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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CDR专题报告之二:CDR:独角兽召集令,聚焦新经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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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CDR专题报告之二:CDR:独角兽召集令,聚焦新经济.pdf

策略专题 公司研究 财通证券研究所 2018 年 03 月 31 日 详解 CDR 专题报告之二 计算机软件与服务 证券研究报告 策略报告 3 月 30 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基本指明在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通过 CDR 的方式在境内发行股票。 若干意见正名 CDR,为创新企业首发上市开“绿色通道” ( 1)明确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 ( 2)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制度作出安排。 ( 3)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的情形。( 4)充分考虑部分创新企业存在的VIE 架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若干意见试点企业选取聚焦七大新经济领域,强调创新 ( 1) 试点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 ( 2)试点企业的所属产业须是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属于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 等。 ( 3) 试点企业 须 达到相当规模 。 已在境外上市: 市值不低于2000 亿元人民币的红筹企业 ; 未在境外上市: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 或 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 。 符合要求的试点企业名单 已在境外上市企业只有 腾讯、阿里、百度、京东、网易符合要求 未在境外上市企业: 200 亿以上估值的企业有 30 家:包含蚂蚁金服、滴滴出行、小米、阿里云、宁德时代、菜鸟网络、陆金所等。 对于 CDR现阶段存在的三大问题若干意见如何解决? ( 1) 同股不同价: 若干意见无明确具体表示, 我们认为 CDR 可能无法与基础股票自由兑换。 ( 2)监管问题: 监管一致,同步披露。 ( 3)法律问题: DR 适用证券法,管辖权在境内。 短期资金冲击较大,资金流动性紧张或对存量股票有负面影响 已在境外上市企业: 腾讯、阿里、百度、京东、网易,合计 总市值 44221亿元 , 按照发行 4%-10%的 CDR, 发行规模达到 1769-4422 亿元 , 考虑溢价, 短期资金冲击或达万亿 。 未在境外上市企业: 根据测算,共有 30 家企业人民币估值大于 200 亿美元, 30 家企业的合计市值达到 27562 亿元人民币估值,预计上市后这一资金冲击将会更大。 重申:独角兽将加速成长股分化,现有龙头有望分享 估值溢价 重点可以关注工业互联网、互联网金融、云计算与云服务、新媒体、人工智能等板块。 风险提示: 政策落地较慢,政策发生变动。 财通证券研究所 CDR: 独角兽 召集令, 聚焦新经济 请阅读 最后一页的重要声明 以才聚财 ,财通天下 证券研究报告 联系 信息 姚玭 分析师 SAC 证书编号: S0160518010003 yaopinctesc 王鏡 联系人 wangjing1ctsec 相关报告 1 策略报告:趣图 -金融监管新体系:一委一行两会 2018-03-29 2 策略报告:策略 · 中美贸易争端专题 -贸易战意在遏制中国新经济,国产替代受益 2018-03-27 3 策略报告:贸易争端扰动,市场估值回落 -A 股估值跟踪 2018-03-27 4 策略报告:策略 · 景气跟踪 -工业品持续下跌,黄金原油大幅上涨 2018-03-26 5 策略报告:策略大势研判 -贸易争端不确定 性 仍强 , 风险 资产 调 整尚 未完 成 2018-03-25 谨请参阅尾页重要声明及 财通 证券股票和行业评级标准 2 证券研究报告 策略专题 内容目录 1、 若干意见正名 DR,为创新企业首发上市开“绿色通道” .3 2、 试点企业的选取标准:聚焦七大新经济领域,强调创新 .3 3、 符合要求的试点企业名单 .4 3.1 已在境外上市企业只有腾讯、阿里、百度、京东、网易符合要求 .4 3.2 未在境外上市企业: 200亿以上估值的企业有 30家 .4 4、 成立专门委员会认定试点企业 .6 5、 符合要求的亏损试点企业仍能上市 .6 6、 试点红筹企业发行 CDR 的具体制度安排 .6 7、 对于 CDR现阶段存在的三大问题若干意见如何解决? .7 7.1 同股不同价: CDR可能无法与基础股票自由兑换 .8 7.2 监管问题:监管一致,同步披露 .8 7.3 法律问题: CDR适用证券法,管辖权在境内 .9 