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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DB4102/T 023-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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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DB4102/T 023-2021.pdf

I C S 9 3.0 1 0C C S P 0 4DB4102开 封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1 0 2/T 0 2 3 2 0 2 1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技 术 规 范2 0 2 1-0 7-0 2 发 布 2 0 2 1-0 8-0 1 实 施开 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1 0 2/T 0 2 3 2 0 2 1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建 设 目 标.24.1 一 般 规 定.24.2 源 头 控 制.24.3 过 程 控 制.44.4 系 统 控 制.55 规 划.65.1 一 般 规 定.65.2 总 体 规 划 层 次.65.3 详 细 规 划 层 次.65.4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层 次.76 设 计.76.1 建 筑 与 小 区.76.2 历 史 文 化 街 区.1 16.3 城 市 道 路.1 26.4 绿 地 与 广 场.1 46.5 城 市 水 系.1 77 施 工 和 验 收.2 08 运 行 维 护.2 19 监 测 控 制.2 19.1 实 施 效 果 评 估.2 19.2 平 台 建 设.2 1D B 4 1 0 2/T 0 2 3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开 封 市 城 市 管 理 局(城 市 综 合 执 法 局)提 出。本 文 件 由 开 封 市 城 市 管 理 局(城 市 综 合 执 法 局)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开 封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有 限 公 司、苏 交 科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蔡 可 宁、郭 舒 娅、王 红 霞、刘 培 坤、张 丽 霞、梁 志 鹏、刘 俊 朋、杨 斌、刘 博、杨 楠、董 靖、王 岩、李 璐、孙 涛、赵 丽 丽、霍 文 博、王 灿、曾 瑜、王 晓 云、张 亚 平、李 芙、罗 佳 欣、张熠、姚 鑫 雨、郑 倩。D B 4 1 0 2/T 0 2 3 2 0 2 11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技 术 标 准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技 术 标 准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术 语 和 定 义、建 设 目 标、规 划、设 计、施工 和 验 收、运 行 维 护、监 测 控 制。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开 封 市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实 施。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0 4 2 0 城 市 绿 地 设 计 规 范G B 5 1 1 9 2 公 园 设 计 规 范G B/T 5 1 3 4 5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评 价 标 准C J J 1 城 镇 道 路 施 工 与 质 量 验 收 规 范C J J/T 6 6 路 面 稀 浆 罩 面 技 术 规 程C J J/T 1 3 5 透 水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技 术 规 程C J J 1 4 2 建 筑 屋 面 雨 水 排 水 系 统 技 术 规 程C J J 1 6 9 城 镇 道 路 路 面 设 计 规 范C J J/T 1 8 8 透 水 砖 路 面 技 术 规 程C J J/T 1 9 0 透 水 沥 青 路 面 技 术 规 程C J J 1 9 4 城 市 道 路 路 基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5 1 3 4 5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年 径 流 污 染 控 制 率 v o l u m e c a p t u r e r a t i o o f a n n u a l u r b a n d i f f u s e p o l l u t i o n在 多 年 平 均 降 雨 条 件 下,雨 水 径 流 经 过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设 施 的 物 理、化 学 和 生 物 等 作 用,规 划 或 设 计范 围 内 累 积 全 年 削 减 的 径 流 污 染 物 总 量 占 全 年 雨 水 径 流 污 染 物 总 量 的 百 分 比。