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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颁布一周年实施现状与问题建议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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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颁布一周年实施现状与问题建议研究报告.docx

电子商务法颁布一周年 实施现状与问题建议研究报告 2019 年 8 月 第一部分 电子商务法相关政策文件 电子商务法出台以来,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政策陆续落地。如,跨境 电商方面,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 把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 20000 元提高至 26000 元,今后随居 民收入提高相应调高。同时,还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 2000 元提高至 5000 元。电子商务主体登记方面,为减轻个人网店经营者成本,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 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进行登记。还有最近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 针对“ 大数据杀熟 ” 、网络交易信息数据的报送范围等问题,在电子商务法 的基础上做了更进一步的补充规定。除了这些电子商务法的配套办法,还有 一些与电子商务法相关的政策文件也密集出台。此外,还有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与电子商务法具体 问题有关的专门规定。 一、国家层面 (一) 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8 年 12 月 3 日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总 局主要内容: 一是鼓励电子商务发展,为依法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便利。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四是对于电商平台的权责更加明确。 (二) 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 (试行 ) 发布时间: 2018 年 12 月 17 日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总 局主要内容: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 的合法凭证。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支持市场主体身份全国范围内的通用验证和识别。 市场监管部门是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部门,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市场主体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和 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数据。 (三)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 ) 发布时间: 2019 年 4 月 30 日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总局 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 ) 是市场监管总局在修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原工商总局令第 60 号 )基础上起草的。重点对七个方面问题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分别为网络交易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问题、网络交易经营者身份信息 公示问题、网络交易信息数据报送提供问题、用户信息收集使用保护问题、网络 交易经营行为规范问题、平台内部治理行为规范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办法(征求意见稿 ) 明确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用户不利评价等方式进行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于以竞价排名、程序化购买广告等方式显示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采 取消费者能够辨识的方式显著标明 “ 广告 ” 。 (四) 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关于 2019 年知识产权执法 “ 铁拳 ” 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 年 4 月 25 日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 主要内容: 行动方案中提到 5 项主要任务,包括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假冒专利违法行为、专利侵权违法行为、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和特殊标志侵权违法 行为。 在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方面,行动方案指出要强化对驰名商标、 老字号商标、涉外商标的保护。针对专利侵权违法行为,行动方案提出要加强重要展会、交易会期间驻会监管,积极采取展前审查、展中巡查、现场设站等 措施,协同相关方快速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违法行为,做好有关纠纷的防范、 调解与处理工作。在知识产权执法的重点领域方面,方案首先指出要加强电 子商务领域执法,包括对线上侵权行为的监测、识别和排查,做好信息采集和证 据固定,严厉查处电子商务经营者存在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同时,方 案提 出要推进电子商务法实施,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落实 “ 通知 删除 公示 ” 责任。 (五)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 守护消费 ” 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 年 3 月 29 日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主要内容: 根据通知内容,今年 4 月至 9 月期间,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 “ 守护消费 ” 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突出房产租售、小贷金融、教育培训、保险经纪、美容健身、装饰装修、旅游住宿、快递、电话营销、网站或 APP 运营等此类违法行为多 发高发的重点行业和领域,聚焦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侵害个人信息违法行为, 重点查处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及未经同意发送商业性信息等违法行为。 (六)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 年 09 月 28 日 发布机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主要内容: 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商出库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 (免)税的货物。 (七)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发布机构: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 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监管的总体原则。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二是统筹考虑促进行业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明确各参与主体责任。 通知按照 “ 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 各负其责 ” 的原则,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三是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扩大政策适用范围。通知在现行 15 个试点城 市基础上,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北京等 22 个新批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进一步完善区域布局,促进行业发展,也更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 (八)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发布机构: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主要内容: 通知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调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 将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 2 万元调整至 2.6 万元,今后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 相机调增;同时,将单次交易限值由每人每次 2000 元调整至 5000 元。二是明确完税价格超过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三是明确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 内市场再次销售。 (九) 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发布机构: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农业农村部 上述未列部门 生态环境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主要内容: 商品清单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 的商品纳入到清单商品范围,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 63 个税目商品。第二,根据税则税目调整情况,对前两批清单进行了技术性调 整和更新,调整以后的清单目前一共是 1321 个税目。 (十) 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94 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8 年 12 月 10 日 发布机构: 海关总署 主要内容: 公告涉及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监控、退货管理、检疫查验等多项 内容。 