8、 短期对市场流动性产生一定冲击,或对存量股票有负面影响 .9 8.1 已在境外上市企业:发行规模达 1769-4422 亿元,短期资金冲击或达万亿.9 8.2 未在境外上市企业:未在境外上市企业全部资金冲击接近 3 万亿 .10 9、 重申:独角兽将加速成长股分化,现有龙头有望分享估值溢价 .11 图表目录 图 1:已在境外上市且人民币市值大于 2000 亿元的公司 .4 图 2:未在境外上市且人民币市值大于 200 亿元的公司 .5 图 3:参考文献中的 CDR交易机制设计 .7 图 4:符合若干意见的试点公司资金规模测算 .10 图 5:未在境外上市的独角兽企业资金规模测算 .11 谨请参阅尾页重要声明及 财通 证券股票和行业评级标准 3 证券研究报告 策略专题 3 月 30 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基本指明在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通过 CDR 的方式在境内发行股票。 在详解 CDR 专题报告 之一 CDR 是“独角兽”回归 A 股最适宜的方式中我们 强调 若监管层能尽快敲定 CDR 上市的制度 安排 并解决相关 问题, CDR 上市在流程、时间 、融资上都具有较大优势。 本次 若干意见对 CDR 涉及的相关制度 、 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 针对 现阶段存在的三大问题(同股不同价、监管问题、法律问题)我们将详细 解读 。 1、 若干意见 正名 DR,为创新企业首发上市开“绿色通道” 若干意见针 对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作系统制度安排,主要内容有: ( 1)明确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 。 ( 2)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制度作出安排 。 ( 3)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的情形 。 ( 4)充分考虑部分创新企业存在的 VIE 架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 2、 试点企业的选取标准 :聚焦七大新经济领域 ,强调创新 本次试点设定了较高的门槛,面向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 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抓重点: ( 1) 试点企业须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 市场认可度高 。 ( 2) 试点企业 所属产业须是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 ( 3) 试点企业须达到相当规模。 (为不达规模要求的优质企业开了个口子) 已在境外上市: 市值不低于 2000 亿元人民币的红筹企业 ; 未在境外上市: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 亿元人民币 或 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 谨请参阅尾页重要声明及 财通 证券股票和行业评级标准 4 证券研究报告 策略专题 3、 符合 要求的试点企业名单 3.1 已在境外上市 企业只有腾讯、阿里、百度、京东、网易符合要求 我们在前面的专题报告中 对此前 新闻报道 的首批入围 CDR的 8家 试点公司阿里巴巴、百度、腾讯、京东、携程、微博、网易、舜宇光学做了流动性测算。此次具体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公布后,其中一些原有在试点公司中的企业恐怕无法达到若干意见中境外上市企业发行 CDR 的标准。因此我们重新整理了以最新汇率计算的折合人民币市值大于 2000 亿元的境外上市企业。 按照若干意见 中对境外上市企业市值大于 2000 亿的要求,符合要求的红筹企业市值从大到小分别为 腾讯控股、阿里巴巴、中国移动、百度 、京东、网易、中国电信 。 从之前的披露的 8 家试点名单中剔除了微博( 1846 亿元市值)、携程( 1586 亿元市值)、舜宇光学( 1277亿元市值)。 但我们认为 中国移动 和 中国电信 可能 不符合若干办法中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划 ,因此我们筛选的最终 名单为: 腾讯控股、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网易 。 此外 ,由于微博( 1846 亿元市值 )、携程( 1586 亿元市值)与 2000 亿元的标准较为接近,未来可能会因为市值上升达到发行 CDR的标准。 图 1: 已在境外上市且 人民币 市值大于 2000亿 元 的公司 数据来源: WIND, 财通证券研究所 3.2 未在境外上市企业 : 200亿以上估值的企业有 30 家 未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名单我们参考了 2017 年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 ,筛选了估值不低于 200 亿且处于若干意见中指明的处于 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中的企业, 由于若干意见中对于尚未在境外上市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里有其中一条 “ 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 。 