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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0部分:民爆物品DB3301/T 65.10—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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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0部分:民爆物品DB3301/T 65.10—2018.pdf

I C S 1 3.3 1 0A 9 0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6 5.1 0 2 0 1 8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第 1 0 部 分:民 爆 物 品2 0 1 8-0 6-2 0 发 布 2 0 1 8-0 7-2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6 5.1 0 2 0 1 8I前 言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由 通 则(第 1 部 分)和 各 分 则(第 2 至 第 2 4 部 分)组 成。通 则 是 反恐 怖 防 范 目 标 的 通 用 管 理 要 求,可 以 独 立 使 用;分 则 是 特 定 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的 特 殊 管 理 要 求,应 与 通 则配 套 使 用。本 次 发 布 D B 3 3 0 1/T 6 5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分 为 2 4 个 部 分,以 后 根 据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要,再 视 情 增 补。第 1 部 分:通 则;第 2 部 分:党 政 机 关;第 3 部 分:旅 游 景 区;第 部 分:水 利 工 程;第 5 部 分:城 市 公 共 客 运;第 部 分:城 镇 燃 气 供 储;第 7 部 分:公 共 供 水;第 8 部 分:燃 油 供 储;第 9 部 分:桥 隧 设 施;第 1 0 部 分:民 爆 物 品;第 1 1 部 分:医 院;第 1 2 部 分:广 电 传 媒;第 1 3 部 分:旅 游 饭 店;第 1 4 部 分:商 场 超 市;第 1 5 部 分:输 变 电 能;第 1 6 部 分:公 共 活 动 广 场;第 1 7 部 分:危 险 化 学 品;第 1 8 部 分:危 险 货 物 运 输;第 1 9 部 分:长 途 道 路 客 运;第 2 0 部 分:特 殊 管 理 药 品;第 2 1 部 分:火 力 发 电;第 2 2 部 分:电 信;第 2 3 部 分:学 校;第 2 4 部 分:博 物 馆。本 部 分 为 D B 3 3 0 1/T 6 5 的 第 1 0 部 分。本 部 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杭 州 市 贸 易 局 提 出。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归 口。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杭 州 市 贸 易 局、杭 州 市 公 安 局 反 恐 怖 工 作 支 队。本 部 分 参 与 起 草 单 位:浙 江 物 产 京 安 工 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余 杭 化 工 轻 工 有 限 公 司、浙 江 广 信 智 能 建筑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浙 江 省 安 全 技 术 质 量 检 验 中 心、建 德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杭 州 市 公 安 局治 安 支 队、杭 州 市 公 安 局 科 技 通 信 管 理 局、杭 州 市 公 安 局 经 文 保 支 队。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施 海 岩、田 田、张 荣 华、汪 明 康、倪 志 刚、黄 辉、李 美 强、汪 兴 国、单 江 梁、高 明、任 小 骞、魏 瑞 斌、詹 德 佑、金 维 东、黄 文 华、沈 龙。D B 3 3 0 1/T 6 5.1 0 2 0 1 81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第 1 0 部 分:民 爆 物 品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民 爆 物 品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的 防 范 原 则、等 级 划 分、重 要 部 位、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本 部 分 适 用 于 民 爆 物 品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和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0 0 8 9 2 0 0 7 民 用 爆 破 器 材 工 程 设 计 安 全 规 范G A/T 5 9 4 保 安 服 务 操 作 规 程 与 质 量 控 制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第 1 部 分:通 则D B 3 3 0 1/T 6 5.1 8 2 0 1 6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第 1 8 部 分:危 险 货 物 运 输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 6 4 号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3 3 0 1/T 6 5.1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定 义 适 用 于 本 部 分。3.1民 用 爆 炸 物 品(简 称 民 爆 物 品)用 于 非 军 事 目 的、列 入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品 名 表 的 各 类 火 药、炸 药 及 其 制 品 和 雷 管、导 火 索 等 点 火、起爆 器 材。3.2民 爆 物 品 存 储 场 所民 爆 物 品 存 储 场 所 是 指 根 据 民 爆 物 品 的 特 性 而 建 立 专 门 的 集 中 的 存 放、储 存 场 所,包 括 生 产、销 售、使 用、废 置(废 弃 民 爆 物 品 处 置)及 爆 破 作 业 等 环 节 的 民 爆 物 品 存 储 场 所。3.3民 爆 物 品 单 位民 爆 物 品 生 产 企 业 和 民 爆 物 品 存 储 场 所 的 管 理、经 营 单 位。4 民 爆 物 品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D B 3 3 0 1/T 6 5.1 0 2 0 1 824.1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遵 循“预 防 为 主、单 位 负 责、突 出 重 点、保 障 安 全”的 方 针。