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系列研究之四:欧美日反垄断有什么差异?.pdf
1/1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Table_main 宏观 研究类模板 专 题 研 究 报告日期: 2021 年 02 月 10 日 欧美日反垄断有什么差异? 反垄断系列研究之 四 报告导读 /核心观点 欧 、 美 、 日反垄断历程和理念 区别 较大,差异很大程度源自 经济 发展模式与 政策理念 的分化 。 欧洲 注重公平发展, 对内反垄断润物无声,执行力度外严内松;美国 相对欧 洲更追求经济效率导致产业巨头不断出现, 三轮反垄断波澜壮阔并伴随产业革命 ; 日 本历次反垄断均受外力推动, 国内财阀与政治体系交融, 并 非 反垄断的积极践行者。 欧洲二战后企业的国有化和私有化改革并非源于反垄断 ,自身反垄断润物无声 国有化的动因:一是动用国家力量迅速振兴战后经济,通过对特定产业和企业的扶 持 ,打造能带动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引领产业走向的大型领军企业。二是经历过大萧 条后欧洲国家对资本主义经济丧失信心。三是战后对涉及法西斯的企业进行清理。 私有化的动因: 一是对效率落后的国企进行改革 ; 二是满足欧盟 60%政府部门杠杆 率的财政约束 ; 三是市场化改革需要 ; 四是部分国家的私有化改革还带有政治目的。 欧洲反垄断体制注重公平竞争,执行力度外严内松 ,大额罚单均开向外来巨头 欧洲反垄断制度强调公平竞争 并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力度, 本土大企业较难通过市 场化方式形成 垄断地位 。 一是 欧洲的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有严格限制 , 对于市场垄 断的 量化指标认定比美国更为严格。 二是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相比处于优先地位 , 当各项政策目标出现冲突时,竞争政策在事实上总是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 由于 欧洲 内部较难 出现 大企业 , 因此欧洲对内反垄断的大 型 案例 数量有限 ,处罚方式较轻;但 对于外来巨头入侵则往往 采取 较为严格的处罚力度,呈现明显的外严内松。 近年来 欧 洲 的 大额 反垄断 罚单 均 针对外来企业,以谷歌、 Facebook 等互联网数据巨头为主。 美国历次反垄断 浪潮均 波澜壮阔, 追求经济效率不断导致反垄断巨头出现 美国经济理念同样注重公平,但相较欧洲,美国公平理念的贯彻需以效率为前提。 因此美国的产业往往在前、中期可以迅速发展壮大,本质为产业发展初期效率不足, 不会遭遇强监管,产业可以获得成长空间;产业巨头形成后,效率提升但开始影响 公平,美国将转向严监管态势并对其进行大力打击。在这一政策理念的指导下,美 国历次反垄断浪潮均波澜壮阔 , 但呈现明显的周期性。 三轮 反垄断 浪潮下分别有制 造业巨头、科技巨头和数字经济巨头的崛起,此类企业在发展初期均未遭遇严格限 制,效率迅速提高;企业发展壮大后垄断生产要素影响公平,美国便对其执行严格力 度的 打击,关键生产要素垄断解除所释放的产业空间也往往催生了新一轮产业革命。 此外,美国政策灵活,保障监管者可以相机抉择在效率与公平的阶段性目标间切换。 日 本 反垄断浪潮主要源自于境外压力, 自身理念对于财阀经济有较深依赖 日本历次加强反垄断力度主要均源于美国的外来压力,其自身政策理念对于财阀经 济有较深的依赖。 日本首轮反垄断浪潮主要源于战后美国军队入驻日本,出于削弱 日本实力、消除威胁角度考虑开始对日本的反垄断法系进行改制并对 大型 财阀进行 拆分。 美国撤军后,日本当即以法规体系过于严格对经济振兴和吸引外资不利为由 , 对反垄断法律进行放松并重组财阀。 20 世纪 60 年代末端,价格卡特尔使得日本国内 物价失控引发社会矛盾。日本政府于 1977 年再次 修订 禁止垄断法 并直指 物价问 题。 80 年代日美经贸摩擦再起, 日美结构协议签订 后, 作为协定的主要部分, 美 国再次要求 日方采取措施加强反垄断法的执行。 从 产业政策和 反垄断 政策 来看,日本推崇 财阀 经济并不积极实践反垄断 从产业政策看,日本财阀 力量 渗透内阁, 在产业和财税领域的整体政策导向均偏向 卡 特尔和财阀经 济 。 从反垄断法律及执行看,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作用和积极性不如 欧美的反垄断机构,为了与政府的产业政策保持一致,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反垄断 领域的作用远没有美国同类机构作用大。