3.2超 标 雨 水 排 放 系 统 o v e r s t a n d a r d r a i n w a t e r d i s c h a r g e s y s t e m是 城 市 海 绵 系 统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用 来 应 对 超 过 城 市 雨 水 管 渠 系 统 设 计 标 准 的 雨 水 径 流。一 般 通 过综 合 选 择 自 然 水 体、多 功 能 调 蓄 水 体、行 泄 通 道、调 蓄 池、深 层 隧 道 等 自 然 途 径 或 人 工 设 施 构 建。3.3设 施 径 流 体 积 控 制 规 模 f a c i l i t y r u n o f f v o l u m e c o n t r o l s c a l e依 据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所 对 应 的 设 计 降 雨 量 及 汇 水 面 积,采 用“容 积 法”计 算 得 到 渗 透、滞 蓄、净化 设 施 所 需 控 制 的 径 流 体 积。3.4建 成 区 综 合 径 流 系 数 c o m p r e h e n s i v e r u n o f f c o e f f i c i e n t o f b u i l t-u p a r e a建 成 区 内 各 类 地 面 面 积 的 加 权 平 均 值。D B 4 1 0 2/T 0 2 3 2 0 2 124 建 设 目 标4.1 一 般 规 定4.1.1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总 体 目 标 为“小 雨 不 积 水、大 雨 不 内 涝、水 体 不 黑 臭、热 岛 有 缓 解”。4.1.2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和 建 设 应 统 筹 发 挥 自 然 生 态 功 能 和 人 工 干 预 功 能,以 源 头 减 排 为 重 点,结 合 过 程控 制 和 系 统 治 理,形 成 完 善 的 雨 水 综 合 管 理 体 系。4.1.3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目 标 应 包 括 修 复 水 生 态、改 善 水 环 境、保 障 水 安 全、节 约 水 资 源。4.1.4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应 根 据 源 头 减 排、过 程 控 制 和 系 统 治 理 理 念 制 定 目 标 与 指 标。4.1.5 源 头 减 排 应 以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和 径 流 污 染 控 制 率 为 指 标。4.1.6 过 程 控 制 应 以 提 高 管 网 的 排 放 标 准 为 目 标,改 造 项 目 还 应 包 括 雨 污 混 接 及 雨 污 分 流 改 造 等 内 容。4.1.7 系 统 治 理 以 水 生 态、水 环 境 和 达 到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为 目 标。内 容 包 括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生 态 岸线 恢 复 率、城 市 面 源 污 染 控 制 等。4.1.8 雨 水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应 以 区 域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为 根 据。综 合 考 虑 开 发 强 度 和 经 济 发 展 水 平等 因 素。因 地 制 宜、从 实 际 出 发,从 整 体 角 度 统 筹 考 虑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可 实 施 性。4.1.9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不 得 降 低 雨 水 管 渠 排 水 设 计 标 准,应 结 合 城 市 更 新 逐 步 实 现 管 网 的 提 质 增 效 建 设。4.1.1 0 根 据 城 市 内 涝 防 治 体 系 各 系 统 对 应 的 降 雨 频 次 和 强 度 不 同,源 头 减 排 系 统 对 应 高 频 次 小 降 雨,管 渠 系 统 对 应 中 等 降 雨,行 泄 通 道 及 河 湖 蓄 洪 对 应 小 频 次 暴 雨。各 系 统 应 相 互 衔 接,合 理 布 局。4.1.1 1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不 宜 设 置 控 制 指 标,应 以 保 护 文 物 和 历 史 风 貌 为 前 提,主 要 解 决 局 部 积 水、管 道错 接 与 径 流 污 染 问 题。