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报告吧!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报告吧

换一换
首页 报告吧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技术标准DB32/T 4631-2023.pdf

  • 资源ID:136251       资源大小:1.37MB        全文页数:27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9.9金币 【人民币9.9元】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9.9金币 【人民币9.9元】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说明:
本站最低充值10金币,下载本资源后余额将会存入您的账户,您可在我的个人中心查看。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下载共享资源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既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技术标准DB32/T 4631-2023.pdf

!7,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出版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the regeneration of 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s for the aged2 0 2 3-1 2-1 8 发布 2 0 2 4-0 6-1 8 实施CCS P 0 0/0 9DB 3 2/T 4 6 3 1 2 0 2 3ICS 9 1.0 4 0.3 0 DB 3 2/T 4 6 3 1 2 0 2 3前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规 定 25 评 估 策 划 25.1 一 般 规 定 25.2 室 外 环 境 评 估 25.3 住 宅 单 体 评 估 26 室 外 环 境 改 造 36.1 一 般 规 定 36.2 道 路 交 通 36.3 停 车 设 施 36.4 活 动 场 地 及 绿 地 47 住 宅 单 体 改 造 47.1 一 般 规 定 47.2 公 共 空 间 57.3 套 内 空 间 67.4 装 修 材 料 87.5 结 构 改 造 88 设 备 设 施 改 造 98.1 一 般 规 定 98.2 电 气 98.3 给 水 排 水 108.4 采 暖、通 风 与 空 气 调 节 118.5 智 能 化 119 运 营 管 理 及 后 评 估 129.1 运 营 管 理 129.2 后 评 估 13附 录 A(规 范 性)适 老 化 改 造 导 引 14附 录 B(资 料 性)家 庭 适 老 化 改 造 需 求 评 估 表 18附 录 C(资 料 性)住 区 室 外 环 境 及 住 宅 公 共 部 门 适 老 化 改 造 需 求 评 估 表 19目 次DB 3 2/T 4 6 3 1 2 0 2 3附 录 D(资 料 性)套 内 适 老 化 改 造 部 品 部 件 配 置 20附 录 E(资 料 性)常 用 居 家 康 复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建 议 22参 考 文 献 23DB 3 2/T 4 6 3 1 2 0 2 3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南 京 长 江 都 市 建 筑 设 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董 文 俊、徐 劲 松、徐 婷、韦 佳、曾 春 华、杨 承 红、黄 心 怡、金 风 丽、谭 德 君、孙 峻、江 丽、张 延 洲、田 炜。DB 3 2/T 4 6 3 1 2 0 2 3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技术标准1 范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既 有 住 宅 适 老 化 改 造 的 基 本 规 定、评 估 策 划、室 外 环 境 改 造、住 宅 单 体 改 造、设 备 设 施改 造、运 营 管 理 及 后 评 估。