另一方面,日本的反垄断法规定大量豁免措 施 : 一是铁路、电气、煤气等行业豁免 ; 二是知识产权形成的垄断豁免 ; 三是中小企 业 卡特尔 和出口卡特尔豁免 , 前者允许中小企业的工会一致行动;后者允许出口企业 达成 对商品的价格、数量、交 易条件一致行动协议。 风险提示: 各国反垄断力度不及预期导致产业结构固化 。 海 外 宏 观 专 题 报 告 分析师:李超 执业证书编号: S1230520030002 邮箱: 联系人 : 林成炜 执业证书编号: S1230120080050 邮箱: Table_relate 相关报告 报告撰写人: 李超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table_page 宏观研究 2/1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正文目录 1. 经济发展模式与政策理念分化使欧美日反垄断存在较大差异 . 3 2. 欧洲反垄断注重公平竞争,执行力度润物无声、外严内松 . 3 2.1. 从企业体制发展来看,欧洲的国有化、私有化浪潮主因并非反垄断 . 3 2.1.1. 欧洲国有化是政府主动推进规模经济加速战后国家经济修复,并无反垄断意图 . 3 2.1.2. 欧洲私有化主要目的是国企市场化改革和满足欧盟财政约 束,反垄断意图较弱 . 4 2.2. 从经济理念看,欧洲制度设计强调公平竞争政策优先,较难出现大企业 . 5 2.3. 从反垄断案例看,欧洲的反垄断对内润物无声,不具备明显周期性,整体力度外严内松 . 5 3. 美国历次反垄断浪潮均波澜壮阔,追求经济效率不断导致反垄断巨头出现 . 7 3.1. 美国相对欧洲更注重经济效率使得企业巨头不断出现,反垄断也波澜壮阔 . 7 3.2. 美国法律制定灵活,使得监管者可以相机抉择在效率与公平的阶段性目标间切换 . 8 4. 日本反垄断主要源自境外压力,自身并非反垄断坚定践行者 . 8 4.1. 从企业体制发展来看,日本反垄断主要源于战后美国的外来压力 . 8 4.1.1. 战后美国军队入驻日本,改造日本反垄断法律体系并拆分大型财阀 . 8 4.1.2. 签订旧金山合约美国撤军后,日本迅速修改国内法体系并重新组建国内财阀 . 9 4.1.3. 日美贸易摩擦再现,签订日美结构协议后再次倒逼日本反垄断 . 10 4.2. 从产业和反垄断政策看,日本推崇财阀经济并不积极实践反垄断 . 10 4.2.1. 从产业政策看,日本财阀渗透内阁,产业导向整体偏向卡特尔和财阀经济 . 10 4.2.2. 从反垄断政策看,日本反垄断执行力度不佳且对卡特尔有豁免条款 . 11 风险提示 . 11 图表目录 图 1: 1964-1998 年主要行业反垄断总数差异不大 . 6 图 2: 70-90 年代反垄断案例总数分布较为均匀 . 6 图 3:近年来欧盟对 本国反垄断主要案例 . 6 图 4:近年来欧盟对外国巨头的反垄断处罚力度较重,主要针对数据经济巨头 . 7 表 1:日本六大财团组织形态一览表 . 11 table_page 宏观研究 3/1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1. 经济 发展模式与 政策理念分化使欧美日反垄断存在较大差异 经比较,我们认为欧美日三大经济体的反垄断历程和理念存在较大差异 ,这一差 异很大程度源自 经济 发展方式与 政策理念的分化 。 不同经济体在反垄断过程中对于 公平和效率的理念分化使得其反垄断历程呈现明显差异(关于公平与效率的论述可 参考我们前期报告反垄断为了公平还是效率?)。 欧洲的 经济理念更 注重公平竞争 并且 力度 贯彻始终 , 其价值目标是追求经济平 等和竞争自由,因此 本土大企业较难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垄断地位 ,对本土企业的反 垄断润物无声 。 因此欧洲对内反垄断的大型案例数量有限,处罚 力度 较轻;但对于外 来巨头入侵则往往采取较为严格的处 罚力度,呈现明显的外严内松。从 反垄断的结果 上来看,欧洲曾经轰轰烈烈开展的企业国有化与私有化浪潮与反垄断关联 甚小 ,实际 开展的反垄断案例 均 润物无声, 一直持续发生, 并未呈现明显的周期性特征且行业结 构分化不显著。 美国 的经济理念同样注重公平,但相较欧洲,美国公平理念的贯彻需以效率为 前提。 因此美国的产业往往在前、中期可以迅速发展壮大,本质为 产业发展初期效率 不足,不会遭遇强监管 ,产业可以获得成长空间 ; 巨头形成 后,效率提升但开始影响 公平,美国将转向严监管态势并对其进行大力打击。在这一政策理念的指导下,美国 历次反垄断浪潮均波澜壮阔 , 但呈现明显的周期性。 