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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与运营法律实务指南(境外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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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与运营法律实务指南(境外卷).pdf

蓝宝书撰写简介 本 蓝宝书撰写总负责人王勇先生,专业从事投资基金 /资产管理及 PE/VC 法律业务近 20年,是最早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中国籍律师之一,同时亦为美国特 许金融分析师( CFA)和特许另类资产分析师( CAIA)。王勇先生曾在三家国际 律师事务所( Clifford Chance高伟绅、 Kirkland an implied covenant to refrain from any act that would injure a contracting partys right to receive the benefit of the contract) 。 40 理人分别由两家公司担任,此时由 GP收取 收益分成 ( 或者设立特殊有限合伙人 实体专门收取 收益分成 ) ,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在美国,管理费需作为普通 收入 ( ordinary income) 按照较高的所得税率纳税,而 收益分成 则可以作为长期 资本利得享受较低的税率 60。 GP和基金管理人由两家主体分别担任,可最大程度 减少 GP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下,其收取的 收益分成 也被视作服务性收入 ( 而非资本利得 ) 适用较高税率的风险。此外,由于 GP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一般建议就每 只 基金设立专门的 GP实体,用于隔离每 只 基金的 GP之间 的责任。基金管理人 是 基金聘请的独立实体,本身与 GP的责任相互隔离,因而一 家基金管理机构通常较多选择用同一家管理公司来管理旗下多 只 基金,这样有利 于对内作为统一的费用核算中心,对外作为统一的公司形象,亦便于长期积累基 金管理公司的商誉和无形资产。 综上,较为典型的特拉华州美元基金架构一般如下图: 最后,在设立基金主体时还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其是否会被视为投 资公司法项下的 “投资公司 ”,从而需向 SEC登记并接受相应监管。就基金主体 而言,除非满足一定豁免条件,其通常属于 “投资公司 ”。前述豁免条件主要指投 资公司法项下的第 3(c)(1)条或第 3(c)(7)条的规定。第 3(c)(1)条豁免条件指基金 60 在 2017年底特朗普政府推动的美国税收改革法案 ( The Tax Cuts and Jobs Act, TCJA法案 ) 通过之前, 长期资本利得所需的持有期为 1 年,税改之后, 收益分成 需满足 3 年的持有期方能适用长期资本利得税税 率 ( 最高税率仍为 20%)( 且如 收益分成 在关联方之间转让,每次转让 3年的期限重新计算 ) ,低于 3年持 有期的财产转让所得则按照普通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 最高税率 37%) 。 收益分成 管理费 GP出资 管理协议 LP出资 投资回报 基金 ( 特拉华州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特拉华州 LLC) 投资组合公司 投资组合公司 投资组合公司 管理人 (特拉华州 LLC) 发起人 41 的权益均由 合格 投资人 ( accredited investor) 持有,且适用相关穿透规则后最终 受益所有人 ( beneficial owner) 61不超过 100名,并且该基金未曾且不计划进行公 开发售;第 3(c)(7)条豁免条件指基金的权益仅由合格购买人 ( qualified purchaser) 62持有,且该基金未曾且不计划进行公开发售 63。在美国,大多数私募基金选择成 为第 3(c)(1)条豁免基金,因为相较于第 3(c)(7)条豁免条件,优势在于其无需满足 额外的投资者资格限制条件。 2.3.4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募集合规 ( 1) 基金管理人 法定义务 。根据投资顾问法第 206条 以及特拉华州的衡平法,基金管理 人作为该法项下定义的 “投资顾问 ”,对其客户负有 信义义务 ( fiduciary duty) 。 根据投资顾问法,投资顾问作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基金本身的受托 人,承担着以其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根本义务。针对投资顾问监管的主旨是 反欺诈, 信义义务 的关键是要求投资顾问全面公平地披露所有重要事实,以保护 投资者是在知情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 注册及豁免 。 