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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的背景、影响与应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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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的背景、影响与应对.pdf

伦敦经济月刊( 2013 年 1月) 2013 年 1 月 18 日 中银 研究产品系列 经济金融 展望 季报 中银调研 宏观观察 银行业观察 人民币国际化观察 作 者 : 李佩珈 王梅婷 中国银行研究院 电 话 : 010 6659 4312 签发人:陈卫东 审稿人: 周景彤 联系人 : 叶银丹 电 话: 010 6659 6874 对外 公开 全辖传阅 内参 材料 2020 年 8 月 17 日 2020 年 第 33 期 (总 第 302 期 )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的 背景、影响与应对 疫情之下,“无接触”互联网贷款成为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商业银行顺应金融科技发展大趋势,实现数字化转型的必由之路。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2020年 7月 17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界定了互联网贷款的含义和范围,明确了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要求,规范了合作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网贷行业的监管真空,有利于银行更加规范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也对筑牢风险底线、避免资金流向股市和楼市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院 宏观 观察 2020 年第 33 期(总第 302 期) 1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的背景、影响与应对疫情之下,“无接触”互联网贷款成为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 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商业银行顺应金融科技发展大趋势,实现数字化转型的必由之路。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2020 年 7 月 17 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界定了互联网贷款的含义和范围,明确了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要求,规范了合作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网贷行业的监管真空,有利于银行更加规范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也对筑牢风险底线、避免资金流向股市和楼市具有重要意义。 一、 办法 出台的背景 ( 一 ) 网 络 借贷 市场 鱼 龙 混 杂 , 乱 象 丛 生 近年来,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 起 ,在丰富金融业态、提高居民和企业资金可得性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市场乱象。 根据 2015年 7月中国人民银行 等 十部委公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 发展 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主要分 为七大业态, 即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由 于缺少 准入门槛和 行业监管 , 部 分 P2P 网贷平台 利用 信息披露不透明等条 件 ,从事资金挪移、 “ 庞氏骗局 ” 等违法活动。 2018 年下 半年 以 来 , 受 经济下行、监管趋严 等 影响, P2P 平台出 现了大量 爆雷事件 (主要表现为 “ 提现困难 ”“ 清盘退出 ”“ 停业跑路 ”) 。 此 后, P2P 平 台 数量和成交量不断下行。 2019 年末, P2P 平台正常运营 344 家, 相比 2015 年最高点时的 3464 家明显下降 ;成交量为 9645 亿元,相比最高点时的 28048 亿元下降了 190%(图 1)。 2 2020 年第 33 期( 总第 302 期 ) 图 1: 2010-2019 年正常运营平台、问题及停业平台 的 数量 资料来源:网贷之家 网络借贷平台 的 集中爆雷, 不 仅给 广 大投资者带来了 巨大 的 损 失 也 严 重威胁危害金融 和 社会稳定,规范网络借贷业务成为广泛共识。 2016 年 开 始, 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加快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 先后出台了 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 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 等 政策 。 这 些政策 围绕 校 园 贷 、 网络小贷公司清理 、 “现金贷” 等问题 提 出 了 进一步 的 监管 要求 , 网络 借 贷市场经历了从“乱”到“治”的过程 (表 1)。 总的 来看, 本 次 办法出台是对 P2P 平台清理进入深水期的必要补充,明确了商业银行成为互联网贷款主体的重要地位。 