4.1.1 2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应 根 据 开 封 市 的 自 然 地 理 条 件、城 市 排 水 设 施 现 状 和 经 济 发 展 水 平,因 地 制 宜 进行 编 制。建 成 区 以 问 题 为 导 向,新 建 区 以 目 标 为 导 向,合 理 确 定 开 封 市 的 海 绵 城 市 目 标 及 指 标 体 系。4.1.1 3 编 制 开 封 市 总 体 规 划、详 细 规 划、各 类 专 项 规 划 时,应 针 对 开 封 市 的 自 然 地 理 特 点 进 行 海 绵 城市 建 设 相 关 研 究,将 海 绵 城 市 的 目 标 及 指 标 纳 入 相 应 规 划 体 系,并 在 具 体 建 设 过 程 中 落 实。4.1.1 4 有 特 殊 污 染 源 地 区,其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目 标 应 经 专 题 论 证。4.2 源 头 控 制4.2.1 不 同 用 地 性 质 项 目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指 标,应 综 合 考 虑 区 域 海 绵 城 市 相 关 规 划 和 现 状、开 发 强度 等 因 素 确 定,取 值 范 围 宜 为 5 0%9 0%,并 不 应 低 于 表 1。表 1 不 同 类 别 用 地 项 目 雨 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表项目类型 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住宅小区老旧小区 7 0%新建小区 8 0%公建改建商业金融 7 0%行政办公 7 0%教育科研 7 5%新建 8 0%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 6 5%城市主干路 6 5%新建次干路及支路 D B 4 1 0 2/T 0 2 3 2 0 2 13表 1 不 同 类 别 用 地 项 目 雨 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表(续)城市绿地与广场绿地(公园及防护绿地)8 5%新建广场 7 0%历史文化街区 注 1:项目按规划用地分类。注 2:“”表示不作硬性指标要求,应充分利用空间实施源头减排。注 3: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建筑密度、绿地率、地下空间等因素密切相关。绿地率高、建筑密度低的建筑与小区应适当提高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4.2.2 不 同 类 型 建 设 项 目 现 状 下 垫 面 的 径 流 系 数 应 依 据 实 测 数 据 确 定,缺 乏 资 料 时 可 参 照 表 2 取 值。表 2 建 成 区 综 合 径 流 系 数用地类型 综合径流系数集中居住区 0.6 0 0.7 0集中公建区 0.6 4 0.8 5老旧平房区 0.8 7 0.9 1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0.8 0 0.9 0广场 0.8 0 0.9 0绿地 0.1 5 0.4 04.2.3 各 类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设 施 对 于 径 流 污 染 物 的 削 减 率 应 依 据 实 测 数 据 确 定,缺 乏 资 料 时,可 按 下 式计 算:年 径 流 污 染 去 除 率(S S 计)=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设 施 对 S S 的 平 均 去 除 率。不 同 设 施对 S S 的 去 除 率 可 按 表 3 取 值。表 3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设 施 污 染 物 去 除 率(S S 计)设施污染物去除率(%)设施污染物去除率(%)透水铺装 8 0 9 0 蓄水池 8 0 9 0绿色屋顶 7 0 8 0 雨水罐 8 0 9 0生物滞留设施 7 0 9 5 植草沟 3 5 9 0湿塘 5 0-8 0 渗透管渠 3 5 7 0初期雨水弃流设施 4 0 6 0 植被缓冲带 5 0 7 5注 1:转输型植草沟取低值,转输兼入渗型植草沟取高值。注 2:打孔渗透管(沟)取低值,开孔率越高值越大,软式渗透管取高值。D B 4 1 0 2/T 0 2 3 2 0 2 144.2.4 径 流 污 染 削 减 控 制 要 求 应 依 据 海 绵 专 项 规 划 确 定,并 应 根 据 管 控 单 元 及 项 目 内 建 设 情 况、用 地性 质、水 环 境 质 量 要 求、径 流 污 染 特 征 等 因 素 确 定,并 应 符 合 表 4 的 规 定。表 4 不 同 类 别 项 目 雨 水 径 流 污 染 削 减 率项目类型 雨水径流污染削减率住宅小区老旧小区 4 0%新建小区 7 0%公建既有公建 4 0%新建公建 7 0%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新建城市次干路及支路绿地与广场绿地(公园及防护绿地)7 0%新建广场 7 0%改建广场 4 0%历史文化街区 4.2.5 建 筑 小 区 雨 污 混 错 接 改 造 率 应 为 1 0 0%,规 划 雨 污 分 流 区 域 的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时 应 进 行 雨 污 分 流 改造。