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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行为标准化规范第1部分:技术导则DB63/T 2010.1-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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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行为标准化规范第1部分:技术导则DB63/T 2010.1-2022.pdf

I C S 9 3.0 8 0C C S P 6 663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D B 6 3/T 2 0 1 0.1 2 0 2 2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第 1 部 分:技 术 导 则2 0 2 2-0 1-0 7 发 布 2 0 2 2-0 3-0 1 实 施青 海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6 3/T 2 0 1 0.1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涉 路 行 为 分 类.35 总 体 要 求.36 涉 路 行 为 管 理.47 风 险 管 控.68 标 准 化 管 理.7附 录 A(资 料 性)公 路 用 地 范 围.8附 录 B(规 范 性)公 路 的 建 筑 限 界.9附 录 C(规 范 性)安 全 视 距.1 0附 录 D(规 范 性)路 侧 净 区.1 4附 录 E(资 料 性)风 险 源 等 级 评 定 指 标 与 评 定 标 准.1 6参 考 文 献.2 3D B 6 3/T 2 0 1 0.1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D B 6 3/T 2 0 1 0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分 为 8 个 部 分:第 1 部 分:技 术 导 则;第 2 部 分:涉 路 项 目 技 术 要 点;第 3 部 分:公 共 服 务 指 南;第 4 部 分:质 量 和 安 全 性 评 价;第 5 部 分:公 路 沿 线 非 公 路 标 志;第 6 部 分:公 路 结 构 物 利 用 技 术;第 7 部 分: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指 南;第 8 部 分:大 件 运 输 技 术 指 南。本 文 件 是 D B 6 3/T 2 0 1 0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的 第 1 部 分。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青 海 省 交 通 运 输 标 准 化 专 业 技 术 委 员 会 提 出。本 文 件 由 青 海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青 海 省 公 路 路 政 执 法 总 队、青 海 省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青 海 省 公 路 局、青 海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吴 晓 军、徐 旭 东、仉 国 芳、马 登 厚、久 美 才 让、张 全 斌、叶 军、马 学 军、赵 志强、裴 生 敏、史 波、石 云 瑞。本 文 件 由 青 海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监 督 实 施。D B 6 3/T 2 0 1 0.1 2 0 2 2I I I引 言随 着 社 会 经 济 高 速 发 展,在 公 路 和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进 行 挖 掘、占 用、埋 设,以 及 设 置 非 公 路 标 志、大 件 运 输 等 涉 路 行 为 呈 持 续 上 升 趋 势,为 确 保 交 通 运 输 安 全,维 护 公 路 通 行 条 件,推 动 通 道 资 源 共 享 和可 持 续 发 展,制 定 了 D B 6 3/T 2 0 1 0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根 据 涉 路 行 为 的 分 类、工 作 阶 段,确 立 了 相 关要 点,并 规 定 了 标 准 化 的 工 作 流 程、方 法 及 措 施。D B 6 3/T 2 0 1 0 由 以 下 8 部 分 构 成:第 1 部 分:技 术 导 则。