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院建设指南DB34/T 4055-2021.pdf
ICS 03.080.99 CCS A 12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0552021 光荣院建设指南 Guidelines of construction for glory home 2021-12-28 发布 2022-01-28 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34/T 4055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亳州市谯城区光荣院、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亳州市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标益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超、周龙艳、张锋、毕亮、李加兴、江磊、张岩、张结魁、安华娟、徐文环。DB34/T 40552021 1 光荣院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光荣院建设的建设原则、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建设数量、设施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建筑要求、功能区配置、施工及验收等。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内光荣院新建和改扩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31015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基于无障碍需求的设计与设置原则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 00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护理院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121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光荣院 glory home 为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4 建设原则 4.1 省级补助、地方配套。以市为重点,整合资源、政府投入、社会参与,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完善功能、满足需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4.2 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辖区内孤老和进入老年的优抚对象人数情况,根据光荣院计划数,合理配置资源,合理选址,统一规划,分期建设。优先安排辖区内孤老优抚对象人数多的光荣院建设,优先安排当地政府重视、前期工作充分、建设条件成熟的光荣院建设。DB34/T 40552021 2 4.3 功能适用、经济合理。新建或改扩建的光荣院需配齐基本的生活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设施设备,能满足孤老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需求。4.4 独立办院、自主管理。坚持独立办院,光荣院与荣军康复医院、养老中心等其它养老机构结合建设,共享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服务资源,实现规模效益,提高服务水平,支持光荣院与优抚医院建立医养联合体。4.5 规范建设、科学管理。设施建设需按照 MZ 008、JGJ 450 和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 项目构成 5.1 建设项目构成 光荣院建设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服务设备、配套、服务及场地等。5.2 服务对象 5.2.1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6 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5.2.2 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下列人员提供优惠服务:a)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b)老年且荣获个人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c)符合条件的荣获个人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d)参战退役人员及其配偶。5.2.3 有条件的光荣院在满足上述对象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需求外,可面向下列人员提供优待服务:a)符合条件的荣获个人三等功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b)其他老年抚恤优待对象。6 选址与规划 6.1 光荣院的建设用地应位于交通方便、环境优美的城区附近,并预留可持续发展空间。6.2 选址与规划布局、道路交通、场地设施、绿化景观、室外坡道、台阶等应符合 JGJ 450 的规定。7 建设数量、设施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 7.1 建设数量 7.1.1 市级光荣院可新建或在市辖县(市、区)选择现有基础条件较好的光荣院改扩建为市级光荣院。其中:a)孤老优抚对象数达 1000人以上的市,建设 3 所光荣院;b)有 4001000 人的市,建设 2 所光荣院;c)400 人以下的市,建设 1所光荣院。