根据 投资 顾问法规定,除非满足豁免条件,投资顾问应在 SEC进行注册。投资顾问 指 从事为他人提供有偿证券投资咨询或者出具分析报告 业务的人员和机构。通常情况下,基金的管理公司 /管理人 ( 因有偿管理美国基金 且提供投资咨询建议 ) 将被视为投资顾问,应依据投资顾问法向 SEC进行注 册。但 如 管理人满足以下豁免条款,可免于向 SEC注册: ( i) 私募基金投资顾问豁免 ( Private Fund Adviser Exemption) 。美国私募 基金满足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免于投资顾问法项下的向 SEC 注册的规定: ( a) 其只向私募基金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即满足投资 公司法第 3(c)(1)条或第 3(c)(7)条豁免的私募基金;且 ( b) 所管理 的在美国的资产少于 1.5亿美元 ( 需要每年进行评估 ) 。 ( ii) 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顾问豁免 ( Venture Capital Fund Adviser Exemption) 64。如果一投资顾问管理的所有基金均为风险投资基金,其管理的基 金数量或资产规模可依据本豁免条款不受限制。风险投资基金主要 61 在计算 受益 所有人人数时,有一些特殊的计算规则。如夫妻共同持有一份基金份额,夫妻共同算作一名 受益 所有人。如为美国境外设立的基金,则仅计算美国投资人的人数,非美国投资人不 计算 在 100 名 受益 所有人的范围内。 62 合格购买人通常指持有不低于 500 万美元投资资产的自然人 ( 包括封闭式的家族办公室 ) ,或总投资资 产不低于 2,500 万美元 的 投资机构。此外,如果实体的所有所有者均为合格购买人,则该实体将被视为合 格购买人。请注意,就美国境外 注册 的基金 ( 如开曼基金 ) 而言 ,则 仅 其美国投资人需满足该等条件。 63 请注意 ,若根据 第 3(c)(7)条豁免的基金 拥有 投资人数量达到 2,000 人且总资产超过 1,000 万美元,则需 要在证券交易法第 12(g)条项下注册成为 报告公司 ( reporting company) , 向 SEC公开 提交 定期报告。 64 1940投资顾问法 第 203(1)条。 42 是指满足下列条件的基金: ( a) 满足投资公司法下的豁免条件; ( b) 向投资人及潜在投资人表明基金采用的是风险投资策略 ( 为保 证本豁免条款的适用,私募基金的募集资料中应当明确说明所采用 的策略是风险投资策略 ) ; ( c) 投资人无赎回权; ( d) 进行的 “非 适格投资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且 ( e) 借贷 ( 或产生杠杆率 ) 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15%,并且为短期。 ( iii) 海外私募投资顾问豁免 ( Foreign Private Adviser Exemption) 。满足 以下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免于向 SEC 注册: ( a) 在美国没有经营地点; ( b) 拥有的美国客户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中的美国投资者不超过 15 名; ( c) 其美国客户及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中的美国投资者的总资 产低于 2,500 万美元;且 ( d) 其从未在美国公开表明其为投资顾问 或作为投资顾问向注册的投资公司或商业发展公司提供咨询建议 65。 通常来说,美国境外设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依赖于此豁免条款。 依据作为私募基金投资顾问和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顾问获得豁免的投资顾问 属于 “豁免报告顾问 ”( exempt reporting adviser,意即豁免于注册、但需要履行一 定报告义务的投资顾问 ) ,必须在依赖该豁免的 60天内向 SEC递交一份 ADV表格 ( 需披露 ADV表格中的部分项目,主要包括投资顾问的业务结构、投资顾问的所 有人和关联结构、投资顾问管理的私募基金的信息、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机构参与 的其他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投资顾问及其员工在历史上的合规合法问题 ) ,并且 每年都要递交 ADV表格内容的更新。投资顾问递交的 ADV表格将在投资顾问公 开披露网 ( IAPD网 ) 上向公众公开。 ( 2) 私募基金募集 根据证券法的基本原则,除非满足特定的豁免条件,所有对外募集和销 售证券的交易活动均应在 SEC进行注册。证券法中 “证券 ”的定义非常广泛, 并不局限于通常意义上的股票及债券,通常来说私募基金 份额也属于证券。因此,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进行募集和销售的行为均受证券法监管。