代码 名称 人民币市值( 亿元) 上市地点 上市时间0 7 0 0 .H K 腾讯控股 3 5 3 1 7 .5 3 香港联交所 2004-06-16B A B A .N 阿里巴巴 3 1 7 7 5 .8 0 纽约证券交易所 2014-09-190 9 4 1 .H K 中国移动 1 1 8 3 1 .1 8 香港联交所 1997-10-23B ID U .O 百度 5 7 3 0 .2 9 纳斯达克 2005-08-05J D .O 京东 4 0 2 3 .3 8 纳斯达克 2014-05-22N T E S .O 网易 2 6 9 1 .8 2 纳斯达克 2000-06-300 7 2 8 .H K 中国电信 2 2 1 8 .5 6 香港联交所 2002-11-15 谨请参阅尾页重要声明及 财通 证券股票和行业评级标准 5 证券研究报告 策略专题 我们认为之后对于未在境外上市的优质企业的上市要求会有 政策支持 ,不一定局限于非要营收大于 30亿或估值不低于 200 亿,因此我们选取的名单也略有宽松。 图 2: 未在境外上市且 人民币 市值大于 200亿 元 的公司 数据来源: 2017年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 , 财通证券研究所 根据上述清单,根据科技部 2017 年的独角兽企业名单能够达到市值 200 亿以上的企业共有 30家, 180亿以上 39 家。 可以发现针对境内上市公司的选取标准中若干意见表现出了较为宽容的态度,并且上述名单中大多数企业都是涉及新经济领域,且在行业中都属于佼佼者。 企业名称 美元估值(亿) 人民币估值(亿) 行业 成立时间 所在地蚂蚁金服 750 4704 互联网金融 2014 杭州滴滴出行 560 3513 交通出行 2012 北京小米 460 2885 智能硬件 2010 北京阿里云 390 2446 云服务 2009 杭州美团点评 300 1882 电子商务 2010 北京宁德时代 200 1255 新能源汽车 2011 宁德今日头条 200 1255 新媒体 2012 北京菜鸟网络 200 1255 物流 2013 深圳陆金所 185 1160 互联网金融 2011 上海借贷宝 108 676 互联网金融 2014 北京微众银行 92 579 互联网金融 2015 深圳平安医保科技 88 552 互联网金融 2016 上海口碑 80 502 电子商务 2015 杭州金融壹账通 80 502 互联网金融 2015 上海京东金融 77 482 互联网金融 2013 北京饿了么 55 345 电子商务 2008 上海平安好医生 54 339 大健康 2014 上海威马汽车 50 314 新能源汽车 2011 上海联影医疗 50 314 大健康 2011 上海蔚来汽车 50 314 新能源汽车 2014 上海爱奇艺 46 288 文化娱乐 2010 北京北汽新能源 43 270 新能源汽车 2009 北京优必选科技 40 251 人工智能 2012 深圳聚宝瓶 40 251 互联网金融 2014 深圳神州专车 36 223 交通出行 2015 北京腾讯云 33 207 云服务 2010 深圳易商 32 201 物流 2011 上海瓜子二手车 32 201 电子商务 2011 北京猫眼电影 32 201 文化娱乐 2012 北京复宏汉霖 32 199 大健康 2010 上海自如 31 193 房产服务 2012 北京易果生鲜 30 188 电子商务 2007 上海一下科技 30 188 文化娱乐 2011 北京快手 30 188 文化娱乐 2011 北京柔宇科技 30 188 智能硬件 2012 深圳奇点汽车 30 188 新能源汽车 2014 上海万达电商 30 188 电子商务 2014 香港阿里音乐 30 188 文化娱乐 2015 北京美丽联合集团 30 188 电子商务 2016 北京 谨请参阅尾页重要声明及 财通 证券股票和行业评级标准 6 证券研究报告 策略专题 4、 成立专门委员会认定试点企业 为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的作用,更好认定试点企业,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由各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选取标准, 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 ,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 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5、 符合要求的亏损试点企业仍能上市 这次改革,针对创新企业在特定发展阶段高成长、高投入、实现盈利的周期较长等特点,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修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 这也明确了创新企业不适用原有的首发管理办法,展示了决策层和监管层对于优质创新企业回归 A 股的欢迎以及发展新经济新动能的决心! 