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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基本规范DB50/T 1121-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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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基本规范DB50/T 1121-2021.pdf

I C S 1 3.2 0 0C C S A 9 0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1 1 2 1 2 0 2 1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基 本 规 范2 0 2 1-0 9-0 1 发 布 2 0 2 1-1 2-0 1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0/T 1 1 2 1 2 0 2 1I目 次前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24 一 般 要 求 25 现 场 调 查 36 现 场 照 相 77 现 场 图 绘 制 98 现 场 访 问 与 询 问 1 09 检 验、鉴 定 与 评 估 1 11 0 调 查 实 验 1 11 1 专 家 咨 询 1 21 2 技 术 研 究 1 31 3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1 31 4 事 故 调 查 案 卷 1 4附 录 A(规 范 性)受 案 登 记 表 1 6附 录 B(规 范 性)现 场 调 查 笔 录 1 7附 录 C(资 料 性)照 片 卷 封 面 2 2附 录 D(规 范 性)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现 场 图 2 4附 录 E(规 范 性)调 查 记 录 2 6附 录 F(规 范 性)技 术 咨 询 报 告 书 3 4附 录 G(资 料 性)事 故 案 卷 材 料 粘 贴 纸 4 1附 录 H(资 料 性)案 卷 袋 4 2参 考 文 献 4 4D B 5 0/T 1 1 2 1 2 0 2 1I ID B 5 0/T 1 1 2 1 2 0 2 1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市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研 究 会、重 庆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察 执 法 总 队、重 庆 市 特 种 设 备 检测 研 究 院、重 庆 中 辅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陈 伟、赵 新 才、邹 定 东、刘 昌 洪、冯 建 川、邓 明 旭、李 建、李 勇、张 力、邓 定宇。D B 5 0/T 1 1 2 1 2 0 2 11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基 本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的 原 则、方 法、基 本 规 范 和 主 要 技 术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和 处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本 文 件。G B/T 9 7 0 4 党 政 机 关 公 文 格 式G B/T 9 7 0 5 文 书 档 案 案 卷 格 式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1 1 7 9 7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现 场 图 形 符 号G B/T 2 3 8 6 5 比 例 照 相 规 则G B/T 2 9 3 4 9 现 场 照 相、录 像 要 求G B/T 2 9 3 5 1 法 庭 科 学 照 相 制 卷 质 量 要 求G B/T 2 9 3 5 2 物 证 检 验 照 相 录 像 规 则G B/T 5 0 1 0 3 总 图 制 图 标 准D A/T 2 2 归 档 文 件 整 理 