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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DB3301/T 65.6—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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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DB3301/T 65.6—2018.pdf

I C S 1 3.3 1 0A 9 0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6 5.6 2 0 1 8代 替 D B 3 3 0 1/T 6 5.6 2 0 1 1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第 6 部 分:城 镇 燃 气 供 储2 0 1 8-0 6-2 0 发 布 2 0 1 8-0 7-2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6 5.6 2 0 1 8I前 言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由 通 则(第 1 部 分)和 各 分 则(第 2 至 第 2 6 部 分)组 成。通 则 是 反 恐 怖防 范 目 标 的 通 用 管 理 要 求,可 以 独 立 使 用;分 则 是 特 定 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的 特 殊 管 理 要 求,应 与 通 则 配 套使 用。本 次 发 布 D B 3 3 0 1/T 6 5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分 为 2 6 个 部 分,以 后 根 据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 要,再 视 情 增 补。第 1 部 分:通 则;第 2 部 分:党 政 机 关;第 3 部 分:旅 游 景 区;第 部 分:水 利 工 程;第 5 部 分:城 市 公 共 客 运;第 部 分:城 镇 燃 气 供 储;第 7 部 分:公 共 供 水;第 8 部 分:燃 油 供 储;第 9 部 分:桥 隧 设 施;第 1 0 部 分:民 爆 物 品;第 1 1 部 分:医 院;第 1 2 部 分:广 电 传 媒;第 1 3 部 分:旅 游 饭 店;第 1 4 部 分:商 场 超 市;第 1 5 部 分:输 变 电 能;第 1 6 部 分:公 共 活 动 广 场;第 1 7 部 分:危 险 化 学 品;第 1 8 部 分:危 险 货 物 运 输;第 1 9 部 分:长 途 道 路 客 运;第 2 0 部 分:特 殊 管 理 药 品;第 2 1 部 分:火 力 发 电;第 2 2 部 分:电 信;第 2 3 部 分:学 校;第 2 4 部 分:博 物 馆;第 2 5 部 分:城 市 轨 道 交 通;第 2 6 部 分:水 路 客 运。本 部 分 为 D B 3 3 0 1/T 6 5 的 第 6 部 分。本 部 分 代 替 D B 3 3 0 1/T 6 5.6 2 0 1 1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第 6 部 分:城 镇 燃 气 供 储,与 D B 3 3 0 1/T6 5.6 2 0 1 1 相 比,除 编 辑 性 修 改 外 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补 充 完 善 了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见 2);修 改 了“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的 组 织”、“保 安 员”和“安 保 力 量”的 术 语 和 定 义(见 3.8、3.1 2和 3.1 3);D B 3 3 0 1/T 6 5.6 2 0 1 8I I 修 改 了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 的 相 关 内 容(见 4.3 和 4.4);修 改 了 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重 要 部 位 的 内 容(见 6.2);修 改 了 人 防 管 理 制 度 的 相 关 内 容(见 7.1.2.3);修 改 了 表 1 人 防 配 置 表 的 相 关 内 容(见 7.1.3);修 改 了 安 保 力 量 要 求 的 相 关 内 容(见 7.1.4);修 改 了 技 防 组 成 的 相 关 内 容(见 7.2.1);修 改 了 表 2 技 防 配 置 表 的 相 关 内 容(见 7.2.2);修 改 了 技 防 要 求 的 相 关 内 容(见 7.2.3);修 改 了 物 防 组 成 的 相 关 内 容(见 7.3.1);修 改 了 表 3 物 防 配 置 表 的 相 关 内 容(见 7.3.2);修 改 了 物 防 要 求 的 相 关 内 容(见 7.3.3);增 加 了“安 保 装 备 基 本 配 置”(见 7.3.4);增 加 了“装 备 配 置 要 求”(见 7.3.5);增 加 了“联 动 机 制”(见 8);增 加 了“发 布”(见 9.1)。本 部 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提 出。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归 口。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杭 州 市 公 安 局 反 恐 怖 工 作 支 队、杭 州 市燃 气(集 团)有 限 公 司。本 部 分 参 与 起 草 单 位:浙 江 广 信 智 能 建 筑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浙 江 省 安 全 技 术 质 量 检 验 中 心、杭 州 市公 安 局 经 文 保 支 队、杭 州 市 公 安 局 科 技 通 信 管 理 局。