规 定 了 涉 路 行 为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分 类、总 体 要 求、风 险 管 控 及 标 准 化 管理 等。第 2 部 分:涉 路 项 目 技 术 要 点。规 定 了 各 类 涉 路 项 目 设 计、施 工 的 要 点 和 措 施。第 3 部 分:公 共 服 务 指 南。规 定 了 涉 路 行 为 许 可 阶 段 的 咨 询、申 请、审 查、受 理 等 事 项 的 流 程和 方 法。第 4 部 分:质 量 和 安 全 性 评 价。规 定 了 涉 路 行 为 质 量 和 安 全 性 评 价 流 程 和 方 法。第 5 部 分:公 路 沿 线 非 公 路 标 志。规 定 了 非 公 路 标 志 选 址、设 计、施 工、检 查 与 维 护 的 方 法。第 6 部 分:公 路 结 构 物 利 用 技 术。规 定 了 利 用 桥 梁、涵 洞 等 结 构 物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要 点。第 7 部 分: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指 南。规 定 了 涉 路 项 目 实 施 阶 段 的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作 业 控 制、安全 保 障 等 方 法 和 措 施。第 8 部 分:大 件 运 输 技 术 指 南。规 定 了 运 输 方 案、申 报 排 障、运 输 前 准 备、在 途 运 输 等 作 业 流程 和 方 法。D B 6 3/T 2 0 1 0.1 2 0 2 21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第 1 部 分:技 术 导 则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公 路 涉 路 行 为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涉 路 行 为 分 类、总 体 要 求、涉 路 行 为 管 理、风 险 管 控、标 准 化 管 理。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公 路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1 5 8 9 汽 车、挂 车 及 汽 车 列 车 外 廓 尺 寸、轴 荷 及 质 量 限 值G B 1 8 2 1 8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G B/T 2 7 9 2 1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评 估 技 术J T G 2 1 2 0-2 0 2 0 公 路 工 程 结 构 可 靠 性 设 计 统 一 标 准J T G 3 3 7 0.1 公 路 隧 道 设 计 规 范 第 一 册 土 建 工 程J T G 5 2 1 0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J T G B 0 1-2 0 1 4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J T G B 0 2 公 路 工 程 抗 震 规 范J T G B 0 5 公 路 项 目 安 全 性 评 价 规 范J T G D 2 0 公 路 路 线 设 计 规 范J T G D 8 1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设 计J T G H 1 2 公 路 隧 道 养 护 技 术 规 范J T G/T H 2 1 公 路 桥 梁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Q C/T 1 1 4 9-2 0 2 1 大 件 运 输 专 用 车 辆D B 6 3/T 2 0 1 0.2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第 2 部 分:涉 路 项 目 技 术 要 点D B 6 3/T 2 0 1 0.3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第 3 部 分:公 共 服 务 指 南D B 6 3/T 2 0 1 0.4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第 4 部 分:质 量 和 安 全 性 评 价D B 6 3/T 2 0 1 0.5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第 5 部 分:公 路 沿 线 非 公 路 标 志D B 6 3/T 2 0 1 0.6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第 