在美国发行 基金份额 的私募基金,通常根据证券法中的 D条例 ( 美国境内发行 “安全 港 ”规则 ) 豁免登记要求,或根据 S条例 ( 美国境外发行 “安全港 ”规则 ) 在美 国境外进行私募发行。 D条例具体包括了以下两种豁免情形: ( i) 506( b) 豁免 。基金可向不受人数限制的 合格 投资人 ( accredited investor) 以及不超过 35位的非 合格 投资人 ( non-accredited investor) 发售基金份额。但非 合格 投资人须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即必须具 有足够的金融和商业知识和经验,使其能够审慎评估拟进行投资的 65 1940投资顾问法第 203(b)(3)条 。 43 价值及风险。在此条规定下,基金须向投资者进行足够的信息披露, 使其作出知情的投资决定,且基金不得利用公开 募集 或广告的方式 推销证券。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该基金份额的发售可 适用 证 券法下的 豁免 登记要求。 ( ii) 506( c) 豁免 。如果基金的投资人均为 合格 投资人,且该基金采取了 合理的措施验证了所有投资人的资信身份 ( 如查验投资人的税表、 信用报表、银行记录等 ) ,那么该基金可以公开的方式面向社会进行 宣传及发行基金份额以募集资金。在 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该基 金份额的发售可不依据证券法进行登记。 而按照 S条例,如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私募基金份额的发行会被视为在 美国境外发生: ( a) 在美国境外交易中进行发行或销售份额;以及 ( b) 份额的 发行主体、分销商或其各自的关联人未在美国有直接的销售行为 ( directed selling efforts) 。一般而言, S条例适用于非美国投资人的投资, S条例对美国 人士的定义侧重于个人是否为美国居民或投资工具是否为依据美国法律设立 的 载体 。 2.3.5 合格投资者 标准 就上文中提到的 “合格投资人 ”( accredited investor) , SEC于 2020年 8月 26日 66通过了最终规 则 ( Final Rule)批准了合格投资人的定义修订。合格投资 人 的内涵与外延 决定了什么样的投资人有资格参与投资美国的私募市场。此次修订 将首次认可拥有足够金融投资阅历和知识的个人作为合格投资人,而不仅仅将收 入或财富水平作为唯一的判定标准。 D条例的第 501(a)条定义并列举了八类合格投资者,总结起来主要包括 个人合格投资者和机构合格投资者,前者又可进一步分为高净值个人以及基金发 行人的内部人员 67。 ( 1) 个人 合格 投资者 最终规则生效前,一个自然人要取得 合格投资人 资格,其在参与投资前 的个人净资产(不包括主要居所价值)应不低于 100万美元或近两年的年收入均 不低于 20万美元(或与配偶年收入合计不低于 30万美元),且预计在本年度内收 入也不低于此数。最终规则生效后,除了上述财富水平作为判定标准外,将 增加以下两类适用于自然人的判定标准 68: 66 最终规则将在联邦公报公布 60天后生效。 67 合格投资人( accredited investor)的完整定义请参照 D条例第 501(a)条的规定。 68 最终规则第 II(B)(1)部分,第 12-42页。 44 ( i) 专业资质个人 。最终规则允许拥有合格机构颁发的专业证书或其 他资质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作为 合格投资人 。目前 SEC 已经确定持有 综合证券经纪人证书(第 7 系列)、注册投资顾问牌照(第 65 系列) 和私募证券发行代理牌照(第 82 系列)的个人也属于 合格投资人 , SEC 将来可能增加更多专业资质证明作为认定合格投资者的判定标 准。以前文所述第 7 系列为例,该证书是美国一种常见的金融牌照, 也是作为经纪人( broker)的基本从业执照。该类证照允许持证人销 售多类证券和期权(但是不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房地产和人寿保险)。 ( ii) 知识型员工 。此外,最终规则明确私募基金或其关联管理人雇佣 的 “知识型员工 ”( knowledgeable employee)也将符合合格投资人的 定义,从而可以投资于其雇主或雇主管理的基金。最终规 则 明确, 知识型员工将采用投资公司法中的相关定义 69,即主要包括以下 两类人士: ( a) 私募基金或与其相关承担管理职责的主体内的执行 高管、董事、受托人、普通合伙人、咨询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承担类似 职能的人士;以及 ( b) 就其日常职务而言,参与基金相关实体的投 资活动持续一年以上的人士。 ( 2) 机构合格投资者 最终规则生效前,银行、保险公司、根据投资顾问法和投资公司 法注册的公司和企业符合 合格投资人 的定义。此外,资产超过 500万美元的机 构投资人也符合 合格投资人 的定义(如总资产超过 500万美元的信托)。