从法律体系上看,美国法律赋予 执法者较强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得垄断管理较为灵活,可以根据经济形势相机抉择, 在效率与公平的阶段性目标间切换 。此外,美国对于技术垄断采取较为严格的监管态 度,认为竞争凌驾于知识产权保护之上 ,这也是美国经济理念的表现之一 。如果知识 产权 足够成熟(效率为前提) 具备市场支配能力并妨碍市场 公平 竞争创新, 美国 将 同 样贯彻公平理念对其 进行大力度处理,这也使得美国 历次反垄断均能带来技术革新 与产业革命。 日本的反垄断主要源自于外部压力, 国内层面 财阀与政治体制互相交融缺乏制 衡, 自发的政策制定不会出现明显的反财阀特征, 因此日本 并不是反垄断的坚定践 行者。 最初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奠定以及每一轮反垄断力度的升级都伴随美国的外力 施压;外力消除时,日本便选择重组财阀经济并依赖大型财阀驱动经济,其自身的产 业政策以及反垄断体系均为财阀经济留有余地,截至当下大型财阀仍然活跃在日本 的经济舞台。 2. 欧洲反垄断 注重公平竞争,执行力度 润物无声、 外严内松 2.1. 从企业体制发展来看,欧洲的国有化、私有化浪潮主因并非反垄断 从企业体制来看,二战后欧洲曾 广泛 推行过企业国有化及私有化浪潮 。法国方面, 1945 年法国戴高乐推进国有化整改国内经济, 1986 年希拉克上台 后 推行私有化;英 国方面, 1945 年英国工党政府上台推行国有化战略 , 1979 年撒切尔夫人上台再度推 行私有化;德国方面,西德政府在战后重点进行基础设施领域的国有化改革,而后于 60 年代再次推行私有化改革。然而欧洲国家两轮企业体制改造与反垄断并无明显关 联。 2.1.1. 欧洲国有化是政府主动推进规模经济加速战后 国家 经济修复,并无反垄断意图 从国有化角度看, 主要是政府主动推动规模经济,打造大型企业,没有反垄断相 关意图。 各国企业普遍的国有化浪潮有三大重要原因: 一是动用国家力量迅速振兴战 后经济,通过对特定产业和企业的扶持 ,打造能带动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引领产业走 table_page 宏观研究 4/1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向的大型领军企业。 其中法国戴高乐政府推行的国有化浪潮是最典型的例证,法国经 济也因此受益良多,上世纪 50-70 年代 间 法国 经济实力跃居世界第 4 位。美国为支持 欧洲重建批准 133 亿美元的“马歇尔计划”, 但计划 要求以政府项目的形式签约和履 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 了 欧洲的国有化进程。 二是经历过大萧条后欧洲国家对资本主义经济丧失信心。 欧洲国有化思潮实际 源自于大萧条时期,经济危机对欧洲资本主义国家造成严重破坏,也导致欧洲经济学 理论和国家政策取向发生重大变化。二战结束后,欧洲社会主义力量开始崛起, 法、 意等国议会中共产党的力量增强 ,经济学家对政府经济角色的 认知逐步转变 ,政府开 始直接以国有企业的方式参与经济运行。 三是战后对涉及法西斯的企业进行清理。 如法国在 1944-1945 年的国有化目的 便以接管纳粹企业为开端。典型案例如雷 诺公司,在 1940 年至 1944 年德国占领法 国期间为德国生产飞机和坦克 招来民族仇恨,战后 雷诺也被收编国有。此外,法国政 府还将 战时 与德国密切 相关 的电影公司、法国报业公司和法国染料公司收归国有。 国有化的典型案例如法国,为振兴战后经济复苏, 1945 年 -1948 年 间 ,法国先后 对雷诺汽车公司、法兰西电力公司、法兰西煤炭煤气公司实行国有化。此外,还对四 大银行 (法兰西银行、法国兴业银行、巴黎国民贴现银行和里昂信贷银行 )以及 34 家 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实行了国有化。 2.1.2. 欧洲私有化主要目的是国企市场化改革和满足欧盟财政约束,反垄 断意图较弱 从私有化角度看,主要目的是国企改革以及满足欧盟财政约束,反垄断意图较弱。 一是 对效率落后的国企进行改革。 部分国有企业经营 的利弊显著 , 益处在于可以 集中国家力量,发挥规模优势;但弊端在于欧洲国企 长期受国家干预且容易获取各种 补贴,在经营中不思进取导致长期亏损,如 1984 年法国国有企业亏损 规模共计 240 亿法郎。 二 是 满足欧盟的财政约束。 欧洲一体化进程对 各国 的私有化浪潮起到了极大的 推动作用,欧盟的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 政府债务规模 不得超过 GDP 的 60%, 此前 多国 政府的 大规模国有化 累积了沉重的债务 负担 ,为遵守马约需要 调整 国有资产 结 构并控制债务规模 。 