6 部 分:公 路 结 构 物 利 用 技 术D B 6 3/T 2 0 1 0.7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第 7 部 分: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指 南D B 6 3/T 2 0 1 0.8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第 8 部 分:大 件 运 输 技 术 指 南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D B 6 3/T 2 0 1 0.1 2 0 2 223.1涉 路 行 为公 路、公 路 用 地(3.2)及 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3.5)内 进 行 挖 掘、占 用、埋 设 管 线、增 设 平 面 交 叉 口、穿(跨)越 设 施、利 用 公 路 结 构 物、设 置 非 公 路 标 志,以 及 大 件 运 输 等 行 为。3.2公 路 用 地修 建、养 护 公 路 及 其 沿 线 设 施,依 照 国 家 规 定 所 征 用 的 地 幅。3.3公 路 附 属 设 施公 路 防 护、排 水、养 护、管 理、服 务、交 通 安 全、渡 运、监 控、通 信、收 费 等 设 施,以 及 专 用 建 筑物、构 筑 物 等 的 统 称。3.4路 产公 路、公 路 用 地(3.2)和 公 路 附 属 设 施(3.3)的 统 称。3.5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在 公 路 用 地 外 缘 两 侧 划 定 的 对 建 筑 物、地 面 构 筑 物 和 埋 设 管 道、电 缆 等 设 施 的 建 设 进 行 控 制 管 理 的区 域。3.6路 侧 净 区公 路 车 行 道 以 外,无 障 碍 物、车 辆 驶 出 车 行 道 后 可 以 停 车 或 驶 回 公 路 的 带 状 区 域。来 源:J T G D 8 1-2 0 1 7,2.0.1 3.7公 路 建 筑 限 界为 保 证 车 辆 和 行 人 正 常 通 行,规 定 在 道 路 的 一 定 宽 度 和 高 度 范 围 内 不 准 许 有 任 何 设 施 及 障 碍 物 侵 入的 空 间 范 围。3.8可 靠 性结 构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在 规 定 的 条 件 下,完 成 预 定 功 能 的 能 力;包 括 结 构 的 安 全 性、适 用 性 和 耐 久性 等。来 源:J T G 2 1 2 0-2 0 2 0,2.1.1 3.9设 计 使 用 年 限在 正 常 设 计、正 常 施 工、正 常 使 用 和 正 常 养 护 条 件 下,路 面、桥 涵、隧 道 结 构 或 构 件 不 需 进 行 大 修或 更 换,即 可 按 其 预 定 目 的 使 用 的 年 限。来 源:J T G 2 1 2 0-2 0 2 0,2.1.1 0 3.1 0安 全 视 距车 辆 正 常 行 驶 中,驾 驶 员 从 正 常 驾 驶 位 置 能 连 续 看 到 公 路 前 方 行 车 道 范 围 内 路 面 上 一 定 高 度 障 碍物,或 者 看 到 公 路 前 方 交 通 设 施、路 面 标 线 的 最 远 距 离;安 全 视 距 包 括 停 车 视 距、超 车 视 距、会 车 视 距及 识 别 视 距 等。D B 6 3/T 2 0 1 0.1 2 0 2 23 来 源:J T G B 0 1-2 0 1 4,4.0.1 5 3.1 1服 务 水 平驾 驶 员 感 受 公 路 交 通 流 运 行 状 况 的 质 量 指 标,通 常 用 平 均 行 驶 速 度、行 驶 时 间、驾 驶 自 由 度 和 交 通延 误 等 指 标 表 征。注:服务水平划分为六个等级,一级交通流处于完全自由流状态,二级处于相对自由流状态,三级处于稳定流状态,四级处于稳定流范围下限,五级为拥堵流上半段,六级是拥堵流下半段。来 源:J T G B 0 1-2 0 1 4,2.0.8 3.1 2通 行 能 力在 一 定 的 公 路 和 交 通 条 件 下,公 路 上 某 一 路 段 适 应 车 流 的 能 力,以 单 位 时 间 内 通 过 的 最 大 车 辆 数 表示。3.1 3非 公 路 标 志公 路 沿 线 非 公 路 交 通 标 志 的 简 称。注1:包括非公路指示性标志、非公路宣传性标志。注2:不包括距离公路路堤坡脚或路堑坡顶大于其总高度的标志。注3:不包括未侵入公路路肩,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通用安全标志,如“高压危险、注意触电”等。3.1 4大 件 运 输载 运 单 个 不 可 解 体 物 品 时,车 货 的 总 长 度、总 宽 度、总 高 度、总 质 量 和 轴 荷 参 数 至 少 有 一 项 超 出 G B1 5 8 9 规 定 的 道 路 运 输。