4.2.6 在 雨 水 管 渠 及 内 涝 防 治 设 计 重 现 期 下,项 目 的 外 排 水 总 量 不 大 于 建 设 前 的 水 平,并 满 足 以 下 要求:a)已 建 成 城 区 的 外 排 雨 水 流 量 径 流 系 数 不 大 于 0.5;b)新 开 发 区 域 外 排 雨 水 流 量 径 流 系 数 不 大 于 0.4;c)外 排 雨 水 峰 值 流 量 不 大 于 市 政 管 网 的 接 纳 能 力。4.3 过 程 控 制4.3.1 在 雨 水 排 水 管 设 计 重 现 期 对 应 降 雨 强 度 下,不 应 出 现 积 水 现 象。4.3.2 雨 水 管 渠 标 准 应 满 足 排 水 规 划 要 求,并 不 低 于 表 5 及 表 6 的 规 定。表 5 雨 水 管 渠 设 计 重 现 期(年)城区类型 非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 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重现期(P)2 3 1 0 3 0注 1: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开封市的暴雨强度公式;注 2:雨水管渠应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注 3:中心城区重要地区主要指行政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商业聚集区及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D B 4 1 0 2/T 0 2 3 2 0 2 15表 6 下 凹 式 立 体 交 叉 道 路 雨 水 管 渠 设 计 重 现 期(年)表区域 特别重要道路 重要道路 一般道路市区 3 0 3 0 2 0县区 2 0 1 0 1 0注 1:表中包含下凹桥区雨水泵站重现期;注 2:表中特别重要道路指城市快速路及高速公路;注 3:对于现状下凹式立体交叉道路雨水管渠及泵站的单项改造工程,应对其设计重现期进行分析论证。如按表中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需对桥体结构进行重大改造,投资巨大时,则可在表中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设计重现期,并通过其他措施,使其防涝标准满足要求。4.4 系 统 控 制4.4.1 应 尊 重 自 然 生 态 空 间 格 局,根 据 城 市 规 划 的 及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和 生 态 控 制 线 要 求,保 护 天 然 水 域,保 护 并 恢 复 自 然 地 形 地 貌 和 山 水 格 局。不 得 侵 占 天 然 行 洪 通 道、洪 泛 区 和 湿 地、林 地、草 地 等 生 态 敏 感区,并 应 符 合 规 划 的 蓝 线 绿 线 等 管 控 严 格 遵 守 规 划 的 蓝 线、绿 线 等 管 控 要 求。4.4.2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除 生 产 性 岸 线 及 必 要 的 防 洪 岸 线 外,新 建、改 建、扩 建 城 市 水 体 的 生 态 性 岸 线 率不 宜 小 于 7 0%。4.4.3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后,汇 流 区 域 水 体 水 质 不 应 劣 于 建 设 前;旱 季 下 游 断 面 水 质 不 宜 劣 于 上 游 来 水 水质。4.4.4 河、湖、库 水 质 应 满 足 开 封 市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要 求。4.4.5 城 市 雨 污 分 流 排 水 体 制 区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新 建 地 区 的 排 水 系 统 应 采 用 分 流 制;b)无 污 水 直 排;4.4.6 合 流 制 区 域 应 优 先 通 过 源 头 减 排 系 统 的 构 建,减 少 进 入 合 流 制 管 道 的 径 流 量,降 低 合 流 制 溢 流 总量 和 溢 流 频 次。合 流 制 溢 流 污 染 控 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现 有 合 流 制 排 水 系 统,应 按 城 镇 排 水 规 划 的 要 求,逐 步 实 施 雨 污 分 流 改 造;b)暂 时 不 具 备 雨 污 分 流 条 件 的 地 区,应 采 取 截 流、调 蓄 和 处 理 相 结 合 的 措 施,提 高 截 流 倍 数,加强 降 雨 初 期 的 污 染 防 治;c)控 制 雨 天 合 流 制 溢 流 污 染,不 得 使 所 对 应 的 受 纳 水 体 出 现 黑 臭。4.4.7 在 内 涝 防 治 重 现 期 对 应 的 暴 雨 条 件 下,不 发 生 内 涝。4.4.8 内 涝 防 治 设 计 重 现 期,应 根 据 开 封 市 防 洪 排 涝 规 划、区 域 类 型、积 水 影 响 程 度 等 因 素,通 过 技术 经 济 比 较 后 确 定。