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报告吧!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报告吧

换一换
首页 报告吧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规范DB50/T 1195-2021.pdf

  • 资源ID:154754       资源大小:574.70KB        全文页数:14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9.9金币 【人民币9.9元】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9.9金币 【人民币9.9元】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说明:
本站最低充值10金币,下载本资源后余额将会存入您的账户,您可在我的个人中心查看。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下载共享资源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既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规范DB50/T 1195-2021.pdf

I C S 0 1.1 2 0C C S A 1 6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1 1 9 5 2 0 2 1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工 作 规 范2 0 2 1-1 2-3 0 发 布2 0 2 2-0 4-0 1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0/T 1 1 9 5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则 起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事 务 中 心 提 出。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民 政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事 务 中 心、重 庆 市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陈 泓 熹、张 蓉、陈 波、张 睿 洁、邱 克 斌、陈 馨。D B 5 0/T 1 1 9 5 2 0 2 11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工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的 术 语 和 定 义、管 理 要 求、核 查 程 序 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业 务,社 会 福 利、社 会 保 障、社 会 帮 扶 等 核 查 业 务 可 参 照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件。M Z/T 0 7 5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档 案 管 理M Z/T 1 0 8-2 0 1 8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规 范M Z/T 1 6 5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数 据 安 全 管 理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本 文 件。3.1核 查 v e r i f i c a t i o n对 核 查 对 象(3.2)的 基 本 情 况 和 收 入、财 产 及 支 出 等 经 济 状 况 开 展 信 息 查 询、核 算、比 对 和 调 查核 实 的 活 动。3.2核 查 对 象 v e r i f i c a t i o n o b j e c t申 请 或 已 获 得 社 会 救 助 的 家 庭 成 员 及 其 具 有 法 定 赡 养、扶 养、抚 养 义 务 的 家 庭 成 员。3.3核 查 机 构 v e r i f i c a t i o n o r g a n i z a t i o n办 理 核 查 业 务 的 相 关 单 位。3.4委 托 单 位 e n t r u s t u n i t向 核 查 机 构 提 出 核 查 委 托 的 相 关 单 位 和 部 门。D B 5 0/T 1 1 9 5 2 0 2 124 管 理 要 求4.1 基 本 要 求核 查 机 构 开 展 核 查 工 作 应 遵 守 以 下 要 求:a)应 在 真 实、合 法 有 效 的 核 查 授 权 及 核 查 委 托 下 开 展 核 查 工 作。b)应 在 核 查 委 托 范 围 内 开 展 核 查 工 作,不 得 超 范 围 核 查。c)应 做 好 数 据 信 息 安 全 工 作,对 核 查 对 象 的 信 息 及 核 查 结 果 保 密。d)应 在 接 受 核 查 委 托 之 日 起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核 查 步 骤,确 认 及 反 馈 核 查 结 果。e)应 充 分 运 用 信 息 化 手 段,提 高 核 查 效 率 及 质 量。4.2 工 作 时 限4.2.1 核 查 机 构 开 展 核 查 工 作,应 在 接 受 核 查 委 托 之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对 核 查 结 果 需 复 核 的,可 延 长 1 0 个 工 作 日。4.2.2 跨 省 或 全 国 范 围 核 查 的,应 在 接 受 核 查 委 托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上 级 核 查 机 构 提 交 核 查 申 请;接 收 到 核 查 结 果 后,应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结 果 确 认 并 反 馈 委 托 单 位。