来 源:Q C/T 1 1 4 9-2 0 2 1,3.1 4 涉 路 行 为 分 类4.1 按 行 业 类 别 可 分 为:铁 路 工 程、道 路 工 程、水 利 工 程、电 力 工 程、通 信 工 程、燃 油(气)工 程 等。4.2 按 涉 路 方 式 可 分 为:上 跨 式、下 穿 式、平 交 式、并 行 式、接 入 式、非 公 路 标 志、利 用 公 路 结 构 物、大 件 运 输 等。5 总 体 要 求5.1 涉 路 行 为 应 依 法 申 请、许 可 后 方 可 实 施,并 应 维 修、加 固 或 改 移 等,恢 复 公 路 的 服 务 水 平、技 术状 况 及 可 靠 性。5.2 因 涉 路 行 为 造 成 公 路 改 线(改 移)的,应 按 J T G B 0 5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性 评 价。5.3 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 范 围 从 公 路 用 地(见 附 录 A)外 缘 起 向 外 的 距 离 为:a)国 道 不 少 于 2 0.0 m;b)省 道 不 少 于 1 5.0 m;c)县 道 不 少 于 1 0.0 m;d)乡 道 不 少 于 5.0 m;e)村 道 不 少 于 1.5 m;D B 6 3/T 2 0 1 0.1 2 0 2 24f)高 速 和 一 级 公 路 不 少 于 3 0.0 m;g)弯 道 内 侧、互 通 立 交、平 面 交 叉 除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外,还 需 满 足 J T G B 0 1、J T G D 2 0 关 于 安 全 视距 的 规 定。5.4 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 内 不 准 许 修 建 建 筑 物 和 地 面 构 筑 物,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 划 定 前 已 经 合 法 修 建 的 不 应扩 建,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 外 修 建 的 建 筑 物、构 筑 物 以 及 其 他 设 施 不 应 遮 挡 公 路 标 志,不 应 妨 碍 安 全 视 距。5.5 永 久 性 建 筑、设 施 不 应 侵 占 公 路 建 筑 限 界,其 限 值 应 符 合 附 录 B 规 定;施 工 作 业 条 件 受 限 时,应封 闭 所 涉 行 车 道 或 修 建 临 时 便 道 等。5.6 涉 路 行 为 不 应 妨 碍 或 降 低 安 全 视 距,其 要 求 应 符 合 附 录 C 规 定。5.7 易 造 成 事 故 车 辆 及 人 员 的 损 伤 的 标 志、杆 塔、墩 台、设 备、设 施 等 障 碍 物,宜 设 置 在 路 侧 净 区 范围 外,路 侧 净 区 要 求 应 符 合 附 录 D 规 定。5.8 非 公 路 标 志 不 应 影 响 公 路 安 全 和 行 车 安 全,并 符 合 D B 6 3/T 2 0 1 0.6 规 定。5.9 涉 路 行 为 不 应 影 响 桥 梁、隧 道、路 基、路 面 等 结 构 及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可 靠 性,结 构 可 靠 性 指 标 及 分析 方 法 按 J T G 2 1 2 0 相 关 规 定 执 行。5.1 0 涉 路 行 为 作 用 在 公 路 及 其 结 构 物 上 的 荷 载,应 符 合 结 构 现 状 承 载 能 力,且 结 构 物 不 应 出 现 承 载 能力 极 限 状 态 和 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5.1 1 涉 路 行 为 不 应 降 低 所 涉 路 段 的 通 行 能 力 和 服 务 水 平。施 工 时 因 涉 路 行 为 需 临 时 降 低 服 务 水 平 超 过2 个 等 级 或 减 低 至 拥 堵 流 状 态 的,应 采 取 调 整 作 业 时 段、修 筑 临 时 便 道(桥)等 措 施。5.1 2 涉 路 行 为 不 应 缩 短 公 路 及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的 设 计 使 用 年 限。5.1 3 涉 路 行 为 不 应 降 低 所 涉 路 段 的 技 术 状 况,技 术 状 况 按 J T G 5 2 1 0、J T G/T H 2 1 评 定;若 降 低 时,应采 用 维 修、加 固、重 建 方 案。5.1 4 涉 路 项 目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应 符 合 J T G B 0 2 规 定。5.1 5 涉 路 行 为 诱 发 地 质 灾 害、公 路 病 害 等,且 影 响 公 路 安 全 时,应 优 化 方 案 或 采 取 措 施。