规 则G A/T 1 4 8 法 医 病 理 学 检 材 的 提 取、固 定、包 装 及 送 检 方 法G A/T 2 2 2 近 距 离 照 相 方 法 规 则G A/T 5 8 2 现 场 照 相 方 法 规 则G A/T 9 0 2 微 量 物 证 的 提 取、包 装 方 法 纤 维G A/T 9 0 3 微 量 物 证 的 提 取、包 装 方 法 玻 璃G A/T 9 0 4 微 量 物 证 的 提 取、包 装 方 法 油 脂G A/T 9 0 5 微 量 物 证 的 提 取、包 装 方 法 金 属G A/T 9 0 6 微 量 物 证 的 提 取、包 装 方 法 泥 土G A/T 9 0 7 微 量 物 证 的 提 取、包 装 方 法 爆 炸 残 留 物G A/T 9 0 8 微 量 物 证 的 提 取、包 装 方 法 易 燃 液 体 残 留 物G A/T 9 0 9 微 量 物 证 的 提 取、包 装 方 法 扫 描 电 子 显 微 镜/能 谱 法 检 验 射 击 残 留 物G A/T 9 5 7 微 量 物 证 的 提 取、包 装 方 法 涂 料G A/T 9 5 8 微 量 物 证 的 提 取、包 装 方 法 橡 胶 和 塑 料G A/T 1 1 6 2 法 医 生 物 检 材 的 提 取、保 存、送 检 规 范G A/T 1 3 8 2 基 于 多 旋 翼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的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现 场 勘 查 系 统G A/T 1 5 6 4 法 庭 科 学 现 场 勘 查 电 子 物 证 提 取 技 术 规 范D B 5 0/T 1 1 2 1 2 0 2 12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现 场 调 查 i n v e s t i g a t i o n o f t h e s c e n e事 故 调 查 人 员 依 法 对 事 故 现 场 的 场 所、痕 迹、物 品、人 体 等 进 行 搜 寻、询 问、检 查、测 量、照 相 固定、提 取 的 活 动。3.2现 场 图 p i c t u r e o f t h e s c e n e客 观 记 录 事 故 现 场 环 境、事 故 形 态、人 员(包 括 伤 亡 人 员)、痕 迹、物 体 等 位 置 及 其 相 互 关 系 的 图。现 场 图 包 括 现 场 记 录 图、现 场 实 景 记 录 图(包 括 现 场 激 光 三 维 扫 描 图、现 场 实 景 俯 瞰 记 录 图)、现 场 比例 图、现 场 断 面 图、现 场 立 面 图 和 现 场 分 析 图。3.3现 场 记 录 图 d r a w i n g o f t h e s c e n e调 查 人 员 在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现 场 手 工 或 使 用 计 算 机 辅 助 系 统 绘 制 的 图 形、符 号、测 量 数 据、文 字 记 录的 现 场 调 查 图。3.4现 场 照 相 p h o t o g r a p h i n g t h e s c e n e运 用 摄 影 技 术 记 录 事 故 现 场 痕 迹、物 证 及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的 事 故 调 查 活 动。3.5电 子 物 证 e l e c t r o n i c e v i d e n c e以 存 储 于 介 质 载 体 中 的 电 磁 记 录 或 光 电 记 录 信 息 数 据 及 其 附 属 物。3.6证 据 固 定 e v i d e n c e f i x i n g采 用 照 相、录 像、绘 图、笔 录 和 测 量 等 方 法 对 调 查 所 发 现 的 痕 迹、物 品、物 证、书 证、电 子 物 证 等进 行 固 定。3.7证 据 提 取 e v i d e n c e c o l l e c t i n g对 已 发 现 的 能 够 证 明 事 故 真 实 性 的 证 据,在 充 分 固 定 后 进 行 收 集 的 活 动,包 括 物 证、书 证、电 子 物证 等。3.8调 查 实 验 e x p e r i m e n t事 故 调 查 人 员 依 法 组 织 实 施 的 模 拟 再 现、复 制、演 示 与 事 故 案 件 有 关 的 某 些 事 实、现 象、情 节 等 的活 动。