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应用白皮书.pdf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应用白皮书 ( 2019) 2020 年 2 月 20 日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主编单位: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顾问委员会 : 朱岩 王晓辉 编委会: 高彩霞 孙卓夫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目录 一、 版权产业综述 . 5 (一 ) 版权概念 . 5 (二 ) 版权产业现状 . 6 (三 ) 版权行业存在的问题 . 8 (四 ) 版权保护历史进程 . 10 1. 传统版权保护技术 . 10 2. 区块链版权保护技术 . 11 (五 ) 各国版权保护政策 . 12 1. 美国 . 12 2. 欧洲 . 13 3. 国际公约 . 14 4. 中国 . 15 二、 版权 +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四大领域 . 17 (一 ) 文库 . 17 (二 ) 图库 . 22 (三 ) 视听(本文以网络音乐来说明行业情况) . 26 (四 ) 在线艺术品 . 29 (五 ) 动漫游戏 . 33 三、 版权 +区块链技术应用目前发展现状及问题 . 37 (一 ) 应用现状 . 37 (二 ) 主要问题 . 38 四、 未来发展趋势及建议 . 40 (一 ) 未来发展趋势 . 40 (二 ) 发展建议 . 42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根据 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 定义 ,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 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 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近年来, 数字经济发展保持较高 增速。 根据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 2019 年) 显示, 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2018 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 31.3 万亿元 人民币 , 相比去年 增长 20.9%,占 GDP 比重为 34.8%。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一种新的经 济社会发展形态,更容易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日益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文化产业正在成为经济的新动能之一。 2018 年,中国已拥有 6.75 亿网络新闻用户 , 6.12 亿网络视频用户, 5.76 亿网络音乐用户 及 4.32 亿网络文学用户 。这 几类用户 在整体网民中占比均过半。 但是,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 , 版权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 也 发生 了 翻天覆地的变化 , 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盗版侵权等问题成为制约行业发 展的巨大瓶颈。 随着新技术的普及,数字文化产业也在探索通过技术手段强化版权保护。在各类新技术 中, 区块链技术 以其分布式、不可篡改性、时序性 的特点,成为了版权保护领域内重点的关 注对象。区块链也 被称为“信任机器”、新的商务基础设施。 区块链技术在实体经济中广泛应 用和落地将为传统产业“换道超车”直接实现“数字化”提供机遇。利用区块链技术,结合 物联 网、 大数据、人工智能 以及物联网 技术的进一步推广和普及,大量交易将由线下、线上 转向 链上,企业的管理系统 和机器设备的联网率也将显著提升,物理空间的实物资产也会被更广 泛地映射到网络空间,数字资产将成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体产业的商业模式也将 实现前所未有的深度变革,这将极大地加快产业信息化,促成产业转型升级。 目前, 区块链技术落地的场景已从金融领域向实体经济领域延伸,覆盖了版权、身份认 证、 防伪 溯源、能源、共享经济、公益慈善、泛娱乐等非金融领域场景。 区块链通过加密技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术能形成一个多 /弱中心化 的可靠、透明、安全、可追溯的分布式数据库,推动互联网数据 记录 与固化 、传播及存储管理方式变革, 可以 简化业务流程, 有效降低运营成本 , 提高交易 效率, 有望 为数字文化时代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 重塑 数字文化产业的 价值 链 。 