4.3 人 员 管 理4.3.1 核 查 机 构 应 根 据 业 务 需 求 设 置 受 理 岗、信 息 交 换 岗、核 证 岗、核 查 报 告 岗、机 要 岗 岗 位。区 县(自 治 县)核 查 机 构 至 少 有 1 名 专 职 核 查 工 作 人 员。4.3.2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上 岗 前 应 开 展 岗 前 培 训,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核 查 机 构 应 对 在 职 核 查 工 作 人 员开 展 在 职 培 训,在 职 培 训 每 年 不 少 于 1 次。培 训 内 容 应 包 括 核 查 业 务、救 助 业 务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政 策、标 准、业 务 专 业 技 能、业 务 专 业 素 养 等 方 面。4.3.3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应 签 订 保 密 承 诺 书(见 附 录 A),一 年 一 签。4.3.4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不 应 查 询 未 授 权 对 象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经 济 状 况。4.3.5 核 查 机 构 应 对 在 职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核 查 工 作 质 量 考 核,考 核 内 容 应 包 括 核 查 流 程、核 查 时 效等。4.3.6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离 岗 应 与 交 接 人 员 对 正 在 经 办 的 核 查 业 务、核 查 软 硬 件 设 备 和 核 查 资 料 进 行 一 对一 交 接,填 写 交 接 清 单,由 交 接 双 方 签 字 确 认。4.4 信 息 管 理4.4.1 市 级 核 查 机 构 应 建 立 核 查 信 息 系 统,并 开 展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备 案 测 评 相 关 工 作。4.4.2 市 级 核 查 机 构 应 根 据 社 会 救 助 有 关 规 定 与 相 关 单 位 建 立 数 据 交 换 和 信 息 共 享 机 制,确 定 共 享 内容 及 范 围。4.4.3 核 查 信 息 系 统 账 号 采 取 实 名 制 管 理,核 查 工 作 人 员 应 根 据 岗 位 职 责 申 请 账 号 密 钥 权 限,密 钥 仅限 本 人 使 用,人 员 离 岗 应 注 销 核 查 信 息 系 统 使 用 账 号,终 止 访 问 权 限。4.4.4 核 查 设 备、系 统、数 据 库、数 据 传 输 等 关 键 位 置 均 应 设 置 密 码,密 码 应 符 合 M Z/T 1 0 8-2 0 1 8 中附 录 A 的 要 求,应 不 定 时 检 查 密 码 强 度,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密 码,应 立 即 重 新 设 置。4.4.5 核 查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库 应 定 期 进 行 远 程 灾 备,数 据 库 内 容 不 得 私 自 拷 贝、留 存、传 播。4.4.6 各 级 核 查 机 构 应 依 据 M Z/T 1 6 5 对 数 据 进 行 安 全 管 理。4.5 档 案 管 理D B 5 0/T 1 1 9 5 2 0 2 134.5.1 核 查 机 构 应 建 立 档 案 管 理 制 度,包 括 档 案 收 集、整 理、使 用、保 管、鉴 定、销 毁 等 内 容。4.5.2 核 查 相 关 档 案 应 包 括 纸 质 档 案 及 电 子 档 案 两 类,包 括 过 程 性 材 料、证 明 材 料、报 告 材 料、报 告应 用 材 料 等。4.5.3 核 查 档 案 归 档 范 围、归 档 立 卷、保 管 期 限、查 阅 利 用 应 符 合 M Z/T 0 7 5 的 相 关 要 求。5 核 查 程 序5.1 核 查 授 权5.1.1 家 庭 提 出 社 会 救 助 申 请 时,应 授 权 相 关 机 构 自 行 或 委 托 核 查 本 人 及 相 关 家 庭 成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和经 济 状 况,提 交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认 定 授 权 书(以 下 简 称 授 权 书,参 见 附 录 B),提 供 身 份 证 或 公安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原 件。5.1.2 核 查 对 象 可 通 过 签 署 加 盖 手 印 的 授 权 书、“救 助 核 查 申 请”电 子 授 权 或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的 其 他 方式 授 权。5.2 核 查 委 托5.2.1 乡 镇 人 民 政 府(街 道 办 事 处)应 向 区 县(自 治 县)核 查 机 构 提 出 核 查 委 托,社 会 救 助 主 管 部 门可 向 同 级 核 查 机 构 提 出 核 查 委 托 开 展 核 查 工 作。5.2.2 委 托 单 位 应 按 照 与 核 查 机 构 协 商 的 核 查 内 容 及 核 查 方 式,出 具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委 托 书(以下 简 称 委 托 书,参 见 附 录 C),委 托 书 应 加 盖 有 效 法 人 印 章 或 电 子 签 章。