 m m。5.2.1.3 花 园 式 种 植:种 植 乔 灌 木 和 地 被 植 物,并 设 置 园 路、坐 登、水 池 等 休 憩、观 赏 设 施。种 植 土宜 选 用 无 机 种 植 土,也 可 选 用 改 良 土 或 田 园 土。种 植 土 厚 度 宜 3 0 0 m m 6 0 0 m m,当 种 植 大 乔 木 时,局 部 可 加 厚 种 植 土。5.2.1.4 容 器 式 种 植:在 可 移 动 组 合 的 容 器、模 块 中 种 植 植 物,并 码 放 在 屋 面 上。种 植 土 宜 选 择 轻 量化 的 改 良 土 或 无 机 种 植 土,种 植 土 厚 度 宜 1 0 0 m m 3 0 0 m m。5.2.1.5 种 植 屋 面 植 被 层 设 计 应 根 据 建 筑 高 度、屋 面 荷 载 屋 面 面 积、坡 度、风 荷 载、光 照、功 能 要 求和 养 护 管 理 等 因 素 确 定,种 植 类 型 选 用 可 按 表 2 执 行(本 表 也 可 适 用 于 既 有 建 筑 的 屋 面)。表 2 种 植 类 型 选 用 表种植类型选用表屋面坡度及类型种植类型简单式种植 花园式种植 容器式种植2%-1 0%平屋面种植 1%-2%地下室顶板种植 5.2.2 设 计 要 点5.2.2.1 种 植 屋 面 设 计 应 遵 循“防、排、蓄、植”并 重 和“安 全、环 保、节 能、经 济,因 地 制 宜”的原 则。5.2.2.2 种 植 屋 面 不 宜 设 计 为 倒 置 式 屋 面。5.2.2.3 种 植 屋 面 工 程 结 构 设 计 时 应 计 算 种 植 荷 载;既 有 建 筑 屋 面 改 造 为 种 植 屋 面 前,应 对 原 结 构 进行 鉴 定,并 根 据 鉴 定 结 果 确 定 种 植 形 式。5.2.2.4 种 植 屋 面 的 设 计 荷 载 应 符 合 G B 5 0 0 0 9 的 规 定,尚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a)种 植 荷 载 应 包 括 初 栽 植 物 荷 载 和 植 物 生 长 期 增 加 的 可 变 荷 载,一 般 情 况 下,树 高 増 加 2 倍,其重 量 增 加 8 倍,需 1 0 年 时 间。b)简 单 式 种 植 屋 面 荷 载 不 应 小 于 1.0 k N/m2,花 园 式 种 植 屋 面 荷 载 不 应 小 于 3.0 k N/m2(均 应 纳 入屋 面 结 构 永 久 荷 载),初 栽 植 物 荷 载 可 按 表 3 执 行。c)种 植 土 的 荷 载 应 按 饱 和 水 密 度 计 算。表 3 初 栽 植 物 荷 载 表初栽植物荷载表植物类型 小乔木(带土球)大灌木 小灌木 地被植物植物高度或面积 2.0 2.5 m 1.5 2.0 m 1.0 1.5 m 1.0 m2植物荷重(k N/株)0.8 1.2 0.6 0.8 0.3 0.6 0.1 5 0.3 k N/m2种植荷载(k N/m 2)2.5 3.0 1.5 2.5 1.0 1.5 0.5 1.0注 1:小乔木与灌木在屋面种植时一般均为孤植点景,计算屋面荷载时可视作局部荷载。注 2:屋顶花园有特殊要求时,应单独计算结构荷载。D B 4 1 0 2/T 0 2 4 2 0 2 155.2.2.5 种 植 平 屋 面 的 排 水 坡 度 不 宜 小 于 2%,檐 沟 的 排 水 坡 度 不 宜 小 于 1%。5.2.2.6 种 植 屋 面 的 坡 度 不 应 大 于 5 0%。屋 面 坡 度 小 于 1 0%的 种 植 坡 屋 面 可 参 照 平 屋 面 设 计;屋 面坡 度 大 于 等 于 2 0%的 种 植 坡 屋 面 应 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防 滑 构 造,其 绝 热 层、防 水 层、排(蓄)水 层、种 植土 层 等 均 应 采 取 防 滑 措 施。