内 涝 防 治 设 计 重 现 期 按 表 7 取 值。表 7 内 涝 防 治 设 计 重 现 期重现期(年)地面积水设计标准3 01.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2.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 5 c m。注 1:当地面积水不满足上表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雨洪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注 2: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应急措施。4.4.9 在 上 位 专 项 规 划 的 年 限 内,逐 步 消 除 建 成 区 内 积 水 点。D B 4 1 0 2/T 0 2 3 2 0 2 165 规 划5.1 一 般 规 定5.1.1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应 以 开 封 市 城 乡 规 划 体 系 相 衔 接,可 分 为 总 体 规 划 和 详 细 规 划 层 次,为 满 足 近 期建 设 需 要,深 化 落 实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目 标 和 策 略,可 进 一 步 编 制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实 施 方 案。5.1.2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应 与 同 层 次 的 城 乡 规 划 及 其 他 专 项 规 划 相 协 调,并 与 同 层 次 的 城 乡 规 划 范 围 一 致。5.1.3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的 技 术 方 法 应 包 括 相 关 指 标、要 素 控 制 和 空 间 布 局 引 导。5.2 总 体 规 划 层 次5.2.1 总 体 规 划 层 次 的 城 乡 规 划 应 提 出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要 求、融 入 海 绵 城 市 理 念,可 纳 入 海 绵 城 市 规 划的 主 要 控 制 指 标 与 空 间 管 控 要 素。5.2.2 总 体 规 划 层 次 的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应 统 筹 确 定 全 市、县 或 区 域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各 项 目 标 和 指 标。5.2.3 总 体 规 划 层 次 的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应 从 全 市、县 或 区 域 范 围 内 综 合 考 虑 不 同 区 域 的 现 状 排 水 条 件、建 设 条 件 等 因 素,分 区 域 确 定 地 区 排 水 防 涝、水 污 染 防 治、水 环 境 改 善 和 雨 水 资 源 利 用 目 标,提 出 战 略性 对 策。5.2.4 总 体 规 划 层 次 应 编 制 与 全 市、县 和 各 区 总 体 规 划 相 对 应 的 全 市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和 区 级 海 绵 城 市 规划。5.2.5 总 体 规 划 层 次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应 与 同 层 次 相 关 专 项 规 划 相 协 调,并 以 各 相 关 行 业、系 统 的 专 项 规划 为 参 考。5.2.6 城 市 层 面:排 水 防 涝 工 程 体 系,结 合 城 市 更 新 增 绿 留 白;流 域 区 域:自 然 风 貌,恢 复 山 体 植 被,修 复 水 体,水 资 源 涵 养。5.3 详 细 规 划 层 次5.3.1 详 细 规 划 层 次 的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应 落 实 上 位 规 划 中 提 出 的 海 绵 城 市 控 制 目 标 和 建 设 要 求,明 确 目标 实 施 途 径 和 区 域(或 地 块)建 设 导 向,确 定 合 理 的 建 设 配 置 与 设 施 规 模。5.3.2 详 细 规 划 层 次 的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提 出 的 规 划 指 标 包 括 控 制 性 指 标 和 引 导 性 指 标 控 制 性 指 标。5.3.3 控 制 性 指 标 是 为 实 现 相 关 控 制 目 标 和 建 设 要 求 而 制 定 的 具 备 约 束 性 或 强 制 性 的 指 标,应 以 基 于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而 制 定 的 地 块 径 流 削 减 量 为 核 心 管 控 指 标,应 根 据 管 控 区 目 标 和 地 块 条 件 合 理 制 定径 流 污 染 控 制、径 流 峰 值 削 减 等 指 标,构 建 地 块 的 海 绵 城 市 控 制 指 标 体 系。