此次最 终规则扩大了机构 合格投资人 的范围,包括以下新增实体类别 70: ( i) 资产规模为 500万美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 ii) SEC层面或州层面注册的投资顾问、豁免报告顾问( exempt reporting adviser)和乡村商业投资公司( rura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ies, RBICs); ( iii) 拥有 500万美元以上在管资产的家族办公室;以及 ( iv) 其他机构投资人,例如非为投资证券之特定目的而设立,但拥有超 过 500万美元 “投资 ”的实体 71。依据境外法律设立的实体也可被认定 为属于该类别。 69 投资公司法第 3c-5(a)(4)条。 70 最终规则第 II(B)(2)部分,第 43-63页。 71 根据投资顾问法第 2a51-1(b)条,投资包括以投资为目的持有的证券、房地产、商品权益( commodity interest)、实物商品、非证券类的金融合同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等。 45 2.4 新加坡 2.4.1 新 加 坡 简介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新加坡以其发达的金融服务业、有力的税收激励措 施、完善的法律及监管体系和宜居的环境等优势成为重要的角逐方之一。尤其是 近年来,新加坡政府加大制度设计,例如出台基金免税计划及可变资本公司法等, 增加了在新加坡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吸引力。 根据新加坡金融监管局 (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发布的 2019年新加坡资产管理调查 ( 2019 Singapore Asset Management Survey) ,截 至 2019年 12月 31日,新加坡资产管理规模总额 为 4万 亿新元 (比上一年增长 15.7%) , 另类资产管理领域比上一年稳步增长 12%至 7,210亿新元,其中 私募股权 ( private equity) 与 风险投资 ( venture capital) 资产管理规模 合计增长了 16%至 2,540亿新 元 。 2.4.2 基金监管框架 新加坡涉及基金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 1) 证券与期货法 (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SFA”) 和金融顾问法 ( Financial Advisors Act, “FAA”) ; ( 2) 以 SFA和 FAA等法律为基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守则和指引等下 位规定,如证券和期货 ( 许可和经营行为 ) 条例 ( Securities and Futures ( Licensing and Conduct of Business) Regulations) 、集合投资计划守则 ( Code on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基金管理公司的许可、注册和业务指引 ( Guidelines on Licensing, Registration and Conduct of Business for Fund Management Companies) 等。 新加坡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受 MAS监管。 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银行和金融监 管机构,负责统一监管货币、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等。 46 2.4.3 私募基金设立形式和架构 在新加坡设立基金可采取的传统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 单位信托,除了这些传统结构, 2020年 1月 15日生效的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法 (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Act) 创建了可变资本公司 ( 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VCC”) 这一新型基金结构,其主要特点包括: ( 1) 可作为单体公司基金,也可以作为伞形基金结构,在 作为伞形基金结 构时, 子基金之间的资产和负债相互隔离; ( 2) 可同时发行封闭式基金 ( 如私募股权基金 ) 和开放式基金 ( 如对冲基 金 ) ; ( 3) 必须由新加坡持牌 /注册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管理人; ( 4) 必须在新加坡有经营实质,对非公募 VCC而言,至少 1名董事在新 加坡境内居住,且至少 1名董事由管理公司的代表或者董事担任; ( 5) 有新加坡境内注册地址,且必须委聘新加坡境内的秘书公司; ( 6) 有强制审计要求,且必须委聘新加坡境内的审计师; ( 7) VCC 的股份可以按基金的净资产值赎回 ,其他形式的公司中通常不 允许从股本中直接派发股利; ( 8) 无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且无需公开股东名册;以及 ( 9) 允许现有新加坡境外的公司制基金转移至新加坡并注册为 VCC。 