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江 苏 省 既 有 住 宅 及 其 环 境 的 适 老 化 改 造。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B 50222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325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标 准GB 5076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GB 55019 建 筑 与 市 政 工 程 无 障 碍 通 用 规 范CJ/T 164 节 水 型 生 活 用 水 器 具CJ/T 521 生 活 热 水 水 质 标 准DB32/3920 住 宅 设 计 标 准DB32/T 4164 老 年 人 住 宅 设 计 标 准3 术语和定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既有住宅建筑 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已 建 成 使 用 的 住 宅 建 筑。3.2 适老化改造 retrofitting for the elderly通 过 评 估、策 划、设 计,对 既 有 住 宅 的 室 外 环 境、住 宅 单 体、设 备 设 施 等 进 行 的 改 造,增 强 老 年 人 居 家生 活 的 安 全 性、便 利 性 和 舒 适 性。3.3 改造评估 retrofitting assessment通 过 现 场 勘 察、资 料 审 阅 等 方 式,对 既 有 住 宅 的 公 共 配 套、结 构 性 能、设 备 及 设 施 现 状、老 年 人 的 能 力状 况 及 辅 具 需 求 进 行 评 估,为 适 老 化 住 宅 改 造 设 计 施 工 提 供 依 据。3.4 改造策划 retrofitting planning依 据 改 造 评 估 结 论,结 合 老 年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的 改 造 意 愿,研 究 确 定 适 老 化 改 造 模 式、目 标 及 技 术 方案、投 资 估 算 等 分 析 的 活 动。1DB 3 2/T 4 6 3 1 2 0 2 34 基本规定4.1 既 有 住 宅 的 适 老 化 改 造 宜 考 虑 老 年 人 能 力 等 级、功 能 需 求、改 造 模 式 等 因 素,考 虑 居 民 日 常 使 用 和维 护 管 理 的 便 捷。4.2 既 有 住 宅 的 适 老 化 改 造 包 括 评 估 策 划、改 造 设 计、施 工 管 理、改 造 后 评 估 等。当 改 变 既 有 建 筑 结 构时,应 增 加 检 测 鉴 定、结 构 加 固 设 计 环 节。4.3 既 有 住 宅 的 适 老 化 改 造 应 对 改 造 实 施 前 后 的 图 片、影 像 等 资 料、评 估 策 划 报 告、设 计 与 施 工 文 件,以及 竣 工 验 收 文 件 进 行 归 档 保 存,用 于 适 老 化 改 造 项 目 的 后 评 估 和 长 效 化 建 设 管 理。4.4 既 有 住 宅 的 适 老 化 改 造 应 积 极 采 用 新 技 术、新 材 料、新 产 品、新 工 艺,积 极 推 广 智 慧 家 居 及 装 配 化 装修 技 术 的 应 用。4.5 既 有 住 宅 适 老 化 改 造 应 通 过 消 除 高 差、地 面 防 滑 以 及 安 装 防 护 栏 杆 等 措 施 保 障 老 年 人 的 通 行 安 全。5 评估策划5.1 一般规定5.1.1 改 造 前 评 估 应 充 分 体 现 以 人 为 本 的 原 则,根 据 老 年 人 的 身 体 状 况、建 筑 及 套 内 环 境、改 造 意 愿 等,对 室 外 环 境、公 共 空 间 和 套 内 空 间 作 出 评 估。家 庭 适 老 化 改 造 需 求 评 估 可 参 考 附 录 B,对 住 区 室 外 环 境 及 住 宅 公 共 部 分 适 老 化 改 造 需 求 评 估 可 参考 附 录 C。5.1.2 既 有 住 宅 建 筑 适 老 化 改 造 前,应 进 行 结 构 评 估 确 保 居 民 安 全 需 求,确 认 建 筑 主 体 结 构 安 全。5.1.3 既 有 住 宅 适 老 化 改 造 前 应 对 住 区 周 边 的 社 区 商 业、医 疗、托 老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配 套 情 况 进 行 调研,评 估 其 是 否 满 足 老 年 人 居 家 养 老 的 各 类 需 求。