6、 试点红筹企业发行 CDR 的具体制度安排 存托凭证是指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相关制度安排如下: 一是试点红筹企业应当委托存托人签发存托凭证。 试点红筹企业是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境内存托人按照存托协议签发存托凭证。 二是存托凭证的发行以境外基础股票的发行为基础,试点红筹企业作为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参与境内存托凭证 的发行,并应当承担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有关发行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损害赔偿责任等。 三是存托人依据存托协议持有境外基础股票,签发存托凭证,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意愿,行使相应权利,办理分红、派息等业务。 四是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股票权益,并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 谨请参阅尾页重要声明及 财通 证券股票和行业评级标准 7 证券研究报告 策略专题 五是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存托人以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的权益以及各方权利义务。 在我们之前的报告中我们也阐述了 CDR 交易的机制设计,此次再次重新展示。此处明确存券机构一般指境内具备相关资质的银行,中国经纪商一般会是具备相关资质的证券公司。 图 3:参考文献中的 CDR交易机制设计 数据来源: NASDAQ 中国上市公司发行国内存托凭证( CDR)可行性研究 , 财通证券研究所 7、 对于 CDR 现阶段存在的三大问题若干意见如何解决? 我们在上篇报告 CDR 是独角兽回归 A 股最适宜方式中重点强调了 CDR 现阶段存在的三大问题: 同股不同价(人民币现阶段无法实现自由兑换)、监管问题(史无前例)、法律问题(归属地和管辖权的问题) 。 看看 若干意见中做了怎样的解释。 谨请参阅尾页重要声明及 财通 证券股票和行业评级标准 8 证券研究报告 策略专题 7.1 同股不同价 : CDR 可能无法与基础股票自由兑换 在解决人民币现阶段无法实现自由兑换产生的同股不同价的问题上,此次若干办法并没有做非常明确的解答,但是文件中在存托凭证基础制度安排中提到关于跨境转换的问题,“ 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转换的具体要求和方式由证监会规定 ”。 我们倾向 于认为 CDR 可能无法与基础股票自由兑换 , 也就是 分割为 海外和国内两个 市场。 这一方面有助于解决由于人民币 资本项下无法自由转换的难题;另一方面也是保护了国内投资者,由于国内外股市的估值差异以及参与者结构差异,导致了 A 股在估值上明显高于美国股市,如若 CDR 能够与基础股票自由兑换,国内投资者高涨的投资热情必然会被国外投资者利用从而损害了国内投资者的利益。 此次若干意见特意也提到了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一系列问题: ( 1)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当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 2)为了加强对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强化其对投资者的责任意识,在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上述人员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 3)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相当。 ( 4)为了确保存托凭证基础财产的安全,要求存托人和托管人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 5)要求存托协议明确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由境内法院管辖。 7.2 监管问题: 监管一致,同步披露 试点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在境内的上市及交易行为,均纳入现行证券法的规范范围。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若干意见及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试点红筹企业原则上依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在境外上市的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与其在境外市场披露内容一致。 