5.2.2.7 种 植 屋 面 防 水 层 应 采 用 不 少 于 两 道 防 水 设 防(满 足 级 防 水 的 要 求),且 上 道 应 为 耐 根 穿 刺 防 水材 料;两 道 防 水 层 应 相 邻 铺 设 且 其 材 料 性 能 应 相 容。耐 根 穿 刺 防 水 层 上 应 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保 护 层。5.2.2.8 种 植 屋 面 应 根 据 种 植 形 式 和 汇 水 面 积,确 定 水 落 口 数 量 和 水 落 管 直 径,并 应 设 置 雨 水 收 集 系统。5.2.3 细 部 构 造5.2.3.1 伸 出 屋 面 的 管 道 和 预 埋 件 等 应 在 防 水 工 程 施 工 前 安 装 完 成。后 装 的 设 备 基 座 下 应 增 加 一 道 防水 增 强 层,施 工 时 应 避 免 破 坏 防 水 层 和 保 护 层。5.2.3.2 种 植 屋 面 的 女 儿 墙、周 边 泛 水 部 位 和 屋 面 檐 口 部 位,应 设 置 缓 冲 带,其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 0 0m m,缓 冲 带 可 结 合 卵 石 带、园 路 或 排 水 沟 等 设 置。5.2.3.3 种 植 屋 面 防 水 层 的 泛 水 高 度 高 出 种 植 土 不 应 小 于 2 5 0 m m。5.2.3.4 竖 向 穿 过 屋 面 的 管 道,应 在 结 构 层 内 预 埋 套 管,套 管 高 出 种 植 土 不 应 小 于 2 5 0 m m。5.2.3.5 坡 屋 面 种 植 檐 口 顶 部 应 设 置 种 植 土 挡 墙,挡 墙 应 埋 设 排 水 管;挡 墙 应 铺 设 防 水 层,并 与 檐 沟防 水 层 连 成 一 体。5.2.3.6 硬 质 铺 地 应 向 水 落 口 处 找 坡,当 种 植 挡 墙 高 于 铺 装 地 面 时,挡 墙 应 设 置 排 水 孔5.2.3.7 水 落 口 位 于 绿 地 内 时,水 落 口 上 方 应 设 置 雨 水 观 察 井,并 应 在 周 边 设 置 宽 度 不 小 于 3 0 0 m m的 卵 石 缓 冲 带;水 落 口 位 于 铺 装 层 上 时,基 层 应 满 铺 排 水 板,上 设 雨 箅 子。5.2.3.8 种 植 屋 面 排 水 沟 上 铺 设 盖 板 可 作 为 园 路,其 侧 墙 应 设 置 排 水 孔。5.2.3.9 变 形 缝 上 不 应 种 植,变 形 缝 墙 应 高 出 种 植 土,可 铺 设 盖 板 作 为 园 路。5.2.3.1 0 根 据 植 物 种 类、种 植 土 厚 度,地 形 可 采 用 起 伏 形 式。5.3 建 筑 与 小 区(屋 面 雨 水 断 接 技 术)5.3.1 技 术 要 求5.3.1.1 雨 水 断 接 是 指 切 断 径 流 排 放 通 道,辅 助 雨 水 径 流 生 态 化 控 制、资 源 化 利 用,使 雨 水 尽 可 能 遵循 自 然 水 循 环 的 规 律。5.3.1.2 雨 水 断 接 可 分 为 狭 义 和 广 义 两 类,狭 义 的 雨 水 断 接 常 指 屋 面 雨 水 断 接,广 义 的 雨 水 断 接 还 包括 道 路 广 场 等 非 建 筑 屋 面 雨 水 径 流 通 道 的 断 接 以 及 对 管 道 系 统 的 断 接。5.3.1.3 屋 面 雨 水 断 接 根 据 雨 水 管 设 置 形 式 可 分 为 建 筑 内 排 水 断 接 及 建 筑 外 排 水 断 接;根 据 断 接 形 式包 含 高 位 花 坛 式、散 水+植 草 沟 式、水 簸 箕 式、雨 水 罐 式 等。