5.2.3 委 托 单 位 应 向 核 查 机 构 提 供 真 实、合 法、有 效 的 材 料,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认 定 授 权 书;b)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委 托 书;c)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核 查 对 象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材 料。5.2.4 委 托 单 位 应 将 委 托 材 料 原 件 录 入 市 级 核 查 信 息 系 统。5.2.5 核 查 机 构 应 对 委 托 单 位 提 供 的 相 关 材 料 开 展 符 合 性 审 核。审 核 次 数 宜 为 两 次 且 审 核 人 不 为 同 一人。5.2.6 核 查 机 构 对 委 托 材 料 不 合 格 的,应 退 回 委 托 单 位,并 说 明 理 由。5.3 开 展 核 查5.3.1 总 体 要 求5.3.1.1 根 据 核 查 委 托 内 容,可 开 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信 息 核 查、入 户 调 查、邻 里 访 问、信 函 索 证 在 内 的单 项 或 多 项 工 作。5.3.1.2 开 展 入 户 调 查、邻 里 访 问 同 行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不 少 于 2 名,可 由 乡 镇 人 民 政 府(街 道 办 事 处)、社 会 救 助 主 管 部 门、核 查 机 构 或 有 资 质 接 受 核 查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调 查 小 组 开 展 工 作。5.3.1.3 开 展 入 户 调 查、邻 里 访 问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履 行 告 知 义 务,出 示 自 己 的 工 作 证 明,在 征 得 允 许 的情 况 下 开 展 工 作;应 对 核 查 对 象 基 本 情 况 和 经 济 状 况 进 行 了 解,如 实 记 录 并 核 对 调 查 结 果,做 好 照 相、录 音、录 像、签 字 等 留 证 工 作,确 保 留 证 真 实 性、完 整 性。5.3.1.4 核 查 工 作 应 在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不 得 随 意 扩 大 范 围 和 侵 犯 隐 私。5.3.2 核 查 方 式D B 5 0/T 1 1 9 5 2 0 2 145.3.2.1 信 息 核 查5.3.2.1.1 应 运 用 信 息 化 工 作 手 段 对 核 查 对 象 基 本 情 况 和 经 济 状 况 进 行 查 询。5.3.2.1.2 应 与 信 息 共 享 单 位 商 议 信 息 交 换 方 式,可 采 用 线 上 或 线 下 的 方 式 进 行。5.3.2.1.3 线 上 信 息 交 换 时,采 用 数 据 推 送 的 方 式 向 信 息 共 享 单 位 发 出 核 查 请 求,并 对 反 馈 的 数 据 进行 校 验 确 认,对 有 疑 问 的 数 据 及 时 同 信 息 共 享 单 位 进 行 确 认 更 正。5.3.2.1.4 线 下 信 息 交 换 时,应 通 过 加 密 介 质 采 集 信 息 共 享 单 位 的 全 量 数 据 导 入 核 查 信 息 系 统,在 核查 信 息 系 统 内 形 成 自 有 数 据 库,通 过 对 自 有 数 据 库 的 查 询 完 成 核 查;或 通 过 加 密 介 质 提 供 核 查 对 象 的 全量 相 关 信 息 给 信 息 共 享 单 位,在 对 方 系 统 内 比 对 后,将 结 果 数 据 通 过 加 密 介 质 的 方 式 反 馈,导 入 核 查 信息 系 统。5.3.2.2 入 户 调 查5.3.2.2.1 调 查 小 组 应 到 核 查 对 象 家 中 进 行 访 问,直 接 与 调 查 对 象 接 触,通 过 查 看 家 庭 居 住 环 境、查看 身 份 证 明 材 料、观 察 家 庭 生 活 状 况 等 方 式,了 解 核 查 对 象 的 家 庭 基 本 情 况、收 入、财 产、支 出 情 况 和日 常 实 际 生 活 状 况。5.3.2.2.2 调 查 对 象 和 调 查 小 组 成 员(不 少 于 2 名)应 在 调 查 记 录 表 上 签 字 确 认。5.3.2.2.3 若 调 查 对 象 因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签 字 确 认 的,应 在 调 查 表 上 注 明 具 体 原 因,并 进 行 照 相 或 录 像予 以 证 明。5.3.2.2.4 调 查 对 象 拒 绝 调 查 小 组 入 户 调 查 的,应 在 调 查 表 上 做 好 情 况 记 录 并 签 字 确 认。5.3.2.3 邻 里 访 问5.3.2.3.1 调 查 小 组 可 到 核 查 对 象 所 在 村(居)走 访,通 过 询 问 核 查 对 象 邻 居 及 居 住 地 附 近 其 他 知 情人,了 解 核 查 对 象 家 庭 基 本 情 况、收 入、财 产、支 出 情 况 和 日 常 实 际 生 活 状 况。5.3.2.3.2 以 自 愿 为 原 则,不 得 强 制 要 求 提 供 信 息。5.3.2.3.3 调 查 小 组 成 员(不 少 于 2 名)应 在 调 查 记 录 表 上 签 字 确 认。5.3.2.4 信 函 索 证5.3.2.4.1 核 查 机 构 可 使 用 规 定 渠 道 的 邮 寄(中 国 邮 政 E M S 或 邮 政 挂 号 信)、电 话 传 真 或 网 络 传 输 等方 式 向 有 关 单 位 或 部 门 索 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并 告 知 其 在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上 加 盖 公 章。5.3.2.4.2 采 用 网 络 传 输 索 证 的,应 确 保 传 输 设 备 和 传 输 资 料 无 病 毒 感 染,涉 及 个 人 隐 私 的 文 档 应 加密 传 输。5.3.2.4.3 邮 寄 或 传 输 索 证 内 容 后,应 及 时 确 认 索 证 内 容 完 整 无 误 送 达,并 记 录 送 达 时 间、接 收 方 姓名 和 联 系 电 话,及 时 跟 进 索 证 进 度。5.4 出 具 报 告5.4.1 核 查 机 构 应 依 据 核 查 委 托 对 核 查 对 象 申 报 情 况、信 息 核 查 结 果、调 查 结 果 进 行 综 合 核 算。