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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议事协商规范DB36/T 1890-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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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议事协商规范DB36/T 1890-2023.pdf

DB36/T 18902023 ICS 03.160 CCS A 00 D B 3 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18902023 村级议事协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village deliberation and consultation 2023-12-11发布 2024-06-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18902023 I 目 次 前言.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3.1 村级议事协商.1 4 基本原则.1 5 协商主体.1 5.1 协商主体组成.1 5.2 协商主体确定.2 6 协商内容.2 7 协商形式.2 8 基本程序.3 8.1 收集议题.3 8.2 确定议题.3 8.3 制定协商方案.3 8.4 组织协商.4 8.5 形成意见.4 8.6 意见落实.5 9 评价与改进.5 附录 A(规范性)村级议事协商结果记录表.6 参考文献.7 DB36/T 1890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由江西省民政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民政厅、九江市民政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付婷、李广松、王胜、李涛、唐苏江、张亚凌、王玲玉、郭萍、毛炜翔、洪峰。DB36/T 18902023 1村级议事协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村级议事协商的基本原则、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基本程序、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村级议事协商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村级议事协商 village deliberation and consultation 村级各协商主体就涉及当地村民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及民生热点难点等事项进行协商,消除分歧并达成共识以解决相应问题的民主形式。4 基本原则 4.1 应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基层议事协商中的领导作用,在国家政策、法律规定范围内,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4.2 应坚持广泛参与原则。吸纳群众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协商讨论、决策及实施的各个环节,协商作出的决定要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平等协商,形成共识。4.3 应坚持不断创新原则。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不断实践协商新路径,探索党支部和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网格+议事协商平台+议事协商制度的协商模式,并形成推广示范机制。4.4 应坚持注重实效原则。协商成果及后续落实情况应按照村务公开要求,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监督,确保协商成果真正转化落实,惠及于民。5 协商主体 5.1 协商主体组成 协商主体应是协商议题所涉及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DB36/T 18902023 2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村民小组代表;驻村单位代表或包村干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当地户籍村民、非当地户籍村民代表;其他涉利益的个体、群体或组织。5.2 协商主体确定 5.2.1 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组织村级议事协商工作。5.2.2 根据协商议题初步确定协商主体:涉及村民个体之间、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内部的事项,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牵头确定协商主体;涉及两个以上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事项,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牵头确定协商主体。5.2.3 初步确定协商主体后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需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进行研究处理,无异议后予以确定。6 协商内容 6.1 村级议事协商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如:社会救助、乡村治安、环境卫生、乡村文化、移风易俗和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事项;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如:兴修村内道路、桥梁、小型水利设施,以及村绿化、改造、公用设施建设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等;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乡村的落实。如:上级重大政策、重点工作部署的落实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如:村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项目发包租赁,宅基地安排使用,家庭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变更调整,征地补偿费以及涉及土地征收增值收益的分配使用方案等;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6.2 村级议事协商议题内容不应包括以下内容:明显违反党的政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上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明文规定必须执行的事项;明显带有歧视性、不公平的事项。7 协商形式 7.1 村级议事协商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通过线上议事协商、现场议事协商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如下:DB36/T 18902023 3 临时性和涉及面较小的事项,可采用线上议事协商等形式灵活进行(侧重于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小组、网格、小区、院落、楼栋内公共利益等事项,可由小组、小区(网格)党组织或村民小组长组织开展线上议事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的,由村“两委”牵头组织开展现场议事协商;涉及村集体经济发展、公共事务等村级重大事项,可由村“两委”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现场议事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广泛且专业的线上议事协商或现场议事协商;人员居住分散,在规定时间内难以集中议事协商,或参与人员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能力,有意愿且能借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有效沟通和正确表达自己意见的,可采用线上议事协商。