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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DB3301/T 65.16-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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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DB3301/T 65.16-2019.pdf

I C S 1 3.3 1 0A 9 0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6 5.1 6 2 0 1 9代 替 D B 3 3 0 1/T 6 5.1 5 2 0 1 6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第 1 6 部 分:公 共 活 动 广 场2 0 1 9-0 7-3 0 发 布 2 0 1 9-0 8-3 0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3 0 1/T 6 5.1 6 2 0 1 9I前 言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由 通 则(第 1 部 分)和 各 分 则(第 2 至 第 2 8 部 分)组 成。通 则 是 反 恐 怖防 范 目 标 的 通 用 管 理 要 求,可 以 独 立 使 用;分 则 是 特 定 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的 特 殊 管 理 要 求,应 与 通 则 配 套使 用。本 次 发 布 D B 3 3 0 1/T 6 5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分 为 2 8 个 部 分,以 后 根 据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 要,再 视 情 增 补。第 1 部 分:通 则;第 2 部 分:党 政 机 关;第 3 部 分:旅 游 景 区;第 4 部 分:水 利 工 程;第 5 部 分:城 市 公 共 客 运;第 6 部 分:城 镇 燃 气 供 储;第 7 部 分:公 共 供 水;第 8 部 分:燃 油 供 储;第 9 部 分:桥 隧 设 施;第 1 0 部 分:民 爆 物 品;第 1 1 部 分:医 院;第 1 2 部 分:广 电 传 媒;第 1 3 部 分:旅 游 饭 店;第 1 4 部 分:商 场 超 市;第 1 5 部 分:输 变 电 能;第 1 6 部 分:公 共 活 动 广 场;第 1 7 部 分:危 险 化 学 品;第 1 8 部 分:危 险 货 物 运 输;第 1 9 部 分:长 途 道 路 客 运;第 2 0 部 分:特 殊 管 理 药 品;第 2 1 部 分:火 力 发 电;第 2 2 部 分:电 信;第 2 3 部 分:学 校;第 2 4 部 分:博 物 馆;第 2 5 部 分:城 市 轨 道 交 通;第 2 6 部 分:水 路 客 运;第 2 7 部 分:商 业 综 合 体;第 2 8 部 分: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硬 质 隔 离 设 施 建 设 规 范。本 部 分 为 D B 3 3 0 1/T 6 5 的 第 1 6 部 分。本 部 分 代 替 D B 3 3 0 1/T 6 5.1 6 2 0 1 6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第 1 6 部 分:公 共 活 动 广 场,与D B 3 3 0 1/T 6 5.1 6 2 0 1 6 相 比,除 编 辑 性 修 改 外 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增 加 了 2 0 1 8 年 发 布 的 2 个 部 分(见 前 言);D B 3 3 0 1/T 6 5.1 6 2 0 1 9I I 修 正 了 引 用 的“D B 3 3 0 1/T 6 5.1”文 件 号;补 充 完 善 了 安 保 力 量 要 求 的 相 关 内 容(见 7.1.4);修 改 了 表 2 技 防 配 置 表 的 相 关 内 容(见 7.2.2);修 改 了 表 3 物 防 配 置 表 的 相 关 内 容(见 7.3.2);增 加 了“安 保 装 备 基 本 配 置”(见 7.3.4);增 加 了“装 备 配 置 要 求”(见 7.3.5);增 加 了“联 动 机 制”(见 8);增 加 了“发 布”(见 9.1)。本 部 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提 出。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归 口。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上 城 区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杭 州 市 公 安 局 反 恐 怖 支 队。本 部 分 参 与 起 草 单 位:浙 江 广 信 智 能 建 筑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浙 江 省 安 全 技 术 质 量 检 验 中 心、杭州 市 公 安 局 科 技 通 信 管 理 局、杭 州 市 清 河 坊 历 史 街 区 管 理 办 公 室。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李 晓 君、倪 志 刚、詹 德 佑、黄 辉、刘 嘉、李 美 强、蒋 国 良、金 维 东、陶 伟 明、刘 嘉。本 部 分 的 历 次 发 布 情 况 为:D B 3 3 0 1/T 6 5.1 6 2 0 1 6。D B 3 3 0 1/T 6 5.1 6 2 0 1 91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第 1 6 部 分:公 共 活 动 广 场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的 防 范 原 则、等 级 划 分、重 要 部 位、常 态 反 恐 怖 防范、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和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A/T 5 9 4 保 安 服 务 操 作 规 程 与 质 量 控 制D B 3 3 0 1/T 6 5.1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第 1 部 分: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3 3 0 1/T 6 5.1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部 分。3.1公 共 活 动 广 场人 们 进 行 政 治、经 济、文 化 等 社 会 活 动 或 交 通 活 动 的 空 间 广 阔 场 所。