一、 版权产业综述 (一 ) 版权概念 知识产权,也称为知识财产权 或智慧财产权 ,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 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 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 、 外观设计 和积体电路设计 ,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 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在我国,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其中,著作 权也称为版权。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界定,版权覆盖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 化娱乐、工艺美术、建筑外观、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众多领域。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 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财产权是作 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 益为内容的权利,是 本文 版权讨论的范围,涵盖登记、确权、转移、交易以及分割等内容。 著作财产权的 有 13 项内容, 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 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方法创作的作品、计 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 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 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 众传 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 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 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 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人格权指作者对 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 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格权是创作者独有的权利,著作人格权不可转让。 具体内容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 ) 版权产业现状 版权产业,是指生产经营具有版权属性的作品(产品),并依靠版权法和相关法律保护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而生存发展的产业,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复制、发行和传播,也涵盖采集、 存储、提供信息的信息产业。 具体包括: 1. 核心版权产业,基本特征是创造有版权的作品,研制、生产和传播享有版权的作品 或受版权保护的产品; 2. 部分版 权产业,基本特征是产业内的部分物品享有版权保护; 3. 发行类版权产业,基本特征是以批发和零售方式向消费者传输和发行有版权的作品; 4. 版权关联产业,基本特征是生产和发行的产品完全或主要与版权物品配合使用。 得益于国家版权环境的持续改善 ,以及产业界的持续创新。近年来 ,我国版权产业逐渐正 规化 ,企业正版化运营以及用户为正版付费的理念逐渐深入,版权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根据 2017 年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报告数据,从 2013 年至 2017 年的 5 年间,我国 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从 42725.93 亿元人民币增长至 60810.92 亿元人民币, 5 年间产业 规模增长了 42%,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从 7.27%提至 7.35%,尤其是以新闻出版、广播影 视、软件设计、动 漫游戏等为代表的核心版权产业增长迅速,对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做 出了 积 极贡献。 i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版权正在成为版权产业中最重要的分支。根据国家版权局 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的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 (2018)数据, 2018 年我国网 络版权产业规模达 7423 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 16.6%,网络版权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创作 质量逐步提升。 