8 基本程序 8.1 收集议题 8.1.1 收集议题应采取当面提出、线上等多种方式,具体形式如下:涉事主体可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当面提出协商议题;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可充分了解、掌握村情民意,走访、收集、整理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提出协商议题;依托村民代表、人大代表、五老人员、政协委员等来收集议题。8.1.2 收集议题的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8.2 确定议题 8.2.1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需在 5个工作日内对收集的议题进行审核,需开展议前调研,可采取公开征集意见、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征求法律顾问意见等方式开展。8.2.2 对6.1中所述可以列入协商议题的,由村民委员会将协商议题审核结果告知议题提出主体。8.2.3 对6.2中所述不能列入协商议题的,由村民委员会将协商议题审核结果告知议题提出主体并说明理由。8.3 制定协商方案 8.3.1 确定时间 需在协商议题确定后 5个工作日内开展协商,如有紧急协商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协商。8.3.2 确定参与人员 人员的确定需充分考虑议题事项的内容、利益关系、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还需体现自主参与、辖区职能部门及专业人士参与指导等原则。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需确定该议题协商召集人、记录员、监督员、协商主体等,其要求和职责如下:DB36/T 18902023 4召集人:宜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担任,负责确定协商方案、拟订协商规则、主持开展民主协商活动等。记录员:宜由专职村工作人员或者村干部担任,也可由协商主体推选一名能记录协商内容及过程的人员担任,负责协商全过程的记录。监督员:宜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担任,负责协商过程及落实过程的全程监督,并记录、公布 落实情况。协商主体:协商议题利益相关主体。其他人员:根据议题的需要,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代表、村民代表、社会工作者、老党员、老干部等列席。可邀请专业人士、第三方机构提供参考意见,包括经济、建筑、法律、心理、教育、医疗等专业人士或机构及法律顾问。8.3.3 公示方案 协商召集人需在协商方案拟定后 2个工作日内将其传达至各协商主体,各协商主体如有异议需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协商召集人根据反馈意见可对协商方案内容作适当的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协商方案及时传达各协商主体,并将优化后的协商方案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8.4 组织协商 8.4.1 由召集人说明协商议题、公布协商纪律,明确发言次序和时间,组织各方协商主体有秩序地进行充分讨论、沟通、协商。协商具体流程为:清点并报告到会人数;通报议题提出和审核情况;通报提交本次会议协商的议题内容;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说明;议题联名人发言;议事会成员就议题依次发言。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言应当简明扼要,明确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不得有人身攻击的言行,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言论;征求列席人员意见;议事会成员就议题进行协商讨论;对议题进行表决。8.4.2 表决原则上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可采取投票、举手等方式表决,表决应公开计票、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参与表决人员为各协商主体,表决比例需遵循赞成方过半数为通过原则,法律法规及政策有规定表决比例的事项除外。8.4.3 表决未达到通过比例的,暂时搁置经充分沟通后再次组织开展协商,若协商事宜紧急可直接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策。8.4.4 协商过程应由监督员全程监督,并采用文字、音频等形式进行记录。8.4.5 以上协商过程适用于座谈协商和论证协商,恳谈协商可参照上面程序进行适当简化。8.5 形成意见 8.5.1 协商利益主体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协商意见记录表(见表 A.1),由各协商主体和监督员签DB36/T 18902023 5名确认,必要时可进行公证。8.5.2 较为重大、复杂事项的协商意见,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协调法律顾问提出合法性审核,并提交乡镇政府备案。8.5.3 发现协商意见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予以纠正。8.6 意见落实 8.6.1 协商议事形成协商意见后,通过村务公开栏、网络平台、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8.6.2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进并反馈协商结果落实情况,一般性事项应在协商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事项应向协商主体说明原因,并定期反馈事项和内容。结果落实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属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范围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将协商结果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策;属于需要落实的事项,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实施,并按照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形式进行公开;需要协商主体实施落实的,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督促实施并及时反馈给其他主体,可根据需要要求实施方签订协议书、承诺书;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协商的事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商成果或协商分歧情况,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反馈。8.6.3 建立村级议事协商督办落实机制。依据“谁负责、谁执行,谁受益、谁监督”原则,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级议事协商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商结果的督办落实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实施情况,定期召集会议研究、协调相关事项的组织实施、落实反馈和实施公开。9 评价与改进 建立村级议事协商评价与改进机制,具体如下:收集各方参会人员或专业人士的意见或建议,并不断改进;做好村级议事协商全过程的记录与追溯,及时总结经验;做好基层干部群众的培训和交流学习工作,提高组织开展协商的能力和水平。A A DB36/T 18902023 6附 录 A(规范性)村级议事协商结果记录表 表 A.1规定了村级议事协商结果记录表。表A.1 村级议事协商结果记录表 协商议题 协商时间 协商地点 协商方式 召集人 协商主体 协商过程 主要记录协商流程、发言情况、现场情况,特别应逐条记录协商内容,达成的共识、异议内容,以及提供表决的协商意见等。协商表决 包括参与表决总人数、赞成人数、反对人数、弃权人数以及赞成人数所占比例 表决总人数:_人;赞成人数:_人;反对人数:_人;弃权人数:_人;赞成人数比例_%;反对人数比例_%;弃权人数比例_%。协商结果 各协商主体签字 监督员签字 记录员签字 DB36/T 18902023 7参 考 文 献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 3 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的通知(民办函2020111号)4 江西省实施办法 5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616 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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