4 一 般 要 求4.1 事 故 调 查 的 任 务 与 要 求4.1.1 事 故 调 查 主 要 有 下 列 任 务:a)查 明 施 工 单 位 基 本 情 况、事 故 原 因、经 过 及 后 果;b)收 集 事 故 证 据,包 括 现 场 痕 迹、物 证、书 证、伤 亡 情 况、当 事 人 陈 述、证 人 证 言、现 场 调 查笔 录 等;c)分 析 事 故 性 质,划 分 事 故 责 任;d)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和 事 故 预 防 对 策 建 议。D B 5 0/T 1 1 2 1 2 0 2 134.1.2 事 故 调 查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开 展:a)依 法 受 案,严 格 审 批;b)依 法、客 观、公 正 开 展 调 查;c)分 工 合 作,互 相 配 合,及 时 调 查,全 面 收 集 证 据;d)及 时 寻 找 目 击 者、证 人,协 助 公 安 机 关 控 制 嫌 疑 当 事 人、直 接 责 任 人、管 理 责 任 人 等;e)编 写、制 作 调 查 报 告。4.2 事 故 调 查 人 员 要 求4.2.1 事 故 调 查 由 事 故 调 查 人 员 依 法 开 展 调 查 工 作。事 故 调 查 人 员 应 当 符 合 具 备 相 关 知 识 与 技 能,并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要 求。4.2.2 事 故 调 查 人 员 依 法 开 展 以 下 调 查 工 作:a)对 事 故 现 场 进 行 调 查,查 验、测 量、照 相、记 录 事 故 现 场、痕 迹、物 品;绘 制 现 场 图,制 作 现场 调 查 笔 录;照 相 固 定 证 据,收 集、提 取 物 证、书 证 等;b)询 问 事 故 当 事 人、安 全 责 任 人、安 全 管 理 人、现 场 目 击 证 人、其 他 证 人 等;c)查 阅、调 取、复 制 相 关 安 全 管 理 文 件、档 案、资 料、日 志、数 据 信 息、安 全 管 理 记 录 等;d)走 访、询 问 相 关 部 门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负 责 人、参 与 救 援 的 单 位 和 人 员、伤 者 及 近 亲 属 等;e)根 据 调 查 需 要,聘 请 或 者 委 托 有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或 者 机 构 参 与 调 查;f)组 织 实 施 调 查 实 验 等。4.3 事 故 调 查 装 备4.3.1 事 故 调 查 装 备,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交 通 工 具、通 讯 工 具、照 明 工 具、现 场 勘 查 工 具、物 证 提 取 保 存工 具、照 相 录 像 工 具、绘 图 工 具、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人 身 安 全 防 护 装 备 等。4.3.2 事 故 调 查 中 宜 使 用 有 关 事 故 调 查 工 具,保 证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顺 利 进 行,确 保 事 故 调 查 取 证 及 时、完 整、准 确。用 于 事 故 调 查 的 装 备,可 参 见 G A/T 9 4 5、G A/T 1 3 8 1、G A/T 1 3 8 2、G A/T 5 9 1 等 相 关 行 业 标准 要 求。5 现 场 调 查5.1 现 场 调 查 的 原 则 与 要 求5.1.1 现 场 调 查 应 当 遵 循 依 法、公 正、安 全、及 时、客 观、科 学、全 面、系 统、规 范 的 原 则。5.1.2 开 展 现 场 调 查 的 事 故 案 件 应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受 案 登 记。受 案 登 记 表 格 式 见 附 录 A。5.1.3 现 场 调 查 应 根 据 事 故 类 型、特 点、危 害 性、影 响 范 围 等,及 时 制 定 现 场 调 查 策 略、计 划,按 照“先 静 后 动、由 外 及 内、先 固 定 后 提 取、先 低 处 后 高 处、先 重 点 后 一 般、先 易 灭 失 后 稳 定”的 顺 序,全面、仔 细 开 展 现 场 调 查。5.1.4 现 场 调 查 应 通 过 照 相、录 像、测 量、绘 图、调 查 笔 录、现 场 访 问、询 问 等 方 式,对 生 产 安 全 事故 现 场 进 行 调 查,提 取 物 证、书 证,依 法 全 面 收 集 证 据。