ii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版权产业按照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融合发展成为版权产业的主要特征和趋势。 2017 年 3 月,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财 政部发布关于深化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推动新闻 出版业转 型升级进行新的部署; 2017 年 9 月,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正式对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外公布,将深化转型、融合发展作为“十三五”时期新闻出版业发展的重要任务。在政府主管 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传统出版单位转型升级、融合发展迈上新台阶,知识服务、有声阅读、 VR/AR 智能阅读技术、数字阅读平台、纸电声同步出版等成为出版业实现创新发展的新模 式。同时,核心版权产业与相关制造业也加快融合发展步伐。例如,部分出版单位与电视机 制造企业开展合作,将智能家电作为数字出版内容产品的终端,可以让观众通过下载电子图 书、在线视频点 播及图片浏览等方式“阅读”出版单位的数字内容;相关陶瓷企业将生产领域 从传统建筑陶瓷向文化陶瓷拓展,使陶瓷产品在传统文化中迸发出新的竞争力。这不但大大 提高了相关产业的版权附加值,也促进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 (三 ) 版权行业存在的问题 视觉中国的 “黑洞图片”事件不仅 使图片版权问题受到重视 ,也引发了有关版权 行 业问题 的深层次思考。近年 来,尽管我国版权 行业 发展已经取得了诸多成绩,但现行版权制度也还 面临诸多弊端,对版权行业的发展形成极大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大众版权意识依然较为薄弱 ,互联网的传播以及资本大力补贴给大众造成了免费 观看、使用的误解。 原 创作者、摄影师、设计师、编剧、写手等为创作付出了时间与精力, 出于 宣传和推广的目的,其可能放弃某一时间 段 的版权,但是作者并没有放弃本人 享有版权 的权利。并且,部分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状况良好,并且对侵权损失情况 不甚了了,企业还可 能 出于作品传播考虑, 放弃了对侵权行为的 追索 。 如何 维持版权保护和传播的平衡,兼顾创 作者合法权益和群众汲取 知识是行业共同思考的课题。 其次, 传统版权登记方式费用高周期长,举证 困难 、维权成本 高。对于作者而言,每次 提交作品版权登记所耗费的 时间 成本过高,办理流程复杂繁琐,出证的周期长(大约一个月 到三个月) , 并且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成本 费用 , 从 200-2000 元不等, 而 登记 部门并不负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责内容审核,只是表面的形式审核 。传统版权登记方式 给很多企业造成了负担,个人 创作者 因为操作麻烦 甚至 选择放弃版权登记。 第三,法律途径维权困难,司法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法律是“谁主张谁举证”, 所有原创 者的作品在受到 侵权时,剽窃者并不会主动承认抄袭,更多是采取不予回答或拒不承认的态 度 , 原创作者在维权时需要举出能够被法律认可的版权 证明。即使能够举证,也能难达到满 足法庭要求的证据 。 而且, 花 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进行诉讼,周期长、流程复杂,即使 被判胜诉,所获得的赔偿非常少,因此,当版权受到侵犯时, 作者 权衡利弊最终 往往 都选择 了放弃维权。进入数字时代以来,每天产生海量的作品在互联网上产生、复制和传播,很多 作品侵权发生在网上, 把 电子存证作为证据来源往往成为用户的选择 。 但是电子存证存在虚 拟性、脆弱性、隐秘性和可篡改性,不能满足法院采信的要求或者增加了法院审理的难度。 第四,司法处理侵权案例的效率低,处罚力度也不够。以图片行业为例, 在 一个侵权事 件 里 , 被侵权图片 往往 以万张计, 但法院 在受理侵权案件时, 按照一张图片为一个案件进行 立案 , 全国各级 法院 每年 仅受理不到 2000 件 图片侵权案件, 目前的 司法效率 还难以应对 。 同时,我国法律对于侵权的惩罚力度较小,例如目前图片行业内的侵权案件,一张侵权图片 的赔偿金额最高仅为 1000 元(包含律师费)。又例如, 2017 年大热的楚乔传原著被判 侵权,仅赔偿原作者 5 万元。 第五, 版权运营模式有待创新 ,亟待规范 。以视觉中国为例,其版权运营主要依赖“侵 权警告”和“侵权诉讼”来获取收益的模式,在实践中存在对“未侵权者发送侵权警告”或“对本无 版权的作品主张权利”等问题,从而引发了自媒体及部分社会公众的不满,在一定程度上反 映出的是当前版权运营模式存在着较高的投机风险。促进版权运营模式的多样化和创新发展, 是当前版权产业应尽快予以解决的难题之一。 第六 ,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需调整。