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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评估规范DB42/T 1055-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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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评估规范DB42/T 1055-2022.pdf

I C S 1 3.1 0 0C C S C 7 7DB42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B 4 2/T 1 0 5 5 2 0 2 2代 替 D B 4 2/T 1 0 5 5-2 0 1 5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条 件 评 估 规 范E v a l u t a t i n g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s a f e t y p r o d u c t i o n t r a i n i n g i n s t i t u t i o n2 0 2 2-0 1-2 0 发 布 2 0 2 2-0 3-2 0 实 施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2/T 1 0 5 5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一 般 规 范 要 求.24.1 原 则.24.2 建 立 与 保 持.24.3 自 评.25 核 心 规 范 要 求.35.1 机 构 和 职 责.35.2 制 度 化 管 理.35.3 场 所 和 设 施.45.4 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师.55.5 培 训 教 学 研 究 和 内 部 教 育 培 训.65.6 培 训 过 程 管 控.65.7 应 急 管 理.95.8 信 息 化 建 设 与 持 续 改 进.9附 录 A(规 范 性)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条 件 评 分 表.1 1A.1 评 分 表 说 明.1 1A.2 评 分 表.1 1D B 4 2/T 1 0 5 5 2 0 2 2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本 文 件 代 替 D B 4 2/T 1 0 5 5-2 0 1 5 湖 北 省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条 件 评 估 规 范,与 D B 4 2/T 1 0 5 5-2 0 1 5相 比,除 结 构 调 整 和 编 辑 性 改 动 外,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调 整 了 文 件 的 适 用 范 围;取 消 了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评 定 分 级 的 要 求;更 改 了“专 职 教 师”和“专 职 管 理 人 员”的 定 义,增 加 了“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安 全 生 产培 训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兼 职 教 师”的 定 义;增 加 了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急 管 理 的 要 求;增 加 了 网 络 培 训 及 其 档 案 管 理 的 要 求;增 加 了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内 部 教 育 培 训 的 要 求;增 加 了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常 态 化 防 疫 的 要 求;增 加 了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工 作 持 续 改 进、闭 环 管 理 的 要 求;更 改 了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人 员 管 理 的 要 求;更 改 了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场 所 和 设 备 设 施 的 要 求;更 改 了 培 训 过 程 管 控 的 要 求;更 改 了 培 训 教 学 研 究 的 要 求;更 改 了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后 勤 保 障 的 要 求。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湖 北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湖 北 省 应 急 管 理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湖 北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教 育 训 练 处、中 钢 集 团 武 汉 安 全 环 保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崑 彦、李 敬、李 茂 军、王 劲 松、刘 波、张 雪 燕、王 浩、李 韵 秋、虞 亦、徐 曲邓 桐 伟、沈 星、展 之 发。本 文 件 及 其 所 代 替 文 件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2 0 1 5 年 首 次 发 布 为 D B 4 2/T 1 0 5 5-2 0 1 5;本 次 为 第 一 次 修 订。本 文 件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可 咨 询 湖 北 省 应 急 管 理 厅,联 系 电 话:0 2 7-8 7 3 1 0 7 1 8;邮 箱:5 1 5 1 8 9 0 6 9 q q.c o m。