5.1.5 痕 迹、物 证 固 定、提 取、保 全 应 当 科 学、规 范、安 全,防 止 污 染、破 坏、遗 失、灭 失、混 淆;对 暂 时 不 能 提 取 或 者 移 动 的 重 要 物 品,应 当 就 地 充 分 保 护;5.1.6 对 送 往 医 院 救 治 的 伤 员,应 当 根 据 案 情 进 展,适 时 开 展 伤 情 检 查 与 损 伤 鉴 定,掌 握 事 故 侵 害 的严 重 程 度。5.1.7 根 据 现 场 调 查 需 要,可 采 用 先 进 技 术,提 高 现 场 调 查 水 平。涉 及 人 员 伤 亡、特 种 设 施 设 备 检 验鉴 定,微 量 物 质 提 取 及 检 验 鉴 定,事 故 现 场 仿 真 重 建 以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性 较 强 的 行 业、领 域 等,应 聘 请D B 5 0/T 1 1 2 1 2 0 2 14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或 者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协 助 调 查。5.2 现 场 调 查 方 法5.2.1 事 故 现 场 痕 迹、物 品 分 散,不 集 中,现 场 中 心 不 明 显 的,或 者 周 围 痕 迹、物 证 易 于 破 坏、灭 失的,采 用 由 外 围 向 中 心 逐 步 调 查 的 方 法,开 展 现 场 调 查。5.2.2 事 故 现 场 痕 迹、物 证 比 较 集 中,现 场 中 心 明 显 的,采 用 由 中 心 向 外 围 进 行 现 场 调 查。5.2.3 现 场 分 布 广 泛,痕 迹、物 证 分 散,采 用 条 带 状 折 返 调 查 的 方 式,进 行 现 场 调 查。5.2.4 现 场 分 布 广 泛,地 形、地 貌、构 建 筑 物 复 杂 的 现 场,采 用 划 片、分 层、分 区 分 别 调 查 的 方 式 进行 现 场 调 查。5.2.5 现 场 范 围 狭 小、狭 窄,痕 迹、物 品 错 杂,现 场 进 出 口 有 限、单 一 的,宜 于 从 现 场 进 出 口 处 逐 步深 入 的 方 式 进 行 现 场 调 查。5.3 现 场 调 查 内 容5.3.1 现 场 调 查 的 内 容 包 括 现 场 痕 迹 调 查、现 场 涉 及 的 物 品 调 查、现 场 物 证 调 查、人 体 的 痕 迹 物 证 调查、现 场 书 证 调 查、电 子 物 证 调 查、尸 体 查 验、以 及 其 他 与 事 故 案 件 有 关 的 痕 迹 物 证 调 查 等。5.3.2 现 场 痕 迹 调 查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a)痕 迹 的 位 置、起 止、种 类、形 状(形 态)、性 状(性 质)、方 向、长 度、宽 度、深 度、弧 度、角 度、光 滑、粗 糙、表 面 特 征、颜 色,痕 迹 与 痕 迹 之 间、痕 迹 与 物 品 之 间、痕 迹 与 人 体 之 间 的 关 系 等;b)与 痕 迹 有 关 的 载 体,包 括 现 场 的 各 种 物 体、物 品、人 体、牲 畜、地 面、墙 面、树 木、构 建 筑物、公 共 设 施 设 备、自 然 环 境 构 造、道 路、桥 梁、隧 道 等。5.3.3 现 场 物 品 调 查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a)附 着 物(痕 迹、物 品 上)、散 落 物、遗 洒 物、抛 撒 物、血 迹、生 物 组 织 等 的 种 类、形 状、颜色 及 其 位 置 关 系 和 分 布 形 态;b)附 着 物、散 落 物、遗 洒 物、抛 撒 物 的 起 始 位 置、着 地 方 向 和 终 点 位 置;c)脱 落 的 零 部 件 及 碎 片 位 置 大 小、方 向、形 态 特 征、表 面 痕 迹 特 征 及 断 口 形 态 等。5.3.4 现 场 物 证 调 查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a)各 种 痕 迹 所 在 的 部 位、空 间 位 置 及 其 长 度、宽 度、凹 陷 深 度;b)设 备、设 施、零 部 件 的 损 坏、断 裂、变 形、叠 压 关 系 等;c)人 体、牲 畜、物 体 接 触 部 位、受 力 方 向;现 场 遗 留 的 纤 维、毛 发、血 迹、生 物 组 织、牲 畜、漆 片 等 附 着 物 的 种 类、形 状、颜 色 及 其 分 布 位 置;d)各 种 附 着 物 及 遗 留 物 的 种 类、形 状、颜 色 及 其 分 布 位 置;e)各 种 微 量 物 证。