5.3.1.4 建 筑 内、外 排 水 是 根 据 建 筑 雨 水 管 道 的 位 置,雨 水 管 道 设 置 在 室 内 的 为 内 排 水,设 置 在 室 外的 为 外 排 水。5.3.2 设 计 要 点5.3.2.1 污 染 严 重 的 工 业 汇 水 区 域,一 般 不 宜 做 雨 水 断 接,以 避 免 污 染 转 移 扩 散。5.3.2.2 调 整 地 面 高 程 和 坡 度、合 理 配 置 植 物。优 先 选 择 渗 透 性 良 好 的 砂 性 土 壤 或 采 取 部 分 更 换 改 良土 壤 的 措 施。对 土 壤 渗 透 性 较 好 的 场 地,坡 度 1 5%即 可 衔 接 屋 面 断 接 的 雨 水,要 避 免 侵 蚀 土 壤 和 损坏 植 被,最 好 选 择 本 土、耐 淹、非 丛 生 类 的 植 物。5.3.3 细 部 构 造5.3.3.1 当 断 接 的 雨 水 排 入 绿 地 时,断 接 处 与 墙 体 保 持 一 定 间 距,一 般 应 大 于 0.6 m。5.3.3.2 高 层 建 筑 的 断 接 应 设 置 雨 水 消 能 措 施,防 止 对 绿 地 造 成 侵 蚀。5.4 城 市 道 路5.4.1 技 术 要 求5.4.1.1 城 市 道 路 应 在 满 足 道 路 基 本 功 能 的 前 提 下 达 到 相 关 规 划 提 出 的 海 绵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控 制 目 标 与指 标 要 求。D B 4 1 0 2/T 0 2 4 2 0 2 165.4.1.2 城 市 道 路 径 流 雨 水 应 通 过 有 组 织 的 汇 流 与 转 输、经 预 处 理 后 引 入 道 路 红 线 内、外 绿 地 内,并通 过 设 置 在 绿 地 内 的 雨 水 滞 蓄、净 化 等 为 主 要 功 能 的 低 影 响 开 发 设 施 进 行 处 理。5.4.1.3 当 城 市 道 路 径 流 雨 水 排 入 道 路 红 线 内、外 绿 地 时,在 低 影 响 开 发 设 施 前 端,当 雨 水 集 中 进 入时,应 设 置 沉 淀 池(井)等 预 处 理 设 施;当 雨 水 非 集 中 进 入 时,宜 设 置 预 处 理 设 施,对 进 入 绿 地 内 的 初 期雨 水 进 行 预 处 理,以 减 缓 初 期 雨 水 对 绿 地 环 境 及 低 影 响 开 发 设 施 的 影 响。5.4.1.4 道 路 横 断 面 设 计 应 充 分 考 虑 低 影 响 开 发 设 施 建 设 需 求,优 先 选 用 含 绿 化 带 的 横 断 面 形 式;优 化 道 路 横 坡 坡 向、坡 度,充 分 考 虑 路 面 与 道 路 绿 化 带 及 周 边 绿 地 的 竖 向 关 系,便 于 雨 水 径 流 汇 入。5.4.2 设 计 要 点5.4.2.1 道 路 人 行 道 如 采 用 透 水 铺 装 结 构 层,透 水 铺 装 设 计 应 满 足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5.4.2.2 根 据 道 路 横 断 面 设 置 情 况,在 道 路 侧 分 带、中 央 分 隔 带 或 后 排 绿 地 内 设 置 生 物 滞 留 设 施、使路 面 径 流 先 汇 入 各 生 物 滞 留 设 施,超 过 设 施 渗 透 能 力 的 雨 水 溢 流 排 入 市 政 雨 水 管 道。