5.1 6 大 件 运 输 车 货 总 质 量 及 轴 载 除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外,还 应 满 足 运 输 路 线 内 公 路 设 施 承 载 能 力要 求。5.1 7 从 事 采 砂、采 石、取 土、爆 破 作 业、倾 倒 废 弃 物,以 及 可 能 造 成 公 路 边 坡 坍 塌、路 基 沉 陷、路 面损 坏、桥 梁 及 隧 道 设 施 损 坏 等 危 及 公 路 安 全 的 活 动,范 围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国 道、省 道、县 道 的 公 路 用 地 外 缘 起 向 外 1 0 0 m,乡 道 的 公 路 用 地 外 缘 起 向 外 5 0 m;b)渡 口 和 中 型 以 上 桥 梁 周 围 2 0 0 m,国 道、省 道、县 道 的 小 型 桥 梁 或 涵 洞 周 围 1 0 0 m;乡 道 的 小型 桥 梁 或 涵 洞 周 围 5 0 m;c)隧 道 上 方 和 洞 口 外 1 0 0 m。5.1 8 设 立 生 产、储 存、销 售 危 险 物 品 的 场 所 和 设 施,范 围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公 路 用 地 外 缘 起 向 外 1 0 0 m;b)渡 口 和 中 型 以 上 桥 梁 周 围 2 0 0 m;小 型 桥 梁 或 涵 洞 周 围 1 0 0 m;c)隧 道 上 方 和 洞 口 外 1 0 0 m。5.1 9 路 侧 加 油 站、加 气 站、充 电 站 及 站 内 设 备 与 公 路 用 地 外 缘 的 距 离 应 符 合 D B 6 3/T 2 0 1 0.2 规 定。6 涉 路 行 为 管 理6.1 规 划6.1.1 规 划 阶 段 应 收 集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标 准,开 展 相 关 风 险 分 析,并 按 本 文 件 5.2 5.1 9、7.1 7.3及 附 录 E 确 定 规 划 选 址 方 案。D B 6 3/T 2 0 1 0.1 2 0 2 256.1.2 加 油 站、加 气 站 等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应 进 行 选 址 规 划。6.1.3 规 划 应 与 公 路 现 状 及 远 期 规 划 衔 接,预 留 公 路 改(扩)建 条 件。6.2 可 行 性 研 究6.2.1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按 本 文 件 6.1 规 定 核 查 选 址 方 案,并 按 D B 6 3/T 2 0 1 0.2 相 关 要 求 研 究 总 体 方 案。6.2.2 方 案 应 征 求 路 产、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及 相 关 机 构 意 见。6.3 勘 察 设 计6.3.1 勘 察 方 法、设 计 深 度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要 求,其 设 计 方 案 应 符 合 D B 6 3/T 2 0 1 0.2 规 定。6.3.2 总 体 方 案 合 理 性 应 按 本 文 件 6.2 规 定 核 查。6.3.3 质 量、安 全 性 评 估 应 符 合 D B 6 3/T 2 0 1 0.4 规 定。6.3.4 非 公 路 标 志 勘 察 设 计 应 符 合 D B 6 3/T 2 0 1 0.5 规 定。6.3.5 利 用 公 路 结 构 物 勘 察 设 计 应 符 合 D B 6 3/T 2 0 1 0.6 规 定。6.3.6 大 件 运 输 勘 察 设 计 应 符 合 D B 6 3/T 2 0 1 0.8 规 定。6.4 申 请 和 许 可应 依 法 申 请 办 理 许 可 手 续,申 请、核 查、受 理、审 查、决 定 等 程 序 应 符 合 D B 6 3/T 2 0 1 0.3 规 定。6.5 计 划 与 准 备6.5.1 应 建 立 质 量 管 理、安 全 管 理 体 系,并 符 合 D B 6 3/T 2 0 1 0.7 规 定。6.5.2 应 编 制 实 施 方 案、保 通 方 案、应 急 预 案。6.5.3 存 在 质 量、安 全 风 险 的 涉 路 行 为,应 按 D B 6 3/T 2 0 1 0.4 规 定 进 行 评 估。6.5.4 大 件 运 输 项 目 应 按 D B 6 3/T 2 0 1 0.8 规 定 编 制 运 输、护 送、加 固、维 修 等 方 案。6.6 项 目 实 施6.6.1 按 设 计 方 案、施 工 方 案、质 量 与 安 全 评 估 报 告、许 可 范 围 等 进 行 实 施。6.6.2 实 施 阶 段 应 按 D B 6 3/T 2 0 1 0.7 进 行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并 符 合 D B 6 3/T 2 0 1 0.2 规 定。