5.1.4 既 有 住 宅 的 适 老 化 改 造 前,应 对 现 有 电 气 设 备 设 施、给 水 排 水 设 备 设 施 以 及 采 暖、空 调、新 风、智 能化 设 备 等 进 行 评 估。5.1.5 既 有 住 宅 的 适 老 化 改 造 评 估 宜 采 用 现 场 勘 查、问 卷 调 研、资 料 审 阅、现 场 检 测、软 件 模 拟 等 方 法,了解 房 屋、道 路、绿 化 以 及 配 套 设 施 等 情 况。5.1.6 既 有 住 宅 的 适 老 化 改 造 宜 提 供 设 计、采 购 和 施 工 一 体 化 整 体 解 决 方 案。5.1.7 既 有 住 宅 适 老 化 改 造 策 划 阶 段 应 从 改 造 的 适 宜 性、必 要 性、资 源 的 有 效 利 用 以 及 经 济 性 出 发,编 制改 造 策 划 方 案。5.2 室外环境评估5.2.1 室 外 环 境 评 估 应 对 道 路 交 通、停 车 设 施、老 年 人 活 动 场 地 及 绿 地 及 居 民 改 造 诉 求 等 进 行 综 合 评 估。5.2.2 对 既 有 住 区 道 路 交 通 进 行 评 估 时,应 对 场 地 竖 向 及 道 路 情 况 是 否 满 足 紧 急 疏 散、救 护 等 应 急 要 求做 合 规 性 和 安 全 性 评 估。5.2.3 对 既 有 住 区 停 车 设 施 进 行 评 估 时,应 对 停 车 设 施 的 位 置、数 量、充 电 设 施 以 及 无 障 碍 车 位 等 作 出评 估。5.2.4 对 既 有 住 区 老 年 人 活 动 场 地 及 绿 地 进 行 评 估 时,应 对 人 均 面 积、公 共 活 动 设 施 的 老 化 现 状 作 出评 估。5.3 住宅单体评估5.3.1 住 宅 公 共 空 间 评 估 应 包 括 住 宅 单 元 出 入 口、地 上 和 地 下 门 厅、雨 篷、候 梯 厅、电 梯、公 用 走 廊、楼 梯2DB 3 2/T 4 6 3 1 2 0 2 3间、附 属 设 施 等 部 位。5.3.2 住 宅 套 内 空 间 评 估 应 包 括 入 户 门 厅、起 居 室(厅)、卧 室、厨 房、卫 生 间、阳 台 等 功 能 空 间,以 及 老 年人 和 其 家 庭 成 员 的 改 造 需 求。5.3.3 有 加 装 电 梯 需 求 的 住 宅,应 对 其 场 地 条 件、结 构 安 全、首 层 出 入 口、交 通 疏 散、室 外 管 线 等 要 素 进 行综 合 评 估,应 分 析 通 风、采 光、日 照 等 对 相 邻 住 户 的 不 利 影 响。6 室外环境改造6.1 一般规定6.1.1 既 有 住 宅 室 外 环 境 的 适 老 化 改 造 宜 考 虑 老 年 人 与 家 人、邻 里、社 区 的 交 流 需 求。6.1.2 既 有 住 宅 的 室 外 环 境 适 老 化 改 造 应 遵 循 出 行 安 全、使 用 方 便、适 宜 经 济 等 原 则,不 应 降 低 既 有 住 宅的 结 构 安 全、防 火、疏 散、救 援 等 方 面 的 性 能 要 求。6.1.3 既 有 住 宅 小 区 宜 利 用 闲 置 用 房、社 区 用 房 等 改 造 为 老 年 服 务 站。6.2 道路交通6.2.1 道 路 系 统 的 适 老 化 改 造,有 条 件 时 应 优 先 考 虑 无 障 碍 的 设 计 要 求,与 住 宅 建 筑 的 主 要 出 入 口、公 共活 动 绿 地 出 入 口、主 要 配 套 设 施 以 及 城 市 道 路 实 现 无 障 碍 连 通。6.2.2 道 路 系 统 的 适 老 化 改 造 应 对 既 有 住 区 的 内 部 道 路 交 通 系 统 重 新 优 化 梳 理,优 化 路 网 结 构,满 足 老年 人 出 行 的 实 际 需 要。有 条 件 时,住 区 内 道 路 宜 实 现 人 车 分 流。6.2.3 道 路 系 统 的 适 老 化 改 造 应 保 障 各 个 区 域 的 可 达 性,方 便 搬 家、救 护 等 车 辆 的 通 行。有 条 件 的 情 况下,单 元 入 口 宜 保 证 救 护 车 辆 的 停 靠 及 回 转 要 求。6.2.4 小 区 出 入 口、交 叉 口 和 道 路 转 弯 处 等 位 置 设 置 减 速 带 和 明 显 的 方 向 指 引 标 识,减 速 带 在 靠 近 两 侧路 缘 石 端 应 各 留 0.9m 缺 口,方 便 轮 椅 通 行。6.2.5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层 宜 选 用 透 水、低 噪 声 材 料。6.2.6 小 区 内 的 步 行 系 统 应 尽 量 独 立 完 整,并 覆 盖 老 年 人 活 动 的 所 有 场 地、建 筑。