5.4.2 核 查 机 构 应 根 据 委 托 需 求 向 委 托 单 位 出 具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结 果 报 告(参 见 附 录 D)。5.5 复 核委 托 单 位 或 核 查 对 象 对 核 查 结 果 有 异 议 时,委 托 单 位 可 委 托 核 查 机 构 按 照 5.3.2 的 核 查 方 式 进 行复 核。核 查 机 构 应 在 复 核 完 成 后 及 时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委 托 单 位。D B 5 0/T 1 1 9 5 2 0 2 15附 录 A(规 范 性)保 密 承 诺 书保 密 承 诺 书 见 图 A.1。保密承诺书本人对在_ _ _ _ _ _ 工作期间,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对接触到的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并作出以下承诺:1.本人对工作期间知悉接触到的工作单位的或第三方的以口头、书面、图形或以电子或其他记录或贮存的媒介形式体现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以及一切软件版权、专利、发明等其他知识产权或财产权,绝不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并遵守涉密人员脱密期的管理规定。2.本人承诺除履行工作需要之外,未经同意,不泄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其他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其他员工)知悉上述信息,也不在工作之外谈论或使用这些信息,对外宣传工作应严格执行隐私脱密管理要求(接受媒体采访应履行单位宣传审批管理制度)。3.本人承诺于工作结束时,或者于工作单位 提出要求时,返还载有保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将这些载体及其复制件擅自保留、复制或交给其他方。4.除 严格 遵 守 上述 要 求 外,本 人同 时 承 诺不 以 其 他任 何 方式 实 施 损害 或 侵 犯工 作 单 位及 第 三方 合 法 权益 的 违 法违规行为。5.本人若有违反上述承诺行为,愿独自承担所有法律后果及相关责任。本协议有效期一年,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不因协议的终止而解除。6.本保密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人、用人单位各一份。承诺人签名(指模):承诺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盖章):图 A.1 保 密 承 诺 书D B 5 0/T 1 1 9 5 2 0 2 16附 录 B(资 料 性)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认 定 授 权 书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授 权 书 见 图 B.1。本人授权相关有权职能部门(详见备注 2),向所有涉及的部门、机构自行或委托查询、核对本人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等信息(详见备注 3)。本授权自本人签名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针对下列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帮扶,以及其他需要凭经济状况进行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申请、获得或纳入监测范围期间均有效。所有授权人信息及签名、指模:序 号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签 名、指 模 备 注经 办 机 构 经 办 人申 请 人 所 属 村 社 授 权 时 间备注 1:授 权人为 无民事 行为能 力、限 制民事 行为能 力人的,由法 定监护 人签字 授权(由法定 监护人 本人签 名授权及按手印),授权人对其签名、指模及因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备注 2:有 权职能 部门包 括但不 限于:乡镇(街道)及以上 人民政 府、县 级及以 上社会 救助主 管部门、县级 及以上核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机构、重庆市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其他各省市核对机构、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等)、乡村振兴部门。备注:3:授权核查所涉及的机构、部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政、公安、卫健、住建、医保、人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公积金、车船管理、统计、残联、教育、农业、退役军人、民政、法院、司法、乡村振兴、工会、应急管理、银行、商业保险、证券、通信、能源、第三方支付、征信。图 B.1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认 定 授 权 书D B 5 0/T 1 1 9 5 2 0 2 17附 录 C(资 料 性)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委 托 书家 庭 经 济 状 况 信 息 核 查 委 托 书 见 图 C.1。