对 本 文 件 的 有 关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请 反 馈 至 湖 北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教 育 训 练 处,联 系 电 话:0 2 7-8 7 3 1 0 7 1 8;邮 箱:5 1 5 1 8 9 0 6 9 q q.c o m。D B 4 2/T 1 0 5 5 2 0 2 21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条 件 评 估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湖 北 省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的 建 设、运 营、管 理 的 原 则 和 一 般 要 求,以 及 机 构 和 职 责、制 度 化 管 理、场 所 和 设 施、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师、培 训 教 学 研 究 和 内 部 教 育 培 训、培 训 过 程 管 控、应 急 管 理、信 息 化 建 设 与 持 续 改 进 8 个 管 理 要 素 的 核 心 技 术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在 湖 北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开 展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金 属 冶 炼 单 位、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经 营 单位 和 烟 花 爆 竹 生 产、经 营 单 位 以 及 工 贸 行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特 种 作 业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活 动 的 机 构 的 建 设、运 营、管 理。其 他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8 9 3 安 全 色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1 3 4 9 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 B/T 1 8 8 8 3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 B/T 2 9 6 3 9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导 则A Q/T 8 0 1 1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基 本 条 件A Q/T 9 0 0 7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演 练 基 本 规 范A Q/T 9 0 0 9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演 练 评 估 规 范J G J 3 6 宿 舍 建 筑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A Q/T 8 0 1 1 界 定 的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s a f e t y p r o d u c t i o n t r a i n i n g i n s t i t u t i o n对 外 承 揽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业 务,从 事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活 动,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或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中 介 机 构。来 源:A Q/T 8 0 1 1-2 0 1 6,2.1,有 修 改 3.2D B 4 2/T 1 0 5 5 2 0 2 22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k e y p e r s o n i n c h a r g e o f t h e s a f e t y p r o d u c t i o n t r a i n i n gi n s t i t u t i o n对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全 面 负 责、有 生 产 经 营 决 策 权 的 人 员,包 括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构 法 定 代 表 人、董 事 长、总 经 理、实 际 控 制 人 等。3.3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专 职 培 训 负 责 人 f u l l-t i m e t r a i n i n g m a n a g e r o f t h e s a f e t y p r o d u c t i o nt r a i n i n g i n s t i t u t i o n与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签 订 劳 动 合 同,社 会 保 险 关 系 在 该 培 训 机 构,为 该 培 训 机 构 提 供 劳 动,负 责 培训 教 学 管 理,对 培 训 教 学 的 管 理 和 实 施 有 指 挥 权、组 织 权、决 策 权 的 人 员。3.4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专 职 培 训 管 理 人 员 f u l l-t i m e t r a i n i n g a d m i n i s t r a t o r o f t h e s a f e t yp r o d u c t i o n t r a i n i n g i n s t i t u t i o n与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签 订 劳 动 合 同,社 会 保 险 关 系 在 该 培 训 机 构,为 该 培 训 机 构 提 供 劳 动,从 事 培训 教 学 管 理 和 实 施 的 人 员。