5.3.5 现 场 人 体 痕 迹 物 证 调 查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a)衣 着 上 勾 挂、撕 裂、开 缝、脱 扣 等 破 损 痕 迹,油 漆、油 污 等 附 着 物,鞋 底 痕 迹;b)衣 着 上 痕 迹、附 着 物 的 位 置、形 状、特 征,及 造 成 痕 迹 的 作 用 力 方 向;c)体 表 特 征、穿 着 特 征;d)体 表 损 伤 的 部 位、类 型、形 状 尺 寸,造 成 损 伤 的 作 用 力 方 向;损 伤 部 位 距 足 跟 的 距 离,损 伤部 位 的 附 着 物;与 事 故 致 伤 物 相 关 的 特 征 性 损 伤;e)伤、亡 人 员 的 血 迹、组 织 液、毛 发、体 表 上 的 附 着 物 等;f)人 体 附 着 物 的 种 类、形 状、颜 色 及 其 分 布 位 置,与 人 体 相 关 的 酒 精、毒 品 等 摄 入 类 物 证;g)饰 物、携 带 物 特 征 等。5.3.6 现 场 书 证 调 查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a)与 事 故 有 关 的 各 类 文 字、文 件 材 料;印 刷、印 制 物 品;D B 5 0/T 1 1 2 1 2 0 2 15b)各 类 票 证、证 件;c)生 产 经 营 管 理、安 全 管 理 文 字 记 录、文 件 等。5.3.7 电 子 物 证 调 查 主 要 有 现 场 计 算 机、手 机、移 动 硬 盘、闪 存 卡、优 盘、硬 盘 录 像 机、数 据 信 息 专用 存 储 介 质、平 台 数 据 等 一 一 进 行 编 号、照 相、封 存、记 录 等。5.3.8 尸 体 查 验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a)对 现 场 出 现 的 死 亡 人 员,应 查 明 损 伤 特 征、形 状,死 亡 原 因、死 亡 时 间、死 亡 方 式 与 性 质,致 伤 物 等。对 尸 体 应 当 根 据 案 情 需 要,开 展 尸 体 表 面 检 验 或 者 解 剖 检 查。b)尸 体 查 验 应 由 公 安 机 关 负 责,专 业 人 员 具 体 实 施。5.3.9 现 场 其 他 痕 迹 物 证 调 查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a)各 种 物 体、地 面、墙 面、树 木、构 建 筑 物、公 共 设 施 设 备、自 然 环 境 构 造、道 路、桥 梁、隧道 等 固 定 物 上 痕 迹 的 长 度、宽 度、深 度 及 距 离 地 面 的 高 度,以 及 造 痕 体;b)牲 畜 的 种 类、颜 色、大 小 及 其 体 表 痕 迹。5.4 痕 迹 物 证 的 发 现、固 定、提 取 与 保 全5.4.1 痕 迹 物 证 的 发 现痕 迹 物 证 的 发 现,鼓 励 采 用 先 进 科 技,提 高 痕 迹 物 证 发 现 能 力。可 按 照 下 列 要 求 观 察、搜 寻、发 现痕 迹、物 证。a)观 察 事 故 现 场 与 所 有 物 品、人 体 等,寻 找 可 疑 物、痕 迹;b)采 用 多 波 段 光 源、红 外 光 源、紫 外 光 源、便 携 式 电 子 显 微 镜 等 设 备 及 试 剂,观 察、搜 寻、发现 痕 迹、物 证;c)测 量、确 定 痕 迹 的 造 痕 体 及 承 痕 体 及 接 触 部 位。对 多 次 接 触 的,应 分 析 判 断 本 次 事 故 所 致 接触 痕 迹 与 部 位;d)痕 迹、物 证 被 事 故 所 致 尘 土、散 落 物 等 物 体、物 质 覆 盖 时,在 不 妨 碍 其 他 调 查 内 容 的 前 提 下,先 照 相、录 像 固 定 证 据 后,清 除 覆 盖 物 再 进 行 调 查。5.4.2 痕 迹 物 证 的 固 定事 故 调 查 中 发 现 的 痕 迹 物 证 应 按 照 下 列 要 求 予 以 固 定。a)痕 迹、物 证 提 取 前 应 对 其 形 状、数 量、颜 色、位 置、特 征 等 详 细 记 录,逐 一 编 号,并 采 用 照 相、录 像、绘 图、笔 录 和 测 量 等 方 法 固 定;b)平 面 痕 迹 可 采 用 吸 附 膜、拓 印 膜、胶 带 纸 等 贴 附 于 痕 迹 表 面 进 行 固 定;对 于 立 体 痕 迹,可 使 用 石膏 液、石 蜡 液 等 灌 注 于 痕 迹 内,待 凝 固 后 取 出 复 型;c)痕 迹、物 证 应 测 量 和 记 录 其 位 置、长 度、宽 度、高 度 和 方 向 等;间 断 痕 迹 应 作 为 连 续 痕 迹 测 量;测 量 目 标 长 度 小 于 0.5 m 时,最 大 误 差 不 得 超 过 0.0 0 5 m;测 量 目 标 长 度 为 0.5 m 至 1 0 m 时,最 大 误 差 不得 超 过 1%;测 量 目 标 长 度 大 于 1 0 m 时,最 大 误 差 不 得 超 过 0.1 m。5.4.3 痕 迹 物 证 的 提 取事 故 调 查 中 发 现 的 痕 迹 物 证 在 固 定 后 应 按 照 下 列 要 求 提 取,供 案 件 进 一 步 研 究。