10 55 132575225134642568224010213440 8 10 7630112911721723127972805001000150020002500300035004000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当年运营平台数量(家) 当年新增问题及停业平台数量(家)宏观 观察 2020 年第 33 期(总第 302 期) 3 表 1: 互 联网 金融监管 相关政策演变 时间 政策 出 台部门 主 要内容 2015.07.18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 发展 的指导意见 人 民银行等十部委 鼓励互 联网金融健康 发展 2016.10.13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 重点整治 P2P 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通过互联网开展的资产管理及跨界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等,要求严格准入管理、强化资金监测、整治不正当竞争等 2017.02.22 互联网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银监会 重点明确了网贷机构和商业银行进行资金存管的具体细则。明确了网络借贷资金 存管 业务不允许非银机构参加;网贷机构应指定唯一的存管机构等 2017.06.23 关于进 一步加强校 园贷 规范 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会 规范 在校大学生 网 贷业务 2017.11.21 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 网贷整治办 1 各级小贷公司监管部门即日起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 款 公司 。禁止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2017.12.01 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 网贷整治办 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不得通过暴力、恐吓、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暂停新批设网络 (互联网 )小额贷款公司 ,禁止小贷公司跨区域经营。 2017.12.08 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网贷整治办 明确了“现金贷”的开展原则;暂停发放小贷公司牌照和开业;“现金贷”综合资金成本不得超过 36%的年化利率;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放贷;不得采用“暴力催收”;清理存量小贷等 2018.11 商业银行 互联网贷款管理 暂行办法 (内部征 求意见稿 ) 银保 监会 规定了互联网贷款的额度上限;建立全面风险管 理体系;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统一准入机制等 2018.12.19 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 网贷整治办 按照 P2P 网 贷机构风险情况进行分类,以机构退出为主要方向,能退尽退,应关尽关 2019.01.24 关于进一步做实 P2P网络借贷合规检查及后续工作的通知 网贷整治办 遏制 P2P 网贷增量,持续压降存量 :辖区内平台总数、业务总规模、投资人数均降低 ;每家 P2P 平台投资者数量、业务规模和借款人数均下降 资料来源:中 国银行研究院 1 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P2P 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4 2020 年第 33 期( 总第 302 期 ) ( 二 ) 商业 银行参与互联网 贷 款业务 的规范 性需要提升 为应 对金融科技 对 金融发展 生 态 的 深刻影响,商业银行也主动 拥抱互联网金融,利用 金融 科技手段 发展 互 联网贷款 业务 。 目前,商业银行发放 互联网贷款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 自营 模式。即 银行 利 用 自 有 网 络平台,将传统 的线下零售业务转移到线上运行 的贷款模式 ; 二是 助 贷模式。 即银行 与 助贷机构合 作开展 线上贷款 , 助贷机构 依托 其客户资源 和 科技 能力, 为银行 筛选客户 、提供风控技术, 其 本身不发放贷款 、不承担信贷风险 (图 2); 三是 联 合贷款模式。 银行与具有放贷资质的合作机构联合发放线上贷款 的 模式,二者 共同筛选客户、联合贷 款 、 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图 3)。 目前 ,具有放贷资质的机构主要有银行、信托、汽车 金融 公司、消 费 金融 公司、 财务公司 、小 贷 公司等。 图 2: 商业 银行与 助 贷机构 开 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合 作 流程 资料来源:中 国银行研究院 宏观 观察 2020 年第 33 期(总第 302 期) 5 图 3: 商业 银行与 合作机构 发放 “联 合贷款 ” 的主要流程资料来源:中 国银行研究院 总 的来看, 互联网贷款作为 商业 银行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 不 仅 提高了贷款审 批 效率、创新了风险评估模式,也 有利于银行 拓宽小 微企业等 客户 的 覆盖面, 其成为 商业 银行 发展 普惠金融 的 重要手段 ,特别 是 疫情 冲击 之下 ,线上 贷款 已 成为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当前商业银行在 开展 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也存在一些隐 患 :第 一, 风险管理不审慎,存 在 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等 风险 。 一些借款人同时向两家及以上的金融机构申请放贷,由于征信系统在网络借贷领域的应用不充分, 互联网贷款业务 出现 多头授信 问 题 。 与此 同时, 助贷机构盲目扩 张规模, 对借款人的风险审核流于形式,借款人借款总额甚至超过 100 万元的限额 2, 多头授信 和 过度授信 问题 相互交 织 。 第二 , 部分商业银行将借款人风险审核、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全部委托给合作机构执行, 自身仅提供资金赚取利差, 这 不 仅使得 银行失去内生发展动 能,还 使 得 资金 流向难以跟 综 、2 2016 年 8 月银监会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 为了有效集中控制风险,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2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 ”。 