3.2标 志 性 建 筑也 称 地 标 建 筑,是 城 市 的 名 片 以 及 城 市 文 化 活 动、经 济 活 动 的 重 要 平 台,具 有 一 定 社 会 影 响 力 的 建筑,本 规 范 是 指 广 场 范 围 内 的 标 志 性 建 筑。3.3纪 念 性 广 场用 以 凭 吊、瞻 仰、纪 念 某 一 历 史 事 件、政 治 事 件 或 某 一 人 物 的 广 场,主 体 一 般 是 具 有 重 大 历 史 意 义或 政 治 意 义 的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3.4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管 理 单 位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的 维 护、管 理 单 位。4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4.1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遵 循“预 防 为 主、单 位 负 责、突 出 重 点、保 障 安 全”的 方 针。4.2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管 理 单 位 是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主 体 责 任 单 位,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的 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门 应 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检 查、监 督,反 恐 怖 部 门 应 进 行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指 导、协 调 和 检 查。D B 3 3 0 1/T 6 5.1 6 2 0 1 924.3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管 理 单 位 应 建 立 并 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5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划 分5.1 根 据 杭 州 范 围 内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的 面 积、人 流 量、开 放 性 程 度、管 理 状 况,以 及 遭 受 恐 怖 袭 击 后 可能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经 济 损 失、社 会 政 治 影 响 等 要 素,对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进 行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划 分。5.2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等 级 划 分 为 三 级,具 体 为:面 积 在 5 0 0 0 0(含)以 上 的 广 场 为 级 目 标;纪 念 性 广 场 以 及 面 积 在 1 0 0 0 0(含)5 0 0 0 0 的 广 场 级 目 标;除 纪 念 性 广 场 以 外,面 积 在 1 0 0 0 0 以 下 的 广 场 为 级 目 标。6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 主 要 包 括:监 控 中 心、人 员 密 集 景 点(区 域)、游 客 主 要 出 入 口、火 车 站、公 共 交 通 车 站、地 铁 站、码 头、停 车 场、大 型 游 乐 设 施、标 志 性 建 筑、餐 厅、食 堂,以 及 D B 3 3 0 1/T6 5.1 第 6 章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部 位。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7.1 人 防7.1.1 人 防 组 织7.1.1.1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管 理 单 位 应 设 置 或 确 定 承 担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机 构,明 确 第 一 责 任 人 和 责 任 部 门,配 备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7.1.1.2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管 理 单 位 应 根 据 广 场 地 理 位 置、面 积、人 流 量、建 筑 分 布、重 要 部 位 等 情 况 配备 安 保 力 量,明 确 常 态 安 保 力 量 人 数。7.1.2 人 防 管 理7.1.2.1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管 理 单 位 应 建 立 与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的 防 范 与 应 急 联 动,实 现 涉 恐 信 息 的 实 时 报 送、更 新、交 互 和 对 接。7.1.2.2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管 理 单 位 应 建 立 并 实 施 人 防 管 理 制 度,并 做 好 相 应 的 记 录。7.1.2.3 人 防 管 理 制 度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第 7.1.2.3 条 的 要 求。7.1.3 人 防 配 置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人 防 按 表 1 的 规 定 配 置。表 1 人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设置标准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应设 应设2 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 主要负责人 应设 应设 应设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 应设 应设 应设D B 3 3 0 1/T 6 5.1 6 2 0 1 934安保力量技防 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 应设 应设 应设5 固定岗 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6 巡逻 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7 备勤 机动 应设 应设 宜设8 救生、救护力量 专职或兼职 宜设 宜设 宜设7.1.4 安 保 力 量 要 求反 恐 怖 安 保 力 量 应 符 合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 