试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 谨请参阅尾页重要声明及 财通 证券股票和行业评级标准 9 证券研究报告 策略专题 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7.3 法律问题 : CDR 适用证券法, 管辖权在境内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存托凭证经国务院认定为证券品种,其发行、交易行为适用证券法。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参与存托凭证的发行,应当承担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有关发行人的义务和责任;相关存托凭证上市后,应承担证券法项下的上市公司责任。 具体而言,试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违反规定发行证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试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以依法直接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安排也与境外成熟市场关于存托凭证的基本做法一致。 存托人或者托管人违反若干意见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8、 短期对市场流动性产生一定冲击, 或对存量股票有负面影响 8.1 已在境外上市企业 :发行规模达 1769-4422亿元, 短期 资金冲击或达万亿 我们 此前报告中测算的首批入围 8 家 CDR 试点公司 BATJ、携程、微博、网易、舜宇光学按照发行 4%-10%的 CDR 来计算的话发行总市值将达到 3400-8500 亿元人民币。 但此次符合若干意见的试点公司只有 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百度、网易。 对于该五家公司我们按照最新汇率进行计算,腾讯控股、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网易市值皆超过 2000 亿元人民币。合计总市值达到 44221 亿元人民币。同样按照发行 4%-10%的 CDR来计算的话, 发行规模达到 1769-4422 亿元人民币,但实际发行后预计会受到资金热捧, 根据 三六零 的估值溢价情况, 预计光境外上市企业 CDR 间接回归 A 股短期内对资金的冲击能达到万亿级别。 谨请参阅尾页重要声明及 财通 证券股票和行业评级标准 10 证券研究报告 策略专题 图 4: 符合若干意见的试点公司资金规模测算 数据来源: WIND,财通证券研究所 8.2 未在境外上市企业: 未在境外上市企业全部资金冲击接近 3 万亿 我们参照 2017 年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 ,对未在境外上市的独角兽公司同样进行了统计,由于此次若干意见中对未在境外上市的公司选取标准有一定的灵活性, 我们倾向于认为对未在境外上市的独角兽公司上市会有所支持 。 根据 测算,我们发现共有 30 家企业人民币估值大于 200 亿美元, 30 家企业的合计 市值达到 27562 亿元人民币估值,预计上市后这一资金冲击将会更大。 在领域方面,也较为契合,大多数为新经济领域内容,有一些企业可能处于较为边缘的行业例如电商、大健康、文娱领域等,但也都是行业当中绝对的佼佼者,我们认为适用若干意见中关于 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的描述 。 代码 名称 人民币市值( 亿元) 上市地点 上市时间0 7 0 0 .H K 腾讯控股 3 5 3 1 7 .5 3 香港联交所 2004-06-16B A B A .N 阿里巴巴 3 1 7 7 5 .8 0 纽约证券交易所 2014-09-19B ID U .O 百度 5 7 3 0 .2 9 纳斯达克 2005-08-05J D .O 京东 4 0 2 3 .3 8 纳斯达克 2014-05-22N T E S .O 网易 2 6 9 1 .8 2 纳斯达克 2000-06-304 4 2 2 1 .2 9若发行8 % 的C D R 3 5 3 7 .7 0若发行1 0 % 的C D R 4 4 2 2 .1 3合计资金规模测算(亿元)若发行4 % 的C D R 1 7 6 8 .8 5若发行6 % 的C D R 2 6 5 3 .2 8 谨请参阅尾页重要声明及 财通 证券股票和行业评级标准 11 证券研究报告 策略专题 图 5: 未在境外上市的独角兽企业资金规模测算 数据来源: 2017年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 , 财通证券研究所 9、 重申:独角兽将加速成长股分化,现有龙头有望分享 估值溢价 参考 360 回归 A 股的案例, BATJ 等公司回归 A 股后会产生估值上的明显溢价。独角兽回归和上市后有望享受到较大的估值溢价,我们认为独角兽回归短期会带给存量股票具备一定的压力,但从长期来看独角兽企业的回归对行业的整体估值有提振作用,对现有的成长股龙头有利。重点可以关注工业互联网、互联网金融、云计算与云服务、新媒体、人工智能等板块。 市场目前的分歧就在于独角兽回归 A 股后,到底是其高估值带动存量成长股整体估值溢价,亦或是导致投资者集中资金追捧独角兽,而抛弃部分存量公司,产生成长股的“一九分化”。