版权产业为了支持和促进网络版权产业的发展,设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定了“避风港原则”,其在本质上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的适当减免,以便其在产业发展初 期能够生存和发展。但是 ,随着全球版权产业已经走向成熟阶段,而且版权核实技术和手段 也不断丰富,权利人无理由继续为侵权做出让步,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履行更为严格的版权 审查义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 此举 将有助于减少自媒体版权侵权, 也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版权运营中的“不当侵权警告”。 (四 ) 版权保护历史进程 1. 传统版权保护 技术 传统的版权保护手段非常有限。历史上,有过使用邮戳实现版权保护的方法,即作者把 写好的文稿,一式两份同时寄出,一份给出版机构,另一份邮寄给自己。当出现被盗用的情 况时,就拿出自己手里的那一份作为诉讼的证据,因为邮戳时间一致、内容一致。 随着技术 的崛起,在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人们用 CSS/AACS、 Key 2 Audio、 Always-Online DRM 等比较知名的 DRM 技术来进行版权保护的尝试 。尽管这些具体的 DRM 技术系统可能有所 不同,但其核心框架是一致的 , 都包括加密的内容、授权和内容密钥 等 3 个基本要素 。 DRM 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对数字媒体内容进行加密,然后通过安全的技术手段把解密密钥及加密后 的媒体文件传送给正确的用户终端。为了对多样化的业务提供计费及管理的支持, DRM 增 加了授权环节,用户终端需要获得授权才能使用解密密钥。 但 DRM 技术过度强化和保护版 权人及数字内容提供商的利益,而对使用者的权益采取了漠视和毫不关心的态度,并且没有 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还 屡屡被破解,也为分享带来壁垒,甚至演变成商家垄断的工具,引 起用户,特别是支持正版的用户的强烈反感和抵触。 iii目 前,我国数字版权保护主要通过中 国版权保护中心的 DCI 系统,但是该系统仅对提交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对于不同版权方 提供同一版权作品, DCI 系统都会予以版权登记, 因此它 还不足以支撑中国的版权保护体系。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2. 区块链 版权保 护 技术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 新应用模式。目前,区块链技术形态包括公有链、联盟链、私有链等。公有链允许任何节点 加入网络,并查询链上信息。联盟链允许被授权节点加入网络,并根据权限与区块链交互。 私有链的节点几乎由一家机构进行管控,仍带有中心化特征。 区块链技术 基于其不可篡改性、集体维护性、自治性和去中心化的特点,为版权保护提 供了 新的思路和技术。版权保护区块链应用领域主要包括准入机制、登记备案 、版权转移、 可信交易、查询举证等。 通过改变 数字版权的交易和收益分配模式、用户付费机制等基本产 业规则,形成融合版权方、制作者、用户等的全产业链价值共享平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第一,准入机制。联盟链节点应有准入机制,各节点 只有 满足达成的共识机制 和相关条 件下 ,才能 参与 区块链 节点 并 进行 链上操作。 第二,登记备案 。 将版权的主要信息登记在链上,可以 把时间戳与作者信息、原创内容 等元 数据一起打包存储到区块链上。而且,它打破了现在的从单点进入数据中心去进行注册 登记的模式,可以实现多节点进入,方便快捷。 第三,版权转移 和交易 。 所有涉及版权的使用和交易环节,区块链都 可以记录下使用和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交易痕迹,并且可以看到并追溯它们的全过程,直至 源头的版权痕迹。 链上节点间进行版权 交易时,除了合同双方根据智能合约完成操作,同时,应将版权交易结果在整个链上各节点 进行同步。 第 四 ,查询举证。版权保护区块链需要具备查询举证功能,查询应包含区块链版权信息 查询、记录日志查询、节点状态查询、交易审计、节点管理等。区块链使得每一个原创内容 都拥有独特的 DNA,在进行司法维权时,直接调用版权的独有 DNA 即可作为司法证据。 除了使用区块链的技术优势以外,区块链思维 或许更值得借鉴。实际上已经有企业在尝 试,主要是为 包括 原创者、消费者 、监管部门、行业协会 及生态相关的平台各方建立一个共 赢、公平合理的生态环境。 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情况下,既能发挥个人、企业和平台的 专长,同时 为 相关方提供增值价值,从而 实现整 个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五 ) 各国 版权保护政策 1. 美国 在美国,知识产权意识可以说是一种文化。它源于美国人从小就有敢于想象的创新意识 和知识产权就是自己财产一部分的价值观 。 美国在 1776 年独立之后,各州 已开始对版权 进 行 法律 保护。 1790 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联邦版权法。 由于本土发展状况的制约 , 美国 版权法在实施之初保护范围相对较窄、保护期限相对较短。