6 2020 年第 33 期( 总第 302 期 ) 高风险 业务 的 规模不断扩 大 ,加大了潜在风险 。 第 三 , 商业 银行受合作机构 风险 的影响较大 。如果合作机 构出现贷款集中度过高 、 不良率高企等问 题, 其 风险 很 可能向银行传染 ,给银行 声誉 带 来 不 利影响 。 ( 三 ) 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诸多漏洞 互联 网 领域贷款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风险意识淡薄的消费者群体带来了冲击,消 费者 盲目借贷造成恶劣后果的事件屡见不鲜。一是 部分银行及合作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风险教育不完善、产品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产生了一些纠纷。 二是 借款人 数据保护不到位 。一些合作机构违规大量获得借款人数据,向借款人推荐其他信贷产品,造成多头授信。 三是 存在违规贷款清收问题。不少商业银行将贷后管理外包给合作机构,出现贷款逾期时,一些合作机构采用电话骚扰、上门清收等暴力催收方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二、 办法开 启 了商业 银行 互 联网贷款 规范发展 的新时代 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总 的来看, 办法出台不仅填补了 商业 银行 互联网贷款发展的监管真空,也体现了监管层支持发展互联网贷款 业务 的态度,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快布局互联网贷款业 务。同时,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提出了限额管 理、自主风控、适度分散的审慎要求,有利于完善相关风险管理体系,促进行业规范稳定发展。 ( 一 ) 首 次 明确了互联网贷款 的含义,有 利于 商业银行 更 加 规范地 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作 为新兴事 物 ,互联 网 贷款此前并无明确定义, 各 类 持牌 机构和非持 牌机构 以各种 形 式 在 互联网平台 上 发放贷款, 消 费者可以 从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平台、互联网分期平台和小贷公司等机构获得贷款 。 办法 明确互联网贷款的 含义 是:由 商业 银行线上受理贷款申请并完成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和贷后管理等核宏观 观察 2020 年第 33 期(总第 302 期) 7 心业务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的业务。互联网贷款强调了贷款流程必须线上进行,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 总 的来看,“ 互联网贷款 ”主 要 是 指商业银行开展的 线 上 贷 款业务,重在 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规范 。 办法从 以 下 三 个方面 对商业 银行发放 的 互联网贷款 提 出了 要求规定 。 其一,个人消费贷上限为 20 万元,比 征 求 意见稿 3中 30 万元的 上限 更 为严格 。这有利于消 费贷回归消费的基本 属 性, 控制借款人杠杆率上升 。 其二, 消费 贷 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此前各家商业银行发放的消费贷期限 长 短不 一 , 不超过一年 的期限规定 , 有利于避免“短借长用”,防止 资金 流 入楼市等期限较长的 领域。 其三, 对 个人的 经营性 贷款和流 动资金 贷 款采 取 灵活安排 , 鼓励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 款。 办法 要求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能力自主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 有利于 提 高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 占比,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 ( 二 ) 完善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体系 ,引 导行业 稳健 发展 互 联网贷 款既 有与传统贷 款 一样的风险 特 性 (例如违约风险等 ),也有其创新性带来的风险 新 特征 。一 是 欺诈风险和 多头共债问题 。客户 利用 网 络 虚拟 化的特点 构造虚假 信息 , 而 银行 又 无法实 地辨别;与 此同时, 客户数据广泛被不同平台企业采集,使得客户可以从多种 机构 获得信贷,而单个 机构 无法掌握。 二是 互 联网贷 款 合作 机构 的“ 输 入型 ” 风险。 在与 互联网 平 台等第 三 方机构合作时 , 不少 银行将风险控制和管理等关键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银行自 身 异化为单纯的放贷资金提供方 ,使其 容易受合作机构 经营 情况的影响 。 三是 网 络信息 泄露, 数据收集不规范 , 侵犯消费者权益和非法催收等问题。 四是 机构违规跨区经营问题。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借助与互联网平台企业 开展 “联合贷款”,突破区域经营范围的限制 ,增加了 区域性金融外溢 效应 。 总 的来看,相比传统 贷款 ,互联网贷款风险更多。 针对上述 问题, 办法提出了 以下 要求 。一 是 商业银行要 按照 “ 自主风控 ” 、 “ 适度分散 ” 、 “ 限额管理 ” 等审3 2018 年 11 月 , 银保 监会颁布了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内部征求意见稿 )。 8 2020 年第 33 期( 总第 302 期 ) 慎要求 , 强化风险管理。 二是 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等。 