其 改 造 设 计 满 足 下 列要 求。a)步 行 系 统 应 安 全 连 续,满 足 无 障 碍 通 行 要 求,步 行 道 路 应 覆 盖 老 年 人 活 动 场 地,改 造 后 的 有 效 宽度 不 应 小 于 1.20 m,局 部 宽 度 宜 大 于 1.80 m。b)步 行 道 路 路 面 应 平 整 防 滑、排 水 通 畅,高 差 处 以 缓 坡 过 渡,纵 向 坡 度 不 宜 大 于 2.5%;当 大 于2.5%时,应 设 有 变 坡 提 示 标 识。c)当 必 需 设 置 台 阶 时,应 有 明 显 的 色 彩 变 化 和 警 示 标 志,避 免 单 级 台 阶,并 在 台 阶 处 设 置 扶 手;根据 道 路 条 件 同 时 设 置 轮 椅 坡 道,其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20 m。轮 椅 坡 道 高 度 大 于 0.3 m 且 坡 度 大于 1 20 时,应 在 两 侧 设 置 扶 手,且 与 休 息 平 台 的 扶 手 保 持 连 贯。d)主 要 步 行 通 道 上 宜 设 置 供 老 年 人 停 靠 休 息 用 的 栏 杆 或 座 椅,休 息 座 椅 间 隔 距 离 宜 为 50 m,并 设置 轮 椅 停 留 空 间,栏 杆 高 度 宜 为 0.75 m0.85 m。e)步 行 道 路 应 选 用 平 整、防 滑、耐 磨、耐 压、色 彩 鲜 明 的 铺 装 材 料;老 年 人 活 动 频 繁 的 步 行 区 域 应 选用 木 质 或 塑 胶 材 质 地 面。f)主 要 步 行 道 宜 增 设 高 大 乔 木、遮 阴 构 筑 物 等 遮 阴 设 施。6.3 停车设施6.3.1 小 区 内 的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应 远 离 老 年 人 的 公 共 活 动 空 间。6.3.2 有 条 件 时,宜 将 既 有 住 宅 的 部 分 停 车 位 改 造 为 无 障 碍 车 位,宜 靠 近 建 筑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或 停 车 场 入3DB 3 2/T 4 6 3 1 2 0 2 3口 处,并 设 有 明 显 的 标 识。6.3.3 既 有 住 宅 宜 增 设 带 有 充 电 设 施 的 助 老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场 地 坡 度 不 宜 大 于 2.5%。6.4 活动场地及绿地6.4.1 供 老 年 人 活 动 的 场 地 应 避 风、遮 阳,并 与 住 区 道 路 无 障 碍 衔 接。宜 与 社 区 公 共 绿 地、儿 童 活 动 场 地等 结 合 布 置 且 与 住 宅 楼 栋 保 持 一 定 距 离。6.4.2 老 年 人 活 动 场 地 的 改 造 设 计 满 足 下 列 要 求:a)活 动 场 地 布 局 宜 动 静 分 区、地 势 平 坦,场 地 坡 度 不 应 大 于 2.5%;b)活 动 场 地 宜 设 置 以 轻 量 运 动 为 主 的 健 身 器 材、阅 报 栏 等 设 施,并 在 周 边 设 置 座 椅 和 轮 椅 停 放 区域,场 地 边 角 应 做 成 圆 角 或 切 角;c)活 动 场 地 宜 布 置 于 宅 间 日 照 充 足 区 域 或 楼 栋 架 空 层 内;d)动 场 地 周 边 应 设 置 禁 止 车 辆 进 入 的 装 置,装 置 高 度 宜 为 0.40 m,间 隔 大 于 0.90 m,其 中 一 个 间隔 应 满 足 1.20 m,以 保 证 轮 椅 的 通 行;e)活 动 场 地 宜 配 建 公 共 卫 生 间 或 靠 近 有 卫 生 间 的 公 共 服 务 用 房;f)活 动 场 地 应 选 用 透 水、防 滑 铺 装 材 料。6.4.3 住 区 景 观 改 造 设 计 时 满 足 下 列 要 求:a)景 观 绿 地 出 入 口 地 面 不 宜 有 高 差,有 高 差 时 应 设 置 无 障 碍 坡 道;b)绿 化 种 植 不 应 选 用 可 能 会 对 老 年 人 身 体 健 康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的 植 物 品 种;c)不 宜 种 植 遮 挡 视 线 的 树 种,树 下 活 动 空 间 的 净 空 不 应 低 于 2.20 m;d)小 区 中 的 景 观 建 筑 小 品(亭、廊、榭、花 架 等)宜 做 相 应 的 无 障 碍 改 造,外 凸 的 棱 角 应 做 圆 角 或 切角 处 理;e)景 观 小 品 设 置 位 置 醒 目 具 有 明 显 的 辨 识 度,不 应 采 用 过 于 尖 锐、粗 糙 和 耀 眼 表 面 处 理 方 法 的材 质;f)宜 结 合 绿 化 或 平 屋 面 改 造 增 设 住 区 微 型 公 共 农 场,并 就 近 设 置 灌 溉 设 施。