47 VCC的大致结构图如下: 2.4.4 基金管理人 资质 在新加坡,基金管理业务属于 SFA规定的受监管活动,新加坡的基金管理人 需要具备下列资质之一: ( 1) 取得资本市场服务牌照 ( capital markets services license) ,成为持牌 基金管理公司 ( licens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 “LFMC”) ;或 ( 2) 登记为注册基金管理公司 ( register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 “RFMC”) 。 LFMC可进一步分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 Retail LFMC) 、合格投资者基金 管理公司 ( A/I LFMC) 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 VC LFMC) 三类。各类管理 人的特点总结如下: 管理人类型 特点 LFMC Retail LFMC 可向公众募集资金和开展业务,无投资人数 量和最低投资金额等限制。 A/I LFMC 仅能向合格投资者开展业务,合格投资者主 要包括: ( 1) 符合下列标准的高净值投资者:就个 人而言,净资产超过 200 万新元,或 金融资产净值超过 100 万新元,或最 近 12 个月收入不少于 30 万新元;就 公司而言,净资产超过 1,000万新元; 48 管理人类型 特点 ( 2) 仅向 ( 1) 项所述高净值投资者发售的 基金; ( 3) 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中央政府 及其下设机构 ( 不限于新加坡 ) 、多边 组织、国际组织、银行、保险公司、信 托公司、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公 司、受认可交易所、清算机构、存托 机构等、金融监管机构 ( 不限于新加 坡 ) 、养老基金;或 ( 4) 仅由上述高净值投资者和 /或机构投 资者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 VC LFMC 仅能管理创业投资基金 ( “VC 基金 ”) ,且创 业投资基金须满足如下条件: ( 1) 基金 80%的认缴出资 ( 扣除费用和支 出 ) 直接投资于非上市的创业型企业 ( unlisted business venture) ,且被投企 业在接受 VC 基金初次投资时成立不 超过 10年。对同一创业型企业的后续 投资也是可计入投资规模; ( 2) 至多只能将基金 20%的认缴出资 ( 扣 除费用和支出 ) 投资于不满足 ( 1) 项 下的创业型企业,例如,那些创业型 企业在接受 VC 基金投资时,成立超 过 10 年,且 /或是通过受让股份的方 式进行的投资; ( 3) 不能持续开放认购,且不能任意由投 资者赎回;及 ( 4) 仅能向高净值投资者及 /或机构投资 者进行募集。 RFMC / 仅能向不超过 30名合格投资者募集,且资产 管理规模 ( 不包括投资者认缴但未实缴的金 额 ) 不能超过 2.5亿新元。 49 2.5 欧洲 2.5.1 欧洲经济区基金监 管 ( 1) 欧洲经济区简介 就私募基金监管而言,欧洲经济区 72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欧洲经济区由 27 个成员国组成,包括全部欧盟国家和三个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冰岛、列支 敦士登和挪威)组成。 欧盟证券市场局( 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 “ESMA”)是 欧洲经济区内私募基金的主要监管机构。根据 ESMA对各成员国已经登记的另类 私募基金管理人数据的统计,截至 2020年 10月 10日,在欧洲经济区内登记的另类 私募基金管理人共计 3,260家。 ( 2) 私募基金监管框架 就私募基金监管而 言,欧洲经济区的监管规则较为统一,另类投资基金管 理人(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和另类投资基金(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的行为主要统一受到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Directive , “AIFMD”)以及相关欧盟授权条例 (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的规制, 但是 AIFMD作为欧洲经济区内的总 纲性规定,其具体规则和监管要求 须由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在国内法层面制定并执 行。 如前述,欧洲经济区虽然有统一的监管框架,但是就成员国实施相关监管 规则而言,需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才能实施。 