5.3.4 引 导 性 指 标 是 为 实 现 相 关 控 制 性 指 标 或 建 设 要 求 而 制 定 的 建 议 性、导 向 性 指 标,可 用 于 指 导 控制 性 指 标 之 外 的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目 标 的 实 现,或 指 导 控 制 性 指 标 的 具 体 实 施 途 径。5.3.5 详 细 规 划 层 次 的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应 通 过 蓝 线、绿 线 等 规 划 控 制 线 的 划 示,明 确 河 湖 水 域 与 道 路 绿化 分 隔 带 的 范 围,保 证 河 湖 水 面 率、绿 地 率 等 上 位 规 划 指 标 得 到 落 实。5.3.6 详 细 规 划 层 次 的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应 针 对 各 地 块 提 出 海 绵 城 市 相 关 设 施 的 配 置 引 导。配 置 引 导 的 编制 应 基 于 对 地 块 的 规 划 用 地 类 型、容 积 率、整 体 功 能 布 局 要 求 及 周 边 情 况、水 文 地 质 等 特 点 分 析,应 遵循 节 约 资 源、保 护 环 境、因 地 制 宜、经 济 适 用 的 规 划 原 则。5.3.7 各 地 块 中 海 绵 城 市 相 关 设 施 应 因 地 制 宜 配 置,可 按 表 8 的 规 定 实 施。表 8 海 绵 城 市 相 关 设 施 规 划 配 置技术类型(按主要功能)单项设施用地类型建筑与小区 城市道路 绿地与广场 城市水系渗透技术透水铺装 渗透塘 渗井 渗管/渠 D B 4 1 0 2/T 0 2 3 2 0 2 17表 8 海 绵 城 市 相 关 设 施 规 划 配 置(续)滞、蓄技术绿色屋顶 下凹式绿地 生物滞留设施 湿塘 雨水湿地 调节塘 调节池 净化技术植被缓冲带 初期雨水弃流设施 人工土壤渗滤 回用技术蓄水池/模块 雨水罐 排放技术植草沟 雨水管渠系统 雨水泵站 行泄通道 注:宜采用;可采用;不宜采用。5.4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层 次5.4.1 针 对 有 特 定 需 求 开 展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城 市 设 计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地 块,应 开 展 海 绵 城 市 设 施 选 型、布 局 规 划 和 初 步 设 计 方 案 的 编 制 工 作。5.4.2 应 以 落 实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层 面 海 绵 城 市 相 关 控 制 指 标 为 基 本 目 的,系 统 性 地 对 地 块 的 海 绵 城 市建 设 进 行 统 筹 安 排。5.4.3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层 面 的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规 划 设 计,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以 上 位 规 划 中 的 海 绵 城 市 相 关 控 制 指 标 为 基 础,综 合 分 析 规 划 范 围 的 规 划 下 垫 面 特 性、市 政 雨水 系 统 情 况、发 展 定 位、建 筑 控 制 要 求、景 观 要 求 等 情 况,提 出 规 划 范 围 内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主要 目 标(水 量、水 质、景 观、生 态 等 方 面),和 实 现 目 标 的 主 要 措 施(渗、滞、蓄、净、用、排 等 类 型),并 分 析 得 出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矛 盾 和 潜 在 问 题。b)在 明 确 建 设 目 标 和 措 施 类 型 的 基 础 上,参 考 控 规 的 引 导 性 指 标 和 配 置 引 导,结 合 对 各 类 海 绵 城市 工 程 设 施 的 特 点 分 析,完 成 设 施 的 初 步 选 型。c)制 定 设 施 布 局 方 案 并 开 展 设 施 参 数 设 计,完 成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情 景 方 案。d)通 过 相 关 的 降 雨 径 流 模 型、决 策 支 持 系 统 等 工 具,对 规 划 情 景 方 案 的 径 流 控 制 效 果 进 行 验 证 与评 价。e)综 合 考 虑 设 施 效 果、运 行 性 能、建 设 与 运 营 维 护 成 本、生 态 景 观 效 益 等 因 素,基 于 模 型 类 软 件系 统 或 其 他 数 学 方 法,优 化 初 始 规 划 情 景,形 成 集 科 学 性、可 行 性、经 济 性 为 一 体 的 海 绵 城 市规 划 设 计 方 案。6 设 计6.1 建 筑 与 小 区D B 4 1 0 2/T 0 2 3 2 0 2 186.1.1 一 般 规 定6.1.1.1 建 筑 与 小 区 的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应 根 据 规 划 要 求 进 行,设 计 各 个 阶 段 应 包 括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设 施 设计 内 容,合 理 确 定 雨 水“渗、滞、蓄、净、用、排”设 施。