要,同 时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保 安 员 应 按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和 G A/T 5 9 4 的 要 求,承 担 保 安 职 责;熟 悉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地 理 环 境、重 要 部 位 分 布、消 防 通 道 和 各 类 疏 散 途 径;应 对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相 关 涉 恐 突 发 事 件,配 合 职 能 部 门 工 作;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机 构 设 置、专 兼 职 安 全 保 卫 人 员 配 备、专 职 保 安 员 的 聘 用 及 管 理 情 况 应 报 其 上级 主 管 部 门 和 所 在 地 公 安 机 关 备 案;其 他 需 承 担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7.2 技 防7.2.1 技 防 组 成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技 防 包 括 视 频 监 控 系 统、入 侵 报 警 系 统、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停 车 库 管 理 系 统、电 子 巡 查 系 统、公 共 广 播 系 统、通 讯 显 示 记 录 系 统、监 控 中 心、泛 感 知 采 集 系 统 等。7.2.2 技 防 配 置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技 防 按 表 2 的 规 定 配 置。表 2 技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设置标准 1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广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2 紧邻广场通道 应设 应设 宜设3 广场内部 应设 应设 宜设4机 动 车 停 车 场(库)与 外 界 相 通 的 人 行及车行出入口应设 应设 应设5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库)与 外 界 相 通 的 人行及车行出入口宜设 宜设 宜设6机动车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应设 应设 宜设7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广场水、电、通信控制区域 应设 应设 宜设8 人员密集景点(区域)应设 应设 应设9 标志性景观、建筑物 应设 应设 应设1 0 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通道口 应设 应设 应设1 1 大型娱乐设施、商贸场所及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宜设1 2 餐厅、食堂 应设 应设 应设D B 3 3 0 1/T 6 5.1 6 2 0 1 941 3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1 4 视频智能分析系统 监控中心、图像采集前端 应设 应设 宜设1 5 人脸识别系统 监控中心、图像采集前端 应设 应设 宜设1 6 机动车牌照识别系统 停车库(场)、监控中心、图像采集前端 应设 应设 宜设1 7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1 8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水、电、气控制区域 应设 应设 宜设1 9 管理办公室 应设 应设 宜设2 0紧急报警装置管理办公室 应设 应设 宜设2 1 保安值班室、岗亭 应设 应设 宜设2 2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2 3 报警控制器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2 4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2 5 出入口控制系统 水、电、气控制区域、重要办公场所 应设 应设 宜设2 6 停车库管理系统 停车场(库)应设 应设 宜设2 7电子巡查系统广场内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宜设2 8 水、电、通信控制区域 应设 应设 宜设2 9 标志性建筑 应设 应设 宜设3 0大型文娱场所、商贸场所 应设 应设宜设3 1人员密集景点(区域)应设 应设宜设3 2 公共广播系统 中心控制室,管理办公室,各警卫点 应设 应设 应设3 3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服务、咨询电话、总机 应设 应设 应设3 4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3 5泛感知采集系统 反恐怖职能部门指定部位 应设 应设 宜设7.2.3 技 防 要 求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技 防 所 采 用 的 设 施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第 7.2.3 条 的 要 求。7.3 物 防7.3.1 物 防 组 成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物 防 包 括 实 体 防 护 设 施、应 急 用 品 等。7.3.2 物 防 配 置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物 防 按 表 3 的 规 定 配 置。表 3 物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设置标准 1 机动车阻挡装置 主要出入口(无实体防护屏障)应设 应设 应设2 实体防护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监控中心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3 水、电、通信控制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D B 3 3 0 1/T 6 5.1 6 2 0 1 95设施 4 广场地下空间非开放区域 宜设 宜设 宜设5应急用品防爆毯、灭火器 保安执勤岗亭、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6 毛巾、口罩、防毒面罩 保安执勤岗亭、监控中心 应设 宜设 宜设7 盾牌、钢叉(长棍)、急救包 人员密集区 应设 应设 应设8 急救药箱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7.3.3 物 防 要 求公 共 活 动 广 场 反 恐 怖 物 防 所 采 用 的 防 护 器 材 与 设 施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第 7.3.3 条 的 要 求。