3.5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专 职 教 师 f u l l-t i m e t e a c h e r o f t h e s a f e t y p r o d u c t i o n t r a i n i n g i n s t i t u t i o n与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签 订 劳 动 合 同,社 会 保 险 关 系 在 该 培 训 机 构,为 该 培 训 机 构 提 供 劳 动,从 事 培训 教 学 的 人 员。3.6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兼 职 教 师 p a r t-t i m e t e a c h e r o f t h e s a f e t y p r o d u c t i o n t r a i n i n g i n s t i t u t i o n与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签 订 劳 务 合 同,为 该 培 训 机 构 提 供 劳 务,从 事 培 训 教 学 的 人 员。4 一 般 规 范 要 求4.1 原 则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工 作,应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规 范,落 实 培 训 机构 主 体 责 任。以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为 基 础,以 培 训 教 学 质 量 为 核 心,建 立 培 训 管 理 体 系,全 面 提 升 培 训 管 理水 平 和 教 学 水 平,持 续 改 进 培 训 工 作,不 断 提 升 培 训 绩 效,保 证 培 训 教 学 活 动 的 有 序 进 行。4.2 建 立 与 保 持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宜 采 用“策 划、实 施、检 查、改 进”的“P D C A”动 态 循 环 模 式,按 照 本 文 件 的 规定,结 合 机 构 自 身 特 点,自 主 建 立 并 保 持 培 训 管 理 体 系,通 过 自 我 检 查、自 我 纠 正 和 自 我 完 善 等 措 施,构 建 运 营 管 理 长 效 机 制,持 续 提 升 培 训 绩 效。4.3 自 评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培 训 管 理 体 系 的 运 行 情 况,依 据 本 文 件 附 录 A 采 用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自 评 的 方 式进 行 评 估。D B 4 2/T 1 0 5 5 2 0 2 235 核 心 规 范 要 求5.1 机 构 和 职 责5.1.1 机 构 信 用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或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5.1.2 机 构 职 能内 设 机 构 应 具 备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职 能:文 件 制 度 管 理;培 训 教 学 管 理;档 案 管 理;人 事 管 理;财 务 管 理;综 合 运 营 管 理;安 全 管 理。5.1.3 岗 位 职 责5.1.3.1 岗 位 责 任 制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建 立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明 确 各 部 门 和 各 岗 位 的 工 作 职 责,并 对 职 责 的 适 宜 性、履 职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评 估 和 监 督 考 核。5.1.3.2 全 员 履 职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全 面 负 责 培 训 教 学、管 理 工 作,并 履 行 相 应 责 任 和 义 务。各 级 管 理 人员 和 从 业 人 员 应 按 照 岗 位 责 任 制 的 相 关 要 求,履 行 岗 位 工 作 职 责。专、兼 职 教 师 应 按 照 相 关 培 训 课 程 体系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制 定 教 学 计 划,执 行 培 训 授 课,对 课 件 质 量 与 授 课 质 量 负 责。5.2 制 度 化 管 理5.2.1 规 章 制 度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建 立 健 全 培 训 教 学、管 理 规 章 制 度,并 征 求 从 业 人 员 意 见 和 建 议,规 范 培 训 工作。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确 保 从 业 人 员 及 时 知 晓 和 理 解 制 度 的 内 容 和 要 求。培 训 教 学、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机 构 章 程;岗 位 责 任 制;文 件、记 录 管 理;培 训 教 学 管 理;培 训 教 师 管 理;培 训 教 学 研 究;内 部 教 育 培 训;场 所 和 设 备 设 施 管 理;培 训 档 案 管 理;D B 4 2/T 1 0 5 5 2 0 2 24 应 急 管 理;后 勤 管 理。制 度 应 正 式 发 布 生 效。5.2.2 文 档 管 理5.2.2.1 记 录 管 理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建 立 文 件 和 记 录 管 理 制 度,明 确 培 训 教 学、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编 制、评 审、发 布、使 用、修 订、作 废 以 及 文 件 和 记 录 管 理 的 职 责、程 序 和 要 求。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建 立 健 全 培 训 教 学、管 理 的 主 要 过 程 与 结 果 的 记 录,并 建 立 和 保 存 有 关 记 录 的电 子 文 档,支 持 查 询 和 检 索。