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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7部分:公共供水DB3301/T 65.7-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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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7部分:公共供水DB3301/T 65.7-2019.pdf

I C S 1 3.3 1 0A 9 0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代 替 D B 3 3 0 1/T 6 5.7 2 0 1 7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第 7 部 分:公 共 供 水2 0 1 9-0 7-3 0 发 布 2 0 1 9-0 8-3 0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1前 言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由 通 则(第 1 部 分)和 各 分 则(第 2 至 第 2 8 部 分)组 成。通 则 是 反恐 怖 防 范 目 标 的 通 用 管 理 要 求,可 以 独 立 使 用;分 则 是 特 定 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的 特 殊 管 理 要 求,应 与 通 则配 套 使 用。本 次 发 布 D B 3 3 0 1/T 6 5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分 为 2 8 个 部 分,以 后 根 据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要,再 视 情 增 补。第 1 部 分:通 则;第 2 部 分:党 政 机 关;第 3 部 分:旅 游 景 区;第 4 部 分:水 利 工 程;第 5 部 分:城 市 公 共 客 运;第 6 部 分:城 镇 燃 气 供 储;第 7 部 分:公 共 供 水;第 8 部 分:燃 油 供 储;第 9 部 分:桥 隧 设 施;第 1 0 部 分:民 爆 物 品;第 1 1 部 分:医 院;第 1 2 部 分:广 电 传 媒;第 1 3 部 分:旅 游 饭 店;第 1 4 部 分:商 场 超 市;第 1 5 部 分:输 变 电 能;第 1 6 部 分:公 共 活 动 广 场;第 1 7 部 分:危 险 化 学 品;第 1 8 部 分:危 险 货 物 运 输;第 1 9 部 分:长 途 道 路 客 运;第 2 0 部 分:特 殊 管 理 药 品;第 2 1 部 分:火 力 发 电;第 2 2 部 分:电 信;第 2 3 部 分:学 校;第 2 4 部 分:博 物 馆;第 2 5 部 分:城 市 轨 道 交 通;第 2 6 部 分:水 路 客 运;第 2 7 部 分:商 业 综 合 体;第 2 8 部 分: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硬 质 隔 离 设 施 建 设 规 范。本 部 分 为 D B 3 3 0 1/T 6 5 的 第 7 部 分。本 部 分 代 替 D B 3 3 0 1/T 6 5.7 2 0 1 7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第 7 部 分:公 共 供 水,与 D B 3 3 0 1/T6 5.7 2 0 1 7 相 比,除 编 辑 性 修 改 外 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增 加 了 2 0 1 8 年 发 布 的 2 个 部 分(见 前 言);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2 修 正 了 引 用 的“D B 3 3 0 1/T 6 5.1”文 件 号;补 充 完 善 了 技 防 组 成 的 相 关 内 容(见 7.2.1);修 改 了 表 2 技 防 配 置 表 的 相 关 内 容(见 7.2.2)。本 部 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提 出。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归 口。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杭 州 市 水 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杭 州 市 公 安局 反 恐 怖 支 队。本 部 分 参 与 起 草 单 位:浙 江 省 安 全 技 术 质 量 检 验 中 心、浙 江 广 信 智 能 建 筑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杭州 市 公 安 局 经 文 保 支 队、杭 州 市 公 安 局 科 技 通 信 管 理 局。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张 帆、张 力、黄 李 强、黄 辉、倪 志 刚、李 美 强、朱 关 林、林 甲 核、詹 德 佑、刘刚、金 维 东。本 部 分 的 历 次 发 布 情 况 为:D B 3 3 0 1/T 6 5.7 2 0 1 7。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3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第 7 部 分:公 共 供 水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企 业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的 防 范 原 则、等 级 划 分、重 要 部 位、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企 业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和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0 3 4 8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B 