6.4.4 既 有 住 宅 适 老 化 改 造 时,小 区 室 外 给 水 排 水 等 设 施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盖 板 排 水 明 沟、平 箅 雨 水 口 不 应 设 置 在 老 年 人 通 行 及 活 动 区 域;排 水 沟 宜 采 用 线 性 排 水 沟 或暗 沟。b)水 电 表 井、阀 门 井、检 查 井 不 应 设 置 在 建 筑 主 要 出 入 口 或 室 外 人 行 通 道 上;各 类 井 盖 应 采 取 牢 固的 固 定 和 防 滑 措 施,并 应 与 路 面 保 持 平 整。6.4.5 既 有 住 宅 的 室 外 照 明 设 施 改 造 应 满 足 老 年 人 安 全 需 求,在 道 路 的 坡 道、转 弯、台 阶 处、公 共 活 动 场地 增 加 局 部 照 明 设 施,并 做 好 遮 光、控 光 设 计,避 免 产 生 眩 光。7 住宅单体改造7.1 一般规定7.1.1 住 宅 单 体 的 适 老 化 改 造 包 括 公 共 空 间 和 套 内 空 间 的 改 造。7.1.2 住 宅 地 面 铺 装 的 适 老 化 改 造,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地 面 应 满 足 平 整、防 滑、便 于 清 扫、耐 污、耐 磨 的 要 求;b)当 地 面 因 铺 设 多 种 材 质 而 导 致 有 高 差 时,应 设 置 坡 度 不 大 于 1 20 的 坡 面 或 拆 除 重 铺 消 除 高 差,并 设 明 显 标 志。7.1.3 墙 面 适 老 化 改 造 时,符 合 以 下 规 定。a)当 现 状 墙 体 有 面 层 脱 离 的 情 况,宜 对 墙 面 重 新 进 行 整 改 粉 刷。4DB 3 2/T 4 6 3 1 2 0 2 3b)墙 面 的 阳 角 转 弯 处 宜 改 造 为 圆 弧 或 切 角,或 安 装 防 撞 护 角、防 撞 条。c)公 共 走 廊 宜 一 侧 安 装 连 续 扶 手,扶 手 高 度 为 0.80 m0.90 m。安 全 扶 手 与 墙 间 应 有 40 mm50 mm 的 空 隙,扶 手 转 角 做 圆 角 处 理。扶 手 端 部 向 下 方 或 墙 壁 方 向 弯 曲。d)墙 面 2.00 m 以 下 不 应 有 影 响 通 行 及 疏 散 的 突 出 物,突 出 物 两 侧 加 设 保 护 栏 杆 以 避 免 碰 撞 危 险。e)墙 面 宜 做 耐 污 墙 裙,饰 面 颜 色 宜 以 浅 色、亮 色 为 主。7.1.4 适 老 化 改 造 应 选 用 环 保、安 全、耐 久、防 水、防 污 性 能 好 的 绿 色 材 料,并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7.1.5 适 老 化 改 造 宜 采 用 装 配 化 装 修 设 计 和 建 造。宜 选 用 各 类 适 老 化 部 品 部 件 满 足 使 用 需 求,套 内 适 老化 改 造 部 品 部 件 配 置 见 附 录 D。7.1.6 既 有 住 宅 改 造 时 家 具 与 康 复 辅 具 的 选 择 应 满 足 安 全、经 济 实 用 和 功 能 补 偿 等 原 则。常 用 居 家 康 复辅 助 器 具 配 置 见 附 录 E。7.1.7 适 老 化 辅 具 部 品 安 装 时,应 选 择 安 全 牢 固 的 安 装 方 式。若 墙 体 状 况 不 佳,应 采 取 相 应 的 加 固 措 施,或 选 择 合 适 的 康 复 辅 助 器 具。7.1.8 既 有 住 宅 适 老 化 改 造 涉 及 节 能 改 造 时,宜 参 照 JGJ/T 129。7.2 公共空间7.2.1 公 共 空 间 的 适 老 化 改 造 设 计 应 满 足 老 年 人 日 常 通 行、救 护 担 架 通 行、紧 急 疏 散、驻 足 休 憩 及 交 往 等需 求。7.2.2 公 共 空 间 的 适 老 化 改 造 有 条 件 时,应 满 足 GB 55019 和 GB 50763 的 要 求。7.2.3 住 宅 单 元 主 要 出 入 口 改 造 时,满 足 下 列 要 求。a)当 室 内 外 高 差 不 大 于 0.15 m 时,应 采 用 平 坡 过 渡 的 无 台 阶 入 口,且 坡 度 不 大 于 1 20,平 坡 与 单元 门 交 接 的 位 置 应 留 有 缓 冲 平 台。出 入 口 平 台 的 纵 向 坡 度 不 宜 大 于 2.5%。b)当 室 内 外 高 差 大 于 0.15 m 时,应 设 置 不 少 于 2 级 的 台 阶 并 增 设 扶 手。