这一目的在法国私有化进程中表现的较为明显。 三是市场化改革需要。 部分市场经济导向较强的国家认为 要对国有企业 的 必要 性重新评估, 政府应逐步退出 竞争性领域 的 经营活动, 发挥 市场 的 资源配置 作用 。 这 一目的在 德国 私有化进程中表现尤为明显 , 60 年代德国财政部文件 曾 明确指出 : “私 有化不是因为 财政 需要,而是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理,让国家退出非国家任务 的领域 ”,这也使得德国的私有化进程开启先于英、法。 四 是 部分国 家的私有化改革还带有政治目的。 典型案例如 法国右翼政府 上台前 向选民许诺减税。税收 收入 减少 后亟需通过国有资产的变卖弥补部分政府开支的缺 口。 国有化后再度私有化的典型案例如法国, 1986 年 11 月 -1991 年底, 为开展国企 改革并满足欧盟财政约束, 法国通过公开拍卖的市场交易的方式 共计 出售 65 家大型 国有企业,总资产达 2750 亿法郎。 其中 法国电力总公司( CGE)于 1987 年经私有化 拆分成为阿尔卡特、阿尔斯通、汤姆森等企业;法国传媒巨头哈瓦斯 也于同期开展 私 有化;金融业方面,巴黎银行和法兴银行均于 1987 年进行私有化;雷诺于 1996 年私 有化(私有化后政府持股仍有 15%);法国电信公司于 1998 年私有化(私有化后政 府持股仍有 27%)。 table_page 宏观研究 5/1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2.2. 从 经济理念看 ,欧洲制度设计强调公平竞争政策优先,较难 出现大 企业 欧洲的 经济理念更 注重公平竞争 并且 力度 贯彻始终 , 其 价值目标是追求经济平 等和竞争自由,整体政策制订和执行也充分体现这一理念,欧盟的反垄断法被称为 欧盟竞争法体系。在此背景下, 本土大企业较难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垄断地位 ,对本 土企业的反垄断润物无声 。 欧盟对公平的强调在政策层面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 是欧洲的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有严格限制。 1957 年罗马条约、 1989 年企 业合并控制条例(简称 旧条例 )与 2004 年新企业合并控制条例(简称 新条 例 )是欧洲反垄断法的三大核心法律, 其中 旧条例 和新条例 均聚焦于企业 合并, 对企业通过合并方式获得不公平竞争优势的行为进行严格防范 。 从实际 执行情 况 看 , 欧共体对企业合并的案例采 取 严格的执法态度, 1973 年著名的大陆罐头一案 中,即使当时并无企业合并法,欧共体委员会也采用当时已存在的罗马条约中第 82 条关于禁止滥用市场优势规定,首次在欧共体市场禁止企业合并; 1990 年旧条例生 效后, 在短短 6 年时间里 欧共体 便 在企业合并控制方面共做出 507 项 干预 决定,且 期间对控制企业合并中的态度也越发强硬。 从量化指标看, 根据过往判例, 如果 合并 后企业份额 超过 75%, 就 会被认 定 为存在 加强市场支配地位 的风险,这一份额阈值 比美国过往判例更为严格(美国铝业案例中以 90%的市场份额作为划分标准) 。 二 是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相比处于优先地位。 由于欧盟内部实行单一市场制度, 各国之间实行统一的产品标准且无关税限制,因此建立公平的竞争政策尤为重要。 从 阈值上来看, 欧洲企业 横向市场份额 安全 阈值为 10%,纵向市场份额 安全 阈值为 15%, 一旦市场份额超过以上阈值,则相关交易可能受到关注 。 从管辖范围上看, 欧盟竞争 法凌驾于其成员国竞争法之上的,成员国竞争法不得与欧盟竞争法相抵触,否则该成 员国竞争法必须修改 ,因此成员国不得另行自订宽松的竞争政策 。 从法律条文看,欧 共体法律条文明确各项政策或目标在优先级上有先后之分,根据欧共体法院的 过往 判例看, 竞争政策作为维护欧共体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 位于各项政策目标的 核心位 置 ;当各项政策目标出现冲突时,竞争政策在事实上总是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典型 案例如 2019 年德国西门子和法国阿尔斯通的 并购案,西门子的机车制造和信号设备 部门拟与阿尔斯通的轨道交通装备部门进行合并,但 二者当时的合并计划遭到欧盟 委员会的反对,理由便是这一合并容易构成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对于欧盟委员会 的决定,德法两国政府均表示反对,认为 高铁 是欧洲产业政策的重要关注点,反对合 并将不利于欧洲工业的发展。