a)对 确 认 或 疑 似 痕 迹、物 证,应 当 及 时 提 取,不 得 破 坏 被 提 取 物;b)防 止 所 提 物 证 被 污 染。提 取 前 应 当 标 注。标 注 方 法 可 参 见 G A T 5 5 的 规 定;c)对 固 态 实 物 应 分 别 包 装,对 分 离 物 或 脱 落 物,在 包 装 时 应 注 意 其 边 沿 不 被 损 坏;对 需 化 验 的生 物 物 质、微 量 物 质,包 装 时 应 严 防 污 染 或 相 互 混 杂;D B 5 0/T 1 1 2 1 2 0 2 16d)对 提 取 物,应 注 明 名 称、提 取 人、见 证 人、提 取 时 间、地 点、部 位、天 气、提 取 方 法 等 情 况,宜 对 提 取 过 程 全 程 录 像;e)对 无 法 及 时 提 取 的 痕 迹,应 连 同 载 体 一 起 提 取,并 防 止 痕 迹 被 破 坏;f)提 取 时 不 得 用 手 直 接 接 触 痕 迹 和 物 证 部 位;粘 附 在 较 大 物 体 表 面 的 固 体 物 质,可 根 据 物 质 性质,用 刀 片 剥 离、棉 签 吸 取、胶 带 粘 取、镊 子 夹 取、剪 刀 剪 取 等 方 法 提 取。必 要 时,可 采 用 剪、挖、锯等 方 法 将 物 证 连 同 部 分 载 体 一 并 提 取;g)多 层 结 构 的 物 证 应 保 证 层 次 结 构 的 完 整,多 种 成 分 混 合 的 物 证 或 不 均 匀 的 物 证,应 分 部 位 提取;h)无 法 直 接 提 取 的,用 照 相 或 录 像 法 提 取;i)遗 留 在 光 滑 物 体 上 的 痕 迹、物 证,可 采 用 静 电 吸 附 法 等 提 取;立 体 痕 迹,可 采 用 石 膏 灌 注 法提 取,也 可 使 用 三 维 扫 描 的 方 式 固 定 提 取;j)对 于 具 有 一 定 弹 性 而 且 不 易 断 裂 和 破 碎 物 体 表 面 的 痕 迹,可 用 硅 橡 胶 加 一 定 量 过 氧 化 物 的 方法 固 化 提 取;对 于 物 体 表 面 较 大 面 积 的 痕 迹,可 用 硬 塑 料 提 取;k)对 于 手 印,可 采 用 粉 末、5 0 2 胶、茚 三 酮 等 显 现 后 照 相 提 取;l)粘 附 在 小 件 物 品 及 易 分 解 物 体 表 面 的 量 小 的 物 质,可 用 醋 酸 纤 维 素 薄 膜(A C 纸)等 方 法 提 取;m)血 液、油 脂 等 液 体 物 质,可 用 滤 纸、纱 布 或 脱 脂 棉 擦 取;n)生 物 检 材 的 提 取、包 装、送 检 按 照 G A/T 1 1 6 2、G A/T 1 4 8 规 定 要 求。微 量 物 证 的 提 取 与 送 检按 照 G A/T 9 0 2-G A/T 9 0 9、G A/T 9 5 7、G A/T 9 5 8 规 定 要 求。电 子 物 证 提 取 按 照 G A/T 1 5 6 4 的 规 定。5.4.4 痕 迹 物 证 保 全事 故 调 查 中 发 现 的 痕 迹 物 证 不 能 或 者 无 法 提 取 的,应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保 全。应 按 照 下 列 要 求 加 以 保 全。a)对 不 能 立 即 提 取 的 痕 迹、物 证,应 固 定 后 采 用 纸 板、防 雨 布、透 明 胶 带 等 保 护;b)体 积 较 小 的 物 证、固 体 类 物 证,应 采 用 物 证 袋 等 封 存;液 体 类 物 证 应 采 用 塑 料 管、玻 璃 瓶 等封 存;体 积 较 大 的 物 证 不 能 完 整 封 存 的,应 采 用 塑 料 膜 等 局 部 包 裹 封 存;体 积 极 小 的 物 证,应 采 用 玻 璃培 养 皿、具 塞 试 管 等 较 小 的 容 器 封 存 后,再 装 入 较 大 的 物 证 袋 内;c)提 取 的 分 离 物 应 保 护 断 口 形 态;d)提 取 的 死 者 衣 物 应 使 用 具 有 透 气 功 能 的 物 证 盒 保 存,有 血 迹 和 液 体 物 质 的 应 阴 干 后 再 保 存;e)应 尽 可 能 避 免 折 叠 物 证,折 叠 才 能 包 装 和 保 存 的,应 确 保 痕 迹、物 证 不 被 其 他 物 体 接 触;f)不 能 立 即 送 检 的 易 挥 发 性 物 证,应 使 用 清 洁 合 适 的 玻 璃 瓶、塑 料 瓶 或 塑 料 袋 密 封,并 低 温 保存;g)应 在 物 证 外 包 装 或 物 证 的 适 当 部 位 对 物 证 名 称、来 源、提 取 地 点、提 取 人、时 间、保 存 环 境要 求 等 信 息 进 行 标 识;h)大 型 物 证 应 存 放 在 有 人 员 值 守 的 场 所,并 采 取 防 雨、防 尘、防 人 为 破 坏 等 措 施。