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韩 国 强、汤 蒙 菲、张 帆、冯 其 栋、黄 李 强、黄 辉、李 美 强、詹 德 佑、杨 国 华、刘 刚、金 维 东。D B 3 3 0 1/T 6 5.6 2 0 1 81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第 6 部 分:城 镇 燃 气 供 储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的 防 范 原 则、等 级 划 分、重 要 部 位、常 态 反 恐 怖 防范、联 动 机 制、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单 位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和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2 8 9 4-2 0 0 8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5 0 0 5 8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G A/T 5 9 4 保 安 服 务 操 作 规 程 与 质 量 控 制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第 1 部 分:通 则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 6 4 号)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 8 3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3 3 0 1/T 6 5.1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定 义 适 用 于 本 部 分。3.1城 镇 燃 气从 城 市、乡 镇 或 居 民 点 中 的 地 区 性 气 源 点,通 过 输 配 系 统 供 给 居 民 生 活、商 业、工 业 企 业 生 产、采暖 通 风 和 空 调 等 各 类 用 户 公 用 性 质 的 可 燃 气 体,包 括 天 然 气、液 化 石 油 气 和 人 工 煤 气 等。3.2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场 所城 镇 燃 气 供 应、储 存 的 区 域 和 设 施,包 括 液 化 石 油 气 灌 装 厂、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站、调 度 中 心/监 控中 心/信 息 中 心、L N G 应 急 气 源 站、门 站、高 中 压 调 压 站、调 压 站、加 气 站、重 要 燃 气 管 网 等 设 施 以 及区 域 内 部 的 燃 气 运 输 车 辆。3.3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单 位通 过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设 施,专 门 从 事 或 经 营 城 镇 燃 气 供 给 业 务 的 企 业、单 位。3.4重 要 燃 气 管 网城 镇 燃 气 高 压 机 非 城 镇 燃 气 次 高 压 设 计 的 燃 气 管 网 或 敷 设 在 重 要 区 域 的 燃 气 管 网。4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D B 3 3 0 1/T 6 5.6 2 0 1 824.1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遵 循“预 防 为 主、单 位 负 责、突 出 重 点、保 障 安 全”的 方 针。4.2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单 位 是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主 体 责 任 单 位,城 镇 燃 气 供 储 的 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应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检 查、监 督,反 恐 怖 部 门 应 进 行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指 导、协 调 和 检 查。4.3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的 防 范 恐 怖 袭 击 重 点 目 标 由 公 安 机 关 会 同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的 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门 确 定,并 指 导、监 督 反 恐 怖 防 范 各 项 职 责 的 落 实。4.4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单 位 应 建 立 并 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5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划 分根 据 城 镇 燃 气 易 燃 易 爆 特 点,以 及 遭 受 恐 怖 袭 击 后 可 能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经 济 损 失、社 会 影 响 等 要素,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场 所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分 为 3 个 等 级,具 体 为:a)级 目 标:市 级 调 度 中 心/监 控 中 心/信 息 中 心、L N G 应 急 气 源 站、门 站、城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重 要 燃 气 管 线、有 码 头 接 收、装 卸 功 能 的 场 站;b)级 目 标:液 化 石 油 气 灌 装 厂、高 中 压 调 压 站、压 缩 天 然 气 加 气 站、液 化 天 然 气 气 化 站、压 缩天 然 气 储 备 站;c)级 目 标:不 属 于 级、级 防 范 目 标 的 调 压 站、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站、瓶 组 供 应 站 等。