但受制于欧盟法律的较高优先级,并购案最终没有成行。 在欧洲整体强调公平竞争优先,对企业并购进行严监管 ,且 政策 节奏较为稳定的 背景下,欧洲的大型企业较难长成。 实际开展的反垄断案例 均 润物无声, 一直持续发 生, 并未呈现明显的周期性特征且行业结构分化不显著。 2.3. 从反垄断案例看,欧洲的反垄断 对内润物无声, 不具备明显周期 性, 整体力度 外严内松 如上文所述, 在 欧洲 整体理念 强调公平竞争优先 、 对企业并购严监管 且 政策节奏 稳定的背景下,欧洲 实际 对内 开展的反垄断案例 均 润物无声, 一直持续发生, 并未呈 现明显的周期性特征且行业结构分化不显著。 从行业上看,消费品、化工、运输服务、 机械设备、信息通信、材料等诸多行业均曾遭受欧盟持续的反垄断,且力度整体较为 一致。从时间分布上来看, 20 世纪 70 年代、 80 年代以及 90 年代的反垄断案例分布 table_page 宏观研究 6/1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均较为均匀,并未呈现明显的周期性特征。此外, 鉴于 欧洲本土的大型企业较难长成, 因此并未发现对欧盟内企业的严厉打击。 图 1: 1964-1998年主要行业反垄断总数差异不大 图 2: 70-90年代反垄断案例总数分布较为均匀 资料来源: 欧盟官网 , 浙商证券研究所 资料来源: 欧盟官网 , 浙商证券研究所 虽然 欧洲对内反垄断的大案例不多,处罚方式较轻 ; 但对于外来巨头入侵则往 往给予较为严格的处罚力度,呈现明显的外严内松。 从处罚方式来看,欧盟对于反垄断的处罚手段主要集中于判定侵权并进行罚款 处理,类似美国 反垄断过程中企业 拆分或技术开放的 处罚 方式 未曾 出现。 主要原因在 于欧洲反垄断的重点对象均是外来巨头,因为较难对企业进行拆分或技术开放处理, 现阶段仍依靠罚款作为主要手段。 从处罚金额来看, 2000 年至今欧洲在反垄断案中开出 的 大额罚单全部针对外来 企业,对于内部案例的惩处力度较轻。 对于外来巨头的主要处罚对象以谷歌、 Facebook 等互联网数据巨头为主 ,预计这一趋势将在未来延续 。典型案例便是对外来的谷歌开 出的多张天价罚单。 图 3: 近年来 欧盟对本国反垄断主要案例 时间 反垄断对象 所属领 域 触发因素 处理结果 2002 奥地利 8 家银行 金融 操纵价格 罚款 1.24 亿欧元 2007 西班牙 Telefonica 电信 价格挤压,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停止抬价, 罚款 1.52 亿欧元 2010 德国电信公司 电信 价格挤压 停止价格挤压, 罚款 1260 万欧元 2012 西班牙 力拓集团 能源 捆绑销售, 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和解 2012 英国 阿斯利康 制药 滥用市场地位 罚款 6000 万欧元 2013 西班牙电信和葡萄牙电信公司 电信 损害竞争 罚款 7900 万欧元 2017 瑞士 Elring Klinger Abschirmtechnik、西班牙 Estamp、德国 Lydall Gerhardi (大众的三家供应商) 汽车 非法串通, 抬高产品价格 罚款 960 万欧元 资料来源: 公开资料整理 , 浙商证券研究所 0 10 20 30 40 50 60 消费品 化工 运输服务 机械设备 信息通信 材料 运输设备 金融 零售 医疗 能源 1964-1998年各行业反垄断案例数(件) 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70年代 80年代 90年代 反垄断案例总数(件) table_page 宏观研究 7/1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图 4: 近年来欧盟对外国巨头的反垄断处罚力度较重,主要针对数据经济巨头 时间 反垄断对象 所属领域 触发因素 处理结果 2017 Facebook 科技 收购 WhatsApp 提供误导信息 罚款 1.1 亿欧元 2017 谷歌 科技 在搜索引擎中优先推荐自己 罚款 24.2 亿欧元 2017 Facebook 科技 滥用市场地位 修改政策条款 2018 高通 科技 滥用市场地位,损害竞争 罚款 9.97 亿元 2018 谷歌 科技 捆绑销售 Chrome 浏览器 罚款 43.4 亿欧元 2019 Steam 游戏 与五大游戏经销商联合涉嫌纵向协议,限制用户购买 调查中 2019 谷歌 科技 签订限制性条款,排斥竞争对手 罚款 14.9 亿欧元 2019 苹果 科技 偏袒自己服务,向其他应用收取佣金 调查中 2019 亚马逊 科技 滥用用户信息 调查中 2019 Facebook 科技 滥用用户数据 调查中 2020 亚马逊 科技 数据不正当使用,滥用市场地位 调查中 资料来源: 公开资料整理 , 浙商证券研究所 欧盟监管机构曾对谷歌及其母公司 Alphabet 开出历史最高的垄断罚单,金额为 43.4 亿欧元,也是全球迄今为止金额最高的一笔垄断罚单。 