5.4.2.3 路 面 雨 水 宜 首 先 汇 入 道 路 红 线 内 的 绿 地 生 物 滞 留 设 施,在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尽 可 能 增 加 道路 红 线 内 绿 化 带 的 宽 度,以 提 高 其 滞 水 调 节 能 力。在 红 线 内 绿 地 空 间 有 限 时,可 由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协调,将 道 路 雨 水 引 入 红 线 外 绿 地 内 的 生 物 滞 留 设 施。5.4.2.4 合 理 进 行 道 路 绿 地 布 局:三 幅 略、四 幅 略 的 两 侧 分 车 绿 带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0 m,且 宜 通 过 下 沉式 建 设 满 足 对 汇 水 面 内 外 排 水 量 控 制 的 调 蓄 空 同 需 求;5.4.2.5 优 化 道 路 横 坡 坡 向,合 理 组 织 路 面 与 道 略 分 车 绿 带、行 道 树 绿 带、路 侧 绿 带 及 沿 线 绿 地 的 竖向 关 系,便 于 径 流 雨 水 重 力 流 汇 入 低 影 响 开 发 设 施。5.4.2.6 溢 流 口 连 接 管 管 径 建 议 3 0 0 m m,坡 度 i 0.0 1,;生 物 滞 留 带 中 在 排 水 层 设 置 透 水 管 排 除 滞留 雨 水,透 水 管 宜 设 置 清 扫 孔(管)等 清 扫 设 施。5.4.2.7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带 内 生 物 滞 留 设 施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渗 措 施,防 止 径 流 雨 水 下 渗 对 道 路 路 面 及 路基 的 强 度 和 稳 定 性 造 成 破 坏。防 渗 膜 有 效 防 渗 年 限 与 城 市 道 路 路 面 设 计 基 准 期 一 致。其 余 施 工 事 项 应符 合 J T G/T D 3 2 及 C J J 1 的 要 求。5.4.2.8 保 证 道 路 绿 地 率 的 控 例 要 求:园 林 景 观 路 绿 地 率 不 得 小 于 4 0%、宽 度 大 于 5 0 m 的 道 路 绿 地率 不 得 小 于 3 0%、宽 度 在 4 0 m 5 0 m 的 道 路 绿 地 率 不 得 小 于 2 5%、宽 度 小 于 4 0 m 的 道 路 绿 地 率 不 得小 于 2 0%。5.4.2.9 道 路 绿 化 带 内 生 物 滞 留 设 施 的 植 物 应 选 择 耐 旱、耐 涝、主 根 不 发 达 的 品 种,具 体 配 置 根 据 周边 景 观 合 理 配 置。并 且 为 减 少 对 植 物 的 污 染,应 加 强 路 面 的 保 洁。5.4.2.1 0 为 达 到 低 影 响 开 发 设 施 应 有 的 效 果,道 路 施 工 中 应 严 格 按 照 设 计 标 高、尺 寸 进 行 控 制。5.4.2.1 1 现 状 道 路 进 行 海 绵 化 改 造 应 因 地 制 宜,充 分 考 虑 人、非、车 的 通 行 要 求,原 则 上 改 造 后 的生 物 滞 留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 m。5.4.2.1 2 本 指 南 提 供 的 道 路 标 准 横 断 面 为 开 封 市 常 用 断 面 形 式,遇 到 其 他 标 准 横 断 面 时 可 参 考 本 指南 相 关 做 法。5.5 绿 地、公 园 与 广 场5.5.1 技 术 要 求5.5.1.1 公 园 首 先 明 确 在 城 市 绿 地 系 统 规 划 中 的 功 能 定 位,应 符 合 G B 5 1 1 9 2 的 要 求,达 到 上 位 规 划规 定 的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目 标 和 指 标 要 求。