1 7 5 6 5 防 盗 安 全 门 通 用 技 术 条 件G B 5 0 3 9 4 入 侵 报 警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3 9 5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A/T 7 5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程 序 与 要 求G A/T 3 9 4 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A/T 6 4 4 电 子 巡 查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A/T 5 9 4 保 安 服 务 操 作 规 程 与 质 量 控 制Q B 1 1 3 6 钢 质 防 护 门D B 3 3 0 1/T 6 5.1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第 1 部 分: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3 3 0 1/T 6 5.1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部 分。3.1公 共 供 水 企 业是 指 主 营 业 务 为 原 水 的 输 送 供 应、自 来 水 的 生 产 及 以 通 过 公 共 供 水 管 道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向 单 位 和 居 民的 生 活、生 产 提 供 用 水 的 独 立 法 人 组 织。3.2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是 指 受 产 权 单 位 或 组 织 委 托,管 理 和 维 护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及 其 附 属 设 施,具 有 物 业 管 理 资 质或 相 关 专 业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组 织。3.3原 水 厂是 指 承 担 从 水 源 地 抽 取 原 料 水,直 接 或 经 过 简 单 处 理,输 送 到 自 来 水 厂 的 生 产 单 位 以 及 用 于 改 善 原水 水 质 的 预 处 理 设 施 或 工 程。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43.4自 来 水 厂是 指 具 有 一 定 生 产 设 备,能 完 成 自 来 水 生 产 过 程,水 质 和 水 压 符 合 生 活 用 水 和 生 产 用 水 要 求 的 生 产单 位。3.5泵 站是 指 在 供 水 系 统 中,设 置 水 泵 机 组 和 附 属 设 施 用 以 提 升 液 体 而 建 的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可 分 为 取 原 泵站、增(加)压 泵 站。3.6重 点 单 位是 指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管 理 的 原 水 厂、自 来 水 厂 等 重 要 的 生 产 单 位。4 公 共 供 水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4.1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遵 循“预 防 为 主、单 位 负 责、突 出 重 点、保 障 安 全”的 方 针。4.2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是 公 共 供 水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主 体 责 任 单 位,公 共 供水 的 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应 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检 查、监 督,反 恐 怖 部 门 应 进 行 反 恐 怖 防 范 的指 导、协 调 和 检 查。4.3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防 范 恐 怖 袭 击 的 重 点 目 标,由 公 安 机 关 会 同 其 主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确 定,并 指 导、监 督 反 恐 怖 防 范 各 项 职 责 的 落 实。4.4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应 建 立 并 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5 公 共 供 水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划 分5.1 根 据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的 供 水 规 模(日 均 供 应 量)、服 务 人 口,以 及 遭 受 恐 怖 袭 击 后 可 能 造 成 的 人 员伤 亡、经 济 损 失、社 会 影 响 等 要 素,结 合 杭 州 范 围 内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的 数 量、地 理 位 置,对 公 共 供 水 企 业进 行 等 级 划 分。5.2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划 分 三 个 等 级,具 体 为:a)日 均 供 水 量 5 0 万 吨 以 上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为 级 目 标;b)日 均 供 水 量 5 0 万 及 5 0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为 I I 级 目 标;c)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为 级 目 标。5.3 公 共 供 水 反 恐 怖 防 范 实 行 分 级 管 理,本 标 准 分 为 常 态 防 范 和 非 常 态 防 范,其 中 非 常 态 防 范 包 括 戒备 状 态 防 范 和 紧 急 状 态 防 范 两 种 状 态。