5.2.2.2 评 估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对 培 训 教 学、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适 宜 性 和 执 行 情 况 的 评 估。5.2.2.3 修 订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根 据 自 评 结 果 及 时 修 订 培 训 教 学、管 理 规 章 制 度。5.3 场 所 和 设 施5.3.1 办 公 和 教 学 场 所5.3.1.1 场 所 设 置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有 固 定、独 立、相 对 集 中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教 学 场 所。至 少 有 一 处 使 用 面 积 1 2 0 的 理 论 培 训 教 室,能 至 少 容 纳 8 0 人 同 时 开 展 培 训 教 学,桌 椅 采 用 课 桌式 布 局,学 员 人 均 使 用 面 积 1.5。学 员 座 位 布 置 合 理,向 讲 台 视 角 无 盲 区。特 种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实 际 操 作 培 训 场 地 应 符 合 相 关 国 家、行 业、地 方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且 总 使 用 面 积 2 0 0,学 员 人 均 使 用 面 积 3。档 案 室 应 专 用。档 案 室 环 境、使 用 面 积、档 案 柜(架)数 量 应 满 足 至 少 3 年 培 训 档 案 保 管 需 要。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宜 设 置 与 培 训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阅 览 室,配 备 安 全 类 的 期 刊、图 书、报 纸 及 音 像 资 料并 及 时 更 新。5.3.1.2 场 所 安 全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的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和 灭 火 器 配 置 应 分 别 符 合 G B 5 0 0 1 6 和 G B 5 0 1 4 0 的 规 定。消 防、安全 标 志 应 符 合 G B 1 3 4 9 5.1、G B 2 8 9 3、G B 2 9 8 4 的 规 定。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以 规 章 制 度 形 式 明 确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责 任,明 确 消 防 设 施、器 材 的 检 测、检 验 标准 和 维 护 标 准。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检 测,确 保 完 好 有 效。检 测、检 验 记 录 应 完 整 准确,存 档 备 查。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有 住 宿 场 所 的,住 宿 场 所 安 全 条 件 应 符 合 J G J 3 6 的 规 定。5.3.2 设 备 设 施5.3.2.1 教 学 设 备 设 施理 论 培 训 教 室 应 配 置 满 足 多 媒 体 教 学 需 要 的 设 备、设 施 且 应 工 作 正 常。D B 4 2/T 1 0 5 5 2 0 2 25特 种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实 际 操 作 教 学 设 备 应 符 合 相 关 国 家、行 业、地 方 标 准 规 范 要 求,宜 使 用 真 实 设 备或 模 拟 仿 真 型 设 备,不 应 完 全 使 用 虚 拟 现 实 型 设 备。特 种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实 际 操 作 教 学 设 备 种 类 与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可 培 训 作 业 类 别 对 应,每 一 作 业 类 别的 教 学 设 备 数 量 应 能 够 满 足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实 际 教 学 使 用 需 求 且 不 少 于 2 台 套。特 种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实 际 操 作 教 学 设 备 应 自 购 或 租 凭 使 用,不 应 借 用。特 种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实 际 操 作 教 学 设 备 应 具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装 置,配 备 必 要 的 学 员 个 人 防 护 用 品,防 止 学 员 受 到 意 外 伤 害。采 用 网 络 培 训 方 式 的 培 训 项 目,应 具 备 满 足 网 络 培 训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的 教 学 设 备 和 基 础 设 施。5.3.2.2 视 频 监 控 设 备 设 施培 训 教 学 区 域 和 各 场 所 安 全 出 口、通 道 应 根 据 场 地 情 况 以 监 控 无 盲 区 原 则 设 置 视 频 监 控 设 备 设 施,存 储 容 量 应 能 保 存 不 少 于 3 0 天 的 全 部 监 控 视 频。5.3.2.3 设 备 设 施 运 行、维 护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建 立 设 备 设 施 管 理 制 度,对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规 范 化 管 理,明 确 设 备 设 施 管 理 责 任,制 定 各 类 设 备 设 施 的 检 测、检 验、维 护 标 准。检 测、检 验 记 录 应 存 档。5.4 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师5.4.1 管 理 人 员5.4.1.1 管 理 人 员 数 量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专 职 培 训 管 理 人 员 不 少 于 5 人,其 中 专 职 培 训 负 责 人 1 名。