在企业管理方面,继续要求各参与方进行海关注册登记,并纳入海关信用管 理。 在通关管理方面,明确 1210 及直购进口按照个人物品模式进行监管 , 1239 模式则执行 “ 正面清单 ( 2018 年版 ) ” 的备注要求 ( 即按照一般贸易进口模式 ) 。另外,在没有经过主管部门认证的情况下,订购人和支付人必须一致。至于收货人,则没有做具体要求。 在税收征管方面,再次强调了订购人是纳税 主体,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则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注意,如果出现税收问题,代收代缴义务人需要承担补税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行业还存在低报等现象,这种涉嫌逃税的危险行为,各地服务商承担首要责任。 在物流管理方面,允许保税区区内调拨流转及不同 1210 保税区之间的调拨 流转。实际上,区内流转现在已经非常成熟,而不同 1210 保税区之间的流转依 旧存在不少操作层面的问题。至于 1210 保税区和 1239 保税区之间,是不允许商 品调拨流转的。 在退货管理方面,只要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都可以退回保税区。此前的退货操作,在实操层面碰到层层阻碍,没有大范围推广。现在对退货管理较以前稍 微松些,估计很多地方会出具可实操的方案。 其他方面, 194 号文强调了对虚假三单信息、二次销售、身份信息泄露的查处力度。其中,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刷单的,海关按走私处理,并叠加其他法律 条款处理。 (十一) 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19 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8 年 12 月 29 日 发布机构: 海关总署 主要内容: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须按照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194 号公告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 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在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或仅办理海关信息登记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平台企业、支 付企业,须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补充提交资质证 书等手续。 (十二) 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8 年 11 月 8 日 发布机构: 海关总署 主要内容: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 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 其他数据。 (十三) 国家邮政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 发布时间: 2019 年 2 月 23 日 发布机构: 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主要内容: 意见从 4 个方面提出了 12 条具体政策措施,主要是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依法进入市场、公平竞争、创新发展、规范经营。 在 “ 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 ” 方面,意见提出支持服务供应商主体 多元化、支持外资企业依法进入市场、支持建立跨境寄递服务企业信用体系; 在 “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构建保障机制 ” 方面,意见提出加快创新跨境寄递 服务模式、加快完善跨境寄递服务体系、加快建立数据交换机制; 在 “ 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促进协同共进 ” 方面,意见提出提升跨境寄递服务 网络能力、提升跨境寄 递服务全程通关便利、提升参与国际治理能力建设; 在 “ 加强全过程监管,坚持依法行政 ” 方面,意见提出规范跨境寄递服务企 业和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行为、落实寄递渠道安全管理规定。 (十四) 快递业绿色包装指南 (试行 ) 发布时间: 2018 年 12 月 14 日 发布机构: 国家邮政局主要内容: 指南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鼓励 企业积极探索使用循环快递箱、共享快递盒等新型快递容器,逐步减少包装耗材 用量,并对使用缓冲填充物、包装物品印刷提出要求。 建议企业寄递协议客户的标准产品时,要加强与上游电子商务企业或生产企业的协同 ,积极向协议客户建议使用简约包装,逐步减少二次包装。 建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要逐步推广使用可循环快件总包,避免使用一次性塑料编织袋。快件总包使用的材质、规格等宜符合快递行业相关标准,循环使用次数不低于 20 次。 指南的很多内容都与电子商务法中的规定相呼应, “ 快递物流服务 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 支 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 。 可见 ,绿色物流已经上升至国家行动。 (十五)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9 年 5 月 9 日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部 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 当为用户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 用户选择。管理办法明确了用户的押金和预付资金收取限额,提出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为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企业需在注册地银行开 立专用 存款账户,并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存管用户资金;押金 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办理原路退还押金、扣除赔偿款、提取计付利息转账业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 40%。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属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 银行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要求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 用户资金安全。 (十六)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时间: 2019 年 3 月 29 日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部主要内容 : 办法将网络货运经营者定义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 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承担承运人责任,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 输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网络货运经营者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是全 程运输风险的第一责任人。 在监管模式上,办法注重监管模式创新应用,提出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 网络货运运行监测,通过相关信息的核查比对,形成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监管 闭环,有效规范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同时,通过大数据挖掘分析,对全 国网络货运运行情况进行综合监测评估,准确反映网络货运发展情况,为研判网 络货运发展趋势提供数据支撑。 (十七) 关于进一步突出扶贫导向全力抓好电商扶贫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 年 11 月 7 日 发布机构: 商务部办公厅 主要内容: 通知要求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发展农副、旅游、餐饮、民俗等多元化电商供应链,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对有条件的贫困户实施精准帮扶, 不片面追求规模,重在提升帮扶质量。 此外,精准扶贫成效方面,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托商务部乡村站点监 测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电商扶贫数据统计体系。 (十八) 加强网 购和进出口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9 年 4 月 19 日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国家版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网购和进出口领域侵权行为线上线下 一体化运作,跨区域、链条化等特点,提出 6 个方面工作措施。 依法加强执法监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特别是关注互联网领域侵犯知识产权新问题,完善监管措施,充分发挥 “ 双随机、一公开 ” 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发挥有关 部门的投诉举报热线和网络监测平台作用,并建立与权利人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获取侵权违法线索。 强化执法协调联动,建立健全线索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和线索移交、协查联办机制,铲除侵权商品销售网络和跨境流通链条。 大力推进行刑衔接,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公 安机关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通报违法线索,发挥各自优势,提高执法打击效能。 完善社会共治机制,加强政企协作,发挥权利人在侵权调查、产品鉴定中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共同防范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 建立工作保障制度,加强案情会商、数据统计、专家咨询等制度建设,研判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势,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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