但随着经济文化的持续发展, 提高版权保护水平的诉求也愈发强烈, 保护的国际化趋势日益凸显。 美国第二部版权法 于 1909年应运而生,相应的保护范围有所扩大、保护期限有所延长。 美国现行版权法是 1976 年颁布、部分条文 1978 年生效、部分条文 1980 年生效的版权法,载于美国法典第 17 编。 由于美国一直采取的是低水平的版权保护发展模式,故在伯尔尼公约颁布之后, 美国 100 多年都游离在其之外,以逃避其高水平的版权保护,促进本土版权产业发展。然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而, 20 世纪 80 年代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全球信息的融合,低水平的版权保护已经无法 满足美国本土版权产业的需要,国际交流与融合也越发频繁,美国开始关注版权的国际保护, 以加强与国际接轨,提 高国际市场参与度。 年美国开始加入伯尔尼公约为成 员国提供国民待遇,保护作者精神权益。 美国也签署了与知识产权有关贸易协定,这个协定 本身要求服从伯尔尼公约。为了满足这个协定版权保护被扩展到建筑物。 按照美国的版权法,登记作品 在美国境内出版的,在美国享有著作权。在美国境外出版 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美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亦受美国法 律保护。美国版权登记,是提出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作品只有进行版权登记之后,方可对 某些侵权行为进行诉讼并获得法定赔偿。 在美国,专利和商标 的注册由联邦政府专利局负责,版权在国会图书馆注册,版权没有 国界性。只要 原创者 在美国国会图书馆登了记,如果有人 侵犯了你的版权,根据美国版权法, 侵权者必须按销售的件(次)赔偿 。 2. 欧洲 欧盟新版权法 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 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获 19 个成员国投票通 过 。 该法案由于过度严苛而引发了争议。 引发争议最大的两大条款分别是 第 15 条款和 第 17 条款。 第 15 条要求,网络平台不得在没有得到内容制作者允诺的情况下使用其内容,即便 只是片断 比如展示文章摘要和标题而已。新闻媒体也有权向展示其新闻报道的第三方聚 合平台(类似 Google News)收取费用。这笔费用被简称为“链接税( link tax)”。 第 17 条则要求, Facebook、 YouTube 等这类依赖用户创作内容( UGC)的平台需 要在用户上传内容时阻止未经授权的版权内容发布。这种审核机制被称为“上传过滤器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 upload filter)”,以往平台可以先上传内容,在收到版权方投诉后再撤下内容。 根据欧盟新版权法,谷歌和脸谱等互联网巨头必须与音乐家、表演者、作家、新闻出版 商和记者等内容原创者签署许可协议 才可以 使用他们的作品。互联网平台也须安装过滤器, 对用户上传内容自行把关,以免卷入侵权纠纷之中。 该法案 对于数字时代如何保护内容创作 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历史意义。 但是对于互联网巨头如何合法使用 版权构成巨大了挑战。 目前,尽管我国的版权法还未达到欧盟的严苛程度,我国的 网络内容聚合平台 ( 如 今日 头条等)长期通过算法创新和聚合手段 ,无偿或以极低成本使用着新闻媒体内容产品。这种 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知识文化的传播,并成为我国互联网行业实现快速发展的重要红利, 但是随着 立法体系 不断完善,这种红利将 走向尾声 ,原创者的权益应当获得更加公平和合理 的保障。 3. 国际公约 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及形式 最早的双边版权协定出现在 19 世纪初的西欧。当时这些 国家的图书出口、戏剧和音乐作品的 传播迅速增长,自由翻印其他国家的作品并廉价出售成 为有利可图的生意 。这些是促使西欧国家缔结版权协定最主要的因素。从 19 世纪 20 年代 到 80 年代,法、英、比、普、奥等国同其他国家共签 订了 30 多个双边协定。 1886 年签订 了第一个多边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之后,双边协定的重要性随之下降,但 是,在非缔约国之间以及在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仍然广泛地订有双边协定。美国在 20 世纪 70 年代初同将近 40 个国家订有涉及版权的双边协定。 在多边协定中,影响最大的是上述伯尔尼公约和 1952 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 下签订的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比较具体、详细,规定作品享有版权不依 赖于任何手续(如注册登记、缴纳样本等);规定的保护期也较长,并有追溯效力。世界版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权公约则容许有手 续,规定的保护期较短,没有追溯效力。 伯尔尼公约以西欧国家为 主,世界版权公约则具有较大的普遍性,但仍旧 有 40 多个国家是交叉的 。 中国的版权事业起步比较晚。 