踏 步 的 踢 面 高 不 宜 大 于0.13 m,踏 面 宽 不 宜 小 于 0.32 m,且 踏 步 宽 度 和 高 度 应 均 匀 一 致。台 阶 与 单 元 门 交 接 的 位 置 应留 有 缓 冲 平 台。有 条 件 时,可 结 合 台 阶 设 置 轮 椅 推 行 坡 道,坡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20 m。c)当 室 内 外 高 差 较 大 或 者 周 边 环 境 无 法 满 足 加 装 坡 道 的 改 造 要 求 时,出 入 口 前 可 增 设 升 降 平 台。d)台 阶、坡 道 两 侧 均 应 设 置 扶 手,扶 手 距 地 高 0.80 m0.90 m。e)出 入 口 上 部 应 设 置 有 组 织 排 水 的 雨 篷,其 出 挑 长 度 宜 超 出 首 级 踏 步 0.50 m 以 上,宽 度 宜 大 于 门洞 两 侧 各 0.30 m。f)出 入 口 平 台、台 阶 踏 步 和 坡 道 应 选 用 坚 固、耐 磨、防 滑、无 反 光 的 材 料。g)出 入 口 台 阶 及 坡 道 的 起 止 端 应 设 置 黄 色 警 示 条 及 柔 和 漫 射 的 局 部 照 明。h)台 阶 前 缘 和 防 滑 条 不 应 凸 出 表 面,如 有 凸 出 部 分,其 凸 缘 下 口 应 抹 圆 角。台 阶 侧 边 临 空 时,应 设置 高 度 不 低 于 0.10 m 的 侧 挡 坎。i)底 层 宜 增 设 门 厅,门 厅 内 宜 设 置 休 憩 等 候 空 间。j)若 既 有 住 宅 拟 加 装 电 梯,可 结 合 加 装 电 梯 进 行 出 入 口 改 造。7.2.4 单 元 门 适 老 化 改 造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单 元 门 不 应 采 用 旋 转 门,宜 采 用 向 外 开 启 的 平 开 门,并 配 置 带 缓 冲 装 置 的 闭 门 器;b)单 元 门 改 造 后 不 可 降 低 原 有 建 筑 消 防 疏 散 的 宽 度,且 单 元 门 开 启 后 的 通 行 净 宽 不 应 小 于0.90 m;c)门 扇 宜 采 用 平 开 门 并 向 外 开 启,门 扇 开 启 侧 应 留 出 不 小 于 0.40 m 的 墙 垛;d)门 扇 宜 采 用 高 强 轻 质 的 材 料,并 设 置 便 于 老 年 人 抓 握、施 力 的 杆 式 拉 手,其 横 杆 安 装 高 度 距 地 宜为 0.90 m。7.2.5 楼 梯 间 改 造 时 满 足 下 列 要 求。5DB 3 2/T 4 6 3 1 2 0 2 3a)公 共 楼 梯 踏 步 破 损 时 应 整 修 完 善,加 装 防 滑 条 及 提 示 设 施,楼 梯 扶 手 破 损 应 进 行 维 修 和 更 换,满足 安 全 稳 固、构 件 完 备、外 观 整 洁 的 要 求。b)在 不 影 响 疏 散 宽 度 的 基 础 上,楼 梯 宜 设 置 双 侧 连 续 扶 手,高 度 为 0.90 m,楼 梯 及 坡 道 扶 手 端 部 水平 延 伸 不 小 于 0.30 m,末 端 宜 向 内 拐 到 墙 面,或 向 下 延 伸 不 小 于 0.10 m,靠 墙 扶 手 中 心 线 距 墙 面净 宽 不 应 小 于 0.80 m。扶 手 材 料 宜 选 用 导 热 系 数 小 的 材 料。c)踏 步 面 层 宜 设 置 不 突 出 踏 面 的 防 滑 示 警 条,踏 步 临 空 一 侧 应 设 置 安 全 阻 挡 措 施,以 免 手 杖 外 滑。d)楼 梯 起、终 点 处 应 采 用 不 同 颜 色 或 材 料 区 别 楼 梯 踏 步 和 走 廊 地 面。e)在 不 影 响 消 防 疏 散 的 前 提 下,宜 每 2 层 为 老 年 人 设 置 可 收 纳 的 休 息 椅(凳),并 设 置 向 墙 侧 掀 起的 扶 手;宜 在 楼 梯 平 台 处 设 置 挂 钩 或 向 墙 侧 翻 起 的 置 物 架。f)在 楼 梯 梯 段 设 置 脚 灯。7.2.6 两 层 及 以 上 的 既 有 住 宅 建 筑 宜 加 装 电 梯,加 装 或 更 换 电 梯 时 满 足 下 列 要 求。a)因 地 制 宜 布 置 电 梯 位 置 和 选 择 入 户 方 式。b)优 先 选 择 无 障 碍 电 梯,轿 厢 尺 寸 不 小 于 1.40 m(净 深)1.10 m(净 宽),条 件 允 许 时 宜 采 用 可 容纳 担 架 的 电 梯。c)电 梯 门 开 启 净 宽 不 小 于 0.80 m。d)候 梯 厅(区)深 度 不 宜 小 于 1.50 m,且 不 小 于 电 梯 轿 厢 深 度。当 采 用 可 容 纳 担 架 的 电 梯 时,候 梯厅(区)深 度 不 宜 小 于 2.10 m。