6.1.1.2 建 筑 与 小 区 场 地 的 海 绵 性 设 计 应 合 理 利 用 场 地 内 原 有 的 湿 地、坑 塘 和 沟 渠 等,应 优 化 不 透 水硬 化 面 与 绿 地 空 间 布 局,建 筑、广 场、道 路 周 边 宜 布 置 可 消 纳 雨 水 径 流 的 绿 地。6.1.1.3 建 筑 的 海 绵 性 设 计 应 充 分 考 虑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应 使 得 建 设 区 域 的 外 排 水 总 量 不 大 于 开 发 前的 水 平。6.1.1.4 小 区 绿 地 的 海 绵 性 设 计 应 结 合 规 模 与 竖 向 设 计,在 绿 地 内 设 计 可 消 纳 屋 面、路 面、广 场 和 停车 场 雨 水 径 流 的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设 施,应 合 理 配 置 绿 地 植 物 乔 灌 草 的 比 例,增 强 冠 层 雨 水 截 流 能 力。6.1.1.5 小 区 道 路 的 海 绵 性 设 计 应 优 化 路 面 与 道 路 绿 地 的 竖 向 关 系,便 于 雨 水 径 流 汇 入 绿 地 内 海 绵 城市 建 设 设 施,小 区 道 路、小 广 场、庭 院 式 休 憩 地 等 应 优 先 采 用 透 水 铺 装。6.1.1.6 新 建 小 区 大 面 积 建 设 地 下 室 的,应 做 好 地 表 水 收 集 下 渗,并 采 取 措 施 优 先 将 水 导 流 往 地 下,确 保 径 流 控 制 满 足 相 应 指 标 要 求;采 取 导 流 措 施 无 法 满 足 下 渗 要 求 的,应 配 套 建 设 调 蓄 水 池 进 行 收 集 回用。6.1.1.7 老 旧 小 区 海 绵 化 改 造 应 以 问 题 为 导 向,重 点 解 决 小 区 雨 污 混 接、内 涝 积 水 等 问 题,并 宜 结 合道 路 破 损、停 车 位 缺 乏、景 观 提 升 等 亟 需 改 造 的 问 题 或 需 求 开 展 综 合 整 治 设 计。6.1.1.8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过 程 中,对 径 流 污 染 严 重 的 医 院、工 业 仓 储 区、加 油 站 等 区 域,若 对 地 下 水 和周 边 水 体 存 在 污 染 的 风 险 时,不 应 采 用 渗 透 设 施。6.1.2 设 计 流 程6.1.2.1 建 筑 与 小 区 的 海 绵 性 设 计,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整 体 分 析。根 据 建 筑 与 小 区 的 规 划 要 求,分 析 本 地 块 和 周 边 地 块 的 地 理 环 境,对 本 地 块 和 周 边地 块 的 地 形、地 貌、地 势、标 高、土 质、绿 化 情 况、水 体 情 况 等 进 行 整 体 解 析。b)指 标 测 算。根 据 规 划 用 地 性 质 规 定 的 容 积 率、覆 盖 率、绿 地 率 和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控 制 性 指 标,测算 小 区 海 绵 城 市 控 制 目 标 的 可 达 性。c)技 术 选 择 和 规 模 确 定。根 据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控 制 性 指 标 和 引 导 性 指 标,因 地 制 宜 地 选 用 海 绵 城 市建 设 技 术,并 确 定 建 设 内 容 和 规 模。d)方 案 设 计。应 结 合 建 筑 与 小 区 整 体 设 计 要 求,对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设 施 进 行 设 计,对 重 点 工 程 应 开展 多 方 案 比 选,优 选 技 术 先 进、经 济 可 靠 的 技 术,确 定 设 计 方 案。e)复 核 优 化。根 据 小 区 规 划、建 筑 方 案 和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设 施 的 内 容 和 规 模,复 核 海 绵 城 市 建 设指 标 和 要 求,并 对 其 进 行 优 化。f)审 批 完 善。由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审 批,按 照 审 批 要 求 进 行 调 整 和 完 善。g)设 计 实 施。按 照 完 善 后 的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措 施 的 内 容 和 规 模,进 行 技 术 设 计 和 实 施,提 出 控 制 要求 和 措 施 保 证 实 施。6.1.2.2 老 旧 小 区 的 海 绵 化 改 造 设 计,除 应 符 合 6.1.1.7 的 相 关 规 定 外,还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整 体 分 析。