6.6.3 非 公 路 标 志、利 用 公 路 结 构 物、大 件 运 输 应 分 别 符 合 D B 6 3/T 2 0 1 0.5、D B 6 3/T 2 0 1 0.6、D B 6 3/T2 0 1 0.8 规 定。6.7 竣(交)工6.7.1 按 D B 6 3/T 2 0 1 0.7 规 定 进 行 验 收,合 格 后 方 可 交 付 使 用 或 通 车。6.7.2 涉 路 行 为 实 行 质 量 保 修 制 度,保 修 期 限 应 按 国 家、行 业 相 关 规 定 确 定。6.7.3 竣(交)工 验 收 作 为 通 车 或 交 付 使 用 的 前 置 条 件,不 作 为 质 量 缺 陷 免 责 条 件。6.8 运 维 管 理6.8.1 涉 路 行 为 及 其 设 施、设 备 应 按 相 关 标 准 运 维 管 理,并 符 合 设 计 文 件 要 求。6.8.2 应 进 行 日 常 检 查 或 监 测,其 结 构 可 靠 性、技 术 状 况 应 定 期 检 测 或 评 定。6.8.3 涉 路 行 为 运 维 管 理 不 应 降 低 公 路 正 常 通 行 能 力。6.8.4 涉 路 工 程 的 结 构 或 构 件 功 能 出 现 退 化、损 伤 时,应 及 时 维 修、加 固 或 更 换。6.8.5 大 件 运 输 车 辆 通 行 后,应 对 桥 梁、涵 洞、路 面 等 结 构 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出 现 损 坏 或 损 伤 的 应 及D B 6 3/T 2 0 1 0.1 2 0 2 26时 评 定、维 修 或 加 固。7 风 险 管 控7.1 风 险 评 估7.1.1 主 要 包 括 信 息 收 集、风 险 识 别、风 险 分 析 和 风 险 评 价 等,工 作 流 程 和 方 法 宜 符 合 G B/T 2 7 9 2 1、D B 6 3/T 2 0 1 0.4 规 定。7.1.2 风 险 等 级 分 为 I 级(较 小 风 险)、I I 级(一 般 风 险)、I I I 级(较 大 风 险)、I V 级(重 大 风 险),各 级 风 险 应 对 措 施 按 本 文 件 7.2 执 行。7.1.3 安 全 风 险 包 括 涉 路 行 为 引 发 的 风 险 和 所 涉 路 段 存 在 既 有 风 险(见 附 录 E),评 估 时 应 充 分 考 虑风 险 叠 加 作 用。7.1.4 所 涉 路 段 既 有 安 全 风 险 等 级 为 重 大 时,应 停 止 涉 路 项 目 或 调 整 其 选 址 方 案;较 大 风 险 时 不 宜 进行 涉 路 项 目 或 者 采 取 措 施 降 低 至 一 般 风 险。7.2 风 险 应 对7.2.1 方 法 包 括 规 避 风 险、预 防 风 险、降 低 风 险、转 移 风 险、接 受 风 险 等。7.2.2 策 略 应 考 虑 各 种 环 境 信 息,包 括 内 外 部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利 益 诉 求、风 险 承 受 度 以 及 法 律、法 规 等,并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级 风 险(较 小 风 险)应 对 策 略 为 可 忽 略;b)级 风 险(一 般 风 险)应 对 策 略 为 可 接 受,需 采 取 风 险 防 控 措 施,加 强 现 场 巡 视 及 日 常 安 全生 产 管 理 等;c)级 风 险(较 大 风 险)应 对 策 略 为 有 条 件 接 受,应 采 取 措 施 降 低 风 险,减 少 风 险 可 能 导 致 的损 失,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或 现 场 处 置 方 案;d)级 风 险(重 大 风 险)应 对 策 略 为 不 可 接 受,应 采 取 有 效 应 对 措 施 将 风 险 等 级 降 低 至 级 及以 下,若 应 对 措 施 超 出 承 受 能 力 时,则 更 换 方 案 或 取 消 涉 路 行 为。7.2.3 针 对 不 同 风 险 等 级 及 应 对 策 略,可 采 取 以 下 应 对 措 施:a)法 律 法 规 类:依 据 与 风 险 应 对 的 法 律、法 规,制 定 或 完 善 相 关 工 作 制 度 和 流 程;b)规 范 类:对 于 特 定 风 险,编 写 作 业 指 导 书、操 作 规 程 等;c)预 案 类:事 先 制 定 风 险 应 对 的 计 划、经 费、物 资、机 具 设 备、应 急 措 施 等;d)信 息 类:针 对 风 险 事 件 进 行 舆 论 宣 传、发 布 预 警 信 息 等;e)活 动 类:开 展 专 项 活 动 应 对 特 定 风 险;f)培 训 类:人 员 进 行 相 关 培 训,提 高 风 险 管 理 和 应 对 技 能;g)资 源 类:配 备 或 充 实 风 险 岗 位 管 理 及 技 术 人 员,补 充 相 关 经 费 等。