4.2 民 爆 物 品 单 位 是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主 体 责 任 单 位,民 爆 物 品 的 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应 实 施 反 恐怖 防 范 管 理、检 查、监 督,反 恐 怖 部 门 应 进 行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指 导、协 调 和 检 查。4.3 民 爆 物 品 单 位 应 建 立 并 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4.4 民 爆 物 品 的 运 输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8 的 要 求。5 民 爆 物 品 单 位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划 分5.1 按 G B 5 0 0 8 9 2 0 0 7 第 3.1 条、第 3.2 条 规 定,民 爆 物 品 建 筑 物 危 险 等 级 分 为 1.1(含 1.1)、1.2、1.4 级。5.2 根 据 民 爆 物 品 单 位 建 筑 物 危 险 等 级、规 模,以 及 遭 受 恐 怖 袭 击 后 可 能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经 济 损 失、社 会 影 响 等 要 素,对 民 爆 物 品 单 位 反 恐 怖 防 范 进 行 等 级 划 分。5.3 民 爆 物 品 单 位 划 分 为 三 个 等 级,具 体 为:a)级 目 标:建 筑 危 险 等 级 为 1.1 级 的 民 爆 物 品 单 位;b)级 目 标:建 筑 危 险 等 级 为 1.2 级 的 民 爆 物 品 单 位;c)级 目 标:建 筑 危 险 等 级 为 1.4 级 的 民 爆 物 品 单 位。6 民 爆 物 品 单 位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民 爆 物 品 单 位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 主 要 包 括:监 控 中 心、生 产 车 间、储 存 仓 库、配(变)电 房、民爆 物 品 运 输 车 辆,以 及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6 章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部 位。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7.1 人 防7.1.1 人 防 组 织7.1.1.1 民 爆 物 品 单 位 应 设 置 或 确 定 承 担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机 构,明 确 第 一责 任 人 和 责 任 部 门,配 备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7.1.1.2 民 爆 物 品 单 位 应 根 据 地 理 面 积、民 爆 物 品 属 性、数 量 等 情 况 配 备 安 保 力 量,明 确 常 态 安 保 力量 人 数。7.1.2 人 防 管 理7.1.2.1 民 爆 理 单 位 应 开 展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建 立 与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的 防 范与 应 急 联 动,实 现 涉 恐 信 息 的 实 时 报 送、更 新、交 互 和 对 接。7.1.2.2 民 爆 物 品 单 位 应 根 据 情 况 建 立 并 实 施 人 防 管 理 制 度,并 做 好 相 应 的 记 录。7.1.2.3 人 防 管 理 制 度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7.1.2.3 条 的 要 求。7.1.3 人 防 配 置D B 3 3 0 1/T 6 5.1 0 2 0 1 83民 爆 物 品 单 位 反 恐 怖 人 防 按 表 1 的 规 定 配 置。表 1 人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设置标准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应设 应设2 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应设 应设 应设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 应设 应设 应设4安保力量技防 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 应设 应设 应设5 固定岗 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6 巡逻 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随行(押运员)民爆物品运输车辆 应设 应设 应设7 备勤 机动 宜设 宜设 宜设7.1.4 安 保 力 量 要 求反 恐 怖 安 保 力 量 应 符 合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 要,同 时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保 安 员 应 按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和 G A/T 5 9 4 的 要 求,承 担 保 安 职 责;b)熟 悉 民 爆 物 品 单 位 地 理 环 境、重 要 部 位 分 布、消 防 通 道 和 各 类 疏 散 途 径;c)应 对 民 爆 物 品 单 位 相 关 涉 恐 突 发 事 件,配 合 职 能 部 门 工 作;d)其 他 需 承 担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7.2 技 防7.2.1 技 防 组 成民 爆 物 品 单 位 反 恐 怖 技 防 包 括 视 频 监 控 系 统、入 侵 报 警 系 统、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停 车 库 管 理 系 统、电 子 巡 查 系 统、公 共 广 播 系 统、远 程 监 控 系 统、通 讯 显 示 记 录 系 统、监 控 中 心 等。7.2.2 技 防 配 置民 爆 物 品 单 位 反 恐 怖 技 防 按 表 2 的 规 定 配 置。