经过长时间的磋商,我国于 1992 年 10 月加入 伯尔尼 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 加入国际版权公约之后 , 中国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加国际版权 领域的各项活动。特别是在重要版权条约的制定上 , 中国坚持了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积极 推动国际版权合作的立场。 4. 中国 美国、欧洲的版权法案,历经 几十 年的修订和完善,版权保护制度相对完善。我国在 1949 年建国后,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进 入 国家立法规划。长期以来, 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主要靠政策来调整。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制定于 1990 年, 并 于 2001 年、 2010 年做出了两次修订。 虽然经历了两次修订,但都是在“被动”情况下进行 的局部性修改。 2001 年 10 月完成的第一次修法,是为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条件,。 2010 年 2 月完成的第二次修法,仅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裁决,对个别条款进行了 修改。但是,著作权法实施 近 30 年来,面对我 国国内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尤其是 数 字、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使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保护方式都要发生了深刻变化, 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因此,与此相适应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需 要进行及时的调整。 在 著作权法 的基础上,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关版权保护和打击侵 权的法律法规, 推动版权产业的正规发展。 整理如下表 1 所示。 表 1: 2001 年 -2019 年的版权政策梳理 发布时间 发布部门 文件名称 1990 年 9 月 7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2002 年 10 月 12 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 年 12 月 19 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 案件适用若干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 年 5 月 30 日 国家版权局、国信 息产业部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2006 年 5 月 1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11 年 1 月 10 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2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知识产权战 略实施工作部际联 席会议办公室 2016 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 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 2016 年 4 月 19 日 国务院办公厅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 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8 年 9 月 3 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近年来, 网络文学、音乐、视 频等细分产业加速增长,网络核心版权产业迎来用户付费 的结构性转变, 互联网用户与网络作品 呈现高速增长的势头 ,另一方面,互联网背景下 侵权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案件不断出现,并出现 高发、海量的特点 。 2016 年,通过第三方网络版权监测平台,累计 监测 到 影视作品 15745 部、音频作品 120 万首、图文作品 112 万个 的作品 遭受侵权。 面对 网络内容形式的快速更新和侵权手段 更加隐蔽和低下 的变化,国家有关部门频频发力,提高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创新网络版权监管模式。 但是仍旧存在 行政强制手段不足、监管技术手 段较落后等亟待解决 的问题 。 二、 版权 +区块链技术 应用 的四大领域 (一 ) 文库 数字阅读市场 格局 根据 2018 年度中国数字阅读白皮书显示,截至 2018 年,中国数字阅读整体市场 规模已达到 254.5 亿元,同比增长 19.6%。 其中,网络文学市场 是 数字阅读的重要细分市 场 。 