6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 主 要 包 括:调 度 中 心、监 控 中 心、信 息 中 心,水、电、通 信 控 制区 域;管 道 天 然 气 的 门 站、调 压 站、阀 室、储 配 站,以 及 相 关 工 艺 区;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站、储 罐 区、气瓶 作 业 区;液 化 天 然 气 的 储 罐 区 和 工 艺 区;压 缩 天 然 气 的 储 罐 区 和 工 艺 区;以 及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第 6 章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部 位。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7.1 人 防7.1.1 人 防 组 织7.1.1.1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单 位 应 设 置 或 确 定 承 担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机 构,明 确第 一 责 任 人 和 责 任 部 门,配 备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7.1.1.2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单 位 应 根 据 地 理 位 置、库 容 量、作 业 场 所 分 布 等 情 况 配 备 安 保 力 量,明 确 常 态安 保 力 量 人 数。7.1.2 人 防 管 理7.1.2.1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单 位 应 建 立 与 属 地 公 安 机 关、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的 防 范 与 应 急 联 动,实 现 涉 恐 信 息 的 实 时 报 送、更 新、交 互 和 对 接。7.1.2.2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单 位 应 根 据 情 况 建 立 并 实 施 反 恐 怖 人 防 管 理 制 度,并 做 好 相 应 的 记 录。7.1.2.3 人 防 管 理 制 度 应 在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7.1.2.3 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增 设 以 下 内 容:a)核 验 和 登 记 制 度。对 液 化 石 油 气 灌 装 钢 瓶 实 施 统 一 编 码,实 现 灌 装、销 售、使 用、销 毁 的 全 程追 踪,对 灌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使 用 用 户 实 行 身 份 核 验 和 登 记。7.1.3 人 防 配 置D B 3 3 0 1/T 6 5.6 2 0 1 83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单 位 反 恐 怖 人 防 按 表 1 的 规 定 配 置。表 1 人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设置标准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2 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应设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 应设4安保力量技防 值守监看、处置管理 应设5 固定岗城镇燃气供储场所的出入口门卫;指挥管理;安检与处置应设6 巡逻 城镇燃气供储场所内部周界、重要部位 应设7 备勤 机动 宜设7.1.4 安 保 力 量 要 求反 恐 怖 安 保 力 量 应 符 合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 要,同 时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保 安 员 应 按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和 G A/T 5 9 4 的 要 求,承 担 保 安 职 责;b)熟 悉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场 所 地 理 位 置、设 施 状 况 和 分 布 和 各 类 疏 散 途 径;c)应 对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场 所 相 关 涉 恐 突 发 事 件,配 合 职 能 部 门 工 作;d)其 他 需 承 担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e)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机 构 设 置、专 兼 职 安 全 保 卫 人 员 配 备、专 职 保 安 员 的 聘 用 及 管 理 情 况 应 报 其 上级 主 管 部 门 和 所 在 地 公 安 机 关 备 案。