卢森堡 ( Luxembourg) 和 泽西岛 ( Jersey) 是欧洲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最熟悉的两大基金设立地,对于欧洲之外 的管理人来说,这两个地区也是他们进军欧洲的重要跳板。 本章节将主要介绍卢 森堡和泽西岛的私募基金监管情况。 2.5.2 卢森堡基金 ( 1) 卢森堡 简介 卢森堡位于欧洲西北部,是一个金融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得益于其良好的 基金生态系统、完善且稳定的基金法律与税收制度等,卢森堡也是欧洲范围内最 大的投资基金中心。 72 截至 本蓝宝书出具之日 ,欧洲经济区包括欧盟国家在内的 27个国家,并同时包括冰岛、列支敦士登 公国和挪威。 27 个欧盟国家为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瑞典、奥地利、丹麦、芬兰、爱尔兰、希腊、 保加利亚、西班牙、拉脱维亚、葡萄牙、爱沙尼亚、比利时、塞浦路斯、卢森堡、捷克共和国、匈牙利、立 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和克罗地亚。 50 根据卢森堡金融监管局 ( 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CSSF”) 公布的 2019年度报告,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经批准的投资基金管 理人 ( authorised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管理的资产总额为 40,370亿欧元,其 他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资产总额为 613亿欧元。 卢森堡在投资基金制度设计方面的灵活性包括但不限于 ( i) 引入独立投资 组合公司制度,允许证券化发行方设立不同投资组合 ( compartment) ;以及 ( ii) 允许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人员,且不会对该有 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造成负面影响等。 ( 2) 私募基金监管框架 2011年,欧盟发布 AIFMD,为欧洲经济区 ( European Economic Area) 73成 员国的基金监管建立了统一的指导性框架。但是 AIFMD作为欧洲经济区内的总 纲性规定,其具体规则和监管要求须由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在国内法层面制定并执 行。 卢森堡于 2010年 12月 17日发布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法 74,将欧盟于 2009年 发布的欧盟指令 ( 2009/65/EC) 75转化为国内法,建立与欧洲经济区统一的 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 ( undertakings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 监管制度。 此外,卢森堡于 2013年 7月 12日发布另类投资 73 AIFMD 是欧盟境内对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另类投资基金的统一监管规则,但 2016 年 9 月 30 日,欧 洲经济区联合委员会 通 过作出决定的方式,将 AIFMD纳入了欧洲经济区协议 ( EEA agreement) , 进而 AIFMD 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 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 和 27 个欧盟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国家组成的欧洲经 济区。因此,本 章节 在欧洲经济区范围内讨论欧洲经济区基金监管问题。 74 Law of 17 July 2010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及其不时 修订 更新版。 75 Directive 2009/65/EC of 13 July 2009 on the coordination of laws,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relating to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及其不时 修订 更新版。 51 基金管理人法 76( “卢森堡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法 ”) ,将 AIFMD转化为国 内法实施。 该法建立了卢森堡对另类投资基金 (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的主 要监管规则。 ( 3) 私募基金设立形式和架构 卢森堡基金包括 UCITS及另类投资基金两大类。