6 公 共 供 水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 主 要 包 括:企 业 管 理 的 取 水口、泵 站(房)、清 水 池、计 算 机 房、配 电 间、监 控 中 心(室)、控 制 中 心(室)、氯(氨)库、加 药间、进 水 机 房、出 水 机 房、化 验 室 的 危 化 品 储 藏 室(库)、重 要 配(耗)件 和 抢 修 应 急 物 资 集 中 存 放 场所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泵 房、调 蓄 水 池 等,以 及 D B 3 3 0 1/T 6 5.1 第 6 章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部 位。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57.1 人 防7.1.1 人 防 组 织7.1.1.1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应 设 置 或 确 定 承 担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任 务 相 适 应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机 构,明 确 第 一 责 任 人 和 责 任 部 门,配 备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7.1.1.2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全 面负 责,分 管 反 恐 怖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协 助 主 要 负 责 人 开 展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并 履 行 下 列 职 责:a)制 定 单 位 内 部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工 作 目 标;b)建 立 单 位 内 部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制 度;c)将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纳 入 本 单 位 的 内 部 考 核;d)协 调 本 单 位 内 部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并 提 供 必 要 经 费、物 资、人 员 等 资 源;e)组 织 编 制 本 单 位 应 急 预 案,组 织 开 展 应 急 响 应 演 练 以 及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宣 传 和 培 训;f)批 准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文 件 的 发 布、修 改 和 废 止;g)接 受 城 市 供 水 主 管 部 门 和 反 恐 怖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检 查;h)根 据 反 恐 怖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启 动 或 提 升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7.1.1.3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负 责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履 行 下 列 职责:a)制 定 并 落 实 企 业(单 位)内 部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制 度,形 成 相 应 的 文 件,并 做 好 文 件 的 发 放、修 改、回 收、废 止 的 记 录;b)对 重 点 单 位 和 重 点 部 位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进 行 定 期 检 查;c)配 合 反 恐 怖 主 管 部 门 和 城 市 供 水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检 查,落 实 对 存 在 问 题 的 整 改 措 施;d)落 实 员 工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宣 传 和 培 训;e)落 实 应 急 预 案 的 编 制,实 施 应 急 响 应 演 练。7.1.1.4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应 根 据 地 理 面 积、供 水 规 模、工 作 人 员 数 量、设 施 分 布、重 要 部 位 等 情 况 配 备安 保 力 量,明 确 常 态 安 保 力 量 人 数。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应 设 置 巡 查 力 量。7.1.2 人 防 管 理7.1.2.1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应 建 立 与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能 部 门 的 防 范 与 应 急 联 动,实 现 涉 恐 信 息 的 实 时 报 送、更 新、交 互 和 对 接。7.1.2.2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应 根 据 情 况 建 立 并 实 施 反 恐 怖 人 防 管 理 制度,并 做 好 相 应 的 记 录。7.1.2.3 人 防 管 理 制 度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第 7.1.2.3 条 的 要 求。7.1.3 人 防 配 置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反 恐 怖 人 防 按 表 1 的 规 定 配 置。