5.5 现 场 调 查 笔 录5.5.1 现 场 调 查 笔 录 包 括 基 本 情 况、现 场 调 查 事 实 和 附 注 说 明 三 部 分 组 成,主 要 内 容 如 下:a)基 本 情 况 包 括 受 案 情 况,事 故 发 生 时 间、地 点,参 加 调 查 人 员 姓 名、单 位、职 务、职 称 等,调 查 起 止 时 间,气 候 情 况 等;b)现 场 调 查 事 实 应 记 明 事 故 发 生 准 确 位 置,周 围 环 境 特 征,现 场 调 查 所 见 情 况,痕 迹、物 品、物 证 分 布 位 置、特 征,人 员 伤 亡、财 产 损 失 情 况 等;c)附 注 说 明 记 载 痕 迹、物 证 提 取 名 称、数 量、标 记、编 号;现 场 照 片、录 像 拍 摄 种 类、数 量;现 场 图 绘 制 种 类、数 量;现 场 调 查 指 挥 人 员、调 查 人 员、技 术 人 员、照 相 人 员、绘 图 人 员 签 字;见 证 人签 字。D B 5 0/T 1 1 2 1 2 0 2 175.5.2 现 场 调 查 笔 录 记 载 要 求 客 观、真 实、准 确、清 晰,不 得 添 加 任 何 判 断、推 测。记 载 顺 序 应 当 与调 查 顺 序 一 致。5.5.3 涉 及 尸 体 检 验、调 查 实 验、物 证 检 验 等 专 业 化 极 强 或 者 专 项 性 调 查 工 作,应 当 另 行 有 专 业 人 员制 作 专 门 笔 录。但 现 场 调 查 笔 录 应 当 说 明 或 者 记 录 简 要 结 果。5.5.4 多 次 重 复 调 查 的 现 场,应 当 依 次 制 作 调 查 笔 录。一 个 事 故 多 处 现 场 的,应 当 分 别 制 作 现 场 调 查笔 录。5.5.5 现 场 调 查 笔 录 经 调 查 人 员、见 证 人 签 字 后,不 得 有 任 何 改 动。对 笔 录 中 的 错、漏,应 另 作 更 正、补 充 说 明。5.5.6 现 场 调 查 笔 录 格 式 应 符 合 附 录 B 的 规 定。6 现 场 照 相6.1 现 场 照 相 的 原 则 与 要 求6.1.1 事 故 现 场 调 查 可 由 事 故 调 查 人 员 或 者 聘 请 的 照 相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照 相。6.1.2 事 故 现 场 照 相 应 合 法、及 时、客 观、科 学、全 面,并 根 据 事 故 现 场 特 点,采 用 相 向 拍 摄 法、多向 拍 摄 法、回 转 连 续 拍 照 法、直 线 连 续 拍 照 法 对 现 场 进 行 照 相,也 可 采 用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进 行 照 相。6.1.3 按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配 备 照 相 设 备 和 照 相 制 作 现 场 实 景 图。使 用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进 行航 拍 的,航 拍 设 备 参 见 G A/T 1 3 8 2 的 规 定。6.1.4 照 相 前 应 清 除 现 场 无 关 人 员、车 辆、物 品 等,摆 放 现 场 标 识 物,标 示 现 场 痕 迹、物 证、受 害 人体 的 位 置、方 向、形 状 等。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人(尸)体 体 表 照 相。需 要 移 动 物 品 照相 的 在 移 动 前 后 均 须 分 别 照 相 固 定 证 据。6.1.5 受 环 境 条 件 限 制 在 现 场 无 法 照 相 的,应 在 条 件 许 可 的 情 况 下,及 时 补 充 照 相,并 在 制 作 事 故 现场 调 查 案 卷 照 片 卷 时 用 文 字 注 明。6.1.6 现 场 照 片 应 当 全 面、客 观、真 实、形 象 地 反 映 事 故 现 场 的 全 貌 和 细 节。对 事 故 案 情 需 要 的 特 殊对 象、环 境 和 照 相 方 法,比 如 翻 拍、脱 影 照 相、辨 认 照 相、显 微 照 相、红 外 和 紫 外 照 相 等,可 以 委 托 专业 人 员 负 责 拍 摄。6.1.7 现 场 照 片 应 当 注 明 日 期 与 时 间。现 场 照 片 应 与 现 场 图、现 场 勘 查 笔 录 相 互 补 充、相 互 印 证。6.2 照 相 方 法6.2.1 现 场 照 相 包 括 方 位 照 相、概 览 照 相、局 部 照 相 和 细 目 照 相。6.2.2 方 位 照 相 应 当 反 映 事 故 现 场 的 地 理 位 置、现 场 与 周 围 环 境 的 相 互 关 系,包 括 现 场 地 理 位 置 固 定标 识 物、街 道、隧 道、桥 梁、山 体、悬 崖、沟 渠、涵 洞、河 流、植 被 标 志 牌、里 程 碑、标 志 性 建 筑 物 等。