5.5.1.2 结 合 公 园 内 部 景 观 及 竖 向 设 计 合 理 对 场 地 内 部 雨 水 进 行 有 组 织 汇 水,并 在 合 适 的 位 置 放 置 相应 的 海 绵 措 施(如 植 草 沟、雨 水 花 园、旱 溪、湿 地 等),具 体 做 法 参 见 大 样 图。5.5.1.3 公 园 应 首 先 消 纳 自 身 降 水,保 证 雨 水 不 外 排。其 次 在 满 足 地 形 及 地 址 条 件 的 前 提 下,协 助 消纳 周 边 区 域 径 流 雨 水。5.5.1.4 海 绵 设 施 中 应 设 置 溢 流 设 施,同 时 保 证 溢 流 设 施 排 放 系 统 与 城 市 雨 水 管 渠 系 统 相 衔 接。5.5.1.5 广 场 海 绵 措 施 的 设 置 必 须 满 足 居 民 游 憩 和 集 会 的 条 件 开 展,并 结 合 景 观 设 计,合 理 布 置 海 绵措 施。5.5.1.6 广 场 设 置 水 景 时,宜 结 合 雨 水 储 存 或 调 蓄 设 施 共 同 设 计,收 集 的 雨 水 经 过 处 理 后 可 用 于 旱 喷水 或 市 政 杂 用。5.5.1.7 当 广 场 位 于 地 下 建 筑 之 上 时,海 绵 设 施 应 采 用 防 渗 措 施。5.5.2 设 计 要 点D B 4 1 0 2/T 0 2 4 2 0 2 175.5.2.1 应 充 分 结 合 现 状 地 形 地 貌 进 行 场 地 设 计,并 合 理 设 置 海 绵 措 施。5.5.2.2 梳 理 场 地 内 部 及 周 边 竖 向 关 系,划 分 汇 水 分 区,确 定 雨 水 汇 集 重 点 位 置。5.5.2.3 公 园 内 部 建 筑 宜 采 用 绿 色 屋 顶,对 雨 水 进 行 初 级 处 理,再 通 过 雨 水 落 管 计 入 高 位 花 坛 等 海 绵措 施 中 滞 留、调 蓄。5.5.5.4 非 承 载 园 路 及 铺 装 广 场 宜 采 用 透 水 铺 装,承 载 园 路 及 铺 装 广 场 应 结 合 地 勘 报 告 确 定 是 否 采 用透 水 路 面 结 构。5.5.5.5 公 园 内 的 海 绵 措 施 的 布 局 及 形 式 与 公 园 设 计 主 题 相 吻 合,做 到 景 观 协 调。5.5.5.6 规 划 承 担 城 市 排 水 防 涝 功 能 的 公 园 绿 地,其 总 体 布 局、规 模、竖 向 设 计 还 应 与 城 市 内 涝 防 治系 统 相 衔 接。5.5.5.7 公 园 内 部 土 壤 应 根 据 不 同 功 能 需 求,合 理 堆 放。5.5.5.8 绿 地 与 公 园 内 的 植 物 选 择 应 根 据 景 观 与 海 绵 措 施 设 计,合 理 进 行 植 物 选 择 与 配 置,海 绵 措 施内 的 植 物 配 置 应 与 总 体 景 观 植 物 配 置 相 吻 合。5.5.5.9 广 场 设 计 时 应 注 意 梳 理 广 场 与 周 边 竖 向 关 系,明 确 广 场 汇 水 分 区 及 需 要 消 纳 的 雨 水 量;明 确广 场 雨 水 溢 流 出 路;明 确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主 要 目 标。5.5.5.1 0 在 地 质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广 场 宜 采 用 透 水 铺 装,提 高 雨 水 下 渗 率。