5.4.1.2 管 理 人 员 资 历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专 职 培 训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以 上 职 称,有 3 年 以 上 安 全 培 训 管 理或 相 关 工 作 经 历。专 职 培 训 管 理 人 员 应 具 有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初 级 以 上 职 称。5.4.2 教 师5.4.2.1 师 资 力 量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具 有 熟 悉 安 全 培 训 教 学 规 律、掌 握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师 资 力 量。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专(兼)职 教 师 专 业 结 构 合 理,能 满 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安 全 管 理、安 全 技 术、行 业 专 业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授 课 需 要。教 师 授 课 专 业 与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可 培 训 项 目 匹 配,在 本 专 业 领 域 具有 5 年 以 上 的 实 践 经 验。理 论 培 训 授 课 教 师 应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或 具 备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承 担 特 种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的,每 个 作 业 类 别 应 至 少 配 备 2 名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技 师 以 上 职 称、相 应 专 业 的 专(兼)职 教 师。采 用 网 络 教 学 培 训 方 式 的 培 训 项 目,依 照 网 络 培 训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执 行。5.4.2.2 教 师 管 理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建 立 教 师 管 理 制 度,明 确 教 师 聘 用、岗 前 培 训、评 估 考 核、解 聘 等 动 态 管 理 标准 和 要 求,确 保 教 师 授 课 质 量。D B 4 2/T 1 0 5 5 2 0 2 265.5 培 训 教 学 研 究 和 内 部 教 育 培 训5.5.1 培 训 教 学 研 究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建 立 培 训 教 学 研 究 例 会 制 度,明 确 组 织 方 式、时 间、参 与 人 员、会 议 流 程、研究 内 容、工 作 职 责 等 具 体 要 求。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至 少 每 季 度 由 专 职 培 训 负 责 人 组 织 一 次 培 训 教 学 管 理 研 究 例 会,综 合 政 策 法规、标 准 规 范、培 训 调 研、培 训 需 求、培 训 记 录、学 员 反 馈、培 训 总 结 等 多 方 信 息,对 培 训 流 程、方 式方 法、课 程 设 置、课 程 开 发 等 提 高 培 训 教 学 质 量 的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总 结、分 析,解 决 培 训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题,研 究 培 训 教 学 新 思 路、新 方 法,确 保 课 程 内 容 与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规 范 相 符。会 议 应 形 成 会议 纪 要,会 议 纪 要 应 存 档。专 职 培 训 管 理 人 员 和 专(兼)职 教 师 应 根 据 会 议 纪 要 要 求 落 实 各 项 培 训 教 学 质 量 改 进、提 高 工 作。5.5.2 内 部 教 育 培 训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建 立 内 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明 确 培 训 对 象、培 训 内 容、组 织 形 式、工 作 职 责 等 具体 要 求。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对 机 构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上 岗 前 培 训,确 保 从 业 人 员 熟 知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相 关 政 策、法 律、法 规、标 准 规 范,熟 练 掌 握 各 项 管 理 制 度、岗 位 职 责、工 作 流 程、岗 位 技 能、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及 应知 安 全 知 识。每 年 应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至 少 一 次 再 培 训,确 保 从 业 人 员 熟 知 更 新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相 关 政 策、法 律、法 规、标 准 规 范,熟 练 掌 握 更 新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岗 位 职 责、工 作 流 程,提 升 岗 位 技 能 和 应 急 处置 能 力,丰 富 应 知 安 全 知 识。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对 教 师 进 行 岗 前 培 训。有 师 资 岗 前 培 训 相 关 规 定 的,从 其 规 定。