7.2.4 应 制 定 实 施 计 划,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制 度 建 设 和 责 任 管 理;b)资 源 需 求 和 配 置 方 案;c)涉 及 的 具 体 事 项 及 管 理 活 动;d)应 对 措 施 的 优 先 次 序 和 条 件;e)监 督、检 查 的 要 求;f)实 施 时 间 表。D B 6 3/T 2 0 1 0.1 2 0 2 277.3 检 查 与 改 进检 查 与 改 进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对 照 风 险 应 对 计 划 检 查 工 作 进 度 与 计 划 偏 差,及 时 调 整 实 施 计 划;b)监 测、分 析 风 险 因 素 的 变 化、发 展 趋 势,及 时 调 整 实 施 计 划;c)监 督 并 记 录 风 险 应 对 措 施 实 施 后 的 剩 余 风 险,评 估 其 影 响 程 度;d)定 期 评 审 风 险 应 对 计 划 和 应 急 预 案,确 保 其 适 宜 性、充 分 性 和 有 效 性。8 标 准 化 管 理8.1 基 本 要 求8.1.1 标 准 化 应 以 质 量、安 全、风 险、环 境 管 理 为 基 础,以 责 任 制 为 核 心,与 其 他 管 理 有 机 结 合。8.1.2 标 准 化 应 遵 循“全 员、全 过 程、全 方 位、全 天 候”原 则,提 升 质 量、安 全 意 识 及 管 理 水 平。8.1.3 标 准 化 应 采 用“策 划、实 施、检 查、改 进”的 模 式,通 过 自 我 检 查、自 我 纠 正 和 自 我 完 善,建立 持 续 改 进 的 长 效 机 制。8.2 建 立、保 持 与 改 进8.2.1 初 评 阶 段:了 解 涉 路 行 为 管 理 现 状、业 务 流 程、组 织 机 构 等 基 本 信 息,找 出 差 距。8.2.2 策 划 阶 段:针 对 初 始 评 估 结 果,制 定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实 施 方 案,包 括 资 源 配 置、进 度、分 工 等。8.2.3 培 训 阶 段:进 行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培 训。8.2.4 实 施 阶 段:根 据 策 划 结 果,开 展 风 险 评 估;确 定 方 针 和 目 标,识 别 和 获 取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标准 及 其 他 要 求,完 善 规 章 制 度、操 作 规 程、台 账、档 案、记 录 等。8.2.5 自 评 阶 段:根 据 本 文 件、相 关 标 准 和 有 关 规 定,进 行 自 评,找 出 问 题,提 出 措 施。8.2.6 改 进 阶 段:根 据 自 评 结 果,改 进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管 理。8.3 评 价应 根 据 本 文 件 和 有 关 评 定 标 准,对 开 展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自 评,或 组 织 专 家、相 关 机 构进 行 外 部 评 审。D B 6 3/T 2 0 1 0.1 2 0 2 28附 录 A(资 料 性)公 路 用 地 范 围A.1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示 例 如 图 A.1 所 示。路 基 宽 度 公 路 用 地边 沟 边 沟公 路 用 地a)以边沟外边缘作为划定基准公 路 用 地 公 路 用 地路 基 宽 度护 坡 道 护 坡 道b)以护坡道坡脚作为划定基准公 路 用 地截 水 沟碎 落 台边 沟路 基 宽 度边 沟公 路 用 地c)以水沟外边缘作为划定基准图 A.1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示 意 图A.2 在 风 沙、雪 害、滑 坡、泥 石 流 等 不 良 地 质 路 段 设 置 防 护、整 治 设 施 时,以 及 在 膨 胀 土、盐 渍 土 等特 殊 土 路 段 采 取 处 治 措 施 时,应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用 地 范 围。A.3 桥 梁、隧 道、互 通 式 立 体 交 叉、分 离 式 立 体 交 叉、平 面 交 叉、安 全 设 施、服 务 设 施、管 理 设 施、绿 化 以 及 其 他 线 外 工 程 等 用 地,应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用 地 范 围。D B 6 3/T 2 0 1 0.1 2 0 2 29附 录 B(规 范 性)公 路 的 建 筑 限 界各 级 公 路 的 建 筑 限 界 应 符 合 图 B.1 规 定。