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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DB3301/T 65.20—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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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DB3301/T 65.20—2018.pdf

I C S 1 3.3 1 0A 9 0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6 5.2 0 2 0 1 8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第 2 0 部 分:特 殊 管 理 药 品2 0 1 8-0 6-2 0 发 布 2 0 1 8-0 7-2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6 5.2 0 2 0 1 8I前 言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由 通 则(第 1 部 分)和 各 分 则(第 2 至 第 2 4 部 分)组 成。通 则 是 反恐 怖 防 范 目 标 的 通 用 管 理 要 求,可 以 独 立 使 用;分 则 是 特 定 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的 特 殊 管 理 要 求,应 与 通 则配 套 使 用。本 次 发 布 D B 3 3 0 1/T 6 5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分 为 2 4 个 部 分,以 后 根 据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要,再 视 情 增 补。第 1 部 分:通 则;第 2 部 分:党 政 机 关;第 3 部 分:旅 游 景 区;第 部 分:水 利 工 程;第 5 部 分:城 市 公 共 客 运;第 部 分:城 镇 燃 气 供 储;第 7 部 分:公 共 供 水;第 8 部 分:燃 油 供 储;第 9 部 分:桥 隧 设 施;第 1 0 部 分:民 爆 物 品;第 1 1 部 分:医 院;第 1 2 部 分:广 电 传 媒;第 1 3 部 分:旅 游 饭 店;第 1 4 部 分:商 场 超 市;第 1 5 部 分:输 变 电 能;第 1 6 部 分:公 共 活 动 广 场;第 1 7 部 分:危 险 化 学 品;第 1 8 部 分:危 险 货 物 运 输;第 1 9 部 分:长 途 道 路 客 运;第 2 0 部 分:特 殊 管 理 药 品;第 2 1 部 分:火 力 发 电;第 2 2 部 分:电 信;第 2 3 部 分:学 校;第 2 4 部 分:博 物 馆。本 部 分 为 D B 3 3 0 1/T 6 5 的 第 2 0 部 分。本 部 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归 口。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杭 州 市 公 安 局 反 恐 怖 工 作 支 队。本 部 分 参 与 起 草 单 位:华 东 医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浙 江 广 信 智 能 建 筑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浙 江 省 安 全 技术 质 量 检 验 中 心、杭 州 市 公 安 局 科 技 通 信 管 理 局、杭 州 市 公 安 局 经 文 保 支 队。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蔡 宁 加、倪 志 刚、叶 平 平、黄 辉、李 美 强、吴 一 梅、应 美 芳、焦 庆 春、占 晓 燕、金 维 东、黄 文 华。D B 3 3 0 1/T 6 5.2 0 2 0 1 81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第 2 0 部 分:特 殊 管 理 药 品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特 药 单 位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的 防 范 原 则、等 级 划 分、重 要 部 位、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本 部 分 适 用 于 特 药 单 位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和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A/T 5 9 4 保 安 服 务 操 作 规 程 与 质 量 控 制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第 1 部 分:通 则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 6 4 号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3 3 0 1/T 6 5.1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定 义 适 用 于 本 部 分。3.1特 殊 管 理 药 品(简 称 特 药)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中 规 定 实 行 特 殊 管 理 的 药 品,包 括:麻 醉 药 品、精 神 药 品、医 疗 用毒 性 药 品、放 射 性 药 品。以 及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戒 毒 药 品。3.2特 药 单 位特 殊 管 理 药 品 的 研 制、生 产、经 营 和 使 用(不 包 括 医 疗 机 构)单 位。4 特 药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4.1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遵 循“预 防 为 主、单 位 负 责、突 出 重 点、保 障 安 全”的 方 针。4.2 特 药 单 位 是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主 体 责 任 单 位,特 药 的 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应 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管理、检 查、监 督,反 恐 怖 部 门 应 进 行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指 导、协 调 和 检 查。