7.3.4 安 保 装 备 基 本 配 置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安 保 装 备 按 照 表 4 的 要 求 配 置。表 4 安 保 装 备 基 本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装备 设置标准1 个人装备 对讲机、警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剂、约束警绳、防刺背心、防割手套 应设2 公用装备 应急照明灯、安全钢叉、防护盾牌、手持金属探测仪、防暴头盔、长棍、防爆毯 应设7.3.5 装 备 配 置 要 求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安 保 装 备 的 配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安 保 装 备 配 置 应 结 合 安 保 岗 位 据 实 分 配;装 备 佩 戴 和 放 置 应 按 照 快 速 高 效 原 则,公 用 装 备 应 按 照 重 要 部 位 的 设 置 和 岗 位 设 置 实 行 分 散 布点,便 于 快 速 领 用。8 联 动 机 制8.1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管 理 单 位 应 与 公 安 机 关 签 订 反 恐 怖 工 作 责 任 书,落 实 内 部 安 全 管 理 工 作;建 立 与 公安 机 关 的 安 全 预 警 机 制,在 内 部 建 立 安 全 信 息 员,建 立 举 报 奖 励 制 度。8.2 公 安 机 关 要 根 据 高 峰 时 段、密 集 区 域 开 展 重 点 守 护,及 时 发 现 和 应 对 处 置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的 暴 力 突发 事 件,提 高 快 速 反 应 能 力;加 强 与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管 理 单 位 的 工 作 联 动,为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人 员 核 查、预警 通 报、情 报 互 通 做 好 指 导 和 服 务。8.3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的 主 管(监 管)部 门 要 适 时 对 目 标 的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开 展 风 险 评 估,与 公 安 机 关 建 立通 报 整 改 反 馈 工 作 机 制;加 强 对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日 常 防 范 工 作 的 指 导、检 查,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加 大 安 全 防 范投 入,提 升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的 安 全 防 范 能 力。9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9.1 发 布非 常 态 防 范 的 启 动 和 停 止 由 反 恐 部 门 发 布,由 公 安 机 关 及 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监 督 落 实。9.2 三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7 章、第 8 章 的 基 础 上(在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安 保 部 门 负 责 人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D B 3 3 0 1/T 6 5.1 6 2 0 1 96 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3 0%以 上;检 查 各 类 防 范、处 置 装 备、设 施;加 强 出 入 口 控 制 和 重 要 部 位 的 巡 视、值 守,保 持 通 信 联 络 畅 通;加 大 对 广 场 重 要 部 位 的 巡 查 力 度 和 密 度,对 可 疑 人 员、车 辆、物 品 进 行 安 全 检 查,必 要 时 请 属地 公 安 部 门 协 助 检 查;联 系 属 地 职 能 部 门 指 导 防 范 工 作;根 据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要 求 采 取 的 其 他 防 范 措 施。9.3 二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9.2 条 的 基 础 上(在 三 级 非 常 态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负 责 人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5 0%以 上;各 类 防 范、处 置 装 备、设 施 处 于 待 命 状 态;保 持 有 线、无 线 指 挥 通 讯 畅 通,专 人 收 集、通 报 情 况 信 息;重 要 部 位 巡 视 频 率 较 常 态 提 高 1 倍;监 控 中 心 应 有 2 人 以 上 值 守;对 进 入 广 场 停 车 场 的 人 员、车 辆、物 品 进 行 安 全 检 查;设 置 障 碍,限 制 人 员 流 量;停 止 在 广 场 内 举 办 各 类 大 型 活 动;联 系 属 地 职 能 部 门 派 员 指 导 或 参 与 防 范 工 作。9.4 一 级 非 常 态 防 范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9.3 条 的 基 础 上(在 二 级 非 常 态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负 责 人 2 4 h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1 0 0%以 上;启 动 反 恐 怖 应 急 指 挥 部,救 援 器 材、保 障 和 处 置 力 量 进 入 临 战 状 态;安 保 力 量 2 4 h 严 守 岗 位;公 共 活 动 广 场、纪 念 性 广 场 停 止 开 放 并 清 场;配 合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开 展 工 作。1 0 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按 D B 3 3 0 1/T 6 5.1 第 1 0 章、第 1 1 章 的 要 求 进 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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