设 计 前 应 现 场 勘 查 并 收 集 现 状 基 础 资 料,分 析 老 旧 小 区 与 周 边 道 路 及 地 块 的 竖 向 关系,掌 握 小 区 雨 污 混 接、内 涝 积 水、雨 落 管 分 布、场 地 铺 装、绿 化 景 观 和 客 水 汇 入 等 情 况;应对 小 区 居 民 进 行 问 卷 调 查,走 访 物 业、社 区、街 道 及 有 关 部 门,全 面 了 解 老 旧 小 区 在 排 水 和 其他 方 面 现 状 存 在 的 问 题。b)指 标 测 算。根 据 现 状 小 区 的 容 积 率、覆 盖 率、绿 地 率 和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控 制 性 指 标,测 算 本 地 块海 绵 城 市 控 制 目 标 的 可 达 性。c)方 案 设 计。应 合 理 确 定 改 造 设 计 方 案,尽 可 能 减 少 对 居 民 生 活 的 干 扰。d)设 计 实 施。老 旧 小 区 改 造 方 案 最 终 设 计 成 果 应 含 物 探 等 基 础 资 料。6.1.2.3 应 根 据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现 状 下 垫 面 解 析 和 建 筑 方 案 确 定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设 施 规 模 和 技 术 组 合,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方 案 设 计 阶 段 应 根 据 规 划 指 标 进 行 方 案 设 计,并 确 定 技 术 措 施 内 容 和 规 模。b)初 步 设 计 阶 段 应 编 制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专 项 设 计 说 明,计 算 透 水 铺 装 率、绿 色 屋 顶 率、下 凹 式 绿 地率 和 雨 水 调 蓄 容 积。D B 4 1 0 2/T 0 2 3 2 0 2 19c)施 工 图 设 计 阶 段 应 按 本 标 准 逐 项 设 计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设 施,落 实 在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中。6.1.3 设 计 方 案 的 编 制6.1.3.1 设 计 方 案 应 符 合 以 下 编 制 原 则:a)新 建 或 改 扩 建 项 目 编 制 设 计 方 案 时,应 落 实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和 详 细 规 划 的 目 标 和 指 标 要 求。b)设 计 方 案 应 综 合 考 虑 实 施 效 果、运 行 性 能、建 设 与 运 营 维 护 成 本、生 态 景 观 效 益 等 因 素,集 科学 性、可 行 性、经 济 性 为 一 体 的 原 则。6.1.3.2 编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含 以 下 要 求:a)评 估 分 析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条 件以 上 位 规 划 中 的 海 绵 城 市 相 关 控 制 指 标 为 基 础,综 合 分 析 规 划 范 围 的 下 垫 面 特 征、自 然 水 循 环系 统、市 政 雨 水 系 统、发 展 定 位、建 筑 控 制 及 景 观 要 求 等 情 况,提 出 规 划 范 围 内 海 绵 城 市 建 设的 主 要 目 标(水 量、水 质、景 观、生 态 等 方 面),和 实 现 目 标 的 主 要 措 施(渗、滞、蓄、净、用、排 等 类 型),并 分 析 得 出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矛 盾 和 潜 在 问 题。b)平 面 布 局 设 计在 明 确 建 设 目 标 和 措 施 类 型 的 基 础 上,结 合 各 类 海 绵 城 市 工 程 设 施 特 点 及 建 设 条 件,完 成 设 施的 初 步 选 型。确 定 规 划 平 面 布 局,开 展 设 施 参 数 设 计,并 通 过 水 文、水 力 计 算 或 模 型 模 拟 进 行验 证 和 评 价。c)竖 向 设 计应 尊 重 自 然 地 形,尽 量 保 持 自 然 排 水,建 筑、道 路、绿 地 等 竖 向 设 计 应 有 利 于 雨 水 径 流 汇 入 周边 水 系 或 低 影 响 开 发 设 施。d)管 线 设 计低 影 响 开 发 设 施 的 排 水 管 线 设 计 应 与 场 地 内 的 排 水 管 线 及 场 地 周 边 的 排 水 管 线 相 衔 接。e)投 资 估 算 与 效 益 分 析就 项 目 开 展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内 容 编 制 投 资 估 算,并 进 行 效 益 分 析。6.1.4 平 面 布 局 和 竖 向 设 计6.1.4.1 建 筑 与 小 区 总 平 面 布 局 应 根 据 规 划 要 求,综 合 考 虑 各 种 因 素,合 理 布 置 建 筑、道 路 广 场 包 括消 防 车 道 与 登 高 面(含 道 路 透 水 铺 装)、绿 化(含 下 凹 式 绿 地)、屋 顶 绿 化 和 必 要 的 雨 水 调 蓄 池。考 虑地 表 径 流 的 下 渗 及 地 下 水 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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