无 师 资 岗 前 培训 相 关 规 定 的,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采 取 自 行 组 织 培 训 或 委 托 具 备 教 师 培 训 条 件 的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师 资 岗前 培 训,定 期 组 织 教 师 参 加 继 续 教 育、企 业 现 场 实 践 调 研 及 各 类 教 学 研 讨,不 断 提 高 教 师 的 任 教 能 力。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从 业 人 员 和 专 职 教 师 未 经 培 训 考 核 合 格,不 得 上 岗。5.6 培 训 过 程 管 控5.6.1 培 训 过 程 管 理5.6.1.1 培 训 过 程 管 理 制 度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建 立 培 训 教 学 管 理 制 度,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培 训 方 案、实 施 计 划 制 定;培 训 项 目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及 职 责;培 训 准 备;培 训 实 施;培 训 考 勤 和 过 程 记 录;培 训 考 核 和 记 录;培 训 满 意 度 调 查、意 见 收 集(含 教 师 授 课 质 量);培 训 评 估、总 结、改 进。5.6.1.2 培 训 方 案 与 计 划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要 求 和 培 训 需 求 制 定 培 训 方 案 或 实 施 计划,明 确 培 训 形 式、时 间、人 员、场 地、课 程、教 师、学 习 资 料、后 勤 保 障 等 培 训 教 学 组 织 实 施 各 流 程、环 节 的 具 体 要 求。D B 4 2/T 1 0 5 5 2 0 2 27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采 取 以 课 堂、现 场 教 学 为 主,与 网 络 教 学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开 展 培 训。不 应 全 部 采用 网 络 教 学 的 方 式 开 展 培 训。采 取 网 络 培 训 方 式 的,应 符 合 网 络 培 训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要 求。培 训 对 象 如 有 对 应 的 培 训 课 程 体 系 标 准 规 范 的,其 课 程 设 置 应 符 合 对 应 的 培 训 课 程 体 系 标 准 规 范 的要 求。5.6.1.3 培 训 准 备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为 每 个 培 训 项 目 配 备 至 少 1 名 专 职 管 理 人 员,负 责 培 训 准 备、实 施、过 程 记 录、信 息 收 集、评 估 总 结 等 各 项 工 作。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为 学 员 提 供 培 训 教 材、培 训 讲 义 等 学 习 资 料。5.6.1.4 培 训 实 施 与 记 录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严 格 按 照 培 训 方 案 或 计 划 实 施 培 训,培 训 授 课 现 场 全 程 视 频 记 录 存 档。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至 少 每 半 天 进 行 1 次 培 训 考 勤,考 勤 记 录 应 完 整、真 实。考 勤 方 式 如 有 相 关 规定 的,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如 无 相 关 规 定 的,应 至 少 采 用 以 下 一 种 方 式:学 员 亲 笔 签 名;学 员 指 纹 识 别;学 员 面 部 识 别;学 员 虹 膜 识 别。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应 由 培 训 机 构 实 施 考 核 的,考 生 纸 质 答 卷、机 考 试 题、考 核 成 绩、考 试 全 程 监 控 视 频应 按 培 训 档 案 存 档 要 求 存 档。5.6.1.5 培 训 质 量 调 查 反 馈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根 据 培 训 目 的 以 适 宜 的 方 式 向 培 训 学 员、学 员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满 意 度 调 查,收 集意 见、建 议,调 查 比 例 不 低 于 学 员 人 数 5 0%,调 查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方 面:课 程 安 排 的 适 用 性、合 理 性;每 位 授 课 教 师 的 授 课 质 量;学 习 资 料 的 质 量;教 学 场 地、环 境、卫 生 质 量;培 训 工 作 人 员 服 务 质 量;对 培 训 的 满 意 度、意 见 和 建 议。5.6.1.6 培 训 总 结 与 改 进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对 已 完 成 培 训 项 目 进 行 总 结,并 对 须 改 进 之 处 进 行 整 改,能 够 立 即 整 改 的 应 立即 整 改,不 能 立 即 整 改 的,应 制 定 整 改 方 案、计 划 或 在 培 训 教 学 研 究 例 会 上 形 成 会 议 纪 要,限 时 整 改。总 结 记 录 与 整 改 记 录 应 存 档。5.6.2 培 训 档 案 管 理5.6.2.1 培 训 档 案 管 理 制 度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建 立 培 训 档 案 管 理 制 度,明 确 规 定 纸 质、电 子 档 案 的 归 档、存 放、保 管、查(借)阅、销 毁 等 要 求。5.6.2.2 培 训 档 案 内 容D B 4 2/T 1 0 5 5 2 0 2 28非 网 络 培 训 方 式 的 培 训 档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培 训 方 案 或 培 训 计 划;培 训 通 知;课 程 安 排(可 并 入 培 训 方 案 或 培 训 计 划 中);学 员 信 息 汇 总;考 勤 记 录;培 训 教 材、教 师 课 件;培 训 现 场 视 频 记 录;考 生 答 卷、机 考 试 题;考 核 成 绩 汇 总;培 训 质 量 调 查、评 估 记 录;培 训 总 结。