7.2 技 防7.2.1 技 防 组 成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反 恐 怖 技 防 包 括 视 频 监 控 系 统、入 侵 报 警 系 统、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停 车 库 管 理 系 统、电 子 巡 查 系 统、公 共 广 播 系 统、G P S 定 位 系 统、通 讯 显 示 记 录 系 统、监 控 中 心 等。7.2.2 技 防 配 置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场 所 反 恐 怖 技 防 按 表 2 的 规 定 配 置。表 2 技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设置标准 级 级 级1视 频监 控系统摄像机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3 储罐区、气瓶作业区 应设 应设 应设4 储罐区 应设 应设 应设5 工艺区 应设 应设 宜设6 制高点 应设 应设 宜设7 运输车车库(停放区)应设 应设 应设8 调度中心所在大楼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宜设9 水、电、通信控制区域 应设 应设 宜设D B 3 3 0 1/T 6 5.6 2 0 1 841 0 信息中心及其机房 应设 应设 宜设1 1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1 2 视频控制、记录、显示 调度中心、监控中心 应设 宜设 宜设7.2.3 技 防 要 求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反 恐 怖 技 防 所 采 用 的 设 施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7.2.3 条 的 要 求。同 时 还 应 符合 以 下 要 求:a)安 装 在 各 类 防 爆 区 域 的 摄 像 机、入 侵 探 测 器、配 电 箱 及 接 线 盒 等,应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爆 措 施,且必 须 符 合 G B 5 0 0 5 8 的 要 求。b)在 室 外 以 及 具 有 各 种 燃 气 设 备 的 室 内 场 合 敷 设 电(光)缆 时,均 应 采 取 穿 金 属 套 管 的 方 式。金属 套 管 的 连 接 应 采 取 金 属 丝 扣 或 焊 接 方 式,并 保 证 连 接 处 封 闭 性 良 好。该 金 属 套 管 应 保 证 可 靠且 良 好 接 地。c)视 频 监 控 系 统 的 安 装 应 无 盲 区,实 行 2 4 h 设 防;具 备 图 像 切 换 功 能 和 焦 距、方 向 控 制 功 能;具有 字 符 叠 加 功 能,叠 加 时 间 与 标 准 时 间 误 差 应 在 3 0 秒 以 内;具 备 视 频 追 踪 和 异 地 备 份 功 能;应 预 留 视 频 联 网 接 口;d)入 侵 探 测 器 系 统 报 警 时 间 应 不 大 于 2 S,使 用 公 共 电 话 网 络 传 输 报 警 响 应 时 间 不 大 于 2 0 S,探 测器 应 与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联 动,配 置 有 探 测 器 的 围 墙 两 侧 不 应 种 植 高 大 树 木,已 种 植 的 应 定 期 整 修;e)紧 急 报 警 装 置 应 与 公 安 机 关 联 网,实 现 联 动 报 警。1 3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瓶库区 应设 应设 应设1 4 周界 应设 应设 宜设1 5 运输车车库(停放区)周界 应设 宜设 宜设1 7 紧急报警装置 重要部位、调度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1 8 报警控制器 调度中心、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1 9 电子地图显示装置 调度中心、监控中心 应设 宜设 宜设2 0 区域报警联网 调度中心、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2 1出入口控制系统调度中心、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2 2 水、电、通信控制区域、信息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2 3 停车库管理系统 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运输车车库(停放区)应设 宜设 宜设2 4 电子巡查系统 各重点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2 5身份核验和访客登记系统视频智能分析 宜设 宜设 宜设2 6 人像身份比对 应设 应设 宜设2 7 机动车牌照识别 应设 应设 宜设2 8 身份证验证 应设 应设 应设2 9 公共广播系统 各重点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3 0 卫星定位系统 巡检、运输车 应设 应设 宜设3 1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服务、咨询电话、总机 应设 应设 应设3 2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3 3 无人机拦截系统 重要设施区域 应设 宜设 宜设D B 3 3 0 1/T 6 5.6 2 0 1 85f)视 频 监 控 系 统 的 备 用 电 源 供 电 时 间 应 满 足 摄 像 机 和 录 像 设 备 正 常 工 作 2 4 h 的 需 要,入 侵 报 警 系统 备 用 电 源 供 电 时 间 应 满 足 征 程 工 作 4 8 h 的 需 要,其 他 设 施、设 备 的 备 用 电 源 应 满 足 其 设 计 规范 要 求。