使 用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照 相 时,视 角 应 覆 盖 全 部 现 场 及 周 边 位 置 关 系。6.2.3 概 览 照 相 应 当 反 映 事 故 现 场 全 貌 及 现 场 所 有 的 痕 迹、物 品,反 映 现 场 物 品 之 间 宏 观 位 置 关 系,避 免 现 场 物 品 之 间 相 互 遮 挡。使 用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照 相 时,视 角 应 突 出 反 映 现 场 中 心 区 域。6.2.4 局 部 照 相 应 当 根 据 现 场 调 查 需 要,分 别 反 映 事 故 现 场 局 部 位 置 的 痕 迹、物 品 及 其 相 互 关 系,避免 现 场 物 品 相 互 遮 挡。6.2.5 细 目 照 相 应 当 反 映 现 场 痕 迹、物 品 的 细 部 特 征、性 质、性 状、形 态、颜 色、大 小 及 相 互 关 系。照 相 时,应 贴 放 比 例 尺,并 根 据 被 拍 摄 主 体 的 颜 色、大 小 选 择 适 合 的 黑 白 比 例 尺、彩 色 比 例 尺 或 卷 尺。比 例 尺 的 选 择 和 贴 放 应 符 合 G B/T 2 3 8 6 5 的 相 关 要 求。被 拍 摄 主 体 应 不 小 于 画 面 的 2/3。6.3 现 场 照 相 方 法 注 意 事 项D B 5 0/T 1 1 2 1 2 0 2 186.3.1 对 现 场 纵 向 范 围 较 大 的 方 位 照 相,可 将 机 位 设 置 于 较 高 地 点 进 行 俯 拍 或 者 多 向 拍 照 法、回 转 连续 拍 照 法 拍 摄,也 可 使 用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进 行 航 拍。现 场 照 相、录 像 按 照 G B/T 2 9 3 4 9 的 规 定。6.3.2 概 览 照 相 可 采 用 相 向 拍 照 法、多 向 拍 照 法 拍 摄;现 场 范 围 较 大 的,可 从 相 对 方 向 分 别 采 用 直 线连 续 拍 照 法 拍 照。6.3.3 局 部 照 相 宜 围 绕 现 场 重 要 局 部,采 用 多 向 拍 照 法 拍 摄。6.3.4 细 目 照 相 宜 采 用 侧 光 方 法 布 光,比 例 照 相,保 持 镜 头 纵 轴 线 与 被 拍 摄 面 垂 直,比 例 尺 与 取 景 器一 侧 边 框 平 行。采 用 直 线 连 续 拍 照 法 拍 摄 时,相 邻 两 张 照 片 应 有 重 合 部 分,重 合 部 分 应 避 开 主 要 痕 迹、物 品 位 置。近 距 离 照 相 方 法 按 照 G A/T 2 2 2 的 规 定。6.3.5 直 线 连 续 拍 照、多 向 拍 照、回 转 连 续 拍 照 见 图 1,并 按 照 G A/T 5 8 2 的 规 定。痕 迹、物 证 照 相 按 照G B/T 2 9 3 5 2 的 规 定。6.3.6 在 逆 光、夜 间、雨 天、雾 天、雪 地 等 环 境 的 现 场 照 相,应 当 按 照 各 种 环 境 的 特 点、要 求 进 行 照相,保 证 照 相 质 量。可 参 见 根 据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规 定 要 求。6.4 现 场 照 片 组 卷6.4.1 现 场 照 片 应 当 按 照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的 内 容 要 求 进 行 粘 贴 或 者 打 印,标 注 文 字 说 明 信 息,编 排,制作 形 成 事 故 现 场 调 查 案 卷 的 照 片 卷,作 为 事 故 调 查 案 卷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统 一 归 入 事 故 调 查 案 卷。照 片卷 应 当 有 封 面、照 片(正 文)、照 片 文 字 说 明 信 息 等 组 成。6.4.2 现 场 照 片 应 当 用 粘 贴 纸 进 行 粘 贴;或 者 使 用 A 4 型 纸(2 1 0 m m 2 9 7 m m)的 照 片 级 打 印 纸 或 者 相同 规 格 的 卷 筒 打 印 相 纸 打 印。照 片 规 格、尺 寸,粘 贴 纸 纸 张 质 量、尺 寸 按 照 G B/T 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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