三是 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 要求 贷款资金 不得用于购房、 投资 股票等,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四是 对地方银行开 跨区域 贷款未 做 明确限制 。办法 没有一 刀切 地 禁止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 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 对外省客户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具体比例限制 4。这有 利于 推动银行快速填补清理网贷平台后的市场空缺,也 为未来 出台 更严格的监管要求保留了 空 间 。 总 的来看,上述安排的核 心 是 强化商业银行在 互联网贷款 中 的 主体责任,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尤其 是 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环节 不得 外 包 ,这有利于改变此前 部 分商业银行 仅 为 “ 资金 方 ” 的角 色,帮助 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和 核心竞争力 。 ( 三 ) 首次对贷款合作机构进行规范, 各方合作有望更加规范 过去 一 段 时间, 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 办法对商业 银行从事互联网贷款的合作机构 范围进 行 了 清晰界定 5, 并 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 是 对合作机构实施统一的准入机制(包括准入前、准入后等),并 采用 分层分类和名单制管理。二 是 在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 三是 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 四 是 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因合作机构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 的风险 。 五 是 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 对比 此前的 征求 意见稿, 办 法 对 合作机构的 监管 要求 主 要 有 两 个 变化。一 是4 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商业 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服务当地客户, 向外省客户发放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 20%。 5 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宏观 观察 2020 年第 33 期(总第 302 期) 9 给予 商业银行与第三方合作 更 多 差 异化 的 发展 选择。征求 意见稿 提出 对合作机构的 选择应 在 “ 总行 层级审批 ” ,而 办法 则 提出 “按 照层 级和 类别 确 定审批权限 ” , 这有利于 提高商业 银行各分支机构与合作机构 开展业务合作的 积极性,做到差异 化 发展。二 是 对联合贷款 仅提出 原则性要求,未提出明确的量化指标。 即 银行“ 应 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而在此前的 意见 稿中, 则 对 联合贷款业务的占比等 提出明确的量化目标 6, 显示 出 当前监管当局对互联网贷 款 的包容性。 总的 来看, 办 法 的 出台有利于防 范合 作机构的 “输 入型 ” 风险 。 办 法 规范 商业银行与各类机构的合作 方式 , 有 利于银行与 各类 合 作 机构之间 实 现 优势互补。与此 同时, 办 法 还 明确了 银行 与合作机构 在风险 防 范 方面的 权 责划分,有助于防控风险,避免银行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 这将 对互联网贷款行业的良性、有序、持续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 四 ) 有 利于 强化 消费者权益保护 ,筑 牢互联网金融健康 发展 的基石 办法 在多个章节要求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 是 “建立健全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消费者保护要求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明确了商业银行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责任,有利于确保线上借款人享受不低于线下贷款业务的服务。 二 是 “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 率 等基本信息”,有利于保障客户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三 是 加强了金融消费者 数据 信息保护。“ 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 ” “ 对外提供数据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 ,并获得本人授权”。 上述规定为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提供了规范指引和执行方案,有利于系统性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6 2018 年 11 月的内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 “ 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 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 50%”“ 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 30%”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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