g)对 重 点 区 域 的 I T 系 统、监 控 系 统、网 络 系 统 进 行 封 网 管 理,禁 止 随 意 进 行 系 统 改 造、升 级 活动。7.3 物 防7.3.1 物 防 组 成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反 恐 怖 物 防 包 括 实 体 防 护 设 施、应 急 用 品、安 全 标 识、巡 防 犬 等。7.3.2 物 防 配 置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场 所 反 恐 怖 物 防 按 照 表 3 的 规 定 配 置。表 3 物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设置标准 级 级 级机动车阻挡装置 主要出入口 应设 应 设 宜 设1实体防护设施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2 重要部位、重要物资仓库 应设 应设 应设3 调度中心、监控中心、信息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5 各重要部位;重要物资仓库 应设 应设 应设6 防盗栅栏 阀室等重要设施 应设 应设 宜设7 刀片刺网或电围栏 周界围墙 应设 应设 应设8应急用品防爆毯 监控中心或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9 防毒面具 监控中心或重要部位 应设 宜设 宜设1 0 手持式探测仪 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宜设1 1 灭火器材 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1 2 安全标识 各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1 3 巡防犬 各重要部位 应设 宜设 宜设7.3.3 物 防 要 求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场 所 反 恐 怖 物 防 所 采 用 的 防 护 器 材 与 设 施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7.3.3 条 的要 求。同 时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钢 栅 栏 应 采 用 单 根 直 径 不 小 于 2 0 m m、壁 厚 不 小 于 2 m m 的 钢 管(或 单 根 直 径 不 小 于 1 6 m m 的 钢 棒、单 根 横 截 面 不 小 于 8 m m*2 0 m m 钢 条)组 合 制 作;b)用 于 窗 户 防 护 时,栅 栏 应 安 装 在 窗 内 侧。单 个 栅 栏 空 间 最 大 面 积 应 不 大 于 6 0 0 m m*1 0 0 m m。用 于阀 室 周 边 的 实 体 周 界 封 闭 时,栅 栏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2 2 0 0 m m,栅 栏 的 竖 杆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1 5 0 m m,且不 易 攀 爬。防 盗 栅 栏 应 使 用 不 小 于 1 2 m m 的 膨 胀 螺 丝 固 定;c)场 站、门 站 围 墙 高 度 应 不 低 于 2 0 0 0 m m(地 平 面 以 上),围 墙 基 础 需 深 入 地 面 以 下 至 少 5 0 0 m m;d)汽 车 加 气 站 等 对 外 营 业 场 所 应 使 用 物 理 隔 离 设 置 禁 入 区 域。D B 3 3 0 1/T 6 5.6 2 0 1 867.3.4 安 保 装 备 基 本 配 置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安 保 装 备 按 照 表 4 的 要 求 配 置。表 4 安 保 装 备 基 本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装备 设置标准1 个人装备 对讲机、警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剂、约束警绳、防刺背心、防割手套 应设2 公用装备 应急照明灯、安全钢叉、防护盾牌、手持金属探测仪、防暴头盔、长棍、防爆毯 应设7.3.5 装 备 配 置 要 求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安 保 装 备 的 配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安 保 装 备 配 置 应 结 合 安 保 岗 位 据 实 分 配;b)装 备 佩 戴 和 放 置 应 按 照 快 速 高 效 原 则,公 用 装 备 应 按 照 重 要 部 位 的 设 置 和 岗 位 设 置 实 行 分 散 布点,便 于 快 速 领 用。8 联 动 机 制8.1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场 所 应 与 公 安 机 关 签 订 反 恐 怖 工 作 责 任 书,落 实 内 部 安 全 管 理 工 作;建 立 与 公 安 机关 的 安 全 预 警 机 制,在 内 部 建 立 安 全 信 息 员,建 立 举 报 奖 励 制 度。8.2 公 安 机 关 要 根 据 高 峰 时 段、密 集 区 域 开 展 重 点 守 护,及 时 发 现 和 应 对 处 置 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的 暴 力突 发 事 件,提 高 快 速 反 应 能 力;加 强 与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场 所 的 工 作 联 动,为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场 所 人 员 背 景 审查、涉 恐 人 员 核 查、预 警 通 报、情 报 互 通 做 好 指 导 和 服 务。