e)电 梯 运 行 速 度 不 宜 大 于 1.5 m/s,载 重 量 不 宜 小 于 450 kg,电 梯 门 应 采 用 缓 慢 关 闭 程 序 或 加 装 感应 装 置,轿 厢 门 完 全 开 启 的 时 间 保 持 不 小 于 3 s。f)电 梯 厅 按 钮 除 常 用 的 外,还 要 加 设 低 位 按 钮,按 钮 高 度 宜 为 0.85 m1.10 m,且 操 作 面 板 距 前 后轿 厢 墙 面 距 离 不 小 于 0.40 m。轿 厢 上、下 运 行 及 到 达 应 有 清 晰 显 示 屏 和 报 层 音 响。g)电 梯 轿 厢 内 宜 设 高 0.85 m0.90 m 的 安 全 扶 手;厢 门 对 侧 墙 面 0.50 m 高 处 至 顶 部 应 采 用 镜 面 材料,轿 厢 内 壁 应 设 高 度 为 0.35 m0.40 m 的 防 撞 板。h)有 条 件 时,宜 在 轿 厢 中 设 置 置 物 平 台 和 休 息 折 叠 椅。i)电 梯 轿 厢 内 地 面 材 料 应 选 用 防 滑、易 清 理 的 材 质。j)电 梯 应 采 取 隔 声、减 振 的 构 造 措 施。7.2.7 既 有 住 宅 候 梯 厅 及 电 梯 轿 厢 的 改 造 条 件 允 许 时,满 足 下 列 要 求:a)候 梯 厅 宜 设 置 可 翻 转 的 休 息 座 椅;b)设 置 智 能 感 应 和 延 时 照 明;c)轿 厢 的 设 计 宜 符 合 7.2.6 中 f)i)的 要 求。7.2.8 在 不 影 响 消 防 和 疏 散 的 前 提 下,宜 结 合 出 入 口 空 间、扩 大 楼 梯 间、室 外 绿 化 等 区 域,增 设 老 年 人 休息、交 流 空 间。7.3 套内空间7.3.1 当 套 内 空 间 适 老 化 改 造 确 需 调 整 门 洞 或 进 行 墙 体 移 位 时,应 对 住 宅 进 行 结 构 验 算 评 估,根 据 需 要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加 固 措 施。7.3.2 套 内 空 间 的 地 面 应 满 足 平 整、防 滑、防 反 光 等 要 求,套 内 空 间 宜 消 除 高 差。当 套 内 高 差 无 法 消 除 且无 法 做 成 斜 坡 时 应 设 置 安 全 扶 手。7.3.3 套 内 空 间 家 具 的 摆 设 宜 保 证 厨 房、起 居 室 的 视 线 连 通。7.3.4 既 有 住 宅 入 户 空 间 适 老 化 改 造 设 计 满 足 下 列 要 求:a)入 户 空 间 应 满 足 老 年 人 通 行、置 物、坐 姿 换 鞋、更 衣、储 物 等 基 本 功 能;b)入 户 空 间 宜 满 足 轮 椅 转 向 空 间 和 急 救 时 担 架 进 出 的 要 求;6DB 3 2/T 4 6 3 1 2 0 2 3c)入 户 空 间 宜 考 虑 助 行 辅 具 的 收 纳 和 使 用,并 预 留 消 杀 设 备 及 防 疫 的 条 件;d)入 户 空 间 宜 结 合 墙 面、户 门、座 凳、储 物 柜 等 设 置 扶 手 或 可 撑 扶 的 家 具,其 高 度 应 与 居 家 老 人 站立 和 坐 姿 的 需 求 匹 配;e)入 口 空 间 换 鞋 处 宜 设 置 竖 向 助 力 扶 手,鞋 柜 底 部 距 地 0.30 m 宜 留 空。7.3.5 既 有 住 宅 室 内 过 道 适 老 化 改 造 满 足 下 列 要 求。a)室 内 过 道 净 宽 不 宜 小 于 0.90 m。条 件 允 许 时 宜 设 置 不 小 于 1.20 m1.60 m 的 轮 椅 转 向 空 间,或利 用 家 具 下 部 凹 入 空 间 进 行 轮 椅 转 向。b)室 内 过 道 宜 设 置 连 续 的 扶 手 或 兼 具 撑 扶 作 用 的 家 具。扶 手 的 安 装 高 度 宜 为 0.85 m,扶 手 内 侧 与墙 面 之 间 的 净 宽 宜 为 40 mm50 mm,扶 手 抓 握 部 分 的 圆 弧 截 面 直 径 宜 为 35 mm45 mm,且 扶手 的 设 置 不 应 影 响 过 道 净 宽。c)室 内 过 道 处、套 内 楼 梯 的 起 始 端 及 转 角 处 宜 设 置 低 位 照 明 或 小 夜 灯。脚 灯 宜 为 嵌 装,距 地 高 度宜 为 0.40 m。7.3.6 既 有 住 宅 起 居 室 及 餐 厅 适 老 化 改 造 时 满 足 下 列 要 求:a)起 居 室 及 餐 厅 应 满 足 通 行、活 动、交 谈、就 餐 等 行 为 的 空 间 需 求,布 局 改 造 宜 紧 凑 合 理;b)用 餐 空 间 宜 邻 近 厨 房,宜 预 留 护 理 人 员 助 餐 空 间;c)起 居 室 应 设 置 紧 急 救 助 按 钮,并 靠 近 沙 发 位 置;d)起 居 室 放 置 电 视 机 的 墙 面 若 为 轻 质 隔 墙 时,宜 做 隔 声 处 理;e)起 居 室 沙 发 宜 朝 入 户 门、厨 房 方 向,沙 发、座 椅 等 宜 选 用 硬 质 材 质;f)套 内 宜 根 据 老 年 人 的 意 愿 选 择 灵 活 轻 便 的 家 具,以 满 足 不 同 场 景 的 需 求。