网 络 培 训 方 式 的 培 训 档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学 员 信 息 汇 总;网 络 培 训 课 程 设 置、课 时 安 排;有 效 课 时 记 录;每 门 课 程 视 频 截 图;考 生 答 卷、机 考 试 题;考 核 成 绩 汇 总;培 训 质 量 调 查、评 估 记 录;培 训 总 结。5.6.2.3 培 训 档 案 保 存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培 训 档 案 存 放 规 则,确 保 档 案 能 够 迅 速 查 找、调 阅。纸 质 档案 应 成 册(盒)存 放,电 子 档 案 应 集 中 存 放 在 一 台 计 算 机 或 管 理 系 统 中,电 子 档 案 应 另 行 在 其 他 计 算 机或 存 储 介 质 中 备 份。培 训 档 案 应 至 少 保 存 三 年。到 期 档 案 销 毁 应 保 存 销 毁 前 鉴 定 记 录 和 销 毁 记 录。5.6.3 后 勤 保 障5.6.3.1 后 勤 管 理 制 度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建 立 后 勤 管 理 制 度,明 确 场 所 卫 生、照 明、空 气 调 节、防 疫 等 培 训 后 勤 保 障 要求。5.6.3.2 场 所 卫 生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场 所 应 保 持 干 净、整 洁,卫 生 设 备 设 施 应 工 作 正 常,卫 生 清 洁 用 品 应 保 证 供 应。5.6.3.3 通 风 照 明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的 照 明 设 备、空 气 调 节 设 备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保 证 设 备 工 作 正 常,无 安 全 隐 患。教 学、休 息 场 所 环 境 温 度 应 符 合 G B/T 1 8 8 8 3 规 定。5.6.3.4 防 疫D B 4 2/T 1 0 5 5 2 0 2 29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属 地 防 疫 指 挥 部 门 的 要 求 开 展 防 疫 工 作,配 备 充 足 的 防疫 用 品,制 定 常 态 化 防 疫 工 作 制 度,确 定 各 项 防 疫 措 施 和 相 关 责 任 人。5.7 应 急 管 理5.7.1 应 急 准 备5.7.1.1 应 急 预 案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在 开 展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符 合 G B/T 2 9 6 3 9 规 定 的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或 现场 处 置 方 案。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定 期 评 估 应 急 预 案,及 时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或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进 行 修 订 和 完 善。应 急 预 案 制(修)订 后,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培 训,确 保 从 业 人 员 熟 练 掌 握 应 急 预案 内 容。5.7.1.2 应 急 设 施、装 备、物 资、人 员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根 据 应 急 预 案,设 置 应 急 设 施,配 备 应 急 装 备,储 备 应 急 物 资,建 立 管 理 台 账,安 排 专 人 管 理,并 定 期 检 查、维 护、保 养,确 保 其 完 好、可 靠。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指 定 兼 职 应 急 救 援 人 员。5.7.1.3 应 急 演 练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按 照 A Q/T 9 0 0 7 的 规 定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应 急 演 练,做 到 从 业 人 员 参 与 应 急 演练 全 覆 盖,并 按 照 A Q/T 9 0 0 9 的 规 定 对 演 练 进 行 总 结 和 评 估,根 据 评 估 结 论 和 演 练 发 现 的 问 题,修 订、完 善 应 急 预 案,改 进 应 急 准 备 工 作。演 练 记 录 应 存 档。5.7.1.4 安 全 告 知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根 据 应 急 预 案 和 机 构 实 际,制 定 培 训 学 员 安 全 告 知 书,明 确 学 员 在 安 全 生 产 培训 机 构 参 加 培 训 活 动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应 知 内 容、禁 止 内 容 和 应 急 内 容。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在 培 训 活 动 开 始 前 对 培 训 学 员 进 行 安 全 告 知,经 学 员 签 名 确 认 的 安 全 告 知 书 应按 培 训 档 案 存 档 要 求 存 档。5.7.2 应 急 处 置发 生 险 情 或 事 故 后,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根 据 预 案 要 求,立 即 启 动 应 急 响 应 程 序,报 告 事 故、事 件情 况 并 开 展 先 期 处 置。5.7.3 应 急 评 估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机 构 应 在 完 成 险 情 或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后,开 展 应 急 处 置 评 估。5.8 信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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