表 2 技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设置标准 1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厂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2 厂区内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宜设3 储存仓库(存储场所)出入口、周界 应设 应设 应设4储存仓库(存储场所)通风口、窗户口全覆盖应设 应设 应设5 装卸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6 生产车间的重要工序 应设 应设 应设7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D B 3 3 0 1/T 6 5.1 0 2 0 1 84表 2 技 防 配 置 表(续)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设置标准 8入侵报警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中心、门卫室、储存仓库(存储场所)、生产车间应设 应设 应设9入侵探测器储存仓库(存储场所)周界 应设 应设 应设1 0生产车间周界 应设 应设 宜设厂区周界 应设 应设 应设1 1 报警控制器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1 2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宜设 宜设1 3 声音复核装置 储存仓库(存储场所)应设 应设 宜设1 4 出入口控制系统 监控中心,控制室,配(变)电房 应设 应设 宜设1 5 停车库管理系统 停车场(库)应设 应设 宜设1 6 电子巡查系统 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宜设1 7 公共广播系统 区域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1 8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服务、咨询电话、总机 应设 应设 应设1 9远程监控系统车载 G P S 卫星定位装置 民爆物品运输车辆 应设 应设 宜设2 0 车载远程图像监控系统 民爆物品运输车辆 应设 应设 宜设2 1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7.2.3 技 防 要 求民 爆 物 品 单 位 反 恐 怖 技 防 所 采 用 的 设 施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7.2.3 条 的 要 求。7.3 物 防7.3.1 物 防 组 成民 爆 物 品 单 位 反 恐 怖 物 防 包 括 实 体 防 护 设 施、应 急 用 品 等。7.3.2 物 防 配 置民 爆 物 品 单 位 反 恐 怖 物 防 按 照 表 3 的 规 定 配 置。表 3 物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范围设置标准 1实体防护设施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储存仓库(存储场所)生产工房 应设 应设 应设2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3防盗窗储存仓库(存储场所)应设 应设 应设4 生产车间 应设 应设 宜设5 围墙和栅栏 生产区与生活区之间 应设 应设 应设D B 3 3 0 1/T 6 5.1 0 2 0 1 85表 3 物 防 配 置 表(续)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范围设置标准 6应急用品灭火器 生产车间、生活办公建筑物、民爆物品运输车辆 应设 应设 应设7 救生锤 民爆物品运输车辆 应设 应设 应设8 防毒面罩、防火服 值班室、生产车间、库房门口 应设 应设 宜设9 毛巾、口罩 生产车间、库房门口 应设 应设 应设7.3.3 物 防 要 求民 爆 物 品 单 位 反 恐 怖 物 防 所 采 用 的 防 护 器 材 与 设 施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7.3.3 条 的 要 求。8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8.1 三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7 章 的 基 础 上(在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安 保 部 门 负 责 人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3 0%或 以 上;c)检 查 各 类 防 范、处 置 装 备、设 施;d)加 强 出 入 口 控 制 和 重 要 部 位 的 巡 视、值 守,保 持 通 信 联 络 畅 通;e)对 到 访 的 人 员、车 辆、物 品 进 行 安 全 检 查,必 要 时 请 属 地 公 安 部 门 协 助 检 查;f)联 系 属 地 职 能 部 门 指 导 防 范 工 作;g)根 据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要 求 采 取 的 其 他 防 范 措 施。8.2 二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8.1 条 的 基 础 上(在 三 级 非 常 态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负 责 人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5 0%以 上;c)各 类 防 范、处 置 装 备、设 施 处 于 待 命 状 态;d)保 持 有 线、无 线 指 挥 通 讯 畅 通,专 人 收 集、通 报 情 况 信 息;e)安 保 力 量 坚 守 岗 位,重 要 部 位 巡 视 1 h 不 得 少 于 1 次;f)对 进 出 人 员、车 辆、物 品 进 行 安 全 检 查;g)联 系 属 地 职 能 部 门 派 员 指 导 或 参 与 防 范 工 作。8.3 一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8.2 条 的 基 础 上(在 二 级 非 常 态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负 责 人 2 4 h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1 0 0%或 以 上;c)启 动 反 恐 怖 应 急 指 挥 部,救 援 器 材、保 障 和 处 置 力 量 进 入 临 战 状 态;d)安 保 力 量 2 4 h 严 守 岗 位,重 要 部 位 必 须 有 2 名 以 上 安 保 力 量 守 护,实 行 2 4 h 不 间 断 巡 逻;e)停 止 民 爆 物 品 的 生 产、销 售;f)疏 散 无 关 人 员,严 禁 无 关 人 员 进 入,对 所 有 部 位、物 品、车 辆 进 行 细 致 检 查;D B 3 3 0 1/T 6 5.1 0 2 0 1 86g)配 合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开 展 工 作。9 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按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9 章、第 1 0 章 的 要 求 进 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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