表 1 人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设置标准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应设 应设2 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应设 应设 应设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6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根据业务分工指定相关的部门负责 应设 应设 应设4安保力量技防 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 应设 应设 应设5 固定岗重点单位的出入口、监控中心(室)、控制中心(室)应设 应设 应设6 巡逻(查)重点单位的厂区、配电间、加药间、滤池、清水池及泵站(房)等重要部位;二次供水泵房、调蓄水池应设 应设 应设7 备勤 机动 应设 应设 宜设7.1.4 人 防 工 作 要 求a)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反 恐 怖 人 防 工 作 应 按 照 平 战 结 合 的 要 求,将 日常 安 保 工 作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相 结 合,将 日 常 安 全 和 生 产 巡 视 与 重 点 部 位 巡 查 相 结 合。重 点 单位 的 人 员、车 辆、物 资 等 主 要 进 出 口,应 设 固 定 的 警 卫 或 安 保 人 员,实 行 2 4 小 时 值 守,丨 级企 业 应 每 班 次 不 少 于 2 人 值 班,级 企 业 应 每 班 次 不 少 于 1 人 值 班。重 点 部 位 值 班 人 员 在 正 常工 作 巡 视 的 同 时,应 进 行 安 全 巡 查;b)公 共 供 水 企 业 还 应 对 所 辖 的 水 源 地、取 水 口、输 水 管 道(渠)的 暴 露 段 加 强 巡 查,发 现 涉 恐 异常 情 况,应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处 理;c)居 民 建 筑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应 结 合 电 子 巡 查,严 禁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泵 房、蓄 水 池 等 区 域。7.1.5 安 保 力 量 要 求反 恐 怖 安 保 力 量 应 符 合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 要,同 时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保 安 员 应 按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和 G A/T 5 9 4 的 要 求,承 担 保 安 职 责;b)熟 悉 公 共 供 水 场 所 地 理 位 置、设 施 状 况 和 分 布 和 各 类 疏 散 途 径;c)应 对 公 共 供 水 场 所 相 关 涉 恐 突 发 事 件,配 合 职 能 部 门 工 作;d)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机 构 设 置、专 兼 职 安 全 保 卫 人 员 配 备、专 职 保 安 员 的 聘 用 及 管 理 情 况 应 报 其 上级 主 管 部 门 和 所 在 地 公 安 机 关 备 案;e)其 他 需 承 担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7.2 技 防7.2.1 技 防 组 成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反 恐 怖 技 防 包 括 视 频 监 控 系 统、入 侵 报 警 系 统、出入 口 控 制 系 统、停 车 库 管 理 系 统、电 子 巡 查 系 统、公 共 广 播 系 统、通 讯 显 示 记 录 系 统、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防 御 系 统、泛 感 知 采 集 系 统、监 控 中 心 等。7.2.2 技 防 配 置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反 恐 怖 技 防 按 表 2 的 规 定 配 置。表 2 技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设置标准 1 视频监 摄像机 原水厂、自来水厂出入口 应设 应设 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7控系统 2 原水厂、自来水厂的制高点 应设 应设 3 原水厂、自来水厂的主要通道、周界 应设 应设 4原 水 厂、自 来 水 厂 加 氯 间(含 氯 库)的 出 入口应设 应设 5 控制中心(室)、监控中心(室)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6加药间、配电间、臭氧间、进水机房、出水机房、化验室、化学品仓库、重要物资仓库应设 应设 7 泵站(房)的出入口、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8 二次供水泵房内 应设9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1 0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原水厂、自来水厂及各类泵站的厂区周界 应设 应设 1 1 氯(氨)库入口及内部、加药间 应设 应设 1 2 二次供水泵房、调蓄水池 宜设1 3 紧急报警装置原 水 厂、自 来 水 厂 及 各 类 泵 站(无 人 值 守 的除外)的控制中心(室)、监控中心(室)应设 应设 宜设1 4出入口控制系统原水厂、自来水厂的控制 中心(室)、氯(氨)库、加药间、配电间、化验室的出入口应设 应设 1 5 二次供水泵房出入口 应设1 6自 来 水 厂 和 原 水 厂 的 重 要 物 资 仓 库 的 主 要 出入口应设 宜设 1 7 电子巡查系统原水厂、自来水厂的周 界、氯(氨)库、加药间、重要物资仓库应设 应设 1 8访客登记系统视频智能分析原水厂、自来水厂出入口宜设 宜设 1 9 人脸识别 宜设 宜设 宜设2 0 机动车牌照识别 宜设 宜设 2 1 身份验证 应设 宜设 2 2 公共广播系统 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 应设 应设 应设2 3 无线通信对讲指挥调度系统原水厂、自来水厂的控制中心(室)、监控中心(室)、值班室应设 应设 