4.3 特 药 单 位 应 建 立 并 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5 特 药 单 位 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等 级 划 分D B 3 3 0 1/T 6 5.2 0 2 0 1 825.1 根 据 特 药 的 种 类 和 储 存 仓 库 的 面 积,以 及 遭 受 恐 怖 袭 击 后 可 能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经 济 损 失、社 会影 响 等 要 素,对 特 药 单 位 进 行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划 分。5.2 特 药 单 位 划 分 为 三 个 等 级,具 体 为:a)级 目 标:仓 库 面 积 大 于 5 0 m2(含)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存 放 场 所;药 品 类 易 制 毒化 学 品 存 放 场 所;b)级 目 标:仓 库 面 积 小 于 5 0 m2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存 放 场 所;c)级 目 标:除 级 目 标、级 目 标 以 外 的,其 它 特 药 储 存 场 所。6 特 药 单 位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特 药 单 位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 主 要 包 括:a)生 产 麻 醉 药 品、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的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生 产 区、生 产 车 间;b)使 用 麻 醉 药 品、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普 通 药 品 的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生 产 区、生 产 车 间;c)麻 醉 药 品 和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的 仓 库;d)放 射 性 药 品 同 位 素 类 源、第 二 类 精 神 药 品、医 疗 用 毒 性 药 品 储 存 场 所;e)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6 章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部 位。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7.1 人 防7.1.1 人 防 组 织7.1.1.1 特 药 单 位 应 设 置 或 确 定 承 担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机 构,明 确 第 一 责 任人 和 责 任 部 门,配 备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7.1.1.2 特 药 单 位 应 根 据 地 理 位 置、面 积、职 工 人 数、建 筑 分 布、涉 及 特 药 量 等 情 况 配 备 安 保 力 量,明 确 常 态 安 保 力 量 人 数。7.1.2 人 防 管 理7.1.2.1 特 药 单 位 应 建 立 与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的 防 范 与 应 急 联 动,实 现 涉 恐 信息 的 实 时 报 送、更 新、交 互 和 对 接。7.1.2.2 特 药 单 位 应 根 据 情 况 建 立 并 实 施 人 防 管 理 制 度,并 做 好 相 应 的 记 录。7.1.2.3 人 防 管 理 制 度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7.1.2.3 条 的 要 求。7.1.3 人 防 配 置特 药 单 位 反 恐 怖 人 防 按 表 1 的 规 定 配 置。D B 3 3 0 1/T 6 5.2 0 2 0 1 83表 1 人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设置标准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应设 应设2 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应设 应设 应设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 应设 应设 应设4安保力量技防 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 应设 应设 应设5 固定岗 仓库出入口或厂区主要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6 巡逻 仓库和生产区等重要部位 应设 宜设 宜设7 备勤 机动 应设 宜设 宜设7.1.4 安 保 力 量 要 求反 恐 怖 安 保 力 量 应 符 合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 要,同 时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保 安 员 应 按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和 G A/T 5 9 4 的 要 求,承 担 保 安 职 责;b)熟 悉 特 药 单 位 地 理 环 境、消 防 通 道 和 各 类 疏 散 途 径;c)应 对 特 药 单 位 相 关 涉 恐 突 发 事 件,配 合 职 能 部 门 工 作;d)其 他 需 承 担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7.2 技 防7.2.1 技 防 组 成特 药 单 位 反 恐 怖 技 防 包 括 视 频 监 控 系 统、入 侵 报 警 系 统、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停 车 库 管 理 系 统、电 子巡 查 系 统、公 共 广 播 系 统、通 讯 显 示 记 录 系 统、监 控 中 心 等。7.2.2 技 防 配 置特 药 单 位 反 恐 怖 技 防 按 表 2 的 规 定 配 置。