8.3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场 所 的 主 管(监 管)部 门 要 适 时 对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场 所 的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开 展 风 险 评 估,与 公 安 机 关 建 立 通 报 整 改 反 馈 工 作 机 制;加 强 对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场 所 日 常 防 范 工 作 的 指 导、检 查,协 调 相关 部 门 加 大 安 全 防 范 投 入,提 升 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场 所 的 安 全 防 范 能 力。9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9.1 发 布非 常 态 防 范 的 启 动 和 停 止 由 反 恐 部 门 发 布,由 公 安 机 关 及 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监 督 落 实。9.2 三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7 章、第 8 章 的 基 础 上(在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场 所(企 业)安 保 负 责 人 部 署 落 实 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3 0%以 上;c)检 查 各 类 防 范、处 置 装 备、设 施;d)加 强 出 入 口 控 制 和 重 要 部 位 的 巡 视、值 守,保 持 通 信 联 络 畅 通;e)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场 所 内 的 储 罐 区、工 艺 区、气 瓶 作 业 区 等 重 要 部 位 加 大 巡 查 力 度 和 密 度,对 出 入人 员、车 辆、物 品 进 行 安 全 检 查;f)利 用 图 像 监 控 系 统 对 管 道 天 然 气 门 站、储 配 站、调 压 站,液 化 天 然 气 站、压 缩 天 然 气 站、液 化石 油 气 储 罐、气 瓶 作 业 区、供 应 站 等 重 要 部 位 进 行 2 4 小 时 实 时 监 控,无 人 值 守 场 站 人 巡 周 期不 少 于 1 周 1 次;D B 3 3 0 1/T 6 5.6 2 0 1 87g)液 化 石 油 气 槽 车 应 配 备 安 全 员;h)联 系 属 地 职 能 部 门 指 导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i)根 据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要 求 采 取 的 其 他 防 范 措 施。9.3 二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9.2 条 的 基 础 上(在 三 级 非 常 态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场 所(企 业)单 位 负 责 人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5 0%以 上;c)消 防 设 备、救 援 器 材、应 急 物 资 处 于 待 命 状 态;d)加 强 燃 气 巡 检、抢 修 人 员 的 力 量 配 置;e)保 持 有 线、无 线 通 讯 畅 通,专 人 收 集、通 报 情 况 信 息;f)进 一 步 加 强 出 入 口 控 制 和 重 要 部 位 的 巡 视、值 守;g)级 及 以 上 防 范 目 标 在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的 基 础 上,对 储 罐 区、工 艺 区、气 瓶 作 业 区 等 重 要 部 位 进行 安 全 巡 查,一 天 不 少 于 4 次,无 人 值 守 场 站 人 巡 周 期 不 少 于 1 周 2 次;h)联 系 属 地 职 能 部 门 派 员 指 导 或 参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9.4 一 级 非 常 态应 在 符 合 本 部 分 第 9.3 条 的 基 础 上(在 二 级 非 常 态 的 基 础 上),同 时 应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城 镇 燃 气 供 储 单 位 负 责 人 2 4 h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1 0 0%以 上;c)启 动 反 恐 怖 应 急 指 挥 部,救 援 器 材、保 障 和 处 置 力 量 进 入 临 战 状 态;d)级 以 上 防 范 目 标 的 重 要 部 位 必 须 有 2 名 以 上 安 保 力 量 守 护;实 行 2 4 h 不 间 断 巡 查;e)级 以 上 防 范 目 标 的 储 罐 区、工 艺 区、气 瓶 作 业 区 等 重 要 部 位 要 实 行 封 闭 管 理,安 保 力 量 2 4 h严 守 岗 位,严 禁 非 工 作 人 员 出 入;f)必 要 时 根 据 上 级 指 令,对 部 分 区 域 实 施 降 压 供 气 或 者 停 止 供 气;g)配 合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开 展 工 作。1 0 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按 D B 3 3 0 1/T 6 5.1 2 0 1 6 第 1 0 章、第 1 1 章 的 要 求 进 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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