预计 2018 年中国网络文学行业市场规模将超 80 亿元,达到 80.8 亿元左右。 网络文学 企业版权运营收入保持高速增长,且在整体营收结构中的比重明显提升,未来将成为大型网 络文学企业的主要营收增长动力。 从市场格局来看, 目前 ,我国数字阅读市场 已经形成了以 阅文集团 、 掌阅科技 和中文在 线三大企业集团为主的市场格局, 三大企业合计营收在行业总营收中的占比达到 69.1%, 市场集中度高。新进入者在内容资源、用户积累、企业实力等方面难以形成竞争力。 然而, 随着直播、短视频兴起带来的娱乐多元化,大量抢占了数字阅读用户的时间。用户付费率下 滑、网文大 IP 效应减弱等问题层出不穷,三大数字阅读巨头市值锐减。公司平台及自营平 台渠道平均月付费用户数从 2017年的 1110万下降至 2018年的 1080万,付费比率从 5.8% 下降至 5.1%。 iv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数字阅读版权保护情况 根据艾瑞咨询数据, 2018 年中国网络文学整体盗版损失规模为 58.3 亿元,网络文学的 盗版损失占到了同期市场规模的 58.3%,远高于数字音乐的 5.9%和网络视频的 14.3%。如 中文在线 2018 年向司法机关提起的侵权诉讼案件达 1200 余起,包括美国苹果公司在内的 数十家公司也公然侵权。 随着技术发展,网络文学的盗 版打击难度愈加增大 , 盗版行为在朝隐蔽化和地下化发展, 盗版侵权形式日渐增多。 第一,擅自将创作者的网络文学作品在传统媒体上进行大量传播。一般表现为没有取得 网络文学原著作者同意下,擅自私下把其作品通过一些手段,如将网络上的好的文章或小说, 进行下载摘录且在没有得到原著作者同意 的情况下发表 , 以获取大量经济效益, 这其中会牵 涉到著作权、出版版权等许多法律问题,是一种显性的侵权方式,这种侵权的管理和维权难 度比其他类型的较低。 第二,盗版链接与非法复制转载网络付费文学作品。盗版链接分为盗版链入和盗版链出 两种。盗版链入是一种 非常隐秘性的方式,用户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自以为是正版 网站刊载内容的体验,然而其实花费的流量指向的是盗版的网站。 并且, 因为盗链的数量庞 杂监管困难相当大,原告想认定盗版链接违规,需证明“流量指向盗版网站服务器” , 维权难 度 很大。 第三, 非法复制网络收费作品 。这种方式具体 有显性侵权、隐性侵权 两种 。普通的盗版 模式为显性,比如没有经过原作者的许可就采取对原文手打或者直接进行复制等方法直接把 作品互联网上大范围的转载。在不完全统计下,我国的盗版文学网站的数量约为 53 万家, 每年盗版市场的利润高达 50 亿元。目前国内 1400 多家 文学 网站中真正拥有版权的也只有 4.3%。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隐性的方式是一些只提供在线文档分享的网站,对自己网站的用户自由提供在线上传、 下载和阅读资料等服务,不会直接提供盗版内容,但其行为同样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比如百度文库,豆丁网等。最明显的特点是运营的平台、内容的提供者 和下载者这三方互相 分离,“第三方平台”的侵权也是当今法律界出版界争论的焦点。 可以看出,目前网络文学盗版形式多样,并且,在版权保护过程中还伴随以下难点问题: 1) 网络作品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够明确 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传统文 学作品侵权行为认定有一定区别,互联网传播速 度快,对某一个作品的侵权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传播到很远,在认定损害时有所不同。网络 文学作品的传播也较为方便,实现侵权行为较为容易,所以需要先确定侵权的范围,再确定 损害的程度。在著作权法的内容中,对作品只注重保护表达,而不重视思想抄袭,是其基本 原理之一。网络作品与传统文学作品相比,被抄袭、剽窃的现象更为严重普遍。网络作品中 的一些情节属于思想抄袭还是表达方式抄袭存在争议 。 2) 网络的特点导致取证困难 在网络文学作品侵权案件中,当事人需要对侵权行为出示证据,侵权行为的证据一旦被 删除,很难找到痕迹或恢复,在取证上形成困难。网络用户只需进行简单操作,就可以随意 修改或删减信息,并且不留下任何证据,导致原始证据的取得异常困难,在案件的审理过程 中会失去很多直接的事实证据,带来诸多不便。 3) 网络作品维权的成本过高 与传统文学作品相比较而言,互联网的传播性和浏览随意性使网络文学作品被复制粘贴 的难度降低,只需付出很低的技术能力、精力和财力,侵权人就可以达到对网络文学作品盗 版的目的。由于社会环境的条件限制,网络文学作品受到技术措施的保护程度很低,许多技 术保护措施总是被更新换代的反技术措施所破解,技术 手段的狭隘性使得著作权人只能向法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律求助,而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当侵权行为发生时,著作权人很难从数据量 庞大的网络信息中找出权利被侵犯的证据和侵权人的相关真实信息,继而使著作权人无法及 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侵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在现实中的距离也相差甚远,使著作权人维权 增加了难度。当提起诉讼时,著作权人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这一系列现实条 件使著作权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成本变得十分高昂。