5.5.5.1 1 广 场 竖 向 设 计 时,应 通 过 广 场 本 身 竖 向 设 计 与 排 水 沟 将 雨 水 汇 流、引 流 至 周 边 绿 地 中 的 海绵 措 施 中,去 净 化 雨 水。5.6 河 湖 水 系5.6.1 排 口5.6.1.1 河 湖 水 系 禁 止 设 置 污 水 排 口,新 建 雨 水 排 口 应 建 设 面 源 污 染 消 减 措 施,并 进 行 水 质 监 测,不得 超 过 受 纳 水 体 水 质 管 控 目 标。5.6.1.2 雨 水 管 网 不 得 有 污 水 直 接 排 入 水 体;非 降 雨 时 段,合 流 制 管 渠 不 得 有 污 水 直 排 水 体。5.6.1.3 现 有 合 流 制、混 流 制 排 口 整 治 设 计 中,应 结 合 汇 水 范 围 内 的 源 头 改 造 措 施,设 置 初 期 雨 水 调节 池、截 污 纳 管 等 工 程 措 施 进 行 控 制。5.6.2 生 态 岸 线5.6.2.1 生 态 岸 线 设 计 包 括 陆 域 缓 冲 带、生 态 护 岸、水 域 生 物 群 落 构 建 及 已 建 硬 质 护 岸 生 态 改 造 等 内容。5.6.2.2 采 用 多 样 化 的 断 面 形 式,结 合 周 边 地 块 的 开 发 利 用 情 况、水 体 的 水 文 特 征、可 利 用 空 间 及 景观 需 求 等,合 理 选 择 生 态 护 岸 材 料。5.6.2.3 不 同 生 态 护 岸 材 料 的 特 性 指 标 首 先 应 执 行 国 家、地 方 及 行 业 内 的 相 关 规 范 标 准;对 没 有 相 应规 定 的 材 料,在 设 计 时 应 慎 重 采 用,可 通 过 材 料 的 测 试 报 告、应 用 条 件、规 模 化 工 程 案 例 的 效 果 评 估等 材 料,结 合 治 理 水 体 的 水 文 特 征、设 计 断 面 形 式 等 核 算 该 材 料 的 边 坡 稳 定 性,根 据 核 算 成 果 提 出 生态 护 岸 材 质 的 相 关 指 标 值,确 保 满 足 结 构 安 全、稳 定 和 耐 久 性 等 要 求。5.6.2.4 硬 质 护 岸 改 造 需 确 保 不 影 响 河 道 基 本 功 能,可 在 临 水 侧 河 底 设 置 定 植 设 施 并 培 土 抬 高 或 者 投放 种 植 槽 等,种 植 挺 水 植 物、浮 叶 植 物 或 者 沉 水 植 物;挡 墙 顶 有 绿 化 空 间 的,可 在 绿 化 空 间 内 布 置 攀援 植 物 或 藤 状 灌 木;挡 墙 顶 无 绿 化 空 间 的,可 在 挡 墙 外 沿 墙 面 设 置 种 植 槽,槽 内 种 植 攀 援 植 物 或 藤 状灌 木。所 采 用 的 措 施 必 须 确 保 已 建 挡 墙 的 安 全 性 及 稳 定 性。5.6.2.5 陆 域 缓 冲 带 范 围 为 陆 域 控 制 线 到 水 体 常 水 位 边 线 或 者 挡 墙 边 线 之 间 的 区 域,该 区 域 采 用 的 人工 湿 地、生 物 滞 留 设 施、植 草 沟、透 水 铺 装 等 低 影 响 开 发 设 施 的 设 计 见 本 指 南 附 录 部 分。5.6.3 水 生 态 修 复5.6.3.1 生 态 浮 床 技 术 用 于 水 深 较 深、透 明 度 较 低,水 生 植 物 种 植 及 存 活 较 困 难 的 水 体;对 于 上 游 来水 水 质 较 差 的 河 道,可 逐 步 改 善 水 体 水 质,不 宜 长 期 使 用。生 态 浮 床 覆 盖 面 积 不 宜 大 于 受 纳 水 体 面 积的 1 0%。5.6.3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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