7.1.2 孤老对象少于 50 人的县区,可以采取委托市级光荣院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集中或分散供养,支DB34/T 40552021 3 付相关费用。未建光荣院或达不到短期疗养条件的县区应委托有条件的光荣院或社会福利机构开展短期疗养活动。7.2 设施规模 7.2.1 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分年度自行统筹安排本辖区内实施新建或改扩建的床位数。7.2.2 光荣院床均建设投资不高于 15 万元。7.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集中供养对象的实际需要来改扩建光荣院,每所光荣院床位数不低于100 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 60。床位利用率应达到 80以上。7.2.4 创建区域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康复疗养基地的,每所光荣院床位数不低于 300 张。7.3 面积指标 7.3.1 光荣院床位面积控制在 30 m250 m2之间,室外绿化面积不低于 60%,室外活动场所不低于 500 m2。7.3.2 服务对象居住用房每间不应低于 15 m2。7.3.3 光荣院按空间布局分自理区、半护理(介助)、全护理(介护)。要设立集中护理中心或介护专区,用房面积不少于 30 m2,集中开展介助、介护服务。应设有卫生间、有线电视、空调、专业护理床、应急呼叫装置、担架、轮椅、简易供氧设备、输液设备、吸痰器、康复器械等基本医疗设备。每楼层应设立护理工作站。7.3.4 光荣院应具备开展日常工作和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荣誉室、保安室等辅助用房,以及用于康复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和室外活动场所。8 建筑要求 8.1 建筑设计 8.1.1 按自理能力等级设计满足自理、半护理(介助)、全护理(介护)需求功能。8.1.2 服务对象公共建筑需按老龄阶段半护理(介助)孤老优抚对象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8.1.3 光荣院公共建筑、出入口、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场所,应为孤老和进入老年的优抚对象提供方便的无障碍设施条件。8.1.4 光荣院的各类建筑应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安全需要进行设计,符合 GB 50763、GB/T 10001.9、GB/T 31015 的要求。8.1.5 光荣院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电梯,电梯因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 1 台能容纳担架。8.1.6 光荣院需按功能要求、服务流程和优抚对象特点要求进行布置,做到分区合理,通道安全畅通。8.1.7 光荣院的教室、食堂、卫生间、睡眠室等功能房间应符合 JGJ 450 的规定。8.1.8 光荣院应结合区域特点并符合各类服务组织的建设规定和要求。8.1.9 光荣院建设建筑风格,要体现人文关怀、军人尊崇氛围,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室内装修需遵循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 GB 50189 的规定,达到无障碍、防火、环保、卫生的要求。8.2 建设要求 8.2.1 光荣院的出入口、走廊、楼梯、电梯、扶手、安全疏散等应符合 JGJ 450 的规定。8.2.2 光荣院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防烟、排烟、空调、电气等应符合 JGJ 450 的规定。DB34/T 40552021 4 8.2.3 光荣院服务对象居住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露台、过道、储藏空间、门窗等应符合 JGJ 450 的规定。8.2.4 光荣院的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风环境、空气质量等应符合 JGJ 450 的规定。8.2.5 光荣院内设医务室应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8.2.6 光荣院内设护理站应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8.2.7 光荣院内护理机构应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的规定。8.2.8 光荣院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和微型消防站,按国家养老机构相关标准建设。8.3 装修工程 8.3.1 防火 8.3.1.1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光荣院装饰工程设计中宜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8.3.1.2 隐蔽木结构部分表面应涂刷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易燃物表面、室内装饰织物表面要进行阻燃处理,符合国家防火规范及当地政府烦布的防火规范要求。8.3.2 防水 防水工程依据建筑设计防水工程设计规范、规程。9 功能区配置 9.1 基本配置 9.1.1 接待区 9.1.1.1 服务台设施应满足低位服务对象需求,设施上表面距地高度为 0.7 m0.85 m,下部和前面均应留出足够的轮椅使用空间。9.1.1.2 环境整洁,有办公桌椅、供服务对象坐的座椅。9.1.1.3 有相关介绍材料、纸笔,宜配备放大镜、台灯。9.1.1.4 设置部分对外活动安排区域,如茶话、交流、接待亲友等。9.1.1.5 配置小件物品寄存柜。