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委 托 书X X X 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 4 9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 2 0 1 4 5 5 号)、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 0 1 4 1 3 8 号)和相关政策规定,经_ _ _ _ _ _ _ _ 等一批人员授权,现委托你中心对其家庭基本情况 和经济状况等信息进行核查。本次委托核查的人员名单附后,请予支持。联系人:联系电话:委托单位(盖章):年 月 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名单序 号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户 籍 地 址 备 注123图 C.1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委 托 书D B 5 0/T 1 1 9 5 2 0 2 18附 录 D(资 料 性)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结 果 报 告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结 果 报 告 见 图 D.1。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结 果 报 告编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根 据 社 会 救 助 暂 行 办 法(国 务 院 令 第 6 4 9 号)、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社 会 救 助 暂行 办 法 的 实 施 意 见(渝 府 发 2 0 1 4 5 5 号)、重 庆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信 息 核 查 认 定 办 法(渝 府 办发 2 0 1 4 1 3 8 号)等 相 关 政 策 规 定,我 中 心 于*年*月*日 受*单 位 委 托,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对 申请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和 经 济 状 况 进 行 核 查。本 核 查 报 告 共*页,一 式*份。核 查 结 果 报 告 仅 作 为 委 托 机 构 作 出 审 核 确 认 参 考,不 作 其 他 用 途。核 查 结果 如 下:人 员 基 本 信 息序 号 姓 名 性 别 证 件 号核 查 结 果 概 述经 核 查,申 请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共 _ _ 人。有 车 辆 信 息 _ _ _ 人,有 公 积 金 账 户 信 息 _ _ _ 人;有 纳 税 信息 _ _ _ 人。(以 上 内 容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调 整)。图 D.1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报 告D B 5 0/T 1 1 9 5 2 0 2 19附:查询反馈情况:一、家庭基本情况部 门 项 目 结 果 概 述公 安户 籍 信 息死 亡 信 息限 制 人 身 自 由信 息卫 健 委人 口 信 息死 亡 信 息民 政婚 姻 信 息殡 葬 信 息法 院婚 姻 信 息判 刑 信 息司 法 服 刑 信 息财 政 财 政 供 养 人 员残 联 残 疾 人 信 息乡 村 振 兴 返 贫 监 测 对 象二、家庭收入情况部 门 项 目 结 果 概 述人 社 领 取 待 遇税 务 个 人 所 得 税市 场 监 管登 记 注 册投 资 人 信 息公 积 金 提 取 信 息三、家庭财产情况部 门 项 目 结 果 概 述税 务 契 税 信 息公 安 车 辆 信 息自 然 资 源 不 动 产 信 息民 政 社 会 组 织公 积 金 贷 款银 行 存 款银 行 理 财银 行 外 汇(贵 金 属)保 险 商 业 保 险证 券 股 票证 券 基 金证 券 债 券图 D.1(续)D B 5 0/T 1 1 9 5 2 0 2 11 0证 券 期 货证 券 余 额四、家庭支出情况部 门 项 目 结 果 概 述税 务个 人 涉 税 费企 业/个 体 登 记及 涉 税人 社 社 会 保 险 缴 纳公 积 金 缴 存 信 息医 疗 医 疗 支 出第 三 方 支付大 额 支 出水 电 气 讯部 门水 电 气 讯 支 出教 育 教 育 支 出五、其他信息类部 门 项 目 结 果 概 述民 政救 助 信 息社 会 组 织 信 息教 育 教 育 信 息公 安 口 岸 出 入 境农 委 涉 农 信 息退 役 军 人 优 抚 信 息总 工 会 建 档 困 难 职 工应 急 管 理 救 助 信 息六、补 充 调 查 信 息(数 据 来 源 单 位:)情 况 概 述说 明:1.报告中*、*等数据核对周期为:2 0*年*月至 2 0*年*月,其余数据核查周期为有记录至今;2.本报告采集了人社、公安等部门或机构提供的信息,因信息源更新时限、登记错误、模糊处理等原因,本报告展示信息可能与实际不完全相符,需进一步调查核实,不作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唯一依据。*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盖章)年 月 日图 D.1(续)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注意事项

本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规范DB50/T 1195-2021.pdf)为本站会员(17909597109)主动上传,报告吧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报告吧(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号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