2 4 水质毒性生物监 测系统生物监测(鱼缸):水源取水口(取水泵房)、自来水厂原水入口和净水出口应设 应设 2 5 在线急性毒性监测仪 自来水厂、原水厂进水口和出水口 应设 宜设 2 6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服务、咨询电话、总机 应设 应设 应设2 7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2 8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防 御 系 统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 应设 宜设 宜设2 9 泛感知采集系统 反恐怖职能部门指定部位 应设 宜设 宜设7.2.3 技 防 要 求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反 恐 怖 技 防 所 采 用 的 设 施 应 在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第 7.2.3 条 的 要 求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3 4 8 的 规 定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8b)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的 施 工 程 序 应 符 合 G A/T 7 5 的 规 定。c)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的 建 设,应 纳 入 工 程 建 设 的 总 体 规 划,并 综 合 设 计、同 步 施 工、独 立 验 收 后交 付 使 用。7.3 物 防7.3.1 物 防 组 成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反 恐 怖 物 防 包 括 实 体 防 护 设 施、应 急 用 品、巡 防 犬等。7.3.2 物 防 配 置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反 恐 怖 物 防 按 照 表 3 的 规 定 配 置。表 3 物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设置标准 1实体防护设施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重 点 单 位 的 监 控 中 心(室)、控 制 中 心(室)、氯(氨)库、加药间、配电间、臭氧间、进水机房、出水机房、化验室、化学品仓库、重要物资仓库应设 应设 应设2 泵站(房)的配电间、出水机房 应设 宜设3 围墙原水厂、自来水厂、二次供水泵房应设 应设 应设4 刀片刺网或电子围栏 周界围墙 应设 应设 应设5 带锁盖板(人孔)清水池、二次供水调蓄水池(应双人双锁)应设 应设 应设6 防盗窗(网)氯(氨)库的窗户 应设 应设 7应急用品应急灯、毛巾、口罩、空气呼吸器水厂配电间、进水机房、加药间、出水机房、清水池等重要部位应设 应设 应设8 巡防犬 水厂等重要部位 宜设 宜设 9隔离带或缓冲区等防冲撞设施及 伸缩栅栏重点单位出入口 应设 应设 1 0 警示(警戒)标志 重要单位出入口周围、围墙、栅栏上 应设 应设 宜设7.3.3 物 防 要 求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反 恐 怖 物 防 所 采 用 的 防 护 器 材 与 设 施 在 符 合D B 3 3 0 1/T 6 5.1 第 7.3.3 条 的 要 求 基 础 上,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与 公 共 供 水 管 网 联 接 处 须 设 置 防 止 水 倒 流 装 置;b)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泵 房 应 与 消 防 泵 房 物 理 隔 离,严 禁 堆 放 有 毒 有 害、易 燃 易 爆 及 其 他 影 响 供 水安 全 的 物 品;c)在 水 源 保 护 区 设 置 的 监 测 站 点,宜 与 重 点 单 位 监 控 中 心(室)、控 制 中 心(室)建 立 实 时 监 控视 频 信 息 共 享 和 通 信 联 络;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9d)重 点 单 位 应 配 备 应 急 处 置 所 需 的 吸 油 毡、活 性 炭 等 必 备 物 资,并 定 期 检 查,确 保 应 急 使 用 时 能正 常 有 效 使 用。7.3.4 应 急 队 伍 装 备 配 置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建 立 的 应 急 处 置 队 伍 应 配 备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适 用 的机 械、车 辆 等 装 备。表 4 应 急 处 置 队 伍 应 急 装 备 基 本 配 置 表序号 装备名称配置标准 1 车辆 应设 应设 2 水质快速检测仪器 应设 应设 宜设3 水质检测车 应设 宜设 4 发电机(车)应设 应设 宜设5 送水车 应设 应设 6 手动提升器 应设 应设 宜设7 挖掘机 应设 应设8 起重机 应设 应设9 水泵 应设 应设 宜设1 0 鼓风机 应设 应设 宜设7.3.5 安 保 装 备 基 本 配 置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反 恐 怖 防 范 安 保 装 备 按 照 表 5 的 要 求 配 置。表 5 安 保 装 备 基 本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装备 设置标准1 个人装备 对讲机、警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剂、约束警绳、防刺背心、防割手套 应设2 公用装备 应急照明灯、安全钢叉、防护盾牌、手持金属探测仪、防暴头盔、长棍、防爆毯 应设7.3.6 装 备 配 置 要 求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安 保 装 备 的 配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安 保 装 备 配 置 应 结 合 安 保 岗 位 据 实 分 配;b)装 备 佩 戴 和 放 置 应 按 照 快 速 高 效 原 则,公 用 装 备 应 按 照 重 要 部 位 的 设 置 和 岗 位 设 置 实 行 分 散 布点,便 于 快 速 领 用。