裁定谷歌主要依据是欧 盟认为谷歌 公司自 2011 年起强迫安卓设备制造商预装谷歌搜索、谷歌 Chrome 浏览 器及其 GooglePlay 应用商店, 涉及捆绑销售 。 同时,欧盟委员会还要求谷歌在此决 定做出后的 90 天内以有效的方式结束其“非法行为”。 近年来 Facebook 也面临欧洲各国的反垄断调查,预计这一趋势将持续。 2019 年 2 月,德国反垄断局 根据德国竞争法 禁止 Facebook 集团利用通过第三方网站或 旗下 的应用程序 对 相关用户进行数据收集和处理。 Facebook 通过 Instagram 和 WhatsApp 等几款软件进行 的用户数据 搜集和整合 行为 被德国反垄断局裁定为滥用市场 支配地 位,并被要求在 12 个月内停止这些滥用行为。 2020 年 7 月,欧盟 裁定欧洲 和美国之 间的数据传输标准没有充分保护欧洲公民的隐私, 并对 美国公司 的数据获取与传输 进行限制 。 2020 年 8 月,爱尔兰数据监管机构要求 Facebook 停止将欧盟用户的相关 数据传输到美国 , 如果 Facebook 拒绝 遵守 相关 规定, 可能 面临高达 28 亿美元的罚 款。 3. 美国历次反垄断浪潮均波澜壮阔,追求经济效率不断导致 企 业 巨头出现 3.1. 美国 相对欧洲更注重经济效率使得企业巨头不断出现,反垄断也波 澜壮阔 美国 的经济理念同样注重公平,但相较欧洲,美国公平理念的贯彻需以效率为 前提。因此美国的产业往往在前、中期可以迅速发展壮大,本质为产业发展初期效率 不足,不会遭遇强监管 ,产业可以获得成长空间 ; 产业巨头形成 后,效率提升但开始 影响公平,美国将转向严监管态势并对其进行大力打击。在这一政策理念的指导下, 美国 历次反垄断浪潮均波澜壮阔但呈现明显的周期性。 table_page 宏观研究 8/1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我们曾在前期报告 三轮反垄断浪潮均源自生产要素垄断 中对美国的反垄断历 史进行详细论述。 美国曾开展三轮大规模反垄断浪潮(当前正处于第三轮浪潮中), 三轮浪潮下分别有制造业巨头、科技 巨头和数字经济巨头的崛起,此类企业在发展初 期均未遭遇严格限制,效率迅速提高;企业发展壮大后垄断生产要素 影响公平 ,美国 便对其执行严格力度的打击, 关键生产要素垄断解除所释放的产业空间也往往催生 了新一轮产业革命 (首轮浪潮紧随第二次工业革命、次轮浪潮紧随信息革命、第三轮 浪潮紧随数字经济革命) 。 3.2. 美国 法律制定灵活,使得监管者可以相机抉择在效率与公平的阶段 性目标间切换 一是美国法律体系赋予执法者较强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得垄断管理较为灵活, 可以根据经济形势相机抉择 , 在效率与公平的阶段性目标间切换 。 美国反垄断法的 基本 规定较为空泛。如 反垄断法基石 谢尔曼法 的 正文实际仅有 8 项条款,核心规 定是其第 1 项和第 2 项条款,核心内容如下:任何以垄断或共谋形式限制美国州际 或国际交易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两项核心条款分别针对交易本身和交易参与者 而设,除此之外并没有对垄断行为的其他描述性规定 。由于法律条文本身规定极其宽 泛,且用词极为模糊,因此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也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具体执 行力度和司法解释口径均受到 当 时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 其具体应用 尺度 在极大程 度上需要依赖过往案例的 判例 进行参考。 由于谢尔曼法 的规定 过于宽泛,且对垄断的定义范围过于狭窄。 1914 年的 克莱顿法对垄断的形式进行了增补:一是 针对 不同购买者之间的价格歧视;二是 排他性的交易,要求购买者停止与竞争对手的合作;三是捆绑交易,可以理解为捆绑 销售;四是将会明显降低市场竞争程度的并购行为 ,政府 在执行过程中 可能通过 HHI 指数(用于计算 市场集中度的赫芬达尔 -赫希曼指数 )对行业集中度进行考察 并 作为 司法依据(合并后 HHI 低于 1000 属于不集中,位于 1000-1800 之间属于适度集中, 高于 1900 属于高度集中) 。 