我们倾向于认为, BATJ 等回归 A 股后,在一定程度上会挤出 A 股的“烂公司”,但对现有的成长股龙头而言,将有望分享独角兽的估值溢价,成长股内部行情将日渐分化,龙头为上。 对于一些炒作概念、没有业绩的上市公司来说, CDR 的推行将使得投资者更趋向于价值投资,在投资标的的选择上也更加宽泛,能够在 A 股市场上投资全球的优秀企业。这无疑对于一些在 A 股上市的没有业绩支撑、没有良好成长的企业来说是较大的打击。 企业名称 人民币估值(亿) 企业名称 人民币估值(亿)蚂蚁金服 4704 饿了么 345滴滴出行 3513 平安好医生 339小米 2885 威马汽车 314阿里云 2446 联影医疗 314美团点评 1882 蔚来汽车 314宁德时代 1255 爱奇艺 288今日头条 1255 北汽新能源 270菜鸟网络 1255 优必选科技 251陆金所 1160 聚宝瓶 251借贷宝 676 神州专车 223微众银行 579 腾讯云 207平安医保科技 552 易商 201口碑 502 瓜子二手车 201金融壹账通 502 猫眼电影 201京东金融 482 复宏汉霖 199合计 27562 谨请参阅尾页重要声明及 财通 证券股票和行业评级标准 12 证券研究报告 策略专题 信息披露 分析师承诺 作者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保证报告所采用的数据均来自合规渠道,分析逻辑基于作者的职业理解。本报告清晰地反映了作者的研究观点,力求独立、客观和公正,结论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授意或影响,作者也不会因本报告中的具体推荐意见或观点而直接或间接收到任何形式的补偿。 资质声明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公司评级 买入:我们预计未来 6 个月内,个股相对大盘涨幅在 15%以上; 增持:我们预计未来 6 个月内,个股相对大盘涨幅介于 5%与 15%之间; 中性:我们预计未来 6 个月内,个股相对大盘涨幅介于 -5%与 5%之间; 减持:我们预计未来 6 个月内,个股相对大盘涨幅介于 -5%与 -15%之间; 卖出:我们预计未来 6 个月内,个股相对大盘涨幅低于 -15%。 行业评级 增持:我们预计未来 6 个月内,行业整体回报高于市场整体水平 5%以上; 中性:我们预计未来 6 个月内,行业整体回报介于市场整体水平 -5%与 5%之间; 减持:我们预计未来 6 个月内,行业整体回报低于市场整体水平 -5%以下。 免责声明 本报告仅供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 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 本报告的信息来源于已公开的资料,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本报告所载的资料、工具、意见及推测只提供给客户作参考之用,并非作为或被视为出售或购买证券或其他投资标的邀请或向他人作出邀请。 本报告所载的资料、意见及推测仅反映本公司于发布本报告当日的判断,本报告所指的证券或投资标的价格、价值及投资收入可能会波动。在不同时期,本公司可发出与本报告所载资料、意见及推测不一致的报告。 本公司通过信息隔离墙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 的业务部门或关联机构之间的信息流动进行控制。因此,客户应注意,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本公司及其所属关联机构可能会持有报告中提到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或期权并进行证券或期权交易,也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或者争取提供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或者金融产品等相关服务。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本公司的员工可能担任本报告所提到的公司的董事。 本报告中所指的投资及服务可能不适合个别客户,不构成客户私人咨询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使用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 何损失负任何责任。 本报告仅作为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和公司投资顾问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参考。客户应当独立作出投资决策,而基于本报告作出任何投资决定或就本报告要求任何解释前应咨询所在证券机构投资顾问和服务人员的意见; 本报告的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发表或引用,或再次分发给任何其他人,或以任何侵犯本公司版权的其他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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