著作权人维权的成本过高,造成侵权 和盗版的现象屡禁不止。 4) 免费和共享的观念阻碍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发展至今, 其中大部分信息都是无偿获取、免费使用的,据统计数据表明,从 2002 年开始,网站采用收费的模式获取利润,只有点击量较高的长篇网络文学作品属于收 费阅读范围,还有一部分散文、短篇小说等依然是无偿阅读。在长期免费的年代,民众已经 形成文学、音乐、电影都应该是无偿浏览的思想 惯性 ,这种思想 惯性 给网络文学盗版的出现 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 2001 年之前,我国对关于知识产权的了解不充分,对知识产权的保 护没有紧跟国际的步伐,以至于民众的知识产权观念缺失。 5)作者打击盗版意愿不强烈 在网络作家群里,打击盗版的意愿不强,盗版问题对他们影响甚至是正面的。因为现在 大部分的网络文学作家 没有掌握 作品版权, 是否 盗版对他们的收入没有影响。而盗版商的作 品分发能力强大,一定意义上成为作者免费的推广平台。 6)法律赔偿低 在判赔力度方面,虽然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均给予网络文学侵权案件更高的关注,并且 陆续产生了一批较高判赔的司法案例。但整体网络文学侵权案件的判赔数额,仍不足以弥补 权利人的损失,加之漫长的诉讼周期,整体上难以给侵权人造成实质压力。 例如,楚乔传 原著作者被判抄袭,仅赔偿 5 万元。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案例介绍 一 :区块链存证、取证 深耕区块链存证、取证的初创型区块链企业较多,包括数秦科技的保全网、纸贵科技、 中经天平以及安妮股份的版权家平台等。以 纸贵科技 为例,其 自主研发的 Zig-Ledger 联盟 链底层 技术 ,支持文娱、供应链金融、物联网、数据安全等多个行业场景应用。 纸贵科技深 耕文化行业,通过区块链技术保护版权、重塑版权价值,并与陕西省版权局、杭州市之江公 证处合作,提供版权确权存证、侵权取证、在线公证、法律维权、 IP 孵化的全生态服务。 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保护领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版权存证和侵权取证。版权存证证明版权 的归属; 侵权取证用来维护作者权益,对侵权证据进行固化。 同时,纸贵在国内与诸多知名律所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当用户有诉讼需求时,纸贵可 以牵线搭桥,帮助用户寻找到合适的律所,针对侵权者发起诉讼。 对于版权所有者来说,在作品首次发布之际,则可利用第三方区块链数字存证平台服务 进行上链进行存证,区块链将利用电子签名技术将对作品和著作人进行一对一的关联,并用 时间戳技术则为其进行发布时间标记。后续版权所有者一旦发现有侵权的行为发生,则可以 在第三方数字存 证平台进行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代码识别,并将这两项内容 和调用日志等信息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所采用的区块链数字存证平台中,并将其作为证据 提交给互联网法院。 从目前来看,区块链技术 在网络文学领域 主要应用的 领域 为:区块链存证和区块链的取 证以及侵权保护。 第一:可操作性强,可通过 第三方区块链数字存证平台 或者 API 接口的形式,可以单 个或者批量上传,将需要认证的信息上链,并将利用电子签名技术 对作品和著作人进行一对 一的关联,并用时间戳技术 为其进行发布时间标记。 第二:法院认可度高。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 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 。区块链技术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具有不可篡改性、可追溯、不可更改和永久保存的特性,可以 加持证据的有效性。尽管电子 证据是可以用来作为 证据来源的,但是电子证据存在虚拟性、脆弱性、隐秘性和可篡改性, 通过区块链技术的手段,可以进行证据的加固和永久保存。区块链技术的特性与证据存证和 取证方面匹配度非常高,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通过司法区块链,维权者可实现从创作到维权所有内容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 点见证,有效解决了作者身份确定难、作品形成时间及内容固定难和侵权证据取证难等问题。 司法区块链接入了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等多个 节点,共储存电子合同、数字版权和金融类 数据超过 1200 万条。数据存储量每月呈快速递增状态。 但是,区块链技术没有整体上解决网络文学盗版的问题,比如 隐蔽侵权检测、发现 侵权 源头 、创作 者维权 动力不足 问题 、司法赔偿的 问题等。目前只是小范围初级 应用,包括 版权 存证、取证环节,没有触及主流企业,还在小范围实践阶段。网络文学盗版问题沉疴已久, 只有 制度、技术、司法以及大众的知识普及,多管齐下,才能达到整体的网络文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