虽然规定了集中度衡量方法,但在判断并购行为对市场 竞争的影响程度时 , 相关规定 仍然较为宽泛。 二是美国法律体系 对于技术垄断采取较为严格的监管态度,认为竞争凌驾于知 识产权保护之上。如果知识产权具备了市场支配能力 (已具备效率) 并妨碍市场 公平 竞争与创新,将对其进行 大力度 处理(参照美国第二轮反垄断浪潮)。 2017 年 美国 司法部 和 联邦贸易委员会对 知识产权 许可反垄断指南进行 修订,修订后版本对知 识产权的处理仍然保留了以下核心原则: 一是将知识产权与其他类型产权进行同等 对待;二是知识产权不能具有市场支配能力;三是知识产权必须有利于市场竞争。美 国法系的规定也传达出了清晰的讯号:即便 所针对的 知识产权较为核心, 但 当其一家 独大并影响市场竞争 与创新 时,依然会不手软对其开展反垄断审查。 4. 日本反垄断主要源自境外压力 ,自身并非反垄断坚定践行者 根据我们对日本反垄断历史的梳理, 日本历次加强反垄断力度主要均源于美国 的外来压力, 国内层面财阀与政治体制互相交融缺乏制衡,自发的政策制定不会出 现明显的反财阀特征, 因此日本并不是反垄断的坚定践行者。 4.1. 从企业体制发展来看, 日本反垄断主要源于战后美国的外来压力 4.1.1. 战后美国军队入驻日本,改造日本反垄断法律体系并拆分大型财阀 1945年至 1952年 间, 日本 于第二次世界大战 战败后,美国 在日本国内进行驻军。 table_page 宏观研究 9/1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美国认为日本财阀在国内的巨大影响力以及财富基础是日本得以实行对外侵略的重 要原因。因此出于削弱 日本实力、消除威胁角度 的 考虑开始对日本的反垄断法系进行 改制并对大型财阀进行拆分。 法律体系方面,日本于 1947 年以美国的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 易委员会法为蓝本制定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和经济力 量过度集中排除法 。其中部分条款的严格程度甚至超过美国本土法系,例如日本的 禁止垄断法 对 垄断状态 做出了明确规定, 最近一年内销售总额超过 100 亿日元 的 企业 ,其市场占有率 超过 1/2 或两 家企业 合计的市场占有率超过 3/4 便会被认定为 垄断 。 此外,日本 还成立了公正交易委员会( FTC)作为执行机关 ,至此 开启了日本 反垄断的历史进程。 企业拆分方面,美国除了对日本国内的 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大财阀 进行拆 分外,还对部分大型国企进行肢解。本阶段的典型案例如三菱商事和日本钢铁公司: 三菱商事作为日本四大财阀之一在本轮浪潮中被拆解为 139 家企业,其中包括 对子公司的二次拆解。如子公司三菱重工是日本装备制造业巨头,专注于重型机械、 飞机、铁路车辆等领域。二战后,三菱重工于 1950 年被分割为西日本重工业株式会 社、中日本重工业株式会社、东日本重工业株式会社等 3 家公司。 日本钢 铁公司于 1934 年由日本政府作为大萧条期间控制钢铁产能的手段合并形 成并由日本政府控股。到 1945 年,该公司生产的生铁产量占日本总产量的 90%,粗 钢产量也占日本总产量的 50%以上。 1950 年,由于日本财阀解体,日铁公司也被迫 拆分为两家公司,即富士制铁和八幡制铁,拆分后两家公司的市场份额也大幅下降。 4.1.2. 签订旧金山合约美国撤军后,日本迅速修改国内法体系并重新组建国内财阀 1952 年签署旧金山和约后,盟军总部撤销,美国从日本撤军, 日本 立刻着 手重塑财阀经济。由于日本的反垄断法系 以美国 法律为基础制定 ,但 整体条款比 美国 更为 严格 ,日本以法规体系过于严格对经济振兴和吸引外资不利为由对原有的法规 体系进行修订,对企业兼并等多领域的政策进行放松。美军撤军后,日本 马上 通过废 止财阀商号使用限制法案 对财阀体系进行重组 ,以财阀为主体的垄断经济迅速卷土 重来,本轮重组主要分为三种方式: 一是 三井、三菱和住友得以恢复 过往的 财阀称号 ,并 基本 继续 旧 有 的 财阀体系 。 三菱商事在解散时分割为 139 家 ,1953 年合并为 4 家 (光和实业、不二商事、东西交易 和东京贸易 ),1954 年再 归一 合并为三菱商事一家 ;三井物产在解散时 被 分割 为 200 家 , 在 1955年 重新 合并为 2家 (第一物产和三井物产 ),1959年合并 成 为一家三井物产 并经 营至今 。 二是 战前的中岛、 古河、 野村等 规模偏小的 财阀在战后与三和银行 以及 富士 银行 等多家金融机构 合并形成了所谓的 “新兴企业集团 ”。 