8 联 动 机 制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1 08.1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应 与 公 安 机 关 签 订 反 恐 怖 工 作 责 任 书,落 实 内 部安 全 管 理 工 作;建 立 与 公 安 机 关 的 安 全 预 警 机 制,在 内 部 建 立 安 全 信 息 员,建 立 举 报 奖 励 制 度。8.2 公 安 机 关 要 根 据 高 峰 时 段、密 集 区 域 开 展 重 点 守 护,及 时 发 现 和 应 对 处 置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的 暴 力 突 发 事 件,提 高 快 速 反 应 能 力;加 强 与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理 单 位 的 工 作 联 动,为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人 员 核 查、预 警 通 报、情 报 互 通做 好 指 导 和 服 务。8.3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的 主 管(监 管)部 门 要 适 时 对 目 标 的 安 全 防 范 工作 开 展 风 险 评 估,与 公 安 机 关 建 立 通 报 整 改 反 馈 工 作 机 制;加 强 对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 水 设施 日 常 防 范 工 作 的 指 导、检 查,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加 大 安 全 防 范 投 入,提 升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和 居 民 住 宅 二 次 供水 设 施 的 安 全 防 范 能 力。9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9.1 发 布非 常 态 防 范 的 启 动 和 停 止 由 反 恐 部 门 发 布,由 公 安 机 关 及 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监 督 落 实。9.2 三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7 章、第 8 章 的 基 础 上(在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企 业(单 位)安 保 部 门 负 责 人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3 0%以 上;c)检 查 各 类 防 范、处 置 装 备、设 施;d)加 强 出 入 口 控 制 和 重 要 部 位 的 巡 视、值 守,保 持 通 信 联 络 畅 通;e)监 控 中 心 布 置 2 人 以 上 值 守;f)公 共 供 水 企 业 的 厂 区、配 电 间、进 水 机 房、加 药 间、出 水 机 房、清 水 池 等 重 要 部 位 加 大 巡 查 力度 和 密 度,对 出 入 厂 区 的 人 员、车 辆、物 品 进 行 安 全 检 查;g)联 系 属 地 职 能 部 门 指 导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h)根 据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要 求 采 取 的 其 他 防 范 措 施。9.3 二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9.2 条 的 基 础 上(在 三 级 非 常 态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企 业(单 位)负 责 人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5 0%以 上;c)消 防 设 备、救 援 器 材、应 急 物 资 处 于 待 命 状 态;d)保 持 有 线、无 线 通 讯 畅 通,专 人 收 集、通 报 情 况 信 息;e)进 一 步 加 强 出 入 口 控 制 和 重 要 部 位 的 巡 视、值 守;f)安 排 安 检 人 员 对 配 电 间、进 水 机 房、加 药 间、出 水 机 房、清 水 池 等 重 要 部 位 进 行 安 全 巡 查;g)联 系 属 地 职 能 部 门 派 员 指 导 或 参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9.4 一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9.3 条 的 基 础 上(在 二 级 非 常 态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企 业(单 位)负 责 人 2 4 h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1 0 0%以 上;D B 3 3 0 1/T 6 5.7 2 0 1 91 1c)启 动 反 恐 怖 应 急 指 挥 部,救 援 器 材、保 障 和 处 置 力 量 进 入 临 战 状 态;d)重 要 部 位 必 须 有 2 名 以 上 安 保 力 量 守 护,实 行 2 4 h 不 间 断 巡 查;e)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内 的 配 电 间、进 水 机 房、加 药 间、出 水 机 房、清 水 池 等 重 要 部 位 实 行 封 闭 管 理,安 保 力 量 2 4 h 严 守 岗 位,严 禁 非 工 作 人 员 出 入;f)配 合 属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开 展 工 作。1 0 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按 D B 3 3 0 1/T 6 5.1 第 1 0 章、第 1 1 章 的 要 求 进 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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