9.1.2 医疗区 护理站和专用医疗护理空间,医务室宜设在建筑首层,临近出入口,至少应设置有治疗室和处置室,各不少于 15 m2,观察室不少于 20 m2。9.1.3 娱乐区 应有如下适合服务对象特点、娱乐性、社交性、益智性的配置:a)桌椅、扑克、象棋、麻将;b)电视机、音像播放设备;c)有利于训练智力、精细动作和力量的器械;d)舞台类大型活动区域,提供集中交流活动场所(该区域可以与其他功能区域重叠使用)。DB34/T 40552021 5 9.1.4 文化活动区 9.1.4.1 配置桌椅、书架,助视、固定辅具。9.1.4.2 配置适合服务对象阅读的书籍、报刊、杂志。9.1.4.3 配置具有连通互联网的信息设备。9.1.4.4 配置书法、绘画用品,手工制作用品用具。9.1.4.5 可设置独立或公共的宗教活动空间,满足老人的宗教生活需要。9.1.5 休息区 9.1.5.1 配置服务对象午休用的休息位,休息位可以是椅子、沙发、床,应保证服务对象午休时能处于卧姿,宜采用可折叠、伸展的沙发。9.1.5.2 休息位有序摆放,避免服务对象发生磕碰或摔倒。9.1.5.3 配置服务对象午休所需的基本生活用具,如毛毯、痰盂、废纸篓。9.1.5.4 卧姿休息位旁边应配置呼叫装置。9.1.5.5 提供冷暖调节设备,确保环境舒适。9.1.5.6 定期消毒紫外线灯等硬件设备。9.1.6 就餐区 9.1.6.1 就餐位数量与服务对象数之比不低于 1:2。9.1.6.2 如有需要,可设轮椅就餐位。9.1.6.3 提供餐饮加热保暖设备。9.1.6.4 应有如下配置:a)为冷水、热水供应;b)菜品公告栏、时钟;c)餐巾纸、废纸篓;d)洗刷池;e)防蝇防虫设施和用品;f)剩菜剩饭收集。9.1.6.5 自身提供餐饮的,应配置碗柜、消毒柜、餐具。9.1.7 厨房 配置操作台、洗涤池,安全灶具,送饭保温车并满足如下要求:a)布局合理,整洁卫生,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b)有排风、排烟设备;c)防滑材料满铺地面以便于清扫;d)有防杀虫害的设施和用品;e)燃气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f)物品消毒柜按使用餐具内容采购;g)有生鲜食物储存设备(冰柜、冷藏柜、储物架);h)有独立留样间配留样柜;i)有常用物品储存间(油盐酱醋、调料、大米等干燥存储空间)。DB34/T 40552021 6 9.1.8 浴室 配置淋浴器、恒温设备、浴凳或淋浴椅、防滑沐浴垫、失能洗浴床、呼叫按钮、排气扇,并满足如下要求:a)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b)水温应可调节;c)呼叫按钮高度距地面为 1.1 m;d)门下部设有固定百叶;e)电量、水量异常报警器。9.1.9 理发区 配置理发座椅,理发、剃须工具,清洁用品用具,并设有用具储存空间,确保物品摆放规整安全。9.1.10 洗衣区 配置洗涤、脱水、烘干、衣物消毒、熨烫的设施设备。9.1.11 标准间及卫生间 9.1.11.1 自理区、半护理(介助)区 9.1.11.1.1 配置木质床头钢制护理床、衣柜、吧台,床头柜、鞋柜、沙发、茶几、折叠凳、电视机、空调器、桌椅和台灯。9.1.11.1.2 卫生间应符合 GB 50763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坐便器、蹲式厕位应配坐便椅;b)门锁能双向开启;c)配置排气扇、干手设备、墙面镜、洗手台、攀扶扶手、呼叫系统、卫生纸固定架、洗手用品、卫生纸、废纸篓;d)设有无障碍扶手、紧急呼叫铃。9.1.11.2 全护理(介护)区 9.1.11.2.1 配置升降电动护理床,护栏高 320 mm、衣柜、吧台,加高床头柜、电视机、空调器、桌椅。9.1.11.2.2 卫生间应符合 GB 50763的要求,面积不小于 3 m3 m,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坐便器应配坐便椅;b)门锁能双向开启;c)配置排气扇、攀扶扶手、洗手用品、卫生纸、废纸篓;d)配升降洗浴床。9.1.12 办公区 9.1.12.1 配置办公桌椅、电话、档案柜、文件柜、计算机、打印机。宜配置照相机、摄像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对讲机。9.1.12.2 配备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9.1.12.3 配备呼叫系统的终端设备。DB34/T 40552021 7 9.1.12.4 开通服务热线。9.1.12.5 配备扩音喇叭。9.1.12.6 配备急救箱。9.2 适宜配置 9.2.1 保健康复区 9.2.1.1 康复活动空间不小于 25 m2,活动空间配置基本的康复训练器材,方便半护理(介助)、全护理(介护)服务对象开展基本康复服务,运动器具,如跑步机、柔性踏步器、功率自行车。9.2.1.2 肌力训练器械,如平衡训练器、哑铃。9.2.1.3 身体指数测量器具,如体重计、体温计、血压计。9.2.1.4 传统康复治疗器具,如按摩床、火罐。9.2.2 心理疏导区 风格具有军营元素,配置背包水壶、柔色桌椅、可调光系统、心理沙盘、心理宣泄工具、音响设备等。9.2.3 荣誉室 9.2.3.1 反映光荣院建设光辉历程,展示院魂院训。9.2.3.2 系统展示取得的新成果,分类划设板块,专门设置“荣誉墙”和“荣誉柜”,将奖状、奖杯、锦旗等“上墙”“入柜”,以庄重、直观、醒目的方式呈现。9.2.3.3 展示重大典型,设立“英模墙”,全面展示老军人风采。9.3 智慧应用 9.3.1 光荣院智能化建设可包含健康监测、智能安防、智能家居等。9.3.2 光荣院智慧应用可包括入住管理系统、评估管理系统、护理服务系统、品牌活动系统、财务管理系统、智能安防系统、医养结合应用、综合管理系统、数据中心等。9.4 展示设备 根据服务对象类型可设置行动不便、视力听力异常等物品陈列区:a)助行辅具,如拐杖、框式助行器、轮式助行器、座式助行器、四脚拐、手动轮椅车;b)助食辅具,如勺子、叉子、筷子、杯子、防洒碗;c)老花镜、放大镜、带放大镜的指甲钳、助听器;d)健身娱乐用具,如适宜老年人用的健身器材和琴棋书画等;e)安全隐患提示物品,定位系统展示。10 施工及验收 光荣院建筑工程的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 GB 50300 的规定之外,还应满足国家对光荣院建筑施工和验收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