三是对一些被拆分的国企进 行合并,典型案例便是拆成而成的 八幡钢铁和富士钢铁公司 重新合并成 “新日铁公司 ”。 截至 2019 年,新日铁的粗钢产量仍在全球范围内排名第三。 因此,可以认为美军撤离 、 财阀重组后,日本财阀垄断的程度不减反增,除了旧 有财阀的重组外,更有部分战前的小型财阀组合形成更大规模的财阀集团。 此外, 1952 年 ,日本以 制定关于稳定中小企业的临时措施法以及出口交 易法为 起点,在 许多产业领域制定了 反垄断的排外规定; 1953 年 2 月, FTC 起草 了反垄断法修改草案,其中包括一系列放宽对限制竞争行为的约束的内容 , 最终该草 案在国会被通过。这意味着反垄断法在实质上对垄断做出了让步。财阀经济在日本战 后迅速卷土重来,且本轮体制变化主要由日本政府所主导。 table_page 宏观研究 10/12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4.1.3. 日美贸易摩擦再现,签订日美结构协议后再次倒逼日本反垄断 20 世纪 60 年代 末端,市场垄断的弊端开始在日本出现,其中最核心的是 价格卡 特尔以及企业间 价格调整的协同 行为 使得日本国内 物价失控, 开始引发 社会矛盾 。 此外, 1973 年 石油卡特尔斗争导致的 石油危机 也 引发了全球范围内 对卡特尔的 反思 , 伴随国内 垄断企业对物价的操纵 引发的社会矛盾 ,日本政府于 1977 年 再次 对 禁止垄断法进行修改 并加严 限制。 其中修改的重点之一便是 新设有关价格同步上 调的理由报告制度 ,直指企业垄断导致的物价问题。 80 年代 起,由于日本财阀经济下工业 的 国际竞争力日益增强,日美贸易摩擦开 始加剧,日美的经贸磋商也再次启动 , 磋商的重 点逐步 从 此前诸如汽车的 个别行业深 化至经济结构 ,美国的核心目的仍是改变日本经济结构,使得美国企业可以进入日本 市场并且具有与日本企业匹配的竞争条件。 1990 年日美结构协议签订,作为协 定的主要部分,日本方面 需要 承诺采取措施加强反垄断法的执行。 日本政府在本阶段 主要 从三方面 着手改善国内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是 对 大集团 进行改造并对其垄断行为进行适当处罚 ;二是 对 中小企业 的 政策开始从保护为主转 变为促进竞争为主;三是对 部分国营 垄断行业进行改革和重组,如日本铁路公司的拆 分、 NTT 的改革和重组等。但从实操上来看,日本更多表现为民生领域的公营事业 民营化,各大财阀并未遭遇拆分。 4.2. 从 产业和 反垄断 政策 看, 日本推崇财阀经济 并不积极实践反垄断 由日本 历史 可以看出, 日本历次加强反垄断力度主要均源于美国的外来压力,首 轮财阀拆分源于战后美国驻军的改造压力;次轮浪潮由石油危机引发的卡 特尔 反思 而起,而后受制于美国的贸易摩擦压力进一步强化。但从第二轮反垄断的执行力度来 看,次轮反垄断日本并未对占据实际垄断地位的大型财阀进行拆分,而是对三大运营 效率偏低的垄断性国企进行拆分,国企改革的意图强过反垄断本身。 日本 国 内层面财 阀与政治体制互相交融缺乏制衡,自发的政策制定不会出现明显的反财阀特征,因此 日本并不是反垄断的坚定践行者 , 各大财阀当前仍然继续活跃在日本的经济舞台。 4.2.1. 从产业政策看,日本财阀渗透内阁,产业导向整体偏向卡特尔和财阀经济 明治时代起到二战前,日本财阀一直是日本经济和政治活动的核心。从经济上来 看,三菱、住友、安田和三井等财阀掌控着该时期整体的工业化进程和两次世界大战 期间的军需提供和军债销售等事宜。从政治上看,财阀开始通过委派高级人员进入内 阁来加强对于内阁的控制, 如三菱财阀的 山本雄分别于 1913 年和 1918 年担任内阁 大臣。鉴于本时期财阀对内阁控制力逐渐增强,该阶段政府颁布的产业政策多是有利 于财阀的,例如 1925 年颁布的主要输出品工业协会法承认合理化卡特尔存在, 加强了财阀对本行业生产销售的控制; 1931 年颁布的重要产业统治法 指定在 26 个“重要产业”(人造丝、造纸、水泥、面粉、钢铁以及煤炭等)组织卡特尔,加强 了三井(造纸、钢铁、煤炭等)和住友(钢铁、煤炭等)和其他财阀对所在行业销售 和准入门槛的限制,在此背景下, 1937年 13个大财阀控制了日本国民经济全部部门, 财阀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达到顶峰。 战后美国撤军后,日本财阀经济卷土重来。产业政策层面, 内阁 于 1953 年底 制 定的经济自立五年计划中表明,未来会通过金融、财税、技术等方面对化工、机 械及金属工业等重工业提供支持,从而通过重工业高速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