a)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b)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分离式断面)c)二、三、四级公路 d)公路隧道标 引 符 号 说 明:W 行 车 道 宽 度;L 二、三、四 级 公 路 的 侧 向 宽 度 为 路 肩 宽 度 减 去 0.2 5 m;L1 高 速 公 路、一 级 公 路 的 左 侧 硬 路 肩 宽 度;L2 高 速 公 路、一 级 公 路 的 右 侧 硬 路 肩 宽 度;L左 隧 道 内 左 侧 向 宽 度 应 符 合 J T G B 0 1 规 定;L右 隧 道 内 右 侧 向 宽 度 应 符 合 J T G B 0 1 规 定;S1 左 侧 路 缘 带 宽 度;S2 右 侧 路 缘 带 宽 度;C 当 设 计 速 度 等 于 或 大 于 1 0 0 k m/h 时 为 0.5 m,小 于 1 0 0 k m/h 时 为 0.2 5 m;d 路 缘 石 或 检 修 道 高 度;M1 中 间 带 宽 度;M2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J 检 修 道 宽 度;R 人 行 道 宽 度;E 建 筑 限 界 顶 角 宽 度,当 L 1 m 时,E=L;当 L 1 m 时,E=1 m;H 净 空 高 度。图 B.1 各 级 公 路 的 建 筑 限 界D B 6 3/T 2 0 1 0.1 2 0 2 21 0附 录 C(规 范 性)安 全 视 距C.1 车 辆 正 常 行 驶 中,驾 驶 员 从 正 常 驾 驶 位 置 能 连 续 看 到 公 路 前 方 行 车 道 范 围 内 路 面 上 一 定 高 度 障 碍物,或 者 看 到 公 路 前 方 交 通 设 施、路 面 标 线 的 最 远 距 离;安 全 视 距 包 括 停 车 视 距、超 车 视 距、会 车 视 距及 识 别 视 距 等。注:距离是指沿车道中心线量得的长度。C.2 高 速 公 路、一 级 公 路 的 安 全 视 距 应 采 用 停 车 视 距。高 速 公 路、一 级 公 路 一 般 路 段,每 条 车 道 的 停车 视 距 应 不 小 于 表 C.1 规 定。表 C.1 高 速 公 路、一 级 公 路 的 停 车 视 距设计速度(k m/h)1 2 0 1 0 0 8 0 6 0停车视距(m)2 1 0 1 6 0 1 1 0 7 5C.3 二 级、三 级、四 级 公 路 的 安 全 视 距 应 采 用 会 车 视 距。受 地 形 条 件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限 制 而 采 用 分 车道 行 驶 措 施 的 路 段,可 采 用 停 车 视 距。会 车 视 距 与 停 车 视 距 应 不 小 于 表 C.2 规 定。表 C.2 二 级、三 级、四 级 公 路 的 会 车 视 距 与 停 车 视 距设计速度(k m/h)8 0 6 0 4 0 3 0 2 0会车视距(m)2 2 0 1 5 0 8 0 6 0 4 0停车视距(m)1 1 0 7 5 4 0 3 0 2 0C.4 二 级、三 级、四 级 双 车 道 公 路,应 间 隔 设 置 满 足 超 车 视 距 的 路 段,具 有 干 线 功 能 的 二 级 公 路 宜 在3 m i n 的 行 驶 时 间 内,提 供 一 次 满 足 超 车 视 距 要 求 的 超 车 路 段。超 车 视 距 最 小 值 应 符 合 表 C.3 规 定。表 C.3 超 车 视 距 最 小 值设计速度(k m/h)8 0 6 0 4 0 3 0 2 0超车视距最小值(m)一般值 5 5 0 3 5 0 2 0 0 1 5 0 1 0 0极限值 3 5 0 2 5 0 1 5 0 1 0 0 7 0注:“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极限值”为条件受限时可采用的值。C.5 高 速 公 路、一 级 公 路 以 及 大 型 车 比 例 高 的 二 级 公 路、三 级 公 路 的 下 坡 路 段,应 采 用 下 坡 段 货 车 停车 视 距 对 相 关 路 段 进 行 检 验,其 停 车 视 距 应 不 小 于 表 C.4 规 定。表 C.4 货 车 超 车 视 距 最 小 值设计速度(k m/h)1 2 0 1 0 0 8 0 6 0 4 0 3 0 2 0纵坡坡度(%)货车超车视距最小值(m)0 2 4 5 1 8 0 1 2 5 8 5 5 0 3 5 2 03 2 6 5 1 9 0 1 3 0 8 9 5 0 3 5 2 0D B 6 3/T 2 0 1 0.1 2 0 2 21 1表 C.4 货 车 超 车 视 距 最 小 值(续)设计速度(k m/h)1 2 0 1 0 0 8 0 6 0 4 0 3 0 2 04 2 7 3 1 9 5 1 3 2 9 1 5 0 3 5 2 05 2 0 0 1 3 6 9 3 5 0 3 5 2 06 1 3 9 9 5 5 0 3 5 2 07 9 7 5 0 3 5 2 08 3 5 2 09 2 0C.6 各 级 公 路 的 互 通 式 立 体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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