7.3.7 既 有 住 宅 卧 室 适 老 化 改 造 时 满 足 下 列 要 求:a)卧 室 宜 考 虑 老 年 人 睡 眠、通 行、储 藏、护 理 等 行 为 的 空 间 需 求;b)卧 室 宜 选 择 在 南 向 有 阳 光 的 房 间;c)电 梯 井 及 空 调 室 外 机 位 置 临 近 卧 室 时,应 对 相 邻 墙 体、门 窗、楼 板、支 架 等 进 行 隔 声、减 振 处 理;d)卧 室 宜 临 近 卫 生 间,便 于 老 年 人 起 夜 通 行;e)卧 室 宜 设 置 低 位 照 明 或 小 夜 灯。7.3.8 卧 室 的 家 具 布 置 宜 满 足 老 年 人 的 使 用 需 求,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卧 室 仅 布 置 一 张 大 床 时 宜 两 侧 临 空,与 相 邻 家 具 或 墙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0.80 m;b)老 年 人 分 床 休 息 时,两 张 床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1.00 m;c)乘 坐 轮 椅 的 老 年 人,其 卧 室 床 具 宜 三 侧 临 空 且 至 少 一 侧 长 边 与 相 邻 家 具 或 墙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小 于1.00 m,宜 预 留 直 径 不 小 于 1.50 m 的 轮 椅 回 转 空 间 或 不 小 于 1.20 m1.60 m 的 轮 椅 转 向 空 间。7.3.9 既 有 住 宅 厨 房 适 老 化 改 造 时 满 足 下 列 要 求。a)厨 房 的 适 老 化 改 造 宜 满 足 老 年 人 取 物、洗 涤、操 作、烹 饪、通 行 和 储 藏 等 功 能。b)空 间 布 局 宜 紧 凑 便 捷,宜 采 用 L 形 或 U 形 布 置 方 式。c)厨 房 通 行 净 宽 不 宜 小 于 0.90 m,宜 满 足 轮 椅 转 向 需 求,宜 结 合 入 口 空 间 与 操 作 台 下 方 空 间 完 成轮 椅 转 向。d)厨 房 操 作 台 的 高 度 宜 为 0.80 m0.85 m。针 对 乘 坐 轮 椅 老 年 人,坐 姿 操 作 的 厨 房 操 作 台 面 高 度不 宜 大 于 0.75 m,台 面 下 净 空 不 宜 小 于 0.65 m,深 度 不 宜 小 于 0.35 m。e)厨 房 吊 柜 宜 设 置 中 部 柜,中 柜 距 地 高 度 宜 为 1.20 m1.60 m,柜 体 深 度 不 宜 大 于 0.30 m。吊 柜宜 采 用 电 动 升 降 置 物 架、下 拉 式 储 物 篮 等,吊 柜 操 作 台 上 方 宜 增 加 局 部 照 明。f)厨 房 应 保 证 充 足 照 明,宜 在 灶 台、吊 柜 下 方 和 水 池 上 方 设 置 局 部 照 明。7.3.1 0 既 有 住 宅 卫 生 间 适 老 化 改 造 时 满 足 下 列 要 求。a)卫 生 间 应 满 足 老 年 人 安 全 如 厕、盥 洗、沐 浴、护 理、通 行 等 功 能。7DB 3 2/T 4 6 3 1 2 0 2 3b)卫 生 间 无 外 窗 时,应 加 强 照 明 和 机 械 通 风。c)卫 生 间 宜 干 湿 分 离,合 理 组 织 排 水。d)卫 生 间 宜 采 用 坐 便 器,坐 便 器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0.45 m。当 无 法 满 足 时,宜 通 过 相 应 的 辅 具 满 足 老年 人 坐 厕 的 需 求。e)盥 洗 区 应 设 置 盥 洗 台 和 置 物 柜。轮 椅 老 年 人 宜 采 用 适 合 坐 姿 使 用 的

注意事项

本文(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技术标准DB32/T 4631-2023.pdf)为本站会员(伤不起怎么办)主动上传,报告吧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报告吧(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号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