表 2 技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设置标准 1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主出入口、周界 应设 应设 宜设2 单位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宜设3 电梯厅、电梯轿厢 应设 应设 宜设4 生产区、生产车间 应设 应设 宜设5 仓库、储存场所及其外围 应设 应设 应设6 装卸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7 运输车辆停车场(库)应设 宜设 宜设8 监控中心 应设 宜设 宜设9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室内存放场所、仓库 应设 应设 应设1 0 周界 应设 宜设 宜设1 1 紧急报警装置 主出入口、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D B 3 3 0 1/T 6 5.2 0 2 0 1 84表 2 技 防 配 置 表(续)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设置标准 1 2出入口控制系统主出入口 应设 宜设 宜设1 3 监控中心 应设 宜设 宜设1 4 仓库、存放场所 应设 宜设 宜设1 5 停车库管理系统 停车场(库)应设 应设 宜设1 6电子巡查系统出入口、周界 应设 宜设 宜设1 7 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宜设1 8公共广播系统生产区域 应设 宜设 宜设1 9 存储场所 应设 宜设 宜设2 0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服务、咨询电话、总机 应设 应设 应设2 1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7.2.3 设 施 要 求特 药 单 位 反 恐 怖 技 防 所 采 用 的 设 施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7.2.3 条 的 要 求。7.3 物 防7.3.1 组 成特 药 单 位 反 恐 怖 物 防 包 括 实 体 防 护 设 施、应 急 用 品 等。7.3.2 基 本 配 置特 药 单 位 反 恐 怖 物 防 按 照 表 3 的 规 定 配 置。表 3 物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设置标准 1 实体防护设施钢筋混泥土墙或钢制保险库(柜)仓库 应设 应设 应设2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仓库出入口、存放场所 应设 应设 应设3 监控中心 应设 宜设 宜设4应急用品防爆毯 监控中心 宜设 宜设 宜设5 防护面罩 生产车间、仓库 宜设 宜设 宜设6 毛巾、口罩 生产车间、仓库 应设 宜设 宜设7.3.3 设 施 要 求特 药 单 位 反 恐 怖 物 防 所 采 用 的 防 护 器 材 与 设 施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7.3.3 条 的 要 求。8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8.1 三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7 章 的 基 础 上(在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D B 3 3 0 1/T 6 5.2 0 2 0 1 85a)安 保 部 门 负 责 人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3 0%以 上;c)检 查 各 类 防 范、处 置 装 备、设 施;d)加 强 出 入 口 控 制 和 重 要 部 位 的 巡 视、值 守,保 持 通 信 联 络 畅 通;e)加 大 巡 查 力 度 和 密 度,对 可 疑 人 员、车 辆、物 品 进 行 安 全 检 查;f)联 系 职 能 部 门 指 导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g)根 据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要 求 采 取 的 其 他 防 范 措 施。8.2 二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8.1 条 的 基 础 上(在 三 级 非 常 态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特 药 单 位 负 责 人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5 0%以 上;c)各 类 防 范、处 置 装 备、设 施 处 于 待 命 状 态;d)保 持 有 线、无 线 指 挥 通 讯 畅 通,专 人 收 集、通 报 情 况 信 息;e)重 要 部 位 巡 视 1 h 不 得 少 于 一 次,对 重 要 部 位 进 行 检 查;f)对 进 入 单 位 的 人 员、车 辆、物 品 进 行 安 全 检 查;g)联 系 职 能 部 门 派 员 指 导 或 参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8.3 一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8.2 条 的 基 础 上(在 二 级 非 常 态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特 药 单 位 负 责 人 2 4 h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1 0 0%以 上;c)启 动 反 恐 怖 应 急 指 挥 部,救 援 器 材、保 障 和 处 置 力 量 进 入 临 战 状 态;d)安 保 力 量 2 4 h 严 守 岗 位,重 要 部 位 必 须 有 2 名 以 上 安 保 力 量 守 护,实 行 2 4 h 不 间 断 巡 逻;e)特 药 单 位 停 止 生 产、经 营 等 工 作,疏 散 无 关 人 员;f)对 单 位 内 部(包 括 重 要 部 位、物 品、车 辆、器 械)位 进 行 全 面、细 致 的 检 查;g)单 位 外 围 设 置 警 戒 区 域 并 派 员 值 守,主 要 出 入 口 设 置 障 碍,严 密 监 视 内 部 及 外 围 动 态;h)配 合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开 展 工 作。9 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按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9 章、第 1 0 章 的 要 求 进 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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