其中,另类投资基金基本涵 盖了 UCITS以外的所有基金,主要包括如下类别: ( i) 可变资本投资公司 ( “SICAR” 77) ; ( ii) 专业投资基金 ( Specialised Investment Fund, “SIF”) ; ( iii) 保留另 类投资基金 ( Reserved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RAIF”) ;以及 ( iv) 集合 投资计划 (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UCI”) 。 UCITS是 开放式公募基金,其与另类投资基金的主要区别在于: UCITS 另类投资基金 定义 ( 1) 唯一目标是 投资于可转让证券及 /或其 他流动性金融资 产; ( 2) 资金向公众募集 ; ( 3) 以分散风险作为投 资原则;且 ( 4) 经份额持有者要 求,可赎回 份额 。 除 UCITS外的所有基金,指下列集 合投资计划: ( 1) 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按照 特定投资策略为投资者利益 进行投资;且 ( 2) 不属于 UCITS。 开放式 /封 闭式 开放式 开放式或封闭式 投资标的 仅能投资安全且 具有 流动性资产(例如股票、债券 等) 可进行任何标的投资 形式 ( 1) 普通基金( fonds commun de placement, “FCP”): FCP 在一 定程度上类似中国 的契约型基金 。 根据不同的基金类型,可以选择不 同的形式: ( 1) 可变资本投资公司:具体的 组织形式包括: 公众有限公 司( “SA”);私人有限公司 ( “Srl”);股份有限合伙 ( “SCA”);有限合伙 ( “SCS”); 特殊有限合伙 76 Law of 12 July 2013 on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及其不时 修订 更新版。 77 Socit dinvestissement capital variable。 52 UCITS 另类投资基金 ( 2) 可变资本 投资 公司 ( Investment Company with variable capital, “SICAV”): SICAV 形式的 UCITS 仅能以公众 有限公司的 组织 形 式设立。 ( 3) 固定资本 投资 公司 ( Investment Company with fixed capital, “SICAF”78): 选择 SICAF 形式的 UCITS,则具体的 组织形式包括 公众 有限公司 以 及 股份 有限合伙。 但无论以何种组织形式设 立,都 必须 是开放 式 的基 金。 ( “SCSp”); 以及 公众合作 公司( “SCoSA”)。 ( 2) 专业投资基金:可以选择的 形式包括 FCP、 SICAV 及 SICAF,具体的组织形式包 括: SA、 Srl、 SCA、 SCS、 SCSp、 SCoSA。 ( 3) 保留另类投资基金:可以选 择的形式包括 FCP、 SICAV 及 SICAF,具体的组织形式 包括: SA、 Srl、 SCA、 SCS、 SCSp、 SCoSA。 ( 4) 集合投资计划 :可以选择的 形式包括 FCP、 SICAV及 SICAF,具体的组织形式包 括 SA、 Srl、 SCA、 SCS、 SCSp、 SCoSA。 ( 4) 基金管理人 资质 根据卢森堡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在卢森堡境内开展另类投资基金管 理业务的,除适用豁免情形外,需取得 CSSF的核准 ( authorisation) 。欧洲经济 区作为经济共同体,在卢森堡设立基金相关实体的直接好处是可以享受 “经济区 护照 ”待遇。 AIFMD除统一了欧洲经济区内的另类投资基金监管规则外,还提供了 “护照 78 Socit dinvestissement capital fixe。 53 ( passport) ”( “经济区护照 ”) 机制,打通了在欧洲经济区成员国设立的基金管 理人在欧洲经济区其他成员国的募资通道。在 “经济区护照 ”下,以在卢森堡设立 的管理人为例,只要基金管理人获得 CSSF的核准,其可管理在欧洲经济区其他 成员国内设立的基金;除此之外,其还可以向欧洲经济区内其他投资者推介在欧 洲经济区内设立的基金。然而,要享受经济区护照待遇,必须满足 “双经济区标 准 ”,即必须是欧洲经济区内的基金管理人且为欧洲经济区内的基金。对于想在 欧洲经济区不同国 家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人而言,在卢森堡设立基金管理人进而 享受欧洲经济区护照待遇无疑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 2.5.3 泽西岛基金 ( 1) 泽西岛 简介 泽西岛位于英吉利海峡靠近法国海岸线的海峡群岛里,是英国皇家属地。因 其临近欧洲大陆、政治经济环境稳定、法律制度成熟、监管灵活、税务政策友好 等原因,广受欧洲的管理人和投资者欢迎。在泽西岛设立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 ( “泽西岛基金管理人 ”) 及另类投资基金 (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泽西岛 基金 ”) 79,进而向欧洲经济区内的投资者募资也是境外基金市场上常见的架构安 排。根据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 ( Jersey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JFSC”) 的统计, 截至 2020年 3月 31日,泽西岛私募基金数量为 838只 ,总资产净值约为 3,610亿英镑 80。近年来,泽西岛也逐渐受到中国基金业同仁的关注,尤其是计划 与欧洲管理人进行 Co-GP合作、大部分投资人来源于欧洲或投资标的位于欧洲的 79 泽西岛另类投资基金条例 (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s (Jersey) Regulations) 规定下的 “另类投资基金 ” 需符合 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 (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Directive, “AIFMD”) 规定的 “另 类投资基金 ”定义。 AIFMD 第 4 条规定, “另类投资基金 ”指 “从投资者处募资,并为了这些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已确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的集合投资计划;且该集合投资计划不属于需要按照欧盟可转让证券集 合投资计划 ( UCITS) 获得审批的基金 ”。 UCITS 在欧盟应用于可以面向公众投资者募资的具有公募性质 的基金,另类投资基金则属于私募性质的基金。因此本章节仅就另类投资基金的监管进行讨论。如无特别 指出,本章节的基金管理人仅指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仅指另类投资基金。 80 请 参见 : jerseyfsc/industry/sectors/funds/funds-statistics/。 54 基金。 ( i) 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 泽西岛政府鼓励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高质量商业机构的发展,泽西岛政府 服务意识极强,运作效率非常高,乐于接受公众的意见并根据市场需求积极调整 相关法律。泽西岛还有众多富有国际经验、能够熟练使用多国语言的从业人员及 专业服务机构,能够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专业且高效的服务。此外,由于泽西岛与 欧洲经济区基于历史和地域上的联系,与其他离岸地相比,泽西岛本身的法律制 度更易受到欧洲经济区的认可。 ( ii) 成熟的法律制度和灵活的监管体系 泽西岛法律体制深受英国商业相关法律的影响,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商业法 律体系。就基金监管而言,泽西岛提供了不同组 织形式、监管强度不同的基金以 满足市场需求。 ( iii) 税收优惠 根据泽西岛税收相关法律,无论泽西岛基金采用何种类型,对于非来源于 泽西岛的投资收入和利润,均不征收所得税。通过基金资产退出的所得无需在泽 西岛缴纳所得税。以基金常用的有限合伙组织形式为例,泽西岛在有限合伙层面 不征税;非居民投资者投资于泽西岛有限合伙获得的收入也无需于泽西岛缴纳所 得税。此外,泽西岛对转让、赎回等处分有限合伙份额的行为不征收印花税,也 没有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等税负。 ( 2) 私募基金监管框架 泽西岛的基金监管机构是 JFSC,主要的监管法规包括金融服务法 ( 泽西 岛 )( 1998) ( “金融服务法 ”) 81、另类投资基金条例 ( 泽西岛 )( 2012) ( “另类投资基金条例 ”) 82、另类投资基金指令 ( 泽西岛 )( 2013) ( “另 类投资基金指令 ”) 83和另类投资基金和另类投资基金服务业务行为准则 ( “行为准则 ”) 84。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另类投资基金条例及另类投 资基金指令 是 在 AIFMD的背景下制定的,完善了对另类投资基金的监管规则, 与欧洲经济区对另类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保持一体化。 81 Financial Services (Jersey) Law 1998及其不时 修订 更新版。 82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s (Jersey) Regulations 2012及其不时 修订 更新版。 83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s (Jersey) Order 2013及其不时 修订 更新版。 84 Code of Practice 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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